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提督28住戶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3/2007。

提督28住戶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提督28住戶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mizade dos Residentes da Almirante Lacerda 28”。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28號啟基閣11樓D座。

三、本會之宗旨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守望相助,促進睦鄰關係,共創美好環境。

四、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會員

一、住宅、舖位之業主及住戶,均可申請成為聯誼會會員。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聯誼會舉辦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於會上行使表決權。

二、遵守聯誼會章程和決議。

三、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聯誼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秘書壹名,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於八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會員。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如有需要,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職能:

A. 審議理事會每年會務報告;

B.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C. 審查及核准由監事會所交的財務帳目結算;

D. 修改聯誼會章程。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四、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商議會務,如有需要,理事長額外召開臨時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五、理事會之職能:

A.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 領導及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政運作及每月結算;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公選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通常每月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三、監事會職權:

A. 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工作;

B. 審核財政收支報告。

第八條

規則

一、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從事有損聯誼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由理事會入稟法院以法律途徑追討。

第九條

經費

一、本會各項經費,來源為會員入會費,會員及非會員之捐款,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在任期間如遷出其單位,其職位立即自動取消。其職位由會員大會另選一名會員填補。

二、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或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歸源社會研究學會

中文簡稱為“歸源”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Social Kuai Un”

英文名稱為“Kuai Un Social Research Society”

英文簡稱為“K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歸源社會研究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歸源社會研究學會」,簡稱為「歸源」(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全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Social Kuai Un”,英文全稱為“Kuai Un Social Research Society”,簡稱為“K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於探討澳門人的生活及社會問題為主,並為研究者提供一個協助。

第四條——本會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配合會員個別需求,推動建教合作,進行學術研究。

•研究團隊將爭取各範疇的學術研究計劃、以強化研究資源及能量之整合。

•定期推行學術研究活動。

•其他符合設立宗旨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對學術研究有興趣的人士,不分國籍、性別或宗教,皆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

第六條——會員參與原則上以一年為期,每年締約乙次方式進行。

第七條——會員依本章程之規定繳納會費後,可享有下列權益: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有對本會會務建議及監督。

•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本會之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收費標準:入會費為50元整,學生年費100元整;非學生年費150元。

•入會費應於申請入會一個月內繳納,年費分別於每年度一月份或九月份繳納。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有由正副會長組成的主席團,負責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與提案。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不在時由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職權。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負責管理秘書處、財務部和公關部之運作。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依據本會章程,查核各職員或會員之違規行為及處分。

•每月檢查本會財務運作及賬目一次。

•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各部職權分配如下:

秘書處:處理本會一切對外對內之來往書信,文件,通告等,並預備各種會議議程。

財務部:掌管本會財政收支事項,每月向監事會公佈賬目一次。

公關部:負責辦理會員之福利及聯絡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開會前十日由秘書處書面通知會員出席。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會議之決議要有過半數開會會員之出席者同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入會費。

•會員年費。

•經費之孳息。

•向機構申請研究活動的經費。

•向機構申請資助。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研究計劃、講座教授、技術論壇及日常開支等,各項經費運用均受監事會監督,扣除本會之日常開支後,百分之七十用於學術研究計劃,百分之三十用於開始培訓活動為原則。學術研究計劃需由主席團通過之項目及經費,由全會研究人員共同進行,其結果由本會會員共享,但研究項目及結果未獲該研究人員同意,不得公開。開始培訓活動項目由本會人員直接訂定各項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之任務已達成或不能達成時,應由會員大會提出解散之決議案。本會解散後之剩餘經費,依該解散之決議案處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資訊及通訊科技會

中文簡稱為“青訊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para Tecnologia Informática e Comunicaçã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MYICT”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Youth for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MYIC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年資訊及通訊科技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資訊及通訊科技會”,中文簡稱“青訊會”(以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para Tecnologia Informática e Comunic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MYICT”);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Youth for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of Macao”(英文簡稱為“MYICT”)。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及推動青年對資訊及通訊科技學習與應用,加強與各地資訊及通訊科技人士的聯繫與交流,參與科技研究與發展,並藉科技輔助關懷弱勢社群,發揮領導才能,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臨時會址設在澳門老人院前地14號聖玫瑰學校,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通訊地址則為澳門郵政信箱783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對資訊科技有認識及興趣之人士並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共五人或以上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之執行機構。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共三人或以上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之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必須於八日前書面通知。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議決均為合法。

第十三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而章程之修改權也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火鳳凰文化藝術協會

英文名稱為“Flaming Phoenix Culture & A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F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Flaming Phoenix Culture & Arts Association (FPA)

火鳳凰文化藝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一)本協會定名為“火鳳凰文化藝術協會”。Flaming Phoenix Culture &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FPA)”。

二)本會址設在澳門高士德友聯街祐美大廈4號2M。

三)本會宗旨:

1. 熱愛國家,熱愛人民,熱愛曲藝音樂藝術,以曲會友、和諧互助、慈善為懷、以強扶弱、造福民眾。

2. 通過音樂曲藝活動,增進港澳與內地文化藝術交往,為促進兩地的經濟繁榮和社會團結安定作出貢獻。

3. 遵守社會法規、維護社會正義公德和會員正當權益。

4. 加強與各姊妹社團的交流和團結,促進會務的發展。

5. 發揚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把民族音樂、地方戲曲、現代音樂融為一體, 發揚光大、為大眾的娛樂開創一個新天地。

第二章

會員

一)凡是熱愛音樂曲藝文化藝術者,有一定水準均可加入本會。

二)加入本會者必須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填妥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和藝術委員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參加本會為會員開展的音樂曲藝活動的權利,有推介同好入會的義務。

四)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規,執行會長及理監事會和藝術委員決議的義務,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者,本會理事會有權作出勸告或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全體大會一次。有需要時可由會長或理事長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並選舉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全體成員。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常設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例會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可設各部門及附屬非牟利藝術團隊,開展會務工作和為公益活動演出及培訓。

三)監事會為本會的監事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其職責是監察本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及監察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工作。

四)本會為推動會務的發展,由會長或主席、理事會推薦,可聘請名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藝術總監、舞台總監及藝術委員會成員等職務,用於指導和協助本會會務工作的開展。

本會領導層離任後,根據其在任時對本會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名譽職銜予以鼓勵。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群禧閣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名稱中文為“群禧閣業主會”。

二、本會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469號群禧閣大堂,經業主會一致決議。

三、本會目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四、群禧閣業主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甲、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的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乙、向本會及其常設執行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丙、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三條——全體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大廈所有業主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日通知召集。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二、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經十分之一的業主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

三、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甲、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乙、選舉產生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修改業主會章程。

丁、解散業主會。

四、會員若將其單位售出,該會員不是業主時,其會籍即被取消。

第四條——理事會:

組成:本會由柒人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五名。

一、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由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業主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

三,理事會如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在四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經各出席理事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職能:

甲、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乙、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丙、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丁、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業主執行大會決議及處理大廈相關事務。

戊、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及於會員大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於本廈大堂。

第五條——監事會:

組成:本會由三名成員: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一、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由監事會互選出監事長。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

甲、監察理事會的行政管理行為,對理事會的不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乙、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執行報告和帳目編制報告。

丙、對理事會的預算和收支方案進行審核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六條——附則:

以上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德教會濟修閣

Associação de Dejiaohui Ji Xiu Ge, Macau Chin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德教會濟修閣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德教會濟修閣”,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jiaohui Ji Xiu G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Dejiaohui Ji Xiu Ge Association, Macau Chin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10樓A座。

第三條——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院、精舍、佛塔、禪修中心等;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實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佛教法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發放助學金、研究金、創業及教育貸款;

七、編輯、贊助、捐贈、印刷佛法與心靈方面書籍與會訊;

八、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或院校所舉辦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

一、任何人士不分其年齡、性別或種族,均可依法參與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入會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之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本會理事會認可之表格申請。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批,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之最終決定權。入會申請之細則及程序,由本會理事會透過會議另行擬定,並可按照實際情況需要,透過理事會議作出修改。所有此等細則及程序,應於入會申請表上詳細列明。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成年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第九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十條——開除會籍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前十五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選出三人組成;

二、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第一、第二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

第二十七條——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條——暫行規定

本會首屆會員大會將於簽立組織契約日起計之九十天內選出。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東方之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2007。

«Associação de Luz do Oriente»

Alteração estatutária

Artigo primeiro — Criação,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Um. (mantém-se)

Dois. A Associação não tem fins lucrativos e tem como objectivos promover e apoiar actividades culturais e de solidariedade, designadamente:

a) A criação de círculos de reflexão sobre simbologia, numerologia, esoterismo, maçonaria, estudos de cavalaria, templarismo, escocismo e rosacrucianismo;

b) A promoção de conferências, colóquios, exposições e edições literárias, contribuindo para o aperfeiçoamento dos homens e para a harmonia na sociedade;

c) A criação ou apoio a centros de solidariedade nos diversos âmbitos de carácter filantrópico, social e de assistência; e

d) Outros projectos de carácter social.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廣告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sob o número quatr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廣告商會

會章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告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Companhias e Serviços de Publi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ts of Macau”(簡稱AAAM)。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

一)維護廣告業界之權益;

二)建立及推行全面之廣告市場運作機制,以提高本地廣告水平;

三)加強同業間之溝通和交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地區,並由應屆理事會負責選定。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凡在澳門地區註冊並從事廣告服務行業之商號包括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市務推廣、公關策劃、媒體代理、市場調查等性質業務之公司,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之申請須填具申請表,並由理事會負責審核和批准。

第六條—— 倘有下列情況,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法庭宣佈為破產者;

二)被法庭裁定犯有刑事或商業罪行者;

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

四)已完全停止其廣告業務運作者;

五)違反會章逾期欠交會費者。

附則:

一)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將按情況作如下之處理:

口頭或書面警告;

暫時終止其會員權利;

革除會籍。

二)因第五款中被取銷會籍者,可在重新繳交新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清繳所欠會費後,同理事會申請恢復會員資格。

第七條——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向本會提出諮詢及索取有關資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一)共謀本會會務之發展;

二)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繳付入會基金及年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遵守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行政

第九條—— 本會之架構如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之組織成員,任期為兩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秘書一人,由理監事會提名,並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三)每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八天前以書面方式知各會會員;

四)會員大會之召開,須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意見;

六)若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人數或按理監事會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七)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執行;

八)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案,須獲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理事不多於十一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開會時,出席者不足半數,不得通過任何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由正、副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長須制訂會務工作計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三)審議會員會籍事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

六)可按會務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七)可邀請專業人士參與專責委員會,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四人、監事不多於五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可列席會務會議,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審核本會帳目;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報告。

第四章

本會收支

第十六條—— 本會之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

二)年度會費;

三)贊助及其他收入收費標準由應屆理事會釐定。

第五章

解釋及修改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由會員大會負責。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澳 門 港 口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會報告

要點

我公司在二零零六年度繼續經營和管理附屬公司和聯號,並透過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MCT)——經營澳門路環九澳港貨櫃碼頭。該年度來自香港和國內,使用此貨櫃碼頭的貨櫃船和散貨船有1169艘次,躉船有176艘次。此外,並透過海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UOCT)經營國內湛江霞海貨櫃碼頭,使用此碼頭的貨櫃船共444艘次(二零零五年為357艘次),來自香港和國內蛇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港口於二零零六年處理了下列滿載的貨櫃 (TEU*):

  2005 年的TEU* 2006年的TEU* 變動
入 口

40,027

48,625

+8,598

出 口

32,633

35,645

+3,012

轉口至澳門

10,866

8,861

-2,005

從澳門轉口

804

1,495

+691

合計

84,330

94,626

+10,296

註:TEU是 20x8x8呎標準貨櫃

與二零零五年 (84,330 TEU) 比較,二零零六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進出的滿載標準貨櫃數目約增加了10,296 個,增長約 12.21%。

我公司的聯號華聯海運有限公司(UML)繼續以 浭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方式經營澳門與台灣之間的貨櫃運輸業務。

湛江霞海港海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UOCT”(United Ocean Container Terminal Co., Limited — Xiahai Zhanjiang) 繼續在國內經營湛江霞海集裝箱碼頭業務。廣東省湛江霞海港口管理局擁有該公司51% 的股份,聯合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USAL) 及華聯海運有限公司 (UML) 持股 49%。

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 (MOT) 在二零零六年之燃料儲存業務運作如常。我公司擁有該公司 5% 的股份。

在香港註冊的三角洲迅航有限公司 (PRN) 的業務進入第三年,我公司與葡萄牙的 PORTLINE, S.A. 公司共同持有該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在貨櫃和散貨的海運服務方面,該公司繼續進行業務聯繫,設法爭取珠江區域各港口的更多市場,亦鞏固了現有的市場。該公司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營業,在二零零六年繼續經營中山、江門、順德、赤灣與香港(葵涌)之間的貨櫃海運業務,主要客戶為 CMA、ZIM、CASA、RCL、K LINE、TURBO 和其他公司。

澳門港口新物流有限公司 (MSL) 在二零零六年繼續與需要物流服務的潛在客戶進行業務聯繫,並在二零零六年下半年鞏固了市場的重要部份,其主要客戶有 Hilti (HK) Ltd., MGE China/HK Ltd., Wai Tai Transportation Enginee, GTECH Engineering (Macau) Ltd 和其他公司。我公司擁有該公司60% 的股份,Sun Logistics Holdings Limited 擁有20%,Sun Hing Holdings Limited 擁有其餘的 20%。

由我公司全資附屬的全志有限公司 (Havewill, Limited) 在英屬處女島註冊,其註冊資本為 US$50,000.00,擁有在香港註冊的“澳門號”輪。該輪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租給來自希臘的 United Feeder Service Ltd. (USF),每日租金 USD$5,700.00,為期六個月。該希臘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續租六個月,每日租金 USD$5,600.00,並有權選擇多租六個月,屆時租金另議。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澳門港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MSGN) 於二零零六年繼續經營其船隻管理業務,負責“澳門號”輪的管理。該公司的註冊資本為 MOP$25,000.00,我公司佔96%,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MCT)佔4%。

附呈資產負債表和損益淨值演算供審閱,以便更清楚了解本公司帳目。

損益淨值的運用建議

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向股東大會建議,將本年度損益淨值 MOP$8,207,415.63 元作如下運用,請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a)撥入法定準備金  
按現行商法典第432條規定,  
撥10% 作此用途 MOP$820,741.56
b) 損益淨值  
撥入二零零七年度 MOP$7,386,674.07

結語

對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和仝人的敬業樂業精神和工作能力,本公司表示讚賞,並期望大家同心同德,為本公司的未來發展繼續努力。

對本公司領導機構、各位股東和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有關的本澳各政府機關和私人機構的一貫支持和信任,董事會謹致謝意。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董事會

董事長:

蘇樹輝

副董事長:

Avraham Malamud
周進

董事:

禤永明
張耀武
鍾建邦
趙鎮昌
葉浩柏
李志忠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計算)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表

(澳門幣計算)

核數師

董事會:

鮑文輝 主席:
蘇樹輝
  副主席:
  Avraham Malamud
  周進
行政委員 委員:
António M. da S. Peralta 禤永明
  張耀武
  鍾建邦
  趙鎮昌
  葉浩柏
  李志忠

核數師報告

本行審計了附上有關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之財務報告,包括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有關的損益表和賬項附註。

董事及核數師之責任

根據現行法例,董事們須負責編製真實與公平之財務報告,董事們必須選擇及貫徹採用合適之會計政策來編製該財務報告。

本行的責任是根據本行審核工作之結果,對該等財務報告作出意見。

意見的基礎

本行是按照澳門現行採用之審計準則進行審核工作,本行須在策劃及進行審計工作時,就財務報告是否存有重大的錯誤陳述取得合理確定,審計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告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撰財務報告時所作之重大估計和採用之會計政策。本行相信,本行之審計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本行認為,附上之財務報告已真實及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盈餘。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澳門,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

監事會意見

各位股東:

監事會按法律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在任期內一直注視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工作,經常查核及分析定期收到的帳目資料, 並與執行委員會會議,聽取關於公司管理方面的重要匯報,此點是十分值得在此一提的。

監事會按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e)項規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舉行會議,並作出以下意見:

a)建議通過董事會之報告;

b)建議通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帳目;

c)建議通過損益淨值運用建議;

d)建議贊同董事會報告中對本公司員工之感謝與嘉許。

對董事會在其報告結語中就監事會所作溢美之言,監事會謹表謝意。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監事會

主席:崔世平

監事:鮑文輝
            歐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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