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嬋秋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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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 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苑玲及黎可宜,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高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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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辜美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趙寶珠、羅志輝、歐陽琦、黃偉麟、尉東君、陳玲玲、甄綺蓮、崔浩甄、蘇崑、何子浩及黃智謙——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陳致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羅銳榮——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

呂紅——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陳巧兒、韓浣慧、蘇秀雯及張春蕾——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蕭永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梁詠嫻——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梁月嫦、李寶明及Maria do Rosário da Silva Victal——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分別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徵用,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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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廉 政 公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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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子麒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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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李菊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潘玉琼,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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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公共管理範疇)陳麗嫦及郭詠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公共管理範疇),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羅穎琴、馮世傑及吳佩沂,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吳俊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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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附屬單位主管,皆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廳長
高佩珊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廳長
張桂達 食品安全廳廳長
馮惠星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廳長
何萬謙 道路渠務廳廳長
黃寶儀 技術輔助廳廳長
黃玉珠 行政輔助廳廳長
何偉豪 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歐振榮 文康社群處處長
林微笑 公民教育處處長
歐偉新 環境衛生處處長
文建冲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處長
黃耀祖 設備處處長
何成沃 渠務處處長
馬宇希 翻譯處處長
梁暐杰 行政處處長
黃婉嫻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馮佰堃 財務處處長
吳穎恩 財產及採購處處長
劉慧敏 化驗處處長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擔任本署各附屬單位主管,皆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姓名 官職
鮑志賢 管理規劃處處長
羅婉燕 風險評估處處長
黎樂恩 風險傳達處處長
蘇凱慈 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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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鮑志賢為管理規劃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鮑志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管理規劃處處長一職。

學歷:

——Licenciatura em Engenharia Química

專業簡歷:

——01/08/1995 - 31/12/1998——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31/12/2001 - 31/12/2006——臨時海島市政局、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07 - 30/06/2007——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食物衛生檢驗處代處長
——01/07/2007 - 31/12/2018——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
——01/01/2019 - 至今——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

委任羅婉燕為風險評估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婉燕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風險評估處處長一職。

學歷:

——Bachelor of Applied Science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專業簡歷:

——03/12/1999 - 19/10/2014——海島市市政廳、臨時海島市政局及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2/2007 - 31/12/2011——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食物衛生檢驗處職務主管
——20/10/2014 - 31/12/2018——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風險傳達處處長
——01/01/2019 - 至今——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風險傳達處處長

委任黎樂恩為風險傳達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黎樂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風險傳達處處長一職。

學歷:

——獸醫學學士
——理學碩士(微生物暨公共衛生學)

專業簡歷:

——18/10/2010 - 31/12/2018——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30/06/2021——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21 - 30/06/2021——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風險評估處代處長
——01/07/2021 - 至今——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風險評估處處長

委任蘇凱慈為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蘇凱慈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一職。

學歷:

——公共衛生學學士
——公共衛生學碩士

專業簡歷:

——06/01/2003 - 31/08/2004——民政總署提供服務人員
——01/09/2004 - 17/01/2008——民政總署技術督導員
——18/01/2008 - 04/10/2010——民政總署技術員
——01/01/2010 - 31/12/2010——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食物衛生檢驗處職務協調員
——05/10/2010 - 19/10/2013——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11/2011 - 19/10/2013——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職務協調員
——20/10/2013 - 31/12/2018——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風險評估處處長
——01/01/2019 - 至今——市政署食品安全廳管理規劃處處長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署管理規劃處處長蘇凱慈、風險傳達處處長羅婉燕及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鮑志賢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皆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樂恩擔任本署風險評估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風險傳達處處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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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甄偉添及何頴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4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黎樂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姚文銘——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十職階繕錄兼打字員施利華,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聲 明 書

摘要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公共建設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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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彩容——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琳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梁美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元元——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宣傳及製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頴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李雲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攷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沈穎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林康健、譚家良、唐炳權及黃榮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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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蘇敬開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財政局徵用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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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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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第139/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更新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88941許偉良,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第140/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更新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82050陳莉文,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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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傑文,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415點。

梁兆鑫,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薪俸點為360點。

梁廣榮、蕭文保、黃志岷、林劍輝、陳成智及陳兆恆,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七名、第九名、第十名及第十一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七條,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規定,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入本局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薪俸點為3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倩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五)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岑錦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五)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九)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綜合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網絡安全處處長何永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謝凱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健麟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美銦及許其振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旭文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和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孫錦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黃春蘭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郭慶紅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杏枝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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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4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人員以履歷評審晉升方式晉升至消防局副消防總長的職位:

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22901 勞杰志
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10041 尚樺
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0121 劉皓瑋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4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人員以履歷評審晉升方式晉升至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的職位: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2141 郭斌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2101 曾偉基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6031 楊世安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3181 黃思添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80111 陳維強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0071 梁偉成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2181 麥健強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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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呂芸及陳昕潔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程樹玲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警長李志清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

——彭瑋韶、梁家健及周智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曾慶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袁翠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

——陸惠敏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趙珠明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張杏芬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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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幸儀警務總長,編號103970,為本校教務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劉添樂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胡俊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黃思雅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任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向紅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盧淑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轉換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范潤龍及胡嘉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國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杏詩及鍾曉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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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賴細珠,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蘇明輝,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范少芬,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張婉婷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立輝及梁子明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家穎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美娟、黃泳珊、羅尚芊、吳嘉琪、馮小翠及梁兆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黃旭彤、吳曼盈及韋家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胡嘉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鍾景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趣葉,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潔儀,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乙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佩玲、李玉華、梁研芳、鄺雪芳、陳艷雯、李容寶嬌及盧弘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潔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遍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水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黃少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羅鏡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的批示:

應曾曉晴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張金鳳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匡瑤——應其要求,中止第DI0023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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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師——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69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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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建——已故,註銷第ML0089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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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鄺英華第O-0077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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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美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溫智逸,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莫文漢,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鳳梅,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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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李海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秀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曾旭惠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0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榮豐”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工業大廈3樓S-I3-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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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准照持有人尹浩輝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9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怡康”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義士若翰巴地士打街8號B。

———

核准向尹俊皓先生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怡康”准照,編號為第33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義士若翰巴地士打街8-B號恆隆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羅利老馬路4-6號文德大廈5樓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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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李世恩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志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俊鴻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健發在本基金擔任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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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光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古健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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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薪俸點650。

黎筱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薪俸點6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謝智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黎筱茵——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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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張婉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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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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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民航局——代局長 潘華健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迪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黃志佳,資訊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楊越強,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鄺家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振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凌燕珊,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王金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李詩詩,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潘永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賀麗蓮,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桂明及雷嘉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八款,第2/2021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黃杰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嘉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八款,第2/2021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炳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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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智偉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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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1200100 樓宇維修基金 
6-03-0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19,500.00
6-03-0 42-02-02-04-00 樓宇維修基金——資助計劃  $ 19,500.00
總額 $ 19,500.00 $ 19,500.00
核准依據:  25/11/2022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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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樓宇維修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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