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華新及容國龍,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鄧榮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關景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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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區耀榮副消防總監(編號44589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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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黃瑞心——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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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廉 政 公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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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代辦公室主任 謝佩敏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Frederico Loureiro Rocha Rangel Fernandes學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雅雯,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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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袁嘉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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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馮銘恩在本局擔任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占全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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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退休特級技術輔導員歐慧儀之鰥夫馬秀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40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鄭彩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1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莫文漢,供款人編號30130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公共建設局高級技術員黃貴華,供款人編號30170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陸逸威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甄溢全於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定期委任基於期限屆滿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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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蔡莉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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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 “A”

主席: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馮琼娟,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徐錦榮(正選)及Francisco Fernando Frederico(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崔偉明,顧問督察。

委員會 “B”

主席:劉緻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楊滬萍,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黃偉君(正選)及宋慶利(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戴健琴,顧問督察。

委員會 “C”

主席: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孫璐(正選)及鄧思琪(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何偉新,顧問督察。

委員會 “D”

主席: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李洪光(正選)及方美芬(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馬可欣,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 “E”

主席: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嘉慧,特級技術員(正選);

張展翔(正選)及譚麗嫦(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鍾麗欣,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 “F”

主席: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李政立(正選)及曾劭翀(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 “G”

主席: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伍雪賢,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趙振東(正選)及何芷君(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林若堅,顧問督察。

委員會 “H”

主席: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陳素珊(正選)及文景華(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 “I”

主席:羅鵲萍,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郭紫菱,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鄭恆(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紫綾,首席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方子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邱雪玲,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綺霞,顧問高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王健華(正選)及黎鴻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張嘉敏,主任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黃靖雯,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兆東,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 “A”

主席: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首席高級技術員(候補);

曹志強(正選)及梁惠玲(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余佩蓮,顧問督察。

委員會 “B”

主席: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林佩芬(正選)及甄國富(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複評委員會

委員會 “A”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許樂敏(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鄭可東(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王龍,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 “B”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余俊民,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愷婷,特級技術員;

彭超宏,特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成員: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委員會 “A”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伍志聯(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 “B”

主席: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委員會 “C”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胡詩敏(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 “D”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李華苞(正選)及周綺玲(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黎家健,首席技術員;

蘇景曦,顧問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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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陳少蓮,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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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作之第136/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更新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批准下列治安警察局十二名警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治安警察局廳級及處級部門主管之職務,任期一年,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職位 編號 姓名 部門主管 生效日期
警務總長 106961 古敬軒 資源管理廳廳長 15/01/2023
警務總長 104961 黃鴻基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82901 何少明 行動及協調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44891 鄭俊禧 監察及准照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241971 李國棟 海島警務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271971 黃慶蕃 居留及逗留許可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94070 鍾倩怡 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95071 馬超雄 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96071 王偉濤 特警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98071 李德輝 公共關係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86981 陳溥棠 東北區警務處處長 15/01/2023
副警務總長 166041 劉家榮 調查及遣送處處長 02/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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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健麟,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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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陳德彬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

戴惠鈺、歐陽潤柳、何朝南、何少芳及吳真真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

李麗英及黃慧儀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古麗珊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劉小玲警務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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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信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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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關翠儀,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高婉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李玉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潘嘉玲——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梁倩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João Manuel de Melo Jorge de Magalhães——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曾立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Nuno Alexandre Dias Rocha及廖明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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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b)項和第四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穎雯為本局健康促進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 黃穎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健康促進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醫學學士
——香港大學公共衛生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6月至2012年1月,衛生局技術員
——2012年1月至今,衛生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1月至今,衛生局健康促進處代處長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志風為本局藥劑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志風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藥劑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高雄醫學大學藥學學士
——英國新特蘭大學臨床藥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3年11月至2008年3月,衛生局診療技術員
——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衛生局高級技術員
——2010年8月至今,衛生局藥劑師
——2013年7月至2022年6月,衛生局藥劑處職務主管
——2022年7月至今,衛生局藥劑處代處長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d)項、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智生為本局中醫服務發展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林智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中醫服務發展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天津中醫學院醫學學士(中醫學)
——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7年4月至2010年9月,衛生局高級技術員(中醫範疇)
——2010年9月至今,衛生局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衛生局中醫服務發展廳代廳長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米爾頓醫療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432號米爾頓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0樓A-N座。

———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楊春光——應其要求,中止第C-0517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永熙集團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103號博康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AH座。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十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下列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藥物監督管理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狀況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傳譯及翻譯
廖月婷 二等翻譯員 1 二等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狀況 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冼德威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狀況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張淑明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譚麗雯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葉利詩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莫麗君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劉子彤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狀況 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陳秋菊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組別:運輸
蘇春發 重型車輛司機 1 重型車輛司機 1 行政任用合同

(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鄧愷寧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349),中止期間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門華人養健集團有限公司發給“華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1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萬安巷35號昌明花園第三期(明珠閣)D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萬安巷35號昌明花園第三期(明珠閣)地下D座。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郭詩韻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鄧雪儀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子揚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李永杰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02/12/2022
黃慧珊 首席技術員 470
鄭嘉莉
梁詠濃
蘇佩霞
歐琳琳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75
歐迪倫 二等高級技術員 455 30/12/2022
李安瑩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黃石聰 特級技術員 2 525 02/12/2022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黃兆能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08/12/2022
黃恩琪 一等高級技術員 17/12/2022
鄭善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01/01/2023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李永杰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黃慧珊 特級技術員 505
鄭嘉莉
梁詠濃
蘇佩霞
歐琳琳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05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美玲 首席技術員 1 450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趙康琪 首席技術員 1 450

聲 明

應鄧雪儀的申請,其擔任本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秘書長 李惠芳 


土 地 工 務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潤民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終止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徵用並返回本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重新被徵用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毅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8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郭偉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廢止分別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黃婉嫻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婉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溫智逸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迪文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曉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鄭敬生,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梁永達,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吳達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沈小燕,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小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浩業,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葉偉杰,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泳華及廖應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歐陽健成,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鳳英、潘啓柏、侯慧容、何如雅、黃潤棠、盧天頤、林煒任、黃勵敏、鄭敏杰、林繼文、何潔瑩、馮亦倫、許天爵、黃俊航、劉康慧及劉淑盈,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耀標,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勞志輝、呂葉佩玲及余旨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鳳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浩業,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梁泳華,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歐陽健成,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徐小鵬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余嘉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吳華興,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顧路麗,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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