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批示:

陳美欣——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壹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張曉聰,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

——張菀貽、顧文威、何仲義、林麗姬、劉曉彤、蘇嘉欣及黃芳,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麥善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批示:

蘇惠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壹年。

———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宣傳教育處處長歐敏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遠志,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區嘉興,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毛翠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批示如下:

梁志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兆昌,編號為22018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1800100

   

立法會

   
 

1-01-4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250,000.00

 

1-01-4

31-02-01-01-00

出席費

$ 600,000.00

 
 

1-01-4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 30,000.00

 
 

1-01-4

31-02-02-01-00

房屋津貼

 

$ 50,000.00

 

1-01-4

31-02-02-03-02

日津貼

$ 30,000.00

 
 

1-01-4

31-02-04-01-00

工作表現奬賞

 

$ 40,000.00

 

1-01-4

31-02-99-00-00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340,000.00

 
 

1-01-4

32-01-02-00-00

燃料及潤滑劑

$ 10,000.00

 
 

1-01-4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 470,000.00

 
 

1-01-4

32-02-02-00-00

電費

 

$ 505,000.00

 

1-01-4

32-02-03-00-00

水費

$ 10,000.00

 
 

1-01-4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 60,000.00

 

1-01-4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 40,000.00

 
 

1-01-4

32-02-08-01-00

不動產

$ 50,000.00

 
 

1-01-4

32-02-08-02-00

動產

$ 10,000.00

 
 

1-01-4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10,000.00

 
 

1-01-4

32-02-20-01-00

人員

$ 5,000.00

 
 

1-01-4

32-02-20-02-00

動產及不動產

 

$ 40,000.00

 

1-01-4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660,000.00

 

1-01-4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 40,000.00

 

1-01-4

41-02-09-00-00

傢具

$ 20,000.00

 
 

1-01-4

41-02-13-00-00

文儀及辦公用品

$ 20,000.00

 

總額

$ 1,645,000.00

$ 1,645,000.00

核准依據:

18/08/2022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應張景云之請求,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A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格學士為本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總務處處長胡燕冰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清林、林詩禮及馬偉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鄭美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梁錦芬及李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尾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靜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綺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李學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9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施力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3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杜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0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鄧宏榮,供款人編號61650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尹偉儀,供款人編號30153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吳志華,供款人編號60013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楊滋廉,供款人編號61280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項麗,供款人編號61461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吳建霞,供款人編號61553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蘇雅智,供款人編號61892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藥劑師何子華,供款人編號62322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七的合格應考人梅秀鳳,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月華、關國楠及黃陸榮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洪佳燕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顯峰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長官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政府總部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定海及文建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趙潤娟,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

鄭麗雲及鄧志明,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子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李慧瑩,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陳麗玲及Griselda de Natividade Madeira,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

———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倩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漪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古淑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所作出之第049/SS/2022號批示,對第083/2018號紀律程序行使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按照《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百零四的規定,及第七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五,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九條第g)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和n)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所產生的效力,對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49941廖建忠,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第105/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更新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78971李金光,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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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燕玲,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顧永謙及梁麗明,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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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應消防員編號412161林志軒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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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吳竟成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首席關員李翠華及一等關員區振濠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徵用期屆滿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轉為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曾偉邦副消防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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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曾文豪,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

卓雅鑫及陳雅,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吳冬冬,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梁俊偉,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音樂),薪俸點為440;

陳琳琳,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應鄧惠珍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批示:

羅苑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語言、文學及文化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批示:

Paula Cristina da Costa Giga——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葡文),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盧淑敏——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葡文),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曉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羅宇順,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資訊科技),薪俸點為440;

陳穎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數學),薪俸點為440;

馮澤榮,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薪俸點為440;

林婉媚,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藝術),薪俸點為440;

吳凱雯,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湯泳虹,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余秀明,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李楚恆及盧少芬,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薪俸點為440;

梁慶如,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及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黎曉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英文),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批示:

應李慕貞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批示:

應李佩賢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應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廖嘉欣——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勞紀筠——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麗芳、黃慧君、余友盛、馮佩婷、黃瑋昕及李麗斯,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楊曉晴、梁政姸及倫芷蔚,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英文),薪俸點為440;

李嵐、張詠琳及朱少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Joana Filipa Chaves Antunes、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劉藝明、Maria Isabel Teixeira de Andrade Roque、袁豪賢、馮貴蓮及方娜彬,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葡文),薪俸點為440;

黃靜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音樂),薪俸點為440;

吳文婷、鄭海信、關佩欣、葉詠詩及甘嘉麗,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應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

應梁德安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批示:

梁曉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批示:

陳銘滔——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美寶——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批示:

博家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地理),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張新剛、邱崇志、伍文莊、伍先軍、駱以清、倪國鋒、孫啟航、馮迪鴻、王賀、劉浩然、葉明珠、任晶及趙雪梅——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批示:

應譚海意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批示:

黃彩雲——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盧安莉——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許鏡安,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詠媚,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鄭宇軒,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余鳳霞,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婉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吳玉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李詠康,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吳春婷及關艷香,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咏虹、傅樹然、游沃欽、林偉雄及黃偉生,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洪亞娥及高嫦歡,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何解興、梁甜好及王燕雅,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吳演威及蕭冠章,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林劍航及盧毓源,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家賢、葉建敏、施榮超、蘇淑儀、鄧碧琪、尹智灝、黃雅意及張宇飛,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敏欣,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仲懿及吳少峰,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陳端儀擔任本局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終止,由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擔任本局確定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735。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之林少媚,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岑桂清,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劉愛明,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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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李艷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凱及張嘉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麗雅——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葉玉華——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下述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調職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張嘉偉、施雅旋、朱瑞梨、夏天恩、鄭淑儀、辛碧玲、吳毅文及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錢浩程;

——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張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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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明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忻菁,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Micaela Ramos Faria Peixo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林貴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翀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翼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顏偉武,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參照醫生職程,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洪慧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謝曉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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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恩美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EmMei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6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16樓E座,持牌人為恩美國際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16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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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三鄉養生堂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地道養生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6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涌邊街44號新南大廈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菜園涌邊街44號新南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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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淑鳳,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吳富華及司徒嘉寶,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黃嘉倩,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應區楚翹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羅嘉賢——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教學酒店總經理,為期一年。

鄧惠旋,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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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趙詠敏,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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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趙善鑫及李仲宜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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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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