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十八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4)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5)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3)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特級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四職等所載的525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2)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3)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4)第4/2019號法律及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5)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6)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7)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8)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9)經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第13/2017號法律及第1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0)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經第3/2006號法律及第11/200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及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2)經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0/2022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3)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經第7/2008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6)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17)經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8)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9)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0)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1)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22)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章程》;

(23)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4)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5)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26)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7)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28)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9)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30)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1)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2)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鄭綺雯

正選委員:中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昭榆

初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約翰

候補委員:中級法院代助理書記長 梁楚紅

初級法院代助理書記長 李曉暉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三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六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人才發展委員會 0 1
行政公職局 0 3
藥物監督管理局 2 0
合共 6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四至第十九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14.º 106 譚焯安 1248XXXX
15.º 107 譚康威 5169XXXX
16.º 120 黃啓鴻 5144XXXX
17.º 95 吳毅發 5202XXXX
18.º 25 張社恆 1320XXXX
19.º 63 古晉東 1230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三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八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0 1
人才發展委員會 0 1
行政公職局 0 2
藥物監督管理局 1 0
交通事務局 0 3
合共 8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三至第二十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13.º 69 李梓豪 1226XXXX
14.º 10 陳偉源 1249XXXX
15.º 95 彭維謙 5186XXXX
16.º 4 陳富豪 5209XXXX
17.º 47 熊家和 1256XXXX
18.º 15 謝恩澤 1252XXXX
19.º 57 甘俊輝 1250XXXX
20.º 62 林孝龍 5170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

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身份證明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六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五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和b)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五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4.3 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所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4.4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

14.5 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

14.6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7/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訂立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

14.7 第7/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居民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

14.8 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14.9 第7/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

14.10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14.11 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

14.12 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

14.13 第33/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14.14 第22/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14.15 第8/200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制度》;

14.16 經第1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規章》;

14.17 第22/2013號行政法規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附件所載的居民身份證的新式樣》;

14.18 第29/2017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

14.19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20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21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22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23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4.24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25 經第4/2010號法律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26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2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28 身份證明局工作範疇的相關知識;

14.29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4.30 草擬報告書、建議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4.31 收集和處理資料的知識;

14.32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任何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旅行證件廳廳長 官善賢

正選委員: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 唐偉杰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張麗馨

候補委員:刑事紀錄處處長 徐昕

特級技術員 陳素貞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公 告

“為市政署轄下倉庫、遛狗區、休憩區及其他設施提供清潔服務”

第013/DGF/2022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市政署轄下倉庫、遛狗區、休憩區及其他設施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保證金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元貳萬壹仟零貳拾圓正($21,020.00)

組別B——澳門元肆萬柒仟壹佰陸拾圓正($47,160.00)

組別C——澳門元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圓正($27,580.00)

組別D——澳門元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圓正($61,280.00)

組別E——澳門元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圓正($15,560.00)

組別F——澳門元陸萬肆仟玖佰肆拾圓正($64,940.00)

組別G——澳門元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圓正($22,280.00)

組別H——澳門元肆萬貳仟陸佰圓正($42,6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為市政署轄下街市建築物、澳門新批發市場及其他設施提供清潔服務”

第014/DGF/2022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市政署轄下街市建築物、澳門新批發市場及其他設施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保證金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元陸萬零肆佰肆拾圓正($60,440.00)

組別B——澳門元壹萬伍仟叁佰捌拾圓正($15,380.00)

組別C——澳門元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圓正($169,160.00)

組別D——澳門元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圓正($15,560.00)

組別E——澳門元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圓正($29,760.00)

組別F——澳門元玖仟柒佰肆拾圓正($9,740.00)

組別G——澳門元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圓正($118,080.00)

組別H——澳門元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圓正($97,720.00)

組別I——澳門元伍萬叁仟肆佰陸拾圓正($53,46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第01/DL/2022號公開招標

市政署化驗處購買超高效液相串聯質譜儀UPLC/MS/MS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為“市政署化驗處購買超高效液相串聯質譜儀UPLC/MS/MS”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肆萬圓正($14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招標章程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為填補人員流失之空缺,批准招考“第三十二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錄取名額為一百五十名。按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通告所訂之招考名額,包括前一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最後排名及格而未獲錄取修讀課程之投考人。通過甄選考試的投考人,按最後排名名單之名次,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基礎人員級別之警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符合第13/2021號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不處於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錄取名額一百五十名,年齡超過三十歲的及格投考人,不多於要填補空缺的15%﹝即二十三人﹞,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該日期現訂為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三、須遞交之文件:

(一)申請書(可通過澳門保安部隊網頁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官方微信號進行網上報名後列印,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下同);

(二)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四)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

(五)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六)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提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其報考本課程之聲明書(須經公證署驗筆跡,式樣可於網上報名後列印);

(七)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方法、日期及地點:

(一)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週一至週四,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週五,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二)投考人須於報名期限內登入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並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資料(倘沒有上網設備,可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辦理自助網上報名)。

(三)報名須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MPay的方式支付)。

(四)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五)經支付報考費及完成網上報名後,可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須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二十日期間,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遞交第三點所載之文件。

五、薪俸及報酬:

(一)基礎人員第一職階警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附件三之薪俸表之260點。

(二)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附件四之規定,學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表之220點。

(三)根據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可選擇領取原薪俸。

六、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馬超雄

正選委員:余美媟醫生

李韻瑩醫生

梁文康醫生

正選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謝建東

候補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陳宇川

候補委員:談光濠醫生

陳鐘錮醫生

鄭慧明醫生

候補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李靖君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司,何志華

正選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霍樹有

治安警察局警司,余志華

候補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黃榕榕

治安警察局副警司,梁宏豐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蕭嘉敏

八、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體格檢驗:

內容及標準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測試項目: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跳遠;

4)“庫伯氏”測試;

5)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6)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7)跳高;

8)平衡木步行。

(2)測試標準:

參閱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附件二,有關批示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附件一。

(三)常識測試:

(1)測試內容:

1)語文及英文理解;

2)語理及數理邏輯;

3)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

(2)評分標準: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期間,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十、本招考受第6/2002號法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2/2008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之規範。

十一、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保安管理服務”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656,000.00(陸拾伍萬陸仟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持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經營私人保安業務之有效執照;自然人或公司的規模須最少具有50名保安員。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或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又或機構印章(以上任一方式),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所佔的百分比:

——價格佔60%
——曾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經驗/質素佔20%
——投標人組織、架構、規模及管理措施佔15%
——投標人具備保安行業2年經驗的保安員,佔工作團隊人員總人數百分比佔5%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通 告

第4/GD/2022號批示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及行使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公佈的第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GD/2022號批示第十六款修改如下:

“十六、轉授予何東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學校、二龍喉公立學校、高美士中葡中學、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鄭觀應公立學校及石排灣公立學校的學校領導機關,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的權限。”

二、第2/GD/2022號批示第十七款修改如下:

“十七、轉授予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學校校長黃烈及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一萬五千澳門元為限。”

三、第2/GD/2022號批示第十八款修改如下:

“十八、轉授予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及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第2/GD/2022號批示第二十款修改如下:

“二十、轉授予本局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曾曉茵、語言推廣中心主任黃潔如、親職教育中心主任蘇智敏、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德育中心主任鄭雪珍、外港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駿菁活動中心主任梁懿德及青年試館主任柯敏茵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二萬五千澳門元為限;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第2/GD/2022號批示第二十一款修改如下:

“二十一、轉授予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資訊及科技處處長黎玉燕、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馮家健、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蔡敏芝、持續教育處處長譚惠嬌、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余漢生、青年發展處處長譚兆華、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人事處處長梁麗卿、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黃烈、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及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的權限。”

六、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追認青年試館代主任柯敏茵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至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四款所指的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第5/GD/2022號批示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GD/2022號批示第七款修改如下:

“七、授予以下單位主管在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交付予教育基金,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的權限:

(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

(二)教育資源廳廳長馮若梅;

(三)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

(四)非高等教育廳廳長張子軒;

(五)學生廳廳長陳旭偉;

(六)青年廳廳長張敏輝;

(七)行政廳廳長林文達;

(八)學校督導協調員鄧偉強;

(九)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

(十)公關及新聞中心主任林思敏;

(十一)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曾曉茵、語言推廣中心主任黃潔如、親職教育中心主任蘇智敏、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德育中心主任鄭雪珍、外港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駿菁活動中心主任梁懿德及青年試館主任柯敏茵;

(十二)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黃烈、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及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

二、第3/GD/2022號批示第八款修改如下:

“八、授予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黃烈、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及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的權限。”

三、第3/GD/2022號批示第九款修改如下:

“九、授予何東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小學、二龍喉公立學校、高美士中葡中學、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鄭觀應公立學校及石排灣公立學校的學校領導機關,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的權限。”

四、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追認青年試館代主任柯敏茵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至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公 告

專科培訓名額的填補

(開考編號:IC/CON/2021)

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經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的開考通告,總評分名單已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是次開考共設三十個名額,並已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填補如下:

姓名 專科範圍
潘泳釗 危重醫學科
施丹妮 腎科
鄭浩光 病理解剖科
鄺俊彥 婦產科
黃淑珍 家庭醫學科
黃彬彬 神經科
蔡綺玲 麻醉科
劉卓雅 神經科
梁錦恆 危重醫學科
林志銳 法醫科
容庭騫 放射及影像學科
林慧君 婦產科
李嘉嫦 麻醉科
郭錦榮 放射及影像學科
聶柏藝 病理解剖科
龍海恩 家庭醫學科
梁嘉誠 婦產科
林恩承 急症醫學科
郭泳龍 家庭醫學科
黃志誠 婦產科
雷凱璇 婦產科
林榮根 急症醫學科
沈嘉寶 普通外科
余富慧 公共衛生學科
楊佩兒 公共衛生學科
蘇淑玲 公共衛生學科
梁嘉俊 普通外科
黃康 心胸外科
黃麗明 普通外科
盧心怡 小兒外科

上述開考排名第三、六、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及三十位的及格投考人談慧珠、朱永權、李鴻燊、吳嘉璐、楊懿恩及伍家軒,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書面聲明放棄填補上述開考的名額。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22/TDT/LAB/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九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24/TDT/LAB/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922/02-MA.HEMA)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葡文系主任João Manuel Pires da Silva e Almeida Veloso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葡文系主任João Manuel Pires da Silva e Almeida Veloso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47/RU/2022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黎明海,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黎明海,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48/RU/2022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權予持續教育中心主任簡浩賢,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簽署由該中心依法發出的不頒授學位的課程證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49/RU/2022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圖書館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圖書館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五)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購買館藏資源以及因購買該等館藏資源而衍生的開支的職權,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2/VR/2022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持續教育中心主任簡浩賢,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第02/SGDC/2022號批示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第03/SG/2019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處長林逸文,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爲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趙家威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08/PAPR/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學院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學院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公共關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計劃及執行各類會議、展覽、比賽、對外交流及宣傳推廣活動;確保部門與公眾之間溝通、與傳媒機構接觸,故人員需具備良好英語及普通話溝通能力;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具有公共關係、新聞、傳播或傳意、市場推廣、會展管理或相類學術領域或主修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m.edu.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3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

15.4 現行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15.5 現行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之《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6 公共關係範疇相關及專業知識;

15.7 傳播範疇相關及專業知識;

15.8 禮賓公關的專業知識;

15.9 宣傳推廣活動、展覽活動籌劃的專業知識;

15.10 於公開場合及傳媒上發言之技巧;

15.11 撰寫專業報告書、建議書、公函、新聞稿、宣傳文案及演講辭等;

15.12 就時事評論、媒體查詢提供可行性的回覆建議口徑及解決方案。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院長 羅曼儀

正選委員:教務長 林寶玉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瑞菁

候補委員: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蘇慶富

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10/PA/2022)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學院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學院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英語傳意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為項目及活動之宣傳及介紹文字製作進行統籌、編輯及校對。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具有英文專業、英國文學、英文傳意、中英翻譯或相類學術領域或主修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m.edu.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3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

15.4 現行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15.5 現行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之《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6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及公函等文件;

15.7 撰寫及編輯英文新聞稿及新聞圖片說明;

15.8 英文的書寫能力及閱讀理解能力;

15.9 應用英語的專業知識及相關法例,撰寫宣傳文稿、演講辭、活動介紹或擬本。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教務長 林寶玉

正選委員: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陳正莉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蘇慶富

候補委員:學生事務處處長 朱振榮

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醫 療 爭 議 調 解 中 心

通 告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按照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通告。

一、核准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附件一《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內部規章》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總址

中心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E-F座運作。

二、本通告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於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協調員 李潤龍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填海區A區共同管道及道路設計連建造工程——中區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北區的共同管道、道路及下水道。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中區。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除次共同管道工程以系列價金承攬外,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580(五百八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提交所有施工圖則,最長工期為60(六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2:完成樁基礎,最長工期為210(二百一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3:完成北側中央道路及下水道,最長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4:完成全部共同管道結構,最長工期為480(四百八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5,000,000.00(壹仟伍佰萬元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工程造價:50%
——設計連施工期:30%
——施工經驗: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新城填海區A區共同管道及道路設計連建造工程——北區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北區的共同管道、道路及下水道。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北區。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除次共同管道工程以系列價金承攬外,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580(五百八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提交所有施工圖則,最長工期為60(六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2:完成樁基礎,最長工期為210(二百一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3:完成北側中央道路及下水道,最長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4:完成全部共同管道結構,最長工期為480(四百八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1,000,000.00(貳仟壹佰萬元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工程造價:50%
——設計連施工期:30%
——施工經驗: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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