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檢察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一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辦公室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現行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四《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5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6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副本,以及第7.2點所要求的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否則被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向本辦公室提交組成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8.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四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8.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識(駕駛技術實踐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現行的《道路交通規章》;

14.4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5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6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龍善衡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王敬秋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甘漢輝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達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柯倩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0/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1/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歐敏華: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公 告

筷子基北灣新雨水及污水泵站EP9eEER及周邊道路涵箱渠建造工程-第一期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船澳街。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建造總長268米雨水涵箱渠,連接林茂海邊大馬路現有及俾若翰街新建的雨水涵箱渠。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叁拾萬元﹝$1,30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3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4日上午10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3年9月6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伍佰元﹝$5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260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 – 65%

- 合理工期 – 10%

- 施工方案 – 10%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 – 5%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3年9月6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告 示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路環一條新公共街道命名及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80146

龍柏巷,葡文為Travessa dos Zimbros
屬聖方濟各堂區
由榕樹街起,至聯生海濱路止。
此街道曾經屬於舊龍柏路路段的一部分 (在2007年9月14日的會議上獲得批准)。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路環,聯生填海區的一條新公共街道命名,有關資料如下:

80145

黃蟬街,葡文為Rua da Alamanda
屬聖方濟各堂區
位於路環鄰近石排灣馬路之土地,聯生填海區地段9a與地段9b之間的公共街道。由森樹街起,至紫薇街止。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立法會已故首席特級技術員鮑婉薇之鰥夫梁錦華,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告 示

2022年度職業稅可課稅收益核定事宜

2022年度職業稅第一組(散工或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已經核定。

根據《職業稅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納稅人可於八月十六日至三十日辦公時間內,到以下地點索閱有關核定結果:

1

財政局大樓 - 稅務諮詢中心 / 稅務接待中心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稅務接待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稅務接待

澳門居民或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人士,可透過自助服務機查閱上述結果;另已辦理“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開戶登記之用戶,可以此帳戶登入“一戶通”或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或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之電子服務系統,查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狀況。

倘對核定之可課稅收益有異議,根據上述規章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納稅人應於八月三十日前或在有關收益評定通知書之郵遞掛號日起計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晉升至副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最後成績名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考人修讀晉升至副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合格完成晉級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十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開考編號: 2022/A002/PQ/SUBCHF):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投考人編號

得分

1

黃藝揚

1288xxxx

0003

76.49

2

朱曉政

5143xxxx

0024

70.65

3

雷天豪

5088xxxx

0017

67.76

4

丁凱欣

5103xxxx

0009

67.50

5

馬浩然

5196xxxx

0028

67.40

6

范家振

5085xxxx

0015

66.71

7

陳寶珍

5097xxxx

0018

66.70

8

冼順泉

5080xxxx

0033

66.24

9

蕭若豪

5125xxxx

0020

65.96

10

李德偉

5102xxxx

0021

65.02

11

林劍平

1341xxxx

0002

64.91

12

容嘉健

5067xxxx

0010

64.46

13

黃振鋒

5096xxxx

0004

64.14

14

方志榮

5122xxxx

0029

62.23

15

陳成廣

5108xxxx

0034

62.00

16

何嘉明

5153xxxx

0027

61.32

17

陳偉雄

5170xxxx

0006

61.03

18

葉凱明

5105xxxx

0025

60.25

19

樊志權

5142xxxx

0008

59.91

20

張松芳

5141xxxx

0005

58.26

21

陳華富

5163xxxx

0012

57.85

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經適當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十六日)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三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路環監獄獄長 林錦秀

正選委員: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劉遠程

監務支援處處長 林凱澤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數碼營銷與分析學士後文憑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文憑

登記編號:IF-N15-PA1-2323Z-36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十四)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決議核准在澳門旅遊學院開設數碼營銷與分析學士後文憑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學院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數碼營銷與分析學士後文憑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旅遊零售

二、課程一般期限:一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符合入學規定的其他條件者,可報讀本課程。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21學分。

附件二

數碼營銷與分析學士後文憑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智慧營銷

必修

45

3

數據分析及視覺化

"

45

3

學生須修讀下列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進階數碼內容製作專題

選修

45

3

數碼世界中的消費者行為

"

45

3

數碼世界中的奢侈品零售

"

45

3

大數據分析

"

45

3

智慧物聯網與機器人技術

"

45

3

地理資訊系統

"

45

3

研究方法

"

45

3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酒店旅遊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財務與會計

"

45

3

策略管理

"

45

3

總學分

21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數碼營銷與分析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14-MA1-2323Z-3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十四)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決議核准在澳門旅遊學院開設數碼營銷與分析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學院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數碼營銷與分析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旅遊零售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附件二

數碼營銷與分析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智慧營銷

必修

45

3

進階數碼內容製作專題

"

45

3

數碼世界中的消費者行為

"

45

3

數碼世界中的奢侈品零售

"

45

3

數據分析及視覺化

"

45

3

大數據分析

"

45

3

學生須修讀下列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智慧物聯網與機器人技術

選修

45

3

地理資訊系統

"

45

3

酒店旅遊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45

3

財務與會計

"

45

3

策略管理

"

45

3

研究方法

"

45

3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項目報告

選修

6

實習及報告

"

—*

6

總學分

30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教育技術與創新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16-D60-2323Z-3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同意在澳門理工大學開設教育技術與創新博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訊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教育技術與創新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訊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獲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教育技術與創新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與倫理

必修

45

3

學習理論與教育技術整合

"

45

3

教育技術與創新

"

45

3

論文

"

21

總學分

30

(職位編號:TS02/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網絡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6.1 具有資訊(網絡管理)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6.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5.2 與資訊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 資訊安全、資訊系統、網絡保安及危機管理的專業知識。

- 網絡及硬件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 數據中心的構建及管理。

-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

- WindowsNovell eDirectory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系統的規劃、設計、構建及管理)。

- 虛擬化技術的專業知識。

-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 OracleSQL資料庫的構建、管理及優化的專門技術。

- 雲端運算和大數據的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代處長 杜家豪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高有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鳳玲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劍輝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慧燕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AU01/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般助理人員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上述a)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70%

履歷分析=3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

15.4 一般常識。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特級技術員) 甘少琴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技術工人) 楊敏儀

首席技術輔導員 蘇夏珍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何咏詩

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偉茵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09-L54-1123F-34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理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數學

四、本課程主修設以下範疇:

(一)數學與應用

(二)統計及數據科學

五、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六、授課語言:英文

七、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八、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0學分。

附件二

理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線性代數I 1

必修

135

3

線性代數II 1

"

135

3

微積分進階1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

105

2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540

12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選讀數學與應用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離散數學1

必修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選讀統計及數據科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程序設計科學1

必修

135

3

離散結構1

"

135

3

第二學年

多元微積分1

必修

135

3

數學分析I 1

"

135

3

數學分析II 1

"

135

3

概率論1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

45

1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選讀數學與應用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物理I 1

必修

135

3

數值分析1

"

135

3

運籌學1

"

135

3

科學計算導論1

"

135

3

選讀統計及數據科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應用統計1

必修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

270

6

第三學年

常微分方程1

必修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選讀數學與應用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複分析1

必修

135

3

偏微分方程1

"

135

3

實分析1

"

135

3

泛函分析1

"

135

3

選修科目1,5

"

270

6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選讀統計及數據科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數據庫系統導論1

必修

135

3

線性統計分析1

"

135

3

隨機過程引論1

"

135

3

基於數據的抽樣方法1

"

135

3

多變量數據統計分析1

"

135

3

選修科目1,5

"

405

9

第四學年

選修科目1,5

必修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選讀數學與應用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數學研究1

必修

135

3

微分方程數值方法1

"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

270

6

選讀統計及數據科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計算統計1

必修

135

3

非參數統計1

"

135

3

畢業專題1

"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總學分

120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學生須選讀任一主修範疇。選讀數學與應用範疇的學生,須修讀共66學分的主修學科單元/科目;選讀統計及數據科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共69學分的主修學科單元/科目。

2.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按已選範疇修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或12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選讀數學與應用範疇的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隨機過程引論

選修

135

3

時間序列分析

"

135

3

數值矩陣分析

"

135

3

智能計算導論

"

135

3

數學建模

"

135

3

應用數學專題

"

135

3

金融數學引論

"

135

3

數值線性代數

"

135

3

應用分析專題

"

135

3

選讀統計及數據科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數據與信息可視化

選修

135

3

雲端計算與大數據系統

"

135

3

機器學習

"

135

3

模式識別

"

135

3

自然語言處理

"

135

3

隨機微積分引論

"

135

3

時間序列分析

"

135

3

金融數學引論

"

135

3

貝葉斯數據分析方法

"

135

3

數據挖掘與統計學習

"

135

3

統計與數據科學專題

"

135

3

數據科學中的統計方法專題

"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關係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P-A64-L41-1523B-31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關係學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決議修改經第7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上述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關係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關係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工商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葡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6學分。

附件二

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關係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葡語讀寫基礎

必修

105

7

葡語讀寫

"

105

7

葡語語法導論

"

45

3

葡語語法

"

45

3

葡語口語交際

"

90

6

英語I

"

45

3

英語II

"

45

3

資訊科技

"

45

3

憲法與基本法

"

30

2

第二學年

專題閱讀—經濟與貿易

必修

30

2

專題閱讀—管理與法律

"

30

2

日常口語交際

"

60

4

經貿口語交際

"

60

4

經濟葡語

"

90

6

貿易葡語

"

90

6

管理葡語

"

90

6

法律葡語

"

90

6

第三學年

中國經濟學

必修

45

3

市場營銷管理

"

45

3

商業法與公司法

"

45

3

國際談判

"

45

3

國際貿易

"

45

3

會計及金融概論

"

45

3

中國歷史文化

"

30

2

社會可持續發展

"

30

2

葡語國家歷史文化

"

45

3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心理學導論

選修

45

3

危機管理

"

45

3

人力資源管理

"

45

3

專題研討

"

45

3

社會科學應用數學/統計

"

45

3

第四學年

市場調研

必修

30

2

葡語國家經濟

"

45

3

國際合同與投資法

"

45

3

國際經濟法、貨幣與支付系統

"

45

3

國際市場學

"

45

3

國際物流

"

30

2

網絡營銷與電子商務

"

30

2

戰略管理

"

30

2

創業與創新管理

"

30

2

專業實習

"

90

3

總學分

126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運動及體育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05-M14-1923A-37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運動及體育碩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修改經第6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上述運動及體育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個人服務,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運動及體育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運動及體育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運動及體育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高級體育運動心理學

必修

45

3

現代學校體育專題

"

45

3

體適能評估與促進

"

45

3

運動技能學習原理

"

45

3

體育科研方法

"

45

3

運動及體育管理專題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二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體育多元統計方法

選修

45

3

運動與營養

"

45

3

體能訓練

"

45

3

教練方法

"

45

3

遊戲創編

"

45

3

運動員身體機能評定

"

45

3

總學分

30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08-D60-1923B-4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修改經第8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上述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以及與Universidade de Coimbra就上述課程設立聯合培養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訊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重新公佈澳門理工大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以及澳門理工大學與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並分別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並公佈澳門理工大學與Universidade de Coimbra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附件四。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

附件一

澳門理工大學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訊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獲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澳門理工大學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與倫理

必修

45

3

特選論題-大數據與智能社會

"

45

3

進階計算機應用技術論題

"

45

3

論文

"

21

總學分

30

附件三

澳門理工大學與

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

聯合培養計劃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理工大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附加計劃,並適用於2021/2022學年起入讀該課程的學生。

—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校本部設於Via Zamboni, 33 — Bologna, Italy。

—選擇參與本計劃的學生必須為上述澳門理工大學課程,或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智慧移動自動化工程博士學位課程或電腦科學工程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澳門理工大學學生,仍需按照澳門理工大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上述計劃修讀期一般為三學年,其中至少一個學年在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學習。

—上述計劃的授課語言為英文。

—選擇參與澳門理工大學與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完成載於附件三之學習計劃;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完成有關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理工大學授予博士學位,以及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授予博士學位。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與倫理1

必修

45

3

特選論題-大數據與智能社會1

"

45

3

進階計算機應用技術論題1

"

45

3

研究課題2

"

論文

"

 

21

註:

1. 學生須在澳門理工大學修讀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

2. 學生須按澳門理工大學及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就其博士研究課題設置的個人學習計劃,在信息及通訊技術、工程相關領域進行有關學習活動。

附件四

澳門理工大學與

Universidade de Coimbra 聯合培養計劃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理工大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附加計劃,並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讀該課程的學生。

—Universidade de Coimbra校本部設於Paço das Escolas, Coimbra, Portugal。

—選擇參與有關計劃的學生必須為上述澳門理工大學課程,或Universidade de Coimbra信息工程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澳門理工大學學生,仍需按照澳門理工大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上述計劃修讀期一般為三學年,其中至少一個學年在Universidade de Coimbra學習。

—上述計劃的授課語言為英文。

—選擇參與澳門理工大學與Universidade de Coimbra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完成載於附件四之學習計劃;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完成有關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理工大學授予博士學位,以及Universidade de Coimbra授予博士學位。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的學生1

技術傳播

必修

162

適用於Universidade de Coimbra的學生2

進階計算機應用技術論題

必修

135

3

註:

1. 除修讀載於本附件的學習計劃外,澳門理工大學的學生尚須修讀載於附件二的學習計劃。

2. 除修讀載於本附件的學習計劃外,Universidade de Coimbra的學生尚須修讀Universidade de Coimbra信息工程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URO/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泌尿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葉敏

16.4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泌尿科顧問醫生 柳曉輝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何舜發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NEUROC/2023)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4月18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黃登輝醫生及鄉志雄醫生投考神經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 譚林琼醫生

神經外科 何衍宙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 廖挺醫生

神經外科 戴華浩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及十三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和神經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223/02-MA.CARD)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6/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和供應分枝桿菌自動系統培養法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肆元整($4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陸萬貳仟元整($162,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123/02-MA.PSIQ)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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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5/P/23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專科大樓供應及安裝中央生命體徵監護系統和床邊生命體徵監護儀”,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2/IC-PAF/CG/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吳嘉敏醫生投考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文生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蔡念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慶達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及五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普通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623/02-MA.OFTAL)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眼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9月6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眼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8月10日至9月6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眼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珍 眼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毛進 眼科顧問醫生

張翼飛 眼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魏志成 眼科顧問醫生

肖建江 眼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ANEST/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瑋婷醫生投考麻醉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麻醉科主任醫生 梁暉醫生

正選委員:麻醉科顧問醫生 陳思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美珊醫生

候補委員:麻醉科主治醫生 蕭文傑醫生

麻醉科主任醫生 李紅冰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麻醉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4/TS/2023)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藥物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内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就與藥物監督管理局職責相關的文件進行法律分析。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8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編制內委任方式任用。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同時具有兩年與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相稱的工作經驗,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透過以下方式支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4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5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6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7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8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經第3/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第8/2016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9 藥物監督管理局及相關的藥物業活動:

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現行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管制藥物登記》;

—現行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現行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現行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第12/2022號《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15.10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1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2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13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14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5.1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6 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15.17 第9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亦不得使用包括電子產品等其他任何方式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利樂

正選委員: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吳德龍

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譚嘉榮

候補委員: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Sacoto da Silva, Jacinto João

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譚美娥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第1/EAP/2023號公開招標

社會工作局保安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現為“社會工作局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一、招標實體:

社會工作局

二、取得的勞務名稱:

社會工作局保安服務

三、《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供人查閱之地點及時間:

(一)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期止,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招標卷宗的副本,須繳付澳門元壹佰元整($100.00);

(二)有意投標人可從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免費下載招標卷宗。如有意投標人從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每日從社會工作局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四、提交投標書之期間:

投標書必須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正前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並按照上述《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規定,備妥適當文件及以火漆印封妥。

五、臨時擔保:

以現金、本票或銀行擔保向本局繳交澳門元貳拾伍萬陸仟元正($256,000.00)作為臨時擔保,三種方式均以社會工作局會計及出納組發出的憑單為準。

六、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一)開標訂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一樓社會工作局會議室舉行;

(二)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開標程序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出現疑問作出解答。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20/2023)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空調系統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拾玖萬伍仟元正(澳門元295,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土 地 工 務 局

公 告

第1/DSSCU/2023號公告

以公開招標方式批給一幅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

稱為“BT8”地段的土地

1. 批給實體及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的名稱

批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土地工務局。

2. 招標標的與方式的概述

招標標的:以租賃批給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稱為“BT8”地段的土地。

招標方式:本公開招標以密封方式的簡單標書進行。

3. 擬批給土地的識別資料、批給用途與招標底價

土地的識別資料: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稱為“BT8”地段,面積為3,509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1號的土地。

批給用途:根據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第11條和第13條的規定,該土地屬於居住區,H2類居住用地。

招標底價:$1,136,000,000.00(澳門元壹拾壹億叁仟陸佰萬圓整)。

4. 接納條件及投標障礙

4.1. 可成為投標者:

1) 任何國籍的自然人,但有法定限制者除外;

2)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住所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全部或部分從事房地產業務;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依法成立的公司,且所營事業全部或部分為房地産業務。

4.2. 如屬投標者集團,其成員不得在同一程序中作為投標者,亦不得加入其他投標者集團。所有投標者集團的成員均就維持標書不變對判給實體負連帶責任。

4.3. 不可成為投標者或加入投標者集團:

1) 不具備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取得土地的正當性;

2) 未糾正因稅捐或稅款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情況;

3) 未糾正因社會保障供款而結欠債務的情況;

4) 處於司法判決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狀況、處於清算、解散或終止業務的階段,又或有關訴訟仍待決;

5) 在準備及編製招標程序文件時曾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提供諮詢或技術援助;

6)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連同計算是次招標土地的面積,投標者獲以租賃方式批給的土地面積總數將超過上限100,000 (拾萬) 平方米。

5. 查閱及下載招標文件

可查閱招標文件的部門名稱: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

- 地址: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十八樓。

- 時間: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零分至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零分期間的工作日,上午九時零分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零分,可查閱招標文件。

- 取得招標文件副本需繳交的款項:$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整)。

以電子方式免費下載招標文件:https://www.dsscu.gov.mo

6. 作出說明

有權限機關:開標委員會。

期間:要求作出為良好理解及解釋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的內容說明的申請,可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前提出,有關說明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前以書面方式作出。

7. 標書的遞交期間、方式及使用的語言

期間: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正午十二時零分止。

倘截標時間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土地工務局停止辦公,則標書遞交之期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之同一時間。

遞交方式:標書及其附同文件,可直接遞交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

語言:標書及其附同的一切文件至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種正式語文編寫。若有關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著一切之效力,以該譯本為準。

8. 開標

地點: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零分。

9. 判給標準

經倘有的口頭競價後,按土地出價標準,價高者得。

10. 提供擔保

擔保金額:$23,000,000.00(澳門元貳仟叁佰萬圓整)擔保得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之方式提供。

11. 其他資料

行政長官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為理由,不作出確定判給。

12. 公告日期及公告人的身份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第2/DSSCU/2023號公告

以公開招標方式批給一幅位於氹仔島沙維斯街、汕頭街及桂林街稱為“BT9a”地段的土地

1. 批給實體及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的名稱

批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土地工務局。

2. 招標標的與方式的概述

招標標的:以租賃批給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島沙維斯街、汕頭街及桂林街,稱為“BT9a”地段的土地。

招標方式:本公開招標以密封方式的簡單標書進行。

3. 擬批給土地的識別資料、批給用途與招標底價

土地的識別資料:位於氹仔島沙維斯街、汕頭街及桂林街,稱為“BT9a”地段,面積為3,225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409號的土地。

批給用途:根據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第11條和第13條的規定,該土地屬於居住區,H2類居住用地。

招標底價:$777,000,000.00(澳門元柒億柒仟柒佰萬圓整)。

4. 接納條件及投標障礙

4.1. 可成為投標者:

1) 任何國籍的自然人,但有法定限制者除外;

2)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住所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全部或部分從事房地產業務;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依法成立的公司,且所營事業全部或部分為房地産業務。

4.2. 如屬投標者集團,其成員不得在同一程序中作為投標者,亦不得加入其他投標者集團。所有投標者集團的成員均就維持標書不變對判給實體負連帶責任。

4.3. 不可成為投標者或加入投標者集團:

1) 不具備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取得土地的正當性;

2) 未糾正因稅捐或稅款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情況;

3) 未糾正因社會保障供款而結欠債務的情況;

4) 處於司法判決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狀況、處於清算、解散或終止業務的階段,又或有關訴訟仍待決;

5) 在準備及編製招標程序文件時曾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提供諮詢或技術援助;

6)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連同計算是次招標土地的面積,投標者獲以租賃方式批給的土地面積總數將超過上限100,000 (拾萬) 平方米。

5. 查閱及下載招標文件

可查閱招標文件的部門名稱: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

- 地址: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十八樓。

- 時間: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零分至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零分期間的工作日,上午九時零分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零分,可查閱招標文件。

- 取得招標文件副本需繳交的款項:$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整)。

以電子方式免費下載招標文件:https://www.dsscu.gov.mo

6. 作出說明

有權限機關:開標委員會。

期間:要求作出為良好理解及解釋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的內容說明的申請,可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前提出,有關說明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前以書面方式作出。

7. 標書的遞交期間、方式及使用的語言

期間: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正午十二時零分止。

倘截標時間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土地工務局停止辦公,則標書遞交之期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之同一時間。

遞交方式:標書及其附同文件,可直接遞交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

語言:標書及其附同的一切文件至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種正式語文編寫。若有關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著一切之效力,以該譯本為準。

8. 開標

地點: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

9. 判給標準

經倘有的口頭競價後,按土地出價標準,價高者得。

10. 提供擔保

擔保金額:$16,000,000.00(澳門元壹仟陸佰萬圓整)擔保得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之方式提供。

11. 其他資料

行政長官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為理由,不作出確定判給。

12. 公告日期及公告人的身份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13/DSPA/2023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監察處處長楊紹宗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由環境監察處處長楊紹宗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第005/DSPA/2023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TSL-003-DIR-DSPA/2023)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4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5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6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7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8 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經第3/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1/2014號法律第8/2016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9 環境及能源相關法例:

• 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第1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

• 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

• 經第5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2/2018號行政法規《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

第2/2017號行政法規《淘汰重型及輕型二衝程摩托車資助計劃》;

• 經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6/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淘汰老舊柴油車資助計劃》;

• 經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污染);

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第1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的式樣;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 經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6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第25/2022號行政法規《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

第1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電力供應收費的參數數值、收費時段、級別、階梯、公共充電收費、一般充電收費及收費援助的具體規定;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第31/2005號行政命令訂定用以計算電網接駁分擔費用的參數數值及變壓站的平均造價;

• 十一月十五日第429/99/M號訓令規範用戶在電力供應合同範疇內給付之保證金;

• 十一月十六日第53/98/M號法令修改經七月十五日第43/91/M號法令核准之有關低、中壓電力供應之合同範本;

• 七月十五日第43/91/M號法令核准關於供應低中壓電力之合約模式;

• 五月十八日第95/85/M號訓令核准由澳門地區電力分配及出售專營公司所實施之收費及罰款表;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15.10.有關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及協議:

•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巴黎協定》;

•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其修正案;

•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及其修正案;

• 《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15.11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14 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15.15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公約及協議(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陸麗芬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麗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戴維奧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LET-001-DIR-DSPA/2023)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文案(葡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輔助翻譯員修訂葡文翻譯的文本,在忠於原文意思下,修飾文章句子使其通順達意;提供葡文的撰寫服務;為葡文所撰文件提供專家意見;處理葡文所撰文本、文件或相關範圍所涉技術詞彙問題的研究和報告。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薪俸表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前)具有葡萄牙語言、葡萄牙文學、葡文傳意或以葡文為授課語言的下列任一領域:環境管理、教育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一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14.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5 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題目撰寫葡文文章或公務文書;

14.6 葡萄牙語言及文學的知識;

14.7 修改及潤飾典試委員會指定的文章。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 (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何燁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一等翻譯員 劉綺琪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TSAC-004-DSPA/2023)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環境管理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環境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環境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制定各項環保措施和政策;優化所屬部門的相關職能。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前)具有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管理、水資源管理、自然資源管理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15.4 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15.5 經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15.6 經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6/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淘汰老舊柴油車資助計劃》;

15.7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8 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

15.9 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15.10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1 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

15.12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15.13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5.14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5.15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15.15.1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15.15.2 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三;

15.15.3 經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及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表三、表四及表五;

15.16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15.16.1 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尾氣排放標準”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並以之取代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15.16.2 經第1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15.17 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15.18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15.18.1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

15.18.2 第25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附表,並以之取代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二;

15.19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15.20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15.21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5.22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5.23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5.24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5.25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5.26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5.27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5.28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15.29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15.30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5.31 第25/2022號行政法規《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

15.32 第1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電力供應收費的參數數值、收費時段、級別、階梯、公共充電收費、一般充電收費及收費援助的具體規定;

15.33 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15.33.1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15.33.2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十二月四日第 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15.34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15.35 經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36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15.37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38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39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15.40 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15.41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15.42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43 第6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44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45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46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5.47 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及協議:

a)《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b)《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

c)《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d)《巴黎協定》;

e)《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

f)《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其修正案;

g)《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及其修正案;

h)《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i)《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j)《生物多樣性公約》;

k)《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

l)《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m)《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15.48 環境指引:

a)地盤污染控制指南;**

b)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c)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d)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e)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f)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g)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h)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i)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j)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k)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l)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m)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n)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o)關於澳門柴油車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的建議技術規範;**

p)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q)空調通風系統及抽水系統噪音污染控制指引;**

r)涉及《噪音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之污染控制指引;**

s)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t)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u)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v)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17年版);**

w)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x)環境影響評估指引——水質影響評估指引(2019年版);**

y)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z)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1)固定噪音源計算範例;**

aa)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廢物管理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b)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土地污染評估指引(2019年版);**

ac)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環境監察與審核指引 (2023年版);**

1)環境監察與審核報告 (2.範本)(2021年版);**

ad)澳門機動車排放因子估算(2021年-2040年);**

ae)一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需提交的空氣及噪音影響預測模型或計算資料;**

af)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g)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公園綠地之土壤管控標準(試行);**

ah)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i)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房屋篇(2022);**

aj)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建築篇(2022);**

ak)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al)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am)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

an)大型活動的減廢指引;**

ao)選擇和設置直飲式水機的指引;**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 指引可到網址http://www.dspa.gov.mo/內瀏覽;

15.49 相關的專業知識/環境管理範疇的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公約、協議及指引(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除可使用不具有編程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其他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 陳國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永全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家敏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麗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欣靈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INT-003-DIR-DSPA/2023)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語文筆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説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以及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薪俸表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屬其他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一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合格完成《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的證明文件副本,倘適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三小時的筆試,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三十分鐘的口試;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 70%;

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60%

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4. 考試範圍

筆試——中葡及葡中翻譯;

口試——中葡及葡中傳譯;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進行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除原文外,不得附有任何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作參考。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袁文龍

正選委員:主任翻譯員 林月明

主任翻譯員 歐陽慧欣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鄭碩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2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供應及安裝四橋及週邊匝道交通監測系統』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點的規定作出了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卷宗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房 屋 局

公 告

﹝33/2023﹞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3年7月19日第2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石排灣社屋-樂群樓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3”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更正,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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