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以及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現以開考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考人修讀高級關務督察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關務官級別高級關務督察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編號:008-2022-LIC-03)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進行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旨在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的職程——高級技術員、獸醫、氣象高級技術員、翻譯員及文案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五年,自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八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3.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在網上預約親身報考時間)。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投考人須提交:

a)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機構發出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的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4.2 倘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的學歷證明上沒有清晰指明屬連讀課程,則須提交其他文件,以茲證明。

4.3 倘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上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與身份證明文件不符,則須一併提交曾更改相關資料的證明副本(由具權限提供相關證明的機構發出)或其他任何能證明有關學歷證明屬投考人的證明文件副本。

4.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4.5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4.7 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8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9 上指的專用格式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5. 甄選方法

5.1 知識考試採用筆試閉卷方式,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5.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的水平。

6. 評分制度

評語為“合格”或“不合格”,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取得“合格”評語,而又符合法定一般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在本開考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五年內,准予參加要求具有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程度的職程――高級技術員、獸醫、氣象高級技術員、翻譯員及文案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亦能參加低於上指學歷要求的其他職程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7.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筆試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8. 考試範圍

8.1 語文理解;

8.2 語理及數理邏輯;

8.3 圖表數據分析;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d)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e)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f)《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g)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h)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i)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答。投考人不得查閱上述法例,亦不得參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經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的規定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資料僅作統一管理制度開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玉玲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展欣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0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利華行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三)

總金額 : $24,660,120.10

核准日期 : 2022/09/0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4,795,024.00
2023 $8,220,041.00
2024 $8,220,041.00
2025 $3,425,014.1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1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清新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三)

總金額 : $25,579,657.60

核准日期 : 2022/09/0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4,973,823.00
2023 $8,526,553.00
2024 $8,526,553.00
2025 $3,552,728.6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2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利華行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疫苗

總金額 : $24,459,190.00

核准日期 : 2022/09/0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3,011,398.00
2023 $14,397,109.00
2024 $7,050,683.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30

承擔預算部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PIDDA)

組織分類 : 60151000

獲判給實體 : 長江建築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兩條棧橋建造及航道疏浚工程

總金額 : $63,616,316.52

核准日期 : 2022/09/0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14,198,904.59
2023 $40,397,809.17
2024 $9,019,602.76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40

承擔預算部門 : 海事及水務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50600

獲判給實體 :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新城A區公共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西側道路——鋪設公共供水管道及消防栓

總金額 : $20,482,896.00

核准日期 : 2022/09/05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3 $20,482,896.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39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廣州軌道交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輕軌東線設計連建造工程——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

總金額 : $338,886,600.00

核准日期 : 2022/09/09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50,832,990.00
2023 $50,832,990.00
2024 $50,832,990.00
2025 $50,832,990.00
2026 $50,832,990.00
2027 $50,832,990.00
2028 $33,888,66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41

承擔預算部門 : 土地工務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1000

獲判給實體 : 長江建築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2)建造工程

總金額 : $215,873,623.11

核准日期 : 2022/09/2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42,836,308.88
2023 $78,979,000.00
2024 $94,058,314.23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42

承擔預算部門 : 身份證明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0400

獲判給實體 : Veridos GmbH

判給事項 : 購買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製作系統升級服務

總金額 : $63,939,803.00

核准日期 : 2022/09/2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31,969,901.50
2023 $31,969,901.5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44

承擔預算部門 : 財政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0200

獲判給實體 : 得寶國際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路氹蓮花路綜合性大樓建造工程——樁基礎

總金額 : $407,03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09/21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40,930,000.00
2023 $366,100,00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3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

總金額 : $80,816,183.10

核准日期 : 2022/09/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26,938,728.00
2023 $40,408,092.00
2024 $13,469,363.1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4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利華行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

總金額 : $373,947,202.00

核准日期 : 2022/09/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124,649,068.00
2023 $186,973,601.00
2024 $62,324,533.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5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科達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

總金額 : $623,696,490.90

核准日期 : 2022/09/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207,898,831.00
2023 $311,848,246.00
2024 $103,949,413.9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6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

總金額 : $171,988,448.90

核准日期 : 2022/09/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57,329,483.00
2023 $85,994,225.00
2024 $28,664,740.9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27

承擔預算部門 :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50600100

獲判給實體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海上固體廢棄物處理服務

總金額 : $15,90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09/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3 $5,300,000.00
2024 $5,300,000.00
2025 $5,300,00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29

承擔預算部門 : 海事及水務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50600

獲判給實體 :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新城A區公共道路——中水公共供水管道鋪設工程(第一階段)

總金額 : $50,802,082.00

核准日期 : 2022/09/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3 $20,321,000.00
2024 $30,481,082.00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修改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P040-11

已公佈資料 : 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41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42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9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4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5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47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8年第32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5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0年第36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第45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

判給事項 : 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

原金額 : $4,688,000,000.00

修改後金額 : $6,065,392,544.00

核准日期 : 2022/09/13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1 $488,934,325.00
2012 $581,198,420.00
2013 $754,254,687.00
2014 $856,631,745.00
2015 $259,396,014.00
2016 $229,693,628.00
2017 $321,962,287.00
2018 $957,013,566.00
2019 $389,729,621.00
2020 $129,798,974.00
2021 $264,514,110.00
2022 $300,000,000.00
2023 $235,000,000.00
2024 $138,000,000.00
2025 $159,265,167.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12-01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第13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澳門輕軌延伸橫琴線項目——代建工程

總金額 : $3,462,785,949.00

核准日期 : 2022/09/13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1 $960,000,000.00
2022 $1,260,028,296.79
2023 $1,000,000,000.00
2024 $242,757,652.21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573,177,690,192.82 其他負債   6,043,079.60
 

銀行結存 

263,573,505,939.05    
 

債券 

139,372,247,916.37    
 

外判投資 

168,376,349,607.69   財政儲備資本   580,028,536,667.90
 

其他投資 

1,855,586,729.71    

基本儲備 

185,130,784,650.00
     

超額儲備 

414,790,711,076.15
其他資產   6,856,889,554.68    

本期盈餘 

-19,892,959,058.25
     
     
總計   580,034,579,747.50 總計   580,034,579,747.50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開考通告內,訂定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之日期,由原訂2023年3月1日更改為2023年5月10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7/IC/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本人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鄧子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用作證明文化局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並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二)批准提供與人力資源及行政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鄧子敏、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黃潤盈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相關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二)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文書。

三、關於由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鄧子敏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黃潤盈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是次職權的授予及轉授予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03-TS-ID-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設施管理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體育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體育設施及樓宇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體育設施及設備保養和維護的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監管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運動員宿舍的運作;就體育設施及運動員宿舍的管理方案及改善方案進行研究及建議;制訂及協助落實相關範疇的工作計劃及評估效益;研究拓展公共體育空間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並向上級提供規劃建議。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前)具有體育設施管理、設施管理、設施及樓宇管理、樓宇管理、酒店管理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4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組織及運作》;

15.5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

15.6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5.7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8 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15.9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

15.10 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

15.11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包括:設施及設備規劃、運作、維修、維護和保養等);

15.12 撰寫有關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 傅斯娜

正選委員:中心管理處處長 何國斌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美瑜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崔震聲

一等高級技術員 莊欣欣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2/IC-PAF/PSIQ/2022)

根據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精神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甘家華 15.5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精神科顧問醫生 Carlos Manuel Dias Duarte醫生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曾美有醫生

精神科顧問醫生 莊凱迪醫生

公 告

(開考編號:A27/TSS/RAD/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五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26/TDT/FAR/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九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821/01-TS)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004/PRES/FSS/2022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以下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楊雪慧及鄭煥星,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9/2022)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書院W21及W22加建層供應及安裝家具及電器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玖萬肆仟元正(澳門元94,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長宋永華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為$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整);

(三)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整);

(四)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五)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六)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七)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八)批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相同性質開支;

(九)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十)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十一)批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十二)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十三)批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上限為$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整);

(十四)批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十五)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批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十六)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十七)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整);

(十八)批准設立及退回保證金或解除銀行擔保;

(十九)批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二十)批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許敬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學術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八)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十)批准教學人員教研外訪缺勤;

(十一)批准教學人員招聘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委任;

(十二)批准以兼職制度聘任教學人員;

(十三)根據內部指引對於稱號的分類,批准學術名譽稱號之授予;

(十四)批准學院級別的教學人員晉升諮詢委員會之組成;

(十五)批准教學人員之合同續期;

(十六)批准委任教學人員為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人及學科召集人;

(十七)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延期享用因親屬死亡而缺勤、因結婚而缺勤及因成為父親而缺勤;

(十八)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不超過三十天之無薪假;

(十九)批准教學人員及行政人員之兼職申請,包括因從事兼職的時數超出所定上限之特殊情況。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之全球事務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十)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延期享用因親屬死亡而缺勤、因結婚而缺勤及因成為父親而缺勤;

(十一)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不超過三十天之無薪假。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研究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十)批准以兼職制度聘任研究人員;

(十一)批准研究人員之兼職申請,包括因從事兼職的時數超出所定上限之特殊情況;

(十二)批准教學人員之研究及會議缺勤,包括超出所定缺勤日數上限之特殊情況;

(十三)批准學術缺勤委員會之委任;

(十四)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延期享用因親屬死亡而缺勤、因結婚而缺勤及因成為父親而缺勤;

(十五)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不超過三十天之無薪假;

(十六)簽署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十七)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研究項目合作協議。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副校長莫啓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單位的開支,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五)簽署不動產的租賃協議;

(六)管理澳門大學的不動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七)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八)批准減免住宿式書院的宿費,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莫啓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之學生事務及住宿式書院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十)批准住宿式書院人員招聘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委任;

(十一)批准書院導師之合同續期;

(十二)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延期享用因親屬死亡而缺勤、因結婚而缺勤及因成為父親而缺勤;

(十三)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不超過三十天之無薪假。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副校長徐建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單位的開支,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五)簽署財務及買賣協議;

(六)批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相同性質開支;

(七)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八)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九)批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十)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十一)批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十二)批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十三)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批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十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十五)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十六)批准設立及退回臨時保證金或解除銀行擔保;

(十七)批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十八)管理澳門大學的動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十九)批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徐建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行政範疇的工作;

(二)協調各基本學術單位、獨立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行政事宜;

(三)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四)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五)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六)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屬行政範疇性質的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八)批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九)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十)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作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十一)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二)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十三)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行政範疇員工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十四)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十五)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十六)批准行政人員招聘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委任;

(十七)批准以兼職制度聘任行政人員;

(十八)批准行政人員之內部轉職;

(十九)批准行政人員之合同續期;

(二十)批准獎勵計劃的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參選資格的特殊情況及核准評審結果;

(二十一)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延期享用因親屬死亡而缺勤、因結婚而缺勤及因成為父親而缺勤;

(二十二)批准其管轄的工作人員不超過三十天之無薪假;

(二十三)批准行政人員因工作原因之年假延期。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代院長莫啓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代院長莫啓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代主任麥沛然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代主任麥沛然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代主任鄭秀娟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代主任鄭秀娟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行政總監陳麗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整);

(五)批准員工培訓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整);

(六)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上限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整);

(七)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八)批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九)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財務總監李妙媚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五)簽署財務及買賣協議;

(六)批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相同性質開支;

(七)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八)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九)批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十)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十一)批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十二)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批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十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十四)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十五)批准設立及退回保證金或解除銀行擔保;

(十六)管理澳門大學的動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十七)批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十八)批准豁免因過期未繳付學費之罰款及其他相同性質之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四)管理澳門大學的不動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五)批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六)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一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通過以下《2023/2024學年研究生課程學費表》、《2023/2024學年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2023/2024學年副修計劃學費表》及《2023/2024學年榮譽學院證書課程學費表》:

2023/2024學年研究生課程學費表 

(所有費用為澳門元)
課程3 正常修讀期限內之全額學費1 每學期之延讀學費2
本地生4 非本地生 本地生4 非本地生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150,000 150,000 9,380 9,380
碩士學位課程        
- 工商管理學院開辦的課程 97,800 204,000 12,230 25,500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 97,800 174,000 12,230 21,75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20,600 41,300 5,150 10,330
-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30,600 61,400 3,830 7,680

1. 正常修讀期限內之課程全額學費將按學期分期繳交。所有完成課程的學生均須繳清課程全額學費,包括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前提早完成課程的學生。每期學費請參閱下表:

課程3 正常修讀期限 學費期數 每期學費
本地生4 非本地生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4年 8期 18,750 18,750

碩士學位課程

 

 

 

 

- 工商管理學院開辦的課程 2年 4期 24,450 51,000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 2年 4期 24,450 43,500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三年制課程) 3年 6期 16,300 29,00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1年 2期 10,300 20,650

-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2年

4期

7,650

15,350

2. 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後仍需繼續就讀的學生,須繳交延讀學費。

3. 修讀以下研究生課程的學生,須按照相關學院訂立的學費表繳交學費,詳情請參閱學院網頁: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DBA)、公共行政博士學位課程(DPA)、教育博士學位課程(EdD)及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EMBA)。

4.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注意事項

a)於2023/2024學年入學的學生請參閱上頁的學費。

b)於2023/2024學年復學並:

i)以課程制學費計劃繳費的學生:請參閱上頁的學費。

ii)以學分制學費計劃繳費的學生:每學分學費請參閱下表,每學期最少繳交相當於3學分的學費。

課程 每學分學費
本地生* 非本地生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3,130 3,130
碩士學位課程    
- 工商管理學院開辦的課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除外) 4,080 8,500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 4,080 7,25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1,720 3,440
-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1,280 2,560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c)學生如需要重修科目,須按其重修科目的學分繳交重修學費,每學分重修學費請參閱備註(b)的表格。沒有學分的科目,重修學費以1學分計算。如學生修讀上頁第三項所列的研究生課程,則須按照相關學院訂立的學費表繳交重修學費,詳情請參閱學院網頁。

d)一般情況下,參加境外交流/留學計劃的學生仍須按其學費制度繳交澳門大學學費。

2023/2024學年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

一. 學費

課程 學生類別

正常修讀期限內課程之全額學費#
(澳門元)

四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本地生* 150,000
非本地生 490,400
五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本地生* 187,500
非本地生 613,000

# 四年制課程分八期繳交(即八個學期),五年制課程分十期繳交(即十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 本地生*:澳門元18,750

• 非本地生:澳門元61,300

二. 於2023/2024學年入學之新生及復學生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3/2024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每學分學費請參閱第四項的收費表。

三. 如學生於正常修讀期限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就讀課程餘下之學費。

四. 延讀學費:如學生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修畢課程而需繼續就讀,須按照所修讀學分數目繳交延讀學費如下:

學生類別

每學分學費
(澳門元)

本地生* 1,150
非本地生 3,850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

2023/2024學年副修計劃學費表

一. 學費

學生類別

全額學費#
(澳門元)

本地生* 20,940
非本地生 69,900

# 學費分六期繳交(即六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 本地生*:澳門元3,490

• 非本地生:澳門元11,650

二. 於2023/2024學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之新生及復學生如修讀副修計劃,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3/2024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

三. 任何情況下,學生必須於完成修讀副修計劃時繳交全額學費。

四. 已繳之學費不會因學生退修副修計劃而獲退回。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

2023/2024學年榮譽學院證書課程學費表

一. 學費

學生類別

全額學費#
(澳門元)

本地生* 8,220
非本地生 27,180

# 學費分六期繳交(即六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 本地生*:澳門元1,370

• 非本地生:澳門元4,530

二. 於2023/2024學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之新生及復學生如修讀榮譽學院證書課程,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3/2024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

三. 任何情況下,學生必須於完成修讀榮譽學院證書課程時繳交全額學費。

四. 已繳之學費不會因學生退修榮譽學院證書課程而獲退回。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

主席:林金城

委員:李沛霖,禤永明,劉永年,馬志毅,龔志明,宋永華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788頁的澳門旅遊學院第024/IFTM/2022號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姓名 職務
林靜芝 持續教育學校代副校長

應改為:

姓名 職務
林靜芝 持續教育學校代校長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輕軌東線南段設計連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輕軌東線南段隧道、車站、高架橋建造及與本項目相交範圍內的共同管道工作。

5. 施工地點:從ES4站北端開始向南,沿著新城A區中央綠色走廊地下穿行至A區南端,通過海底長隧道穿過外港航道到達新城E區,並通過高架橋連接至現有氹仔線氹仔碼頭站。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500(一千五百)工作天,共有18個工程節點,全部均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1:最長施工期為150(一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2:最長施工期為350(三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3:最長施工期為350(三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4:最長施工期為350(三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5:最長施工期為450(四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6:最長施工期為590(五百九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7:最長施工期為570(五百七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8:最長施工期為850(八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9:最長施工期為1090(一千零九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0:最長施工期為1190(一千一百九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1:最長施工期為875(八百七十五)工作天;

工程節點12:最長施工期為700(七百)工作天;

工程節點13:最長施工期為875(八百七十五)工作天;

工程節點14:最長施工期為1160(一千一百六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5:最長施工期為1160(一千一百六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6:最長施工期為850(八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7:最長施工期為1290(一千二百九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8:最長施工期為1290(一千二百九十)工作天。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采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20,000.00(貳萬澳門元)。

14. 工程簡介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正。

不設提問和解答環節。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工程簡介會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7.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8. 臨時擔保:$120,000,000.00(壹億貳仟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9.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爲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2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檔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可出席公開開標。

21.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分值比重
——工程造價 50%
——工程設計 5%
——設計連施工期 8%
——工作計劃 10%
——設計連建造經驗 25%
——安全紀錄 2%

22. 判給標準:本工程將判予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輕軌東線北段設計連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輕軌東線北段隧道、車站、逃生井(EAP/EEP)建造及灘塗整治建造工作。

5. 施工地點:靠近關閘邊檢大樓及馬場北大馬路/友誼橋大馬路,沿澳門半島東北海岸線向南延伸至新城A區ES4車站北端(不含ES4站)。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500(一千五百)工作天,共有17個工程節點,全部均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1:最長施工期為150(一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2:最長施工期為60(六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3:最長施工期為350(三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4:最長施工期為550(五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5:最長施工期為330(三百三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6:最長施工期為650(六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7:最長施工期為530(五百三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8:最長施工期為660(六百六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9:最長施工期為725(七百二十五)工作天;

工程節點10:最長施工期為850(八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1:最長施工期為950(九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2:最長施工期為950(九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3:最長施工期為1010(一千零一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4:最長施工期為1010(一千零一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5:最長施工期為850(八百五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6:最長施工期為1290(一千二百九十)工作天;

工程節點17:最長施工期為1290(一千二百九十)工作天。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采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20,000.00(貳萬澳門元)。

14. 工程簡介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不設提問和解答環節。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工程簡介會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7.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8. 臨時擔保:$130,000,000.00(壹億叁仟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9.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爲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2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檔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可出席公開開標。

21.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分值比重
——工程造價 50%
——工程設計 5%
——設計連施工期 8%
——工作計劃 10%
——設計連建造經驗 25%
——安全紀錄 2%

22. 判給標準: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3/2022號通告

按照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兩條棧橋建造及航道疏濬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兩條棧橋建造及航道疏濬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 )建築廢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建築廢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機械、消防及自動化控制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監督機電、機械、消防及自動化相關設備良好運作,為保養及維護上述系統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撰寫技術評估意見書,參與相關招標及跟進工程項目以確保工作質量及進度;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前)具有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5 %

履歷分析 = 15 %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5.6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5.7 現行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8 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15.9 第91/99/M號法令——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15.10 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5.11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5.12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5.13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14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5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6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5.17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5.18 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5.19 機電工程專業知識;

15.20 機電設備的設計及運作原理的專業知識;

15.21 機電設備的維修及保養的專業知識;

15.22 撰寫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李志炘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鄺耀華

一等高級技術員 錢厚亨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家輝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國潭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林茂海邊大馬路雨水箱涵排水口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

a)設計連建造位於第5點所述地點的臨時污水處理設施;

b)提供該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

5. 施工及提供服務地點: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海港樓南側之位置。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本招標的工程部分是以總額承攬制度計算酬金,而服務部分是以固定價金和可變價金的組合為基礎計算酬金。

9. 合同期限(施工期及服務期):合同期限包括以下部分:

a)為設計連建造林茂海邊大馬路雨水箱涵排水口臨時污水處理設施,設計連建造期最長為570個工作天,當中包括2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建造臨時污水處理設施樁基礎、支護樁、海上平台結構及平台下相關的建構物之工期最長為370個工作天;工程節點2:完成建造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主體建築物結構工期最長為500個工作天,而總設計連建造期及兩個工程節點的最長工期均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b)為林茂海邊大馬路雨水箱涵排水口臨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服務期為48個月,由該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連建造工程獲臨時接收之日起計。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競投者經營的業務須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且其商業登記證明或等同效力的文件必須載有相關的所營業務資料,否則投標書將不獲接納;本招標亦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當中至少一名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須符合上述要求。

11.2 競投者,如屬合作經營體時的任一合作經營成員,須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或等同的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11.3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透過其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同一集團公司的任一成員公司或其常設代表處,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體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以確保本招標程序中競投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合作經營體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價格為澳門元壹仟元整($1,000.00)。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5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以英語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6. 標書有效期: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及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澳門元貳佰玖拾萬元整($2,90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林茂海邊大馬路雨水箱涵排水口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另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與工程有關的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環境保護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及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評審標準 比重
1)競投者經驗 10%
2)工程及服務方案 30%
3)投標價格 60%
總評分 10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總價金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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