第 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危行及李貴勝與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的薪俸點2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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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黃善文學士擔任本辦公室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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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的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梁伯勝及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方燦濠之散位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為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佩馨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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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永福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Diogo Menino Santana Fernandes,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因合同期滿,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其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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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及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熟練助理員第二職階梁偉光及謝孝慈的散位合同分別續期六個月及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日及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煜曦及梁德龍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員第一職階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准考人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何淑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顧問高級技術員(語言範疇)第一職階。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皆為唯一合格准考人之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二職階蘆敏及二等資訊技術員第二職階黃耀強,分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及一等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特級助理技術員第三職階Jane Maria Placé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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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藝術咖啡室”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獲發給 第3/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展藝餐飲有限公司。該店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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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百里鮮飯店”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獲發給 第5/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王梅香。該店位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八座地下BY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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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燕紅咖啡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七日獲發給 第6/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吳水金。該店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三座地下XVIII-V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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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錦記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獲發給第8/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黃玉英。該店位於澳門光復街15號A地下及閣樓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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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夜粥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獲發給第13/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梁碩燕。該店位於澳門飛南第街82號,中土商業大廈地下N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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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榮威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獲發給 第15/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梁福榮。該店位於澳門飛喇士街111號地下C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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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志記泰國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獲發 給第16/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何一甫。該店位於澳門布魯塞爾街46號和52號地下及閣樓U舖和V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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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李思豪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鄧思敏學士及Chiu Chi Sang aliás Luciano Baptista學士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趙詠瑩學士、梁慧敏學士、布靜嫻學士及薛杰雯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前二者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及二月十七日,後二者自一月二十日起,以散位合同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六個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羅銳榮學士及馮潤良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擔任本局副局長及產地來源證明處處長之職務,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及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林慧萍因調任到房屋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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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伍雪賢、雲大衛、陳郁蔥及李淑敏,首三位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最後一位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Marina Paula Duarte de Carvalho、黃淑嫻及吳韻賢,首位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其餘兩位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二月二十日及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何美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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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丁麗群在本局擔任工作意外暨職業病預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Lui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薪俸點35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Hugo Manuel Paulo Mota e Reis Pereira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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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本身預算的第一次修改:

二零零三財政年度社會保障基金第一次預算修改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林美美,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江啟苗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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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代行 林美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一職階助理書記Liliana Maria Placé Rodrigues Monteiro,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945-8,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 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 由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 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強迫退休處分者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及二月十日發出的批示:

(一) 民政總署第七職階熟練工人譚滿成,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83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Virgínia Fong de Noronha,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9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退休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延續蕭威利學士兼職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職務之委任,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的1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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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 》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聯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二及表三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與李偉彬簽訂為期一年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三級別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30,期滿可續約。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聯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二及表三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重新調配本局第一級別第二職階助理員趙善烽為第三級別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並由同日起與其簽訂新的散位合同,以擔任上述職務,薪俸點為130,為期一年,期滿可續約。並於同日起終止其以第一級別第二職階助理員訂立之散位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起與凌綺君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期滿可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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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二十條,及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譚永漢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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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澳門監獄之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獄警鍾偉雲、賴偉光、平順有、黃劍明、冼順泉、何江毅、楊健文、劉海斌、梁仲文、蕭偉杰,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第一職階獄警譚國雄、陳偉業、梁浩賢、何子超、周錦雄、伍淀偉、余志偉、張振軍、關偉傑、梁錦賢、葉德威、蘇振文、楊遠軍、鄭傑文、劉玉波、林偉迪、鄧其春、黎偉斌,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獄警Mário Francisco Gomes、翁德耀、歐陽烝恩、吳海棠、黃文權、黃曉航、雷天豪、胡振浩、劉志明、吳春源、戴家明、鄭國強、陳仕敬、陳友諒及王濤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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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之批示:

鄭婉鈴及官麗娜,分別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João Francisco Duque Rodrigues das Neves,本局第三職階全科主治醫生——其個人工作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一職階首席資訊高級技術員鄭華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續徵用到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從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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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潘嘉麟學士及Alfredo Liu do Castro學士,分別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535,皆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周琳,具高等專科學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梁艷芬及馮官明,分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29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三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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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張建誠、張美香和何耀忠,首兩位為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最後一位為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三月四日及三月八日起生效;

陳國華、António Ramos Lucindo和戚國林,分別為第二、第七及第六職階熟練工人,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八日、三月十二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羅惠琼、李筱萍和潘錦儀,第二職階助理員,均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錫明,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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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任姍姍——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楊夢蓮——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擔任支援在旅遊活動中心舉行之會議及獎勵旅遊之工作,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 Marçal——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大賽車博物館小型圖書館處理歷屆賽事文獻及錄像帶,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José Soares de Albergaria Ferreira Pinto——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被錄取為質量系統技術員,以便重整旅遊活動系統及程序,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伍永相——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被錄取在旅遊局之諮詢櫃台提供旅遊資訊及指引公眾之服務工作,為期三個月試用期,追溯效力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潘錫源——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九仔——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Margarida Eulália Guerreiro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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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投考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Ana Maria Cheng da Ros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三項晉升考試中之以下合格應考人,現分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之下指職級:

在相關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曾艷芳,第二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獲委任為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

在相關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第二職階一等資訊助理技術員高楚萍及楊濠基,獲委任為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

在相關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趙敏堅,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獲委任為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羅雪兒學士,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現應其個人之請求,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 )項之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免去其在本局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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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周熾豪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庚學士及沈榮根副學士,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及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柯嵐學士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以及成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獲批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有關的報酬和關於僱主實體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恤金扣除事宜由「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蕭威利學士,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唐偉良學士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賴宏學士,在本局分別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及體育醫學中心處長的定期委任,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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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郵政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曹錦俊學士,於本大學擔任第三職階訪問講師,由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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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代行政總監 吳樣儂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百恆——以個人勞動合同錄取在本委員會擔任行政文員職務,自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Anne Catherine Marie Xara Brazil Bjerke de Herédia及Julieta Ana Sousa——以個人勞動合同錄取在本委員會擔任助理職務,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及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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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黎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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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李燦烽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一等繪圖員羅榮威,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本局二管輪黃富泉、潘德安、盧活強、周建華、張自龍及陳集祥,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和四十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管輪職程第一職階大管輪,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黃錦輝、唐煥陽及黃潔嫻,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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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政 府 船 塢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皆為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一等文員唐瑞芝、第二職階二等文員尹珠瓊及第二職階三等文員吳貝茜,分別獲確定委任為本廠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林國強,獲臨時委任為政府船塢人員編制政府船塢主管人員組別特別制度職程第一職階政府船塢主管。

更 正

鑑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關於岑詠雪之聲明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應改為:“……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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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政府船塢

代廠長 黃振方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陸棋祥及第六職階工人雷少坤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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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郭惠嫻學士及朱毅鳴學士,在本局分別擔任財政暨財產管理廳廳長及組織暨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各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及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世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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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何佩華


環 境 委 員 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與葡萄牙共和國城市、領土整治及環境部環境署的合作協議書

環境委員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關,其主要權限為就保護及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環境,自然及生態平衡提出建議。

環境署主要負責在環境管理領域之研究、設計、協調及計劃工作,給予技術協助,並制定規則;以及在鼓勵市民參與、培訓及教育市民方面繼續執行有關政策,並與非官方組織進行合作。

經考慮共同開展有關培訓及教育活動以對環境進行研究、保護及防護工作時兩機構的利益:

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代表環境委員會;

葡萄牙共和國環境署主席代表環境署;

根據以下規定簽署環境委員會與環境署之合作協議書。

第一條款

(目的)

在因履行本合作協議書而必需之承諾及負擔均為互惠之原則下本合作議定書規定環境委員會與環境署之合作形式,其目的是在籌備推廣環境政策之活動及雙方建立適當之基礎設施時,能善於利用兩機構之資源。

第二條款

(形式)

環境委員會與環境署以雙方均認為適當之方式合作,尤其是透過下列形式:

(一)透過交換有關法例、書籍、刊物的資料及獲得對方的環境資料庫,促進雙方技術上的合作;

(二)在關於共同利益之專業領域內,促進研究計劃之執行或共同編制專業報告書;

(三)當對於某些課題一方之經驗及知識對另一方特別有利時,開展互助互利之活動;

(四)當進行有關研究計劃或制定專業報告時,對運用之技術計劃及方法互相給予協助;

(五)開展培訓技術人員之工作。

第三條款

(協議書之管理)

雙方一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輪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里斯本舉行,目的是計劃未來之合作活動。

第四條款

(負擔)

根據本協議書規定而進行的合作活動均不得具營利目的,而有關負擔之分配則按雙方事先之協定依每次之情況而訂立。

第五條款

(保密性)

在認為有必要之情況下,對屬於另一方之資料、技術文件及原創方法論保密,而所有清楚規定為涉及履行本協議書之人員及機構均需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款

(協議書之期限)

本合作協議書之有效期為一年;根據第七條款之規定,在任何一方均沒有提出廢止時,協議書自行以相同期限續期。

第七條款

(協議書之終止)

本合作協議書在期限終止前最少三十日,在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之情況下可被廢止;如當時有任何在進行中之活動,則有關期限可被延長至該活動結束。

第八條款

(開始生效)

本協議書於簽署日起開始生效。

本協議書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在葡國里斯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葡文書寫,兩種文本具同等效力。

環境委員會

環境署

黃蔓葒

João Gonçalves

執行委會員代主席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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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於環境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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