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Angela Wong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並按《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生效日期追溯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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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馬耀榮消防總監(編號40584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消防局局長,為期一年。

Eurico Lopes Fazenda副消防總監(編號40181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消防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許少勇消防總監(編號41285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a)項及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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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及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譚嘉華學士——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徵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翻譯,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盧治平學士——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技術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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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本人對林路易工程師在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主席一職期間所表現的卓越才能,專心致志,不辭勞苦,以及責無旁貸的精神,作出表揚。

在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工作的約五年半以來,林路易工程師所秉持的積極態度,以及堅定信念,對確保大型建設的質量,確實是不容置疑,因為這些大型建設正是推動澳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元素。

除了本身的專業資格外,林路易工程師不但表現出高尚的個人情操,且十分注重人際交往。

在林路易工程師離任返回葡國繼續工作之際,本人對其高尚品德和克盡厥職給予肯定,並對其作公開表揚。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宜——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05,並繼續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黎炳權及馮惠菁——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40,並繼續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Albertina Correia de Lemos及阮劍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其散位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分別轉為第四職階熟練工人及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80、110,並繼續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馮佰堅——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並繼續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Eugénia de Oliveira Santos——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其散位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80,並繼續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金成——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並繼續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穗文工程師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港務局局長職位之定期委任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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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助理審計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梁永安、余玉玲、朱嘉翠、張志強及陳幗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首四位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而最後一位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吳蔚及冼尚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劉惠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應其要求,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合同期滿時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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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

鄭奇添學士及Alexandre Morais Hoi——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分別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為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及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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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彭國文及雷華強在海關擔任文職人員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0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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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沈黎、Maria Isabel da Rosa Estorninho Batalha及梁錦芬——分別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均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獲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蕭子音——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獲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牛——本辦公室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獲准以散位合同方式、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鄧偉民及麥克寧——分別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第三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均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獲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及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繼續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職務,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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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鮑志偉、鄭國偉及陳冰瑜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二月五日及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的二等翻譯員李珮怡、霍惠敏、尹淑雯、梁惠芬、關淑芬及陳倩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的首席翻譯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謝文娟、Arlete Maria do Espírito Santo Dias、關冠芬及伍星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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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半熟練工人/熟練助理員第三職階黃少強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馮錦嫻、黎景林、羅敏靜及黃小英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員第一職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首位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其餘三位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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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甄卓森學士及賴震龍,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的員工,分別任職於建築及設備部以及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485、23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廖紅丹、趙慧明學士及黃飄香學士,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的員工,任職於園林綠化部,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首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其餘兩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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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S.A.R.L.

及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

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修改合同

茲證明,繕立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同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96頁至102頁的合同,現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再作出了修改,繕立於同一公證處第345號簿冊第23頁至24頁,其內容如下:

“b)營運公司——指“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友誼大馬路無門牌編號,澳門外港客運碼頭二層2-011B室,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15394(SO)。

除本修訂以外,原契約之所有其餘部份維持不變。

各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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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Manuela Salema Noronha Tudela Silvério Marques,本局第三職階特級繪圖員,薪俸點為380,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 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蕭永賢,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3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Joaquim Alves da Silva Pereira ,本局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10,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楊炳洪,本局第四職階熟練工人,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的第五職階,薪俸點為200,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程綺雲——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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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秉任及林蘊玲,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一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265,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及四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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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艷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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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小俄,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773-1,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強迫退休處分者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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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為李漢忠的編制外合同再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之薪酬。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蕭結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李惠強續聘為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何枝章及廖慶夫,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及三月十五日起生效;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50:李惠英,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40:鄭志輝及廖健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張惠蘭,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20:羅景扶,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10:黎日花及吳耀和,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與黃業明、李寶儀及Cristina Amorim Badaraco續約壹年,首位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70,其餘兩位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05,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三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第二職階三等行政文員謝銳珊因調任到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641頁,有關本局與李偉彬簽訂散位合同一事之葡文本出現文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Lei Wai Pan - contratado por assalariamento, pelo período de um ano, ......”現更正為:“Lei Vai Pan - contratado por assalariamento, pelo período de um a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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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5960,羅淑霞,獲准以特別委任方式前往澳門理工學院工作,並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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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Shyam Bahadur Thapa Magar, Surya Bahadur Thapa, Ram Chandra Shrestha, Mim Lal Shrestha, Dilip Kumar Rai, Bishwo Raj Sigdel, Dasharath Gurung, Jit Bahadur Khadka, Purna Bahadur Shrestha, Lok Prasad Gurung, Prem Bahadur Bhujel, Ram Bahadur Tamang, Dipak Bahadur Thapa, Ghanashyam Gurung, Bir Bahadur Rana Magar, Madhukar Thapa, Deepak Tamrakar, Ramesh Jung Thapa, Pralhad Sapkota, Jitendra K.C., Ramesh Kumar Karki, Mekh Raj Gurung, 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 Kesh Bahadur Gurung, Ram Gurung, Tara Bahadur Mahat, Bishnu Bikram Tamang, Ram Chandra Gurung, Yukta Bhandari, Kumar Rai, Chhabi Lal Sangroula, Jit Bahadur Limbu, Krishna Sharan Karki, Krishna Bahadur Rai, Suk Bahadur Gurung, Lok Bahadur Thapa, Binod Gurung, Dew Raj Gurung, Kiran Kumar Limbu, Prem Bahadur Karki, Bhakta Bahadur Gurung, Tek Bahadur Thapa, Tilak Bahadur Gurung, Tej Bahadur Midhun Magar, Akanchha Ghale, Arjun Kumar Shrestha, Ashok Kumar Limbu, Bhabindra Prasad Bura, Bijay Subba, Bir Bahadur Gurung, Dan Bahadur Gharti, Harka Bahadur Pun, Harka Bahadur Rai, Indra Bahadur Gurung, Jit Bahadur Limbu, Kabi Raj Gurung, Kailash Rai (Dewan), Karma Sing Tamang, Krishna Bahadur Gurung, Krishna Bahadur Gurung, Krishna Bahadur Rai, Krishna Kumar Rai, Krishna Prasad Gauchan, Kumar Thapa, Laxmi Prasad Limbu (Yengden), Mahesh Kumar Subba, Man Prasad Limbu, Medani Limbu, Mim Bahadur Gurung, Mohan Prasad Shrestha, Nanda Bahadur Rai, Nanda Kumar Rai, Nar Bahadur Pun Magar, Naresh Gurung, Niya Jyotee Rai, Om Bahadur Roka, Om Raj Dura, Padam Bahadur Tamang, Pradip Kumar Kerung, Purna Prasad Bokhim Limbu, Rai Tanka Ram, Ram Bahadur Gurung, Ram Kumar Rai, Santosh Kumar Limbu, Sarbajit Gurung, Sher Bahadur Limbu, Sir Bahadur Rana, Surya Bahadur Gurung, Tek Bahadur Gurung, Umesh Gurung,在澳門監獄相當於獄警實習員職級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並有權利收取薪俸點160點的工資,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節球副學士、關潔冰副學士及伍日輝副學士,在澳門監獄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妙儀學士,在澳門監獄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峻晞學士,在澳門監獄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監獄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秦杏儀學士——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按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Francisco Souza da Cunha,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由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按照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及二月十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分別作出的批示:

鄭曼蕾——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145。

———

唐金娣——獲准許從事牙科醫師職業,牌照編號是:O-0226。

———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甘婉慧,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評核成績表中第一名——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按照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文俊、陳慧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018、W-0019。

———

莫凱光——獲准許從事中醫師職業,牌照編號是:C-0444。

———

李志明、李志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1336、E-1337。

———

按照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方健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146。

———

郭詠楠——應其要求,取消第M-10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官世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陳婉薇、冼坤妹和阮惠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敏芬——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准 照 摘 錄

“天樂假期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Paradise Holidays, Limitada”,英文為“Paradise Holidays Travel Agency Limited”,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獲發准照第0019/AV/2003號,持牌公司為“天樂假期旅遊有限公司”,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Paradise Holidays, Limitada”,英文為“Paradise Holidays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龍嵩正街61號中央廣場1樓G1。

———

“澳門氹仔世紀富豪卡拉OK夜總會”,葡文名稱為“Macau e Taipa Homem Rico do Século”,英文名稱為“Macau & Taipa Century Big Spender Karaoke & Night Club”之舞廳連卡拉OK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獲發第396/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梁志斌。該舞廳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澳門氹仔史伯泰海軍馬路新世紀酒店地庫1層和2層。

更 正

鑑於發現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有關與伍永相訂立個人勞動合同之批示摘錄內中葡文本出現錯漏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改為:“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指職級及由下述日期起生效:

黃朝暉、區潔瑩及朱毅仁,首位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35,其餘兩位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趙美嫦及Norma Lemos Vong,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維奇,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Rosa Cheong de Sequeira aliás Cheong Soi Le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200點的薪俸。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行政暨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何麗瑤學士,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返回原部門。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聲 明

Fernando Manuel Mendes da Costa——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有關之職務。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葡萄牙共和國城市、領土整治及環境部葡萄牙地理研究所

的合作協議書

雙方鑒於科技發展在大地測量、遙感測量、地圖繪製、地籍及地理資訊範疇的重要性;

基於有關技術的發展對公共工程、房屋、城巿規劃、環境及提供公共服務的基建設施的重要性,以及為發展機關帶來的優勢,特別是讓土地規劃部門透過資訊系統的專門工具,獲得合適的訊息數據和進行優化的開發;

關注各參與機構的職權;

雙方表示有意開發及擴展下述合作項目,藉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國的聯繫。

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下簡稱地籍局)與葡萄牙地理研究所(以下簡稱地理研究所 )共同簽署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由下列條文所規範:

一、本協議書旨在為兩參與實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下,訂立合作原則。

二、合作發展的項目如下:

a) 大地測量、衛星定位、精密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正射投影攝影測量、數碼地圖及地圖繪製;

b) 地籍訊息的處理、樓宇地籍資料認證、不動產的有關地籍資料及地塊管理的應用發展;

c) 對空間參考數據資料庫管理的項目、圖像數碼化處理及在地理資訊系統的使用方面進行考察研究;

d) 實體與產品的規範、接受及認可;

e) 對由任一方自行或與第三者合作倡議於日後發展的研究,進行合作;

f)兩簽署實體皆認為合適的其他項目。

三、發展合作項目可以下列方式進行:

a )交換科技數據資訊及/或刊物;

b)培訓及專業合作項目;

c )與研究、學術、文化、工業、商業以及其他組織合作;

d )舉辦或協辦技術會議及研討會;

e )簽署雙方協定的其他合作項目。

四、倘簽署雙方決定進行任一合作項目時,須為該項目簽訂一份以本協議書為基礎的特別協議。該特別協議應包括發展合作的條件以及欲達致合作成效的具體目標。

五、鑒於互惠及平均分配原則,所有合作方式的預算或實質成本,將會詳細列入上條所指的特別協議。

任何形式的合作項目均需要足夠資金,倘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對方提議進行的合作項目,任何一方均無須負任何責任。

六、經雙方明文同意後,簽署雙方葡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透過簽署實體或各種學述途徑獲取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之本協議書所訂資料,唯因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工業秘密或司法保密而不能公開的資料除外。

七、本合作協議書經簽署後即時生效,倘簽署雙方協定廢止、中止或修改本協議書時,協議書則終止效力。

八、本協議書可於任何時候,由雙方一致協定或由任何一方主動提出中止或廢止的決定。倘任何一方有意廢止本協議書,應在最少兩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意向通知對方。

九、本協議書可以整份替換形式或以附加文件形式修改。修改後的協議書於簽署當日起生效。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中、葡文文本各佔兩份,所有文本均具相同之誠信,並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在(葡萄牙)里斯本簽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表

葡萄牙地理研究所

代表

賈利安 Carlos Manuel Mourato Nunes,
工程師 Major General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港 務 局

批示摘錄

摘錄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水手徐耀波、周松華及潘皓光,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上工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船長,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規定,張惠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續約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20點。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思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建良及梁佩玲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三職階三等郵務文員及第三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2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田曉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笑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並經配合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一月十五日第3/200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名列第一至第三之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文員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趙福聚及張銘沁,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三年度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之修改,該修改獲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批示核准:

經濟分類 名稱 增加
(澳門幣)
注銷
(澳門幣)

01.01.03.01

報酬

200,000.00

 

01.01.06.00

重疊薪俸

60,000.00

 

04.01.02.01.01

退休基金制度之共同分擔

60,000.00

 

04.01.02.01.02

撫卹金制度之所作補償

5,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

 

325,000.00

 

總額

325,000.00

325,000.00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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