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檢察長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對工程及保養維修項目進行分析、研究及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跟進招標程序;執行機電設施設備的管理、監管及維修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尤指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所指的專業註冊。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4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3 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14.5 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6 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7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4.8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4.9 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14.10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4.11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4.12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4.13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1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4.15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6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7 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於2013年第一季實施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4.18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公佈的《技術規範》,包括:《上升線分線箱》(v1.2,文件編號:NCEM 1.62.002);《上升線總掣板》(v1.2,文件編號:NCEM 1.62.003);《建築物電氣裝置低壓供電一般技術規範》(v1.2,文件編號:NCEM C14-100);《線頭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040);《低壓電流互感器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15);《低壓電流互感器間隔室》(v1.2,文件編號:NCEM C62-316);《室內電錶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1);《獨立電錶板》(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2);《室外電錶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3);《地面上層客戶變壓房修正澳電守則第001號》(即:澳電No.001守則客戶變壓房第一修正案v1.2);

14.19 電力系統、消防系統、升降機、空調系統、燃氣系統、弱電系統(包括閉路電視系統、門禁系統、電話系統及一般影音系統等)的工作原理、設計及保養知識;

14.20 電腦軟、硬件基礎知識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以外的任何電子產品。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正選委員:支援廳廳長 鄭桂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康潤(土地工務運輸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覺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保雲(土地工務運輸局)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法 務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法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設立人員招聘儲備,以填補法務局、身份證明局及印務局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預計出現的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公共部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設立招聘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人員儲備。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各公共部門的職缺

2.1 法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3個職缺;

2.2 身份證明局——編制內2個職缺;

2.3 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1個職缺。

3.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4.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各種資訊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當中包括用戶需求的收集、程式的編寫、系統的測試及推行、用戶培訓以及技術支援等。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7.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8. 報考方式及期限

8.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

8.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8.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法務局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8.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9.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9.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9.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9.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9.4 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9.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9.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9.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9.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9.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9.1點a)、b)和c)項及第9.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0.2 缺席或放棄第10.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10.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10.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1.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2.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4.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6. 考試範圍

16.1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6.2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6.3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 5、CSS 3、JavaScript ES6;

16.4 程式設計及開發,包括Java(包括運用Spring Framework開發框架)、Node.js、Python、PHP;

16.5 用戶端(C/S)程式設計及開發,包括C#、Java;

16.6 運維開發(DevOps)、持續集成(Continuous Integration)(CI)和持續交付(Continuous Delivery)(CD)的專業知識;

16.7 Oracle、Microsoft SQL Server數據庫的設計及開發、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專業知識;

16.8 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分析及應用;

16.9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技術專業知識;

16.10 資訊系統開發項目的需求分析、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務局資訊技術處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俊峰

印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許俊豪

候補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勞綺霞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子傑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第112/2021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馮銘恩:

(一)批准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代廳長馮銘恩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第113/2021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務局副局長梁穎姸:

(一)領導及協調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及技術輔助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梁穎姸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9/2021號批示。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身份證明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設立人員招聘儲備,以填補法務局、身份證明局、退休基金會及印務局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預計出現的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公共部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設立招聘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人員儲備。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各公共部門的職缺

2.1 法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2個職缺;

2.2 身份證明局——編制內2個職缺;

2.3 退休基金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1個職缺;

2.4 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1個職缺。

3.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4.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資料庫系統、網絡系統及資訊系統的設計、管理及維護。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7.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8. 報考方式及期限

8.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

8.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8.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五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 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8.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9.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9.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9.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9.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9.4 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9.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9.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9.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9.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9.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9.1點a)、b)和c)項及第9.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時間為45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0.2 缺席或放棄第10.1點a)項任一階段或b)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10.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實踐考試)。

10.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實踐考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實踐考試)。

11.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2.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實踐考試)者,均被淘汰。

1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4.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五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16. 考試範圍

16.1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6.2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6.3 數據庫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Oracle Database及Microsoft SQL Server;

16.4 網絡架構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Cisco、Fortinet、Hillstone及Juniper網絡設備;

16.5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AIX、Linux、VMware、Microsoft Exchange及Microsoft Sharepoint;

16.6 資訊系統設計;

16.7 數據中心的構建及管理;

16.8 雲計算概念技術與架構的專業知識;

16.9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技術專業知識;

16.10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身份證明局研究開發處處長 曹偉健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李卓凡

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銳端

候補委員:印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德勝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伍志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一等文員劉忠誠之遺孀符瑞貞及女兒劉芊伶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已授權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2/2021-AMCM號通告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行使三月三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九條,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條所賦予的權限,作出以下規定:

1. 定義

1.1 信用機構(包括澳門註冊的信用機構和海外註冊信用機構的澳門分行)須按本通告的要求,計算監管備用金及設立監管儲備。備用金指為資產的減值或損失而設的數值,其根據財務報告準則設定及調整的部份稱為會計備用金,由營業年度費用撥備;而根據本通告要求所計得的備用金數值稱為監管備用金。當資產的會計備用金不足以滿足監管備用金時,須按兩者的差額,由盈餘滾存撥出以設立監管儲備,監管儲備不得分派。

1.2 為本通告的目的,資產是指信貸及其他金融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除外),其中信貸包括:

(a)信用機構與非銀行客戶之間的一切融資;

(b)信用機構因提供保證、票據保證或承兌而構成的一切或有負債;

(c)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收款;及

(d)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信貸業務而產生已記入經營結果帳戶,但未收取的利息及其他收益(包括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2. 監管備用金類別及撥備要求

監管備用金的類別如下:

特定備用金:以不良類別資產(即本通告第3點所述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別資產)為基礎計算的監管備用金。信用機構應於每一季度終結時,將已完成合法手續的現存有形擔保物現值作扣除後,按其淨額依下列規定計算最低特定備用金,並應每季按照分類的變化予以調整。

分類

特定備用金撥備率

次級類

40%

可疑類

80%

損失類

100%

一般備用金:以所有沒有列入不良類別的信貸資產(即本通告第3點所述的正常及關注類別信貸資產)為基礎計算的監管備用金,撥備率不低於1%。

3. 資產層級分類及分類基準

3.1 信用機構應隨時備有便於識別減值資產、有關資產結餘及擔保物現值的記錄,而擔保物現值並不直接影響資產層級分類。針對同一債務人的不同資產,信用機構須以謹慎原則,將該等資產歸類於同一層級。信用機構須綜合評估債務人關聯公司的相關狀況,從而對資產作出適當的分類。

3.2 資產應按其信用風險狀況,以下列方式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及損失五類:

(a)正常類——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及利息等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產沒有出現信用減值跡象。

(b)關注類——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還本金及利息等,且資產未發生信用減值,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出現流動性問題的初期訊號,如延遲償還本金及利息等;

• 信貸資料不充足,如未能獲取或無法及時或定時獲得債務人的年度財務報表、債務人財務相關的證明等;

• 債務人的業務放緩或顯現不利趨勢;

• 經濟或市場狀況的變化,將來可能對債務人造成不利影響;

• 債務人經營的行業業績不佳;

• 債務人或公司關鍵管理者身體欠佳;

• 債務人被起訴,可能對其財務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影響;

• 債務人未經信用機構同意而改變資金用途;

• 債務人因營運或流動性問題,以融資或再融資方式償還本金及利息。

(c)次級類——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其正常收入已無法足額償還本金及利息等,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參考特徵包括但不限於:

• 債務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

• 發生可能影響債務人的業務、生產或盈利能力的勞資糾紛或未解決的管理問題;

• 增加的信貸與債務人的業務不成比例;

• 債務人採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信貸;

• 債務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 債務人不得不通過出售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在任何情況下,逾期90天以上的資產必須列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d)可疑類——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還本金及利息等,資產已顯著發生信用減值。參考特徵包括但不限於:

• 債務人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

• 經過多次談判,債務人明顯沒有還款意願﹔

• 須以法律途徑追收﹔

• 債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並且對債務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 資產經重組後仍然不能正常償還本息。

在任何情況下,逾期180天以上的資產必須列為可疑或損失類。

(e)損失類——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法律程序後,只能收回極少部份資產,或損失全部資產。

在任何情況下,逾期360天以上的資產必須列為損失類。

3.3 分類為不良類別(包括次級,可疑或損失類)的資產經重組後,應至少歸類為次級類,在合理觀察期內沒有發生資產逾期,且經評估,債務人有能力按照修訂後的還款條件還本付息的情況下,方可調整至關注類。對於按月還款(包括本金及利息)的重組資產,合理觀察期是指六個月;對於其他重組資產,合理觀察期須至少為一年。

4. 監管儲備處理及信貸沖銷

4.1 信用機構須設立監管儲備,包括一般監管儲備及特定監管儲備,並須確保餘額滿足本通告第4.2及4.3點所述的監管要求。

4.2 當一般備用金高於按財務報告準則要求設定的預期信用損失階段一及階段二的信貸會計備用金時,信用機構須從盈餘滾存往一般監管儲備作增撥,直至一般監管儲備金額不少於上述一般備用金與會計備用金之間的差額;當階段一及階段二的信貸會計備用金高於一般備用金時,則不須進行增撥,信用機構可將累計的一般監管儲備金額(如有)回撥至盈餘滾存 。

4.3 當特定備用金高於按財務報告準則要求設定的預期信用損失階段三的資產會計備用金時,信用機構須從盈餘滾存往特定監管儲備作增撥,直至特定監管儲備金額不少於上述特定備用金與會計備用金之間的差額;當階段三的資產會計備用金高於特定備用金時,則不須進行增撥,信用機構可將累計的特定監管儲備金額(如有)回撥至盈餘滾存 。

4.4 信用機構須根據自身的業務發展情況及有關風險狀況等,預估所需的監管儲備水平,並預留足夠的緩衝,以應對實際與預估情況之間的差異,確保盈餘滾存的餘額可滿足上述第4.1至4.3點的監管儲備要求。

4.5 當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d項所指的任何人士作任何信貸沖銷時,應最少提前十五日連同下列資料以書面形式通知AMCM:

(a)債務人的姓名及其與信用機構的關係;

(b)擬沖銷的數額,列明本金及利息;

(c)信貸用途;

(d)核准信貸的日期、信貸審批者及其審批權限;

(e)利率及已約定的償還計劃;

(f)擔保的種類及數額;及

(g)為收回信貸曾作出的行動。

5. 擔保物價值評估

5.1 信用機構須對劃分為不良類別資產的擔保物分別進行估值。估值須持守公允原則,考慮法律上對擔保物索賠的可執行性、擔保物的變現能力和市場狀況。信用機構須持續觀察影響擔保物價值的因素,確保估值反映擔保物合乎現實的最新變現淨值。

5.2 信用機構須根據重要性原則,採用外部獨立估值機構對重大不良類別資產的擔保物進行估值。

6. 其他規定

6.1 當監管備用金明顯不符合資產的變現價值時,或因為其他的監管需要,AMCM可以命令任何信用機構設定或追加監管儲備。

6.2 就海外註冊信用機構的澳門分行而言,對於獲總行或其他海外辦事處核准,並授予非澳門居民但在澳門分行登記入帳的資產,當該等資產被列入不良類別時,AMCM可著令該分行將該等資產轉移至總行或其他海外辦事處。

6.3 對在執行本通告時所出現的疑問及缺項由AMCM處理。

6.4 廢除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八/九三- AMCM號通告。

6.5 本通告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第013/2021-AMCM號通告

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八月二十七日第一一/九三-AMCM號通告制定了有關計算資產和負債估值所採用的標準和方法,而因應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新《財務報告準則》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澳門金融管理局現作出以下規定:

一、廢止八月二十七日第一一/九三-AMCM號通告。

二、本通告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10,962,715,735.76

澳門幣負債

178,291,702,183.6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3,194,435,773.78

 

銀行結存

143,882,934,506.68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811,233.35

 

海外債券

67,079,781,229.08

   

負債證明書

22,352,312,480.33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58,500,435,913.70

 

其他

0.00

   

其他

10,043,706,782.49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9,646,990,947.77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17,930,2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3,262,258.3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122,492.28

 

其他負債

776,291,356.90

 

其他澳門幣投資

153,279,092.71

   
 

外幣投資

9,266,540,904.06

   

暫記帳項

776,291,356.90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25,033,826.57

資本儲備

41,866,746,969.55

     
     

資本滾存

35,767,246,574.1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770,468,317.44

     

資產總計

220,934,740,510.10

負債總計

220,934,740,510.10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47,275,916,296.82

其它負債

1,769,585,839.63

 

銀行結存

304,296,625,540.00

   
 

債券

179,803,773,995.05

   
 

外判投資

163,175,516,761.77

 

財政儲備資本

647,105,942,466.59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0,866,525,700.00

     

超額儲備

486,906,857,377.59

其他資產

1,599,612,009.40

本期盈餘

9,332,559,389.00

     
     

總計

648,875,528,306.22

總計

648,875,528,306.22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五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5號濠江中學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准考人須於筆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准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四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及配合特區政府防控工作,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舉行的知識考試(筆試),現更改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六樓課室舉行。

重新公佈的知識考試(筆試)的日期及時間等詳細資料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2020/I03/AP/TS)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葉錦棋

1263XXXX

67.58

2.º

陳家強

1253XXXX

65.82

3.º

譚進星

5187XXXX

62.93

4.º

何育銘

5213XXXX

60.36

5.º

甘仲昇

1247XXXX

54.06

6.º

余穎欣

1496XXXX

53.50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 吳郁旺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家能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偉麟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按本局前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麥惠瑩的兒子李璟俊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體 育 局

公 告

第10/ID/2021號公開招標

「體育局管理澳門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體育局管理的下列澳門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1

塔石體育館

2

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水上活動中心及倉庫)

3

鮑思高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及人造草場)

4

蓮峰體育中心(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及運動場)

5

巴坡沙體育中心

6

得勝體育中心

7

澳門綜藝館(倉庫、正門門口大堂、綜藝一館、貴賓室、停車場及辦公室)

8

何東中葡小學綜合運動室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各體育設施進行實地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壹拾伍萬肆仟圓正($154,000.00)作為臨時擔保。投標人可以現金、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本票或支票,或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開考編號:A01-TSS-ID-2021)

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A10/FAR/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四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蔡炳祥

88.79

2.º

吳國良

85.92

3.º

陳業開

84.44

4.º

趙穎

71.79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 鄭成業

正選委員:深圳巿藥品檢驗研究院主任藥師 李軍

候補委員:深圳巿藥品檢驗研究院主任藥師 王曉煒

公 告

(開考編號:00721/02-MA.MI)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221/02-MA.PED)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921/02-MA.AP)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121/01-MP)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八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駕駛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921/02-MA.CP)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1421/04-TS)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培正中學(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

參加知識考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821/01-TS)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培正中學(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一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開考通告,知識考試(筆試)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舉行,時間為兩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66號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禮堂。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9/DSAMA/2021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黑沙及竹灣兩海灘提供管理及泳季安全救助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須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5.1 設施管理;

6.5.2 泳池管理;

6.5.3 救生服務。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400.00(澳門元肆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只有關於產品的描述及說明可以英文編製而無需附經認證之譯本。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244,000.00(澳門元貳拾肆萬肆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0%

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及人力資源安排:30%

安全救助設備清單:10%

15.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6.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通 告

茲公佈,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二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林茂海邊大馬路海港樓。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招聘編號:02/TS/DSAT/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具有機電工程學、電機工程學、電子工程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交通事務局(中華廣場)服務專區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銀手機銀行及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15.4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5 經第22/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15.6 第12/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15.7 第01/DIR/202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兩名副局長及多名主管;

15.8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9 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10 第63/85/M號法令核准的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1 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5.12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5.13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公佈的《技術規範》,包括:《上升線分線箱》(v1.2,文件編號:NCEM 1.62.002);《上升線總掣板》(v1.2,文件編號:NCEM 1.62.003);《建築物電氣裝置低壓供電一般技術規範》(v1.2,文件編號:NCEM C14-100);《線頭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040);《低壓電流互感器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15);《低壓電流互感器間隔室》(v1.2,文件編號:NCEM C62-316);《室內電錶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1);《獨立電錶板》(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2);《室外電錶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3);《地面上層客戶變壓房修正澳電守則第001號》(即:澳電No.001守則客戶變壓房第一修正案v1.2);

15.14 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18年8月版本);

15.15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5.16 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包括:《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5.17 經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5.18 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15.19 撰寫電力系統分析及研究相關的,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技術文檔。

15.20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何振濤

正選委員:處長 梁祐達

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雅康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浩輝

一等高級技術員 湯健威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05/AACM/2021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第68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順利進行,根據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除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外,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民航局

局長 陳穎雄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地形測量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及配合特區政府防控工作,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正舉行知識考試(筆試),現更改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舉行,時間為3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參加知識考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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