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黃穎欣——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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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暉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吳傑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江清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彭茜欣、陳嘉雪及李駿豪——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何海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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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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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潔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偉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藝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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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投考人龍善衡,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定期委任的主任書記員布文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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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應王錦江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海恩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媛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韓靜擔任區域發展廳廳長;

黎宇明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

鄧慶堅擔任協調發展處處長;

羅景文擔任交流合作處處長;

黎輝博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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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趙昊翔——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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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礦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礦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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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規 劃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璇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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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鍵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鄭啓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鄭啓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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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雅燕、吳志堅、何嘉茵、李嘉玲及陳詠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愛怡及許培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廖小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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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羅俊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梁淑敏及蘇世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雪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向錦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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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湛耀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9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鄭健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8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訂定為87,087.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高兵,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6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許和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6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小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3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Paulo Osorio de Barro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9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鍾偉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2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高少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9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勤雜人員李養好,供款人編號60229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容體,供款人編號60485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上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Isabel Alexandra Gomes de Carvalho,供款人編號60626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上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供款人編號61934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旅遊學院客座教授John Ap,供款人編號62079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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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曉慧,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段活文,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羅志權,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羅百富,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雷雅聰,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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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澳門紅樹林國際跨境電子商務一人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2/2022

———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提供城市設備(城市資訊亭、巴士候車亭)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22年8月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95A簿册第138頁至150頁繕立之《提供城市設備(城市資訊亭、巴士候車亭)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甲方——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乙方——是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提供城市設備(城市資訊亭、巴士候車亭)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的法人,即德高(澳門)有限公司;

三、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四、城市設備——是指城市資訊亭及巴士候車亭;

五、監察實體——是指由甲方指派負責監察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第二條

標的

在批給期限內,乙方按照合同的規定,以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之方式,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

第三條

批給期限

一、自合同生效日起,本批給的期限為十五年,但不影響因雙方協議而消滅批給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且不影響本條第五款的規定。

二、乙方必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計三年內按照附件三第三條所定的安裝期限完全裝妥載於附件一的城市資訊亭及其相關設備,但屬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且經監察實體許可的情況除外。

三、乙方必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計五年內按照附件四第三條的規定分階段完全裝妥載於附件二的巴士候車亭及其相關設備,但屬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且經監察實體許可的情況除外。

四、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的城市設備的具體位置將於簽署本合同後由監察實體與相關權限部門商議後再訂定。

五、批給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個月,雙方將就或有的續期意願通知對方,而甲方將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的評核結果評估續期的可行性及以最長五年的期限續期。

第四條

監察實體

一、合同內有關城市資訊亭的監察實體為市政署,並由其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及執行合同。

二、合同內有關巴士候車亭的監察實體為交通事務局,並由其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及執行合同。

三、監察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尤其是定期及不定期的現場巡查、對乙方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等,以監察乙方所提供的服務的素質及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四、乙方須執行由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作出的指令,並提供監察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資料以及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的便利。

五、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監察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察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

歸屬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乙方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五、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第六條

歸屬的價值

一、因本批給期滿或甲方根據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甲方。

二、倘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第七條

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自批給生效日起計五年後將城市設備的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十二個月通知乙方。

三、在贖回的情況下,乙方除獲得上條所指的補償外,尚有權獲得賠償,該賠償金額以剩餘的批給年數與通知贖回的前五年內業績最好的三年的淨利潤平均數的乘積計算。

第八條

回報

一、乙方須每年向甲方繳付澳門元MOP 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正)作為城市資訊亭的回報,以及每年繳付澳門元MOP 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正)作為巴士候車亭的回報,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城市資訊亭的回報自本批給生效日起首三年獲豁免;而巴士候車亭的回報自本批給生效日起首五年獲豁免。

三、回報須於每年的首九十日內支付,不足一年的則按比例支付,且乙方須於上款所指的豁免期限屆滿之年的翌年的九十日內,向財政局按比例支付獲豁免之年剩餘月份的回報,即乙方除須於2026年開始支付城市資訊亭的回報外,亦須於該年度按比例支付該項目2025年的回報,並須於2028年開始支付巴士候車亭的回報以及於該年度按比例支付該項目2027年的回報。

四、倘批給因任何原因而消滅時,回報應在消滅之日起計九十日內支付。

五、倘乙方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所指的法定利率計算。

第九條

確定保證金

一、乙方須向甲方提供以下金額的銀行擔保作為確定保證金,以確保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及用作繳付倘有的罰款及賠償。

(一)城市資訊亭的確定保證金為MOP 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圓正);

(二)巴士候車亭的確定保證金為MOP 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

二、如乙方未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合同要求的款項或被科處的罰款,則甲方得自行在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款項。

三、當甲方按照合同之規定動用保證金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四、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乙方將獲返還保證金。

五、確定保證金不生利息,提供、重置、補足或提取確定保證金的一切稅項與費用,皆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因提供本合同標的服務所涉的一切開支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但本合同另有特別指明者除外。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甲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地位轉移

未經甲方預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全部或部份轉移本合同地位,也不得將本合同衍生的權利全部或部份轉移。

第十二條

拆卸前合同裝置的設備

一、甲方負責移走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及設置的城市設備。

二、倘甲方有需要可要求乙方代為移走設備,此情況下甲方將向乙方支付在拆卸前由雙方協議釐訂的費用。

第十三條

安裝位置和技術資料

一、所有城市設備的安裝日期及地點的詳細資料及技術資料說明須由監察實體審核,而乙方須於訂立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列的優先安裝的城市設備資料,以便監察實體作出審核。

二、監察實體將於收到上述資料後九十日內核准有關地點及技術資料。

三、倘監察實體不核准所提出的任何地點,應通知乙方並簡要說明理由。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乙方應將新地點提交監察實體審核,並須配合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即乙方提交新的地點,以及由監察實體作出審批的期間分別縮減至三十日及九十日的一半。

第十四條

安裝計劃

一、乙方須於上條所指裝置地點獲核准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提交城市設備的安裝計劃,供監察實體核准。

二、監察實體須在十五日內核准上款所指的安裝計劃。

三、城市設備的安裝工作須經監察實體核准後方可開始進行,乙方須於第一款所指的計劃獲核准後的六個月內完成有關安裝工作。

四、城市設備的拆卸與安裝之間的時間不得超過一星期,但經監察實體明示許可者除外。

第十五條

城市設備的數量

乙方必須按照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指的計劃提供及安裝以下的城市設備:

(一)不少於一百五十個城市資訊亭;

(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個巴士候車亭。

第十六條

城市設備的技術和功能要求

一、所有裝置的城市設備必須符合或優於附件三及附件四所列的技術及功能要求。

二、所有城市設備都應使用全新的和高品質的材料。

第十七條

城市設備的設計

一、擬裝置的城市設備須具時代感及與澳門社會面貌兼容的設計,並結合智慧城市及環保減排的元素,相關的設計需提交版權聲明書。

二、乙方須以無償租賃方式,於巴士候車亭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適當身份提供有關流動電信服務的機構提供安裝設備的空間,以便將來提昇5G等網絡覆蓋;倘有關擴展需求涉及收取費用,乙方須按成本價格計算;乙方須為相關設備提供電力接駁,相關電力費用以實報實銷計算。

三、乙方須以無償租賃方式,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於指定的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亭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適當身份提供有關WiFi服務的機構提供安裝設備的空間,以便向公眾提供WiFi服務;倘有關擴展需求涉及收取費用,乙方須按成本價格計算;乙方須考慮WiFi無線接入點設備的擋板物料的無線信號穿透性;乙方須為相關設備提供電力接駁,相關電力費用以實報實銷計算。

四、乙方須協助甲方於指定的城市設備無償作出人流數據收集,而所收集數據屬甲方擁有。

五、監察實體可使用上述數據,而乙方也可在經監察實體同意並按照監察實體訂定的條件使用上述數據。

第十八條

行人通行及無障礙通道

在安裝城市設備時,乙方必須遵守現行有關行人通行和無障礙通道的規範和指引。

第十九條

基礎建設工程

一、乙方必須為城市設備本身及其周邊的裝置和運作進行所有必要的基礎建設,並負責支付接駁至公共電訊網絡及電力的有關費用。

二、乙方須自行取得上款所指工程所需的准照及許可。

第二十條

月度報告

乙方須於每月首十五日內就上月進行的裝置活動分別向相關監察實體提交一份載有下列資料的月度報告:

(一)設備數量和類型;

(二)繪製準確的設備位置圖;

(三)在裝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設備裝置的接納

一、第十五條所指的城市設備完成裝置後,乙方須通知監察實體進行檢收。

二、監察實體應在收到上款所指通知後最多兩個月內就設施已經檢收而發出通知,倘無通知則視作已獲接納。

三、下列情況構成不接納檢收的理由:

(一)裝置的設備數目與第十五條所列的數目不符;

(二)設備不符合附件三及附件四的規定;

(三)設備的位置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由監察實體核准的安裝地點;

(四)不進行第十九條所指的基礎建設工程;

(五)不遵守其他適用的法律、規章或合同規定。

四、監察實體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將不被接納的設備拆除,且須在十五日內重新安裝以供檢收,並適用上述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資訊亭更改安裝地點及數量

一、監察實體每年可決定更改任何已裝置的城市資訊亭的位置及數量,但須最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而乙方須無償作出配合。

二、上款所指更改的數量如下:

(一)增加或減少城市資訊亭的數目:五個;

(二)更改已裝置的城市資訊亭的地點:五個。

第二十三條

巴士候車亭更改安裝地點及數量

一、鑒於任何需要配合道路運輸的理由,監察實體每年可決定更改任何已裝置的巴士候車亭的位置及數量,但須最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而乙方須無償作出配合。

二、上款所指更改的數量如下:

(一)增加或減少巴士候車亭的數目﹕七個;

(二)更改已裝置的巴士候車亭的地點:七個。

第二十四條

清單及地理位置顯示

一、乙方必須恆常更新已裝置城市設備的資訊清單及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上顯示其地理位置,並包括下列資料:

(一)各項設備的種類、型號及識別編號(每個位置編配一個編號);

(二)地理坐標、地址及其補充,以及所在堂區;

(三)各項設備的照片;

(四)各設備的尺寸及佔用面積;

(五)使用狀況;

(六)各設備的面數及其登載訊息的類別。

二、上款所指清單,應由乙方分享到公開的互聯網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五條

電力及通訊供應

營運城市設備所需的電力及通訊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六條

清潔義務

一、乙方必須保持其裝置的城市設備處於清潔狀態。

二、乙方按下列計劃,定期清潔各項已安裝的設備,並清除所有未經許可張貼的海報和“塗鴉”:

(一)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必須對各城市設備作最少每週一次的清潔工作;

(二)所有“塗鴉”或未經許可張貼的海報須由乙方在巡查或獲知悉該事實後最多一日內清除;

(三)經監察實體通知的其他情況,乙方在獲通知後最多四小時內清除。

三、倘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重大傳染病,乙方須配合監察實體的指示對城市設備進行額外清潔。

四、乙方不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監察實體應通知乙方這種不履行情況,但不影響其他適用此情況的處罰;倘乙方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第二款所指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監察實體有權自行或透過其他實體替代乙方進行清潔,並有權向乙方追討所涉及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養義務

一、乙方必須將其裝置的城市設備保持其完整性及確保最佳運作狀態,避免因受使用和營運造成的自然損耗所影響。

二、上款所指的義務涵蓋所有因破壞行為、損毀、電力、機械、自然現象或其他故障而造成的損害,乙方須對有關情況進行修復,包括全部更換該等設備或其組件。

三、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應在發現需要維修之後的最短時間內履行,且不得超過下列最長期限:

(一)如對行人構成危險或發放錯誤資訊,為四個小時;

(二)如可作現場維修或更換組件,為三日;

(三)如需要完全更換設備,為三十日。

四、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尤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視為對行人構成危險:

(一)設備傾倒或處於不正確位置而導致阻礙行人;

(二)設備有銳角部分、暴露銳利邊緣或供電配件外露等。

五、乙方不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監察實體應通知乙方這種不履行情況,但不影響其他適用此情況的處罰;倘乙方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第三款所指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監察實體有權自行或透過其他實體替代乙方進行必需的保養工作,並有權向乙方追討所涉及的費用。

六、當監察實體認為有必要採取任何維修行動時,應通知乙方,而乙方須按第三款的規定作出維修。

七、各設備應設有一張載明號碼的標識牌(每個位置編配一個編號),以便透過該號碼反映所屬設備。

第二十八條

清潔及保養隊伍

一、在合同生效期間,乙方必須配備經受適當培訓且具經驗及專業的清潔及保養工作隊伍,以履行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隊伍須長期由一名負責人及一名代任人組成,其身份資料須於訂立合同之日送交監察實體。

第二十九條

管理及保養報告

一、乙方必須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分別向相關監察實體提交一份管理及保養報告,其內列明以下事項﹕

(一)城市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數據;

(二)記錄一切影響城市設備正常運作的問題,包括城市設備不妥善的事宜,並附文字及相片;

(三)接獲的任何投訴;

(四)城市設備正常運作的異常事件,包括災難、不可抗力的情況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其他事實;

(五)城市設備的檢查維修和定期保養記錄;

(六)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乙方得在管理報告中描述在城市設備觀察到的情況及建議所採取的適當措施,以改善所看到的異常情況或欠缺之處。

第三十條

城市設備的新技術

一、乙方須於合同生效後的第五年及第十年的第一個月結束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一份將在已有的城市設備裝置新技術或元件的更新資料,供監察實體審批。

二、在不妨礙下款的規定下,監察實體將於收到上述資料後九十日內核准有關新技術或元件的資料。

三、倘監察實體不核准上述資料,應通知乙方並簡要說明理由,而乙方須於三十日內再次提交有關資料供監察實體審批。

四、乙方須於接獲核准後的一年內完成安裝及使用上述所指的新技術或元件。

五、本條所指的新技術必須包括但不限於採用以下“智慧城市”及環保減排技術:

(一)完善甲方因城市發展所需而收集數據的設備,有關的數據可協助政府資源的投放作為參考,且數據由甲方擁有;

(二)城市設備的新功能(例如智慧城市的基礎建設、對民防工作及有利數據收集/發放的功能等);

(三)減少城市設備的能源使用或改用環保能源。

六、經監察實體批准的新技術和元件可在雙方協定的期限和條件內加以採用。

第三十一條

要求提供的新功能

一、監察實體可要求乙方在城市設備中配置新的功能,只要該等新功能不妨礙乙方在城市設備上營運廣告,而所涉及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訂定。

二、上款所指的新功能的安裝工作須在監察實體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

行人通行無障礙通道的糾正或調整

倘裝置的城市設備對行人的通行構成影響,則乙方必須對城市設備進行糾正或調整。

第三十三條

廣告及資訊

一、城市設備的廣告營運及廣告內容必須遵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

二、乙方只可在保養完善的城市設備中經營廣告,並承擔因經營廣告活動而產生的所有開支。

三、除下條的規定外,上款所指的廣告經營活動所帶來的收入均屬乙方所有。

四、在城市設備內展示的廣告及資訊不可對行車安全構成影響。

第三十四條

政府機構的宣傳訊息

一、乙方是裝置、維修和保養城市設備顯示屏,以及更換顯示內容的唯一負責人。

二、乙方須無償給予監察實體使用附件三第一條第二款(一)項A款的各個城市資訊亭內每面向行人路的顯示屏每一小時中連續或間斷預留三十分鐘的宣傳時間,面向行車路的顯示屏每一小時中連續或間斷預留五分鐘的宣傳時間;乙方須無償給予監察實體使用附件三第一條第二款(二)項B款的各個城市資訊亭內一面互動顯示屏的所有時間。

三、乙方須無償給予監察實體使用各個巴士候車亭內其中一面顯示屏每一小時中連續或間斷預留十分鐘的宣傳時間。

四、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11/2020號法律處於“即時預防狀況”級別或以上,而民防行動中心認為需使用城市設備進行資訊發佈時,乙方應在收到民防行動中心或監察實體通知後,即時以無償及連續的方式給予由民防行動中心或監察實體選取的城市設備其中一面的顯示屏顯示資訊,並提供一切技術支援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五、為第二及三款規定的效力,監察實體須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時將展示的內容交給乙方。

第三十五條

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本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時,由甲方的代表確保提供本批給服務,為維持服務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甲方通知恢復本批給的服務,倘乙方不接受時,將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批給。

第三十六條

罰則

一、倘遇下列情況,乙方將被科處罰款:

(一)乙方未能按第十五條規定,在期限內完成設置規定數量的城市資訊亭,每個城市資訊亭罰款額為MOP 100,000.00(澳門元拾萬圓正);

(二)乙方未能按第十五條規定,在期限內完成設置規定數量的巴士候車亭,每個巴士候車亭罰款額為MOP 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圓正);

(三)乙方安裝之城市資訊亭不符合附件三的規定,每個城市資訊亭罰款額為MOP 100,000.00(澳門元拾萬圓正);

(四)乙方安裝之巴士候車亭不符合附件四的規定,每個巴士候車亭罰款額為MOP 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圓正);

(五)乙方不遵守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基礎建設工程,每個城市設備罰款額為MOP 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

(六)乙方未能按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配合監察實體的要求更改安裝地點及數量,每個城市資訊亭罰款額為MOP 100,000.00(澳門元拾萬圓正);

(七)乙方未能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配合監察實體的要求更改安裝地點及數量,每個巴士候車亭罰款額為MOP 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圓正);

(八)乙方未能按第二十六條所指定期限內履行清潔義務,每宗每日罰款額為MOP 3,000.00(澳門元叁仟圓正);

(九)乙方未能按第二十七條所指定期限內履行保養義務,每宗每日罰款額為MOP 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其他違反合同的情況,每宗個案罰款額為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二、科處上款所指的罰款前,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在十日期限內提出答辯。

三、乙方必須在接獲處罰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繳付罰款,如逾期不繳付罰款,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有關款項。

四、如乙方提出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理由而違反合同規定,且有關理由獲甲方接納,則可獲豁免罰款。

五、倘乙方在接獲通知後的指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甲方有權自行或透過其他實體替代乙方進行必需的工作,並有權向乙方追討所涉及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評核機制

一、為適用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於合同屆滿前二十四個月,甲方將按照以下各款的規定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評核。

二、評核範圍包括乙方提交倘續約的經營計劃書、本批給期間提供城市設備的服務質素、用戶滿意度、城市設備的保養及清潔狀況、與監察實體的合作及違約情況等。

三、簽訂合同後二年內,由監察實體在聽取乙方的意見後訂定評核的項目及通過評核的標準,並由監察實體核准。

四、監察實體可委託第三者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第三方評核,而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解除

一、在不影響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甲方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

(一)倘乙方嚴重或屢次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延遲繳付本合同規定的應給予甲方的回報超過六個月以上;

(三)不按照第九條的規定重置保證金;

(四)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移轉本合同地位。

二、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下列情況視為嚴重違反合同義務:

(一)就第十五條所定,延遲逾九十日仍未履行安裝城市設備的義務,但屬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且經監察實體許可的情況除外;

(二)未經批准而變更城市設備的類型和地點。

三、倘出現本條的規定而解除合同,保證金將撥歸甲方所有。

四、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討所受的損害及喪失的利益。

第三十九條

損害賠償

一、因乙方、其工作人員或倘有為其提供服務的實體或人員的行為造成對甲方、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其工作人員或倘有為其提供服務的實體或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須負責的任何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險

乙方須就其負責設備的不良運作、不妥當執行工作及設備的損壞所造成的任何意外,向總址或代表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民事責任保險,保險額不少於MOP 2,000,000.00(澳門元貳佰萬元),並須在監察實體指定期限內遞交有關保險單影印本。

第四十一條

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義務,乙方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是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不取決於乙方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嚴重水災、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倘發生任何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乙方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監察實體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密義務

一、雙方立約人承諾在本合同範疇內,以保密方式處理獲提供的資料,未經對方預先書面同意,不透露任何事實,但屬法律上可要求的或屬執行合同必需的除外。

二、以任何方式已成為眾所週知的事實,不屬上款所指的事實。

三、在不影響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乙方與有可能成為客戶的實體商議時,可透露存在本合同和在本合同範疇內提供的服務。

第四十三條

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責,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四十四條

其他支出

倘本合同未明確排除其責任時,則與履行合同及提供擔保有關的一切開支均由乙方負責。

第四十五條

合同的組成

一、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一)合同正文及其附件;

(二)第001/IAM/2022號公開競投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三)投標人的投標書;

(四)雙方往來文件。

二、倘上款的文件出現矛盾,以監察實體確認對澳門特區政府較有利者優先;如監察實體不確認何者對澳門特區政府更有利,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

第四十六條

期間的計算

一、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三、如合同的組成文件未對乙方履行特定義務的期限作出規定,則乙方須在接獲監察實體通知後十五日內履行相關義務,監察實體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四十七條

適用法例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第四十八條

仲裁

一、合同雙方之間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委任,另一由乙方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期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程序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並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這方面問題的現行法律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生效

本合同自2022年6月15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澳門特別行政區

MATADOURO DE MACAU, S.A.R.L.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2年8月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96A簿册第2頁至3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3年6月21日在同一公證處第83A號簿冊第43頁至48頁繕立之《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 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MATADOURO DE MACAU, S.A.R.L. 同意修改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的第三條及第六條,該等條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延長乙方經營澳門屠宰場的批給公證合同的期限兩年,由2022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止。

二、(維持原內容)。

三、(維持原內容)。

四、(維持原內容)。

五、(維持原內容)。

第六條——租金

在延長利用土地期間,乙方須繳付澳門元肆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圓正(MOP411,750.00)之土地租金。”

第二條 合同其他條款

維持現修改合同的其他條款。

第三條 生效

本合同自2022年6月5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羅燕燕、白雅欣及黃靖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周嘉偉、黎家琪、李嘉麗、李兆東、李宇軒、吳超賢、黃玉楨 及胡曉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吳志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陳紅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楊智猛及馬靜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Natália Maria Alves Pais dos Santos,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要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懲教管理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鍾聖心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勞婉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芷明及梁大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王錦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林秀香,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

李小娉,勞動監察廳廳長;

卓淑君,勞資關係處處長;

霍倩盈,法律及研究處處長;

藍詠恩,勞動保護處處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文慧及巫嘉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愛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心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浩邦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6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會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卓美娜,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可瑩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曉彤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Bishwo Raj Sigdel、Dasharath Gurung、Dew Raj Gurung、Dipak Bahadur Thapa、Jit Bahadur Khadka、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Rai、Madhukar Thapa、Mekh Raj Gurung、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Karki、Ramesh Kuma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ilak Bahadur Gurung、吳家保、Tara Bahadur Mahat、Jit Bahadur Limbu、Krishna Kumar Rai、Krishna Prasad Gauchan、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Dhruba Prasad Amgai、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及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波,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關皓民,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承禮及王嘉傑,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羽,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楊詠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鄧玉茹,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燕蘭,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宗浩,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周麗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名單,排名第一至二十九名的及格投考人,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7/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獲錄取修讀於二零二二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之懲教管理局晉升首席警員職級培訓課程,名單如下:

序號

姓名

職級

1

黎智明

警員

2

楊少程

警員

3

蕭嘉興

警員

4

徐子聰

警員

5

盧群喜

警員

6

易雯靜

警員

7

蕭榕櫻

警員

8

林華康

警員

9

陳啟琛

警員

10

梁成德

警員

11

梁思維

一等警員

12

謝華婷

警員

13

朱永圓

一等警員

14

霍英傑

一等警員

15

何美燕

警員

16

梁建明

警員

17

蘇欽欽

警員

18

陳遠志

警員

19

殷卓麟

警員

20

蘇頴敏

警員

21

鄭傑文

一等警員

22

歐陽浩華

警員

23

馮迪龍

警員

24

鄭正廉

警員

25

陸俊強

警員

26

梁鑑波

警員

27

陳志聖

警員

28

徐家盛

警員

29

何錫輝

警員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黃碧琪及辛孔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

李妙轉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消 防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毓森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應Judite Carolina Correia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

蔡寶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劉穎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蔡妙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葉家明,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簡寶華及余珏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李白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志明,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徐妙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鄭達興,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曉陽及葉秀文,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家恩及劉子穎,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易倩兒、梁彩鶯及Sandra Cristina Torrão Moreira,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戴美玲,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月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彭穎及張漪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李妙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劉娟娟,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葉家欣和黎振雄,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歐陽妙玲和余靜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柳妍和陳秀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海琪,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嘉詠,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王漢生,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吳偉鴻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Diaz, Ramona Simon,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應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瑞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呂妙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劉建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黃真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劉雪玉和余智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金妹和呂湘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景華和蔡永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鄧勝游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顏偉武,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應譚文英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

應陳鳳蓮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項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吳美琪,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應Queirós Ribeiro Joana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偉基、陳英偉、吳家瑩、陳嘉榮、陳健恆、庄志烽、趙詩敏及胡玉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頌欣,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日滔,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顯崇和李斯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譚文斌和何偉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有蘇——應其要求,中止第O-0113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譚任傑——應其要求,中止第C-014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張壽南、譚柏源、譚燕曉、陳明深——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C-0174、C-0270、C-0280、C-045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梁滿堂,已故,取消第C-021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陸志賴、曾大青、陳新、布國俊、鄭錦姸,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W-0168、W-0323、W-0719、W-0753、W-07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鄧麗媛、蘇家珠,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D-0249、D-025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李穎軒、黃惠婷、黃佩兒,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412、T-0492、T-0550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何妍慧、鄧凱殷、植錦炤、陳伊雯、黃熙晉、吳美琪、鄭棨文、盧倩欣、鄭倩雯、胡婷芝、黃浩然、羅羲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485、T-0798、T-0799、T-0800、T-0801、T-0802、T-0803、T-0806、T-0810、T-0837、T-0844、T-086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王小樂、李環暉、劉裕鴻、吳文傑、鍾焯鋒、陳偉雄、林詠琪、陳桂思、吳恆諭、林友榮、陳聰、岑悅榮、黃嘉欣、梁樂軒、陳卓燊、Rui Manuel Domingues Calado、植韻姿、陳潁恩、黃安、楊子浩、梁立昆、莫耀文、廖慧珊、唐詠琪、黃雅詩、夏綺琪、賴英傑、陳靖儀、廖文婷、何志鏵、鍾碧茵、鄭家熹、李健明、吳浩賢、吳曉琳、薛家寶、習澤琳、岑明燁、唐俊傑、陳淑樺、呂懿芯、李家鈿、梁菲、張詠恩、黃建德、趙樂婷、甘惠琳、李子程、李錦恩、蔡婉玲、范嘉雯、林穎欣、洪祥東、余詠霖、黃靜詩、鄧雪曼、鍾俊業、劉藹盈、林曉彤、吳衍章、李毅霆、劉嘉嘉、張家健、杜嘉裕、蘇悅玲——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202、M-1566、M-2081、M-2313、M-2332、M-2412、M-2429、M-2479、M-2480、M-2481、M-2580、M-2586、M-2588、M-2594、M-2603、M-2610、M-2633、M-2659、M-2661、M-2662、M-2667、M-2669、M-2670、M-2671、M-2672、M-2673、M-2675、M-2676、M-2682、M-2683、M-2684、M-2685、M-2687、M-2694、M-2696、M-2697、M-2698、M-2703、M-2706、M-2707、M-2710、M-2713、M-2717、M-2718、M-2720、M-2721、M-2722、M-2723、M-2724、M-2727、M-2731、M-2732、M-2733、M-2737、M-2739、M-2742、M-2743、M-2746、M-2747、M-2748、M-2750、M-2751、M-2754、M-2755、M-27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Michelle Bautista Riofrio、黃曉婷、彭詩慧、劉少珠、劉哲聰、梁曉瑩、何利盈、何曉琳——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060、E-2841、E-2865、E-2889、E-3138、E-3196、E-3407、E-34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葉小玉——應其要求,取消第W-015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吳偉鋒——應其要求,取消第T-0784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

湯美娟、劉滿景——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0146、M-088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文論有、邱光文——已故,分別取消第M-0496、M-051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莫瑞微、吳文龍——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441、E-27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英偉、陳健恆、吳家瑩、庄志烽、趙詩敏及胡玉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眾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Zhong Hong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6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中心街89-105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地下E座,持牌人為眾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中心街89-105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地下E座。

———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永勁——應其要求,中止第DI-0217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盧淑欣,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甘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劉天賜,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慧燕,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崔國虹,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羅鳳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金琼,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啓洪,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Vong Lemos, Rogerio,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國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美玉,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佳妮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家裕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吳鳳琼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袁轉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葉文祺,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應其要求,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提前終止長期無薪假並免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海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寶珠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羅家裕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黃蓉

特級技術員

1

505

謝凱茵

張佩珊

林嘉麗

郭超群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甘桂香

特級技術員

1

505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黃恩琪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黃兆能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2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公職開考網頁公佈,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名次第一的合格投考人何毅棡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何毅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嘉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楊毅明及黃國強,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陳潔鳳、彭崇亮、王培鶯、何嘉麗及阮頴詩,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姚慧妍及梁金容,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頴敏、郭永佳、庄嘉嘉、張潔怡、劉嘉悅及劉嘉欣,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林燕妮,江銳輝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健發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麗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應黃殿琳的請求,其在文化發展基金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818001 文化發展基金 
8-11-0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 247,000.00
8-11-0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89,500.00
8-11-0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 101,500.00
8-11-0 31-02-01-08-00 重疊薪俸  $ 235,000.00
8-11-0 32-01-04-00-00 辦事處消耗品  $ 35,000.00
8-11-0 32-02-08-01-00 不動產  $ 155,000.00
3-03-0 32-02-12-00-00 教學及培訓  $ 120,000.00
 總額  $ 491,500.00 $ 491,500.00
核准依據:  29/7/2022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會議通過——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張建洪——委員:陳家耀——代委員:許鑫源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陳倩盈,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呂寶琛、林家俊、馮亞勝、何武斌及林文卿,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薪俸點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國威、高凱濤及梁清照,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305點。

———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何明達及林穎妍——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袁詠恩——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孔憲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艷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方少琼——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玉華——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少容——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艷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秀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大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4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馮潔霞——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吳萬昌——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展能,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唐漢文為本局車輛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唐漢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車輛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電腦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七年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司法警察局三等文員;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至二零零八年九月,司法警察局技術輔導員;
——二零零八年九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澳門監獄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澳門監獄職務主管;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今,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智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調職往文化局,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唐漢文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車輛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車輛處處長陳耀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徐紫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麥智豐及李家豪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錦鴻,因達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須離職待退休。

茲聲明,房屋局編制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俊偉,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慧健及黃霆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文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許祖達及梅鴻基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黃振星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組織  功能  經濟 
81200100 樓宇維修基金 
收入項目 
08-33-00-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 13,000,000.00
收入總額 $ 13,000,000.00

開支項目 

6-03-0 38-02-03-14-00 樓宇維修資助計劃  $ 6,500,000.00
38-02-03-15-00 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資助計劃  $ 6,500,000.00
開支總額  $ 13,000,000.00
核准依據:  11/07/2022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樓宇維修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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