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22-0001-CFI號 第二民事法庭

聲請人:戴佩珊(Tai Pui San),女,成年,中國籍,居住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2號富裕閣5樓D座。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聲請人戴佩珊(Tai Pui San),女,成年,中國籍,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六十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鍾志偉

特級書記員 雷惠玲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退休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梁志偉之遺孀李鳳琼及兒子梁家禧,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4/SDIRH/2022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1/DIR/2020號財政局局長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開支處處長李心瑜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對機票、搬運行李及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款項預留及適當許可後,批准按已登錄的開支預算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開支;

(三)批准以登錄在正生效預算中的適當撥款,支付歷年負擔;

(四)批准重新發出未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包括涉及之前的財政年度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追認陳偉健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及其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職務期間,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追認李心瑜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職務期間,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影響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何燕梅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峰聯海外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峰聯海外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0007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決議摘錄

為著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之調動,並按照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第309/CA號決議議決如下:

1. 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各組織單位相應之專項事務將重新分配如下: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

法律事務廳、研究及統計廳及行政管理委員會輔助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李可欣: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及金融基建及資訊廳。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黃立峰:

保險監察廳及行政人事管理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杏娟:

銀行監察廳及內部審計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關美平:

貨幣及儲備管理廳及金融發展廳。

2.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專項事務的交予亦附帶相應於該事務權限之權力之授予。

3. 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名義簽署在相應專項事務範圍內訂立所需合同的權限。

4.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而作出的行為及訂立的合同,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與其餘任何一名委員共同簽署。

5. 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6. 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7. 對行使本通告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二零二一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目錄

1. 性質及宗旨

2. 2021年度活動報告

3. 2021年度管理帳目

4. 2021年度帳目的闡釋

5. 監察委員會意見書

二零二一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1. 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受害人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或

b)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汽車保障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其範圍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 2021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於二零二一年,基金的主要工作為:接收受害人對基金提起的訴訟、在基金外委任受託人就針對基金提起的訴訟採取法律行動、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上訴或賠償的決定、行使代位人的權利向事故的責任人追討有關賠償。上述訴訟過程須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進行直接進行溝通以確保所有訴訟獲得適時跟進及處理。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31.12.2021 31.12.2020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資產*        
——活期存款 10,037.9 2,309.8 7,728.1 334.6
——定期存款 124,335.5 121,997.8 2,337.7 1.9
——債務人 2,062.2 0.0 2,062.2 N/A
——應收利息 220.7 1,432.5 (1,211.8) (84.6)
——小計 136,656.3 125,740.1 10,916.2 8.7
負債        
——債權人 506.9 379.9 127.0 33.4
——賠償準備金 2,022.6 4,820.0 (2,797.4) (58.0)
——保證金 21.6 0.0 21.6 N/A
——小計 2,551.1 5,199.9 (2,648.8) (50.9)
         
——資產淨值 134,105.2 120,540.2 13,565.0 11.3
         
基金結餘        
—— 一般儲備 120,540.2 112,271.3 8,268.9 7.4
——本期盈餘 13,565.0 8,268.9 5,296.1 64.0
——總計 134,105.2 120,540.2 13,565.0 11.3
         

附註:*資產是以扣除相關財務準備金後之淨值列示。

截至二零二一年年底,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概括如下:

3.1.1. 基金資產總值增至約1.4億澳門元,較去年年底增加了約1.1仟萬澳門元(增幅8.7%),主要體現在“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之增加,分別錄得334.6%及1.9%之升幅。

3.1.2. 基金總負債為2.6佰萬澳門元,較去年年底減少了約2.6佰萬澳門元(減幅50.9%),主要是由於基金於2021年共有2宗賠償個案,因根據法院判決表示基金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而須取消賠償準備金,以及1宗須動用賠償準備金以向原告支付的個案,涉及金額4.3佰萬澳門元,但亦有3宗新增訴訟,涉及金額約1.5佰萬澳門元,賠償準備金因而減少了約2.8佰萬澳門元。

3.1.3. 在基金結餘方面,基金2021年度的淨盈餘為1.4仟萬澳門元,較上年度增加了64%,而一般儲備則增加了7.4%,相等於2020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3.2. 損益計算表分析

(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2021 2020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
收入        
——保費從價收入 7,572.3 7,586.2 (13.9) (0.2)
——償還收入 2,284.5 35.0 2,249.5 6,427.1
——定期存款利息 1,634.5 2,426.8 (792.3) (32.6)
——前期收益 3,913.4 2,737.6 1,175.8 43.0
——總計(1) 15,404.7 12,785.6 2,619.1 20.5
開支        
——賠償準備金 1,468.5 4,070.8 (2,602.4) (63.9)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355.4 384.3 (28.9) (7.5)
——銀行費用 0.0 0.3 (0.3) (100.0)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 15.8 8.3 7.5 90.4
——前期損失 0.0 53.0 (53.0) (100.0)
——總計(2) 1,839.7 4,516.7 (2,677.0) (59.3)
本期盈餘        
(1)-(2)                 (3) 13,565.0 8,268.9 5,296.1 64.0
         

從上述損益表的數據顯示:

3.2.1. 基金2021年度總收入較上年度上升了20.5%,主要是由於2021年期間共有2宗個案因賠償訴訟個案完結而需撤銷前年度所設立之準備金(即“前期收益”),撤銷金額較2020年增加約1.2佰萬澳門元。“償還收入”較上年度也大幅增加了2.2佰萬澳門元(升幅為6,427.1%),主要是由於2021年期間新增2宗獲法院判決的執行訴訟,所產生的收入金額較2020年為多。另一方面,定期存款利息減少了32.6%,主要是由於基金於2021年期間新敍造定期存款的息率下跌,因而導致利息收入減少。

3.2.2. 基金2021年度總開支較上年度減少了59.3%,主要由於“賠償準備金”的減少所致。“賠償準備金”較去年度減少了2.6佰萬澳門元(減幅63.9%),這是由於基金於2021年期間共新增了3宗訴訟,惟所增加的賠償準備金金額較2020年為少。另一方面,本年度沒有登錄“前期損失”。

3.2.3. 綜上所述,2021年度基金錄得盈餘為1.4仟萬澳門元,較上年度增加了64%。

3.3. 盈餘運用建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考慮到基金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2021年度之盈餘13,564,952.15澳門元轉移至累積損益,再撥入到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儲備總額達至134,105,183.56澳門元。

於澳門,2022年3月24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李可欣

黃立鋒

黃善文

劉杏娟

4. 二零二一年度管理帳目的闡釋

a)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此外,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範圍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

b)會計帳目說明

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是根據一月四日第2/2017號批示所核准的專有會計帳目而進行的,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具體說明如下:

• 保費從價收入

此為基金的資金來源(按照第57/4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度完成的汽車及遊艇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分別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及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訂定)。

•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宗因交通事故而引起之被起訴程序可能承擔的賠償風險作出保障,即就民事損害賠償個案完成訴訟程序後對受害人作出法定賠償。

• 財務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應收款項可能面對之呆壞帳風險作出保障,這裡所指的主要是涉及基金因行使求償權而須徵收之款項。

• 附件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計算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賠償準備金變動狀況表

五、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

附件一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的附註I

附件二

損益計算表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三

現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四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賠償準備金變動狀況表

附件五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

關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二一年度帳目及報告

意見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於2021年的管理活動進展作出跟進。

有關跟進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每月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 下表顯示主要會計帳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增長(減少)率(%)
資產 136,656.3 125,740.1 8.7
負債 2,551.1 5,199.9 (50.9)
一般儲備 120,540.2 112,271.3 7.4
總收入 15,404.7 12,785.6 20.5
總開支 1,839.7 4,516.7 (59.3)
本期盈餘 13,565.0 8,268.9 64.0

二. 資產方面,截至2021年末資產總值約1.4億澳門元,對比上年度錄得8.7%之增幅,基本上可從資產項目“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 債務人”反映出來。

三. 負債方面,主要包括“債權人”及“賠償準備金”負債總額對比上年度減少了50.9%,主要是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2021年間因訴訟完結而動用及撥回賠償準備金的總額,較年內因新增訴訟而需設立的為多,賠償準備金餘額因而減少,較去年下跌58.0%。

四.“一般儲備”較去年增加7.4%,相等於2020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五. 收入方面較上年度增加了20.5%,主要是由於2021年期間因賠償訴訟個案完結而收取的償還收入及須撥回前年度所設立之準備金(即“前期收益”)的總金額較去年多。此外,由於基金於2021年期間存款利率下跌,導致利息收入減少了32.6%,抵銷了部份前述之收入。

六. 總開支較去年減少了59.3%,主要是基金於2021年期間新增的賠償準備金總金額較2020年為少,總開支因而下跌了2.7佰萬澳門元。

七. 至2021年底,基金資產負債比率達到53.6:1,而去年則為24.2:1,可見基金的財務結構穩健,對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具備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於2022年3月15日舉行的會議上議決:

a)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

b)鑒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2021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特予通過。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委員:鄭志強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的投考人:

  收據編號 姓名
1.º 00243 鄧達斌 72.75
2.º 00027 鄧建威 72.35
3.º 00022 李梓豪 71.60
4.º 00019 溫俊敏 71.31
5.º 00140 張小聰 70.63
6.º 00200 吳翠妍 67.81
7.º 00191 姜少輝 67.26
8.º 00052 許東升 66.48
9.º 00283 莫妙婷 65.78
10.º 00284 朱家寶 65.05
11.º 00031 林健城 64.41
12.º 00186 梁兆鑫 63.60
13.º 00229 劉偉傑 63.56
14.º 00156 曾傑文 62.90
15.º 00038 何朗星 62.18
16.º 00125 黃文傑 62.16
17.º 00223 龍擎峰 61.96
18.º 00136 譚智濠 61.15
19.º 00188 羅俊偉 60.71
20.º 00232 吳梓衡 59.13
21.º 00093 陳景豪 58.91
22.º 00013 吳毅發 58.86
23.º 00106 馮劍波 58.70
24.º 00157 黃志岷 58.40
25.º 00060 李嘉蕙 57.50
26.º 00089 林嘉偉 57.33
27.º 00147 莊貴全 57.10
28.º 00176 彭維謙 56.96
29.º 00115 湯健民 56.76
30.º 00105 鄧榮昌 56.03
31.º 00245 鄧兆聰 55.50
32.º 00311 李錦就 55.45
33.º 00131 樊榮俊 55.40
34.º 00108 陳兆恆 55.36
35.º 00143 邱智能 55.21
36.º 00014 蘇奕欽 55.06
37.º 00139 李軍雄 55.00
38.º 00236 馮鑫 54.85
39.º 00179 余樹歡 54.73
40.º 00194 吳龍生 54.20
41.º 00187 朱健濠 54.05
42.º 00078 馮雪冰 53.63
43.º 00009 周偉業 52.16

B)被除名之投考人:248名

被除名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晶

委員:處長 龍漢威

處長 何永堅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八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的投考人:

  收據編號 姓名
1.º 00028 鄧建威 75.31
2.º 00228 吳翠妍 73.38
3.º 00258 梁廣榮 73.20
4.º 00265 蕭文保 73.15
5.º 00192 曾傑文 73.13
6.º 00216 梁兆鑫 72.81
7.º 00193 黃志岷 71.56
8.º 00020 溫俊敏 70.78
9.º 00105 林劍輝 70.03
10.º 00110 陳成智 69.20
11.º 00121 陳兆恆 68.18
12.º 00184 莊貴全 68.06
13.º 00175 李軍雄 67.95
14.º 00015 蘇奕欽 67.55
15.º 00097 蘇凌奕 67.50
16.º 00095 林嘉偉 67.20
17.º 00162 黃文傑 67.01
18.º 00254 劉偉傑 66.10
19.º 00129 湯健民 65.80
20.º 00264 吳梓衡 65.75
21.º 00001 程壽峰 65.70
22.º 00098 陳景豪 65.01
23.º 00308 梁燕珊 64.41
24.º 00243 李子軒 64.13
25.º 00163 黃狄 63.56
26.º 00019 吳傑 62.81
27.º 00009 周偉業 62.43
28.º 00210 吳宇 62.23
29.º 00036 謝恩澤 61.81
30.º 00261 唐偉浩 61.60
31.º 00144 林志杰 61.46
32.º 00100 葉選培 61.45
33.º 00178 朱君傑 61.15
34.º 00319 余凱迪 61.08
35.º 00153 樊榮俊 61.06
36.º 00370 李家榮 60.60
37.º 00336 甘俊輝 60.50
38.º 00339 葉建岳 60.05
39.º 00180 潘志立 60.03
40.º 00320 劉子健 59.95
41.º 00134 馮偉釗 59.58
42.º 00122 黃健飛 59.51
43.º 00119 李卓浩 59.40
44.º 00034 邵文頓 59.23
45.º 00274 鄧兆聰 59.10
46.º 00156 馮嘉銘 58.86
47.º 00125 羅文生 58.48
48.º 00281 李世傑 58.36
49.º 00025 曹小科 58.26
50.º 00096 李啓業 58.20
51.º 00077 蔡騏德 57.93
52.º 00327 劉康成 57.68
53.º 00329 李健家 57.00
54.º 00307 朱健濠 56.73
55.º 00236 李鈞朗 56.63
56.º 00277 陳健華 56.36
57.º 00010 郭鑫 55.93
58.º 00206 周帆斌 55.80
59.º 00279 余樹歡 55.76
60.º 00325 張霆鋒 55.65
61.º 00082 孫嘉明 55.31
62.º 00078 黃詩衡 55.23
63.º 00202 余萬成 54.33
64.º 00059 李繼榮 54.20
65.º 00344 曹鵬 53.93
66.º 00048 羅逸豪 53.88
67.º 00196 歐嘉捷 53.76
68.º 00076 陳嘉興 53.35
69.º 00252 王綏琪 52.98
70.º 00058 黃鴻儒 52.35

B)被除名之投考人:244名

被除名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晶

委員:處長 龍漢威

處長 何永堅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社會科學碩士學位(犯罪學與刑事司法)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7-M33-0922E-07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科學碩士學位(犯罪學與刑事司法)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犯罪學與刑事司法)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社會科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犯罪學與刑事司法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為主,中文為輔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犯罪學與刑事司法)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 必修 45 3
犯罪學理論 " 45 3
研究方法 " 45 3
應用統計學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警察學 選修 45 3
矯正學 " 45 3
藥物濫用與成癮 " 45 3
比較犯罪學 " 45 3
高級統計學 " 45 3
犯罪心理學 " 45 3
青少年犯罪 " 45 3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之定性研究方法 " 45 3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專題I " 45 3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專題II " 45 3
總學分 30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PARETF/Neu/2021)

根據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神經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趙文為 11.4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蘇美芳醫生

神經科主治醫生 許主平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CG/2022)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林愛娟 16.0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蔡念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安定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文生醫生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必需的實習,經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至七日為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甄選面試的地點為澳門黑沙環新街577號御景灣1樓健康生活教育園地。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3/2022)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物聯網系統集成、測試與應用平台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叁萬元正(澳門元13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通 告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代主任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全球事務總監Wang Ruibi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代主任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全球事務總監Wang Ruibi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03/DAAF/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學院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學院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意見書和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人員;澳門旅遊學院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高級技術員需直接與外籍教職員溝通,故需具備良好溝通能力以及英語知識,尤其需以英語撰寫日常文件。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前)具有人力資源管理、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或相類主修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m.edu.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

15.3 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15.4 現行第477/99/M號訓令——《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15.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7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8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9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0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1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14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6 現行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5.17 現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15.18 人力資源範疇的專業知識;

15.19 撰寫有關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

15.20 英語應用能力。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院長 羅曼儀

正選委員: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蘇慶富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美霞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慧香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內港雨水泵站及下水道工程——第一期」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雨水泵站、下水道及設施平台。

5. 施工地點:鄰近比厘喇馬忌士街海旁位置。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樁基礎部分以系列價金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510(五百一十)工作天,當中包括2(二)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泵站樁基礎及支護樁最長施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工程節點2:完成泵站地庫結構至天面層結構平頂最長施工期為420(四百二十)工作天,以上兩個工程節點均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第9條和第11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200,000.00(貳佰貳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承攬造價:50%
——施工期:30%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2/DSAMA/2022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氹仔客運碼頭及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提供清潔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清潔服務。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400.00(澳門元肆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只有關於產品的描述及說明可以英文編製而無需附經認證之譯本。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262,000.00(澳門元貳拾陸萬貳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在氹仔客運碼頭港口管理大樓地面層會議室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0%

人力儲備及資源投放計劃:20%

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20%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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