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21-0005-CFI號 第二民事法庭

聲請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Companhia de Promoção de Jogos Tak Chun, S.A.,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33235 SO,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財富中心17樓G座。

被聲請人:李儉友/Li Jianyou,男,現下落不明。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李儉友/Li Jianyou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六十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鄧志澧

初級書記員 陳嘉明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第1/2022號公開招標

採購資訊軟硬件設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的批示,行政公職局現代表判給人進行“採購資訊軟硬件設備”的公開招標程序。

1. 判給人: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行政公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指定的資訊軟件及硬件設備。

5. 標書有效期:自開標日起計不少於九十日。

6. 臨時擔保:必須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公職局。

6.1 若投標人只參與第一組合項目的投標,臨時擔保金額為澳門元玖拾萬圓正(澳門元900,000.00)。

6.2 若投標人只參與第二組合項目的投標,臨時擔保金額為澳門元壹佰柒拾肆萬圓正(澳門元1,740,000.00)。

6.3 若投標人同時參與第一及第二組合項目的投標,臨時擔保金額為澳門元貳佰陸拾肆萬圓正(澳門元2,640,000.00)。

7. 確定擔保:金額相等於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8. 參加條件: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總部或辦事處,且業務範圍全部或部份包括資訊技術範疇,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作出有關之商業登記,以及具已遵守稅務義務證明的公司,均可參加投標;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個人企業主、且未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者,亦可參加投標。

9. 有意之投標人如對本次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可按照《招標方案》所定方式提出。

10. 交標地點、截標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收件處櫃台。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下午5時30分(逾時者標書不被接納)。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上午10時正。

12. 查閱卷宗的方式: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行政公職局網站(www.safp.gov.mo)下載取得《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之行政公職局收件處櫃台,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繳付澳門元壹佰圓正(澳門元1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影印本。

13. 評審標準:

本招標分成兩個“組合項目”獨立判給一個或多於一個投標人,就每個“組合項目”,評標委員會將按以下的評審標準進行投標書的評審:

a)當投標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能滿足《承投規則》第二部份技術條款(需求說明)的任一要求,該投標書的相關“組合項目”的報價將不獲考慮。

b)滿足每個“組合項目”的產品及服務要求的投標書當中,按投標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名次(最低價格得最高的第一名之排名,第二低價格排第二名,如此類推)。

c)當價格相同時,以交貨期較短的投標人排較高名次。

d)每個“組合項目”排名最高的投標人獲得該“組合項目”的判給。

14.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之辦公時間內,投標人可前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之行政公職局收件處櫃台或瀏覽行政公職局網站(www.safp.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二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七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行政任用合同
行政公職局 4
交通事務局 3
合共 7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七至第十三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7.º 73 李建輝 1351XXXX
8.º 58 容詠願 1228XXXX
9.º 4 陳卓明 1231XXXX
10.º 10 陳立豪 5183XXXX
11.º 64 關盛林 1241XXXX
12.º 127 胡錦和 5153XXXX
13.º 128 吳曉萍 1501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

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二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6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行政任用合同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1
行政公職局 2
交通事務局 3
合共 6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七至第十二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7.º 107 余秀峰 5183XXXX
8.º 24 趙承恩 1242XXXX
9.º 73 李錦就 5179XXXX
10.º 53 楊文達 5185XXXX
11.º 39 何嘉杰 5163XXXX
12.º 81 梁英澤 5204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澳門海事署退休三管輪郭泉坤之遺孀彭淑玲,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根據終審法院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編號42/2022裁定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敗訴,維持中級法院第10/2021號司法上訴卷宗被上訴的裁判,撤銷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118/SS/2020號批示,關於對警員古浩然,編號106991科處撤職處分的決定。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警員古浩然,編號106991重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警員職位及相應職階的職位,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第1/DIR-PJ/2022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代副局長梁文照: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刑事調查廳、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和刑事技術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 核准人員年假表;

2. 批准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 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 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 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 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 作出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九)、(十)、(十一)及(十八)規定的行為。

(三)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一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代副局長梁文照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二十九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警員二十九缺;現公佈甄選程序的得分如下(開考編號:2021/A001/PQ/CGP-GP):

及格之投考人:

排名 姓名 投考人編號 得分
1.º 黎智明 0020 15.045
2.º 楊少程 0097 14.538
3.º 蕭嘉興 0108 14.261
4.º 徐子聰 0021 14.053
5.º 盧群喜 0084 13.821
6.º 易雯靜 0076 13.810
7.º 蕭榕櫻 0174 13.798
8.º 林華康 0127 13.722
9.º 陳啟琛 0078 13.510
10.º 梁成德 0023 13.504
11.º 梁思維 0125 13.453
12.º 謝華婷 0041 13.436
13.º 朱永圓 0156 13.323
14.º 霍英傑 0034 13.292
15.º 何美燕 0104 13.283
16.º 梁建明 0024 13.159
17.º 蘇欽欽 0116 13.148
18.º 陳遠志 0138 12.974
19.º 殷卓麟 0152 12.970
20.º 蘇頴敏 0012 12.953
21.º 鄭傑文 0061 12.950
22.º 歐陽浩華 0111 12.942
23.º 馮迪龍 0046 12.934
24.º 鄭正廉 0103 12.909
25.º 陸俊強 0130 12.907
26.º 梁鑑波 0007 12.901
27.º 陳志聖 0002 12.883
28.º 徐家盛 0057 12.870
29.º 何錫輝 0083 12.835
30.º 李偉倫 0180 12.817
31.º 梁健兒 0183 12.809
32.º 鄭狄敏 0145 12.801
33.º 湯焯彬 0074 12.793
34.º 吳燕玲 0178 12.791
35.º 雷家樑 0029 12.724
36.º 劉錦豪 0150 12.683
37.º 李子恩 0059 12.629
38.º 陳曉楓 0011 12.623
39.º 李志雄 0122 12.619
40.º 張學謙 0071 12.577
41.º 張偉東 0032 12.557
42.º 林嘉慧 0010 12.555
43.º 陳鴻杰 0146 12.531
44.º 萬淑芬 0081 12.483
45.º 呂吉燊 0094 12.477
46.º 吳偉漢 0109 12.460
47.º 林華耀 0079 12.443
48.º 林偉迪 0035 12.442
49.º 袁偉 0107 12.413
50.º 黎秀朱 0048 12.402
51.º 劉仁 0095 12.380
52.º 韋竣星 0119 12.369
53.º 梁敏華 0068 12.368
54.º 何凱欣 0179 12.364
55.º 林經業 0134 12.360
56.º 梁德怡 0067 12.346
57.º 梁志紅 0139 12.294
58.º 林偉達 0090 12.270
59.º 鍾耀輝 0123 12.261
60.º 周錦雄 0093 12.210
61.º 盧安麗 0052 12.174
62.º 黎家森 0030 12.106
63.º 廖志偉 0172 12.101
64.º 許玉婷 0184 12.088
65.º 黃子勇 0015 12.043
66.º 陳應翔 0121 12.009
67.º 朱小蘭 0028 12.008
68.º 李俊 0135 12.003
69.º 梁韻賢 0047 12.000
70.º 談健新 0132 11.982
71.º 陳嘉慧 0042 11.980
72.º 譚偉麟 0113 11.956
73.º 梁偉焜 0053 11.937
74.º 林立佳 0100 11.912
75.º 黃嘉茵 0037 11.896
76.º 蕭偉杰 0082 11.887
77.º 蔡元兆 0051 11.861
78.º 盧英豪 0005 11.839
79.º 梁興華 0092 11.832
80.º 周家豪 0062 11.772
81.º 陳志祥 0106 11.770
82.º 林家麒 0102 11.767
83.º 樊家勤 0176 11.743
84.º 許曉龍 0175 11.726
85.º 陳家濠 0027 11.693
86.º 朱聲遠 0191 11.674
87.º 黃嘉敏 0073 11.624
88.º 陳仲禮 0143 11.524
89.º 吳家俊 0069 11.521
90.º 蘇景昭 0006 11.457
91.º 陳世昌 0128 11.454
92.º 蘇振興 0142 11.427
93.º 趙毅強 0133 11.423
94.º 李展恆 0004 11.363
95.º 陳觀耀 0031 11.353
96.º 伍海群 0114 11.342
97.º 譚偉聰 0050 11.330
98.º 楊得志 0043 11.327
99.º 吳嘉華 0080 11.215
100.º 駱祖希 0115 11.194
101.º 王敬賢 0033 11.156
102.º 阮嘉雯 0058 11.128
103.º 黃文俊 0063 10.963
104.º 鄭加勁 0003 10.906
105.º 王毅雋 0014 10.771
106.º 梁富恆 0161 10.722

被淘汰之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投考人編號 備註
1 歐陽敏 0157 b)
2 鄭嘉倫 0087 a)
3 崔寶康 0064 b)
4 洪炳利 0055 b)
5 甄文愉 0148 b)
6 葉子恆 0177 b)
7 李劍輝 0163 b)
8 司徒捷賢 0091 b)
9 黃子揚 0065 b)
10 王俊民 0120 b)

備註:

a)因缺席心理測驗及專業面試而被淘汰。

b)因心理測驗評語被評為“劣”而被淘汰。

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配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二十九日),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劉遠程

正選委員:監務支援處代處長 林凱澤

副警司 梁觀廉(職務主管)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治安管理)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以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18-MA5-2222Z-08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第三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澳門大學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聯合設立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治安管理)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澳門大學方面將由轄下社會科學學院負責開設上述碩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完成上述學習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獲得由澳門大學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共同頒授之社會科學碩士學位。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2/2023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治安管理)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社會科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治安管理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3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治安管理)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警務科學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偵查學研究 " 45 3
犯罪學理論 " 45 3
警務戰術與實戰 " 45 3
治安防控策略與實務 " 45 3
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 " 45 3
社區警務理論與實踐 " 45 3
現代警務科技 " 45 3
社會問題與治理 " 45 3
公共關係與傳媒溝通技巧 " 45 3
實習及報告 " —* 3
總學分 33

* 實習時數為675學時。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6/TDT/FAR/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四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05/FAR/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四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副院長Pan Hui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湯子康

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副院長Pan Hui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湯子康


教 育 基 金

公 告

2022/2023及2023/2024學校年度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基金。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264,000.00(貳拾陸萬肆仟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003857873)。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登記,並獲得許可從事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的保險項目表第三節內項目1–“(人身及工作)意外”及項目13–“一般民事責任”的保險公司均可參與本學生保險的招標。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公司的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或公司印章,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中所佔的百分比:

——保險費用 :60%

——服務質素:35%

• 保障內容佔:20%

• 賠償程序佔:10%

• 保費折扣/回贈佔:5%

——同類型經驗:5%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公司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教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09/DSPA/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行使第1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葉擴林從事關於監管環境污染控制廳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的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件,但有關為判給的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的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的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簽署有關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及其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八)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授予副局長許志樑從事關於監管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的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件,但有關為判給的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的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的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簽署有關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及其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八)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授予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陳美寶、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阮燕蓮、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盧深昌及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在相關廳及中心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廳及中心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廳及中心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授予環境監察處處長趙振華、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徐成輝、環境規劃處處長吳時要、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梁婉芬、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黃秀娟、環境合作處處長梁志聰及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在相關處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授予行政財政處代處長袁文龍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環境保護局所有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八)簽署及確認環境保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九)確認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十)批閱由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六、轉授予副局長葉擴林從事關於監管環境污染控制廳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五)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七、轉授予副局長許志樑從事關於監管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五)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八、簽署文書的授權及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九、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一、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由行政財政處代處長袁文龍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廢止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第005/DSPA/2022號批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工程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電子及通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電子及通訊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執行本局電子、電機、通訊設施及儀器設備的管理、規劃、建立及維修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前)具有電子工程、通訊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二十七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之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暨財政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及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佈告欄內,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15. 考試範圍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64/94/M號法令《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組織法》;

c)第64/2010號行政命令公佈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人員編制;

d)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

e)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買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f)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g)電子及通訊工程範疇相關專業知識;

h)模擬及數字電子線路知識及應用;

i)電機工程基礎知識及應用;

j)電話系統及電子監控系統技術知識及應用;

k)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技術知識及應用;

l)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技術意見及撰文等。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儀器暨維修處處長 羅萬順

正選委員:處理暨電訊中心代主任 何國豪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勞展恩

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振興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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