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通 告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二條、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第七十二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其他支付方式、《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所有相關規定,透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的決議,將經執行委員會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開支及出納活動有關的簽署支票、信用卡、銀行轉帳及其他支付方式的權力授予: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代主席余雨生或其法定代任人,聯同一名執行委員,不設上限;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兩名執行委員,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上限,不設最低限額;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一名執行委員,聯同財政及財產處經理林秀儀,以澳門元十萬元為上限。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包括李藻森、黃偉倫及黃善文。

三、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至本通吿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四、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影響前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余雨生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08,795,641,053.86

其它負債

8,991,896.52

銀行結存

279,415,899,917.14

債券

152,302,266,833.08

外判投資

174,727,387,127.00

財政儲備資本

613,019,454,001.30

其他投資

2,350,087,176.64

基本儲備

145,000,903,950.00

超額儲備

486,464,753,776.15

其他資產

4,232,804,843.96

本期盈餘

-18,446,203,724.85

           

總計

613,028,445,897.82

總計

613,028,445,897.82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一部份)之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2021/02-MA.DER)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皮膚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張思亮

7.82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皮膚科主治醫生 Azevedo de Oliveira Coelho, Ricardo Luís

正選委員:皮膚科主任醫生 范嘉儀

皮膚科顧問醫生 丘新力


房 屋 局

通 告

第76/IH/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3/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將下列本人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郭惠嫻:

(一)作出第13/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八)項、(二十)及(二十八)項所指的行為;

(二)在公共房屋廳、資訊及輔助廳、法律事務處及宣傳及推廣處,以及在其附屬單位的範疇內,作出第13/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七)項所指的行為。

二、轉授予副局長楊錦華在樓宇管理廳、准照及監察廳及工程事務處,以及在其附屬單位的範疇內,作出第13/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七)項所指的行為。

三、轉授予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准照及監察廳廳長鄭錫林及研究廳任利凌簽署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告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四、轉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以下權限:

(一)作出第13/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三)項所指的行為;

(二)簽署該廳及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告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五、轉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組織處處長許麗鳴、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蘇喜添、准照處處長伍蘭興、業務監察處處長卓景賢、資訊處處長黃志聰、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工程事務處處長郭杰平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梁淑祺簽署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六、所有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七、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八、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九、對行使本批示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十、現轉授予的權限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第 77/IH/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將下列本人的權限授予副局長郭惠嫻: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房屋廳、資訊及輔助廳、法律事務處及宣傳及推廣處,以及在其附屬單位的範疇內,行使以下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對更改、中斷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3)決定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4)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的補償;

(6)批准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7)批准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8)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按已訂定的特定工作時間提供工作的附屬單位或人員組別;

(9)對人員之求診、隨診、時間補償及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10)批准及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

(11)批准人員報讀及參與培訓課程及於修讀課程所需的時段免除上班;

(12)命令作出及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13)當秘書、職務主管及主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14)認可工作表現評核;

(15)行使工程和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合同或租用協議書所定屬房屋局權限的處罰權及解除權;

(16)就須經監督實體核准或許可的事項或行為,呈監督實體核准或許可;

(17)代表房屋局在職責範圍內向其他機構或實體為運作所需的目的作出一切必要的行為。

(二)批准編制內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房屋局工作人員在職等內的晉階及晉級;

(三)指定人員擔任由房屋局負責的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典試委員會主席及由其指定其中一名典試委員會委員擔任秘書;

(四)要求健康檢查委員會協助對人員健康狀況作出檢查;

(五)批准選擇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房屋局工作人員的申請;

(六)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開支;

(七)與司庫聯名簽署支票、匯票、轉帳委託書、提款單、存款單及其他交易的文件,但須遵照法定的手續;

(八)批准屬房屋局的收入;

(九)行使第17/2019號法律及第30/2020號行政法規所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對社會房屋申請、免除審查、對未按法律規定簽訂合同的情況、合同的續期及變更及調整租金作出決定,以及行使處罰及解除租賃合同的職權;

(十)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對取消及返還住屋補助的批給作出決定;

(十一)行使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所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及科處處罰;

(十二)對違反第17/2009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行為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及科處處罰;

(十三)行使第10/2011號法律所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對經濟房屋申請及法律規定的例外許可申請作出決定,並行使處罰、優先權、解除合同及主張合同無效的職權;

(十四)簽署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問卷;

(十五)行使六月一日第28/92/M號法令賦予房屋局的職權;

(十六)行使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對僭建物居住人登記之更新、居住家團登記內之修改、及對工商業場所登記內紀錄之取消作出決定;

(十七)簽署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及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述之文件;

(十八)對借用社會房屋樓宇非專用空間或休憩區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九)代表房屋局提出告訴及自訴,以及處理房屋局及其人員以任何身份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一切所需行為。

二、將下列本人的權限授予副局長楊錦華:

(一)領導和協調樓宇管理廳、准照及監察廳及工程事務處,以及在其附屬單位的範疇內,行使第一款(一)項(1)至(17)分項的權限;

(二)行使第16/2012號法律及第4/2013號行政法規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發給、續發、補發、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房地產經紀准照、並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處罰、附加處罰及保全措施;

(三)行使第12/2017號法律及第1/2018號行政法規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發給、續發、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並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處罰、附加處罰及保全措施;

(四)行使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賦予房屋局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罰款之科處程序及科處處罰;

(五)根據第14/2017號法律規定,對寄存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錄副本的申請作出決定,及在接納寄存後應管理機關的要求而發出及簽署相關證明;

(六)指定人員代表房屋局以業權人的身份出席分層所有人大會,以及行使討論權及投票權;

(七)簽署有關工程金額不超過$9,000,000.00(澳門元九佰萬元整)的合同。

三、授予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及附屬單位主管人員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該廳人員及附屬單位主管人員因結婚、成為母親或父親、親屬死亡及患病作出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該廳及附屬單位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年假轉移的申請;

(四)要求任何私人實體就核實社會房屋申請人所作出的聲明或所提交的資料,或就執行監察第17/2019號法律的遵守情況向具義務者要求提供協助。

四、授予准照及監察廳廳長鄭錫林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三款(一)項至(三)項的權限。

五、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以下權限:

(一)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三款(一)項至(三)項的權限;

(二)簽署人員報到憑證、培訓課程證明書、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檔案之證明;

(三)簽署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四)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

(五)簽署有關財貨及服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3,000,000.00(澳門元三佰萬元整)的合同;

(六)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000.00(澳門元五十萬元整)的開支;

(七)與司庫聯名簽署金額上限不超過$500,000.00(澳門元五十萬元整)的支票、匯票、轉帳委託書、提款單、存款單及其他交易的文件,但須遵照法定的手續。

六、授予研究廳任利凌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三款(一)項至(三)項的權限。

七、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處人員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該處人員因結婚、成為母親或父親、親屬死亡及患病作出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對申請人提出放棄其社會房屋申請作出決定。

八、授予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以下權限:

(一)對其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二)對申請人提出放棄其經濟房屋申請作出決定。

九、授予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在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十、授予組織處處長許麗鳴以下權限:

(一)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二)批准發出業主名冊的申請;

(三)批准借用場地召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

十一、授予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蘇喜添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十二、授予准照處處長伍蘭興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十三、授予業務監察處處長卓景賢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十四、授予資訊處處長黃志聰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十五、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七款(一)項至(二)項的權限。

十六、授予工程事務處處長郭杰平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三款(一)項至(三)項的權限。

十七、授予宣傳及推廣處處長梁淑祺對其所掌管的附屬單位,行使第三款(一)項至(三)項的權限。

十八、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十九、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二十、現授予的權限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二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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