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 政 公 署

2021

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

目錄

前言
第一部分 案件處理總體情況
第二部分 反貪工作

一、概述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三、選舉監察工作

四、部分案件摘要

五、跨境案件協查

六、法院判決

七、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第三部分 行政申訴

一、概述

二、全面調查摘錄

三、專案調查選要

四、再度審查(“回頭看")

五、態度正面的部門或機關

第四部分 宣傳教育

一、廉潔選舉宣傳及其他比賽活動

二、公私營機構防貪教育

三、青少年廉潔教育

四、社區推廣工作

第五部分 對外交流與培訓

一、接待來訪

二、外訪及參與區域、國際會議

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工作

四、人員培訓

第六部分 附件

附件一 廉政公署處理陳述(陳述、投訴及舉報)流程圖

附件二 廉政公署組織架構圖

前言

2021年,反覆多變的新冠疫情繼續為社會帶來不少挑戰,面對新形勢,廉政公署因時制宜、創新應變,於疫下有序推進工作進程,竭盡所能完成不同的廉政任務。

回顧2021年的工作,廉政公署以維護廉潔選舉為重心,提前部署並投入大量資源,全力做好了監察立法會選舉的工作。在3至9月期間,廉政公署除了重點開展廉潔選舉的宣傳,還提供多個平台及途徑接收選舉投訴或檢舉,以及主動視察、監查各類高危賄選場所,對踩線逾矩的行為作出善意提醒或阻止,嚴厲打擊所發現的涉及選舉的不法活動,合共進行了13,089次的監察巡查,先後開立了28個調查卷宗(當中包括4個偵查卷宗及2個輕微違反卷宗)。至立法會選舉順利結束後,廉政公署迅速調查及依法處理選舉相關的違法案件,成功達到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預防及打擊的效果,並充分發揮廉政公署不屈不撓的精神。

維護廉潔選舉的工作之外,廉政公署並未放鬆監督政府施政的工作。在恆常的反貪工作中,除了偵破多宗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和違紀的案件,同時查處了多宗與私營部門賄賂有關的案件。此外,相較往年,2021年出現各類基金詐騙的案件數字有明顯下降,可見廉政公署連續多年嚴厲打擊詐騙公帑的努力和不斷改進的制度性建設,初見成效。

值得一提,廉政公署在2021年首次採取反貪及行政申訴同場派駐的方式聯合展開調查,對其中一個個案依法偵查當中可能涉及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亦同時對此個案的行政違法和不當採取全面調查,並審查及監察當中運作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加強調查的效率與精確度。

至於在行政申訴方面,廉政公署在2021年完成了多個全面調查卷宗,而作為監察機關,除了找出問題癥結,更重要是與有權限的機關及部門謀求解決辦法,以維護大眾的正當利益及改善行政工作為目標。從過去處理的個案可見,不少投訴源於行政機關與市民之間的溝通問題,亦與信息透明度有關;此外,跨部門協作仍然是特區政府解決公共行政效率與成效問題的關鍵。

廉政公署明白,社會運作過程中大小事宜涉及面之廣,難免存在臂長莫及之處,市民的督促與反饋正有助於發現需糾正的不足之處,所幸大部份部門或機關亦都以積極正面、從善如流的態度作回應,這是值得肯定、認同及鼓勵。然而,廉政公署的監督責任並不止於此,推動政府持續完善施政亦是廉政公署的工作目標。因此,廉政公署會適當將個案列入“回頭看”(再度審查機制)清單,適時再度審視改善情況。

觀乎近年的投訴舉報情況,廉政公署認為有需要進一步加強市民正確及負責任的檢舉意識,以及讓大眾更多地去了解與其自身相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例如所有參與案件的人士,包括投訴人本身,均須遵守保密的義務等。廉政公署理解,不少市民寄望申訴制度為其徹底地解決問題,但須指出,廉政公署的工作獨立於一切法定的行政申訴途徑及司法申訴途徑,且不中止或不中斷任何性質的期間,換言之,廉政公署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查明事實真相,主要是當發現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時促使部門改善問題,但不會因此而中止或延後當事人有權向權限部門提出異議、司法上訴等的期限,故市民仍需把握時間同時透過其他法律賦予的途徑去保障個人權益。

在多變的環境下,如何迎難而上,有序完成工作,相信是公、私營機構均面對的課題。在2021年,廉政公署除了把握疫情緩和的時機按計劃開展工作之外,在宣傳教育及對外交流方面,更多地採用了線上形式,使得一些選舉宣傳、人員培訓,以及對外交流等工作都能夠順利開展,尤其在與國際及區際保持密切交流方面,廉政公署都能充分履行作為區域或國際性組織成員的義務,同時積極開展符合“二五"規劃的工作,包括將財產申報數據透明化等。

總括而言,在2021年,廉政公署在盡責履行法律所賦予之固有職能的前提下,致力作出了多項創新及嘗試,為活化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孜孜不輟,使之能與時並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

廉政專員

陳子勁

第一部分

案件處理總體情況

為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監察職能,廉政公署會透過各種途徑接收投訴或舉報。2021年接收的投訴或舉報主要是由廣大市民作出,共有662宗;由部門轉介的有13宗、由廉政公署自行搜集消息後主動立案的共23宗,另外有3宗屬接收司法機關的案件消息而立案、有7宗是從協查請求獲得消息而立案,以及有4宗是由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內部互通消息的情況。

上述共計712宗投訴或舉報,當中涉及選舉的有179宗。此外,廉政公署2021年全年共接收了1,463宗求助查詢。

廉政公署會根據投訴或舉報的性質,將之作分流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由廉政專員以批示命令開立專案調查或全面調查,然後送反貪局或行政申訴局開展調查工作,未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或舉報則送交投訴管理中心進行簡單處理後直接歸檔或轉介歸檔。

經整理並合併標的重複的投訴或舉報資料後,2021年具立案條件並送反貪局跟進的有119宗,當中包含了開立7宗的協查案件及28宗涉及選舉的案件;送行政申訴局跟進的有226宗,當中以專案調查卷宗進行調查的有221宗,以全面調查卷宗形式開展調查工作的有5宗。不具立案條件而送投訴管理中心處理的有310宗,當中包括直接歸檔、直接轉介予權限部門跟進處理等。

2021年按收案來源的統計數字

收案途徑

2021

數量

百分比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662

93%

公共機關轉介

13

1.8%

廉政公署主動立案

23

3.2%

司法機關立案

3

0.4%

協查

7

1.0%

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均介入的案件

4

0.6%

收案總數

712

100%

2021年投訴管理中心之統計數字

類型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總數

不同性質的
求助查詢

25

21

130

138

140

155

135

148

202

76

187

106

1,463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連公共機關轉介)

23

35

46

52

48

63

43

80

135

49

58

43

675

送反貪立案

3

5

9

15

14

17

10

4

18

8

7

9

119

送行政申訴立案

11

18

16

27

19

29

18

25

17

20

12

14

226

投訴管理中心跟進處理

8

11

21

12

17

20

16

42

104

21

22

16

310

2021年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工作,是廉政公署重中之重的任務。因此,對比2020年的統計,2021年的整體結案數字較低,這是無可避免的現象。

連同2020年度轉入的案件,廉政公署於2021年完成處理的調查卷宗共計294宗,當中由反貪局完成處理的個案,有13宗已移送檢察院,112宗已作歸檔處理;由行政申訴局完成處理的個案,已要求相關部門跟進的共26宗,因非屬廉政公署權限、無違法違規跡象、資料不足等無法繼續跟進的理由而作出歸檔的案件共計143宗。

2021年結案統計

為着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除了繼續開放一般投訴熱線之外,自2021年3月8日開始,廉政公署在網上投訴平台上增添關於選舉違規違法的投訴及檢舉選項,亦同時開通了24小時選舉投訴熱線,為市民提供選舉諮詢並接收檢舉。透過網上投訴系統、選舉投訴熱線及一般投訴熱線等不同渠道接收到的投訴及查詢合共49宗。

上述客觀數據顯示廉政公署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後,均做足全方位預防及打擊部署。

廉政公署在2021年進一步優化投訴管理的機制,固本求新,自2021年6月1日起,廉政公署已減少使用電郵接收投訴或檢舉的功能,繼續鼓勵使用親身、電話、網上、信函投訴或檢舉。與此同時,廉政公署加強及優化了網上查詢進度的服務,讓實名投訴或檢舉的市民能獲得更多相關信息,進一步增加大眾對廉政公署工作的信心,以及鞏固市民正確及負責任的檢舉意識。

根據投訴管理中心的資訊系統統計數據,廉政公署於2021年接收市民的投訴或舉報中,錄得網上投訴的百分比為42.2%,對比2020年同期百分比升幅近倍,可見廉政公署優化投訴機制的方向是正確的。

為加強市民對投訴或舉報的社會責任感,廉政公署在網上投訴系統中詳列了投訴須知事項,尤其是關於《廉政公署組織法》賦予廉政公署的職責及工作範圍、投訴轉介的法律依據、行政申訴有關法定行政上訴途徑及司法申訴途徑的區別與期間、市民的保密責任及真實言論的責任等內容,以便市民清晰相關法律規範對投訴或舉報者的期望與要求,簡言之,所有參與案件的人士,包括投訴人本身,均須遵守保密的義務等,而市民亦應更多地去了解與其自身相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方面,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查明事實真相,目的是當發現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時促使部門改善問題,惟市民亦應把握時間同時透過其他法律賦予的途徑,如聲明異議、行政上訴或司法上訴等,以更好地保障個人權益。

事實上,廉政公署在依職處理涉及貪污及行政申訴的個案時,會靈活地因應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包括依法將個案轉介等。

此外,統計數據顯示,市民亦樂於透過函件向廉政公署作出投訴或舉報,佔23.1%;透過一般投訴熱線及選舉投訴熱線作出投訴或舉報的共佔14.4%;至於親身投訴或舉報的比例降至8.4%,估計原因與疫情有關。

廉政公署致力為市民提供最便捷有效的投訴或舉報形式,一直不斷優化及完善網上投訴功能,鼓勵市民多使用網上投訴系統,2021年透過電郵或廉政公署網頁發表意見作出的投訴或舉報的比例只有11.9%,較2020年同期數字減少。

2021年投訴或舉報方式統計1

投訴或舉報方式

數量

百份比

函件

156

23.1%

電子郵件

78

11.6%

電話
(一般投訴熱線及選舉投訴熱線)

97

14.4%

網上投訴

285

42.2%

網頁發表意見

2

0.3%

親身

57

8.4%

總數

675

100%

———
1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連同公共機關轉介。

2021年投訴或舉報方式統計

繼2020年推出鼓勵市民實名投訴或檢舉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諸如宣傳教育、投訴系統資訊化、親身通知及當面溝通、闡釋、交待等,廉政公署在2021年上半年持續關注相關數據並進行檢討;當發現2021年上半年接獲的匿名投訴比例(43.1%),對比2020年同期接獲的匿名投訴比例(34.6%)有所回升時,廉政公署隨即進行數據的綜合分析,發現自從2021年3月份廉政公署為着維護廉潔選舉的目的,大力鼓勵市民可透過網上投訴系統進行投訴或檢舉後,市民使用此投訴渠道的比例明顯提高,從2020年同期的38.8%使用率增至2021年的65.7%,當中有較多是以匿名方式作出。

有見及此,廉政公署為喚起市民負責任投訴的意識,隨即作出反應,在網上投訴系統中增設即時查詢投訴或舉報基本進度的服務,自2021年7月1日起,向所有投訴人或舉報人提供網上查詢碼,但作為鼓勵,只有以實名作出者方有條件獲得相對較多的進度資訊。此外,在2021年7月1日仍屬跟進中的案件,廉政公署亦將之納入上述便民機制中,並陸續向曾經提供實名的自然人投訴者或舉報者補發網上查詢碼。就涉及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之投訴或舉報,廉政公署會適時在投訴平台上載處理進度,在平衡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給予市民便利,讓市民能夠隨時隨地在網上查詢有關投訴或舉報的基本進度情況。此外,為有效降低書面通知及電話通知可能帶來保密原則受損的風險,廉政公署會視乎具體個案中市民提出合理的需求,而安排人手對其作出親身通知,確保具利害關係之人士的知情權。

在2021年投訴或舉報的統計中,有321宗以實名作出(當中包括要求匿名的情況),以匿名作出的則有341宗。

2021年年底最後錄得的上述數據顯示,廉政公署年中作出檢討後新增的網上查詢服務,確能達到鼓勵市民實名舉報的效果,值得繼續推行。 

2021年實名和匿名投訴或舉報之統計 2021年匿名投訴或舉報的處理

在341宗匿名投訴或舉報中,其中77宗被送反貪局立案跟進,86宗則送行政申訴局立案調查,178宗因匿名且不具開案條件而送投訴管理中心直接歸檔。

在密集的任務縫隙中,廉政公署反貪局、行政申訴局及資訊處人員仍然全力推進案件電子化的工作,直至2021年12月,跟進中的案件已完成97%的電子化工作,而歷年歸檔案件亦已完成大約31%。

第二部分

反貪工作

一、概述

2021年是國家第十四個五年規劃以及澳門特區的第二個五年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澳門第七屆立法會的選舉之年。廉政公署緊密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深化“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嚴格堅持依法辦事的基本原則,在監察立法會選舉、監督政府施政和保護澳門營商環境等方面,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2021年,廉政公署依法行使了監察立法會選舉的職責,使第七屆立法會的選舉過程更加公平、公正、公開,更為廉潔。2021年廉政公署對政府的施政,從個案調查到制度性的審查,展開全方位的監督工作。在打擊貪污犯罪的個案中,首次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成功追緝逃犯歸案。在新冠病毒疫情之下,保護澳門企業脆弱的營商環境非常重要,2021年廉政公署在查處私賄案件的同時,亦十分重視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保護公平的營商環境。

2021年全年的反貪工作張弛有度,運轉有序,達致了施政方針既定的廉政目標。2021年的反貪工作有如下特徵:

首先是廉政工作以選舉監察為重心,同時不放鬆恆常的反貪工作。2021年9月中旬之前,廉政公署的主要資源都投入到選舉監察之中,選舉結束後,快速清理完結了選舉案件的調查工作,並對選舉違法案件依法作出了處理。其後,工作重心回到恆常的反貪案件偵辦上。

其次是2021年偵破的涉及警務人員的職務犯罪和違紀案件相較過往有所上升。與此同時,往年頻發的各類基金詐騙案於2021年有明顯減少,證明廉政公署連續多年嚴厲打擊詐騙公帑的努力和不斷改進的制度性建設,初見成效。

其三是廉政公署再次將鍥而不捨的精神貫徹始終。在內地公安部門與澳門司法警察局的大力協助之下,成功截獲長期生活在內地的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前領導歸案。

2021年,廉政公署完成了第十一屆調查員緊湊的招聘和培訓工作,為廉政工作補充了新血。完成全部培訓課程的調查員及時地投入到了選舉監察工作之中。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2021年,廉政公署接獲屬反貪範疇的投訴或舉報個案中,有119宗已開立卷宗跟進,當中包括7宗協查案件及28宗與立法會選舉相關的案件。廉政公署2019年至2021年屬反貪範疇的案件統計見下表:

2019年至2021年案件統計表

統計項目

2019

2020

2021

反貪範疇處理案件數目

111

107

119

偵查終結案件數目

187

149

125

在2021年偵查終結的反貪案件中,有13宗已移送至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112宗已作歸檔處理。

三、選舉監察工作

(一)概況

2021年是澳門立法會選舉之年。廉政公署在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其他執法部門的配合下,動員全公署的資源,依法對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作出了全方位的監察。整個選舉監察根據不同階段進行了針對性的部署。

在2021年3月8日之前,主要集中在完善和配備隊伍,為此,廉政公署領導及主管成立了反賄選小組,積極部署精準搜集選舉情報資料、對選舉投訴及舉報進行快速篩選及前期分析等的工作。

自2021年3月8日行政長官訂定立法會選舉日期開始,廉政公署同步開設了“2021廉潔選舉專題網頁",設立24小時立法會選舉投訴熱線及網上投訴平台,接收市民對有關立法會選舉的違規投訴及查詢。截至2021年9月10日,廉政公署共收到137宗選舉投訴及113宗查詢。與此同時,為預防及監察賄選犯罪,廉政公署透過明查暗訪等不同方式開展監察,對可疑的福利活動介入跟進及展開調查,重點監察了餐飲活動、社團派發禮物及頒發敬老金等活動,對於發現涉嫌違規的情況主動行使職權介入跟進並要求涉事的社團或人士糾正。

在臨近選舉的八月,廉政公署領導層邀請各直選參選組別前來廉政公署,親自向他們介紹《立法會選舉法》中關於賄選的內容和競選宣傳期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針對選舉之前涉及各種利益發放的社團,作出了明確的勸誡。

2021年8月28日進入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廉政公署派員監察各候選組別所舉辦及有候選人出席的活動,監察當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一旦發現,立即查處。

2021年9月11日為禁止選舉宣傳日,廉政公署派員巡查市面是否仍存在競選宣傳活動及宣傳品等情況,並對涉嫌違規情況即時處理或轉介有權限機關跟進。當日,廉政公署共收到7宗選舉投訴及4宗查詢。

在選舉冷靜期和選舉日當天,廉政公署動員全公署的人員,從票站到競選總部,從參選社團會址到相關大小街道、樓宇作了全方位、不間斷的巡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對14個參選組別及相關社團,均以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的態度進行監察。選舉日當天,廉政公署收到的選舉投訴及查詢各有23宗。

廉政公署的全方位監察,保證了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

(二)選舉監察績效及個案

2021年3月8日至9月12日期間,廉政公署合共進行了13,089次的監察巡查,當中於2021年9月11日共巡查了765次,9月12日選舉日巡查了4,186次。

與此同時,廉政公署針對透過網絡進行的違規宣傳行為開展網上監察,其中於2021年9月11日,共進行了2,617次網絡監察,當中發現84次涉嫌違規行為;9月12日選舉日,進行了4,132次網絡監察,當中發現16次涉嫌違規行為。

監察選舉活動期間,廉政公署共開立了28個調查卷宗,當中包括4個偵查卷宗及2個輕微違反卷宗,部分案件節選如下:

(一)

廉政公署於2021年8月3日偵結一宗專營公司人員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關於中立義務規定的案件調查,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涉事的專營公司受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指引約束,須在立法會選舉中保持中立。然而,調查發現該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在工作會議上向員工派發某參選團體的提名表,呼籲並動員公司員工簽署,更指示轄下某部門收集員工已簽署的提名表,因此涉嫌違反中立義務並構成加重違令罪。

(二)

2021年10月26日偵結一宗涉嫌賄選的案件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經查明,某候選人的一名親屬,在選舉宣傳期分別以兩個微信號發佈朋友圈內容,呼籲他人投票予該候選組別並承諾給予金錢利益作回報。經調查,雖然其行為不涉及他人指使,並且該等朋友圈內容已於短時間內刪除,但其行為已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賄選罪。

(三)

在競選宣傳期間,廉政公署通過監察發現,某同鄉會舉辦旨在向同鄉會會員提供福利的活動,但未有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該同鄉會的榮譽會長為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因此構成《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與申報義務有關的不法行為。廉政公署依法向涉事同鄉會作出檢控,該同鄉會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納了10,000澳門元的罰金。

另外,調查亦發現有候選組別受託人曾將該候選組別的宣傳品交付予上述同鄉會以協助向會員分發,由於有關行為屬競選宣傳期舉行之競選宣傳活動,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B條的規定須向選管會作出通知。調查發現該名受託人並未有作出通知,因此構成《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不通知競選宣傳活動的輕微違反行為,廉政公署依法向涉事候選組別受託人作出檢控,該受託人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納了10,000澳門元的罰金。

(四)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澳門某巴士公司突然向員工派發6,500澳門元,理由是公司升格為二級公司,並要求員工支持特定候選組別;該巴士公司的上級公司向其集團員工派發9,000澳門元,並要求員工支持特定候選組別,懷疑當中存在買票的情況。

經調查,證實上述公司曾於2020年及2021年先後向巴士公司員工派發約6,500至9,000澳門元不等的“抗疫金",但該公司派發上述的津貼屬單純性的員工福利,並無向員工提及任何選舉宣傳,亦無明示或暗示要求員工支持某一特定候選組別,故案件已作歸檔處理。

(五)

廉政公署於立法會選舉期間收到舉報,指某同鄉會於競選宣傳期在會址舉辦選舉宣傳活動,並於活動期間向會員派發某參選組別的宣傳物品,質疑活動沒有向選管會作競選活動申報,並懷疑同鄉會透過派發宣傳物品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當中可能涉及賄選成份。

經調查,發現舉報所指的選舉宣傳活動事前已向選管會申報舉辦,不存在沒有申報的情況;另外,經評估向出席者派發的宣傳品價值,以及經了解活動期間的言詞及活動內容,未有充分跡象顯示有透過宣傳物品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情況,故案件已作歸檔處理。

(六)

廉政公署接獲網上投訴,指某服務中心作為政府長期購買服務之機構,利用手機短訊服務呼籲收訊者簽署立法會選舉提名表及投票支持某一參選組別,並指該中心的工作人員要求長者簽署提名表後一定要投票予相關候選組別。

經調查,該中心確曾向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透過短訊通知協助某參選組別收集巿民的提名,但並沒有要求收訊者或長者投票予任何候選組別,該等發放短訊所涉及之費用由某社團支付,並不涉及公帑,而上述發放短訊的行為已被選管會界定為不涉及違規宣傳。因此本案在沒有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之情況下作歸檔處理。

由於上述服務中心曾協助某社團向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發放收集提名的短訊,因此社會工作局已就該中心未有適當處理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聯絡資料之行為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報。

四、部分案件摘要

在2021年完成的反貪範疇案件中,除了選舉案件之外,篩選出部分送交司法機關跟進處理或申請措施的案件,以及部分歸檔的案件摘要如下:

(一)

2021年初,廉政公署偵破一宗銀行職員涉嫌夥同犯罪集團詐騙銀行貸款的案件。

調查發現,以一名澳門居民為首的詐騙集團,表面上從事地產中介業務,實際上還暗中提供私人貸款以賺取高額利息。當借款人無力歸還時,會被要求共同偽造文件向銀行申請物業貸款以作還債,借款人需支付高昂手續費。該集團還會在賭場物色或經他人介紹急於用錢的居民,又或在報章上刊登標榜“特快審批"的廣告作招徠,以偽造的收入證明、銀行存摺副本等虛假文件騙取銀行審批按揭貸款,甚至有銀行主管親自偽造多份文件向不同銀行申請貸款,以取得資金用於投資、協助營運詐騙集團及以低於市價收購借款人的物業等。

該集團在2010年至2020年間,為378人成功騙取銀行批出362次貸款,涉及金額至少7.7億澳門元,案中詐騙集團從中收取的不法利益逾2.19億澳門元。

與此同時,調查還揭發有涉案的銀行職員違反金融機構的保密規定,不法透露銀行客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

案件已於2021年1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予多間涉案的銀行以加強按揭貸款的申請及審批監管。

(二)

2021年2月,廉政公署偵破一宗公務員詐騙公帑案。舉報指該名人員在採購物資時涉嫌於內地網購平台購入平價物品,再提交一張由本澳供應商開立的虛假單據報銷費用以賺取差價。

廉政公署調查後發現,懲教管理局屬下少年感化院一名技術輔導員每年負責該局所舉辦的展銷會的展品展銷工作。該名人員自行透過內地網購平台採購物品後委託一間本地商戶開立收據,並將收據交予懲教基金報銷,藉以製造有關貨品是購自該間本地商戶的假象。調查發現該名人員於內地網購平台實際採購的物品數量及價格與報銷數量及價格不符,存在實際採購金額及數量少於報銷金額及數量的情況。

行為人涉嫌觸犯一項《刑法典》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案件已於2021年2月移送檢察院處理。廉政公署已就涉嫌違紀的人員通報該局處理,同時要求少年感化院檢視採購及物資管理的程序,確保公帑合理運用。

(三)

廉政公署接獲澳門大學檢舉,指該校的工程處某行政主任在澳門大學的兩座書院建造工程中,參與了工程的招標、評標、建設各階段的相關工作,其個人則為工程中標公司準備標書,其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也獲得了部分工程的分判,但是該行政主任沒有作出申報和迴避,2020年7月校方對其作出合理解僱的紀律處分。

廉政公署深入調查發現,該主任和兩名內地男子合謀,與內地某國企工程公司駐澳門的公司達成協議,三人負責協助該公司製作投標文件,製作虛假“相關工程經驗清單",虛報該公司具有校園建造工程方面的經驗,建議該公司以低於校方內部預算金額競投相關書院工程,從而令該公司取得該項2.2億澳門元建造工程。開標之後,上述工程公司中標,並將書院建造其中的5千多萬澳門元的工程,分判予該主任和兩名內地男子在工程開標之前新成立的公司。

上述三人以及該中標公司的兩名負責人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行賄罪及偽造文件罪。

此外,調查還發現,2016年7月期間該主任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透過個人電郵將澳門大學連廊工程的內部機密資料傳送予另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令其預早得悉校方即將展開工程,在工程公開競投上取得優勢,從而獲得判給。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案件於2021年9月移送檢察院偵辦。

(四)

廉政公署接獲巿民親身投訴,指治安警察局某高級警務人員涉嫌違反廉潔自律的職業操守,私下查閱其本人及一名友人的出入境紀錄。

經調查發現,一名治安警察局高級警務人員於2018年期間,基於其本人不具權限查閱出入境資料,為實現其個人目的,在未經許可及並非基於調查案件所需的情況下,向另一名高級警務人員借用帳號,私下登入警方系統查閱上述市民及一名友人的出入境紀錄。

該兩名高級警務人員不僅違背了公務人員應遵的義務,而且涉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以及《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案件於2021年10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已向治安警察局通報有關情況,以便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五)

廉政公署在偵查一宗貪污賄賂案件時,揭發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下稱“前工務局")前領導涉嫌親身及透過親屬收受商人巨額利益,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不法審批多宗建築項目申請。

調查發現,該前工務局前領導在任期間,明知某建築項目的街線圖已失效,但仍准許相關建築項目計劃沿用舊有街線圖,令相關建築項目毋須上呈城市規劃委員會討論。同時該前領導在明知有關建築計劃違反相關建築行政指引之規定下,仍涉嫌指示下屬核准建築計劃,令該建築計劃申請獲得批准。

調查還查明,涉案商人涉嫌以投資其名下集團公司之名義,協助該名前領導之親屬虛假入股公司,該前領導親屬藉此以重大投資移民方式,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並成功獲批。

此外,調查還發現該名前領導涉嫌收取另一商人給予的巨額利益,在土地使用期限快將過期前,繞過法定程序加速工程項目的驗收工作並發出使用准照。該前領導還涉嫌在審批一宗土地合併發展申請過程中,要求下屬撰寫有利的分析意見,協助發展商成功獲批合併土地,從而令發展商能以高價出售,從中賺取巨額利潤。

該名前領導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和偽造文件罪。其餘涉案商人及相關人士則分別涉嫌觸犯行賄罪、清洗黑錢罪及偽造文件罪。案件於2021年12月移送檢察院採取刑事措施之後,廉政公署繼續深入調查取證。

(六)

廉政公署收到舉報,指有娛樂場公關人員與娛樂場會員串通,私下提高派發給娛樂場會員之購物現金券的兌換比率,以使娛樂場會員獲得比原本較高金額的現金購物券及超級市場現金券等,懷疑公關人員涉嫌違反公司規定收受不應收取的利益及詐騙娛樂場。

經查明,該等公關人員並未違反娛樂場的規定擅自提高派發予娛樂場會員的現金券計算比率,但發現該等公關人員以誤導的手法侵吞娛樂場熟客應得的購物現金券。有關公關人員涉嫌違反員工操守及涉嫌刑事詐騙行為,但基於作為被害人(告訴權人)的娛樂場熟客表示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故沒有條件對刑事部分作跟進。廉政公署將相關公關人員涉嫌違反員工操守及欺騙客戶的行為通報予娛樂場。

(七)

廉政公署在調查一宗涉及私營部門投訴個案的過程中,發現一間為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提供維護保養服務的公司向有關部門申報聘用24名本地僱員,當中數人出入境紀錄異常,在社保供款期間甚少在本澳逗留,甚至有人自2015年離澳後從未入境。有僱員承認從未在涉案公司任職,亦有人承認沒收取任何薪金,供社保僅為將來可收取政府養老金。

調查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員工為虛假僱員。涉案公司涉嫌觸犯偽造文件罪,廉政公署已向檢察院檢舉。此外,2020年該公司本地僱員每人獲政府發放15,000澳門元抗疫援助款項,廉政公署已將有關僱員不合理收取援助款項一事,通報財政局跟進。

(八)

廉政公署接獲匿名舉報,指有中介人聯同文化產業基金某委員,協助私人公司向文化產業基金申請項目補貼或免息借貸,並收取獲批金額的一半作報酬,懷疑有人從文化產業基金內部偷取成功個案的資料予申請公司參照用於申請,並以未完成的電影策劃案騙取政府資助款項。

經調查被舉報的電影策劃案已經完成拍攝,而舉報所指的中介人及某委員,並非文化產業基金負責資助申請的評審委員、負責人員或職員,該被舉報的委員實際上只是諮詢組織的委員。舉報所指的中介人及某委員與資助審批或資助發放工作並無關聯,亦無權介入審批程序。

案件雖不存在舉報所指的刑事犯罪行為,但調查期間發現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程序中存在漏洞,當中與申請時所申報的項目預算開支金額掛鈎的資助金額,並未有隨着申請者其後的實際支出減少而相對下調給付予申請者的資助金額;另外,針對無償資助的情況,當遇有申請者需退還資助時,由於沒有擔保或保證機制,一旦申請公司倒閉或清盤,可能存在無法追回資助款項的風險。就資助程序存在的漏洞,廉政公署將情況轉介予文化產業基金,以便適時檢討及作出改善,廉政公署並將案件作歸檔處理。

五、跨境案件協查

2021年廉政公署與內地及香港對口部門繼續保持順暢的交流及合作。2021年年初,廉政專員率領廉政公署的領導主管團隊,拜訪了廣東省監察委員會以及廣州、深圳、珠海等9個大灣區城市的反貪機構,雙方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渠道,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受疫情影響,港澳通關需遵守隔離措施的要求,澳門廉政公署在年初與香港廉政公署召開了視像會議,就雙方的合作交流深入坦誠地交換了意見,為協查工作定下了合作的基調。

由於疫情關係,部分協查工作仍未能全面開展,協查請求方來函要求澳門廉政公署提供協查的個案數目略高於去年,而廉政公署向外地對口部門請求協查的情況與去年相比,由上一年的11宗減少至3宗,減幅較大。

(一)境外執法機關請求廉政公署協查的案件

2021年廉政公署共接收來自外地對口部門的請求而開立的協查案件共有7宗。連同由2020年度轉入的案件,2021年協查案件共16宗,其中10宗的請求方為內地機關,6宗為香港廉政公署。截至2021年年底,已結案的有7宗,9宗仍在跟進之中。

(二)廉政公署向外地提出的協查請求

廉政公署於2021年向外地對口部門提出了3宗協查請求,其中1宗是向內地機關提出,2宗向香港廉政公署提出,連同由2020年度轉入的案件累計共14宗。截至2021年年底,7宗請求已完成並獲回覆,另外7宗請求仍在跟進中。

2021年個案協查統計

項目

外地請求廉政公署協查案件

總計

廉政公署
請求協查案件

總計

協查地

香港

中國內地

香港

中國內地

2021年開立的案件

1

6

16

2

1

14

累積至2021年的案件

5

4

3

6

2宗同時向香港及內地請求協助

跟進中的案件

5

4

9

3

2

7

2宗同時向香港及內地請求協助

歸檔案件
(已完成協查)

1

6

7

2

5

7

六、法院判決

根據法院公佈的數字,2021年法院審理了合共24宗由廉政公署偵辦的刑事案件。當中涉及嫌犯合共100人,其中有10宗已轉為確定判決,有2宗的部份控罪已轉為確定判決,其餘案件仍處於上訴階段。

經對10宗判決已轉為確定的案件進行分析整理,廉政公署分別以偽造文件罪、詐騙罪、巨額詐騙罪、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濫用職權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等提出指控的刑事案件中,其中9宗獲初級法院以相同罪名定罪並判刑。

另外,亦有2宗未確定判決案件在上訴至中級法院後,1宗獲初級法院向多名嫌犯以參加黑社會罪、詐騙罪、清洗黑錢罪等多項罪名定罪的判刑,中級法院僅將部份定罪發回重審,其餘定罪維持原判;1宗獲初級法院向多名嫌犯以犯罪集團罪、偽造文件罪、違反保密罪、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定罪的判刑,中級法院僅將其中1名嫌犯的違反保密罪改判不成立及資料不正確罪減少刑期外,其餘定罪維持原判。

七、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公職人員財產及利益申報制度的實施,已成為廉政公署推動廉政建設工作重要的一環。法律明確訂明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從而對公職人員起着警誡、約束的作用,對防治腐敗有着正面的影響力。2013年,隨着新修訂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生效,官員公開財產的制度亦揭開了序幕,適度公開財產的機制不僅促進公眾對廉政事務的參與,亦有利於廉政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以實現建立廉潔政府的願景。

2021年是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實施的第23個年頭,申報制度自實施以來總體執行情況良好,各項工作有序進行,至今尚未有申報人或須履行提供資料義務者因無理欠交申報書而被處罰的個案。

2021年,廉政公署偵破了1宗警員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財產申報中的資料不正確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此外,2021年法院判決的案件中,共涉及9宗與財產申報相關的有罪判決,包括8宗財產申報中的資料不正確罪,以及1宗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2021年,廉政公署共接收了11,779人次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見表一),向逾期仍未提交申報書者(包括申報人及申報人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發出共156封逾期通知信函(見表二及表三),具體資料列表如下:

表一

2021年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人次統計表

提交申報書原因

人次

開始擔任職務

1,211

職務變動

3,820

終止職務

1,364

五年更新

3,420

隨配偶更新

445

履行提供資料義務

1,191

自願更新

328

總計

11,779

表二

2021年發出逾期通知信函統計表

(逾期者:申報人)

序號

逾期者所屬部門/機關

發出信函數量

1

衛生局

29

2

治安警察局

23

3

市政署

13

4

文化局

10

5

海關

9

6

澳門大學

9

7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7

8

懲教管理局

5

9

消防局

4

10

郵電局

4

11

前土地工務運輸局
(現土地工務局)

4

12

政府總部事務局

3

13

財政局

3

14

身份證明局

3

15

社會工作局

3

16

體育局

3

17

博彩監察協調局

2

18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2

19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

20

澳門理工學院
(現澳門理工大學)

2

21

行政公職局

2

22

法務局

1

23

交通事務局

1

24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1

25

統計暨普查局

1

26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1

27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1

28

文化產業基金

1

29

澳門基金會

1

30

退休基金會

1

31

社會保障基金

1

32

澳門旅遊學院

1

3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1

34

司法警察局

1

總計

155

表三

2021年發出逾期通知信函統計表

(逾期者:申報人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

逾期者

發出信函數量

申報人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

1

順應當前電子化政府的發展趨勢,廉政公署善用科技,積極參與電子政務的建設,務求以更低的行政成本,更高的效率執行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廉政公署於2021年11月上旬於網頁增添實時申報輪候數目,又於12月上旬推出財產及利益申報網上預約系統,使申報者透過自行預約,合理地安排時間前來申報。同時,預約申報的有關人數亦為廉政公署能更合理、均衡地配置資源提供了實際數據。另外,由廉政公署研發的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亦為相關工作提供了實質的幫助,系統自2013年年初推出,使用至今已接收逾27,000份通知書。2021年,廉政公署共接收3,839份財產及利益申報的公函/通知書,其中逾3,600份通知書是通過上述系統接收,佔公函/通知書總接收數量逾九成,可見成效良好。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62個與廉政公署常有公函往來的公共行政部門或機關、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或公營、公資、公產企業(以下簡稱“部門/機關"),已經開通由廉政公署所開發的“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帳戶。當中,正式使用系統的部門/機關有61個,已開通但未正式使用系統的部門/機關有1個。而在該61個部門/機關中,有4個部門/機關是在2021年度申請開通並正式使用,有1個部門/機關早已申請開通系統但於2021年度才正式使用,使用者比例佔全體部門數目逾七成。此外,尚有9個部門/機關已獲廉政公署邀請使用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但尚未有申請開通有關系統(見表四),廉政公署藉此鼓勵更多部門/機關加入使用者行列,期望可進一步提升電子政務的參與度。

表四

2021年尚未申請開通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的部門/機關

序號

部門/機關

1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2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3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4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5

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6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7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

8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9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在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廉政公署積極與對口機關緊密合作,包括與終審法院辦事處就建立財產及利益申報資訊共享平台工作進行多次會議,並在會上探討及提出改善相關工作方案,旨在通過彼此之間的相互交流、協調和信息互換,以實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標,同時,亦是為提升電子政務的使用率作出努力。另一方面,廉政公署致力推動與其他機關的溝通、交流事宜,在疫情緩和的期間,通過簡介澳門財產申報工作在特區政府施政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讓來訪者對政府的廉政工作有更多的認識,並與來賓交流雙方關注的事宜,交換意見,使彼此相互了解有關的工作制度。

在對外宣傳及推廣方面,廉政公署持續以各種方式推動公職人員認識財產申報的意義,並且不斷為申報者提供更完善的財產申報資訊,包括推出更新版本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專題網頁,當中新增的“問題集"、“交表必備"及“遞交期限計算器"頁面,使整體網頁內容能更具針對性地向申報者進行宣傳及推廣,進一步加強申報者的守法意識。

第三部分

行政申訴

一、概述

廉政公署為了鼓勵市民實名投訴或檢舉,加強市民負責任投訴或檢舉的素質,作出了一系列的宣傳教育及投訴系統資訊化的具體措施,透過不同途徑一再強調實名投訴或舉報將受保密機制所保障,並增加在個案中向市民親身通知及闡釋的措施行為,帶出實名對直接溝通和互動之利。

2021年,廉政公署秉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客觀謹慎地查證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偏不倚,不流於解決表面問題,更加着重深入調查問題的成因,尤其重視行政制度上的不足,相關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性及合理性等深層次問題。因此,廉政公署在條件許可下,已將多個相同或類同標的案件合併處理,積極採用全面調查的機制,大大減少陳年積案數字之餘,亦能將由個別案件所反映出的行政現象進行歸納,集中進行分析,統一向有關部門或行政機關作出意見反映,亦更有利後者有效跟進及處理。當中包括把28個涉及違法工程的專案調查卷宗合併轉立成全面調查卷宗,集中向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出綜合改善意見,推動有關當局切實履行《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所賦予的相應權責;在教育發展基金的全面調查案件中,更首次採取反貪及行政申訴同場派駐的方式開展調查措施,嘗試在內部信息互通的情況下,加強調查的效率與精確度。

廉政公署在2021年尤其注重立思維、正視聽,在不少專案調查案件中,發現市民對行政機關及其作出的行為的認知、了解及認同,其實往往是可以透過溝通與教導予以加強,避免出現不理解、誤解、不滿等負面情緒;坦言之,透明度可以增加市民對行政機關的信心與信任。因此,廉政公署在很多專案調查個案中,除了應請求作出調查及分析之外,亦會依職權查找問題癥結,減少市民誤解與不滿,從而向相關部門或行政機關作出意見反映,建議從加強與市民的溝通、解釋作解決問題的方向。

值得表揚的是,有關部門或行政機關對廉政公署所發表的意見均表現出接納的態度,有些部門更為此而積極開展了跨部門的合作與溝通機制。對於部門的回應,廉政公署亦不吝將之列入“回頭看"清單,以便日後進一步追蹤有關改善情況。

廉政公署鼓勵負責任的投訴檢舉,但對於個別案件經查明後證實舉報內容屬無中生有、濫用申訴機制的行為,應予以譴責。對於個別案件經查明後證實舉報內容並不屬實,此情況實在徒然耗費廉政公署不少調查資源及相關部門的回應資源,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各部門正辛勤致力處理防疫抗疫工作,這種不負責任的申訴只會加重部門的回應負擔;因此,廉政公署不得不再次呼籲市民應負責任地進行申訴,一切應以事實為基礎。此外,對於在廉政公署投訴或舉報期間作出的行為,亦一如既往地公開呼籲市民必須注意保密原則,應以負責任的態度作出公開言論。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廉政公署行政申訴範疇新開立的個案共226宗,當中專案調查卷宗佔221宗,全面調查卷宗為5宗。

連同上年度轉入的案件,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方面完成處理的個案共169宗,其中專案調查卷宗佔166宗。相比2020年同期的結案數字較低,主要是基於全力支援2021年有關選舉的廉政工作,以及同時開展多個全面調查卷宗的工作,當中已完成其中3個並已公開報告。

在169個歸檔案件中,全部轉交反貪局跟進的案件有4宗,因撤銷投訴或舉報而歸檔的有4宗,因資料不足而歸檔的有9宗,因非屬廉政公署權限而歸檔的有4宗,因無發現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而歸檔的有113宗,而在要求相關部門跟進後獲接納意見或承諾跟進之後才歸檔的有26宗,在廉政公署介入前相關部門已作適當處理的有9宗;此外,雖作歸檔但已被列入2021年“回頭看"清單中的案件則有6宗。

2021年行政申訴方面的結案統計

二、全面調查摘錄

(一)

《關於青洲坊大廈防火捲閘的調查報告》

2018年底至2019年初,屬經濟房屋的青洲坊大廈因地庫停車場及裙樓部分防火捲閘不符合要求未能通過驗收,經跨部門會議後,最後決定更換100道防火捲閘,工程金額約1,200萬澳門元。事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質疑當中涉及不法行為,廉政公署十分關切,且陸續收到市民及不同團體的投訴及反映,故先後開立專案及全面調查卷宗,對事件展開深入調查。

根據《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樓宇建築工程所使用的防火捲閘應同時具備隔火性及隔熱性,但在青洲坊大廈建築工程計劃的審批階段及在有關防火捲閘的材料報批表等文件中,均未能看見前建設發展辦公室(下稱“前建設辦")或消防局對擬使用的防火捲閘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在興建過程中,消防局亦從未在所製作的消防意見書中明確就隔熱性能的問題作任何表態,直至工程宣告竣工階段,已獲批准使用的防火捲閘全部完成安裝工序之後,消防局及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下稱“前工務局")才提出有關問題,致使該大廈地庫停車場及裙樓部分防火捲閘不符合要求未能通過驗收。

結合廉政公署作出的市場調查結果而進行的綜合分析,未能認定將更換防火捲閘的工程直接判給原承建商屬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的行為,亦未見承建商所報價格存在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情況。

但調查發現,消防局因考慮到熱能透過閘門而引發起火的機率很低,而前工務局比較過香港、英國和葡萄牙的法規,同樣容許使用只具隔火而不具隔熱性的防火閘或防火門,但基於認為不妨礙本澳可採用較嚴格的標準,此兩局至少在2017年2月就達成共識,對於防火捲閘的隔熱性要求可透過替代方案滿足,只要在人員逃生及阻止火勢蔓延的條件不低於原來要求即可。然而,前工務局城市建設廳遲遲沒作出具體指引,以落實兩局達成的上述共識,甚至沒有通知同屬前工務局的公共建築廳,統一全局做法,致使部分公共工程未有同步落實防火捲閘的耐火等級標準。同樣地,前工務局亦無通知前建設辦等外部部門。而兩局在實務上容許業界採取替代方案,在青洲坊大廈中卻硬性要求前建設辦換閘。因此,儘管前建設辦為了使青洲坊大廈的建築工程符合《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而更換防火捲閘的決定是符合合法性原則的,但其合理性卻無可避免地令人存疑。

此外,廉政公署亦認為房屋局與前建設辦未清楚掌握好各自在經屋建造事宜上的職能。《經濟房屋法》賦予房屋局具有整體監督和統籌建造經屋的職權,從以往一個用家或用家代表的身份,轉變成一個推動經屋建造者的身份。但在青洲坊大廈整個興建過程中,無論是房屋局或前建設辦,都沒有主動作出相互配合的行為,兩機關人員僅將房屋局當作用家般對待,實質上由前建設辦全權包辦工程監察、監督與統籌協調的工作。

根據法律,在經屋興建過程中,必須取得消防局的意見或監察報告,包括當中的防火捲閘耐火檢測。但消防局一直認為所作意見書不具約束力,有關落實執行防火捲閘耐火等級規定,應屬前工務局的權限,消防局只是配合執行,故從來不會在意見書或監察報告中明確表達意見。在本案中,消防局在回覆前建設辦關於青洲坊大廈防火捲閘物料耐火檢測報告的意見書,以及在查驗該大廈群樓社會設施所作的監察報告中,對物料耐火等級的意見,只表示:“應諮詢工務局意見”及“須聽取權限部門意見”,使前工務局人員理解成“有關防火捲閘不具隔熱性能”,才會於2018年11月7日的會議上提出,青洲坊大廈防火捲閘因不具隔熱性而無法通過驗收,並要求前建設辦更換所有防火捲閘的意見。

廉政公署認為,對《防火安全規章》的條文理解,尤其是有關防火捲閘是否存有與法例不符的問題,消防局理所當然地具有權威性。雖然現行法例未明文規定消防局所給予的意見具法定約束力,但按該規章第7條第7款規定,對於前工務局發出准照決定所依據的消防安全意見,可根據一般法律規定提起訴願,可見並非完全沒有任何約束力或對外效力。此外,《防火安全規章》實際上並無強制要求停車場必須劃分隔火間隔及安裝防火捲閘,全靠相關工務及消防部門之間的共識作出更嚴謹的要求。既然權限部門決意以更嚴格標準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就有關問題達成的共識,應與各相關部門全面溝通、信息共享,以避免部門之間因缺乏溝通造成信息孤島的情況,也不會導致青洲坊建築工程到最後驗樓收則階段,才被提出防火捲閘抗火效能問題的情況。

調查結束後,廉政公署依法向行政長官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尤其提醒各部門至少是主管級人員,重視對自身部門或機關法律規範的認識,甚至可考慮進行內部普法培訓工作。另外,為貫徹《防火安全規章》保障市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的原則與精神,消防局應認清自身的專業權威,嚴格把關,全面審查建築工程中的消防安全事宜,以清晰準確的表述向相關部門提供消防安全的意見。而前工務局應將工程建造的執法準則或改變處理方式的信息,及時通知業界或各相關部門,提升執法的透明度及確保執法的一致性。至於防火捲閘耐火等級的處理方法,前工務局及消防局在達成共識後應對內對外予以公開,加強對各轄下附屬單位的聯繫,定期與業界及其他參與工程建造的部門或機關進行信息互動。特區政府亦應透過本案所反映的現象從中汲取經驗,重新正視及培養各部門協調合作的觀念。

對於廉政公署上述公開勸喻及建議,各相關部門當時亦公開表示高度重視,當中,消防局承諾會認真檢討現有工作模式,開展內部培訓,使人員透徹理解《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同時會加強與相關職責部門的溝通和協作,以自身專業技術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前工務局則表示會認真跟進報告內所述問題及意見,改善不足,與相關部門及業界保持密切聯繫,確保建築物內的防火設施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局亦表示日後會在經屋項目中妥善承擔法定角色和發揮應有作用,包括切實履行經屋項目的協調及監督職責,以項目發展和用家角度就參與的各部門和機構進行統籌分工,善用各方資源提高經屋建造的效能。

隨着政府於2021年8月16日公佈《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廉政公署亦將持續觀察權限機關對新法律的執行情況。

(二)

《關於違法工程的全面調查》

對於居民指控權限機關對違法工程的處理不力、效率緩慢、打擊效力不彰的訴求,廉政公署一直以來都予以重視及關注。

過去,廉政公署曾專門針對違法工程的相關問題,向工務當局分別展開過制度審查及運作審查,並在立法層面及實務操作方面提出過多項改善建議,獲當局承諾在法規的執行、修訂及守法意識的推廣等多方面採取措施,予以改善。

及後,確見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下稱“前工務局")有先後推出多項不同措施,如成立由多個部門組成的“非法工程跨部門常設拆遷組”、引入以“分級分類,先後緩急”為執行準則的評估機制、以“批量”方式處理新建大廈在相若時間所出現的新增違法工程、出版《樓宇防盜及安全指引》及《非法工程拆卸指引》等等,冀望透過這些措施逐步疏理違法工程的問題,達到“凍結現狀、遏止新建及翻新”的作用。

然而,上述措施推行至今,廉政公署仍不時接收到指控當局處理違法工程不力的投訴或舉報個案,說明違法工程處理緩慢問題依然存在。

無可否認,對於處理違法工程在實務操作方面呈現的問題,部分原因確實跟法律制度有欠完善有關,因此,廉政公署一直給予前工務局足夠的時間與空間去梳理及完善問題,以及提交相關法律草案,並一直密切留意相關法律的修訂進度。

隨着2021年8月16日公佈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均將自公佈滿一年起生效,可以預見,之前基於法律制度的不足及漏洞而存在的問題應可堵塞,尤其將賦予相關權責部門更清晰及明確的執法權力。

藉法律層面問題逐步完善之際,廉政公署合併了28宗正在處理的違法工程案件,以全面調查的形式完成了首階段的調查工作,全面梳理前工務局對有關行政程序的進度後,透過公函向權限機關統一反映所發現的問題及發出意見,提請當局必須認真正視及檢討實務操作上所出現的問題,結合新法調整策略、重新制定執法方案,尤須注重方式方法,設法提高處理違法工程的行政效率及透明度,切實回應妥善解決違法工程問題的社會訴求。

為此,當局既要提高新立個案的處理效率,亦要加快處理積存的舊個案。廉政公署亦已明確通知當局,所涉及的違法工程個案已被列入“回頭看”清單,將適時適當進行再度審查。

(三)

《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

繼澳門區某學校於2020年9月底發生前正、副校長涉嫌侵吞校方向教育發展基金(下稱“教發基金")申請“學校發展計劃”資助款項的刑事案件,按行政長官指示,廉政專員命令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聯合展開調查,首以同場派駐方式從不同角度與層面就教發基金的資助個案,以至審批等運作制度進行調查工作。為此,行政申訴局開立了全面調查卷宗,檢視了教發基金在過去不同學校年度,向全澳70多間非牟利及非高等私立學校超過百個校部,所發放“學校發展計劃”的資助情況,審視有關資助的審查及發放機制上所存在的漏洞與不足,以確定是否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的事宜。

調查發現,教發基金制定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存在各種漏洞,在資助分析、審批、款項發放和監察等環節中,教發基金的意識及作為都存在一定的模糊狀況,即使審計署2015年透過《對私立學校財政資助的監察》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揭示部分問題後,教發基金的改善工作仍未全面及到位,致使很多能夠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發生。

在審批資助申請方面,教發基金沒有嚴格按其編製的資助申請章程的規定批出資助,也沒有嚴格執行提交審批文件的期限和特定要求,對重複申請相同內容的資助項目的合理性仍然未給予足夠的關注;在報告階段的監察工作,教發基金無執行《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要求學校就資助項目或活動提交技術執行及財政的期中報告,所進行的監察活動一般單靠學校在報告階段交來的報告及證據文件為基礎,在“中/長期計劃”的資助項目上,教發基金的監察力度尤見薄弱和鬆散,鮮有嚴格要求學校提交對號的單據或發票等證據文件,輕易接納概括性的報告及表格等資料。

廉政公署還發現,教發基金一年兩次的定期訪校實地視察徒具形式,對設備和耐用品方面亦無嚴格追蹤跟進,對實際上有哪些資產屬其資助範圍未能全然掌握,甚至放任受資助者任意閒置、拆毀或銷毀以公帑開展的工程及購置的資產,浪費公帑之風常見;相對其他基金而言,教發基金在要求學校作出相應的供監察用之資產管理機制上明顯薄弱得多。對受資助學校外判承辦商的監管亦呈一片空白,教發基金既無明文要求受資助者必須嚴格監管承辦商,亦無設立任何機制以便其直接監管此等私人實體。

此外,教發基金又容許申請者以“拉上補下”的方式依己意調度獲批撥的資助款項,甚至對於突發開支,如臨時起意的保養及水電等未事先申請的開銷,只要不超出申請並獲批撥的資助款項,部分教發基金人員都寬鬆地任由學校自行調度。

在法律的認知和適用的層面上,廉政公署發現,教發基金遺忘適用法定的退款制度,無疑是行政違法。而兼收制度的執行上,亦見教發基金的態度輕忽,該基金從未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提醒學校履行兼收方面的法定義務;在跨部門協查資助兼收方面亦採取被動態度,其不主動依法作為,確實存在行政不當。

調查亦發現,教發基金在資訊管理系統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卻操之過急地推行無紙化,致使資助申請審批卷宗的完整性存在嚴重缺失。

無可否認,審計署於2015年公佈審計報告後,教發基金確有作出改善工作,是次亦一直以合作態度積極配合調查,並檢討更新2021/2022學校年度“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中部分規定,例如:取消“中/長期計劃”資助項目、訂明不予資助的項目、不支持重複購置設備或材料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下稱“教青局")更於2021年3月成立了內部專項審計工作小組,並作成內部檢視報告。但廉政公署認為,檢視報告的部分建議內容稍見空泛,不少問題仍欠缺具體落實的方案,尤其是涉及相當巨額的工程類資助項目的監察工作上,仍未見教發基金有作特別的考慮及預防,以杜絕不規則現象。對於比較嚴重的遺漏適用法定退款制度及輕忽法定兼收制度的情況,教發基金在其上述內部檢視報告中卻未察覺分毫,故廉政公署已嚴肅指出並給予公開勸喻,主張教發基金應依法辦事,同時亦提出了多項措施供該基金參考,以便確保運作的合法性,進一步完善有關財政援助的審批、發放與監察工作。

對於廉政公署上述建議,負責教發基金工作的教青局作出積極回應,公開表示將採取改善措施,包括強化監察機制,依法執行退款處理機制,恪守專款專用原則,改進資助程序各環節及制訂明確的指引,逐步要求學校就大額資助項目提交經會計師核實的帳目,又加強人員的迴避機制等,並就廉政公署在相關報告中提及存在不規則情況的資助個案將採取補救措施。

三、專案調查選要

(一)

資訊清晰 準確申報

有人投訴報稱曾將電動摩托車運離本澳以更換引擎等維修事宜時,透過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報關服務平台(現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電子報關服務平台)填報進出口申報單(格式A),惟該表格中並無可供填寫車輛商標、型號及引擎編號等資料的欄目;當其車輛運回本澳時,卻因引擎編號已更換而與原進口文件不符,令其車輛登記手續受到阻礙,質疑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故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跟進。

經調查,導致上述問題是基於錯誤填報申報表格所致。投訴人的情況依法應屬“暫時出口"類別,因投訴人只是計劃將車輛送至外地維修,維修後會再運回本澳,故此,投訴人應以屬“暫時出口"情況的進出口申報單(格式B)向海關作出,而不應使用屬“出口"情況的進出口申報單(格式A)進行清關,因在進出口申報單(格式B)中,可填寫如車輛牌子、型號、車身編號及引擎編號等詳細資料,如此,當車輛再進口本澳申報時,便不會出現無法識別屬同一車輛的情況。因此,未查得任何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

然而,廉政公署認同,一般市民未必能清晰了解貨物的出口、進口及轉運的報關手續,尤其涉及維修車輛暫時出口及再進口等特殊類別的報關手續。由於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報關服務平台(現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電子報關服務平台)上的文件格式是由相應部門或機關所提供,因此,廉政公署直接向海關反映意見,建議可考慮加強有關方面的宣傳教育,以便申報人透過填寫紙本或電子方式辦理各類貨品的報關手續時,清晰知道需要遞交的申報單或准照類型,從而減少因使用錯誤申報單而影響後續的處理程序。

海關及後回覆表示認同廉政公署上述建議,承諾會積極改進,包括在網頁上補充車輛出口後再進口方面的資訊,針對涉及維修車輛等需暫時出口及再進口等特殊類別的報關手續情況,將指示前線關員提醒有關人士使用正確的報關文件,並會與業界討論現行報關、清關的流程及優化空間。

(二)

積極優化 完善監督

有舉報指文化局“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的獲支援者未有按照規定在一年內完成拍攝獲資助影片,質疑文化局監管不力,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根據文化局與獲支援者簽立的協議書,獲支援者須在協議書簽署日翌日起計的12個月內向該局提交影片初剪複製片;如無法在限期內提交,應於期限屆滿前1個月書面申請延期及詳述理由,經文化局同意後才可獲延長最多6個月。

廉政公署調查後發現,相關獲支援者已按照該計劃規定於限期内提出延期申請提交初剪複製片,只因文化局未能及時跟進,導致整個計劃的時程延後,其後又因爆發新冠病毒的影響,令獲支援者無法繼續進行拍攝。文化局在評估獲支援者的實際情況後,最終將該屆支援計劃提交作品的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底,最後全部獲支援者均能於期限内提交初剪複製片。出現上述情況主因文化局內人手不足、人員調配、工作安排及疫情所致,未見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

調查過程中,文化局及時檢討及汲取有關經驗,對接續一屆的支援計劃內容及流程進行了若干優化,細化各階段應執行的工作及執行期,對每名獲支援者派以特定執行時間表,局方人員可按照時間表監督執行及記錄由簽署協議書至完成發放支援金的每一項工作,負責人員須定期向上級匯報工作情況及遇到的困難,從而加強對人員工作情況的監督。

廉政公署認為文化局主動採取上述措施應有助局方監督計劃執行的情況,讓計劃得以按時順利完成,避免類似問題再次出現。

(三)

疫情補償 並非必然

有舉報指執行海關關長秘書職務的人員在疫情免除上班期間提供工作,同樣能獲得補償屬行政違法,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根據《海關的組織與運作》之規定,關長秘書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85點的報酬,且不得因超時工作收取任何補償。

而根據行政公職局就“秘書在疫情免除上班期間提供工作後可否獲得補償"的問題,曾向不少部門提供過意見,認為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有隨時被要求返回工作崗位的義務,且不得因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被要求提供工作而收取任何補償,因此,若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於每周休息日或公眾假期被要求提供工作,彼等不會因該等工作而收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超時工作補償。同理,對於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於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的情況,行政公職局認為處理方式應該相同,儘管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的補償是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99條的規定,而不是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9-H條、第197條和第198條規定的超時工作制度。

廉政公署查明並證實,涉案關長秘書在2020年2月3日至11日疫情免除上班期間提供了工作,因而被列入可獲補償的工作人員名單內,且事後確實以扣除相應工作時數的方式獲得補償。顯然地,海關部門有關處理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亦與行政公職局的意見相悖,廉政公署遂向海關反映意見。

海關回覆認同廉政公署的意見,並隨即採取措施糾正有關情況,在獲補償人員名單中廢止有關秘書部分的內容與效力,同時根據該名秘書的意願,將之前獲扣除的工作時數在2021年度的年假內作出相應扣除。

(四)

巴士難辨 市民不便

有舉報稱有公共巴士公司未有按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下稱“巴士合同")之規定採取措施,以區別營運或出租業務的車輛,質疑交通事務局監管不力,行政不當,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經調查,有關巴士公司雖在“巴士合同"生效之前,已按合同規定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了關於車身顏色識別措施的申請,但至合同生效後,交通事務局都未作審批,甚至以考慮到有關出租巴士負責接載博企員工,倘暫停服務將影響大量博企員工出行,同時也對公共巴士服務造成影響,並以公共利益考慮為由,容許涉案巴士公司不區分車身顏色,導致涉案巴士公司分別用於接載博企員工的出租巴士與用於提供公共巴士服務的巴士的車身顏色完全一樣。因此,廉政公署認定涉案巴士公司明顯違反了“巴士合同"相關規定,係基於交通事務局之行為及決定所致,認為此事件上存在行政違法之嫌,故向當局嚴肅反映意見,並予以密切跟進。

交通事務局最終於2021年上半年完成對涉案巴士公司的車身識別措施申請的審批工作,此後,有關出租巴士陸續完成更換車身顏色的工作,上述亂象現已不復存在。

(五)

托兒社責 溝通監察

有人投訴指其開設的托兒所在無提出相關申請的情況下,卻無端於2021年5月份接到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人員的電話通知,要求其在暑假期間不可停止托兒服務,改以開辦興趣班,因而懷疑局方對其作出了針對、偏見及不公平的對待,故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法令)旨在概括地制定以輔助兒童、青年、殘疾人士及老人為目的之社會設施之設置及運作應遵守之條件,而無論該等社會設施由以社會互助為目的之私立實體設立,抑或由營利實體設立,藉此,在不忽視所追求之社會目的及改善居民社會福利之情況下,確保所提供服務之質量,因而賦予社工局有監察托兒所設施及有關活動進行的職責。因此,如托兒所在暑假期間暫停提供托兒服務並開辦教育中心興趣班,亦須事先取得社工局的批准方可進行。

調查發現,因應2020年新冠疫情所需,社工局曾主動要求經營托兒所暫停提供托兒服務,隨着疫情稍緩,部份托兒所得知教育中心能夠較早恢復運作,不少即向社工局申請批准在暫停提供托兒服務期間,得改以提供興趣班活動的服務,當時均能獲得社工局的批准。2021年4月份,社工局接到部分托兒所提出在不提供托兒服務期間改以提供興趣班服務的查詢,考慮到疫情狀況不同,當局不打算作出有關批准,故主動聯絡曾於2020年提出過相關申請的托兒所,提醒不應在暑假期間暫停托兒服務,即使暫停亦將不獲批准轉辦興趣班的立場。

廉政公署認為社工局履行第90/88/M號法令所賦予的監察職責,不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又或針對、偏見及不公平對待的情況;然而,為達到行政透明度及良好施政的效果,廉政公署向社工局發出意見,建議該局人員日後與托兒所負責人進行溝通時,尤須注重解釋上述法令中有關設立托兒所之公益目的、運作規範及當局的監察權能等基本知識,促進市民對相關法律的理解、意識開設托兒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並增強對政府的信任。

對於上述意見,廉政公署在隨後的跟進過程中,確認已獲當局接納並予以實施。

(六)

經屋審批 宜開信息

有經濟房屋申請人投訴,房屋局以其逝世近十年的妻子生前曾屬另一經屋的家團成員為由,取消其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並宣告批准選擇單位及為所選的單位簽訂買賣預約合同的行政行為無效,認為房屋局錯誤適用法律,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在調查期間,房屋局重新審視了投訴人的個案,最終認為其情況不應被歸類為《經濟房屋法》第14條第5款5項的情況,重新確認其符合申請資格,將跟進後續派發鎖匙的程序。

隨後,投訴人因遲遲未獲安排簽訂所獲分配單位的買賣公證書,認為房屋局在經濟房屋的安排處理上緩慢,再次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經查證,由於相關經屋的分層物業登記資料仍屬臨時登記狀態,未具備訂立買賣公證書的條件;直至2019年10月份,有關經屋的分層所有權轉為確定性登記,房屋局於同年12月份發出許可書,准予訂立經屋單位買賣公證書。翌年,投訴人亦成功跟房屋局簽訂了有關經屋單位的買賣公證書。

由於房屋局自行糾正法律適用的問題,且後續簽訂公證書的情況並不單純取決於該局的行政行為或決定,因此,本案中未發現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然而,本投訴的存在似乎同樣跟行政機關與市民之間的溝通與信息的透明度息息相關。

(七)

違規缺勤 依權發現

有舉報指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存在各種行政管理上的違法及失當情況,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經調查,未能發現舉報內容所針對的事實存在;然而,廉政公署依職權卻查得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在人員出勤的管理方面存有行政不當的情況,尤其發現教職人員不合理缺勤的情況比比皆是,而對於可能存在所提交的醫生證明的真實性存疑的情況,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並無依法或根據《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相關規定作出適當處理,更無對有關人員開展紀律程序。廉政公署隨即向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作出意見反映,建議儘快採取措施糾正及改善。

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回應會接納廉政公署上述意見,承諾會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已發現的不合理缺勤情況,亦會採取適當措施,以便能有效管理所有教職人員的出缺勤記錄,避免同類情況再次發生。

(八)

開考要件 不得逾法

有舉報指衛生局在為填補該局翻譯員職程中葡翻譯範疇第三職等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三缺而進行之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中,要求投考者除符合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外,還須持有雙學士學位,質疑此一高於法律對相關職位的最低學歷條件過於嚴苛,且有違法律規定,故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經查明證實,涉案開考通告無將經第12/2015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7條第2款所要求的包括大專學位、學士學位等高等課程列入投考學歷要求之內,而是自行提出高於法定入職學歷要求作為投考條件之一。

可以理解,當局為特區政府覓求較高學歷的人士提供服務,很可能是出於良好意願,然而,被舉報之開考要件卻無疑會抬高有關職位的入職門檻,變相剝削了符合法定基本學歷要求的人士的投考機會,損害彼等依法報考的正當權利。在違反《行政程序法典》所確立的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及善意原則的權衡下,當局的良好意願不得不作讓步。

廉政公署隨即向衛生局提出意見,指出有關開考沾有瑕疵,應自開考通告之階段起自此無效,撤銷原開考通告之效力,重新公佈開考通告及進行後續程序,讓符合法定最低學歷要求的潛在投考人有投考的機會,確保招聘程序的合法、公平、公正。

衛生局接納廉政公署上述意見,廢止涉案開考通告及所有後續行為,重新刊登符合上述法律要件的開考通告。

(九)

居留審批 部門協作

有舉報指身份證明局在向一名葡籍人士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事宜上存有行政不當的情況,故要求廉政公署開展調查。

根據當時仍然生效之《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之規定,臨時居留許可得每次續期2年,且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和要件,以及申請人是否在澳通常居住,相關條件的變更有可能導致其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就臨時居留許可存續期間勞動關係的變動,申請人亦需立即通知治安警察局,以便當局考慮是否屬於可引致居留許可失效的情況。

經調查,涉案人士以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首次申請臨時居留及續期申請皆獲得身份證明局的批准。在2015年至2017年及2018年至2019年,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居留證明書的通知文件中,涉案人士均已獲知上述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前提要件及要求。然而,涉案人士於2017年與僱主終止勞動關係後,卻沒有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有關通知,以致當局未能掌握其狀態之改變,故一直無宣告其臨時居留許可之失效,最終導致身份證明局僅根據涉案人士呈交申請前三個月內發出的居留證明書,就對其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廉政公署認為,治安警察局之所以未能及時掌握臨時居留申請者最新狀況的資訊,是基於欠缺主動核實及監察的機制;而身份證明局以資料不實的居留證明書作為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審批基礎,是因為在整個審批過程中,治安警察局及身份證明局之間欠缺信息交換的機制。為此,廉政公署分別向兩個部門發出勸喻,除了要求就本具體個案作出必要之糾正外,更就日後改善及優化有關申請的審批工作的要求,分別向治安警察局及身份證明局提出多項建議,當中尤其着重提醒兩局應注意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採取措施互通信息,避免重複出現同樣情況。

對於廉政公署提出的勸喻及建議,治安警察局及身份證明局均表接納,並隨即召開多次會議進行溝通,建立有利審查居留許可的合作機制,治安警察局更承諾會承擔起查核申請者的居澳日數、主動適時抽查申請者的真實狀況是否符合居留許可的前提、核查申請者的刑事犯罪前科,以及有否存在其他失效的情況等,亦會優化居留證明書的內容,尤其會註明有關申請的前提依據,以便前線人員知悉及核對。

(十)

擅佔車位 紀律處置

有舉報指法務局有司機長期擅自佔用公務車位,以停泊私人車輛,質疑存在行政上的不法行為。

經調查證實舉報屬實,涉案司機的私家車確實佔用部門車位。廉政公署遂通報法務局,以便跟進處理。

局方接納廉政公署通報並開立紀律程序。進行調查後,預審員認為涉案司機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違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無私義務、熱心義務和服從義務,故對其作出紀律控訴,當局最終決定對涉案司機作出了相當於巨額的罰款處分。

(十一)

開設公司 違反專職

有舉報指有海關關員開設多間公司承接海關及消防局多項工程項目,質疑存在行政違法的情況。

經調查,涉案海關關員自2015年起,確以個人名義開設了3間分別從事貿易、工程及運輸的公司。廉政公署遂通報海關,以便跟進處理。

海關接納廉政公署通報並開立紀律程序。經調查後,證實涉案人員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從事該等私人業務的,亦查明部門從未將任何採購判給該等公司,同時,亦發現涉案人員曾無合理解釋的情況缺席健康檢查委員會,以及無主動向部門通報其在擔任職務期間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而接受司法審判的事實。預審員認為涉案人員即使有就上述開設的公司作出財產申報,亦已違反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6條b項所規定之特定義務,結合其同時違反的軍事化人員的其他一般義務,當局最後對涉案人員科處撤職之紀律處分。

(十二)

文遺保護 宜擴範圍

有投訴稱戀愛巷內建築物在遭人塗鴉弄污後,文化局未有按《文化遺產保護法》對行為人作出處罰,怠忽履行保護文物建築的職責,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經查明,戀愛巷內只有5號至15號的房屋被評為建築文物,其餘範圍(包括上述被塗鴉建築物)則被列作緩衝區範圍。《文化遺產保護法》禁止在已被評定的建築物上塗鴉及訂有相關處罰規則,但對於在緩衝區範圍內的建築物作出塗鴉行為則未作任何規定。

對於涉案大廈屬私人物業性質且未被評定,文化局僅能建議有關業權人自行處理,廉政公署認為雖未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但考慮到放任這種情況將不利於對文物周邊景觀及環境的保護,故向文化局提出意見反映,建議當局在檢討現行文化遺產保護法例時應予重視,同時亦應加強相關宣傳教育,教導市民認知及了解緩衝區對保護文物及景觀環境的重要性。

四、再度審查(“回頭看")

2021年,廉政公署一方面跟進被列入2020年“回頭看"清單中的個案,如行使《廉政公署組織法》第4條第7項所賦予之權力,跟進旅遊局在紀律程序上的通報工作等;另一方面,對於市民關心的個案,廉政公署已陸續列入“回頭看”清單中,藉此落實以民為本的整體施政理念,切實履行法律賦予之監察職能,持續促進公共部門或機關的良好施政。

(一)

實事求是 監察不嘩

有舉報稱曾多次向市政署反映下環街某食店衛生欠佳,沒有將食物蓋好,擔心下雨時食物會被雨水沾濕,然而當局只有勸喻而未有開出罰單,故質疑市政署監察不力,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經查明,市政署自接獲投訴後,不定期派員到現場巡視至少25次,正式製作巡查筆錄至少10份,巡查期間亦曾直接向食店持牌人及員工發出衛生指引,更以書面要求改善其衛生及食物保存情況,否則依法提出檢控。市政署的文件資料顯示,涉案食店一直能夠按市政署的要求,在指定期內作出相應的改善,尤其有增設透明食物櫃放置對外展示的食物及以保鮮紙蓋好食物等。

為確認市政署的監察工作,廉政公署人員於不同時段明查暗訪,實地視察,發現涉案食店現場情況與市政署所報資料吻合。因此,廉政公署認為,市政署有切實履行法定巡查及監察工作,對涉案食店發出勸喻後已見逐步改善的情況下是否仍然存在處罰的必要,屬監察實體——市政署的裁量空間,當中未見存在監管不力等明顯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

然而,對於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市政署部分文書內容存在進一步完善之處,廉政公署已向市政署反映意見,建議訂定關於飲食場所存放食物的指引,在通知書中應清晰列明一旦被檢控處罰的法律依據及法定罰款金額,以達警惕效果等;亦勸勉市政署對於確定屬屢勸不改或怠忽應付的行為,宜考慮有關勸喻的力度是否足夠,該罰則罰,方可彰顯相關法律制度所擬達到的立法目的。最後,廉政公署明確通知巿政署,本個案已被列入“回頭看”清單,廉政公署將適時適當進行再度審查。

(二)

特別資助 依法公佈

有市民投訴,其向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申請“社會融和計劃"的資助,被當局以投訴人的未成年女兒在内地上學,不符合發放要求為由駁回;此外,投訴人亦指出社工局的通知書内並無列明不批准的具體原因,故質疑局方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社會融和計劃"除會向本澳社會上經濟貧乏或近貧狀況家庭,尤其單親家庭、長期病患者和殘疾人士等三類弱勢群體發放一次性的津貼外,亦會開展活動和關懷支援計劃,推動這些弱勢家庭參與社區活動,因此,受惠者的固定居所位於本澳會作為審批條件之一。

經調查,發現投訴人的申請不獲批准的主要原因,除了是基於投訴人女兒在內地上學之外(儘管投訴人聲稱女兒仍經常回澳參與活動),還基於投訴人長期居住內地,以及其整體經濟收入已超出有關計劃對二人家庭所要求的收入上限。因此,廉政公署未能認定社工局的決定違反法律。

然而,廉政公署認同社工局對投訴人發出的通知書內,確實未有清楚說明該局否決申請的理由,亦無指出可提出申訴的法定途徑;此外,更發現社工局並未按照《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9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内公佈“社會融和計劃"。為此,廉政公署向社工局反映意見並提出改善建議。

社工局回覆表示認同廉政公署的意見及建議,承諾將進行全面檢討,儘快完善“社會融和計劃"的執行情況,尤其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内公佈該計劃的施行細則,以及將完善申請結果的通知書,按照法律規定說明理由及載明申訴途徑。

廉政公署已將本個案列入“回頭看"清單,以適時再度審查有關部門所作改善措施的情況。

(三)

關注違泊 回頭再審

有舉報稱位於青洲河邊馬路與山茶街交界的青洲卸載燃料車輛泊車區,長期存在大量車輛不繳交咪錶費用的情況,令政府透過獲判給的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的管理公司所收取的回報減少,質疑執法部門不作為及漠視違泊問題,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經調查後發現,交通事務局亦收到同樣的投訴,並已轉介治安警察局跟進,尤其促請後者加強對有關地點違泊車輛的檢控工作。此外,亦查明治安警察局在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間,在涉案地點所作出的違泊車輛檢控有151宗。因此,廉政公署未能認定有關當局在執法事宜上存在行政違法、行政不當或不作為的情況。

同時,廉政公署亦分析了有關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的相關合同規定,確定承判公司透過咪錶所獲得金額的多寡,並不會影響政府因該合同的規定而收取到的回報金額。

考慮到市民關注有關情況,廉政公署決定將本個案列入“回頭看"清單,適時會再度審查有關執法部門之跟進成效。

(四)

諮詢信息 準確到位

有投訴人稱其就本澳報章刊登不雅相片一事向行政公職局轄下之政府資訊中心查詢可向哪個部門作出檢舉時,被覆可向市政署投訴,但市政署卻表示不屬其具權限範圍,因而質疑相關部門相互推卸責任,屬行政不當行為,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根據第47/98/M號法令之規定,市政署的職能包括向擬經營銷售色情物品場所的人士或實體發出行政准照,但此公共機構並未獲法律賦予調查、處理或檢控報章登載不雅內容的權限。

廉政公署調查並證實,政府資訊中心相關接線人員在接到投訴人的查詢後,並未按照上級指示及內部工作指引的規定,告知投訴人可選擇使用該中心的轉介個案服務,甚至未正確認知及清楚了解上述法律賦予市政署的相關權限的情況下,貿然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訊,令投訴人未能即時獲得有效及準確到位的協助。

在調查過程中,行政公職局自行檢討諮詢機制,一方面提醒轄下政府資訊中心全體接待人員須注意遵守執行相關工作指引,另一方面認為現時該中心的立案轉介過程需時及被動,由筆錄立案、發公函至對口部門、等待部門書面答覆、轉錄答覆市民過程至少需要數十天,在現時瞬息萬變的社會似乎已不合時宜,承諾將優化跨部門合作,加強該中心與各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以便更快及更準確地向市民提供所需的資訊。

為跟進行政公職局上述改善措施的決心,廉政公署已將本個案列入“回頭看"清單,尤其日後將適時再度審視政府資訊中心在構建跨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方面的最新情況。

五、態度正面的部門或機關

廉政公署作為監察機關,行政申訴範圍的任務包括與有權限的機關及部門合作,謀求最適當的解決辦法,以維護人的正當利益及改善行政工作為目標。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對於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來回應廉政公署依法發出的意見或勸喻的部門或機關,應予以肯定、認同及鼓勵,畢竟,社會運作過程中大小事宜涉及面之廣,難免存在臂長莫及之處,因此,市民的監督與指正是必要的,不時發現需督促、糾正的不足之處,亦是意料中事,只要公心仍在,包容的胸襟還是值得推崇的。

廉政公署特意梳理了部份值得公開的案件資訊,以供廣大市民及各政府部門及機關知悉,曾在行政工作上有意作出努力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以資勉勵:

部門或機關

涉及事項

對廉政公署意見之回應

部門跟進內容

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文化局 關於青洲山及修道院的規劃及保育工作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分別對外表示會嚴格執行城規法及文遺法,確保對青洲山及修道院的規劃及保育工作符合法律規定。
交通事務局 巴士車身顏色區分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有序處理巴士以不同顏色來區分從事公共巴士及租賃的業務,並持續監察巴士公司張貼廣告的位置。
海關 關於秘書在免除上班日工作可獲補償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廢止有關免除上班日工作可獲補償的決定。
統計暨普查局 關於秘書人員超時補償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已通知轄下單位,糾正給予秘書人員超時工作的補償的不當做法。
衛生局 關於超出法定學歷要求的開考通告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廢止了違法開考通告及後續程序之一切效力。
治安警察局 關於向交通違例者提出準確資訊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加強培訓前線警員,向交通違例者提出準確資訊,並改善發出交通違法通知的流程。
身份證明局、治安警察局 關於臨時居留許可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身份證明局與治安警察局建立跨部門通報合作機制,協作完善居留許可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的程序中,有關覆核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有關身份的法定條件之工作。
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 關於教師出勤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加強監察理工教師出勤情況,並訂出相關管理規定。
環保與節能基金 關於資助監察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優化環保與節能基金資助的監察及取證工作。
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消防局 關於青洲坊更換防火閘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公開勸喻,承諾作適當處理。 權限部門承諾會檢視及切實履行自身職責,並加強跨部門的溝通協調,亦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社會工作局 關於社會融和計劃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優化社會融和計劃的通知內容,及考慮將有關資助計劃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
體育局 關於泳票退款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向投訴人退回泳票款項,並優化泳池使用規定,訂明出現惡劣天氣時的退款安排。
海關 關於出入口電子表格的資訊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在海關網頁補充車輛出口後再進口的資訊,並指示前線關員提醒申請者使用正確報關文件。
交通事務局 關於停車場管理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已處罰停車場管理公司監控錄像不完整的問題,並表示會加強巡視停車場監控系統運作及要求管理公司嚴格核查提供資料的準確性。
房屋局 關於大廈單位座號登記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已委託律師處理大廈單位座號登記錯誤的問題。
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關於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公開勸喻,承諾作適當處理。 將採取改善措施強化監察機制,依法執行退款處理機制,改進資助程序各環節及制訂明確的指引,逐步要求學校就大額資助項目提交經會計師核實的帳目,加強人員的迴避機制等。
海關 關於關員開設私人公司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海關已提起紀律程序,並作出撤職處分。
治安警察局 關於警員工作時睡覺、玩手機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治安警察局已提起紀律程序,並作出罰款處分。
治安警察局 關於勤雜人員病假期間經常離境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治安警察局已提起紀律程序,並作出撤職處分。

第四部分

宣傳教育

2021年為第七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年,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廉潔為年度首要任務,因此,在宣傳教育上,廉政公署重點開展廉潔選舉宣傳活動,爭取先機向廣大市民宣傳廉潔選舉的重要性,讓大眾認識選舉法律的規定,避免誤墮賄選陷阱,同時亦持續推行面對中小學生及公私營機構的廉潔宣教活動,向全澳市民推廣廉潔誠信意識。

一、廉潔選舉宣傳及其他比賽活動

2021年廉政公署舉辦了多項以廉潔選舉為主題、面向青年大眾的宣傳活動,包括廉潔選舉講座、“廉潔選舉知多啲”學校戲劇巡演、“廉政盃”辯論邀請賽、“廉潔選舉•全民響應”城市定向比賽、“2021廉潔選舉社區巡迴站”、微信問答遊戲和“廉潔選舉資訊廊”校園巡展等,將廉潔選舉的信息傳播到社會各階層。

(一)廉潔選舉講座

因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於2021年9月進行,廉政公署一如既往,應學校及社團/機構的邀請派員為學生、會員及員工舉辦廉潔選舉講座,透過常見的賄選例子,闡釋《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提醒“首投族”及市民大眾提防賄選陷阱,珍惜手中選票,避免誤墮法網。2021年3月至8月期間,廉政公署共舉辦9場廉潔選舉講座,參與人數共649人。

(二)“廉潔選舉知多啲”學校戲劇巡演

廉政公署於2021年3月至6月期間,於澳門各中學及大專院校開展“廉潔選舉知多啲”學校戲劇巡演活動,以“帶戲入校”的形式,為本澳23間中學及4間大專院校合共舉行32場的戲劇表演,觀看學生人數為4,369名。

廉政公署期望透過形象化的方式,透過戲劇向中學生及大學一年級學生傳遞廉潔選舉信息。廉政公署人員在戲劇表演結束後總結戲劇內容,並點出選舉常見的問題與迷思,藉以提醒學生莫受利益引誘而誤墮法網,明白廉潔選舉對自身及社會的重要性。

(三)“廉政盃”辯論邀請賽

廉政公署於2021年3月舉行了“廉政盃”辯論邀請賽,藉活動提供平台讓青年學生就選舉議題作深入討論,理性分析選舉的意義和價值,共同維護廉潔選舉。

活動獲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澳門城市大學、澳門旅遊學院共6所高等院校派出近百名代表參與,各校代表圍繞與廉潔選舉相關的辯題進行3場對賽。經過一番唇槍舌劍,由澳門科技大學奪得全場最佳隊伍獎項,澳門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獲優異獎。多所高等院校領導或代表,中華教育會、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代表,以及多所中學的老師和學生出席活動,參與者近350人。

(四)“廉潔選舉•全民響應"城市定向比賽

廉政公署於2021年5月16日首次舉辦城市定向比賽,冀藉活動讓參賽者身體力行,將廉潔選舉信息傳遍全城。比賽有超過100個隊伍報名參加,廉政公署以抽籤的形式抽出30隊參賽隊伍。百多名參賽者當日以3至4人為一隊,從塔石廣場出發,限時內到訪多個站點,完成與廉潔選舉相關的任務。活動反應正面,參加者認同活動有助加深對選舉法律的認識,令更多市民關注及支持廉潔選舉。

(五)2021廉潔選舉社區巡迴站

為將廉潔選舉的資訊帶入社區,加強宣傳的深度,廉政公署於7月在祐漢街市公園舉行“2021廉潔選舉社區巡迴站”活動(原定在氹仔花城公園側和筷子基宏開宏建休憩區舉行的場次因疫情關係取消),提升市民的廉潔選舉意識。

活動現場除設有攤位遊戲、短劇演出、微信有獎問答遊戲之外,還設選舉資訊展覽,提醒市民在立法會選舉期間須注意的事項,以免墮入法網。廉潔義工隊成員更走到街頭,邀請附近居民一起參與問答遊戲,身體力行支持廉潔選舉。

(六)微信問答遊戲

為吸引更多市民關注及認識廉潔選舉,廉政公署透過微信公眾號推出了3個以廉潔選舉為主題的微信問答遊戲。

遊戲“廉潔選舉X光機”及“廉潔選舉步步識”先後於2021年5月及8月推出,透過線上答題形式,將廉潔選舉的信息推送到市民手上。此外,又於立法會選舉前夕推出“睇睇片.齊齊識”廉潔選舉問答遊戲,透過顯淺易明的動畫短片,進一步向市民宣揚廉潔選舉的重要性。3次遊戲均得到市民踴躍響應,合共錄得超過53,000人次參與。

(七)“廉潔選舉資訊廊”巡迴展

廉政公署於2021年5月至9月期間,在本澳中學、大專院校、澳門科學館展覽廳、社團會址、社區中心、青年中心及老人中心等舉辦近50場“廉潔選舉資訊廊”巡迴展,透過播放廉潔選舉短片、宣傳展板、兒童填色創作及問答遊戲等,直接將廉潔選舉的信息帶入校園及社區。

(八)多渠道宣傳廉潔選舉信息

廉政公署亦透過多種渠道傳揚廉潔選舉信息,全方位呼籲市民共同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包括:

1. 專題網頁:開通“2021廉潔選舉專題網頁”,讓市民更方便及更全面地獲取與廉潔選舉相關的詳盡資訊。

2. 義工宣傳:組織義工於選舉前夕前往本澳人流較多的區域,包括中區、皇朝區、祐漢區、黑沙環區及高士德區的街頭,派發選舉宣傳單張,張貼宣傳海報,身體力行,呼籲市民支持廉潔選舉,提防賄選陷阱。

3. 圖文包:為配合市民利用新媒體獲取資訊的習慣,廉政公署透過微信公眾號,以常見的選舉違法行為為藍本,製作成案例短片及動畫,透過微信等社交網絡平台以圖文包方式呈現,持續傳播廉潔選舉信息,讓市民能夠知法守法。

4. 媒體廣告:廉政公署透過報章廣告、報章專欄刊登以廉潔選舉為主題的漫畫故事或選舉資訊,並運用電子媒介,每日不同時段在中、葡文電台和電視台播出內容多樣的廉潔選舉廣告、廣播劇及宣傳短片,廣泛傳播廉潔選舉的資訊。

5. 互聯網廣告:廉政公署在本澳較多人瀏覽的網頁、手機APP和社交平台上載廉潔選舉信息,務求讓更多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接收到廉潔選舉的信息。

6. 公共地方的廣告:燈柱廣告旗、街道欄杆橫額及天橋橫額、城市宣傳廣告牌、大型戶外廣告板、公共停車場大型廣告牌及燈箱廣告等。

7. 公共部門和企業設施的廣告:分別獲市政署、體育局、治安警察局、行政公職局以及澳門電訊借出設施外牆廣告位及窗橱等,擺放廉潔選舉大型宣傳廣告。此外,於14個公共部門(包括身份證明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社會工作局等)或其轄下之服務中心約50個公眾接待區,以及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全部支行網點(36間)播放廉潔選舉廣告,讓市民使用政府服務或處理銀行業務時,可輕鬆接收“廉潔選舉”的信息。

8. 巴士廣告:在巴士車身及車廂內投放廣告,並在巴士車廂內的電視屏幕播放廉潔選舉廣告及宣傳短片。

9. “諮詢奉告”電視節目:透過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諮詢奉告”節目,廣泛宣傳《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及參選團體的注意事項,讓選民及選團知法守法,共同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

10. 製作印刷品及宣傳品:印製2021廉潔選舉海報及宣傳單張,同時製作不同種類的宣傳品,在不同場合向市民派發,以宣揚廉潔選舉信息及反賄選熱線。

二、公私營機構防貪教育

2021年,廉政公署舉辦各種不同類型的講座及座談會合共437場,有28,720人次參加,主要對象為公務人員、商業機構僱員、普羅市民、青少年、大專及中小幼學生。統計數字詳見下表:

2021年各類講座及座談會統計總表

主題

對象

場數

人數

廉潔奉公、持廉守正、財產及利益申報、公務採購

公務人員

62

2,769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

私人機構、公共部門、教育機構

38

1,717

廉潔意識

社團、政府部門

7

240

誠信教育

青少年學生

321

23,345

廉潔選舉

學生、公營機構

9

649

總計

437

28,720

(一)公務員廉潔講座

為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的廉潔意識以及公共部門的誠信文化,廉政公署持續為公務員和公共部門舉辦“廉潔奉公"、“持廉守正"、“公務採購"和“財產及利益申報"等不同主題的倡廉講座,全年舉辦了62場講座,有來自16個部門/機構共2,769名公務員參加。

(二)持續更新“公務員廉潔資訊網”及推出網上學習課程

廉政公署於2020年11月推出了“公務員廉潔資訊網”,深入淺出介紹職務犯罪等的相關概念,2021年廉政公署更新了專頁內多個欄目的內容,向公職人員介紹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專職性原則及其他相關聯的職務犯罪的規定。另為配合社會推行線上學習的趨勢,廉政公署與行政公職局合作開辦“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以單元形式介紹公職人員應遵的各項義務和廉潔操守,透過網上自學提升公職人員誠信守法意識。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開辦了2班“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合共208名公務員報名參與,效果良好。

(三)私營機構廉潔講座

2021年,廉政公署持續為民間社團、私人機構及教育機構舉辦《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介紹法律條文,並按不同界別人士、機構設計個案內容,向銀行職員、酒店員工、中小企業和受資助機構人員舉辦座談會共38場,參加人數有1,717人次。

三、青少年廉潔教育

廉政公署持續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與教育界共同攜手,向兒童及青少年宣揚廉潔與誠信文化。2021年,廉政公署舉辦321場不同類型的宣教活動,向23,345名青少年、中小學生宣傳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2021年各項青少年講座、活動參加人數統計總表

項目

場數

人數

大專生誠信講座

12

645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85

5,485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

15

1,256

廉潔新一代

119

3,549

“威廉陪你過兒童節——動物角落選領袖”特別活動

28

880

“愛•誠信”小學廉潔周活動

30

7,161

“廉潔選舉知多啲”學校戲劇巡演

32

4,369

總計

321

23,345

(一)大專生誠信教育

1. 大專生誠信講座

廉政公署一直與澳門各大專院校保持聯繫和合作,並持續舉行“大專生誠信講座”,講座內容以《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為主導,配以主題短片,向學生剖析行賄和受賄的構成要件,讓學生反思貪污為社會和個人帶來的禍害,養成對貪污零容忍的態度。2021年澳門大學及澳門科技大學參加了講座,舉辦場次共12場,參與學生人數為645名。

2. 創設實習機會讓青年學生參與廉潔推廣

廉政公署於2021年拓展與大專院校的合作模式,首度為本澳2所大專院校共5名學生提供實習機會。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聯同廉政公署人員入校及走進社區,向中、小學生及市民大眾宣揚誠信及廉潔選舉信息,並參與廉潔選舉宣傳工作活動,以及參與拍攝廉潔選舉廣告,身體力行支持廉政公署的倡廉教育工作。

(二)中學生誠信講座

1.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由廉政公署派員向中學生講解與誠信有關的主題,針對不同的成長階段設計主題內容,並藉個案短片、生活例子及社會時事等多元化方式,引導中學生討論和思考誠信操守的重要性。

2021年共16間學校參與“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舉辦了講座共85場,學生人數達5,485名。

2.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

廉政公署為應屆中學畢業生舉辦“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透過案例及深入淺出的法律講解,令中學生在踏足社會前了解更多澳門現行的反貪法律及防貪知識,提高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期望學生能知法守法,免墮職場貪污陷阱。2021年共有9間學校參加了此講座,舉辦場次共15場,參與學生人數為1,256名。

(三)中學廉潔周

廉政公署每年均與本澳不同中學舉辦“廉潔周"活動,在校園內進行以“廉潔和誠信"為主題的系列專題活動,讓學生對相關議題有更深入的認識及反思。

2021/2022學年廉政公署轉變過往與學校合辦“廉潔周"的模式,續為青少年誠信大使提供實踐機會,由誠信大使構思合適的倡廉活動,將廉潔信息持續在校園內傳播。2021年11月,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的誠信大使便率先在校內舉辦“誠信標語創作比賽”及“線上問答遊戲”,積極發揮朋輩傳誠的良好效果。

(四)“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多年來已成為廉政教育的品牌活動。2021年,共舉辦了119場“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活動,參與小學共20間,學生人數3,549人。而為令活動更能吸引小學生,廉政公署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參觀區域“廉潔星系"更增設VR(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及AR(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遊戲設備,強化“廉潔選舉"宣傳,讓學生或參觀人士透過AR技術分辨何謂賄選行為,並在過程中認識賄選的後果,寓學習於遊戲。此外,為配合廉政公署發展智能機械人協助推行廉潔教育的計劃,2020年研發的廉政公署卡通代表人物——“‘威廉’AI智能機械人”已於2021年開始正式投入服務,擔任小學廉潔教育的輔助導師,與小學生進行課堂互動,深受同學們歡迎,有助提升誠信教育成效。

(五)“愛•誠信"小學廉潔周活動

“愛•誠信"小學廉潔周活動自2020學年推出以來,深受學校歡迎。活動以一周為期,配合校方的教學安排,於午間或課堂,透過攤位遊戲、學科活動、誠信故事或短片欣賞、VR遊戲及展板問答遊戲等,向小學生宣傳誠信廉潔信息。

2021年,廉政公署持續派員入校開展“愛•誠信”小學廉潔周活動,並分別到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聖保祿學校、培華中學(小學部)、氹仔中葡學校及鮑思高粵華小學與學生玩遊戲、講故事,參與學生共7,161名。其中,培華中學(小學部)更於廉潔周期間舉辦班級誠信活動,包括誠信標語創作、“誠”語書法臨摹和誠信書籤製作工作坊。

(六)“威廉陪你過兒童節2021——動物角落選領袖”

配合立法會選舉年,廉政公署在6月至7月期間進行了“威廉陪你過兒童節2021——動物角落選領袖”活動,對象為小學一至二年級學生,讓初小學生在玩遊戲、聽故事及模擬投票的過程中,學習公平選舉的重要。舉辦場次共28場,共有來自11間學校880名小學生參加。

(七)持續更新“誠信教育資源庫”

為豐富“誠信教育資源庫”的教學資源,向教師提供合時及適用的誠信教材,廉政公署在2021年挑選15份“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的獲獎教案,整理並上載至“誠信教育資源庫”,按教學對象分成中學、小學及幼兒篇,供教育工作者瀏覽及選用。同時更新“兒童誠信故事區”,創作以小學生為對象的誠信故事,輔以故事圖卡、故事動畫聲音導航、小手工等,讓老師及家長直接在線上播放故事並使用相關教學資源。

(八)成立“誠信教材顧問小組”

為了深化和擴展面向中、小、幼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廉政公署邀請非高等教育的學校及曾參與“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的現職教師,組成了“澳門廉政公署誠信教材顧問小組",並已投入運作。

“誠信教材顧問小組"是廉政公署與教育界深化合作的試行計劃,涵蓋中小幼三個教學階段,由來自本澳29間學校的53名教師組成,成員除任教品德公民及中、英、數等主要科目外,還包括資訊科技、視覺藝術等,另有部分成員為“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的獲獎老師。

各成員將定期向廉政公署提交教案,經本澳高等院校代表及教育團體代表組成的專家組審閱後,提供予本澳教師使用。此外,還會邀請小組教師協助試教由廉政公署自行編寫的教案及教材資源,聽取其意見,進一步豐富及更新廉政公署“誠信教育資源庫"內容,令相關教材能更貼近教學實際需要,更適合教師在課堂中應用。

(九)“校園傳誠”——青少年誠信大使培訓及校園實踐計劃嘉許禮暨優秀隊伍本地活動體驗日

為向青少年宣揚廉潔誠信的信息,鼓勵青少年將廉潔意識積極帶入校園及生活各層面,廉政公署於2020/2021學年首次舉辦的“校園傳誠”——青少年誠信大使培訓及校園實踐計劃,吸引了13間學校派出共87位中學生參與。

2021年1月至3月,87位青少年誠信大使於學校開展倡廉活動,除了有展板、攤位遊戲、標語及海報創作外,更有話劇、定向活動、漫畫、微電影、創意人物設計等,各校參與活動人數由百餘至三千人不等。其後,廉政公署按各隊所提交的活動報告及所開展的倡廉活動的規模、創意及資源運用等,評選出10隊優秀隊伍。

2021年4月17日廉政公署假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舉行了“校園傳誠”——青少年誠信大使培訓及校園實踐計劃嘉許禮,向表現突出的誠信大使頒發獎項。此外,10隊優秀隊伍近50名的誠信大使及其指導老師,參加了由廉政公署悉心安排的活動體驗日,內容包括參觀立法會,以加深對本澳立法機關運作及日常議會工作的認識,以及參加體驗活動,加強團隊合作。

四、社區推廣工作

(一)社區辦事處接收的投訴、舉報及諮詢

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及氹仔社區辦事處繼續發揮應有功能,為市民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及諮詢渠道。兩社區辦事處在2021年共接獲投訴或舉報、求助諮詢及簡單查詢合共485宗,較2020年的588宗減少了103宗。資料詳見下表:

2021年兩社區辦事處接待市民統計表

投訴或舉報

求助諮詢

簡單查詢

親身

書面投訴

親身

電話

15

10

42

251

167

小計:25宗

小計:460宗

總計:485宗

2021年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共收到投訴或舉報和查詢412宗,其中投訴或舉報,以及求助諮詢共57宗,簡單查詢為355宗。

至於氹仔社區辦事處,由於辦事處自8月起進行內部裝修,暫停對外開放,2021年共有投訴或舉報和查詢73宗,較去年減少了53宗。其中投訴或舉報,以及求助諮詢共10宗,簡單查詢為63宗。

完成翻新工程後,氹仔社區辦事處將打造成以服務青年及社團為主的誠信教育基地,積極走進社區,發揮更大的社區廉潔教育功能。

(二)拓展社區關係

1. 與社團合辦“2021廉潔社區共‘誠’長互動教育劇場”

為加強與社團的合作關係,善用社團的社區網絡,廉政公署在11月至12月期間,分別與聖公會樂天倫賭博輔導暨健康家庭服務中心、澳門明愛泉仁樂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氹仔家庭成長軒、驛站——工聯屬下服務中心及街總祐漢社區中心共5個社區團體合作,舉辦以親子為對象的“2021廉潔社區共‘誠’長互動教育劇場”,以“帶劇入社區”的方式,讓小朋友和家長透過戲劇欣賞、肢體遊戲、互動討論及手作工作坊,與話劇角色一起經歷“誠信”小考驗,明白個人誠信必須從根本做起,堅守誠信才能奠下穩固的信用根基,正向成長。社團對是次合辦活動的模式表示歡迎,建議廉政公署日後再舉行同類活動,令廉潔教育工作更深入社區。

2. 聯合國國際反貪日系列活動

為配合12月9日“聯合國國際反貪日”,廉政公署於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間,舉辦以大會年度主題:“Your right, your role: Say no to corruption”(你的權利,你的作用:對腐敗說不)的系列宣傳活動,包括製作新一輯“聯合國國際反貪日”宣傳短片、推出互聯網專頁、舉辦創意急口令徵集活動,並製作主題圖文包,在電台、手機APP、巴士車廂和公共部門公眾電視屏發放廣告或宣傳片,以提醒本澳市民,不論男女老幼、各行各業,每個人在打擊貪污上,都可以發揮積極作用。對貪污零容忍,勇於舉報,對腐敗說不。

其中創意急口令徵集活動以“貪污零容忍”、“鼓勵市民親身向廉政公署投訴或舉報”為主題,於11月15至30日期間,展開網上徵集活動,共徵集到437份作品,參與人數326名。廉政公署在徵集活動中挑選出20份優異作品以作獎勵,有關作品將在日後的宣傳推廣活動中使用。

3. 參與社區活動

2021年,受疫情影響,部分社區活動暫停,但廉政公署在盡可能的情況下繼續參與社區活動,包括在“2021年六•一國際兒童節”園遊會設置攤位遊戲,寓教於樂,向市民尤其兒童宣揚廉潔意識,此外,還積極組織員工及義工參與“公益金線上百萬行"活動。

4. 社區廉潔教育

廉政公署2021年共接待了6個機構及團體組織參觀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包括: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澳門大學滿珍書院、澳門法務局“普法動力”青少年義工團隊、亞洲法律學生公會澳門分會澳門大學支會、濠江中學,以及行政公職局公職福利處組織的公務員親子家屬等,透過講座及參觀辦事處的教學設施,加深對廉政公署的了解。

5. 媒體宣傳

廉政公署透過各種方式,包括各類廣告、新聞發佈、互聯網及新媒體宣傳廉潔意識,鼓勵市民舉報貪污,支持澳門的廉政建設,並持續加強在新媒體的宣傳力度,令廉潔資訊更快更準確地接觸到目標群體。在2021年,廉政公署透過微信公眾號,持續推送不同形式的圖文包,生動地向市民大眾傳達廉政公署及廉潔的資訊,閲覽總人次達12萬6千多人,而廉政公署微信公眾號關注人數累計已逾1萬人。

6. 廉潔義工隊

廉政公署於2020年完成招募新一批“廉潔義工隊”及“廉潔義工隊——親子義工團”成員,在2021年,義工們繼續積極協助各項宣教工作,超過200名義工參與了廉政公署為其安排的22場活動,包括培訓、參觀及宣傳工作。適逢2021年為立法會選舉年,“廉潔義工隊”成員亦身體力行參與廉潔選舉宣傳工作,包括協助比賽活動、街站、派發傳單、拍攝宣傳短片等,發揮個人力量,將廉潔選舉意識向身邊社群推廣。

為了感謝“廉潔義工隊”成員長久以來對澳門廉政建設的支持,廉政公署在11月特意舉辦“廉潔路上.有你同行"2021廉潔義工嘉許禮,答謝在過去兩年積極協助廉政公署不同類型宣傳工作的傑出義工。

第五部分

對外交流與培訓

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發以來,廉政公署的對外交流及外地培訓工作改變了以往的模式,多以線上形式參與會議、研討會,以及培訓課程等,繼續與內地、香港,以及國際組織,共同為廉政建設工作作出貢獻。

一、接待來訪

為配合防疫政策,廉政公署於2021年沒有接待外地的來訪團。本地方面,由於本澳疫情相對穩定,廉政公署於2021年2月及3月份,分別接待了澳門反洗錢師專業協會及金融情報辦公室代表團,進行工作交流,並探討開展各項合作計劃。

二、外訪及參與區域、國際會議

鑒於內地與本澳疫情相對穩定,廉政公署於2021年1月及2月,兩度赴廣東省大灣區9個城市,拜訪了廣東省紀委監委和各市的紀委監委,同時亦考察了廣東省及9個市的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及其他廉潔模範企業,為繼續與內地同行建立更緊密關係而努力。

廉政公署與香港廉政公署繼續保持良好合作伙伴關係,於2021年2月18日,廉政公署領導與香港廉政專員白韞六等同仁舉行視像會議,就澳港兩地廉政建設工作交換意見,亦針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進行了討論及交流,以及探討深化澳港兩地之間的合作關係等。

在國際事務方面,儘管全球疫情仍然嚴峻,但國際組織採用線上形式進行會議,使廉政公署於2021年得以持續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保持良好溝通,積極履行作為國際組織成員的義務。2021年,廉政公署以視像方式參加的國際或區域會議如下:

——2021年5月,先後參加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IOI)亞洲區區域會議,及國際申訴專員協會(IOI)的會員大會。
——2021年7月,參加了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舉辦的會員全體會議。
——2021年8月,參加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IOI)亞洲區理事會幹事選舉。
——2021年11月,透過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邀請,廉政公署派員參與“第一屆全球反腐敗執法機構行動網絡(Global Operational Network of Anti-Corruption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GlobE Network)會議”。

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工作

2021年12月13日至17日,應國家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邀請,廉政公署派員以視像形式參加《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九屆締約國會議。會議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市舉行,是次會議有152個國家、共2,133名與會者分別以親身或線上模式參加。

有關會議審議了8項決議草案和2項決定草案,涉及的問題包括預防腐敗、審計機構的作用、資產追回、執法機關合作和落實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政治宣言等等。

四、人員培訓

儘管全球疫情持續肆虐,廉政公署人員仍可以線上模式參加培訓。廉政公署於2021年派員參加了多項由國際組織舉辦的研討會、工作坊及培訓課程,不斷加強廉政公署人員的業務知識及提高工作水平,相關組織包括:國際申訴專員協會(IOI)、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世界銀行(World Bank)、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亞洲開發銀行(ADB),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

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積極為人員開展內部培訓。在2021年,舉辦了“反洗黑錢知識”講座,邀請本澳專業機構為廉政公署人員進行有關反洗黑錢知識方面的培訓,適時掌握國際金融領域的清洗黑錢趨勢和發展,持續提升人員的執法水平和行動能力。

因應特區政府調整公共採購程序的各項門檻金額,廉政公署在5月至6月期間,邀請資深導師為廉政公署人員舉辦“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公務採購)之開支制度”課程,透過導師的詳細講解及實例分析,讓人員對澳門現行的公共採購制度有更全面及深入的了解,從而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確運用及準確闡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達至依法辦事、依法監督的目的。

第六部分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市 政 署

公 告

“為市政署車輛提供保養及維修服務”

第005/DGF/2022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現為“為市政署車輛提供保養及維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提交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保證金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元壹拾壹萬伍仟元正($115,000.00)

組別B:澳門元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正($188,500.00)

組別C:澳門元貳萬壹仟肆佰元正($21,4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而本署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體 育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1-ENF-ID-2022)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公 告

第10/P/22號公開招標

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0/P/22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靜脈輸注液產品”,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最新情況及配合特區政府防控工作,故截標及開標日期已更改。

有關截標日期由原定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現更改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公開開標日期由原定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現更改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同一地點舉行。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1/P/2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和供應產前保健和性傳染病血清學檢測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肆元整($4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2/P/2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和供應病毒性肝炎血清標誌物檢測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壹元整($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玖萬元整($19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3/P/2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及公共衛生臨床中心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壹元整($7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叁拾壹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整($315,347.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4/P/2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3.0T磁共振掃描儀連設計和裝修承攬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壹佰貳拾玖元整($12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捌拾捌萬元整($88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8/2022)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無特定病原體級動物實驗中心及ISO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認證實驗室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元正(澳門元533,3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更改公開招標之截止日期及公開開標日期)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公告:

就澳門大學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於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有關“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6G太赫茲通訊、100G以太網背板測試平臺及超低溫電路(公開招標編號:PT/002/2022)”公開招標之遞交標書期限已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早上十時。

就澳門大學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刊登於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有關“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三維微細加工系統及腦機交互平台(公開招標編號:PT/004/2022)”公開招標之遞交標書期限已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早上十時。

就澳門大學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刊登於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有關“為澳門大學澳門中藥檢測中心供應及安裝2022年度之檢測設備(公開招標編號:PT/007/2022)”公開招標之遞交標書期限已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早上十時。

就澳門大學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刊登於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有關“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22年度科研及教學實驗課程儀器設備(公開招標編號:PT/009/2022)”公開招標之遞交標書期限已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早上十時。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5/DSAMA/2022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客運碼頭及相關設施提供保安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保安服務。

6.6 競投者須符合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之有效的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6.7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8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400.00(澳門元肆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518,000.00(澳門元伍拾壹萬捌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在外港客運碼頭一樓海事及水務局會議室(先於外港客運碼頭入境大堂旅客詢問處門前集合)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0%

人力儲備及資源投放計劃:20%

競投者的過往經驗:20%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飛灰堆填區建造」工程

公共工程承攬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固化飛灰物的堆填坑和回填固化飛灰物。

5. 施工地點:位於氹仔機場大馬路的建築廢料堆填區內的指定位置。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唯基樁部分則以系列價金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2,370(二千三百七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5(五)個工程節點:

——工程節點1:最長施工期為360(三百六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2:最長施工期為570(五百七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3:最長施工期為870(八百七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4: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三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或5個堆填坑全數填滿為止);
——工程節點5:最長施工期為180(一百八十)工作天,由工程節點4的完成日(不包括當天)起計算。

(競投者須按照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的規定指明各施工期)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1,000.00(澳門元壹仟元整)。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英語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具經認證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語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6,000,000.00(澳門元壹仟陸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環境保護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0%;
——施工期:20%;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價格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之公開招標競投,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最新情況及配合特區政府的防控工作,故截標及公開開標日期已更改。

有關之截標日期由原定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更改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公開開標日期由原定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更改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通 告

第78/IH/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3/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樓宇管理廳廳長聶華英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及附屬單位主管人員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該廳人員及附屬單位主管人員因結婚、成為母親或父親、親屬死亡及患病作出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該廳及附屬單位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年假轉移的申請。

二、授予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廖東明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處人員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該處人員因結婚、成為母親或父親、親屬死亡及患病作出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授予法律事務處代處長胡麗逢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處人員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該處人員因結婚、成為母親或父親、親屬死亡及患病作出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該處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年假轉移的申請;

(四)針對房屋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違法行為提出控訴;

(五)在司法機關代表房屋局以當事人的身分提起訴訟程序、處理及參與有關的訴訟及程序及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在任何司法訴訟中行使撤回請求、捨棄請求、進行和解、出席任何會議又或申請或同意延期進行會議、接受傳喚或通知、簽署文件等事宜。

四、轉授予樓宇管理廳廳長聶華英簽署該廳及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告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五、轉授予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廖東明簽署該處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六、轉授予法律事務處代處長胡麗逢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處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告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立法會的除外;

(二)簽署該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報章上刊登的公告;

(三)批准提供與該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所有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八、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九、本授權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對行使本批示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十一、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可以轉授。

十二、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