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批示:

杜詩盈,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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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

周麗花——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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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趙崇遠擔任懲教管理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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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議決如下:

劉美瑩及廖昌盛——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馮幼敏——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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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體育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何錦成,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甘美婷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廖偉傑擔任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UT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程弘、劉方聞、潘小珩及王博智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UT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輕型車輛司機第六職階梁銘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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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

葛建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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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澳 門 基 金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原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備註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林君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周麗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靜茹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小旋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富豪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何鳳雯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技術員

施冬韻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華強

特級技術員

2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安琪

特級技術員

2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宛儀

特級技術員

2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屈傑豪

特級技術員

1

特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啓宏

首席技術員

1

首席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浩禎

首席技術員

1

首席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a)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周錦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工人

尹寶翔

勤雜人員

3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輕型車輛司機

馮健雄

輕型車輛司機

3

輕型車輛司機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備註:

a)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業務支助部擔任職務。

(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炳泉,獲准轉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溫潤雄,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鄭志棠,獲准調整為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林茂發——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馮國榮——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張國良,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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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長辦公室重型車輛司機葉建華,《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編號6000205,基於第8/2006號法律第13條第1款4項所指之原因而終止職務,其遺孀邱頌蓮及女兒葉錦恩根據同一法律第18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規定,有權成為撫卹金權利人及取得撫卹金中的相應份額。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及第8/2006號法律第18條第5款及第8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4條第4款,第271條第6款及第10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份之七十金額。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林景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4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3條第1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及上述《通則》第264條第1及第4款,並配合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以其32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6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7至9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1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江暹珍,供款人編號61371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重型車輛司機蘇永兆,供款人編號62215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畢麗莎,供款人編號30016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顧問醫生莊凱廸,供款人編號62219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盧麗卿,供款人編號300094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譚海倫,供款人編號30022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輔導員梁艷芬,供款人編號30032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陳山中,供款人編號30073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梁振添,供款人編號60232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莫瑞花,供款人編號61508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盧嘉敏,供款人編號62557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李卓凡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劉炳欣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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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林凱健——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工作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姚禮鋒,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俞龍,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邱敬斌,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鍾詠秋、任潔玲及吳嘉偉,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俊傑擔任本局科技產業促進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李俊傑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科技產業促進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英國伯明翰大學碩士學位——國際研究(國際經濟管理);
——臺灣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工商管理學系)。

3. 專業簡歷:

——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等助理技術員;
——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等技術員;
——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7年11月至2021年4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2023年6月至今——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2022年8月1日至今——本局科技產業促進處代處長。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黃碧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85。

下列本局工作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添根,晉階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周連安,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李俊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科技產業促進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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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司徒妙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麥錦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陳玫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徐秉誠——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煒康、梁惠芳、吳絲雨及黃偉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健為本局資訊系統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張子健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0年至1993年,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督導員;
——1993年至1994年,徵用到財政局擔任資訊督導員;
——1994年至1997年,財政局資訊督導員;
——自1997年至今,財政局資訊技術員(於2009年8月4日轉入為技術員);
——1997年至2005年,財政局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
——2007年至2018年,財政局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
——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財政局資訊系統廳代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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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昌鴻——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麗坤——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市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勞慧雯——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傅嘉敏——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力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李志剛——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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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正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詠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進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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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李小娉,勞動監察廳廳長;

卓淑君,勞資關係處處長;

霍倩盈,法律及研究處處長;

藍詠恩,勞動保護處處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藝婷,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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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投資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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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美平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程綺雲,屬確定委任,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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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作出的第084/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181蔡昌振,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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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二)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六)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陳楚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三)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七)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溫俊敏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碧娟及葉曉彤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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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第08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0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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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Dasharath Gurung、Dew Raj Gurung、Dipak Bahadur Thapa、Jit Bahadur Khadka、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Rai、Madhukar Thapa、Mekh Raj Gurung、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ilak Bahadur Gurung、Jit Bahadur Limbu、Krishna Kumar Rai、Krishna Prasad Gauchan、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吳家保及Tara Bahadur Mahat,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伍家軒——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6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羅嫦意,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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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羅燦光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

——李栩陽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梁金喜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阮國權及楊志榮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

——曾伯堅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譚佩蘭及何美弟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

——馮瑞華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林煥笑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

——謝明好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黃潔文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梁健勇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侯好蓮

勤雜人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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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杜家豪為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杜家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資訊及科技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程(電機及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香港大學工學(通訊工程)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 民政總署資訊技術員;
──2005年9月至2009年8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2021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務主管;
──2023年5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資訊及科技處代處長。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批示:

洪少雄,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美琪、陳潁詩、許文輝、姚宗暉、林安莉、冼家昌、蕭建生及余曉冬,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美娜,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周婉琪、蘇淑儀、尹智灝及張宇飛,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黃少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杜家豪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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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戴婉芬及容曉彤——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彭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葉頴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漪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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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嘉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施保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Carla Manuela de Matos Oliveira Flor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保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9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謝智民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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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錦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善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智亨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敏燕,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盧美琼,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偉英和陳玉梅,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婉筠,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健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永發,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秀和鄧賽影,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吳嘉麗和張燕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冠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陳志容,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李荔鋒,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燕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范世豪,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嘉莉,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高詠欣和陳柏忠,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蘇瑞欣、區淑燕、賴文正、黃聞謙及李雙兒,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何煥玲,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卓麗詩,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梁瑞瑩,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雲龍和馮婉雅,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歐陽施詠和卓惠娜,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洪子揚、戴慧誠及易寶容,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靜雲,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鄺萬勝,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家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鈺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梁凱琪、陳梓澎、陳綺珊、趙世傑、余泳欣、何佩穎、柳玉欣、林美鳳、麥芷晴、阮詠欣、胡穎希、謝玉婷、洪雪櫻、林靜雯、鄧銘慧、梁敏盈、麥珮琳及李倚雯,從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吳家如、王青雅、劉倩婷、孫泰萊、湯詠芯、張嘉莉、溫文喜、李婉淇、關潤苗、胡穎君、梁漪茵、歐陽語婷、陳鳳歡及張瑜,從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笑君,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寶玲,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恆,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彭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翁麗芳、陳麗明、梁仲娟及林梅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鈺兒、聶麗欣、許重子、任潔珊、程雅瑜、方瑋琪、何文俊、林達丰及蘇雅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尤婉兒、何世樑、陳淑玲、陳燕俞、張毓芳、林妙嫦及曾翔冲,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 Abril Bonthui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志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新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李恆基和溫秋嬋,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黃艷慶和麥德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麗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桂株和周佩儀,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悅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盧秀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向浩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美蓮,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卓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彩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Bumactao, Juanito Vitales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嘉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秀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泳威,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盧小花,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艷霞——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瑩——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立——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應莊凱廸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秀君——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楊詩韻、陳婉華——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I1672、EI2739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蘇美芳,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胡錦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即在郵電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林寶樹,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淑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劉綺薇,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同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韓妙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旭勵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旭勵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3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24號興富閣地下D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24號興富閣地下D座。

———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Lao Oliveros, Florencia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朱莎莎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650

30/07/2023

蔡文虹

黃柏基

王雪梨

特級技術員

545

陳安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4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宋潔英

勤雜人員

3

130

31/07/2023

盧健賢

林少玲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梁麗燕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嚴嘉慧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05

簡慧媚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麗芳

特級技術員

1

505

聲 明

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志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本局下列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相應日期起終止職務及合同失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日期

黃志華

輕型車輛司機

9

16/07/2023

蔡潔敏

勤雜人員

26/07/2023

陳成深

一般服務助理員

5

———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綺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張淑惠,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黃晉賢,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樂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春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泳榆、程美瑩、張志豪、李惠芝、吳惠娟及余春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莫家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勝——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伍慧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孔憲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艷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的批示: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秀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趙旅龍、梁敏如、黃慶祥及黃淳知——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Nakamura Mirai——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禮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鴻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廖應偉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吳樂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高志翔

特級技術員

3

545

18/06/2023

黃家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650

25/06/2023

龍俊良

顧問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3

650

25/06/2023

許雅媛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5/06/2023

羅詠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5/06/2023

何少能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30/06/2023

蘇嘉雄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30/06/2023

王琪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30/06/2023

蔡雪娥

特級技術員

2

525

30/06/2023

林旺

特級技術員

2

525

30/06/2023

李廣平

特級技術員

2

525

30/06/2023

招可惠

特級技術員

2

525

30/06/2023

何亦宏

特級車輛查驗員

2

415

30/06/2023

何國強

特級車輛查驗員

2

415

30/06/2023

柯國賢

特級車輛查驗員

2

415

30/06/2023

何禮賢

特級車輛查驗員

2

415

30/06/2023

林慶培

特級車輛查驗員

2

415

30/06/2023

白翰寧

一等車輛查驗員

2

320

30/06/2023

葉志鋒

一等車輛查驗員

2

320

30/06/2023

歐陽鵬達

一等車輛查驗員

2

320

30/06/2023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佩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國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周少梅

勤雜人員

5

150

13/06/2023

陳耀明

重型車輛司機

6

240

17/06/2023

楊碧環

勤雜人員

5

150

18/06/2023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蔣玉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何少能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蘇嘉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王琪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李英偉

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485

葉志鋒

首席車輛查驗員

1

350

白翰寧

首席車輛查驗員

1

350

陳秀珊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30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鄺寶泉,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陸少娟,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健文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鄭冬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文案尹頌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楊永建,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黃嘉欣,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孫建平,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羅美詩,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劉勇基及梁青源,皆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郵差,薪俸點為300點;

霍寶權、陳賢堂、梁凌杰及劉振驅,首兩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其餘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家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石峻兆、馮立言及范燕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劉螢慧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予以解除。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應本局商業廳廳長吳美琪之請求,其定期委任自定期委任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即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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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漢秋,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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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曹志軍及梅鴻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文智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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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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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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