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冷鐵勛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擔任顧問之職務,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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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楊鳳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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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薛子慧為綜合支援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職位空缺;
——薛子慧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本署綜合支援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商業資訊系統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1年2月加入公職,任職審計署資訊技術員;
——2006年2月至2015年8月,審計署高級技術員;
——2015年9月至2023年5月,審計署資訊處處長。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家敏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本署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尹淑嫻之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署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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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議決如下:

羅雁玲——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蘇皚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馮嘉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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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鄭桂垣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榮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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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晚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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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陳志揚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聲 明

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少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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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翩卿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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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炳泉,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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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唐曉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6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林瑞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2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麗雯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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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吳志偉,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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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李俊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鄔嘉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子瑩——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司良物流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3/2023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漢生因以定期委任方式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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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23年5月19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06A簿册第27頁至36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簽署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標的)

一、透過合同將以專營方式營運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的權利移轉予乙方,由其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

二、本批給不妨礙公共部門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力。

第二條(批給期)

一、本批給的批給期為六十個月,但不影響甲方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也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上款所指的批給期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間續期。

三、在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前十二個月,甲方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乙方,又或經乙方提出申請延長批給期,雙方將舉行會議協商。

四、本批給期可在甲方批准下延長,但延長期不得多於六十個月。

五、監察實體將因應氹仔客運碼頭的實際情況,在不早於2023年10月1日及不遲於2024年1月1日的期間內,指定其中一個月份的首日作為本批給的起始日。

六、監察實體將提前不少於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本批給的起始日;但經雙方同意,上述通知期間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條(給予甲方的回報)

一、乙方須按照本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二、自本批給的起始日,本批給的回報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計算。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每月回報金額為MOP20,100.00(澳門元貳萬零壹佰圓正)。

四、乙方須於每三個月為一期之首月內前往監察實體完成支付當期的回報。

五、因失效、贖回或解除而終止本批給,回報應在該日期起計九十日內支付。

六、倘乙方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所指的法定利率計算。

第四條(用水用電之開支)

一、除上條規定的本批給的回報外,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乙方尚須承擔氹仔客運碼頭油庫區的用水用電總費用開支。

二、上款所指之用水用電總費用係以當期氹仔客運碼頭油庫區的水費單及電費單的總金額為準;批給期內第一個月或最後一個月的用水用電總費用,按計費日數的比例計算。

三、乙方不可向設在氹仔客運碼頭油庫區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收取用水用電費用。

四、為確保氹仔客運碼頭油庫正常營運,乙方在收到水費單及電費單後,應在帳單所指的繳費期限內自行繳付水電費,乙方須承擔因逾期繳付水電費所引致之附加費及後果,並須承擔倘有的一切與重新恢復供水或供電的事宜及費用。

第五條(給予甲方的回報的調整)

基於出現第二十三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又或基於合同訂立之基礎出現情事變更,且該等情況所造成的影響超越乙方應承受之風險範圍,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或豁免乙方須支付的回報。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

二、乙方須負責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而所需的一切開支、費用與稅項,尤其包括人力、物料、裝備、工具、零部件、消耗品等等。

三、乙方須按照以下規定,確保碼頭供油持續正常運作:

(一)營運之一般規定,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一;

(二)設施保養之基本規定,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二。

四、自批給的起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由監察實體負責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的設施保養義務。自2024年1月1日起,由乙方負責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的設施保養義務。

五、監察實體及碼頭執法部門將向乙方確保氹仔客運碼頭公共地方的公共秩序及紀律,而批給管轄範圍的安保工作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乙方尚須:

(一)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七、乙方還須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的規定每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或管理報告;

(三)監事會或會計師的意見書。

八、未經甲方預先批准,乙方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第七條(移轉與分營)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與分營。

二、乙方可將確保氹仔客運碼頭油庫正常營運所需的設施保養服務或清潔服務交由第三方承辦。

三、乙方應承擔之責任或應履行之義務不受上款所指之服務承辦影響。

第八條(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乙方須具備經適當組織並持續更新資料的會計系統,該系統須專為履行合同而設並能提供所需資料作為擬實施碼頭油庫營運及管理政策的依據,該會計系統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乙方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項規定的情況外,乙方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同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乙方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二、監察實體得隨時進入上款所指的會計系統查閱資料,並下載報告;為此,乙方須為監察實體提供透過互聯網接入相關系統的途徑及便利。

三、如果監察實體對第一款所指的會計系統有改善或修訂意見,則乙方應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對資訊系統進行改善。

四、乙方須妥善分類保管其履行合同所涉及的各式文件與資料,以便在任何時候向監察實體提供其要求之文件與資料。

第九條(監察及情況匯報)

一、為持續監察乙方執行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的整體質量情況,監察實體會指派人員透過定期及不定期實地巡查進行監察,以及對乙方定期提交的報告進行文件審查。

二、監察實體人員將會透過實地巡查及文件審查評估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並透過會議或書面文件方式將巡查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於監察實體指定之期間內作出糾正。

三、在監察實體人員要求時,乙方派駐碼頭的當值人員應在筆錄上簽署確認筆錄之內容屬實。

四、乙方須將發生於管轄範圍內的異常情況作記錄,並透過智能手機或同類設備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匯報,有關設備、流動電話及數據傳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如發生人員傷亡、設施重大損毁等重大事件,乙方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補救措施,並須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報告,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通報相關執法人員處理。

六、如有上款所述的情況,乙方須在三天內向監察實體呈交書面報告。

七、當監察實體就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事宜須與乙方進行會議商討時,乙方應委派具代表權的人士出席會議。

第十條(營運報告)

一、乙方須每月提交一份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報告予監察實體備案,報告內容須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事項:

(一)設施保養工作的月度保養報告及工作總結;

(二)油品的貯入及輸出統計量表,現存貯油量;

(三)油品貯入取樣樣板檢測報告;

(四)服務地點的突發事件/意外事故報告及統計資料,並描述事件/事故的情況;

(五)所有服務人員的出勤記錄統計,當中須包括對任何不符合要求之記錄作出解釋;

(六)由客戶端提出的任何關於供油的投訴,以及乙方的跟進方案及跟進結果;

(七)海事及水務局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二、乙方須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交翌月之各項工作計劃和預計執行時間表,如有任何改動應即時通知監察實體。

三、乙方須按照承投規則附件二內之相關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須提交各系統設施的年度檢測工作報告予監察實體備案。

四、營運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7(七)日之內交予監察實體,其中每年十二月份之“營運報告”須於翌月的首5(五)日或之前提交。

第十一條(監察實體)

一、合同的監察實體為海事及水務局,並由該局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合同的執行。

二、監察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監察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三、乙方應執行由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合同責任的指令。

四、乙方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五、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倘監察實體認為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則通知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監察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監察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七、監察實體可自由進出批給範圍內所有設施。

第十二條(批給所使用財物之歸屬)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乙方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五、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第十三條(歸屬的價值)

一、倘甲方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1月至12月為一整年)的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經甲方批准的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及收入。

第十四條(損害賠償)

一、乙方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工作人員或服務承辦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不稱職所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乙方、其工作人員或服務承辦人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或服務承辦人以及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甲方須負的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乙方須承擔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須承擔的各項稅項與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服務承辦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一、對於任何與合同有關的,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乙方同意保守秘密,亦會採取措施確保倘有的服務承辦人保守秘密。

二、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涉密資料:

(一)在公共領域中已存在的資料;

(二)在獲取資料之前已知悉的資料;

(三)在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

(四)應具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機關、其他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要求而透露的資料。

三、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合同屆滿或解除後之責任)

在合同期滿或合同遭解除後,乙方仍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與監察實體或監察實體指定之營運實體妥善辦理一切交接手續及提供必要資料和協助的義務。

第十八條(確定保證金)

一、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確定保證金,以確保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

二、保證金的金額為MOP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

三、保證金須在簽署合同之前提供。

四、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五、用於確定保證金之現金存款須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保付支票抬頭人為「海事及水務局」)方式提交予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六、用於確定保證金之銀行擔保需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七、如乙方未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合同要求的款項或甲方科處的罰款,則甲方得自行在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款項。

八、當甲方按照合同之規定而動用保證金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九、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保證金的要求。

十、提供、重置、提取、補足、解除或退還確定保證金的一切稅項與費用,皆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糾正措施)

一、倘乙方出現未能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監察實體得要求乙方在指定之期間內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而此等期間最長不超過五日,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經監察實體另作規定之期間除外。

二、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後,得以書面方式或由監察實體指定之方式通知監察實體。

三、在糾正期間屆滿後,監察實體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乙方已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四、經監察實體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情況,監察實體得按照前三款之規定,再次要求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倘若乙方仍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監察實體再次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五、如出現第一款之情況,監察實體將以公函通知乙方,或以監察實體派駐碼頭負責監管工作之工作人員以筆錄方式通知乙方派駐碼頭之值班人員。

六、在上款之通知中,監察實體將明確列出不符之處、需採取之措施以及採取糾正措施之期限。

第二十條(罰款)

一、如監察實體按照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再次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甲方有權科處乙方罰款。

二、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MOP60,000.00(澳門元陸萬圓正)的罰款。

三、在計算罰款時,監察實體按照本條第一款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四、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凡由乙方或服務承辦人以及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合同任一規定者,皆視為乙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五、如乙方實施了數項違反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行為,則甲方得對乙方實施的數項違反義務之行為科處一個罰款金額,其金額為各違反義務之行為可被科處之罰款的總和。

六、甲方在科處乙方罰款前,應以書面方式將科處罰款的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如欲提出辯護,則應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七、對於甲方的罰款決定,乙方得依法提起申訴。

八、經甲方確定的罰款,應在十五日內向監察實體繳交;逾期未繳交的罰款,可在確定保證金中扣除。

九、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乙方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利益。

第二十一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甲方可接管本批給,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營運工作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營運工作的大部分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乙方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方破產,均被視為乙方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運作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運作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乙方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乙方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營運本批給,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

五、倘乙方不接受恢復營運,甲方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第二十二條(由甲方解除批給)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甲方可單方解除本批給,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乙方放棄或無故中斷全部或部分合同標的;

(二)乙方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批給明顯受到損害;

(三)乙方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

(四)乙方被科處罰款的總金額超過MOP2,400,000.00(澳門元貳佰肆拾萬圓正),或十二個月內被科處罰款超過八次;

(五)乙方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六)就有關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乙方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七)乙方不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重置確定保證金;

(八)出現上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二、甲方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乙方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乙方將喪失已提交的確定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甲方所有。

第二十三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導致乙方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義務,且乙方能作出適當證明並獲甲方確認,則免除乙方的相應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情況係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係不取決於乙方的意願或個別情況的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罷工、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在乙方或服務承辦人已良好、妥當及全面地完成其營運責任的情況下,由非乙方或非服務承辦人之第三者作出、且乙方或服務承辦人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四、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時,乙方須以文書或法律採納之其他證據方法證明之,且自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甲方確認該事實及確定其後果,以便有關責任可予免除。

第二十四條(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於自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乙方。

三、甲方自贖回日起將承擔乙方為經營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甲方明示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五條(批給消滅時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乙方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乙方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可能經營與本批給相關的實體。

第二十六條(交接)

凡監察實體認為處於正常運作狀況的氹仔客運碼頭燃油系統設施及空間,包括在合同生效期內新增的設施及空間,均視為具備條件交予乙方進行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

第二十七條(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二十八條(規範合同履行的文件)

一、合同的履行受以下文件規範:

(一)合同正文;

(二)《承投規則》及此等文件的附加解釋;

(三)《承投規則》之附件:

1. 附件一:營運之一般規定;

2. 附件二:設施保養之基本規定;

(四)《承投規則》之附圖:

1. 附圖01:油庫位置及設施圖;

2. 附圖02:氹仔客運碼頭燃油系統圖。

(五)乙方之投標書及其附加澄清。

二、倘上款所指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以監察實體確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較有利者優先;如監察實體不確認何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更有利,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計算)

一、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係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第三十條(合同的協議修改或解除)

一、雙方可透過書面同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二、經協議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效力須在該協議內訂出。

第三十一條(暫時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

一、如甲方收到法院按照經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中止行為效力之請求的傳喚,且海事及水務局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乙方作出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的通知,則乙方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中止執行或中止繼續執行批給或合同。

二、在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的期間內,有關合同的回報不需支付,且有關合同的批給期亦按中止期作相應順延。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因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三十二條(其他規定)

合同將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c)項的規定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三十三條(適用法例)

一、合同之履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此等法例尤其是指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二、乙方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並放棄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三十四條(仲裁)

一、合同雙方之間就執行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委任,另一由乙方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仲裁庭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狄瑪莉——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賴慧欣——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鄧玉燕——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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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鄭嘉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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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b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劍峰、歐陽偉豪、馮俊邦、李浩基、呂曉慧、譚澳順、李子添、雷迪輝、伍偉匡、蘇希達、夏文威、何靜文及劉婉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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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第05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編號528111、蕭振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三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享受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按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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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吳耀華,第四職階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蔡漢斌,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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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確定委任陳如鳳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家榮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梁淑華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李君玲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

侯好蓮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天兒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志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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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副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家杰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夏天恩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艷琪為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艷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政治學(公共行政)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教育(教育行政)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6年8月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

——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員;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務主管;

——2023年1月至2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駿菁活動中心代主任;

——2023年4月至5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生綜合發展處代處長。

雷美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旳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七)項的規定,指定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批示:

梁卓敏——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李艷琪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故其在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詠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周碧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王瑜及黃詩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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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龍慧儀,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孫梓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銘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潤南及王素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及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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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連智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司徒玉芬和劉焯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施珍珍、吳振豪、林家蔓、黃耀俊、黃艷紅、李卓盈、黃思敏、姜葶蔚、潘燕庭、鍾偉軍、徐婷婷、黎惠正、黃子傑、孫偉及陳少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子婷在本局擔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嘉明及黃文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向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偉寶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歐陽凱毅、曾錦榮、周子文、何建成、嚴穎熙、甘慧珊、陸啓宏、董適及胡竣瑋,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汪繼賢,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歐路易及劉德衍,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70點。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淳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張永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三)項及第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麥豪傑

特級技術員

2

525

行政任用合同

24/04/2023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溫智逸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28/05/2023

梁曉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28/05/2023

陳卓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01/06/2023

謝恩澤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01/06/2023

吳國豪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07/06/2023

李建輝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19/06/2023

容詠願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19/06/2023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傅嘉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650

09/04/2023

江春花

麥警強

特級車輛查驗員

430

19/04/2023

李迎歡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625

28/04/2023

陳嘉莉

首席翻譯員

565

鄺振濠

一等高級技術員

510

羅家明

庄曉聰

李巧燕

特級技術員

525

程厦緣

辛福青

梁偉豪

首席技術員

470

楊慧馨

一等技術輔導員

320

陳少文

吳俊鴻

冼咏霞

陳秀珊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7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子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吳國鑽

技術工人

5

200

14/04/2023

鄭建生

21/04/2023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庄曉聰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鄺振濠

羅家明

梁偉豪

特級技術員

505

吳俊鴻

首席技術輔導員

350

陳少文

楊慧馨

冼咏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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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達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譚振威,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譚振威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梁銘峰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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