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批示:

劉軍勵——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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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謝佩雯,行政財政廳廳長
——林曉欣,禮賓公關廳廳長
——趙希恬,行政輔助處處長
——郭淑華,財政管理處處長
——張詠梅,領事事務處處長
——韋志炎,資訊技術處處長
——盧桂蘭,公眾接待處處長

陸善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為本局設施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44/2020號行政法規設立);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設施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臺灣大學農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司法警察局助理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4年10月至2021年1月,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助理員,曾多次代任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職務主管;
——2021年2月至今,政府總部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
——2022年7月至今,政府總部事務局設施管理處職務主管;
——2022年8月至今,於職位出缺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政府總部事務局設施管理處處長的職務。

聲 明

李月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日自動終止,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雷子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擔任本局副局長之日自動終止。

陸善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設施管理處處長,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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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趙家明及陳偉漢——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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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梁美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批示如下:

陳美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蔡啓聰及李文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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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謝佩敏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澳門關檢處處長副關務總長黃永明,編號2092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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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內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賈志豪,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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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郭建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

高曉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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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卿、劉曉虹、李正瑜及伍嘉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鳳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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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文案梁英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6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月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2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華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2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高若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2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龍佔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1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八職階郵差陳偉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0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麥潔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0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容潤邦,供款人編號30136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謝忍斯,供款人編號30147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葉美橋,供款人編號60063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環境保護局勤雜人員李富源,供款人編號60623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何秀媛,供款人編號62754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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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鄭星洲,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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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子龍、徐慧雯及鄧劍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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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庄瑜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凱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點,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汪艷秋,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徐秀怡、楊愛珠、施嘉恩、黎健明、吳毅豪及黃紫欣,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陳嘉賢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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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庄華順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任文案翁灼烽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玉婷、林嘉杰及劉淑儀,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倩婷,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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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丁少雄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阮佩賢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周佩玲,本局確定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其作為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曾曉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作為教育資源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林思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九)項的規定,其作為公關及新聞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胡俊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美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徐舜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本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本局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本局學生廳廳長陳旭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局青年廳廳長張敏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本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本局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黎玉燕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本局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本局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馮家健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本局持續教育處處長譚惠嬌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人事處處長梁麗卿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何振東,本局確定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劉煥芝及胡俊朗,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淑瑜、程潔玲、林芳及劉笑盈,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蔡楚翹,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健珊、林艷彬及胡月詩,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批示:

陳嘉健及馮若梅,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七條a)項及第八條規定,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偉強為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鄧偉強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資源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教育學(數學專業)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理學(數學)碩士學位;
——澳門大學哲學(教育學)博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7年9月至2018年7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代處長;
——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 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
——2021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校督導員;
——2021年3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校督導協調員。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批示:

馮若梅,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獲指定為學校督導協調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李麗嬌,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之陳秀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羅艷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鄧偉強擔任本局學校督導員及學校督導協調員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陳嘉健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校督導員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駱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羅家俊及Ernesto Jorge de Oliveira dos Santos,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潘嘉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啟華及盧孟睿,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廖明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João Manuel de Melo Jorge de Magalhães,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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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溫俊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文浩及鄭元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蔚及連靜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岑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起強制離職待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瑞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葉美橋,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蘇詠兒,因辭世,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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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onstança Pereira Jorge Cachapuz Guer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簡玉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白文浩,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莊凱廸,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謝嘉琪——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謝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甘雪芳——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周植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先忠,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肖建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董道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仇健彬——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楊智卿——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施丹妮、鄺俊彦、黃淑珍、蔡綺玲、林志銳、容庭騫、林慧君、李嘉嫦、郭錦榮、聶柏藝、龍海恩、梁嘉誠、林恩承、郭泳龍、黃志誠、雷凱璇、林榮根、沈嘉寶、余富慧、楊佩兒、蘇淑玲、梁嘉俊、黃康、黃麗明及盧心怡——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嘉欣和許海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溫志傑和黃偉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羅嘉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嘉靖,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即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容潤邦,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玉龍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准照編號235)取消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8樓DB座的第二營運場所。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戴鳳霞,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志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寶榮、翟貴銀及周錦文,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薪俸點350點。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蔡玉泉——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繼全——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曉霞、駱倩婷、馬杏芳及黃海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頌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卓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建輝及容詠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國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謝恩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雷偉洋及張潤豪,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莊永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佩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關皓芝,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蘇家正及黃佩茜,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瀚、鄭詩敏及梁淑女,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鄺治山及譚偉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Rosa Maria Tang Pereira及孫潤珍,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鄭詩敏、梁瀚及梁淑女,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廖應偉、張潤豪及雷偉洋,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鄺治山及譚偉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50。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房屋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君傑及許麗鳴,分別在房屋局擔任社會房屋處處長及組織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2)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惠嫻,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游裕賢,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馮靜子,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聲 明

茲聲明,房屋局編制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慶章,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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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梅鴻基及許祖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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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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