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悠揚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悠揚戲劇曲藝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悠揚戲劇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弘揚祖國地方文化瑰寶,承傳廣東粵劇曲藝藝術。娛樂大眾,從而提高澳門市民文化質素。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171海濱花園第二座11樓F座。

第四條——凡對粵劇曲藝演唱、廣東音樂演奏愛好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其職權是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決策和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有特殊情況,會長缺席,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會務,籌備本會各項活動,執行大會決策。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如果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是監察本會行政決策,監督本會各項活動,審核財務帳目。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為推廣本會會務,需要敦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每季度舉行一次例會。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批評和建議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權享受本會所辦的福利,和參與本會所辦的各項活動。每周排練習曲。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策,不要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本澳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有行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勸告無效,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入會基金和會員月費,贊助及捐贈,接受政府資助。

第十七條——會員須繳交入會基金和每月月費。

第十八條——本會各項活動費用的開支倘若不敷,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生力量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生力量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民生力量聯合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關閘馬路華安樓4樓A座。

三、本會宗旨:

A、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各項原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

B、“以民為本,維護正義、公平、公正,誠心誠意為市民爭取民生權益”。

C、團結各友好社團、工會,為爭取民生權益,改善民生,為構建一個和諧、發展穩定的美好社會而奮鬥。

第二章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居民,經申請、批准即可成會員。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所有活動;

B、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遵守會章及遵守本會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D、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按時交會費。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破壞本會聲譽,違規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給予終止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一、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各級會員;

B、每年至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C、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的所有決定及活動以簡單多數通過決定并以本澳法律為依據。

二、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五或七名成員組成,處理會內重要事務;

C、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負責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

D、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理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三、秘書處

A、設秘書長,負責本會文件的書寫發出及接收;

B、重要文件的發出,必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C、經理事長、副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發言;

D、可設文員1-2人;

E、秘書長由理事會選出。

四、監事會

A、監事會監察理事會;

B、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

C、監事長由監事成員互選產生;

D、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五、幹事會

A、設幹事長;

B、2-3名幹事;

C、幹事長由理事會選出;

D、幹事會負責本會對內對外活動的器材籌備和保管。

第四章

財務科

A、設科長;

B、出納員;

C、本會經費來源於各會員的會費,及熱心人士捐助;

D、全部賬目由財務組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五章

為擴大本會發展,理事長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來指導、協調本會工作。

第六章

本章程內容,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北京街202A-246澳門金融中心12樓F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一個非政治、非牟利之文化組織,主要宗旨是推動本澳與各地之旅遊文化活動,加強與中國及世界各地聯系交流,宣傳及介紹澳門其揉合中葡兩地之獨特文化,本會將定期舉辦與世界各地之互訪活動,令世界各地認識及感受到現今澳門之蛻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 退會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 遵守會章;

(三) 執行決議;

(四) 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或觸犯本地區法律者,經理事會議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七條——入會資格:支持本會宗旨或年滿18歲有興趣參與之人士。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理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理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郵寄方式並登報通知,最少8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式、舉行時間及地點。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和樂坊2街18號宏興大廈地下P舖,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各項原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

2. 以民為本,維護正義、公平、公正,誠心誠意為市民爭取民生權益。

3. 團結各友好社團、工會,為爭取民生權益,改善民生,為構建一個和諧、 發展穩定的美好社會而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居民,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遵守會章及遵守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4. 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按時交會費;

5. 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

6. 會員一身不能兼多職會務,在暫代的情況下不得超逾24個月;

7. 開除會籍後,永不錄用。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 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 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 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一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理事長、若干 名副理事長和秘書組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並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二)召集須以掛號信方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 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 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 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七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 一人,同時,亦設立一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及公關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 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 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叁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 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otociclos Kawasaki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qui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it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川崎(澳門)重車會

Associação de Motociclos Kawasaki de Macau

Kawasaki (Macau) Superbike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川崎(澳門)重車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tociclos Kawasak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Kawasaki (Macau) Superbike Association;縮寫“KAMSA”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369-371號金海山花園第四座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本澳重車文化和活動,促進重車愛好者之間的技術交流,以及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會員大會、b)理事會及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數額。

3)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為特定目的設立若干部門。

4)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則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簽名方式。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三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

第十四條——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sob o número dezasseis barra dois mil e oito, a folhas 46 a 53 dos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ito, pública-forma da acta da reunião ordinária da «Associação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Restauração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中小型餐飲業商會”, e em inglês, «Association of Macau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of Catering», onde consta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Restauração de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um do Bairro da Concórdia, números 61 a 71, edifício industrial Wang Tai, 2.º andar D, de teor seguinte:

澳門中小型餐飲業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文“澳門中小型餐飲業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Restauração de Macau”及英文為“Association of Macau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of Catering”。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一街61-71號宏泰工業大廈2樓D座。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促進會員愛國愛澳,團結互助,關心、參與社會事務,爭取和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及培訓項目,提高會員服務素質,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舉辦各項文康體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中小型餐飲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具本澳餐飲企業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股東等),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三)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投票權),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及被選舉權,但於本章程修改後入會的新會員必須入會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 退出本會;

(六) 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凡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 商號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 個人會員不再擁有董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股東身份時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一) 本會的機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均由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他們組成大會主席團及負責主持會議。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 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 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三)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八) 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九)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章

第十六條

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Paulino Comandante.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 會計主管
萬永全 黃則堅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Ng Kan Chio Io Va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董事 行政主席
António C C Modesto 趙龍文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8

O Administrador,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K. H. Cheong Theresa M. I. Leng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8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Lucia Cheang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8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Iun Fok-Wo

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8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enry Brockman Lao Kam Ia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損益表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管
戴耀權 余景豪

業務報告之概要

業績

截至2007年12月31日為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本分行),錄得營運收益合共44,536,146.32澳門元,稅後收益為17,513,720.87澳門元。

業務回顧

受惠於2007年環球經濟持續增長,澳門就業市場、地產市道向好,居民消費力及投資意慾都雙雙增加。澳門分行的增長顯著,足以證明本分行在各方面都能抓緊市場機會,並為新鴻基金融集團帶來良好裨益。

業務發展

澳門分行在2008年將走進社區舉行多個大型投資講座及研討會,為澳門居民在財富管理知識教育上擔當起推動者的角色。自2007年,本分行已開始著力培訓本地理財顧問團隊,推動財富管理業務走向專業化,為目標客戶提供高質素的一站式理財服務。本分行將會繼續招聘金融界人才及積極培訓本地大學畢業生成為合資格的專業理財顧問,旨在達到推動社區財富管理教育的目標。

作為具領導地位的金融中介機構,新鴻基金融集團致力實現「卓越、誠信、謹慎、專業、創新」的核心價值,而作為集團旗下的澳門分行,我們必循著同樣路徑向澳門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能夠連續7年為澳門大眾服務及得到各界人士和客戶的認同,感激之餘,亦使我們對達致2008年的業務目標更添信心。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分行”)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總公司賬項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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