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如實同修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08。

如實同修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如實同修會」,會址設於澳門官印局街1號豐明大廈地下D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的團體,其宗旨為:

(一)宣揚佛法;

(二)對外進行佛學交流,促進及提高會員的佛法修行;

(三)團結本地及國內外之佛法研究學者,共同推動澳門佛法研究的發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性質和宗旨的本地及國內外之佛教徒、佛學研究學者,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享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五)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

(六)提前兩個月預先通知,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有關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合作,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理事會經決議後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

(四)開除會籍。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兩年,獲選的理事長、監事長及其他機關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三)審核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核和通過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解散本會。

三、會員大會由臨時推選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理事長建議並作安排。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郵寄、傳真或電子媒體通訊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首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該此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此時,須有四分之一會員或其代表出席,即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過半數才能通過。但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

七、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位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出席,有關委託書須以書面為之,並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送交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三)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及財務狀況;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法律顧問;

(六)審核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七)為開展會務,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八)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四、理事長行使下列權限:

(一)領導理事會;

(二)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對外及在法庭上代表本會。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當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一職。

六、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七、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的管理及運作,並制定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本會的財務帳目;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須與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時,得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即可。

第十三條

(經費財政)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及各界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四條

(本會消滅)

一、本會按法律規定而消滅。

二、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大會決議處理。

第十五條

(操作細則)

理事會可對本會之實際運作,有權自行訂定操作細則,但不可與本章程之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理事會行使。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現場音樂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ao Vivo”

英文名稱為“Live Music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LM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現場音樂協會

第一條

名稱及期限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現場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ao Vivo」,英文名稱為「Live Music Association」,簡稱為「LMA」。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所規範,並於本澳以無限期進行其會務。

二、本會為一具有私法人地位之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促進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推廣現場音樂的機會,為音樂愛好者提供表演現場音樂的空間以及與從外地來澳的組織進行交流活動。

三、本會將採用下列之會徽,且作為本章程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之臨時會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副將大馬路48至48D號萬基工業大廈十樓。

第三條

目標

本會目標為:

一、透過舉辦小型音樂會,與外地現場音樂樂隊進行交流以及為本澳公眾舉辦表演節目,促進和推廣現場音樂表演。

二、進行有文化、康樂、社交性質或其他相關性質的活動,尤其舉辦和參與慶典和節日之慶祝活動,從而推動及發展現場音樂,向世界各地的團體及社團舉辦表演、音樂製作以及與來自外地的藝人進行交流。

第四條

會員

本會設有永久會員和非永久會員:

一、加入本會不少於三個月,共同推行本會理念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之非永久會員可成為永久會員。

二、所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之人士可成為非永久會員。

三、對本會創會有所貢獻之人士被視為創會及永久會員。

第五條

免除會員會籍

一、理事會有權免除任何不履行本會法定義務或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或妨礙本會連續本會目的之會員會籍。

二、免除會員會籍應有根據並獲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永久會員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對任何事項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及進行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或被委任擔任任何組織機關之職位;

c)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二、非永久會員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對任何事項進行討論和提出建議,但沒有投票權;

b)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義務為:

a)嚴格遵守本會會章以及組織機關之決議;

b)積極執行其職務或為被選舉或被委派進行之職務;

c)保管任何獲委派保管的資產;

d)不缺席任何排練和演出或遲到;

e)持有正確態度,不對本會的活動及其聲譽構成任何損害;

f)在未得到理事會批准下,不得作出任何表演或使用本會資產;

g)遵守本會章程;

h)定期繳納理事會所規定的會費。

第八條

處分

一、會員如違反本章程第七條所載之義務,可被處以下處分:

a)書面指責;

b)免除會籍。

二、嚴重違反及反覆違反章程第七條所載之義務可視為科處書面指責和免除會籍等處分之理由。

三、科處書面指責處分為理事會權限;科處免除會籍處分為會員大會權限,但需獲理事會提出書面建議。

第九條

財政和資產

一、本會擁有自身的財政和資產,來源包括捐贈、津貼和捐款。而本會的支出應限於所徵收得到收入以內。

二、所有在本會成立時被目錄到並用於執行會務,以及在日後無論以任何方式獲得的物資和資金均屬本會的財產。

第十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一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行使權利的會員所組成,設有主席團,並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及三名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在不違反現行法律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一般會議於每年一月最後一日召開;如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十名永久會員召集亦可特別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權限

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賦予的權力情況下,會員大會之權限包括:

a)制定本會方針;

b)討論、投票和通過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之修改;

c)以暗票選出組織機關成員;

d)審核和通過本會帳目、理事會之年度財政報告以及監事會之相關建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助理財務長及二名理事組成,其權限為確保本會的運作和管理常規事務,關注本會目的之連續,尤其:

a)在本法區內、外代表本會;

b)制訂內部守則;

c)確保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以及本會之運作;

d)管理本會財產;

e)接納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的加入;

f)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以及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g)在取得大部分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同意後,制定排練、演出和交流計劃;

h)制定在本澳和外地進行文化交流活動的表演;

i)為舉辦課程、工作坊和文化交流表演進行計劃以及與擬邀請的團體建立聯絡;

j)接受或拒絕由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提交缺席或遲到排練及表演之解釋;

k)制定每場表演的收費;

l)決議本會出外或邀請外地團體來澳時是否有陪同者的需要;

m)召集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非常務會議可在理事會主席召集下任何時候召開。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及四名監事組成,負責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就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作建議。

二、監事會平常每兩月召開一次會議,當監事會主席自行召集或由監事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要求召集時,可特別召開。

第十六條

選舉

一、組織機關成員於每年一月召開之會員大會內選出。

二、永久會員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八天遞交參選名單;會員大會召開通告必須在大會召開前十五天發出。

三、組織機關的成員是以全體、直接和秘密方式選出。

第十七條

工作小組

理事會可建立不同工作小組,並因為其性質,需要有技術性及專業性的人才可委任本會成員執行有關工作或職務。

第十八條

未載明事項

凡本章程未載明者,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華人反獨促統聯盟亞盟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全球華人反獨促統聯盟亞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中文名稱為《全球華人反獨促統聯盟亞盟會》。

住所: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68號泉鴻花園8樓Q座。

第二條——本聯盟性質為非營利團體,旨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臺灣獨立,促進中國和平統一。

第三條——本聯盟依章程行使權利,推動本聯盟目標的實現。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聯盟工作重點如下:

(一)協調與組織全球各地反獨促統團體,共同推進中國的和平統一大業。

(二)廣泛團結各界華人華僑,及時反映華人華僑反對臺灣獨立,促進中國和平統一之理念與民意。

(三)通過各種有效合法途徑,民眾、政界和媒體對本聯盟宗旨和目標的瞭解、認同和支持。

(四)促進臺灣兩岸同胞相互瞭解與認同,開展兩岸民間經濟和文化交流。

(五)與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反獨促統”團體聯絡、交流,並參與協調全球反獨促統大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入會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八條——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條——本會的收入為捐獻、捐款、贈與、公共或私人團體提供的財政支援,會員之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出會長主持、副會長及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會之運作: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組成,任期二年,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稱,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增補。

第十八條——本會之設立、權限、會議召集方式,決議法定人數等事宜,本章程如未有訂定,依據澳門民法典社團條例相關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青年角色扮演者文化協會

英文名稱為“Hou Kong Youth Cosplayer Cultur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濠江青年角色扮演者文化協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濠江青年角色扮演者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Hou Kong Youth Cosplayer Culture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9-A地下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愛國愛澳;

二、推動澳門Cosplayer、動漫畫、及遊戲文化發展;

三、促進澳門地區和外地Cosplayer、動漫社團的交流、學習及合作;

四、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五、組織澳門青年參與經貿活動;

六、出版漫畫雜誌,為漫畫愛好者提供一個發表的平台;

七、舉辦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會員大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四、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五、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

六、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八、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構的;

九、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三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易貨交易協會

Associação dos Comércio de Troca Internacional de Macau

Macao International Barter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易貨交易協會

Macao International Barter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易貨交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ércio de Troc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Bart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T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 本着推動國際易貨交易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維護易貨交易行業和易貨交易企業法人的權益,促進行業自律和加強世界各地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與合作,為澳門特區未來設立“國際易貨交易所”。

2. 遵守澳門特區憲法和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國際易貨交易公司與各地企業間推動經貿往來。

3. 依據行業公約,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關係,貫徹執行各項易貨交易法規政策,接受各地會員所在國政府授權有關事宜,輔助監管易貨交易市場。

4. 促進國際易貨交易業之間的聯繫與交往。

5. 組織對易貨交易從業員之培訓和考核。

6. 本會將提供高質服務和優質管理,為我會員發放易貨交易市場調研,資料查詢,業務資訊等。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組織章程大綱之發起人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後,即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領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終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按工作須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女藝術家——澳門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International Women Artists Council(INWAC世界總會)

國際女藝術家——澳門分會

International Women Artists Association - Macao

簡章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國際女藝術家——澳門分會”,簡稱“ 國際女藝澳分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Women Artists Association-Macao”,簡稱“INWAA-Macao”。

2. 本會是直屬“(世界女藝術家理事會)總稱世界國際女藝術家理事會International Women Artists Council(INWAC)”以下簡稱“總會”,授予同意書授權在中國澳門成立的分會。本分會有責任維護總會所授予及與其協定的規條。

3.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181號利圖大廈27樓G座。

4.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以啟發對女性藝術的覺醒和認知,提升社會對女性藝術家貢獻的肯定。並促進發展本澳與世界各地女藝術家的交流和合作為宗旨。

5. 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章

會員

6. 凡對美術創作具有一定水平之任何國籍的女性,由會員一人介紹,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評審其作品,通過後方成會員。

7. 會員權利:

a. 選舉領導架構;

b. 批評及建議;

c.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8. 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及決議;

b. 繳納基金及會費。

9. 會員紀律:

a. 無故欠交會費兩年作自動退會;

b. 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者,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10.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a. 制定或修改會章;

b. 選舉理事及監事;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d.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11. 會長是由總會會長選邀及其理事會決議通過,授予証書委任為本地分會會長,分會會長亦是總會理事會理事。

12. 會員大會選出副會長、理事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經連選續任,理監事會各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

13.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14. 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增聘各地專家、名人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15.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四章

會議

16. 每年由會長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如有必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出席者均須超過半數,方得通過決議。

17.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由理事長召開會議。

18. 監事會得視理事會工作情況,由監事長召開會議。

19. 每年由會長向總會提呈本會的活動報告。

20.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如未能親自執行以上職務時,均由其副職者代之。

第五章

經費

21.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入會基金、年費、利息、贊助、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六章

活 動

22. 本會須參與總會每兩年籌辦一屆在不同國家舉行《她的色彩空間》聯展及相關事項。

23. 本會可獨立舉辦及參加外地的藝術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24. 本簡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經修改通過後施行。

會徽 會章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uan Sê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08。

群聲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群聲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uan Sêng ”。

第二條

(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733號永泰大廈地下J座單位。

2、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曲藝,宏揚國粹,促進會員及其他本地或國內外相關社團在此範疇內的藝術經驗及交流。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自所登記的財產、入會費、會費、會員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資助和捐贈。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1、凡認同本會理念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3、經理事會決定,可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在藝術或社會上有卓越成就之人士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藝術顧問、顧問等職銜,惟此等人士並無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有投票權。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可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備。

3、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所作出之決議。

2、竭力維護本會名譽和利益,不作損害本會的言論及行為。

3、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之職位。

4、支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1、若會員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

2、若會員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之原則及宗旨,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撤銷會籍屬本會理事會權限。

4、若因發生屬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之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機關及權限

第九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列舉)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1、通過、修訂及更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將其解任。

3、通過本會資產負債表,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審核及通過理事會編制的年度預算及修訂。

4、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的許可。

第十二條

(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會。

2、經理事會決議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至少提前14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1、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並設主席團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而大會主席自動當選為本會會長及副主席為本會副會長。

2、上款的據位人均由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3、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運作)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通過選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工作,另設理事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各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3、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五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以下權限:

1、確定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計劃每年度的活動計劃並作出預算。

3、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審議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藝術顧問、顧問等及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入會費及會費等。

6、審議接受或拒絕各有關機構或人士之資助或捐贈。

7、得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及運作)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透過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負責領導工作,另設監事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監事會數目必須為單數。

3、監事會得要求理事長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4、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一專用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稽核監察理事會的賬目。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4、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usical dos Jovens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Ch’eng Nin Kok Ngai Tu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usical dos Jovens de Macau», em chinês《澳門青年曲藝團》

Artigo segundo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 -se instalada na Rua do Padre António n.os 33-35, Edifício Lok Kou, 1.º andar B, Macau, em chinês《澳門高樓街35號,樂高大廈1樓B》.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殊奧運會

葡文名稱“Macau Special Olympics”

英文名稱“Macao Special Olympic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會章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設會長、副會長二名和秘書二名。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以討論和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及連同監事會有利意見書的賬目。

第九條

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和理事八名,並設候補委員三至五名,總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根據本會宗旨制定發展和服務方針,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順次暫代行使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司庫最長只可連任三屆。

第十條

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及監事一至五名,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會務,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ANÚNCIO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Anuncia-se, nos termos e para o efeito do disposto nos n.os 1 e 3 do artigo 54.º do Estatuto dos Auditores de Contas,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no artigo primeiro, e no número dois dos artigos quarto e sétimo da sociedade civil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queles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civil adopta a denominação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CSC & Associates, Auditors”,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815, Edifício Talent Commercial Centre, 4.º andar.

Artigo quarto

Um. (Mantém-se.)

Dois. O capital social corresponde à soma de quatro partes sociai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65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Chui, Sai Cheong 崔,世昌,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133;

b)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20 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n, Yuk Ying 陳,玉瑩,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496;

c)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7 5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Mok, Chi Meng 莫,子銘,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72; e

d)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7 5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Leong, Vai Chun 梁,煒銓,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874.

Artigo sétimo

Um. (Mantém-se.)

Dois. Para contrair empréstimo junto das instituições bancárias ou para a aquisição e alienação de bens imóveis ou bens móveis sujeitos a registo, é necessária 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administrador Chui, Sai Cheong 崔,世昌 e de qualquer um dos restantes administradores; para os actos respeitantes às contas bancárias sociais, é necessária 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quaisquer dois administradores; e para os restantes actos, a sociedade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administrador.

Três. (Mantém-se.)

Macau, aos 7 de Novembro de 2008.

O Sócio, Chui, Sai Cheong 崔,世昌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Gerais Desportivas de Macau

Federation of Macau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第九條更正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八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三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Gerais Desportivas de Macau

Federation of Macau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

更正

本會章程第九條之正確文本如下:

“第九條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通過二零零九年度本中心之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

2. 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3.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吳榮恪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林志鴻 湯妙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陳達港
會計主管
廖國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陳煒
會計主管
江子威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
廖僖芸
會計主管
黃則堅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財務總監
盧保康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沈曉祺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Kan Cheok Lam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Gerente Geral e CFO,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Gerente Geral e CFO,
Yu Hong Bao King To, Raymond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Yu Hong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Wong Kai Fun
Accounting Officer,
Ng Wai Peng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Kenneth L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8

O Administrador,
Lam Man K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Fong Fei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Au Sing Kun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