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陸耀祥,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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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莊小慧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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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按下指職級及職程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的王頴中、區建華、António Amilcar da Rocha、蘇吉祥及João Baptista Siu aliás Siu Chong In,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獲委任為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梁美華,一等翻譯員,獲委任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的陳佩珊及金碧麗,二等技術輔導員,獲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的謝佩敏及陳家佩,三等文員,獲委任為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志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毫生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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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熟練工人關健濠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何彩盛、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岑綺樺及Brígida Batist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首位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其餘兩位為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230,皆自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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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第三職階助理員林貴豪,以及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吳志偉及胡志然——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五月十二日、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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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錦鳴的編制外合同,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因退休而失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財務資訊部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Afonso Rodrigues Kuan學士,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道路渠務部員工戴漢平學士及技術輔助辦公室員工潘超鋒,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分別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540、305點,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及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德華,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所作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與岑麗莉及黃小慧簽訂編制外合同,分別於衛生監督部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財務資訊部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50、26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日昇美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獲發給第39/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陳偉明。該店位於澳門石街36號和38號地下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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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肥文美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獲發給第40/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甘瑞群。該店位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215號和217號地下S舖和T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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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大中華咖哩麵食專家”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獲發給第41/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馮偉傑。該店位於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14號地下E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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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民安金源咖啡美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獲發給第42/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袁永勝。該店位於澳門市場街310號地下C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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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余榮記咖啡葡國餐”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獲發給第43/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衛玉燕。該店位於仔埃武拉街290號地下C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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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老點”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獲發給第44/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羅翠萍。該店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5號和31號地下及閣樓E,F舖。

聲 明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三職階顧問獸醫António Manuel da Motta e C. L. Galvão學士的編制外合同,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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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聯安運輸有限公司,准照編號3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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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胡斯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6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José Francisco Oliveira da Costa,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薪俸點為330;

石健森,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工人,薪俸點為180;

黃活清、吳淡福及譚遠祥,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三月一日、四月十日起轉為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90;

陳永昌、鄭秀冰及溫志鍇,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月六日、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及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七、第六、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60、150、150。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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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趙不還——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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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長盧濠生,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58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即在職時因意外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並按照前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以相當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退休金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鄭兆麟,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11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服務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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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詠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Surya Bahadur Gurung,本監獄獄警實習員,屬散位合同,應其要求,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獄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黃錦良,澳門監獄獄警,屬散位合同,應其要求,由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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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監獄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4/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b)項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下列二零零二年度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學員,鑑於工作上的急切需要,被臨時委任為消防局男性普通或直線職程軍事化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之消防員:

學員編號

消防員編號

姓名

1420/2002

400031

林耀生

1416/2002

401031

鄧浩昌

1415/2002

402031

劉崇威

1417/2002

403031

林俊生

1412/2002

404031

李龍傑

1411/2002

405031

區振鵬

1418/2002

406031

楊世安

1413/2002

407031

沈偉俊

1421/2002

408031

胡小偉

1422/2002

409031

胡敖霆

1419/2002

410031

楊世潮

1414/2002

411031

郭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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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趙妙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護士,為期三個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及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利華行有限公司”(牌照編號129)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之搬遷,新場所位於澳門圓台街75號中紡工業大廈第一座14樓A座及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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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人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及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梁敏慧,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的第三職階。

本局應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胡錦強之要求,將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解除其合約。

按照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彭貴平——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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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茹蓮、歐競湘——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159、M-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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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黃友霞——應其要求,暫停第E-11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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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悌——應其要求,暫停第W-000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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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批示:

黎社建學士,本局定期委任之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應其要求終止上述職務,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批示:

李美芬,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五階段中葡小學教師,根據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塔石青年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壹年,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開始生效。

阮佩儀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作為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壹年,由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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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及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武小迪、鄭麗琴及張琦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首位為中提琴首席,其餘為小提琴聲部樂師,均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陸青及鄧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Luís Crisostomo Lopes 和潘汝標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周劍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3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Lei Iek Iong Silva 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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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及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美珠——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應吳莉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羅金祐——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40的薪俸。

准 照 摘 錄

“荷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 Ho Fa Internacional, Agência de Viagens, Limitada”,英文為“ Ho F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s Limited”,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獲發准照第0047/AV/2003號,持牌公司為“荷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為“ Ho Fa Internacional, Agência de Viagens, Limitada”,英文為“ Ho F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s Limited”。旅行社位於氹仔雞頸馬路1166A號至1166E號澳門中國大酒店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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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蠔吧”,葡文名稱為“Ostra Fresca”,及英文名稱為“Cool Oyster Bar”之酒吧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獲發第398/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馮智恆。該酒吧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澳門柏嘉街460號帝景苑大廈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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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張惠芬學士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研究暨計劃廳廳長一職,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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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公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的批示所核准的澳門大學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澳門大學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修改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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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姚偉彬教授——副校長:馬許願教授——副校長: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黎日隆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駱鳳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文員的薪俸點24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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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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