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何海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黃志華,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余文輝,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

——張霆豐,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行政任用合同

——王軼欣,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高雲,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貴勝、連少慧及沈志遠,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謝少成,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

——陳景昌、蘇旭文及黃偉文,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

——何偉強、劉兆烱、李德祥及莫容大,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子軒,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華喜,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麥柳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家發,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調職至法務局之日,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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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堅雄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小強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修改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張正春在本辦公室任職之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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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薛新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黃燕松——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批示:

陳家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在文化發展基金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聲 明

穆欣欣——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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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詠儀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署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維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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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51——廖偉傑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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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議決如下:

廖喜迎——原屬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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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玉含,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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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曾華強,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尹寶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安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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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應馮晧之請求,其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占全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續期壹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藍,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冠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傅潔芳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一華,屬確定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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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秀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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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街市事務處處長梁焯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陳頴光在本署擔任建設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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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9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袁友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4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周浩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0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李健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4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江安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5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嫻,供款人編號30009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林韻妮,供款人編號30085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級護士陳桂珍,供款人編號30100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關靜仙,供款人編號60181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勤雜人員杜錦添,供款人編號60273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馮瑞霞,供款人編號60407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鄭潔芳,供款人編號60458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Pedro Maria de Morais da Mesquita,供款人編號60614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Maria da Graça Magalhães de Moura,供款人編號62050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工作人員周江明,供款人編號62105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警察總局翻譯員文家希,供款人編號62700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歐國光,供款人編號60253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國明,供款人編號60677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柯雋樂,供款人編號61589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輔導員劉志強,供款人編號30087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劉傑輝,供款人編號60233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黎日花,供款人編號60339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郭觀維,供款人編號61890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泫渟,供款人編號62301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莊嚴,供款人編號62405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劉昶顯,供款人編號62699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吳麗欣,供款人編號62700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余詠嫦,供款人編號62718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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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鄭小任,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鄧應強,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敏達,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08頁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聲明書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局長 郭鳳美警務總監”

應改為:“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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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邱潤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黎莉娜、李彩君、莫金欣及黃海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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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李嘉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許李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為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偉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馮志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黎偉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2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二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劉力山(正選)及徐錦榮(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B”

主席: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馮琼娟,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伍素珊(正選)及張展翔(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崔偉明,顧問督察。

委員會“C”

主席:劉緻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楊滬萍,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梁偉立(正選)及趙振東(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戴健琴,顧問督察。

委員會“D”

主席: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林興隆(正選)及陳素珊(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何偉新,顧問督察。

委員會“E”

主席: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徐棣炫(正選)及崔滿枝(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馬可欣,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F”

主席: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嘉慧,特級技術員(正選);

李國漢(正選)及譚麗嫦(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鍾麗欣,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G”

主席: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淑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勞艷珊(正選)及林佩芬(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H”

主席: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伍雪賢,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鍾海明(正選)及文景華(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林若堅,顧問督察。

委員會“I”

主席: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郭紫菱,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楊金愛(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紫綾,首席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梁穎恆,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樂士,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子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李展程(正選)及黃浩彪(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張嘉敏,主任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李兆東,二等技術輔導員;

黃靖雯,二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二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首席高級技術員(候補);

楊麗娟(正選)及黃永恆(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余佩蓮,顧問督察。

委員會“B”

主席: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Frederico Francisco Fernando(正選)及劉素蘭(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複評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莫志偉(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鄭可東(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王龍,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余俊民,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愷婷,特級技術員;

彭超宏,特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二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成員: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陳頴光(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委員會“C”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胡詩敏(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D”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李華苞(正選)及張日華(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黎家健,首席技術員;

蘇景曦,顧問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澳門財稅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曾欣如、何雪儀、梁少文、吳曉榮及歐陽萬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文化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鄭心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曾詩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蘇天娜,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應梁康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錦峰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碧燕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孔慶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寶治、黎立德及黎家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廖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余敬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高進飛,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偉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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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鄭雪苗,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鍾志江、方永傑、何建宗、孔碧鋒、翁俊傑、梁俊傑及梁永華,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高學慧,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趙俊毅,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馬國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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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子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督察萬達星及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梁德邦,以派駐方式在本會擔任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鄭翊瑋及林翠珊,以派駐方式在本會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英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安娜、李家振及黃俊江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逸漢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王綏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敏展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湯善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五十九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Yalamber Rai、 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及Krishna Waiba Tamang,第四職階警員,Nabin Bhetwal,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國良,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婁子康,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周錦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林耀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蔡小鳳、卓奇弍、高永燊及王惠彬,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關沃光,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高德信,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蘇永兆,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曉鳴,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羅嫦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馮景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盧思敏及袁少環,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楊登山及鍾惠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周錦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盛啓宏、陳潔盈及黃紫晴——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填補由經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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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Ruy Alberto Madeira de Carvalho e Rey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710點對應金額的50%,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蔡奕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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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副關務督察馮家俊、海關首席關員林錦波及蕭自康,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白志敏,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關務監督盧金燕,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副關務督察何潤明,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以及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下列人員由臨時提供服務方式轉為派駐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治安警察局人員

姓名

職級

編號

馬俊輝

警長

121961

林堅志

副警長

116961

何景騰

副警長

389921

李家聰

副警長

278951

楊國清

首席警員

157980

張明耀

警員

132131

消防局人員

姓名

職級

編號

黃嘉麟

消防員

42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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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桂嫦,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陳凱詩,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應黃錢孝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學校督導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批示:

黃欣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鳳儀及莫詩琪,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張文意及楊敏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批示:

黃子源——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覃曉雯及湯嘉盈,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嘉麗,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袁細美、鄺鳳霞、梁耀榮、譚浩然、黃卿蘭及黃艷卿,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應周文意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示:

李慧琪——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胡安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劉景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鄺鳳霞及黃卿蘭,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嘉麗,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林邦妮,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葉雅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宋麗葉,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國倫,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家潤及黃結岐,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治潛、古日兒及戴玉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袁細美、梁耀榮、譚浩然及黃艷卿,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少嬋,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黃雅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彭凱晴、黃俊宇及黃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關新姐、梁金、梁桂英及麥財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旦,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何偉成,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止;

霍永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梁瑞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

陳燕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設立石排灣公立學校》第二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委任為石排灣公立學校副校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批示:

張文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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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葵、吳旭、劉明燕、駱琪、劉婷婷、管弦樂、高凱、張嘉順、佘劍、何軍妮、林敏妍及任樂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七條,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芸、楊曉帆及宋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七條,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瀟及馬筱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七條,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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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曾慶麟、龔靜怡、吳鈺瑩及潘思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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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逸詩,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張頴妍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劉峰聯,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陳淑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應陸頴君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文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李亞嬋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胡藝彤,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應鄧宏榮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政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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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曹氏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hou’s Dent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4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高甸玉街9-13C號荷蘭園新邨(N-S座)地下O,P,Q,R座及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23-123B號荷蘭園新邨(R,S座)地下S座,持牌人為曹氏牙科醫療診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甸玉街1B-1C號荷蘭園新邨(A-H座)地下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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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媄琳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3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H7,持牌人為美琳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花園(東南亞商業中心)15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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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苗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uxmed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4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E19,持牌人為逸苗(澳門)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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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曦朗——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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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8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H9的澳麗診所所有權轉移至梁麗智,住所位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426號逸麗花園第四座好景閣16樓AH室。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淑鳳,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即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柯曉國,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即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嘉偉,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即郵電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方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頴欣,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即在環境保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董琪琪,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方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曉詩,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澤輝,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劍如,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麗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胡發枝,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陳雁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鄺芷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23/01/2022

譚詠儀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3/01/2022

姚慧妍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3/01/2022

黃嘉倩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3/01/2022

劉敏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26/01/2022

梁金容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0/01/2022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崔振威及李景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錦培,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浩能為文化發展基金綜合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浩能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綜合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美國夏威夷大學理學學士(主修電腦學及數學);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由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

3. 專業簡歷:

——2005年10月至2009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行政技術員;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文化產業基金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文化產業基金資訊檔案中心主任。

———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胡景輝,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安娜、徐俊傑及盤嘉敏,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

陳雲彪、謝杏美、徐妙、葉偉健、林樹斌、施金行及談惠文,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婷婷及潘婉媚,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小鵬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因合同期滿,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黃昭文工程師、余穎麟工程師及黃光裕工程師因分別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基礎建設廳廳長及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首位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餘下兩位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陳世和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俊威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蕭健峰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28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俊業碩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胡俊業擔任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胡俊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工學學士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台灣大學工學碩士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0月8日,技術輔導員;
——2007年10月9日至2009年11月8日,技術員;
——2009年11月9日至今,高級技術員;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建造處代處長;
——2021年7月20日至今,技術及行政輔助處代處長。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胡俊業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黃淳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林永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張信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郭鎮邦,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穎欣,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鍾松仁,第五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林偉清及馮建偉,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家豪,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勞樂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雅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振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穎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康經維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金融業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丁麗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區潔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止。

譚海容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營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楊越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曹引桂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集郵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應黃泫渟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予以解除。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敏儀,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振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鄧耀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慕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華超,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智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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