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以及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二十名投考人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職位二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四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10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人才發展委員會

0

1

行政公職局

0

1

旅遊局

2

0

博彩監察協調局

2

0

衛生局

1

3

合共

10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十至第二十九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20.°

鍾嘉俊

5197XXXX

21.°

黃忠星

1329XXXX

22.°

湯冠文

5162XXXX

23.°

龍擎峰

5173XXXX

24.°

鄭子軒

1266XXXX

25.°

黃亮杰

1430XXXX

26.°

何鳳雯

1266XXXX

27.°

鄭宇航

1316XXXX

28.°

高泉盛

1511XXXX

29.°

蔡耀霆

1257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四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7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行政公職局

0

2

博彩監察協調局

1

0

體育局

0

1

衛生局

1

0

交通事務局

0

2

合共

7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七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21.º

曹錦誠

5098XXXX

22.º

馮艷如

5200XXXX

23.º

李英偉

5183XXXX

24.º

朱冠熙

1297XXXX

25.º

譚念儒

1358XXXX

26.º

鄧棟仰

1281XXXX

27.º

黃文傑

1221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旅遊局退休特級督察劉柏堅之遺孀張莉,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一等警員梁榮利之遺孀歐淑琼,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瑞濠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瑞濠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05011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1/2022-AMCM 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

鑑於本局在實施三月二十七日第008/2003-AMCM號通告《「冷靜期」權利》及十月二十五日第009/2012-AMCM號通告《修改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的規定所取得的經驗;

針對客戶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保障及堅守“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加強冷靜期措施的有效落實,讓購買新人壽保險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於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反思其購買人壽保險的決定,從而為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合適的保障;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和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 隨附本通告公佈屬其組成部份的《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二. 所有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從事人壽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皆須遵從本指引的規定;

三. 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違反本指引的實體及人士須受適用法律規定的處罰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及

四. 本指引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十月二十五日第009/2012-AMCM號通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

《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

目錄

1. 宗旨

2. 定義

3. 適用範圍

4. 冷靜期

5. 冷靜期權益

6. 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責任

7. 投保申請書所載的《“冷靜期”權益聲明》

8. 簽發保單時《“冷靜期”權益提示》

9. 保存紀錄

附件一

附件二

1. 宗旨

1.1 由於人壽保險產品一般是屬於中線或長線持有的契約,保單持有人須理解保險產品的保單條款、保費及費用、產品特色及其潛在風險。本指引旨在載列冷靜期的有關規定,讓購買新人壽保險產品的保單持有人於一段合理時間內,再三考慮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決定,並訂定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就人壽保險冷靜期權益須遵守的最低監管要求,從而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2. 定義

於本指引中:

2.1“冷靜期通知書”指由發出人壽保單的保險公司訂立,且載有解釋冷靜期事宜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書須經由保險公司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直接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2.2“冷靜期”是一項保障客戶權益的機制,該機制讓保單持有人在人壽保單(連同冷靜期提示)或冷靜期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21個曆日期間內反思其購買人壽保險的決定,而保單持有人可於此期間取消保單並獲退還保費。

2.3“簽發日期”指保險公司於接受保單持有人的投保申請後,訂立作為保單持有人的人壽保單的文件的日期。

2.4“交付”指以下列任何方式將人壽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a)由專人交付;

b)以郵遞方式(包括掛號遞方式);或

c)電子方式。

2.5“團體人壽保單”指為某公司、商業企業、合夥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僱員或某機構的成員或其他類似的團體的人提供保險保障的人壽保單。

2.6“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指在《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獲分類為人壽保險項目C的保險合約。

2.7“人壽保單”指在《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獲分類為人壽保險的保險合約。

2.8“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指由保單持有人明確指定並書面授權其代表保單持有人接收或處理人壽保單或保單相關文件的個人,如保單持有人的配偶或家人等。為免構成利益衝突,除銷售保單的保險中介人為保單持有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或姻親外,銷售保單的保險中介人不能同時作為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2.9 “交付的時間”指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就接收人壽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作出確認通知的時間。

2.10 “工作天”指除(a)《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b)星期六;(c)星期日;或(d)保險公司另有指明的非工作天以外的日子。

3. 適用範圍

3.1 本指引適用於客戶在本指引生效日期後所申請購買的任何人壽保單,但團體人壽保單除外。

3.2 本指引亦不適用於下列有關人壽保單的交易:

a)為增加現有人壽保單的保額而引致的額外保費;

b)根據現有人壽保單條款及條件行使抗通脹條文以增加保額;

c)為現有人壽保單加入新的附加保障;

d)保單持有人根據現有人壽保單條款及條件行使轉換權(例如將定期保單或定期附加保障轉換為終身人壽保單的權利);及

e)保障期不多於90個曆日且不提供自動續保的人壽保單。

4. 冷靜期

4.1 冷靜期是有關本指引所適用的人壽保單(見第3段)的一項機制,該機制讓保單持有人按第4.2或4.6段所指定期間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保費。

4.2 冷靜期將由下列文件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期間:

a)人壽保單(連同第8段所述的冷靜期權益的提示);或

b)冷靜期通知書,

以較早者為準。為免生疑問,交付人壽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當天並不包括在計算21個曆日的期間內。然而,若第21個曆日當天並非工作天,則冷靜期將包括隨後的工作天的一天在內。

4.3 冷靜期通知書中包含以下資料及提示:

a)有關的人壽保單可供領取的情況,及冷靜期的屆滿日期;

b)在冷靜期內可重新考慮其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決定的權利;

c)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可獲退還已繳保費的權利;

d)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部的聯絡資料(包括其澳門地址、客戶服務熱線號碼和電郵地址);及

e)若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於冷靜期通知書交付後的 9 個曆日內仍未收到保單,便應聯絡保險公司的提示。

4.4 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須透過以下方式令保單持有人注意到冷靜期的機制:

a)於投保申請書載列的有關冷靜期權益聲明(見第7段);

b)於交付保單時附上冷靜期權益的提示(見第8段);及

c)若保險公司未有向客戶提供第4.6段所述的延長冷靜期,則保險公司須將冷靜期通知書直接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4.5 冷靜期須在人壽保單簽發日期後的適當時間範圍內展開:

a)若人壽保單由保險公司直接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則保險公司應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交付該保單;

b)若人壽保單透過保險中介人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則

i. 保險公司應預留充足時間向保險中介人提供該保單,以便保險中介人能夠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交付該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及

ii. 保險中介人於收到該保單後,須盡其合理努力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交付該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c)保險公司應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直接交付冷靜期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再以電郵/短訊提示、錄音電話或收件證明提醒保單持有人該通知書的重要性;

d)若9個曆日的最後一天並非工作天,則該限期將包括隨後的工作天的一天在內;

e)不論以何種方式交付,保險公司有責任就交付的行為及交付的時間備存充份的證據作證明;及

f)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文件內詮譯人壽保單的簽發日期。

4.6 如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延長冷靜期,則可獲豁免遵守第4.5段所載的規定:

a)延長冷靜期將由人壽保單(連同第8段所述的冷靜期權益的提示)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 21 個曆日期間;

b)交付人壽保單當天並不包括在計算21個曆日的期間內。然而,若第21個曆日當天並非工作天,則延長冷靜期將包括隨後的工作天的一天在內;

c)為免生疑問,若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延長冷靜期比第4.6 a)段所述的期間更長,亦會被視為符合第4.6 a)段的規定;

d)對於以非面對面方式銷售的人壽保險產品,延長冷靜期將由人壽保單(連同第8段所述的冷靜期權益的提示)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不少於30個曆日期間;及

e)不論以何種方式交付,保險公司有責任就交付的行為及交付的時間備存充份的證據作證明。

5. 冷靜期權益

5.1 在符合下列的規定下,保單持有人有權在冷靜期內的任何時間取消新人壽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保費:

a)除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外,保單持有人應獲退還全數(即100%)已繳保費。退還的已繳保費可以是保單貨幣或保單持有人所繳付的原有貨幣的全數款項,或以保單持有人同意的貨幣匯率計算;

b)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保險公司有權於符合以下所有的規定下,對保費作出市值調整,以釐定應退還的保費金額:

i. 市值調整的計算應只參照保險公司於兌現資產時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該資產是保險公司以有關人壽保單的保費所作的投資。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有關的費用或佣金支出不得計算在市值調整之內。

ii. 保單持有人於完成填寫投保申請書前,保險公司必須透過相關產品的銷售文件中披露有關市值調整的權利及計算市值調整的基準。

iii. 準保單持有人於簽署其投保申請書前,必須獲告知關於保險公司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及計算市值調整的基準。

c)如保險公司需要從退還的保費金額中扣除核保過程中向受保人提供的身體檢查費用,則保險公司必須在受保人接受有關身體檢查前取得保單持有人的書面明示同意。該同意書必須清楚列明有關身體檢查的項目及費用,並說明保單持有人只有在冷靜期內取消新人壽保單的情況下才須承擔這些費用。為免生疑問,上述費用只可包括保險公司為上述身體檢查實際需要支付的成本,但不得包括任何其他費用或成本。

5.2 保單持有人需要直接向保險公司以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及退回保單(如適用),以行使此取消保單的權利。

6. 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責任

6.1 所有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循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高級管理層須確保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得以嚴格遵守,董事會亦有責任監察為遵守本指引而採取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並須對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對待負上最終責任。

6.2 保險公司必須按照第4.5或4.6段的規定,交付人壽保單及冷靜期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6.3 保險公司亦必須:

a)在其保險中介人的培訓資料及內部指引中訂明,其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第4.5 b)ii)、6.3 b)及6.4段所載的規定;

b)在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前,告知準保單持有人可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的權利、冷靜期的屆滿日期,以及保險公司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及市值調整的計算基準(如適用);

c)訂定一套內部監控措施以確保保險公司及其保險中介人嚴格遵守本指引的規定,並確保該措施有效提供及保存充分的證據作下述事項的證明:

i. 不論人壽保單透過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交付,人壽保單已按照第4.5或4.6段所載的規定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ii. 不論人壽保單透過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交付,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冷靜期通知書已按照第4.5段所載的規定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iii. 若人壽保單透過保險中介人交付,保險公司須預留充足時間向保險中介人提供該保單,以便保險中介人能夠按照第4.5或4.6段所載的規定交付該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iv. 若人壽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由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接收,保險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評估有關指定代表的合理性,包括保單持有人與指定代表的關係以及保單持有人不親自接收和處理人壽保單及保單相關文件的原因等,並須採取額外措施確保保單持有人知悉有關安排的潛在影響;

v. 若保險公司未能評估有關指定代表的合理性,則保險公司須再次核實保單持有人完全明白有關安排的潛在影響,並備存對話錄音或其他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以作紀錄;

vi. 若保單持有人未有完成指定代表的確認,而保險公司將人壽保單及/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該代表,則保險公司會被視為未能符合第4.5或4.6段所載的規定,並須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及

vii. 若保單持有人以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保險公司須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有關證明以確認收到有關取消保單的申請。

d)備存第6.3 c)i)至iii)段提述的證據紀錄,以證明人壽保單及冷靜期通知書交付的時間(例如,如適用,確認人壽保單及冷靜期通知書已交付的收據副本、接收電子文件的認證紀錄、或由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接收確認等);

e)備存第6.3 c)iv)至vi)段提述的證據紀錄,以證明確保保單持有人知悉有關安排的潛在影響;

f)備存第6.3 c)vii)段提述的證據紀錄,以證明收到取消保單的申請及遞交申請的時間;及

g)倘保險公司(及其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及/或保險中介人違反本指引的規定,將按照有關從事保險及保險中介業務所適用於違法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6.4 保險中介人須:

a)遵守第 4.5 b)ii)及第6.3 b)段所載的規定;及

b)遵守澳門適用於保險中介人的其他守則及指引內所載有關冷靜期的任何其他規定。

7. 投保申請書所載的《“冷靜期”權益聲明》

7.1 保險公司須在投保申請書內緊接在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欄的正上方,印上符合投保申請書所載的《“冷靜期”權益聲明》用詞指引(附件一)上的聲明(“聲明”)。

7.2 該聲明應使用清晰易讀的文字並以顯著的方式展示,以提醒客戶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及退還保費的權利。

7.3 保險公司須指明保單持有人發送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可採用的方式。例如,保單持有人可以用電郵方式向保險公司發送書面通知。

7.4 不論投保申請書是使用紙張、電子或其他形式顯示,該聲明的字體不得小於投保申請書內其他聲明所使用的字體。

7.5 該聲明所用的語言須與投保申請書其他部份所用的語言一致。

8. 簽發保單時《“冷靜期”權益提示》

8.1 於交付人壽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時,保險公司應隨人壽保單附上提醒保單持有人享有冷靜期權益的提示(“提示”)。

8.2 該提示的方式應考慮到交付所使用的媒介的具體情況,保險公司可於交付人壽保單時以信函的形式將聲明直接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以標籤形式張貼聲明於保單封套、封面或保險合同首頁上。

8.3 保險公司須指明保單持有人發送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可採用的方式。例如,保單持有人可以用電郵方式向保險公司發送書面通知。

8.4 該提示所用的語言必須與保險合同以及保險公司於簽發保單時所用的任何其他書面形式的溝通上的語言相同。

8.5 該提示必須使用清晰易讀的文字並以顯著的方式展示。

8.6 有關所須提示的內容細則,可詳見簽發保單時的《“冷靜期”權益提示》用詞指引(附件二)。

9. 保存紀錄

9.1 保險公司須保存充分的紀錄以證明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得以遵守。倘該保單成功簽發,所需文件及紀錄須於保單生效期間保存,並須保存至保單到期或終止後的至少五年(或更長,倘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澳門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然而,倘該保單並未成功簽發,有關紀錄須保存最少兩年(或更長,倘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澳門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

9.2 當發生與冷靜期相關的投訴或爭議時,保險公司必須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關紀錄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一

投保申請書所載的《“冷靜期”權益聲明》用詞指引

保單持有人可在冷靜期內取消人壽保單的權益的解釋,必須在保單的投保申請書中以顯著的方式顯示,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視乎所使用的分銷渠道而定)必須在申請過程中向保單持有人清楚解釋該權利。該聲明可使用的適當用詞和格式的指引如下:

1. 本指引適用的所有人壽保單(除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外)

關於冷靜期內取消保單的權益及退還保費,
保險中介人有責任向 閣下詳細解釋以下內容。

本人明白本人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 [保險公司的名稱] 取消保單並獲退還所有已繳保費。本人明白為行使這項權利,該取消保單的通知必須[由本人簽署],並由 [保險公司的名稱] 在 [保險公司的澳門總辦事處地址] 於冷靜期內直接收到。本人明白冷靜期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本人或本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本人明白冷靜期通知書是由 [保險公司的名稱] 在交付保單時致予本人或本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書,以就冷靜期一事通知本人。

附註

i. 保險公司可調整上述用詞,並指明保單持有人發送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可採用的方式。例如,保單持有人可以用電郵方式向保險公司發送書面通知。

ii. 地址必須是澳門地址。

iii. 退還的已繳保費可以是保單貨幣或保單持有人所繳付的原有貨幣的全數款項,或以保單持有人同意的貨幣匯率計算。

iv. 如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第4.6段所述的延長冷靜期,則可作出如下調整:

“本人明白冷靜期為緊接保單交付予本人或本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

v. 只有在完全符合第5.1c)段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從退還的保費金額中扣除核保過程中向受保人提供的身體檢查費用。

2. 本指引適用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

關於冷靜期內取消保單的權益及退還保費,
保險中介人有責任向 閣下詳細解釋以下內容。

本人明白本人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 [保險公司的名稱] 取消保單並獲退還經扣除市值調整金額後的已繳保費。本人明白為行使這項權利,該取消保單的通知必須[由本人簽署],並由 [保險公司的名稱] 在 [保險公司的澳門總辦事處地址] 於冷靜期內直接收到。本人明白冷靜期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本人或本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本人明白冷靜期通知書是由 [保險公司的名稱] 在交付保單時致予本人或本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書,以就冷靜期一事通知本人。

附註

i. 保險公司可調整上述用詞,並指明保單持有人發送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可採用的方式。例如,保單持有人可以用電郵方式向保險公司發送書面通知。

ii. 作為銷售過程的一部份,保險公司必須在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前,披露及說明其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以及該市值調整計算基準的詳細資料。

iii. 保險公司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以及該市值調整計算基準必須包括在相關的產品銷售文件中。

iv. 地址必須是澳門地址。

v. 退還的已繳保費可以保單貨幣、保單持有人所繳付的原有貨幣或保單持有人同意的貨幣匯率計算。

vi. 如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第4.6段所述的延長冷靜期,則可作出如下調整:

“本人明白冷靜期為緊接保單交付予本人或本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

vii. 只有在完全符合第5.1 c)段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從退還的保費金額中扣除核保過程中向受保人提供的身體檢查費用。

附件二

簽發保單時的《“冷靜期”權益提示》用詞指引

於交付人壽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時,應隨保單附上就提醒保單持有人享有冷靜期權益及冷靜期限期的清晰提示。該提示必須提醒保單持有人有權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進一步了解冷靜期權益。該提示可使用的適當用詞和格式的指引如下:

閣下有權改變主意
如果閣下並非完全滿意這份保單,閣下有權改變主意。

我們相信這份保單能滿足 閣下的財務需要,但如果 閣下並非完全滿意這份保單,請:
(a)如適用,將保單退回本公司;及
(b)提供 [由 閣下親筆簽署] 要求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
我們會取消這份保單,並退還 閣下已繳的保費。[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相關提示必須加上“如 閣下的投資的價值在我們接獲 閣下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時已經下調,則獲退還的保費數額將扣除該等下調的金額(如有)。”]

閣下如欲行使取消保單的權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閣下要求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必須 [由 閣下簽署並] 由 [保險公司的名稱] 位於 [保險公司的澳門總辦事處地址] 的辦事處於以下時段內直接收到: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內,以較早者為準。(冷靜期通知書是與保單分開發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的通知書,以告知 閣下可在該21個曆日的限期內取消保單的權利)。

2)如果 閣下曾經就有關保單提出索償並獲得賠償,則不會獲退還保費。

如果 閣下尚有任何疑問,請與 [保險公司的聯絡方式(包括其地址、客戶服務熱線號碼和電郵地址)] 聯絡,我們很樂意進一步向 閣下解釋取消保單的權利。

附註

i. 保險公司可調整上述用詞,並指明保單持有人發送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可採用的方式。例如,保單持有人可以用電郵方式向獲授權保險人發送書面通知。

ii. 除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外,保單持有人有權在冷靜期內要求退還全數(即100%)已繳保費。退還的已繳保費可以是保單貨幣或保單持有人所繳付的原有貨幣的全數款項,或以保單持有人同意的貨幣匯率計算。

iii. 如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第4.6段所述的延長冷靜期,則可作出如下調整:

“緊接保單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內。”

iv. 只有在完全符合第5.1 c)段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從退還的保費金額中扣除核保過程中向受保人提供的身體檢查費用。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0821/01-TS)

為填補衛生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林智聰

1248XXXX

73.04

2.º

楊歷祺

5179XXXX

70.96

3.º

陳小瑩

1419XXXX

68.31

4.º

姚梓浩

1238XXXX

67.27

5.º

陳漢烽

1243XXXX

65.13

6.º

蕭俊賢

1300XXXX

64.13

7.º

李賢康

1273XXXX

63.11

8.º

譚鎮昇

1253XXXX

62.69

9.º

麥志成

5188XXXX

62.60

10.º

劉嘉聰

1249XXXX

62.38

11.º

王偉芳

5184XXXX

62.22

12.º

梁家傑

1240XXXX

62.12

13.º

黃健偉

1391XXXX

61.95

14.º

施永利

1232XXXX

61.89

15.º

阮嘉傑

1308XXXX

61.77

16.º

冼其康

1308XXXX

61.55

17.º

梁東星

5214XXXX

61.31

18.º

郭志雄

5144XXXX

60.55

19.º

黃兵雄

1236XXXX

60.01

20.º

關灝揚

1218XXXX

59.58

21.º

周衛斌

5159XXXX

59.41

22.º

何駿傑

1241XXXX

59.12

23.º

馬琛馳

5184XXXX

58.91

24.º

蘇昕

1249XXXX

58.33

25.º

郭正南

1259XXXX

58.22

26.º

陸耀俊

5208XXXX

56.02

27.º

陳嘉倫

1286XXXX

55.97

28.º

謝翔麟

5206XXXX

55.78

29.º

胡文瀚

5205XXXX

55.77

30.º

黃俊杰

1307XXXX

55.71

31.º

郭禮明

1317XXXX

55.44

32.º

陳逸燊

1293XXXX

55.33

33.º

陳遠和

1257XXXX

54.51

34.º

溫世傑

1417XXXX

54.01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設施設備廳廳長 甘永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義財

首席高級技術員 湯國棟

公 告

(開考編號:00822/02-MA.NEUCIR)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會議決議,通過訂定以下事項:

費用

收費
(澳門元)

榮譽學院畢業綬帶收費

100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學生事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學生資源處處長周佩貞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五)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學生事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學生資源處處長周佩貞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大學

學生事務長 彭執中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輕軌東線南段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及因應需要作出首次解答,以及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另將在上條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其餘解答。

上述的首次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輕軌東線北段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及因應需要作出首次解答,以及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另將在上條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其餘解答。

上述的首次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告 示

第2/2022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以及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及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一、對於檢驗本地商船及本地輔助船的事宜,本局制訂了《本地航行小型船舶檢驗指南2022》。

二、《本地航行小型船舶檢驗指南2022》的文本已載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三、本告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第3/2022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海事活動規章》及經第82/99/M號法令核准之《遊艇航行規章》,以及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告示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管理海域內航行之船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告示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夜間”:是指日落後30分鐘至日出前30分鐘之期間;

(二)“慢速”:是指船舶以不會激起影響或危及附近船舶或浮水物料之海浪的航行速度;

(三)“最低速度”:是指船舶將其航速減到能維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

(四)“能見度不良”:是指能見度低於0.5海里。

第三條

航標

海事及水務局根據國際航標協會A區系統(紅色左舷)之規定設置航標。

第四條

航行規則

一、船舶須按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海圖、航標、航海通告及告示的規定航行、錨泊及靠岸,並遵守澳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澳門交管”)發出的指示。

二、僅機動船舶及其拖帶物可使用各航道。

三、船舶航行時,必須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保持主機、舵、錨、航行信號、通信、導航設備、拖帶設備及應急設備處於良好運作狀態;

(二)船長在駕駛台值班,及早與往來船舶取得聯繫,明確各自動態及會讓意圖;

(三)維持符合要求的配員。

四、在錨地、碼頭及有浮水物料的區域,船舶應以慢速航行。

五、船舶不得在橋區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漂流;

(二)在橋柱間的橋孔通過,但通航橋孔除外;

(三)在大橋支柱或護橋欄繫船。

六、為進入航道或港口而需等候引航、泊位、潮汐變化或其他條件之船舶,應在外錨地或九澳錨地錨泊。

第五條

通訊

一、澳門交管使用的通訊方式如下:

(一)電話:(853)28726766;

(二)傳真:(853)28726769;

(三)無線電通訊:無線電呼號為XXM,海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為004530101;

(四)國際海事甚高頻頻段(VHF):第10號頻道(156.500兆赫,G3E/F3E),第16號頻道(156.800兆赫,G3E/F3E);

(五)甚高頻頻段專用頻道(VHF):第1號專用頻道(158.025兆赫,G3E/F3E),第2號專用頻道(159.850兆赫,G3E/F3E);

(六)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的國際海事甚高頻段第70號頻道數字選擇性呼叫(VHF DSC)(156.525兆赫)。

二、倘船舶已配備海事甚高頻無線電通訊設備,船長應安排船員在VHF第16號頻道保持連續不間斷守聽。

第六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已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的船舶必須保持該系統開啟及處於正常運作狀態。

第七條

禁止錨泊的區域

一、船舶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錨泊,但作業中之疏濬船除外:

(一)在各航道及港池內;

(二)在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內;

(三)在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內;

(四)在海圖有適當標示之水下排污管、隧道、管纜等保護區範圍內;

(五)在橋區內;

(六)在其他海事及水務局劃定的區域內。

二、倘作業中之疏濬船在航道或港池內錨泊,有關船舶僅能佔用航道及港池之一半範圍,並須指出可通航之航道或港池一側。

第八條

禁止捕撈或放置捕撈用具的區域

船舶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進行捕撈活動或放置捕撈用具:

(一)在各航道及港池內;

(二)在各碼頭內;

(三)在橋區內;

(四)在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內;

(五)在外港航道之南堤西端與12號燈樁連線以北區域內;

(六)在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內;

(七)在海圖有適當標示之水下排污管、隧道、管纜等保護區範圍內;

(八)在航標及燈樁上;

(九)在其他海事及水務局劃定的區域內。

第二節

澳門水道

第九條

在澳門水道航行

一、船長超過100米的船舶不得進入澳門水道,但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入之船舶除外。

二、船舶必須在M1浮標至M2浮標之間或M25浮標至M26浮標之間進出澳門水道,但澳門交管另有指示者除外。

三、在澳門水道內,船舶之航速不得超過12節。

四、當澳門水道的能見度不良時,在澳門水道航行的船舶航速不得超過8節,且在穿越大橋通航橋孔時應以慢速航行。

五、在下列情況下,在澳門水道內航行的船舶不得追越他船:

(一)追越將導致多於兩艘船舶並排於航道中;

(二)迎面有來船;

(三)在通航橋孔護橋欄範圍內;

(四)當能見度不良時。

第十條

受管控船舶

一、以下船舶為“受管控船舶”:

(一)船長55米至100米的船舶;

(二)船長超過100米且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入澳門水道的船舶;

(三)運載危險品貨物的船舶;

(四)經澳門交管通知須受管控之其他船舶。

二、受管控船舶在進入澳門水道之前,必須透過VHF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入的指示。

三、受管控船舶須與前方同向的受管控船舶保持不少於0.5海里之安全航行距離,並加強瞭望及謹慎駕駛,即使不確定前方同向船舶之長度亦然。

四、受管控船舶不得在通航橋孔護橋欄範圍內與其他受管控船舶會遇或並行。

第十一條

其他船舶

一、所有首次駛往內港的船舶,在進入澳門水道之前,必須透過VHF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入的指示。

二、所有經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出港的遊艇,如需航經澳門水道,則在進入澳門水道之前,必須透過VHF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入的指示。

第三節

內港航道及碼頭

第十二條

在內港航道航行

在內港航道內,船舶的航速受以下限制:

(一)船長超過20米之船舶,航速不得超過5節;

(二)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過8節。

第十三條

停靠碼頭

一、在位於北舢舨碼頭以南的各碼頭停靠的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不得並排停靠多於兩艘船舶;

(二)兩艘船舶的總闊度不得超過25米;

(三)靠近航道一側之船舶,須於夜間將外舷照亮;

(四)船舶外舷與航道之距離不得少於10米;

(五)停靠碼頭的船舶不得影響航行安全。

二、在位於北舢舨碼頭以北的各碼頭停靠的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靠近航道一側之船舶,須於夜間將外舷照亮;

(二)船舶外舷與航道之距離不得少於10米;

(三)停靠碼頭的船舶不得影響航行安全。

第四節

外港航道、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及外港後備航道

第十四條

航行的許可

一、船舶進入外港航道、外港後備航道或外港客運碼頭港池之前,必須透過VHF第1號專用頻道或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入的指示。

二、駛往外港航道的船舶在到達外港進口浮標前十分鐘,必須:

(一)如屬客船或工程船,使用VHF第1號專用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二)如屬其他船舶,使用VHF第1號專用頻道或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三、在能見度不良或夜間航行時,所有駛往外港航道的船舶在到達外港進口浮標前三分鐘必須再次按照上款所規定的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四、在能見度不良或夜間航行時,所有離港的船舶在離開外港進口浮標時必須按照第二款所規定的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五、船舶在離開碼頭前,必須按照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頻道向澳門交管申請駛離,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離開的指示。

第十五條

客船及工程船的特別守聽規則

除遵守第五條第二款的一般守聽規則外,在外港航道及外港客運碼頭港池的客船及工程船尚須使用VHF第1號專用頻道保持收聽澳門交管的訊息。

第十六條

在外港航道及外港客運碼頭港池航行

一、除下列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外港航道及外港客運碼頭港池航行:

(一)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出外港客運碼頭之客船;

(二)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行疏濬工作之船舶;

(三)其他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之船舶。

二、在外港航道及外港客運碼頭港池航行之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在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內以及外港進口浮標至外浮標(Bf)之間的航道內,船舶的航速不得超過35節;

(二)在外浮標(Bf)至外港客運碼頭港池泊位之間的航道及港池內,船舶的航速不得超過12節;

(三)船舶應避免在8號燈樁彎位處會遇或追越他船;如出現會遇的情況,進港船優先通過;

(四)不得偏離航道航行,但澳門交管另有指示者除外。

三、當外港航道或外港客運碼頭港池的能見度不良時:

(一)澳門交管在外港航道實施單向通航管制措施;

(二)船舶的航速不得超過12節;

(三)船舶須加強瞭望及有效運用雷達、電子海圖等導航儀器輔助航行。

四、除事先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橫越外港航道之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橫越外港航道。

五、獲批准橫越外港航道的船舶須對在外港航道內航行之船舶進行避讓。

六、船舶可在外港航道及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內會遇,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當能見度不良時;

(二)會遇將導致多於兩艘船舶並排於外港航道內。

七、船舶可在外港航道內追越他船,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追越速度相約的船舶;

(二)迎面有來船;

(三)追越將會導致多於兩艘船舶並排於外港航道內;

(四)在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內追越他船;

(五)當能見度不良時;

(六)在護橋欄範圍內追越他船。

八、本條第六款(一)項及上款(五)項不適用於作業中之疏濬船。

九、船舶不得在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內追越,但澳門交管著令為之且不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

十、當外港航道內有運載危險品貨物之船舶航行時,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該航道。

第十七條

優先進入外港航道之船舶

一、有緊急狀況的船舶將獲澳門交管優先安排進入外港航道。

二、在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內,準備靠泊碼頭之船舶優先於離開碼頭之船舶,離開碼頭之船舶不得妨礙準備靠泊碼頭之船舶航行。

第十八條

在外港後備航道航行

一、除下列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外港後備航道航行:

(一)進出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之機動遊艇;

(二)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出外港客運碼頭港池的船舶;

(三)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之其他船舶。

二、在外港後備航道內航行的船舶不得追越他船。

三、在外港後備航道內航行的船舶,航速不得超過8節。

四、外港後備航道實施單向航行,進入外港後備航道的船舶優先於離開外港後備航道的船舶。

五、如獲批准使用外港後備航道之船舶配有船帆,則必須收帆,並以機動方式在該航道航行。

六、遊艇僅可經澳門水道及外港後備航道進入及離開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且不得進入外港客運碼頭港池。

七、船舶不得偏離航道航行,但澳門交管另有指示者除外。

第十九條

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

一、除海事及水務局另作批准者外,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僅供靠泊在漁人碼頭遊艇靠泊設施之機動遊艇使用。

二、遊艇停泊在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時,禁止遊艇船體的任何部份、遊艇的錨具及繩索佔用外港後備航道。

三、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懸掛一號風球時,在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內停泊的遊艇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安排合適的人員在遊艇上留守,並在VHF第16號頻道保持連續不間斷守聽;

(二)確保遊艇的錨泊或繫泊處於穩固狀態;

(三)維持遊艇通訊設備的正常運作。

四、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宣佈即將懸掛三號風球時,所有遊艇須離開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

第五節

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

第二十條

航行的許可

一、船舶進入氹仔航道或氹仔客運碼頭港池前,必須透過VHF第2號專用頻道或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入的指示。

二、駛往氹仔航道的船舶在到達氹仔進口浮標前十分鐘,必須:

(一)如屬客船或工程船,使用VHF第2號專用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二)如屬其他船舶,使用VHF第2號專用頻道或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三、在能見度不良或夜間航行時,所有駛往氹仔航道的船舶在到達氹仔進口浮標前三分鐘必須再次按照上款所規定的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四、在能見度不良或夜間航行時,所有離港的船舶在離開氹仔進口浮標時必須按照第二款所規定的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

五、船舶在離開碼頭前,必須按照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頻道向澳門交管申請駛離,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離開的指示。

第二十一條

客船及工程船的特別守聽規則

除遵守第五條第二款的一般守聽規則外,在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的客船及工程船尚須使用VHF第2號專用頻道保持收聽澳門交管的訊息。

第二十二條

在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航行

一、除下列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航行:

(一)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出氹仔客運碼頭之客船;

(二)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行疏濬工作之船舶;

(三)其他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之船舶。

二、在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航行之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在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內以及氹仔進口浮標至6號浮標之間的航道內,船舶的航速不得超過35節;

(二)在6號浮標至氹仔客運碼頭港池泊位之間的航道及港池內,船舶的航速不得超過12節;

(三)Tf浮標為氹仔客運碼頭港池入口分隔標,進出氹仔客運碼頭港池之船舶應以左舷通過該浮標;

(四)不得偏離航道航行,但澳門交管另有指示者除外。

三、當氹仔航道或氹仔客運碼頭港池的能見度不良時:

(一)澳門交管在氹仔航道實施單向通航管制措施;

(二)船舶之航速不得超過12節;

(三)船舶須加強瞭望及有效運用雷達、電子海圖等導航儀器輔助航行。

四、除事先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橫越氹仔航道之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橫越氹仔航道。

五、獲批准橫越氹仔航道的船舶須對在氹仔航道內航行之船舶進行避讓。

六、船舶可在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內會遇,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當能見度不良時;

(二)會遇將導致多於兩艘船舶並排於氹仔航道內。

七、船舶可在氹仔航道追越他船,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追越速度相約的船舶;

(二)迎面有來船;

(三)追越將會導致多於兩艘船舶並排於氹仔航道內;

(四)在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內追越他船;

(五)當能見度不良時。

八、本條第六款(一)項及上款(五)項不適用於作業中之疏濬船。

九、船舶不得在氹仔客運碼頭港池內追越,但澳門交管著令為之且不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

十、當氹仔航道內有運載危險品貨物之船舶航行時,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該航道。

第二十三條

優先進入氹仔航道之船舶

一、有緊急狀況的船舶將獲澳門交管優先安排進入氹仔航道。

二、在氹仔客運碼頭港池內,準備靠泊碼頭之船舶優先於離開碼頭之船舶,離開碼頭之船舶不得妨礙準備靠泊碼頭之船舶航行。

第六節

九澳港航道及其相連航道、九澳港各碼頭及港池

第二十四條

航行的許可

使用九澳港各碼頭及港池之船舶,在進出九澳港航道及有關碼頭及港池前,必須透過VHF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出的指示。

第二十五條

在九澳港航道及其相連航道航行

一、在九澳港航道內航行之船舶,航速不得超過8節。

二、在與九澳港航道相連接之航道、九澳貨櫃碼頭港池及九澳發電廠碼頭港池內,船舶應在不影響操縱的情況下,以慢速或最低速度航行。

三、船舶不得在九澳港航道及與其相連之航道內追越他船。

四、當九澳港航道內有運載危險品貨物之船舶航行時,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該航道。

五、僅當九澳港航道沒有船舶航行時,運載危險品貨物之船舶方可使用九澳港航道。

第二十六條

進入及離開九澳港各碼頭及港池

一、進入及離開九澳油庫碼頭及港池之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必須使用九澳港航道,進入九澳油庫碼頭港池及停靠九澳油庫碼頭,離開時以相反方向為之;

(二)當沒有船舶在九澳港航道航行時,船舶方可離開九澳油庫碼頭及港池。

二、進入及離開九澳水泥廠碼頭及港池之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必須使用九澳港航道,於到達KH-4浮標後,以適當航向駛往九澳水泥廠碼頭港池及停靠九澳水泥廠碼頭,離開時以相反方向為之;

(二)當沒有船舶在九澳港航道航行,以及沒有船舶正在離開九澳貨櫃碼頭,也沒有船舶進入或離開九澳油庫碼頭時,船舶方可離開九澳水泥廠碼頭及港池。

三、進入及離開九澳貨櫃碼頭及港池之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必須使用九澳港航道,於到達KH-4浮標後,進入連接航道,並以適當航向駛往九澳貨櫃碼頭港池及停靠九澳貨櫃碼頭,離開時以相反方向為之;

(二)當沒有船舶在九澳港航道航行,以及沒有船舶正在停靠或離開九澳油庫碼頭時,船舶方可離開九澳貨櫃碼頭及港池。

四、進入及離開九澳發電廠碼頭及港池之船舶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必須使用九澳港航道,於到達KH-6浮標後,進入連接航道,並以適當航向駛往九澳發電廠碼頭港池及停靠九澳發電廠碼頭,離開時以相反方向為之;

(二)當沒有船舶正在離開九澳貨櫃碼頭,以及沒有船舶進入或離開九澳油庫碼頭時,船舶方可離開九澳發電廠碼頭及港池。

五、使用九澳港各碼頭及港池之船舶,必須經KH-2浮標進出九澳港航道,但澳門交管另有指示者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在九澳貨櫃碼頭進行危險品貨物的裝卸及處理

在九澳貨櫃碼頭進行危險品貨物的裝卸及處理工作,僅限於日出之後一個小時至日落前一個小時期間進行,但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者除外。

第七節

機場海事禁區

第二十八條

限制

一、除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從事跑道維護、救援或防污的船舶外,船舶不得在機場海事禁區內航行、錨泊、捕撈、放置捕撈用具或進行任何其他海事活動。

二、獲批准進入機場海事禁區的船舶,進出前必須透過VHF第16號或第10號頻道向澳門交管報告,並等候澳門交管發出可以進出的指示。

第八節

其他

第二十九條

特別規定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為航行安全,海事及水務局可要求船舶遵守未載於本告示的要求。

二、經評估航行需求後,海事及水務局可豁免船舶遵守本告示中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條

示意圖及基本資訊

一、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橋區、錨地、各航道、碼頭、港池,以及機場海事禁區的示意圖及基本資訊載於附件一至附件七,且均為本告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之示意圖及基本資訊的修訂由海事及水務局透過航海通告發佈。

三、海事及水務局透過其網頁刊載附件一至附件七之最新資訊。

第三十一條

廢止

廢止:

(一)第1/98號告示第II章至第VIII章;

(二)第1/99號告示;

(三)第1/2007號告示;

(四)第1/2015號告示。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告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附件一

一、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橋區及錨地的示意圖

二、管制區、橋區及錨地的基本資訊

(一)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以外港進口浮標為中心,0.5海里為半徑,西南界則為以船舶進港方向作標準,澳門水道右側向北距離100米之平行線所劃定之區域;

(二)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以氹仔進口浮標為中心,0.5海里為半徑,東北界則為以船舶進港方向作標準,澳門水道左側向南距離100米之平行線所劃定之區域;

(三)外錨地:在緯度22º08.22'N至22º09.15'N及經度113º36.18'E至113º37.68'E間範圍內;

(四)九澳錨地:在緯度22º07.50'N至22º08.00'N,經度113º36.70'E至113º37.20'N間範圍內;

(五)內港錨地: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位於內港航道左側,其西界為F1至F4黃色浮標連線,北界為筷子基緯度圈,南界為航海學校緯度圈;

(六)橋區:大橋軸線兩邊各50米範圍,以及其通航橋孔護橋欄之間範圍。

附件二

一、澳門水道的示意圖

二、澳門水道的基本資訊

(一)澳門水道闊度為60米,由機場附近M2浮標起,穿過友誼大橋、嘉樂庇總督大橋及西灣大橋之通航橋孔,直至M25浮標及M26浮標為止;

(二)澳門水道的海圖深度維持在3.50米,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該航道的界線航標順序如下:

(1)左側:M2浮標、M4浮標、M6浮標、M8浮標、M10燈樁、M12燈樁、M14浮標、M16燈樁、M18燈樁、M20浮標、M22燈樁、M24燈樁、M26浮標;

(2)右側:M1浮標、M3浮標、M5浮標、M7浮標、M9燈樁、M11燈樁、MS浮標、M13浮標、M15燈樁、M17燈樁、M19浮標、M21燈樁、M23燈樁、M25浮標;

(三)由所預測到最高潮3.51米之潮面起計,友誼大橋及嘉樂庇總督大橋之通航橋孔的淨空高度為30米,西灣大橋之通航橋孔的淨空高度為28米。

附件三

一、內港航道的示意圖

二、內港、內港航道、內港錨地及遊艇靠泊碼頭的基本資訊

(一)內港位於澳門半島西面;

(二)內港航道的闊度為55米,介乎澳門內港各碼頭及其對面之錨地及避風塘間;

(三)內港航道的海圖深度保持在3.50米,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該航道的界線如下:

(1)左側:PI-2浮標、PI-4浮標、PI-6浮標、PI-8浮標之連線;

(2)右側:內港航道左側邊界線向東55米之平行線;

(3)北界為筷子基之緯度圈,而南界為航海學校之緯度圈;

(四)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內港錨地位於內港航道左側,其西界為F1至F4黃色浮標連線,北界為筷子基緯度圈,南界為航海學校緯度圈;

(五)筷子基南港池有一區域,作為澳門遊艇會的遊艇靠泊碼頭。

附件四

一、外港航道、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及外港後備航道及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的示意圖

二、外港航道、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及外港後備航道的基本資訊

(一)外港航道及外港客運碼頭港池位於北堤與南堤之內圍,北堤與南堤之資料如下:

(1)北堤(DN):位於友誼大橋以東,並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外港航道右側的一段防波堤,堤上佈置有DN1至DN4燈樁;

(2)南堤(DS):位於友誼大橋以東,外港航道與澳門水道之間的一段防波堤,堤上佈置有DS1至DS3燈樁;

(3)於外港航道內不會看到兩堤上燈樁之燈光,其光弧僅向該航道的外圍投射;

(二)外港航道的闊度為120米,長約5500米,始於外港進口浮標,經繞7A燈樁,自南堤與北堤之間通過,穿越友誼大橋通航橋孔,止於內浮標(Bd)旁之港池;

(三)外港航道的海圖深度常維持於4.40米,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該航道的界線航標順序如下:

(1)左側:2號浮標、4號浮標、6號浮標、8號燈樁、10號燈樁、12號燈樁、14號燈樁;

(2)右側:1號浮標、3號浮標、5號浮標、7A號燈樁、9號燈樁、11號燈樁、13號燈樁;

(3)由所預測到最高潮3.51米之潮面起計,友誼大橋兩通航橋孔之淨空高度為30米;

(四)外港客運碼頭港池為由14號燈樁以北組成之區域。東界為一條由外港航道起,與友誼大橋平行且距其50米之直線,北界為一條與該處斜岸平行且距其50米,而一直延伸至外港客運碼頭港池泊位之直線,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南界延伸至友誼大橋通航孔。前述範圍之海圖深度保持於4.40米;

(五)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出入口之航標佈設如下:

(1)北側入口:由外浮標(Bf)、北護橋燈樁(PN)、13號燈樁及內浮標(Bd)所標示;

(2)南側出口:由內浮標(Bd)、南護橋燈樁(PS)、12號燈樁及外浮標(Bf)所標示;

(六)外港後備航道於友誼大橋西側,北接外港客運碼頭港池,南接澳門水道,其闊度為30米;

(七)外港後備航道的海圖深度維持在3.50米,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該航道的界線航標順序如下:

(1)左側:MS浮標、S4浮標、S6浮標、S8浮標、S10浮標;

(2)右側:S1浮標、S3浮標、S5浮標、S7浮標;

(八)外港航道進口管制區為以外港進口浮標為中心,0.5海里為半徑,西南界為以船舶進港方向作標準,澳門水道右側向北距離100米之平行線所劃定之區域。

附件五

一、氹仔航道的示意圖

二、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的基本資訊

(一)氹仔航道及氹仔客運碼頭港池位於東堤西側及澳門國際機場跑道北面。東堤與西堤之資料如下:

(1)東堤(DE):位於氹仔客運碼頭東面包圍氹仔客運碼頭港池之防波堤。堤上佈設有DE1至DE3燈樁;

(2)西堤(DW):位於氹仔客運碼頭西面包圍氹仔客運碼頭港池之防波堤,堤上佈設有DW1燈樁;

(二)氹仔航道的闊度為120米,始於氹仔進口浮標,止於Tf浮標旁之氹仔客運碼頭港池;

(三)氹仔航道的海圖深度常維持於4.40米,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該航道的界線航標順序如下:

(1)左側:2號浮標、4號浮標、6號浮標、8號浮標;

(2)右側:1號浮標、3號浮標、5號浮標、7號浮標;

(四)氹仔客運碼頭港池位於東堤與西堤之內圍,以7號及8號浮標為邊界,海圖深度維持於4.40米;

(五)氹仔航道進口管制區為以氹仔進口浮標為中心,0.5海里為半徑,東北界則為以船舶進港方向作標準,澳門水道左側向南距離100米之平行線所劃定之區域。

附件六

一、九澳港航道、九澳油庫碼頭、九澳水泥廠碼頭、九澳貨櫃碼頭及九澳發電廠碼頭之進出港航道的示意圖

二、九澳港航道及九澳港各碼頭的基本資訊

(一)九澳港航道位於機場跑道與路環之間約75米寬,約3500米長之區域;

(二)九澳港航道的海圖深度維持在4.40米,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該航道的界線航標順序如下:

(1)左側:KH-2浮標、KH-4浮標、KH-6浮標;

(2)右側:KH-1浮標、A14浮標;

(三)以船舶進港方向為標準,九澳油庫碼頭及港池位於九澳港航道左側,機場跑道南端之西面,長120米,為突堤式碼頭;

(四)九澳油庫碼頭及港池之海圖深度維持在4.40米;

(五)九澳貨櫃碼頭位於機場跑道西南面,介乎九澳水泥廠碼頭與九澳發電廠碼頭之間,長136米,為順岸碼頭;

(六)九澳貨櫃碼頭及港池,以及與九澳港航道相連接之航道的海圖深度維持在4.40米;

(七)九澳水泥廠碼頭位於機場跑道西南面,介乎九澳油庫碼頭與九澳貨櫃碼頭之間,長120米,為突堤式碼頭;

(八)九澳發電廠碼頭位於機場跑道西南面,長約55米,為突堤式碼頭;

(九)九澳發電廠碼頭及港池,以及與九澳港航道相連接之航道的海圖深度維持在4.40米;

(十)九澳錨地:在緯度22º07.50'N至22º08.00'N,經度113º36.70'E至113º37.20'N間範圍內。

附件七

一、機場海事禁區的示意圖

二、機場海事禁區的基本資訊

機場海事禁區為一帶狀水域,由機場東面及機場其餘各面有標示之邊界組成,其界限如下:

(一)北界:由氹仔客運碼頭港池東堤至氹仔航道南邊界線所界定;

(二)東界:由氹仔航道4號浮標、A6浮標、A8浮標、A10浮標及A12浮標所界定;

(三)南界:由A12浮標及九澳港航道之KH-1浮標所界定;

(四)西界:由KH-1浮標、A14浮標及A16浮標所界定。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15/DSPA/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袁文龍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環境保護局所有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八)簽署及確認環境保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九)確認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十)批閱由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由行政財政處處長袁文龍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第009/DSPA/2022號批示第五款。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3/DIR/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第12/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車輛處處長唐漢文在有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

(二)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二、有關簽署公文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第04/DIR/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車輛處處長唐漢文下列權限:

(一)接受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缺席的解釋;

(二)批准特別檢驗的申請,以及批准提前或延遲一般或特別檢驗的申請;

(三)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車輛簽署憑單;

(四)根據《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六)項規定,簽發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二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的進口准照;並安排人員跟進申請、修改及取消准照的相關行政手續;

(五)根據第16/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的規定核准防護頭盔型號並簽署有關證明文件。

二、授予車輛處處長唐漢文在有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二)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五)批准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享受年假或缺勤期間的代任。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房 屋 局

公 告

公佈經濟房屋申請的確定排序名單及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名單

根據經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公佈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開展的經濟房屋申請的確定排序名單及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時間,申請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1. 確定排序名單及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名單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張貼於鄰近澳門化驗所街及化驗所巷的青葱大廈戶外通告欄,以供申請人查閱。

2. 申請人亦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申請結果:

2.1 瀏覽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www.ihm.gov.mo/zh/he2021);

2.2 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

2.3 致電房屋局查詢電話8490 1300;

2.4 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房屋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

3. 就上述名單,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土木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2-CAEU-2021)

更正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基於接納准考人的聲明異議,現更正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61 李剛 1624XXXX 通過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澳 門 互 助 總 會

三十日告示

黃月清申請其已故配偶廖照如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澳門退休治安警察廳,高級警員,會員編號4238,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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