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有關專業技術員組別中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合格人員第四次分配任用的通告;而該特別開考的通告已刊載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第五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內。

職級: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

機關

填補空缺之數目
臨時澳門市政局 1
統計暨普查局 1
勞工暨就業局 10
衛生局 1
體育發展局 2

總 數

15

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政府公報》所公布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名次順序與擬填補職位數目相等的合格投考人,在收到上述法令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所指通知日起計五日內,填妥獲發之表格,並交回行政暨公職局,申請填補上述空缺。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公 告

本局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刊登通告,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大堂的佈告欄張貼有關准考人的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市政副局長 Rita Botelho dos Santos

———

茲公佈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為填補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而進行的限制性晉升一般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的佈告欄,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賈靖龍


臨 時 海 島 市 政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第094/17/CMIP/00號市政決議, 以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臨時海島市政 局人員編制的工作人員而設。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 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埔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 定的條件的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二等翻譯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 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c) 履歷。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 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透過提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 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作成之申請書,使報考符合形式上之規 定,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臨時 海島市政局大樓文書暨檔案組。

4. 工作性質

一等翻譯員之工作為:在尊重有關內容及風格下,將文本由 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閱讀並鑽研原文以理解其整體意思,盡可能在保留作者文風的前題下,將文本用另一種語言表達,力圖忠誠地傳達原文本的思想和意念。在尊重發言的準確意思下,可以由一種語言傳譯至另一種語言。

5.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9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履歷分析進行。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 江詩琪學士

財產、准照暨稽查處處長 關施苑學士

候補委員:經濟財政處處長 陳日鴻又名陳國鴻學士

會計組組長 姚小雅學士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經濟局

通告

商標之保護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茲公布,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進行一般晉升開考。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

茲公布,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及三十四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進行一般晉升開考。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澳門財稅廳

佈告

關於土地批給租金事宜

茲定於本年五月份內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開徵二零零零年度土地批給租金,有關納稅人應依限期自動前來繳納。

又按照第7/2000號法律第三條之規定,在二零零零年度內,本地區所有之地租或租金每年金額不足澳門幣一百元($ 100.00)者不予徵收。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於澳門財稅廳

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關 於 地 稅 事 宜

茲定於本年五月份內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開徵一九九九年度澳門市區及離島之地稅,有關納稅人應依限期自動前來繳納。

又按照第7/2000號法律第三條之規定,在二零零零年度內,本地區所有之地租或租金每年金額不足澳門幣一百元($ 100.00)者不予徵收。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於澳門財稅廳

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之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最後分數

合格應考人: 分

1.陳維威 8.13
2.劉耀強 7.90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學校校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 廳長 狄愛斯

顧問翻譯 馮慧貞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法醫科醫院主治醫生兩缺,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一般開考之通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柯慶華 8.00*
2.Wong Wai Kit Bernard 8.00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公職的年資較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度明

第一委員:António Maria Azedo Victal

第二委員: 林志良


旅 遊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為旅遊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六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議事亭前地九號利斯大廈旅遊局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霍天樂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行政及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知識考試及格應考人名單,由本年五月十日開始,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查閱。

名單上將指出及格應考人進行專業面試的日期、地點及時間。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容光耀

委員:辛志元

何麗貞


房 屋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四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行政管理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通 告

因本局文誤,使刊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有關透過一般入職開考方式,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二缺之通告有不正確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6. 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40%;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30%;

b)履歷分析——30%。

…”

應改為:“6.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30%;

b)履歷分析——20%。

…”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

公佈競投申請租住社會房屋候選者之臨時名單

一、經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茲通知根據分數排序的競投申請租住社會房屋之入選者臨時名單,和附有不合資格之競投者名單及其原因,將於下列地點公佈。

二、上述名單將於五月十日至五月二十四日,由早上九時至下午六時,張貼於沙梨頭北巷北區臨時房屋中心休憩區以供參閱,另外備有名冊在本局房屋援助處(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二樓)、不動產監察暨管理處(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平民新邨B座地下)、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於辦公時間內以供參閱。

三、經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競投者於五月十日至五月二十四日前,如對所公佈之臨時名單有異議,可向房屋局局長作出書面申訴。

收件地址: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

二零零零年五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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