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崇蔚──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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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鄧榮臻——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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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張玉英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之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以下人士為本辦公室顧問:

曾翔、梁浩賢、周棟樑、賴東生、梁佩欣、冷鐵勛、連興池、王紅、張國華及梁傑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蕭宇培、李嘉儀及鄭佩君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林美儀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梁志雄,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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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80021——盧羨男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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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俊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Fátima Filomena Rosário dos Remédios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38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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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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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添傑,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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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潘基祺及梁嘉靖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鍾淑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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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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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子傑、楊文彬及繆英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嘉桃,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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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健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02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1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潘長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3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鄒濂熙,供款人編號60106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梁潤賢,供款人編號60182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林細茍,供款人編號60462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慶冬,供款人編號60190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張容安,供款人編號60314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員周麗嬋,供款人編號60421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張金鳳,供款人編號61023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偉坤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紹明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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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管燕娥,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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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李兆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分析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黎可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謝炳來——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繆瑩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林新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70,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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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翰衡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廖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余敬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浩俊、鄧輝林、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李耀桐、許素心、方琪琪及簡媚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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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詠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周東鴻及趙家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范冬兒,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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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及七月五日第56/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趙不還為本局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趙不還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企業組織及管理學士;
——法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1989年10月至1989年12月,於本局擔任普查暨調查督導員;
——1989年12月至1992年4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
——1992年4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6年7月至1996年10月,於本局擔任組長;
——1996年11月至2008年1月,於本局擔任就業統計處處長;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於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代處長;
——2016年3月至2021年12月,於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
——2021年1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代廳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健華,為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Orlando da Graça do Espírito Santo,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華新,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及七月五日第56/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偉傑為本局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廖偉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商學學士及工學學士;
——統計學研究碩士。

3. 專業簡歷: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於交通事務局擔任技術員;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實習員;
——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
——2018年1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22年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代處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凱健、何俊業、廖偉傑、潘麗芬及黃兆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梁蘊婷,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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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黃永生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歐頴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建玲,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郭桂林及蔡天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13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3131,蔡啓存,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確定委任何詠琳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終止徵用土地工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潤民,並於同日返回土地工務局;另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再次以相同職級徵用張潤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8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高家怡及余意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朱嘉輝、張社恆及余澄邦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高振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通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副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曉彤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

應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批示:

王敏,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姚宗暉,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伍嘉頴,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黃美娜,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歐陽嘉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卓麗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鄧仕生,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屈傑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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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唐啓楓,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續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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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陳偉源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偉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合成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2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4A號I舖地下連閣樓)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合成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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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8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福揚行"的東主——福揚行(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2樓E座、9樓I座及12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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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藥房XI(南灣時代分店)"准照,編號為第41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617號及619號時代商業中心地下L2座、L3座(B區)及L4座(B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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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梁慧雯獲批准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潘永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818001     文化發展基金
  8-11-0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180,000.00
8-11-0 32-02-08-01-00 不動產 $ 180,000.00
8-11-0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20,000.00
8-11-0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 20,000.00
總額 $ 200,000.00 $ 200,000.00
核准依據:  25/11/2022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會議通過——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張建洪——委員:陳家耀——代委員:許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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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頴詩擔任本學院酒店管理學校校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頴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學院酒店管理學校校長。

2. 學歷:

——美國University of Hawaii at Manoa理學學士(旅遊業管理);
——澳門大學歐洲事務碩士;
——英國University of Leeds哲學博士。

3. 專業簡歷:

——2007年8月至2012年2月,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講師;
——2012年2月至2019年8月,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副教授;
——2019年8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副教授;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兼任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課程主任;
——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代副校長;
——2022年3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代校長。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靜芝擔任本學院持續教育學校校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林靜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學院持續教育學校校長。

2. 學歷:

——澳洲University of Southern Queensland理學學士(心理學);
——英國Heriot-Watt University工商管理碩士;
——葡國天主教大學和聖若瑟大學工商管理博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2月至2012年4月,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講師;
——2012年4月至2019年8月,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副教授;
——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兼任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課程主任;
——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兼任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夜間學位課程主任;
——2019年8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旅遊管理學校副教授;
——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兼任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旅遊管理學校夜間學位課程主任;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兼任澳門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校/旅遊管理學校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課程主任;
——2022年3月至6月,澳門旅遊學院教與學優化中心代主任;
——2022年6月至9月,澳門旅遊學院持續教育學校代副校長;
——2022年9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持續教育學校代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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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李玉蓮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甘慧珊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莫群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金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彭添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姚啓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馬雄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貴華,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胡柱鵬碩士擔任海域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文濤碩士擔任海事活動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林純碩士擔任水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鄧應銓碩士擔任行政及財政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蕭錦明碩士擔任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富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美琪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商業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鄭秋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譚韻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施崢嶸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樹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交換中心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廣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燊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商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慧珊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何淑軍,第一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龔善美,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兆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李鎮金及盧志威,第五職階郵差;

李嘉輝及方家偉,第四職階郵差;

凌明峰,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淑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楊文杰及梁家輝,第五職階郵差;

陳學明、陳建華、蔡承昌、蔡思銘、郭永業、梁軒愉、蘇詠漢及溫滿康,第四職階郵差;

歐陽堅柱、陳賢堂、霍寶權、古振南、梁凌杰及盧國邦,第三職階郵差;

陳倩香及杜耀榮,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陳秀雯及葉婉雯,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葉頴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葉頌華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龍擎峰及蘇奕欽,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文雅,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雲龍,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即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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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敏貴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房屋局徵用之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高海嵐,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終止其在房屋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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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富德及林志忠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智偉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胡家茵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張家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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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茲證明:2022年12月16日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00A號簿冊內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

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目的

承批公司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時,須符合下列主要目的: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及操作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二)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以公正及誠實方式經營及操作;

(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不受犯罪影響,並應確保其經營及操作配合澳門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以及預防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的政策及機制;

(五)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規模及經營,以及進行博彩活動,須受到法定限制;

(六)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經營、管理及操作的人須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

(七)澳門特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及其他費用的利益受到應有保障。

第三條

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

遵守澳門特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

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第六條

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

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

批給的期間

一、本批給合同的批給期限為十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方

第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如承批公司在第十條所指娛樂場以外地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A條的規定遞交申請,並指明專門為營運娛樂場而設的後勤區域。

三、娛樂場必須位於承批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但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以下屬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

(一)“澳門美高梅娛樂場”;

(二)“美獅美高梅娛樂場”。

第十一條

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幸運博彩方式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以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二條

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全年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開放娛樂場。

二、僅在行政長官要求或許可的例外情況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間娛樂場的運作或調整娛樂場的運作時間,且重新運作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承批公司應至少提前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上款的例外性許可,並將有關中止娛樂場運作的通知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可免除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娛樂場暫停運作及重新運作必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同意。

五、承批公司須配合博彩監察協調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特別應急聯絡機制,以便與該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聯繫。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娛樂場的地方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承批公司如在批給期間擬增加經營其他相關業務,必須預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且在批給期間,其公司資產淨值亦不得少於該金額。

二、如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者,行政長官可命令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以記名方式出資。

四、承批公司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其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於知悉有關事實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知及許可

一、以下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重大財務決定:

(一)與承批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動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與僱員薪金、報酬或福利等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三)非屬上兩項所指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決定前,承批公司須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行政長官,但具有可接受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移轉其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物權及債權,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四、承批公司以借款人身份訂立價值相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消費借貸合同或同類合同,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第十八條

債務證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務證券,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第十九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有關上市的資料或文件。

三、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上款所指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經適當認證的、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的公司機關職務,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個以上的公司機關中兼任職務,但不包括股東會﹕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機關;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政府必須告知承批公司,獲委任在其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亦為在澳門特區經營的其他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成員。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公司機關成員所參與的行為或決議,均可撤銷。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應要求承批公司在其訂定的期間撤銷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公司機關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董事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5%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以及該委任的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經行政長官許可,否則視為無效;為此,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委任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格。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否則視為無效。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二十四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

(二)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解除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1)作為上項(1)分項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元五億元或以上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儘快提供博彩監察協調局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儘快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條

適用制度

一、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須獲得行政長官許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擬本。

二、在任何情況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管理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三、針對管理公司尚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審查其是否具適當資格的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的特別義務

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存有下列情況,須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者終止該等經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為懲處、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已獲批准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該等博彩經營活動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展開調查。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元六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如有關價值超過澳門元一億元,則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不得與任何實體訂立可使後者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法律行為,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

第三十二條

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三條

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四條

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五條

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一仟六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

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規定,落實該計劃及標書內載明的投資項目。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區的本地工人;

(三)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工程項目交予土地工務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工程進度計劃;

(五)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七)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八)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九)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和其他項目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及項目營運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遵守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四十一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八條

投資計劃執行及監察

一、承批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擬在翌年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其內須最少載明擬於翌年執行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以供政府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翌日起計六十日內,政府應就有關方案的核准作出決定;為此,政府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與承批公司協商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

三、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更改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四、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暫停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五、承批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其於去年實施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報告,其內須最少載明有關具體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已投放的金額、實施時間及成效,並按政府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六、如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所載的具體投資項目因不符合適用的法例、城巿規劃或因其他公共利益而最終未獲批准執行,承批公司仍須將原用於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

七、為監察承批公司執行投資計劃,承批公司須與政府合作,並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證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兩個月呈交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呈交方式可參照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份報告最少應載有:

(一)第3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工程報表";

(二)工程進度計劃的進展情況;

(三)為確保執行工程進度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四、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文字及圖像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六、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計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七、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八、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直接向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發出。

九、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一、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四十條

承包及轉包

如執行投資計劃涉及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所載的預算總額及啓動增加投資機制時所承諾的金額,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二條

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與在澳門特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盜竊或搶劫;

(七)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一)項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三條

澳門特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但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承批公司不可為娛樂場、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四、如承批公司獲准開設新娛樂場,必須將其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六、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七、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澳門特區所有,但已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享有、收益及使用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除外。

二、交付上款所指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

三、為登記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財產和權利的歸屬透過以公證書形式繕立的筆錄作為移轉憑證,即使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批給屬臨時性亦然。

四、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五、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對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六、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規定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七、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六條

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九十日作出。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七條

改善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三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第四十八條

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四十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雙方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政府透過移交筆錄,將以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澳門特區所有的娛樂場,以及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供其用於經營本合同所批給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務:

(一)“澳門美高梅娛樂場”;

(二)“美獅美高梅娛樂場”。

二、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解除或消滅,上述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享有、使用及收益即告失效,承批公司須向政府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還娛樂場,以及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

三、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政府尚可要求承批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上款所指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回復娛樂場的原狀,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公司承擔。

四、承批公司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政府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承批公司承擔,且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向政府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因應實際需要,承批公司可調整第一款所指娛樂場內的功能區域的用途,但須預先取得政府的許可。

六、承批公司須就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按照雙方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九條所約定的金額給予回報。

七、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在相應曆年未終結時解除或消滅,則承批公司可按比例獲退還已繳納的回報。

八、如因暫時性享有、收益及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承批公司承擔,批給實體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承批公司可在無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因應實際需要維護、修繕及改善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承批公司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十、如第一款所指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不能使用或不宜繼續使用,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後,承批公司可將之棄用或銷毀,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五十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元三千萬元。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十五萬元;

(三)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每一台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經營五百張博彩桌及一千部博彩機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十一、如出現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承批公司須按該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繳納特別溢價金;為此,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七款及上款的規定。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撥款

第五十一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五十二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按照第一款計得的金額的一半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財政局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三條

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以按月方式繳納,且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元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以澳門元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財政局。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元的金額交財政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財政局。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財政局。

第五十五條

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其他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六條

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區債務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主要僱員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區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的證明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八條

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各種可能版本的全名;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區現行《財務報告準則》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六十一條

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六十二條

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執業會計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三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四條

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正確及按時繳納第五十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五)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勞動債務。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十億元,擔保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加一百八十日。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又或如承批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其須履行的勞動債務,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五、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批給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後滿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均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由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擔保;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上述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着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委任的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五、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承批公司未有積極履行或未履行批給合同的規定,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作出改善。

第六十八條

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第七十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七十二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良好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持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三、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四、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關於社會責任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領域: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

(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勞動債權的保障、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向上流動、保障僱員的公積金制度;

(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動;

(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

五、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提交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三條

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七十四條

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五條

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七條

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承批公司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第七十八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在不影響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將構成承批公司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十億元;

(三)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澳門元六億元;

(四)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達至相同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澳門元六億元。

第七十九條

禁止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元十億元;

(二)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元六億元。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八十條

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法律或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在不可抗力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的本批給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在上述情況下,指出其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解除、消滅及中止

第八十一條

解除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基於下列原因解除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一)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門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

(三)贖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

第八十二條

雙方協定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八十三條

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八年起得以單掛號信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中涉及工程項目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該等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第八十四條

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發生或即將出現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行政長官可單方解除其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補足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正性;

(十二)未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批給合同規定的投資金額及標準。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得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六條

消滅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消滅,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消滅,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七條

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八條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向其通知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九十條

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九十一條

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單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

圖文傳真:28370296

承批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澳門孫逸仙大馬路1101號澳門美高梅大廈

圖文傳真:8802 5905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九十二條

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九十三條

博彩中介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九十四條

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在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二-A條規定的情況下,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在澳門特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五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六條

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

二、籌碼的流通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其可訂定流通籌碼的總金額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信用憑證保證已流通籌碼的兌現。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七條

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使政府保證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以及使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保密義務。

四、承批公司必須對本批給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對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保密,並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向第三人透露。

五、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有權限的司法實體、其他管轄區域的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又或由規管有價證券市場的機構在具合理理由下所要求的文件、資訊或資料;然而,承批公司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六、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承批公司認為須交予金融實體、投資者、律師、外部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顧問的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承批公司必須使上述者於面對第三人時負相同的保密義務。

七、承批公司在取得第四款所指許可後,尚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已得知或將得知本批給合同內容,包括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的其他人或實體受保密義務約束。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48-N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十八條

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內容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四、投訴簿冊可使用電子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的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份內向政府提交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該年度具體投資項目執行方案供政府核准,為此,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條

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遵守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於訂立本批給合同後十五日內,將該聲明書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一百零一條

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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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合同附件

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承諾按照在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落實投資項目,在不妨礙啟動增加投資機制的情況下,投資預算總額為澳門元167億元,當中包括博彩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尤其包括以下領域:(一)吸引外國客源;(二)會議展覽;(三)娛樂表演;(四)體育盛事;(五)文化藝術;(六)健康養生;(七)主題遊樂;(八)美食之都;(九)社區旅遊;(十)海上旅遊;(十一)其他。


澳門特別行政區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茲證明:2022年12月16日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00A號簿冊內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

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目的

承批公司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時,須符合下列主要目的: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及操作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二)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以公正及誠實方式經營及操作;

(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不受犯罪影響,並應確保其經營及操作配合澳門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以及預防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的政策及機制;

(五)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規模及經營,以及進行博彩活動,須受到法定限制;

(六)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經營、管理及操作的人須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

(七)澳門特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及其他費用的利益受到應有保障。

第三條

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

遵守澳門特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

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第六條

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

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

批給的期間

一、本批給合同的批給期限為十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方

第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如承批公司在第十條所指娛樂場以外地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A條的規定遞交申請,並指明專門為營運娛樂場而設的後勤區域。

三、娛樂場必須位於承批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但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一、以下屬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

(一)“星際娛樂場”;

(二)“澳門銀河娛樂場”;

(三)“百老匯娛樂場”。

二、以下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許可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點:

(一)“華都娛樂場”。

第十一條

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幸運博彩方式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以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二條

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全年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開放娛樂場。

二、僅在行政長官要求或許可的例外情況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間娛樂場的運作或調整娛樂場的運作時間,且重新運作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承批公司應至少提前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上款的例外性許可,並將有關中止娛樂場運作的通知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可免除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娛樂場暫停運作及重新運作必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同意。

五、承批公司須配合博彩監察協調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特別應急聯絡機制,以便與該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聯繫。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娛樂場的地方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承批公司如在批給期間擬增加經營其他相關業務,必須預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且在批給期間,其公司資產淨值亦不得少於該金額。

二、如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者,行政長官可命令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以記名方式出資。

四、承批公司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其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於知悉有關事實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知及許可

一、以下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重大財務決定:

(一)與承批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動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與僱員薪金、報酬或福利等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三)非屬上兩項所指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決定前,承批公司須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行政長官,但具有可接受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移轉其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物權及債權,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四、承批公司以借款人身份訂立價值相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消費借貸合同或同類合同,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第十八條

債務證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務證券,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第十九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有關上市的資料或文件。

三、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上款所指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經適當認證的、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的公司機關職務,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個以上的公司機關中兼任職務,但不包括股東會﹕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機關;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政府必須告知承批公司,獲委任在其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亦為在澳門特區經營的其他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成員。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公司機關成員所參與的行為或決議,均可撤銷。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應要求承批公司在其訂定的期間撤銷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公司機關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董事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5%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以及該委任的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經行政長官許可,否則視為無效;為此,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委任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格。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否則視為無效。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二十四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

(二)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解除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1)作為上項(1)分項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元五億元或以上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儘快提供博彩監察協調局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儘快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條

適用制度

一、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須獲得行政長官許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擬本。

二、在任何情況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管理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三、針對管理公司尚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審查其是否具適當資格的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的特別義務

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存有下列情況,須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者終止該等經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為懲處、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已獲批准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該等博彩經營活動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展開調查。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元六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如有關價值超過澳門元一億元,則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不得與任何實體訂立可使後者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法律行為,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

第三十二條

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三條

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四條

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五條

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一仟六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

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規定,落實該計劃及標書內載明的投資項目。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區的本地工人;

(三)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工程項目交予土地工務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工程進度計劃;

(五)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七)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八)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九)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和其他項目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及項目營運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遵守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四十一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八條

投資計劃執行及監察

一、承批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擬在翌年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其內須最少載明擬於翌年執行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以供政府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翌日起計六十日內,政府應就有關方案的核准作出決定;為此,政府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與承批公司協商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

三、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更改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四、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暫停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五、承批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其於去年實施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報告,其內須最少載明有關具體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已投放的金額、實施時間及成效,並按政府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六、如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所載的具體投資項目因不符合適用的法例、城巿規劃或因其他公共利益而最終未獲批准執行,承批公司仍須將原用於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

七、為監察承批公司執行投資計劃,承批公司須與政府合作,並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證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兩個月呈交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呈交方式可參照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份報告最少應載有:

(一)第3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工程報表";

(二)工程進度計劃的進展情況;

(三)為確保執行工程進度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四、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文字及圖像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六、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計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七、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八、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直接向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發出。

九、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一、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四十條

承包及轉包

如執行投資計劃涉及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所載的預算總額及啓動增加投資機制時所承諾的金額,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二條

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與在澳門特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盜竊或搶劫;

(七)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一)項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三條

澳門特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但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承批公司不可為娛樂場、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四、如承批公司獲准開設新娛樂場,必須將其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六、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七、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澳門特區所有,但已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享有、收益及使用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除外。

二、交付上款所指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

三、為登記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財產和權利的歸屬透過以公證書形式繕立的筆錄作為移轉憑證,即使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批給屬臨時性亦然。

四、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五、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對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六、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規定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七、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六條

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九十日作出。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七條

改善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三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第四十八條

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四十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雙方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政府透過移交筆錄,將以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澳門特區所有的娛樂場,以及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供其用於經營本合同所批給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務:

(一)“星際娛樂場”;

(二)“澳門銀河娛樂場”;

(三)“百老匯娛樂場”。

二、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解除或消滅,上述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享有、使用及收益即告失效,承批公司須向政府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還娛樂場,以及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

三、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政府尚可要求承批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上款所指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回復娛樂場的原狀,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公司承擔。

四、承批公司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政府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承批公司承擔,且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向政府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因應實際需要,承批公司可調整第一款所指娛樂場內的功能區域的用途,但須預先取得政府的許可。

六、承批公司須就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按照雙方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九條所約定的金額給予回報。

七、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在相應曆年未終結時解除或消滅,則承批公司可按比例獲退還已繳納的回報。

八、如因暫時性享有、收益及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承批公司承擔,批給實體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承批公司可在無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因應實際需要維護、修繕及改善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承批公司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十、如第一款所指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不能使用或不宜繼續使用,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後,承批公司可將之棄用或銷毀,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五十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元三千萬元。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十五萬元;

(三)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每一台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經營五百張博彩桌及一千部博彩機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十一、如出現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承批公司須按該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繳納特別溢價金;為此,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七款及上款的規定。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撥款

第五十一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五十二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按照第一款計得的金額的一半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財政局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三條

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以按月方式繳納,且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元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以澳門元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財政局。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元的金額交財政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財政局。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財政局。

第五十五條

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其他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六條

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區債務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主要僱員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區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的證明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八條

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各種可能版本的全名;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區現行《財務報告準則》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六十一條

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六十二條

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執業會計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三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四條

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正確及按時繳納第五十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五)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勞動債務。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十億元,擔保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加一百八十日。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又或如承批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其須履行的勞動債務,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五、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批給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後滿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均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由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擔保;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上述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着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委任的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五、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承批公司未有積極履行或未履行批給合同的規定,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作出改善。

第六十八條

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第七十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七十二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良好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持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三、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四、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關於社會責任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領域: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

(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勞動債權的保障、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向上流動、保障僱員的公積金制度;

(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動;

(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

五、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提交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三條

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七十四條

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五條

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七條

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承批公司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第七十八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在不影響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將構成承批公司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十億元;

(三)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澳門元六億元;

(四)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達至相同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澳門元六億元。

第七十九條

禁止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元十億元;

(二)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元六億元。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八十條

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法律或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在不可抗力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的本批給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在上述情況下,指出其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解除、消滅及中止

第八十一條

解除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基於下列原因解除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一) 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而解除;

(二) 澳門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

(三) 贖回;

(四) 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五) 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 因承批公司不具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

第八十二條

雙方協定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八十三條

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八年起得以單掛號信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中涉及工程項目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該等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第八十四條

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發生或即將出現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行政長官可單方解除其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補足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正性;

(十二)未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批給合同規定的投資金額及標準。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得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六條

消滅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消滅,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消滅,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七條

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八條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向其通知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九十條

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九十一條

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單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

圖文傳真:28370296

承批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5樓

圖文傳真:28750977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九十二條

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九十三條

博彩中介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九十四條

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在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二-A條規定的情況下,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在澳門特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五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六條

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

二、籌碼的流通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其可訂定流通籌碼的總金額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信用憑證保證已流通籌碼的兌現。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七條

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使政府保證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以及使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保密義務。

四、承批公司必須對本批給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對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保密,並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向第三人透露。

五、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有權限的司法實體、其他管轄區域的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又或由規管有價證券市場的機構在具合理理由下所要求的文件、資訊或資料;然而,承批公司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六、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承批公司認為須交予金融實體、投資者、律師、外部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顧問的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承批公司必須使上述者於面對第三人時負相同的保密義務。

七、承批公司在取得第四款所指許可後,尚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已得知或將得知本批給合同內容,包括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的其他人或實體受保密義務約束。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48-N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十八條

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內容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四、投訴簿冊可使用電子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的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份內向政府提交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該年度具體投資項目執行方案供政府核准,為此,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條

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遵守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於訂立本批給合同後十五日內,將該聲明書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一百零一條

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

批給合同附件

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承諾按照在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落實投資項目,在不妨礙啟動增加投資機制的情況下,投資預算總額為澳門元283.5億元,當中包括博彩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尤其包括以下領域:(一)吸引外國客源;(二)會議展覽;(三)娛樂表演;(四)體育盛事;(五)文化藝術;(六)健康養生;(七)主題遊樂;(八)美食之都;(九)社區旅遊;(十)海上旅遊;(十一)其他。


澳門特別行政區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茲證明:2022年12月16日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00A號簿冊內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

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目的

承批公司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時,須符合下列主要目的: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及操作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二)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以公正及誠實方式經營及操作;

(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不受犯罪影響,並應確保其經營及操作配合澳門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以及預防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的政策及機制;

(五)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規模及經營,以及進行博彩活動,須受到法定限制;

(六)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經營、管理及操作的人須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

(七)澳門特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及其他費用的利益受到應有保障。

第三條

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

遵守澳門特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

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第六條

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

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

批給的期間

一、本批給合同的批給期限為十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方

第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如承批公司在第十條所指娛樂場以外地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A條的規定遞交申請,並指明專門為營運娛樂場而設的後勤區域。

三、娛樂場必須位於承批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但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以下屬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

(一)“金沙娛樂場”;

(二)“威尼斯人娛樂場”;

(三)“澳門百利宮娛樂場”;

(四)“澳門倫敦人娛樂場”;

(五)“澳門巴黎人娛樂場”。

第十一條

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幸運博彩方式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以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二條

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全年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開放娛樂場。

二、僅在行政長官要求或許可的例外情況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間娛樂場的運作或調整娛樂場的運作時間,且重新運作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承批公司應至少提前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上款的例外性許可,並將有關中止娛樂場運作的通知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可免除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娛樂場暫停運作及重新運作必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同意。

五、承批公司須配合博彩監察協調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特別應急聯絡機制,以便與該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聯繫。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娛樂場的地方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承批公司如在批給期間擬增加經營其他相關業務,必須預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且在批給期間,其公司資產淨值亦不得少於該金額。

二、如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者,行政長官可命令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以記名方式出資。

四、承批公司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其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於知悉有關事實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知及許可

一、以下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重大財務決定:

(一)與承批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動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與僱員薪金、報酬或福利等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三)非屬上兩項所指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決定前,承批公司須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行政長官,但具有可接受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移轉其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物權及債權,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四、承批公司以借款人身份訂立價值相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消費借貸合同或同類合同,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第十八條

債務證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務證券,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第十九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有關上市的資料或文件。

三、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上款所指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經適當認證的、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的公司機關職務,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個以上的公司機關中兼任職務,但不包括股東會﹕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機關;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政府必須告知承批公司,獲委任在其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亦為在澳門特區經營的其他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成員。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公司機關成員所參與的行為或決議,均可撤銷。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應要求承批公司在其訂定的期間撤銷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公司機關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董事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5%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以及該委任的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經行政長官許可,否則視為無效;為此,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委任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格。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否則視為無效。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二十四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

(二)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解除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1)作為上項(1)分項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元五億元或以上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儘快提供博彩監察協調局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儘快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條

適用制度

一、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須獲得行政長官許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擬本。

二、在任何情況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管理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三、針對管理公司尚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審查其是否具適當資格的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的特別義務

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存有下列情況,須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者終止該等經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為懲處、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已獲批准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該等博彩經營活動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展開調查。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元六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如有關價值超過澳門元一億元,則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不得與任何實體訂立可使後者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法律行為,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

第三十二條

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三條

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四條

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五條

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一仟六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

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規定,落實該計劃及標書內載明的投資項目。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區的本地工人;

(三)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工程項目交予土地工務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工程進度計劃;

(五)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七)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八)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九)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和其他項目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及項目營運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遵守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四十一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八條

投資計劃執行及監察

一、承批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擬在翌年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其內須最少載明擬於翌年執行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以供政府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翌日起計六十日內,政府應就有關方案的核准作出決定;為此,政府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與承批公司協商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

三、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更改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四、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暫停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五、承批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其於去年實施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報告,其內須最少載明有關具體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已投放的金額、實施時間及成效,並按政府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六、如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所載的具體投資項目因不符合適用的法例、城巿規劃或因其他公共利益而最終未獲批准執行,承批公司仍須將原用於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

七、為監察承批公司執行投資計劃,承批公司須與政府合作,並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證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兩個月呈交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呈交方式可參照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份報告最少應載有:

(一)第3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工程報表";

(二)工程進度計劃的進展情況;

(三)為確保執行工程進度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四、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文字及圖像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六、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計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七、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八、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直接向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發出。

九、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一、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四十條

承包及轉包

如執行投資計劃涉及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所載的預算總額及啓動增加投資機制時所承諾的金額,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二條

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與在澳門特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盜竊或搶劫;

(七)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一)項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三條

澳門特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但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承批公司不可為娛樂場、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四、如承批公司獲准開設新娛樂場,必須將其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六、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七、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澳門特區所有,但已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享有、收益及使用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除外。

二、交付上款所指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

三、為登記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財產和權利的歸屬透過以公證書形式繕立的筆錄作為移轉憑證,即使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批給屬臨時性亦然。

四、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五、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對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六、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規定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七、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六條

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九十日作出。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七條

改善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三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第四十八條

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四十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雙方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政府透過移交筆錄,將以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澳門特區所有的娛樂場,以及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供其用於經營本合同所批給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務:

(一)“金沙娛樂場”;

(二)“威尼斯人娛樂場”;

(三)“澳門百利宮娛樂場”;

(四)“澳門倫敦人娛樂場”;

(五)“澳門巴黎人娛樂場”。

二、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解除或消滅,上述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享有、使用及收益即告失效,承批公司須向政府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還娛樂場,以及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

三、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政府尚可要求承批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上款所指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回復娛樂場的原狀,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公司承擔。

四、承批公司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政府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承批公司承擔,且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向政府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因應實際需要,承批公司可調整第一款所指娛樂場內的功能區域的用途,但須預先取得政府的許可。

六、承批公司須就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按照雙方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九條所約定的金額給予回報。

七、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在相應曆年未終結時解除或消滅,則承批公司可按比例獲退還已繳納的回報。

八、如因暫時性享有、收益及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承批公司承擔,批給實體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承批公司可在無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因應實際需要維護、修繕及改善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承批公司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十、如第一款所指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不能使用或不宜繼續使用,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後,承批公司可將之棄用或銷毀,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五十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元三千萬元。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十五萬元;

(三)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每一台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經營五百張博彩桌及一千部博彩機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十一、如出現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承批公司須按該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繳納特別溢價金;為此,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七款及上款的規定。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撥款

第五十一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五十二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按照第一款計得的金額的一半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財政局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三條

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以按月方式繳納,且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元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以澳門元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財政局。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元的金額交財政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財政局。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財政局。

第五十五條

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其他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六條

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區債務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主要僱員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區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的證明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八條

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各種可能版本的全名;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區現行《財務報告準則》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六十一條

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六十二條

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執業會計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三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四條

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正確及按時繳納第五十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五)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勞動債務。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十億元,擔保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加一百八十日。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又或如承批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其須履行的勞動債務,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五、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批給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後滿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均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由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擔保;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上述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着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委任的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五、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承批公司未有積極履行或未履行批給合同的規定,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作出改善。

第六十八條

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第七十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七十二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良好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持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三、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四、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關於社會責任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領域: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

(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勞動債權的保障、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向上流動、保障僱員的公積金制度;

(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動;

(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

五、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提交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三條

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七十四條

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五條

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七條

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承批公司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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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在不影響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將構成承批公司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十億元;

(三)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澳門元六億元;

(四)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達至相同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澳門元六億元。

第七十九條

禁止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元十億元;

(二)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元六億元。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八十條

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法律或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在不可抗力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的本批給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在上述情況下,指出其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解除、消滅及中止

第八十一條

解除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基於下列原因解除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一)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門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

(三)贖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

第八十二條

雙方協定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八十三條

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八年起得以單掛號信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中涉及工程項目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該等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第八十四條

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發生或即將出現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行政長官可單方解除其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補足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正性;

(十二)未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批給合同規定的投資金額及標準。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得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六條

消滅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消滅,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消滅,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七條

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八條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向其通知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九十條

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九十一條

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單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

圖文傳真:28370296

承批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行政辦公室L2樓

圖文傳真:28883381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九十二條

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九十三條

博彩中介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九十四條

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在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二-A條規定的情況下,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在澳門特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五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六條

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

二、籌碼的流通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其可訂定流通籌碼的總金額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信用憑證保證已流通籌碼的兌現。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七條

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使政府保證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以及使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保密義務。

四、承批公司必須對本批給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對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保密,並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向第三人透露。

五、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有權限的司法實體、其他管轄區域的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又或由規管有價證券市場的機構在具合理理由下所要求的文件、資訊或資料;然而,承批公司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六、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承批公司認為須交予金融實體、投資者、律師、外部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顧問的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承批公司必須使上述者於面對第三人時負相同的保密義務。

七、承批公司在取得第四款所指許可後,尚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已得知或將得知本批給合同內容,包括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的其他人或實體受保密義務約束。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48-N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十八條

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內容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四、投訴簿冊可使用電子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的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份內向政府提交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該年度具體投資項目執行方案供政府核准,為此,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條

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遵守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於訂立本批給合同後十五日內,將該聲明書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一百零一條

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

批給合同附件

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承諾按照在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落實投資項目,在不妨礙啟動增加投資機制的情況下,投資預算總額為澳門元302.39億元,當中包括博彩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尤其包括以下領域:(一)吸引外國客源;(二)會議展覽;(三)娛樂表演;(四)體育盛事;(五)文化藝術;(六)健康養生;(七)主題遊樂;(八)美食之都;(九)社區旅遊;(十)海上旅遊;(十一)其他。


澳門特別行政區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茲證明:2022年12月16日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00A號簿冊內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

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目的

承批公司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時,須符合下列主要目的: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及操作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二)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以公正及誠實方式經營及操作;

(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不受犯罪影響,並應確保其經營及操作配合澳門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以及預防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的政策及機制;

(五)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規模及經營,以及進行博彩活動,須受到法定限制;

(六)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經營、管理及操作的人須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

(七)澳門特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及其他費用的利益受到應有保障。

第三條

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

遵守澳門特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

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第六條

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

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

批給的期間

一、本批給合同的批給期限為十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方

第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如承批公司在第十條所指娛樂場以外地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A條的規定遞交申請,並指明專門為營運娛樂場而設的後勤區域。

三、娛樂場必須位於承批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但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一、以下屬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

(一)“新濠鋒娛樂場”;

(二)“新濠天地娛樂場”;

(三)“新濠影滙娛樂場”。

二、以下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許可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點:

(一)“駿龍娛樂場”;

(二)“摩卡金龍”;

(三)“摩卡駿龍”;

(四)“摩卡皇都”;

(五)“摩卡新麗華”;

(六)“摩卡廣發”;

(七)“摩卡內港”。

第十一條

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幸運博彩方式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以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二條

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全年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開放娛樂場。

二、僅在行政長官要求或許可的例外情況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間娛樂場的運作或調整娛樂場的運作時間,且重新運作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承批公司應至少提前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上款的例外性許可,並將有關中止娛樂場運作的通知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可免除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娛樂場暫停運作及重新運作必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同意。

五、承批公司須配合博彩監察協調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特別應急聯絡機制,以便與該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聯繫。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娛樂場的地方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承批公司如在批給期間擬增加經營其他相關業務,必須預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且在批給期間,其公司資產淨值亦不得少於該金額。

二、如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者,行政長官可命令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以記名方式出資。

四、承批公司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其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於知悉有關事實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知及許可

一、以下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重大財務決定:

(一)與承批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動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與僱員薪金、報酬或福利等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三)非屬上兩項所指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決定前,承批公司須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行政長官,但具有可接受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移轉其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物權及債權,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四、承批公司以借款人身份訂立價值相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消費借貸合同或同類合同,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第十八條

債務證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務證券,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第十九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有關上市的資料或文件。

三、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上款所指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經適當認證的、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的公司機關職務,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個以上的公司機關中兼任職務,但不包括股東會﹕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機關;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政府必須告知承批公司,獲委任在其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亦為在澳門特區經營的其他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成員。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公司機關成員所參與的行為或決議,均可撤銷。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應要求承批公司在其訂定的期間撤銷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公司機關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董事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5%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以及該委任的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經行政長官許可,否則視為無效;為此,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委任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格。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否則視為無效。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二十四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

(二)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解除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1)作為上項(1)分項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元五億元或以上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儘快提供博彩監察協調局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儘快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條

適用制度

一、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須獲得行政長官許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擬本。

二、在任何情況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管理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三、針對管理公司尚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審查其是否具適當資格的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的特別義務

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存有下列情況,須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者終止該等經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為懲處、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已獲批准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該等博彩經營活動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展開調查。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元六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如有關價值超過澳門元一億元,則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不得與任何實體訂立可使後者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法律行為,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

第三十二條

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三條

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四條

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五條

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一仟六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

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規定,落實該計劃及標書內載明的投資項目。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區的本地工人;

(三)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工程項目交予土地工務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工程進度計劃;

(五)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七)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八)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九)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和其他項目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及項目營運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遵守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四十一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八條

投資計劃執行及監察

一、承批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擬在翌年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其內須最少載明擬於翌年執行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以供政府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翌日起計六十日內,政府應就有關方案的核准作出決定;為此,政府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與承批公司協商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

三、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更改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四、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暫停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五、承批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其於去年實施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報告,其內須最少載明有關具體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已投放的金額、實施時間及成效,並按政府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六、如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所載的具體投資項目因不符合適用的法例、城巿規劃或因其他公共利益而最終未獲批准執行,承批公司仍須將原用於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

七、為監察承批公司執行投資計劃,承批公司須與政府合作,並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證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兩個月呈交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呈交方式可參照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份報告最少應載有:

(一)第3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工程報表";

(二)工程進度計劃的進展情況;

(三)為確保執行工程進度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四、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文字及圖像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六、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計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七、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八、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直接向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發出。

九、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一、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四十條

承包及轉包

如執行投資計劃涉及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所載的預算總額及啓動增加投資機制時所承諾的金額,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二條

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與在澳門特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盜竊或搶劫;

(七)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一)項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三條

澳門特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但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承批公司不可為娛樂場、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四、如承批公司獲准開設新娛樂場,必須將其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六、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七、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澳門特區所有,但已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享有、收益及使用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除外。

二、交付上款所指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

三、為登記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財產和權利的歸屬透過以公證書形式繕立的筆錄作為移轉憑證,即使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批給屬臨時性亦然。

四、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五、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對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六、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規定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七、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六條

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九十日作出。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七條

改善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三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第四十八條

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四十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雙方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政府透過移交筆錄,將以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澳門特區所有的娛樂場,以及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供其用於經營本合同所批給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務:

(一)“新濠鋒娛樂場”;

(二)“新濠天地娛樂場”;

(三)“新濠影滙娛樂場”。

二、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解除或消滅,上述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享有、使用及收益即告失效,承批公司須向政府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還娛樂場,以及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

三、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政府尚可要求承批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上款所指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回復娛樂場的原狀,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公司承擔。

四、承批公司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政府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承批公司承擔,且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向政府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因應實際需要,承批公司可調整第一款所指娛樂場內的功能區域的用途,但須預先取得政府的許可。

六、承批公司須就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按照雙方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九條所約定的金額給予回報。

七、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在相應曆年未終結時解除或消滅,則承批公司可按比例獲退還已繳納的回報。

八、如因暫時性享有、收益及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承批公司承擔,批給實體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承批公司可在無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因應實際需要維護、修繕及改善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承批公司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十、如第一款所指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不能使用或不宜繼續使用,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後,承批公司可將之棄用或銷毀,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五十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元三千萬元。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十五萬元;

(三)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每一台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經營五百張博彩桌及一千部博彩機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十一、如出現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承批公司須按該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繳納特別溢價金;為此,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七款及上款的規定。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撥款

第五十一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五十二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按照第一款計得的金額的一半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財政局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三條

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以按月方式繳納,且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元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以澳門元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財政局。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元的金額交財政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財政局。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財政局。

第五十五條

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其他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六條

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區債務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主要僱員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區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的證明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八條

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各種可能版本的全名;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區現行《財務報告準則》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六十一條

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六十二條

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執業會計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三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四條

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正確及按時繳納第五十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五)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勞動債務。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十億元,擔保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加一百八十日。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又或如承批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其須履行的勞動債務,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五、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批給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後滿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均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由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擔保;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上述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着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委任的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五、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承批公司未有積極履行或未履行批給合同的規定,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作出改善。

第六十八條

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第七十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七十二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良好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持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三、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四、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關於社會責任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領域: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

(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勞動債權的保障、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向上流動、保障僱員的公積金制度;

(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動;

(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

五、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提交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三條

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七十四條

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五條

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七條

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承批公司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第七十八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在不影響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將構成承批公司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十億元;

(三)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澳門元六億元;

(四)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達至相同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澳門元六億元。

第七十九條

禁止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元十億元;

(二)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元六億元。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八十條

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法律或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在不可抗力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的本批給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在上述情況下,指出其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解除、消滅及中止

第八十一條

解除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基於下列原因解除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一)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門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

(三)贖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

第八十二條

雙方協定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八十三條

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八年起得以單掛號信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中涉及工程項目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該等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第八十四條

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發生或即將出現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行政長官可單方解除其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補足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正性;

(十二)未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批給合同規定的投資金額及標準。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得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六條

消滅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消滅,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消滅,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七條

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八條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向其通知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九十條

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九十一條

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單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

圖文傳真:28370296

承批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灣大馬路762-840號中華廣場8樓C座

圖文傳真:88673220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九十二條

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九十三條

博彩中介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九十四條

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在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二-A條規定的情況下,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在澳門特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五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六條

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

二、籌碼的流通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其可訂定流通籌碼的總金額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信用憑證保證已流通籌碼的兌現。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七條

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使政府保證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以及使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保密義務。

四、承批公司必須對本批給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對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保密,並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向第三人透露。

五、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有權限的司法實體、其他管轄區域的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又或由規管有價證券市場的機構在具合理理由下所要求的文件、資訊或資料;然而,承批公司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六、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承批公司認為須交予金融實體、投資者、律師、外部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顧問的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承批公司必須使上述者於面對第三人時負相同的保密義務。

七、承批公司在取得第四款所指許可後,尚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已得知或將得知本批給合同內容,包括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的其他人或實體受保密義務約束。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48-N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十八條

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內容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四、投訴簿冊可使用電子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的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份內向政府提交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該年度具體投資項目執行方案供政府核准,為此,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條

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遵守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於訂立本批給合同後十五日內,將該聲明書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一百零一條

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

批給合同附件

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承諾按照在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落實投資項目,在不妨礙啟動增加投資機制的情況下,投資預算總額為澳門元118.237億元,當中包括博彩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尤其包括以下領域:(一)吸引外國客源;(二)會議展覽;(三)娛樂表演;(四)體育盛事;(五)文化藝術;(六)健康養生;(七)主題遊樂;(八)美食之都;(九)社區旅遊;(十)海上旅遊;(十一)其他。


澳門特別行政區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茲證明:2022年12月16日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01A號簿冊內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

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目的

承批公司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時,須符合下列主要目的: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及操作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二)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以公正及誠實方式經營及操作;

(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不受犯罪影響,並應確保其經營及操作配合澳門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以及預防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的政策及機制;

(五)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規模及經營,以及進行博彩活動,須受到法定限制;

(六)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經營、管理及操作的人須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

(七)澳門特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及其他費用的利益受到應有保障。

第三條

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

遵守澳門特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

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第六條

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

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

批給的期間

一、本批給合同的批給期限為十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方

第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如承批公司在第十條所指娛樂場以外地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A條的規定遞交申請,並指明專門為營運娛樂場而設的後勤區域。

三、娛樂場必須位於承批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但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以下屬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

(一)“永利澳門娛樂場”;

(二)“永利皇宮娛樂場”。

第十一條

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幸運博彩方式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以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二條

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全年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開放娛樂場。

二、僅在行政長官要求或許可的例外情況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間娛樂場的運作或調整娛樂場的運作時間,且重新運作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承批公司應至少提前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上款的例外性許可,並將有關中止娛樂場運作的通知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可免除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娛樂場暫停運作及重新運作必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同意。

五、承批公司須配合博彩監察協調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特別應急聯絡機制,以便與該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聯繫。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娛樂場的地方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承批公司如在批給期間擬增加經營其他相關業務,必須預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且在批給期間,其公司資產淨值亦不得少於該金額。

二、如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者,行政長官可命令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以記名方式出資。

四、承批公司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其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於知悉有關事實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知及許可

一、以下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重大財務決定:

(一)與承批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動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與僱員薪金、報酬或福利等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三)非屬上兩項所指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決定前,承批公司須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行政長官,但具有可接受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移轉其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物權及債權,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四、承批公司以借款人身份訂立價值相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消費借貸合同或同類合同,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第十八條

債務證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務證券,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第十九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有關上市的資料或文件。

三、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上款所指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經適當認證的、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的公司機關職務,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個以上的公司機關中兼任職務,但不包括股東會﹕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機關;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政府必須告知承批公司,獲委任在其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亦為在澳門特區經營的其他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成員。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公司機關成員所參與的行為或決議,均可撤銷。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應要求承批公司在其訂定的期間撤銷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公司機關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董事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5%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以及該委任的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經行政長官許可,否則視為無效;為此,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委任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格。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否則視為無效。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二十四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

(二)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解除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1)作為上項(1)分項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元五億元或以上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儘快提供博彩監察協調局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儘快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條

適用制度

一、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須獲得行政長官許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擬本。

二、在任何情況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管理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三、針對管理公司尚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審查其是否具適當資格的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的特別義務

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存有下列情況,須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者終止該等經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為懲處、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已獲批准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該等博彩經營活動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展開調查。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元六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如有關價值超過澳門元一億元,則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不得與任何實體訂立可使後者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法律行為,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

第三十二條

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三條

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四條

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五條

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一仟六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

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規定,落實該計劃及標書內載明的投資項目。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區的本地工人;

(三)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工程項目交予土地工務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工程進度計劃;

(五)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七)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八)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九)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和其他項目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及項目營運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遵守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四十一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八條

投資計劃執行及監察

一、承批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擬在翌年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其內須最少載明擬於翌年執行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以供政府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翌日起計六十日內,政府應就有關方案的核准作出決定;為此,政府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與承批公司協商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

三、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更改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四、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暫停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五、承批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其於去年實施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報告,其內須最少載明有關具體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已投放的金額、實施時間及成效,並按政府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六、如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所載的具體投資項目因不符合適用的法例、城巿規劃或因其他公共利益而最終未獲批准執行,承批公司仍須將原用於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

七、為監察承批公司執行投資計劃,承批公司須與政府合作,並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證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兩個月呈交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呈交方式可參照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份報告最少應載有:

(一)第3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工程報表”;

(二)工程進度計劃的進展情況;

(三)為確保執行工程進度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四、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文字及圖像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六、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計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七、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八、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直接向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發出。

九、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一、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四十條

承包及轉包

如執行投資計劃涉及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所載的預算總額及啓動增加投資機制時所承諾的金額,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二條

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與在澳門特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盜竊或搶劫;

(七)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一)項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三條

澳門特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但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承批公司不可為娛樂場、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四、如承批公司獲准開設新娛樂場,必須將其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六、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七、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澳門特區所有,但已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享有、收益及使用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除外。

二、交付上款所指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

三、為登記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財產和權利的歸屬透過以公證書形式繕立的筆錄作為移轉憑證,即使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批給屬臨時性亦然。

四、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五、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對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六、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規定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七、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六條

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九十日作出。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七條

改善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三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第四十八條

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四十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雙方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政府透過移交筆錄,將以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澳門特區所有的娛樂場,以及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供其用於經營本合同所批給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務:

(一)“永利澳門娛樂場”;

(二)“永利皇宮娛樂場”。

二、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解除或消滅,上述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享有、使用及收益即告失效,承批公司須向政府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還娛樂場,以及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

三、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政府尚可要求承批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上款所指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回復娛樂場的原狀,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公司承擔。

四、承批公司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政府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承批公司承擔,且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向政府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因應實際需要,承批公司可調整第一款所指娛樂場內的功能區域的用途,但須預先取得政府的許可。

六、承批公司須就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按照雙方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九條所約定的金額給予回報。

七、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在相應曆年未終結時解除或消滅,則承批公司可按比例獲退還已繳納的回報。

八、如因暫時性享有、收益及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承批公司承擔,批給實體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承批公司可在無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因應實際需要維護、修繕及改善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承批公司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十、如第一款所指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不能使用或不宜繼續使用,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後,承批公司可將之棄用或銷毀,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五十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元三千萬元。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十五萬元;

(三)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每一台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經營五百張博彩桌及一千部博彩機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十一、如出現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承批公司須按該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繳納特別溢價金;為此,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七款及上款的規定。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撥款

第五十一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五十二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按照第一款計得的金額的一半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財政局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三條

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以按月方式繳納,且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元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以澳門元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財政局。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元的金額交財政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財政局。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財政局。

第五十五條

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其他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六條

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區債務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主要僱員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區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的證明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八條

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各種可能版本的全名;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區現行《財務報告準則》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六十一條

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六十二條

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執業會計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三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四條

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正確及按時繳納第五十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五)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勞動債務。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十億元,擔保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加一百八十日。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又或如承批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其須履行的勞動債務,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五、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批給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後滿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均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由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擔保;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上述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着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委任的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五、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承批公司未有積極履行或未履行批給合同的規定,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作出改善。

第六十八條

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第七十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七十二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良好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持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三、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四、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關於社會責任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領域: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

(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勞動債權的保障、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向上流動、保障僱員的公積金制度;

(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動;

(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

五、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提交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三條

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七十四條

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五條

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七條

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承批公司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第七十八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在不影響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將構成承批公司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十億元;

(三)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澳門元六億元;

(四)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達至相同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澳門元六億元。

第七十九條

禁止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元十億元;

(二)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元六億元。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八十條

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法律或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在不可抗力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的本批給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在上述情況下,指出其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解除、消滅及中止

第八十一條

解除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基於下列原因解除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一)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門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

(三)贖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

第八十二條

雙方協定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八十三條

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八年起得以單掛號信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中涉及工程項目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該等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第八十四條

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發生或即將出現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行政長官可單方解除其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補足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正性;

(十二)未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批給合同規定的投資金額及標準。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得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六條

消滅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消滅,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消滅,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七條

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八條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向其通知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九十條

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九十一條

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單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

圖文傳真:28370296

承批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澳門路氹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

圖文傳真:8889 1290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九十二條

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九十三條

博彩中介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九十四條

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在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二-A條規定的情況下,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在澳門特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五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六條

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

二、籌碼的流通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其可訂定流通籌碼的總金額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信用憑證保證已流通籌碼的兌現。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七條

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使政府保證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以及使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保密義務。

四、承批公司必須對本批給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對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保密,並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向第三人透露。

五、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有權限的司法實體、其他管轄區域的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又或由規管有價證券市場的機構在具合理理由下所要求的文件、資訊或資料;然而,承批公司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六、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承批公司認為須交予金融實體、投資者、律師、外部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顧問的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承批公司必須使上述者於面對第三人時負相同的保密義務。

七、承批公司在取得第四款所指許可後,尚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已得知或將得知本批給合同內容,包括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的其他人或實體受保密義務約束。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48-N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十八條

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內容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四、投訴簿冊可使用電子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的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份內向政府提交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該年度具體投資項目執行方案供政府核准,為此,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條

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遵守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於訂立本批給合同後十五日內,將該聲明書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一百零一條

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

批給合同附件

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承諾按照在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落實投資項目,在不妨礙啟動增加投資機制的情況下,投資預算總額為澳門元177.3億元,當中包括博彩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尤其包括以下領域:(一)吸引外國客源;(二)會議展覽;(三)娛樂表演;(四)體育盛事;(五)文化藝術;(六)健康養生;(七)主題遊樂;(八)美食之都;(九)社區旅遊;(十)海上旅遊;(十一)其他。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茲證明:2022年12月16日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01A號簿冊內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

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目的

承批公司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時,須符合下列主要目的: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及操作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二)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以公正及誠實方式經營及操作;

(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不受犯罪影響,並應確保其經營及操作配合澳門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以及預防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的政策及機制;

(五)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規模及經營,以及進行博彩活動,須受到法定限制;

(六)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經營、管理及操作的人須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

(七)澳門特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及其他費用的利益受到應有保障。

第三條

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

遵守澳門特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

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第六條

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

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

批給的期間

一、本批給合同的批給期限為十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方

第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如承批公司在第十條所指娛樂場以外地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A條的規定遞交申請,並指明專門為營運娛樂場而設的後勤區域。

三、娛樂場必須位於承批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但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一、以下屬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

(一)“葡京娛樂場”;

(二)“新葡京娛樂場”;

(三)“上葡京娛樂場”;

(四)“回力海立方娛樂場”。

二、以下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許可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點:

(一)“置地娛樂場”;

(二)“君怡娛樂場”;

(三)“金碧匯彩娛樂場”;

(四)“皇家金堡娛樂場”;

(五)“財神娛樂場”;

(六)“英皇宮殿娛樂場”;

(七)“十六浦娛樂場”;

(八)“澳門凱旋門娛樂場”;

(九)“勵宮娛樂場”。

第十一條

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幸運博彩方式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以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二條

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全年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開放娛樂場。

二、僅在行政長官要求或許可的例外情況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間娛樂場的運作或調整娛樂場的運作時間,且重新運作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承批公司應至少提前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上款的例外性許可,並將有關中止娛樂場運作的通知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可免除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娛樂場暫停運作及重新運作必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同意。

五、承批公司須配合博彩監察協調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特別應急聯絡機制,以便與該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聯繫。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監控及營運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娛樂場的地方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二、承批公司如在批給期間擬增加經營其他相關業務,必須預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且在批給期間,其公司資產淨值亦不得少於該金額。

二、如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者,行政長官可命令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以記名方式出資。

四、承批公司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其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於知悉有關事實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知及許可

一、以下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重大財務決定:

(一)與承批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動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與僱員薪金、報酬或福利等有關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三)非屬上兩項所指的財務決定,超過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決定前,承批公司須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行政長官,但具有可接受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移轉其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物權及債權,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四、承批公司以借款人身份訂立價值相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億元的消費借貸合同或同類合同,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第十八條

債務證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務證券,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第十九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提交有關上市的資料或文件。

三、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上款所指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經適當認證的、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的公司機關職務,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個以上的公司機關中兼任職務,但不包括股東會﹕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機關;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政府必須告知承批公司,獲委任在其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亦為在澳門特區經營的其他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成員。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公司機關成員所參與的行為或決議,均可撤銷。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應要求承批公司在其訂定的期間撤銷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公司機關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董事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5%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以及該委任的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經行政長官許可,否則視為無效;為此,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委任期間、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委任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格。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否則視為無效。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二十四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

(二)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解除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1)作為上項(1)分項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元五億元或以上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儘快提供博彩監察協調局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儘快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條

適用制度

一、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須獲得行政長官許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擬本。

二、在任何情況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管理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三、針對管理公司尚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審查其是否具適當資格的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的特別義務

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相當於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存有下列情況,須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者終止該等經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為懲處、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已獲批准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該等博彩經營活動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展開調查。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於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元六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如有關價值超過澳門元一億元,則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不得與任何實體訂立可使後者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法律行為,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

第三十二條

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三條

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四條

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五條

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一仟六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

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規定,落實該計劃及標書內載明的投資項目。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區的本地工人;

(三)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工程項目交予土地工務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工程進度計劃;

(五)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七)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八)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九)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和其他項目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及項目營運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遵守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四十一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八條

投資計劃執行及監察

一、承批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擬在翌年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其內須最少載明擬於翌年執行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以供政府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翌日起計六十日內,政府應就有關方案的核准作出決定;為此,政府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與承批公司協商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內容、投資金額及實施時間。

三、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更改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四、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經證實的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特殊情況,承批公司可向政府申請暫停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為此,承批公司應提交詳細說明有關狀況的報告,並附同所有的證明文件。

五、承批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其於去年實施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的報告,其內須最少載明有關具體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已投放的金額、實施時間及成效,並按政府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六、如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及已獲核准的具體項目執行方案所載的具體投資項目因不符合適用的法例、城巿規劃或因其他公共利益而最終未獲批准執行,承批公司仍須將原用於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

七、為監察承批公司執行投資計劃,承批公司須與政府合作,並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證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兩個月呈交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呈交方式可參照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份報告最少應載有:

(一)第3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工程報表";

(二)工程進度計劃的進展情況;

(三)為確保執行工程進度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四、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工程項目的文字及圖像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六、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計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七、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八、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直接向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發出。

九、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一、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四十條

承包及轉包

如執行投資計劃涉及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所載的預算總額及啓動增加投資機制時所承諾的金額,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二條

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與在澳門特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盜竊或搶劫;

(七)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一)項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三條

澳門特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但屬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承批公司不可為娛樂場、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四、如承批公司獲准開設新娛樂場,必須將其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六、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七、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批給解除或消滅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澳門特區所有,但已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享有、收益及使用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除外。

二、交付上款所指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

三、為登記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財產和權利的歸屬透過以公證書形式繕立的筆錄作為移轉憑證,即使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批給屬臨時性亦然。

四、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五、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對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六、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規定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七、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六條

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九十日作出。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七條

改善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三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第四十八條

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四十九條

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雙方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政府透過移交筆錄,將以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澳門特區所有的娛樂場,以及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供其用於經營本合同所批給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務:

(一)“葡京娛樂場”;

(二)“新葡京娛樂場”;

(三)“上葡京娛樂場”;

(四)“回力海立方娛樂場”。

二、如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解除或消滅,上述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享有、使用及收益即告失效,承批公司須向政府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還娛樂場,以及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

三、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政府尚可要求承批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上款所指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回復娛樂場的原狀,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公司承擔。

四、承批公司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政府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承批公司承擔,且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向政府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因應實際需要,承批公司可調整第一款所指娛樂場內的功能區域的用途,但須預先取得政府的許可。

六、承批公司須就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按照雙方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九條所約定的金額給予回報。

七、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在相應曆年未終結時解除或消滅,則承批公司可按比例獲退還已繳納的回報。

八、如因暫時性享有、收益及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承批公司承擔,批給實體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承批公司可在無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因應實際需要維護、修繕及改善第一款所指的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承批公司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十、如第一款所指的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不能使用或不宜繼續使用,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後,承批公司可將之棄用或銷毀,且無權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五十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元三千萬元。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十五萬元;

(三)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每一台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元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經營五百張博彩桌及一千部博彩機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十一、如出現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承批公司須按該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繳納特別溢價金;為此,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七款及上款的規定。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撥款

第五十一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五十二條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依法向批給實體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撥款。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財政局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按照第一款計得的金額的一半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財政局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三條

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以按月方式繳納,且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元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以澳門元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財政局。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元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元的金額交財政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財政局。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財政局。

第五十五條

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其他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六條

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區債務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主要僱員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區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的證明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八條

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各種可能版本的全名;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區現行《財務報告準則》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六十一條

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六十二條

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執業會計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三條

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七十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四條

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正確及按時繳納第五十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五)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勞動債務。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十億元,擔保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加一百八十日。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又或如承批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其須履行的勞動債務,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五、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批給合同期限屆滿或批給解除之日後滿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均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由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擔保;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上述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補足擔保的全數金額。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着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委任的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五、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承批公司須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承批公司未有積極履行或未履行批給合同的規定,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作出改善。

第六十八條

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第七十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七十二條

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良好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持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三、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四、承批公司應按照以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的內容及標準執行關於社會責任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領域: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

(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勞動債權的保障、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向上流動、保障僱員的公積金制度;

(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動;

(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

五、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提交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三條

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七十四條

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五條

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七條

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承批公司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第七十八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在不影響第7/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將構成承批公司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元十億元;

(三)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澳門元六億元;

(四)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或批給合同地位部分移轉或讓與第三人,又或作出達至相同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澳門元六億元。

第七十九條

禁止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一)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元十億元;

(二)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元六億元。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八十條

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法律或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在不可抗力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的本批給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在上述情況下,指出其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解除、消滅及中止

第八十一條

解除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基於下列原因解除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一)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門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

(三)贖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

第八十二條

雙方協定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八十三條

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八年起得以單掛號信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中涉及工程項目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該等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第八十四條

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發生或即將出現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行政長官可單方解除其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補足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正性;

(十二)未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批給合同規定的投資金額及標準。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得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六條

消滅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消滅,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消滅,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七條

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八條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向其通知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九十條

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九十一條

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單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

圖文傳真:28370296

承批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澳門葡京路2-4號葡京酒店9樓

圖文傳真:28715072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九十二條

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可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九十三條

博彩中介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九十四條

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在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二-A條規定的情況下,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在澳門特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五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六條

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

二、籌碼的流通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其可訂定流通籌碼的總金額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信用憑證保證已流通籌碼的兌現。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七條

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使政府保證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以及使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保密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保密義務。

四、承批公司必須對本批給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對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保密,並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向第三人透露。

五、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有權限的司法實體、其他管轄區域的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又或由規管有價證券市場的機構在具合理理由下所要求的文件、資訊或資料;然而,承批公司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六、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承批公司認為須交予金融實體、投資者、律師、外部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顧問的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承批公司必須使上述者於面對第三人時負相同的保密義務。

七、承批公司在取得第四款所指許可後,尚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已得知或將得知本批給合同內容,包括能令人得知合同內容的任何文件的其他人或實體受保密義務約束。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第16/2001號法律第48-N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十八條

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內容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四、投訴簿冊可使用電子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的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份內向政府提交落實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該年度具體投資項目執行方案供政府核准,為此,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條

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遵守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於訂立本批給合同後十五日內,將該聲明書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一百零一條

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

批給合同附件

投資計劃

承批公司承諾按照在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落實投資項目,在不妨礙啟動增加投資機制的情況下,投資預算總額為澳門元140.33億元,當中包括博彩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尤其包括以下領域:(一)吸引外國客源;(二)會議展覽;(三)娛樂表演;(四)體育盛事;(五)文化藝術;(六)健康養生;(七)主題遊樂;(八)美食之都;(九)社區旅遊;(十)海上旅遊;(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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