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美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08。

澳門中華美術協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美術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從事書畫藝術研究,加強本澳及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新馬路408號誠興樓2樓A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及外地愛好書畫藝術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批評及建議;(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4)遵守會章及決議;(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書畫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暨南大學藥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6/2008。

暨南大學藥學院(澳門)同學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藥學院(澳門)同學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a Farmácia da Universidade Jinan (Macau);

3.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Pharmacy (Macao) Stud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員為歷屆於暨南大學藥學院畢業之澳門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木橋街就業大厦9號4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歷屆於暨南大學藥學院畢業之澳門校友,一經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同學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6.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1. 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理事互選產生;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6. 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7.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監事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温州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08。

澳門温州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温州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Wen Zho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Fellow Provincials of Wen Zhou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精神,加深温州與澳門兩地鄉親之間的交往,並促進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606-E號中富大廈11樓C座。

第二章

修章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會員

第五條——入會資格:

所有愛好體育運動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及職權:

A.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D.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E. 批准會員大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F.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五條——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民族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民族文化研究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民族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4號保祥大廈六樓A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研究民族文化,傳承華夏文明,弘揚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激勵不竭的精神動力。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顧問聯絡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

2)任何對民族文化有一定研究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或會費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或法人無需繳交入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榮譽或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權利而謀取私利者。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與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揚琴學會

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Dulcime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Dulcimer Institute”

英文簡稱為“MD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揚琴學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揚琴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Dulcim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ulcimer Institute”及英文簡稱為“MDI”。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A座24樓C。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音樂團體,宗旨是推廣及發展本澳的揚琴藝術,凝聚本地愛好揚琴及其他中國民族音樂之人士,為他們提供學習、演奏的機會及組織樂團與國內外相關團體合作交流的平台。為此目的,下設「澳門揚琴樂團」。使本會會員有機會向公眾演出及對外交流。

第三條——會員

一、凡愛好揚琴藝術、願意遵守本學會章程者,完成入會手續後便成為本學會會員。

二、本學會會員有以下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參與本學會所舉辦的音樂活動及福利事業。

三、本學會會員有以下義務:遵守會章、維護本會利益、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條——組織

一、本學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組織;主席團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

二、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1. 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3. 確定會務方針及活動計劃;

4. 審批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5. 視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學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壹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三、理事會之權限為:

1. 確保執行本學會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4. 管理“澳門揚琴樂團”;

5.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學會之監察組織,由監事長壹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二、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以及監察本學會之年度財政報告等;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經費)

本學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一、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港澳脊醫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Quiropráticos de China Hong Kong Macau”

英文名稱為“China Hong Kong Macao Chiropractic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枼

(章程全文)

第一條——名稱、會址、宗旨

(一)本會定名:中文為“中港澳脊醫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Quiropráticos de China Hong Kong Macau”,英文為“China Hong Kong Macao Chiropractic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9字樓ABC室。

(三)宗旨為:推廣及研究脊骨神經醫學實體或組織之間的合作並加以推動;組織、協助及參與以推廣中港澳脊骨神經科的研討會及座談會。

第二條——會員

(一)承認會章,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為: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所有活動,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的義務為:繳納會費,履行章程及致力發展並維護本會之聲譽。

(四)凡違反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之條款或參予損害本會之聲譽活動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第三條——機構

(一)會員大會:

a)由全體會員組成,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任期一年,可連任一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成員之數目永遠為單數;

b)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在至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開每年常務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c)會員大會有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二)理事會:

a)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財務,任期一年,可連任一年。成員之數目永遠為單數;

b)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監事會:

a)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委員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一年。成員之數目永遠為單數;

b)監事會職責為監察理事會之行為,對提交的報告,提出意見,及定期核查帳目。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德玄門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天德玄門協會

章程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天德玄門協會。

二、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提倡跨越單一宗教及傳承,擷取各教義理精華,去其糟粕,以正三途濁世之人心,導引歸善,歸入大道;

2. 以哲學態度,研究各大宗教義理,推行正信,破除迷軌,以現代角度融入深奧義理,使宗教精神得以普及化及生活化;

3. 提倡熱愛生命,關懷弱勢社群,不分宗教、種族;

4. 推廣愛國、愛澳精神,取之社會,用之社會;

5. 宏揚中華文化,養生功法,達到身心健康長壽。

三、會址

澳門俾利喇街35號華榮大廈地下。

四、組織結構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以通過及追認執行機構全年工作及財務核算;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由理、監事會推任;

2. 本會日常會務由理事會執行運作,另由監事會監督稽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委員5名,下設秘書組、學術組、公關組、導修組、財務組及總務組,執行日常會務,任期三年,各職可連選連任;

4.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委員3名,下設稽核組,任期三年,各職可連選連任。

五、會員

1. 凡年滿18歲男女,不分種族宗教,願意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規則者皆可參加,須一次過繳交會費,方為有效之永久會員;

2.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申請書,由本會永久會員推薦,並由理事會批核方可成為正式生效;

3. 臨時會員,凡年滿18歲,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規者,可申請加入為臨時會員,參加本會各項公益活動,無選舉及被選權。

六、權利與義務

1. 永久會員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遵守會規,提出正當及有益建議,參與會務。

七、會員大會

1.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批核會務及財務開支;

2. 討論會務興革,通過會務方針;

3. 選舉理、監事委員;

4. 彈劾、罷免違反章程之會員;

5. 褒獎對會務有貢獻之會員;

6. 補選出缺之理、監事委員;

7. 修改會章,制訂會規;

8. 如經由會長召集,可因應會務需要而舉行會員大會。

八、經費

1.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費,無償捐助及贊助,所有會費均屬本會會產,非由個人擁有;

2. 經費運用,由理、監事會決定,並由會員大會追認;

3. 造帳,由理、監事會委託合格財會人員製訂,帳目公開及每年由會員大會審核追認。

九、罷免及退會

1.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本會書面通知及公開通告可罷免會籍;

2. 凡會員因身體長卧病、或精神有異、或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者,則予以退會處理;

3. 凡會員干犯刑事罪行,破產等,亦予以退會處理。

十、法律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為根本,一切爭訟,悉以澳門特區之法律精神為依歸。

十一、解釋權

本會之運作,最終解釋權在本會之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民網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de de Cidadão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枼

澳門公民網絡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民網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de de Cidadãos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7號豐盛大廈二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的學術團體,其宗旨為:

(一)針對各項公共政策、社會熱點,包括:公共衛生、交通、公共建設、社會民生、經濟發展、教育、文化以及法律法規等方面,進行研究,集思廣益,促進及提高會員的時事觸覺及議政水平;

(二)推動市民積極參與社會,以中立的角度,提出理性思考;

(三)推動公民教育;

(四)團結社會上有志之士共同參與研究,共同為社會發展出謀獻策。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性質和宗旨的人士,經本會理監事推薦,並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享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五)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

(六) 提前兩個月預先通知,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有關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合作,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理事會經決議後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

(四)開除會籍。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屆任期兩年。獲選的理事長、監事長及其他機關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三)審核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核和通過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解散本會。

三、會員大會由臨時推選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建議並作安排。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或親身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首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該此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此時,須有四分之一會員或其代表出席,即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過半數才能通過。但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

七、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位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出席,有關委託書須以書面為之,並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送交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三)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及財務狀況;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法律顧問;

(六)審核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七)為開展會務,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八)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四、理事長行使下列權限:

(一)領導理事會;

(二)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對外及在法庭上代表本會。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當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一職。

六、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七、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的管理及運作,並制定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本會的財務帳目;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經費財政)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及各界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三條

(本會消滅)

一、本會按法律規定而消滅。

二、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大會決議處理。

第十四條

(操作細則)

理事會可對本會之實際運作,有權自行訂定操作細則,但不可與本章程之規定相觝觸。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理事會行使。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易攝影會

Associação de Fotográfica Fácil

Easy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易攝影會

章程

(一)社團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易攝影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tográfica FÁCIL”,英文名稱為“Easy Photography Association”,簡稱 “易攝”或“EPA”。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攝影文化活動,繁榮攝影藝術,促進澳門攝影文化發展和與世界各地攝影文化藝術的交流。

3. 會址:澳門台山中街302號逸麗花園第六座11樓AW。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4. 凡愛好攝影,對攝影文化有興趣之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權利和義務: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3)遵守會章和服從理事會決議;

(4)向學會提出合理建議和批評;

(5)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6)維護本會團結和聲譽。

6. 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會員資格。

(三)本會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8. 會員大會職權:

(1)制訂和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9. 理事會是制定會務工作和活動計劃並實際執行的機構;

(1)制訂工作和活動計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聘任事宜;

(5)決定吸收會員和取消會員資格事宜。

10.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單數),每屆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11. 監事會職能是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四)會務會議:

12.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特殊需要,會長有權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3.Z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臨時召開。

14.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的通過要取得會員過半數的同意,如出席人數少於會員人數的半數時,另定時間召開。理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除法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過半數票。

(五)活動:

15. 組織會員進行攝影創作,攝影學術講座、作品聯合展覽、攝影比賽等活動。

(六)名銜制度:

16. 本會將設立會士、高級會士、榮譽會士的考核和授銜。

(七)經費:

17. 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八)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18. 會員大會有權對本章程解釋,或通過會員大會會議修改。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獸醫學術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cadémia Veterinária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Veterinary Academic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獸醫學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和宗旨

第一條——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獸醫學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cadémia Veteriná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Veterinary Academic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俾利喇街25號永富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a)致力於本澳從事獸醫範疇工作人士提供學術、資訊交流平臺,共同提高獸醫範疇專業水準。

b)推進本澳之獸醫及相關範疇人士及其行業的發展以造福社會。

c)加強本會會員及獸醫同業間的聯繫。

d)爭取及維護本會會員的獸醫及相關範疇人士專業地位及其應有權益。

e)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資格:凡於本澳從事獸醫範疇工作人士,經本會審核後,合資格者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但本會保留有最後評審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選舉、被選、罷免、提議及表決會員大會的議案;

c)享受本會宗旨內規定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b)繳納會費。

c)支援及推動會務。

第七條——開除會籍:會員如有違反本澳法例,或本會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之議決者,或經理事會議認為該會員對本會有不利的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會議以過半人數通過依其情節的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不得轉讓會籍: 本會會員權力為其個人所有,不得轉讓。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九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主席、二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秘書,成員為單數;

三、主席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代行職務。

第十一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主席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審批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成員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八條——來自會費、常年會費、利息、補助及其他收入,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九條——除日常開支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批准外,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正副理事長其中一人及財務簽署。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大米進口商聯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8 de Agosto de 2008 sob o número sei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oito,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國大米進口商聯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大米進口商聯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團結工商界、維護同業正當權益,聯繫同業做好推廣中國大米市場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3字樓J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三、經會議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1-3人,理事3-6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1-3人,監事1-3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 Traduçã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08。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章程修改

名稱、會址、存續期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 Traduçã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3樓2301-2302室。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a.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

b. 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

c. 關注及研究與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有關的事項;

d. 促進上述範疇的活動,為此,得與本地或非本地的實體合作。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由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

二、凡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課程的畢業生或學生,或從事上述範疇之專業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三、在上條c項所指領域有傑出成就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人士,均可被邀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權利:

a.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名譽會員可被邀請參加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義務:

a. 尊重及遵守會章、內部規定、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b.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c. 繳交入會費;

d.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e. 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二、名譽會員有義務尊重本會及各會員尊嚴及名聲。

第八條

(紀律)

一、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a. 警告;

b. 書面譴責;

c. 暫停會籍;或

d. 開除會籍。

二、上款c、d項之處分經隨後召開之會員大會決議批准後才執行。

本會機關

第九條

(本會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但三者須分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召集會員大會,並主持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十三條

(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 任免各機關成員;

b.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c. 通過會章的修改;

d.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e. 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f.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十一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當中包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之成員,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再作投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權限如下:

a.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並代表本會;

b. 批准免除繳交入會費的申請;

c. 編製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e. 編製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f. 編製並通過內部規章;

g.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但三者須分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

二、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a. 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b.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c.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捐贈及資源

第十八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以下者:

a.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

b.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c. 各界人士或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d. 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選舉

第十九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成功營銷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arketing Comercial e Industrial de Sucesso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該會章程第十一條第三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三分之二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輝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枼

第四條——凡華輝大廈住宅單位業主,舖位業主,車位業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可成為業主會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預拌混凝土業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sob o número cinc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oito,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預拌混凝土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Betões Prepar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Ready-Mix Concrete Commerce Association”。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通告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則,謹定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六樓召開股東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選舉公司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度之領導階層成員;

(二)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吳福集團有限公司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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