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3-23-0002-CFI號 第三民事法庭

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18樓。

被申請人:彭智永,男性,居於澳門氹仔南京街559號濠庭都會第八座14樓F座。

現根據2024年1月18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被申請人彭智永(Pang Chi Veng),現正處無償還能力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黃保毅律師為司法管理人,其職業住所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中華廣場10樓J座。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志榮

特級書記員 孫君博


檢 察 官 委 員 會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的年資表,並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張貼於檢察院內。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檢察官委員會

檢察官委員會主席 葉迅生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1/CA/2024號決議

職權的授予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市政管理委員會戴祖義主席行使第1/2024號行政法規《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所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以及對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

二、為使市政署有更良好的運作,獲授權人可將職權轉授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或附屬單位人員。

三、本決議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第03/PCA/2024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1/2024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4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柯嵐副主席,以便其根據第1/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

(二)對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科處行政處罰;

(三)許可、拒絕、更改和註銷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明。

二、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第01/VPW/2024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3/PCA/2024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根據第1/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

(二)許可、拒絕、更改和註銷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明。

二、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胡少妍申請其配偶楊明廉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衛生監督廳街市事務處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社會工作局退休技術工人鄭星源之遺孀王愛玲,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2023-P068

承擔預算部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組織分類

601716

獲判給實體

達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南灣大馬路終審法院大樓建造工程——上蓋工程

總金額

$237,350,000.00

核准日期

2023/12/15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4

$25,226,088.00

2025

 $212,123,912.00

分段支付編號

2023-P071

承擔預算部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組織分類

601504

獲判給實體

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取得「消防車輛」

總金額

$50,820,900.00

核准日期

2023/12/15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5

$32,140,900.00

2026

 $18,680,000.00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通 告

實習成績名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消費者委員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錄取二十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八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會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經過為期六個月的理論培訓階段及實踐培訓階段的實習期,現公佈最後評核成績名單如下:

1. 合格的督察實習員:

名次

姓名

身份證編號

實習成績

1

梁兆銘

1357XXXX

87.33

2

梁佩玲

1549XXXX

86.14

3

黃偉山

1531XXXX

86.02

4

祁紹隆

5207XXXX

85.99

5

梁銳彤

1260XXXX

85.79

6

陳偉鴻

1261XXXX

85.40

7

趙倩伶

1303XXXX

84.78

8

郭傑成

5141XXXX

84.62

9

黃鏡源

1344XXXX

83.89

10

梁楚琪

1278XXXX

82.96

11

關慧敏

1342XXXX

81.31

12

鄧倩盈

1248XXXX

80.62

13

馮海燕

5192XXXX

80.36

14

鄭其俊

1223XXXX

80.34

15

林永恆

1247XXXX

80.31

16

盧彦如

1312XXXX

79.40

17

陳家賢

1245XXXX

79.18

18

林凱恩

1295XXXX

79.05

2. 被除名的督察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備註

1

吳思晴

1301XXXX

(a)

2

蘇韻妮

1548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督察實習員)

被除名的原因:

(a)

放棄實習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督察實習員可自本名單於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實習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七日),或自本名單於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九日)。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實習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費者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正選委員: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 歐永棠

特級技術員 林祖軒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1/DSFSM/2024號批示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19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張建華副消防總長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澳門保安部隊的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其他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發還存檔於本局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上述代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文 化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2024-IC-TS-BA-2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圖書及檔案管理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圖書及檔案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圖書及檔案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制訂及協助落實相關範疇的工作計劃及評估效益。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前)具有檔案管理、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統、信息資源管理、圖書館學、圖書資訊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6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7 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

15.8 經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核准歷史檔案室章程事宜》;

15.9 第5/2005號法律——《訂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

15.10 第7/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制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行政部門或實體有關對電子公函應採取的措施》;

15.11 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15.12 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一般行政檔案的最終用途指引》;

15.13 第35/2018號行政法規——電子服務》;

15.14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

15.15 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16 經第10/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關於重新整理法定收藏制度;

15.17 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5.18 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15.19 第11/91/M號訓令附件——《出版登記規章》;

15.20 與檔案管理、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統、信息資源管理、圖書館學、圖書資訊學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15.21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及/或公函等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澳門檔案館代館長 盧鴻偉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偉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志堅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美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伍家駿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2024-IC-TS-IH-1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歷史研究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歷史研究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歷史研究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前)具有歷史研究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6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7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8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5.9 與歷史研究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15.10 與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範疇的相關知識;

15.11 與民俗文化研究範疇的相關知識;

15.12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研究及計劃處處長 蘇建明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少泉

二等高級技術員 溫柏豪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燕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俊雄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公 告

第5/ID/2024號公開招標

「體育局轄下的體育設施的真草場及綠化帶護理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體育局轄下的下列體育設施的真草場及綠化帶護理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1

組別A真草場

蓮峰體育中心—足球場

2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的足球場及曲棍球場(熱身區及小型足球場)

3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戶外天地(投擲區)

4

澳大運動場─足球場

5

組別B綠化帶

蓮峰體育中心

6

澳大運動場

7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戶外天地及三人籃球場

8

嘉模泳池

9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10

路環小型賽車場

11

巴坡沙體育中心

12

新花園泳池

13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14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體育設施進行視察。倘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基金”澳門元貳拾壹萬捌仟圓正($218,0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

6.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NEU/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神經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朱奕豪

15.6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科主治醫生 許主平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煜暉醫生

最後成績名單

(開考編號:02823/02-MA.URO)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葉敏

7.65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泌尿科顧問醫生 甄立雄

正選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李堅

候補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鄧向榮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AP/2024)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戴慧明醫生投考病理解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病理解剖科 池瑞霞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 葉玉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杜家輝教授

候補委員:病理解剖科 韋潔貞醫生

病理解剖科 黃小彦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病理解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第55/2023號(摘錄)

為確保衛生局快捷及有效的管理,需要下放財務決定的權力,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f)項、第十二條第四款c)項的規定,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以下授權:

1. 下列各副體系的部門負責人因運作需要而有權許可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的服務,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

部門

基金負責人

每月金額上限

領導層範疇

羅奕龍

$1,300.00

專科醫療衛生範疇

郭昌宇

$1,000.00

社區醫療衛生範疇

鄭成業

$2,000.00

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

黃麗敏

$1,000.00

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梁亦好

$4,500.00

防控煙酒辦公室

林松

$2,000.00

結核病防治中心

曹國希

$1,500.00

急診部

曾潭飛

$3,000.00

藥劑處

李志風

$30,000.00

住院服務處

梁慶山

$3,000.00

護理行政部

陳穎茜

$9,000.00

社會工作部

冼惠萍

$2,000.00

衛生稽查組

冼惠琼

$2,500.00

社區醫療衛生廳

謝師輝

$2,000.00

塔石衛生中心

吳少芬

$1,000.00

筷子基衛生中心

區德偉

$1,500.00

黑沙環衛生中心

曹美芳

$1,000.00

青洲衛生中心

陸美娟

$1,500.00

海傍衛生中心

徐松波

$1,000.00

下環衛生中心

王燕

$1,500.00

海洋花園衛生中心

余兆安

$1,000.00

氹仔湖畔嘉模衛生中心

黃子秉

$1,500.00

石排灣衛生中心

岑大進

$1,000.00

公務員體檢中心

曹美芳

$1,000.00

公共衛生化驗所

呂綺玲

$3,000.00

捐血中心

許萍

$11,500.00

文書科

陳熾堅

$500.00

物資供應管理處

楊文裕

$10,000.00

資訊科技廳

梁基雄

$3,000.00

設施設備廳

甘永康

$48,000.00

失智症診療中心

黃小梅

$1,000.00

兒童綜合評估中心

戴華浩

$2,500.00

醫學專科學院

林果

$5,000.00

兒童康復治療中心

黃穗濤

$6,000.00

精神科

郭偉德

$12,000.00

2. 上點所述的許可須按月交由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作審閱,由其許可補充有關零用基金所需差額的款項轉移。

3. 本決議所述的授權對上述基金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合法代任有關職務者或為此而預先指定的替代者有效。

4. 追認上述基金負責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5. 廢止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和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78/2022號和第50/2023號會議記錄摘錄所載的授權。

6. 本授權及規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羅奕龍- 主席

郭昌宇

鄭成業

陳永華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1/FAR/2024)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初步名單已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通 告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策略發展委員會

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次平常會議記錄

(摘錄)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的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委任李莉及李君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委任沈寧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管理層人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三、上述人員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策略發展委員會

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次平常會議記錄

(摘錄)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澳門協和醫院”)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的二零二四年第一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澳門協和醫院院長吳文銘:

(一)聘請及錄用澳門協和醫院的醫療人員、行政及輔助人員,但經特別程序招聘者除外;

(二)以澳門協和醫院的名義,與擬聘用的上項所指工作人員簽署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第(一)項所指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

(四)批准終止第(一)項所指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特別假期及無薪假,以及因工作人員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津貼及其他福利;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不收取任何津貼或公幹費用為限;

(十二)批准為工作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澳門協和醫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協和醫院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六)批准為澳門協和醫院醫務人員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的職權,策略發展委員會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雷智豪或其代任人、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Glenn James McCartney或其代任人、會計及資訊管理學系主任Jason Zezhong Xiao或其代任人、管理及市場學系主任洪福來或其代任人、綜合度假村及旅遊管理學系主任Miao Li或其代任人及金融及商業經濟學系主任康文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秘書黃冠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余俊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雷智豪或其代任人、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Glenn James McCartney或其代任人、會計及資訊管理學系主任Jason Zezhong Xiao或其代任人、管理及市場學系主任洪福來或其代任人、綜合度假村及旅遊管理學系主任Miao Li或其代任人、金融及商業經濟學系主任康文津或其代任人及工商管理學院秘書黃冠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余俊

———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核准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之《澳門大學學位頒授規章》,修改文本附於本決議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

《澳門大學學位頒授規章》

第一條

學位

一、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及榮譽博士學位。

二、澳大尚可按適用的法例頒授名銜、文憑或證書。

三、除榮譽學位或榮譽名銜外,經教務委員會通過後,澳大頒授學位以及其他名銜、文憑或證書予下列人士:

(一)完成一項獲認可課程者;

(二)通過適當的考試、測驗或其他評估程序者;

(三)符合教務委員會制定的學術規章及其他澳大規章者。

第二條

榮譽學位或榮譽名銜

一、澳大可頒授榮譽博士學位或榮譽名銜予下列人士:

(一) 在促進知識或其他領域上對澳大或社會有卓越貢獻者;

(二) 對人類有重大貢獻或所取得的成就配獲得該等學位或名銜者。

二、校董會向校監提交由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推薦的人士名單,經核准後施行。

第三條

名稱

澳大頒授的學位的名稱載於屬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第四條

證書

一、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為金色和藍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二、碩士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為金色和紅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三、榮譽博士學位證書及博士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雙框全為金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四、學士後文憑/證書課程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五、所有證書之上端均印有澳門大學徽章。

六、榮譽博士學位證書由澳門大學校監及校長共同簽署,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及學士後文憑/證書課程畢業證書由澳門大學校長及教務長共同簽署;並於朱紅色或洋紅色的鈐印上加蓋大學鋼印為據。

七、澳大得頒發證書的式樣載於屬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內,且該等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附件一

(第三條所指的附件)

澳大頒授的學位的名稱

學位

文學士

Licenciatura em Letras

Bachelor of Arts

工商管理學士

Licenciatura em Gestão de Empresas

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教育學士

Licenciatura em Educação

Bachelor of Education

法學士

Licenciatura em Direito

Bachelor of Law

理學士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Bachelor of Science

工程學士

Licenciatura em Engenharia

Bachelor of Engineering

社會科學學士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Sociais

Bachelor of Social Sciences

文學碩士

Mestrado em Letras

Master of Arts

工商管理碩士

Mestrado em Gestão de Empresas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教育碩士

Mestrado em Educação

Master of Education

法學碩士

Mestrado em Direito

Master of Law

理學碩士

Mestrado em Ciências

Master of Science

工程碩士

Mestrado em Engenharia

Master of Engineering

社會科學碩士

Mestrado em Ciências Sociais

Master of Social Sciences

公共行政碩士

Mestrado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Master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藝術碩士

Mestrado em Belas Artes

Master of Fine Arts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Mestrado Executivo em Gestão de Empresas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哲學碩士
(知識範疇包括:文學、藝術、工商管理、教育、法學、理學、工程、社會科學及公共行政)

Mestrado (Os ramos de conhecimento englobam: Letras, Belas Artes, Gestão de Empresas, Educação, Direito, Ciências, Engenharia, Ciências Sociais e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Master of Philosophy (Fields of knowledge include: Arts, Fine Arts,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Law, Science,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哲學博士
(知識範疇包括:文學、人文學、藝術、工商管理、教育學、法學、理學、工程及社會科學)

Doutoramento (Os ramos de conhecimento englobam: Letras, Humanidades, Belas Artes, Gestão de Empresas, Educação, Direito, Ciências, Engenharia e Ciências Sociais)

Doctor of Philosophy (Fields of knowledge include: Arts, Humanities, Fine Arts,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Law,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Social Sciences)

工商管理博士

Doutoramento em Gestão de Empresas (Profissional)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公共行政博士

Doutoramento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Profissional)

Docto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教育博士

Doutoramento em Educação (Profissional)

Doctor of Education

藝術博士

Doutoramento em Belas Artes (Profissional)

Doctor of Fine Arts

公共衛生博士

Doutoramento em Saúde Pública (Profissional)

Doctor of Public Health

榮譽文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Letras

Doctor of Letters honoris causa

榮譽人文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Humanidades

Doctor of Humanities honoris causa

榮譽工商管理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Gestão de Empresas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onoris causa

榮譽教育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Educação

Doctor of Education honoris causa

榮譽法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Direito

Doctor of Law honoris causa

榮譽理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Ciências

Doctor of Science honoris causa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Ciências Sociais

Doctor of Social Sciences honoris causa

附件二

(第四條所指的附件)

澳大頒發的證書式樣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1/CPAS/2024)

茲公佈: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及第1/2022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的規定,以及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六)舉行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下稱“考試”)。

1. 報考條件

已提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申請的人士可報考,只要其學歷已在該程序中獲社專會議決通過。

2. 報考方式及期限

2.1 須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https://www.infoswreg.ias.gov.mo/welcome)的報考人個人帳戶進行報名。

2.2 截止報名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

3. 考試方法

3.1 考試以筆試進行。

3.2 考試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

3.3 報考人可選擇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的試卷,但必須於報名時指出所選擇的語言。如無指明,則推定使用中文試卷。

4. 評分制度

4.1 考試評分以0-100表示,得分低於50分視為不及格。

4.2 考題所占的分數比例

4.2.1 選擇題占50分

4.2.2 申論題占50分

5. 考試範圍

5.1 考試範圍包括

5.1.1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

5.1.1.1 社會工作基本概念

• 社會工作的目標

• 社會工作的功能

• 社會工作者角色

• 社會工作發展歷程與特點

5.1.1.2 社會工作價值觀與專業倫理

• 社會工作傳統與解放價值觀

• 社工專業界限

• 倫理兩難與困境

• 處理倫理困境的原則及決策模式

• 社會工作者倫理守則

5.1.1.3 社會工作理論

• 問題解決模式

• 危機介入/危機干預

• 生態系統理論

• 認知行為學派

• 優勢視角

5.1.1.4 社會福利與政策

• 民主社會主義

• 女性主義

5.1.1.5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 人類需要的層次和類型

• 人類行為的類型和特點

• 社會環境的構成要素

• 人生發展階段

• 人生發展各階段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發展特徵

• 人生發展各階段面臨的主要問題

• 家庭發展理論

• 性別、多元化及新興社會議題,如種族與族群、社會階層及家庭

5.1.1.6 社會工作管理

• 社會工作方案規劃

• 社會服務方案評估

5.1.1.7 社會工作研究

• 社會工作研究的功能

• 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特點及適用範圍

• 研究倫理

• 研究方法概要

5.1.2 社會工作實務

5.1.2.1 個案工作

• 基本概念

• 助人專業關係

• 需求評估

• 實施過程與常用技巧

• 成效評鑑

• 非自願案主

• 個案記錄

• 個案管理

5.1.2.2 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的主要模式

——社會目標模式
——治療模式
——互動模式
——發展模式

• 團體帶領技巧

• 團體生命週期

• 團體動力

5.1.2.3 社區工作

• 社區發展主要模式——社區照顧

5.1.2.4 主要服務範疇的內容、特點與方法

• 兒童社會工作

• 青少年社會工作

• 家庭社會工作

• 婦女社會工作

• 長者社會工作

• 復康社會工作

• 學生輔導工作

• 醫務社會工作

• 企業社會工作

5.1.3 澳門社會政策與法規

5.1.3.1 澳門社會政策與服務

• 青少年政策

• 安老政策

• 康復政策

5.1.3.2 澳門法規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 社專會第2/2020號通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5.2 注意事項

5.2.1 報考人可查閱5.1.3.2所指及與5.1.3.1範圍相關的法例(紙本)。

5.2.2 除5.2.1所指的法例外,報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書籍或資料。

6. 考試舉行時間及地點

考試舉行的時間及地點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7. 成績公佈

考試的成績名單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8. 個人資料的處理

報考人所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潘志明

正選委員:劉秉權、盧子健、陸珍妮、吳婉瑩、林敏芝、蘇景楊

候補委員:何嘉欣、李鴻樞、楊淑莊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主席 潘志明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沙梨頭海邊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第一期)」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興建橫跨行車道路的行人天橋及連接相鄰設施。

5. 施工地點:澳門沙梨頭海邊大馬路與沙梨頭南街交匯處。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420(四百二十)工作天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1(一)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完成樁基礎工程,最長施工期為270(二百七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660,000.00(陸拾陸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承攬造價:50%
– 施工期:3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告 示

第1/2024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以及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一、為著船舶安全船員人數之效力,澳門登記的本地船舶如配有持內地海事當局發出船員證書的船員,則此等船員應符合《在本地船舶上工作的內地船員職級對照準則》。

二、《在本地船舶上工作的內地船員職級對照準則》的文本已上載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三、廢止第2/2016號告示及第3/2018號告示。

四、本告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飛灰存放區營運及飛灰暫存倉建造”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

a. 第1期至第3期飛灰暫存倉設計連建造工程;

b. 為飛灰存放區提供營運服務;

c. 為飛灰存放區提供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

5. 施工及提供服務的地點:

a. 位於氹仔機場大馬路旁的建築廢料堆填區內的飛灰臨時存放區及飛灰暫存倉;

b. 位於路環九澳聖母馬路旁的飛灰堆填區。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及服務酬金:

a. 第1期至第3期飛灰暫存倉設計連建造工程是以總額承攬;

b. 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是以固定價金計算酬金;及

c. 飛灰存放區的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是以固定價金計算酬金,唯在標書金額明細表列出的服務所衍生的費用,是按照每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以實報實銷的方式計算。

9. 合同期限:48個月,由2024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當中:

a. 第1期飛灰暫存倉的設計連建造工程,預計於2024年6月1日開始,必須在2024年11月30日或之前竣工;

b. 第2期飛灰暫存倉的設計連建造工程,預計於2025年6月1日開始,必須在2025年11月30日或之前竣工;

c. 第3期飛灰暫存倉的設計連建造工程,預計於2026年6月1日開始,必須在2026年11月30日或之前竣工;

d. 為飛灰存放區提供營運服務,服務期為45個月,由2024年9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

e. 為飛灰存放區提供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服務期為45個月,由2024年9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

10. 投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及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MOP2,632,000.00(澳門元貳佰陸拾叁萬貳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保證義務之履行,另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與工程有關的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3. 底價:不設底價。

14. 參加條件:

a. 自然人或法人所經營業務須為環境檢測或環境顧問服務,以及固體廢棄物處置;

b.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登記或登記等同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在截標日期前已遞交上述登記申請或續期、或登記等同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所提交登記申請或續期、或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有意者可組成合營體投標。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5. 倘競投者為企業集團,其法定合夥方式須適用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規定的對外合作經營。

16.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截止。

17.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時正。

18.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及公開開標日停止對外辦公,則上述交標及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以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9. 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MOP1,000.00(澳門元壹仟元整)。

20.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英語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21. 評審標準:

a. 投標價格:60%;

b. 投標人在相關工作範疇的工作經驗:20%;

c. 投標人提交的工作計劃:20%。

22.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價格金額較低的投標人。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公 告

﹝02/2024﹞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屋邨提供樓宇管理服務(III)2024。

5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下列社會房屋屋邨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非專用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該服務的地點和期間如下:

5.1 下列屋邨之服務期由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為期33個月;

屋邨名稱

地址

望廈社屋-望善樓I、望善樓II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及區神父街

望廈社屋-望賢樓

澳門俾利喇街

望廈社屋-望德樓第1/2座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5.2 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的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住宅部分)之服務期由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為期31個月(由於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仍在建中,提供服務的確實日期由房屋局提前15日以書面通知)。

6 投標人之特別條件:

6.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6.3 投標人須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6.4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7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MOP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8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

8.1 現場考察於下表所述日期及時間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按時於指定地點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4年2月2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另由於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仍在建中,故不設現場考察。

考察日期

樓宇

集合地點及時間

2024年 2月5日

望廈社屋-望賢樓、望廈社屋-望善樓I、望善樓II及望廈社屋-望德樓第1/2座

上午9時45分於澳門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賢樓地下集合

8.2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4年2月8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9 臨時擔保:金額為MOP682,000.00(澳門元陸拾捌萬貳仟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之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為2024年3月11日下午6時正。

11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4年3月12日上午10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舉行。

12 判給標準:本招標以價低者得為判給之標準。

13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05/2024﹞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4年1月10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屋邨提供樓宇管理服務(II)2024”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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