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錦聰,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陳潤妹、陳惠新及葉麗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邱顏玲,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黃錦有,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行政任用合同

——陳美欣,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吳智維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甘翠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議決如下:

朱君寶及林佩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杜志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志輝及廖威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雲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志輝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雪琴及廖麗敏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姓名

職程

職階

周金好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何秀芬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江小美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霍安輝,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童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何慶林,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蕭頌明,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馮健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蘇樂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柯寶兒——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市政建設廳:

袁健勝——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23001

   

市政署

   
 

1-01-3

31-01-01-03-00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2,000,000.00

 

1-01-3

31-02-01-03-00

法規草擬及法律筆譯附加報酬

$ 40,000.00

 
 

1-01-3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 4,700,000.00

 
 

1-01-3

31-02-99-00-00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2,740,000.00

 

1-01-3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 200,000.00

 
 

1-01-3

32-01-08-00-00

宣傳品及獎品

 

$ 500,000.00

 

1-01-3

32-01-09-00-00

清潔用品

$ 3,000,000.00

 
 

1-01-3

32-01-99-00-00

其他——非耐用品

 

$ 1,911,000.00

 

1-01-3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2,100,000.00

 

1-01-3

32-02-04-00-00

衛生及清潔

$ 5,010,000.00

 
 

1-01-3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 8,780,000.00

 
 

1-01-3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 400,000.00

 
 

1-01-3

32-02-08-02-00

動產

$ 120,000.00

 
 

1-01-3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200,000.00

 

1-01-3

32-02-09-99-00

其他——交通負擔

$ 1,490,000.00

 
 

1-01-3

32-02-10-00-00

招待費

 

$ 150,000.00

 

1-01-3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2,700,000.00

 

1-01-3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600,000.00

 

3-03-0

32-02-12-00-00

教學及培訓

$ 120,000.00

 
 

1-01-3

32-02-14-00-00

會議

 

$ 49,000.00

 

1-01-3

32-02-16-00-00

文康活動

 

$ 6,100,000.00

 

1-01-3

32-02-18-00-00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100,000.00

 

1-01-3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120,000.00

 

1-01-3

32-02-20-02-00

動產及不動產

$ 150,000.00

 
 

1-01-3

32-02-20-99-00

其他——保險

$ 60,000.00

 
 

1-01-3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2,770,000.00

 

1-01-3

32-05-01-99-00

其他——返還

$ 250,000.00

 
 

1-01-3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44,000,000.00

 

1-01-3

41-01-02-00-00

房屋

 

$ 1,700,000.00

 

1-01-3

41-01-03-00-00

樓宇及場所

$ 39,080,000.00

 
 

8-05-1

41-01-04-01-00

路橋及航道

$ 6,700,000.00

 
 

1-01-3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 500,000.00

 

1-01-3

41-02-04-00-00

教育及文康用品

$ 530,000.00

 
 

1-01-3

41-02-07-00-00

住所用品

 

$ 300,000.00

 

1-01-3

41-02-08-00-00

工場及餐廳用品

$ 1,820,000.00

 
 

1-01-3

41-02-09-00-00

傢具

 

$ 700,000.00

 

1-01-3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 880,000.00

 

1-01-3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 2,330,000.00

總額

$ 72,450,000.00

$ 72,450,000.00

核准依據:

05/05/2022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巿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澳門治安警察廳退休警員葉廣富之遺孀張桂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247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陳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4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馮金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8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順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90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鄺家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6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寶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7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體育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Edmundo Marques Jaci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3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容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1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寶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9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麥志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0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首席助理員Elisa Maria Gom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區翁佩兒,供款人編號60046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謝志威,供款人編號60074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馮志明,供款人編號60256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廖文新,供款人編號60411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朱美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法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潔玲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特級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吳群好,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薪俸點 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韓春蝶及陳碧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

———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淑惠,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蔣美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Filipe Coelho Dias Coutinh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梁詠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梁凱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董詩維及周鳳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曉頴、張娜、趙倩瑩、梁安琪、吳燕彩、譚詩欣、阮信鴻、黃霞及黃少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偉添、謝婉玲、黎智健、廖詩敏及余紹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José Alexandre Varela dos Reis——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華星冰室”和葡文名稱為“Chrisly Café”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獲發第0057/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華星冰室有限公司”和葡文名稱為“Capital Geladaria Macau Limitada”。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一樓(L01)。

———

一級酒吧(持有卡拉OK准照),其中文名稱為“自由卡拉OK酒吧”,葡文名稱為“Bar Liberdade”和英文名稱為“Freedom Bar”,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777/2022號牌照,持牌人為“自由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Freedom LDA.”和英文名稱為“Freedom LTD.”。場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巷53號,白雲花園(第一座,第二座——富逸豪庭,第三座——豐逸豪庭,第四座)地下H座。

———

中文名稱為“海底撈火鍋”,葡文名稱為“Haidilao Fondue”和英文名稱為“Haidilao Hot Pot”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獲發第0077/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海底撈餐飲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Haidilao Macau -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Haidilao Restaura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1層(L01),1036A號舖。

———

中文名稱為“御景閣”,葡文名稱為“A Sala da Vitoria”和英文名稱為“The Victoria Room”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獲發第0090/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倫敦人御園”公寓式酒店8層(L08)。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美美,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聲 明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綺婷,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甘城坤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劉家琦、鄭禮忒及陳如鳳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利嘉豐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委任林孝龍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馬玉蓮

勤雜人員

2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蔡培城

重型車輛司機

2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José Manuel Moreira de Carvalho Allen,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

Adriano Filipe Gaspar——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繼續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瞿笑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鄭麗雅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梁祖賢、曾曉華及林思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鄧傲研及司徒玉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趙凱欣——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聶詩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嘉欣——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蘇珞政——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曾亮文——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慧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即其到文化發展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郭懿柔,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即其到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袁建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梁英華,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Edmundo Marques Jacinto,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關鎮雄、關偉健、郭燕娥、黃雅麗及葉倩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麗敏、黃倩儀、梁翠萍、吳翠玲、蘇玉珊、陳嘉慧、潘麗冰、溫靜雯、余秀婷、古淑貞、林欣欣、張順鈴、鍾幸秀、蘇嘉俊、闖煒倩、梁靜琳、李頴宜、何淑萍、陸嘉琪、袁志豪及胡鎮威,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志鋒、吳潤霖及李德兆,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穎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偉淵,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張嘉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黃志偉,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凱英、周燕儀、吳潔冰、高善鶯及冼文傑,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彩雯、何柱萌、林瑋婷、廖潔茵、吳雅婷及黃竣立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麗瑩、趙穎棋、黃智亨及黃凱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應賴麗儀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敏宜,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葉詠詩,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周翠珊、李綺雯、梁宏安、梁興立及梁瑞家,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孫麗敏,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嘉玲,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詩敏,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林仲賢,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志浩,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楊愛芳和黃南春,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馮偉業,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凱婷和羅靜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玉,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王嘉俊、周志敏及岳章玲,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嘉欣、陳紫欣、庄嘉雯、潘志敏、李穎雯、梁慧儀、林世昌及林嘉盈,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甘嘉裕、吳沛汶、鄭曉靜、李惠嬋、馮嘉瑩、羅綺婷、吳雅倫、關惠萍、郭志嬌及關志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張慧蓮,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賴秀英,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應趙崇章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雅麗、關偉健、郭燕娥、關鎮雄、葉倩菁、黎美婷、歐陽婉玲及林晚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街總明德綜合診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25號執照之許可。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葉錦棋,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羅潔儀,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詠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即在海關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嘉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謝志威,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蓮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華嵐醫藥有限公司發給“萬利藥房(大三巴店)"准照,編號為第40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38-E號輝甡大廈B座地下、地庫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逸庭園第3座9樓E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順盈藥房有限公司發給“順盈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5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391-H號怡山、怡海地下E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怡海地下F座。

———

核准向新城藥業有限公司發給“新城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5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F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7號澳門工業中心13樓A座。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七的合格投考人馮頴雯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胡俊鴻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楊少蘭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炳權,以相同職級在本校工作,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樊美蘭──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歐陽燕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1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翁章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洪麗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譚嘉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永晶、馮展程、黃伊丕及黃雪芬——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鍾浩、余康妍及練國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健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0400100

   

房屋局

   
 

6-01-0

31-02-01-02-00

導師報酬

$ 51,000.00

 
 

6-01-0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 250,000.00

 
 

6-01-0

31-02-02-02-00

家庭津貼

 

$ 331,000.00

 

6-01-0

31-02-02-03-02

日津貼

$ 30,000.00

 
 

6-01-0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 395,600.00

 
 

6-01-0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 100,000.00

 

6-01-0

32-02-08-02-00

動產

$ 41,000.00

 
 

3-03-0

32-02-12-00-00

教學及培訓

$ 16,000.00

 
 

6-01-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606,000.00

 
 

6-01-0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958,600.00

 

6-01-0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 42,400.00

 

6-01-0

41-02-12-00-00

書刊

$ 4,000.00

 
 

6-01-0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 38,400.00

 

總額

$ 1,432,000.00

$ 1,432,000.00

核准依據:

28/04/2022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汝威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永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志峰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蕭德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後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