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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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醫療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1/2009。

澳門醫療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醫療人員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essoal Médico de Macau”,英文為“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Medical Staff”。 中文簡稱為“醫協會”,葡文簡稱為“APMM”,英文簡稱為“MAMS”(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二十九座三十七樓D室。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性質及存續

一、本會宗旨為:

1.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團結醫療人員,加強彼此間的溝通和合作;

3. 協助及援助醫療人員,維護醫療人員的合理、合法權益;

4. 與國內外醫療界進行交流,促進澳門醫療水平的提高;

5. 舉辦醫療、健康教育活動,共建醫護同心、醫患和諧社會。

二、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在澳門從事醫療服務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一、出席相關會議;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

四、依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言行;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五、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內獲授予的工作,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

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協商或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特別會議可由諮詢委員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召開。

二、諮詢委員會,就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為會務和活動計劃提出建議和意見。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

三、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審閱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會長可由五至九名副會長協助開展工作。

四、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五、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察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的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六、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援助基金,確保其良好地運作,尤其訂定委員會的內部運作規章。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如有需要得設專項小組。

七、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提名,由諮詢委員會審議產生。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協商或選舉該屆之領導層成員,經諮詢委員會審議產生。

八、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二屆。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

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二屆。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十、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經諮詢委員會同意,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理事會得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4. 開除會籍,但須經諮詢委員會同意。

第八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任何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九條

收入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收益。但捐獻和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修改,由理、監事會提出,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電子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2009。

澳門電子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Electrón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onic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電子音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具有私法人地位之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規範。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以無限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會務。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沙欄仔街21號合利大廈5樓A。

第六條

目標

本會目標如下:

一、為本澳電子音樂藝人提供表演空間;

二、與世界各地來澳的音樂藝人、團體和組織舉辦表演和交流;

三、推動和舉辦有關音樂的學術交流及研討;

四、舉辦和參與藝術、文化、社交或其他性質相關的活動,尤其是慶典和節日之慶祝活動。

第七條

加入

凡本澳音樂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援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一、修改章程,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四、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由五至九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之會員組成,若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五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六條

財政和財產

一、本會的支出應限於收入以內。

二、本會擁有自身的財產,來源包括捐贈、津貼和捐款。而所有在本會成立時被目錄並用於執行會務,以及在日後以任何方式獲得的物資和資金均屬本會財產。

第十七條

補充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鳴鳳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鳴鳳曲藝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會使用的中文名稱為「鳴鳳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9號珍寶大厦4樓C座。

第三條——本會以團結會員、探索粵曲真締、達至造詣相互提高為宗旨。從而為粵曲藝術瑰寶的發揚光大貢獻綿力!

二、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監事會及理事會之成員。

第五條——權限

(1)修改章程、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3)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第六條——架構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人。

(2)監事會(共三人)

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3)理事會(共三人)

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總務長各一人。

第七條——任期——各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協調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十天召集,由理事長提交工作報告。獲大會通過後,理事會應切實執行所有決議。理監事會必須在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事及作出決議。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策。審核賬目及掌握本會財政狀況。

三、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所開展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應得福利的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要遵守會章,按規定依時繳交會費。

四、入會與退會

第十三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需依手續辦理,由理事長審批。

第十四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而作出影響本會聲譽活動者,如經理事會成員過半數通過,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五、經費及其它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濟收入來源:

(1) 會員月費;

(2) 任何單位、個人對本會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氣槍實用射擊拓展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氣槍實用射擊拓展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氣槍實用射擊拓展中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5-49號時代工業大廈閣樓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青少年參加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漆彈對戰射擊康樂體育活動,野外定向求生康樂體育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活動,漆彈對戰射擊康樂體育活動,野外定向求生康樂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報章公告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統瑜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adicional de Iog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raditional Yoga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傳統瑜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傳統瑜伽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Tradicional de Iog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raditional Yoga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培養對瑜伽有興趣的學者,推廣瑜伽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愛好者的技術水平及交流,讓更多瑜伽運動的愛好者有所認識,通過瑜伽運動的練習,鍛練身體,淨化心靈,減少來自家庭和社會、工作上的壓力。

第三條——會址: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A座。

第二章

修章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會員

第五條——入會資格:

凡對瑜伽有興趣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會章,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及理事六名或以上;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四條——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棒球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asebol de Macau, China”

葡文簡稱為“A.G.B.M.C.”

英文名稱為“China-Macau Baseball Gener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M.B.G.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棒球總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中國澳門棒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asebol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G.B.M.C.”,英文名稱為“China-Macau Baseball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M.B.G.A.”,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棒球項目的最高組織,其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747號中裕大廈F舖。

在本章程內簡稱為A.G.B.M.C.(C.M.B.G.A.)。

第二條——A.G.B.M.C.(C.M.B.G.A.)的宗旨是: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棒球活動,尤其是推動體育會之間的競賽活動,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

b)與其屬會、國際棒球聯合會、亞洲棒球聯合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地區的總會建立及維持連繫;

c)每年必須舉辦本地聯賽,及在項目賽季內按其意願舉辦認為對澳門棒球運動發展有利的其他賽事;

d)在澳門、外地和高等法院以及官方機構面前是澳門棒球項目的代表;

e)關注及維護其屬會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A.G.B.M.C.(C.M.B.G.A.)有三類會員:

a)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棒球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A.G.B.M.C.(C.M.B.G.A.)成為屬會;

b)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

c)名譽會員——為A.G.B.M.C.(C.M.B.G.A.)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

獨一條——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建議,在會員大會內頒佈。

第四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1)在A.G.B.M.C.(C.M.B.G.A.)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賽報名費;

2)遵守和使遵守A.G.B.M.C.(C.M.B.G.A.)和A.G.B.M.C.(C.M.B.G.A.)已加入的聯合會之組織章程和規例,以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之決定;

3)出席或派代表出席A.G.B.M.C.(C.M.B.G.A.)會員大會,尊重理監事會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協助澳門棒球運動發展,為這個項目爭光。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1)持有入會証書;

2)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3)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及建議;

4)向A.G.B.M.C.(C.M.B.G.A.)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棒球運動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5)選舉和被選擔任社會職務;

6)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權利的行為作申訴;

7)參加總會組辦的活動和享受會員應有的福利。

第三章

總會的機關

第六條——A.G.B.M.C.(C.M.B.G.A.)透過以下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仲裁委員會;

4)監事會。

第一段: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仲裁委員會和監事會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二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七條——不能被挑選擔任機關職務的人員:

1)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2)曾多次受罰,顯示其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3)曾被任何體育組織開除之人士。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此外還包括沒有投票權的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集時間不能少於八天前通知,並常規性地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帳目。

第十條——召開特別會議: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仲裁委員會或監事會要求;

2)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三分二屬會提出要求;

3)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仲裁委員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一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大多數票作議決。

第二段: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或以上、一名第一秘書及一名第二秘書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二條——當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了半個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則由第一秘書代之;若一名或兩名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第十三條——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在任何情況,當主席團的主席或秘書空缺時,將在會員大會首次會議內,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填補此空缺。

第十五條——屬會適當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各體育會只能在有關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內,或由理事會所指定的管理機關成員內委任其代表。

第十七條——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總會的管理機關;

3)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4)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5)讚揚為澳門棒球運動取得巨大利益的行為;

6)根據本章程及規例,審議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7)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8)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季度收取體育會參加賽事的報名費;

9)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理事會

第十八條——A.G.B.M.C.(C.M.B.G.A.)理事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秘書長、財政和六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獨一條——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第一副主席代替。

第十九條——理事會常規性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獨一條——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二十條——除上條的規定外,所有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內權力均等,共同對理事會的活動負責,並個人地對交予其執行的特別任務負責。

第二十一條——當A.G.B.M.C.(C.M.B.G.A.)其他機關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賦予理事會:

1)為已結束的經濟年度做報告及帳目,連同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意見,在有關年度七月十五日前派發給各屬會;

2)遵守及使各人遵守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的建議;

3)遵守及使各人遵守可以引用的聯會章程和規例及支持澳門體育活動的法例;

4)遵守及使各人遵守會員大會、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的議決;

5)向會員大會建議榮譽及名譽會員;

6)在其權限內作賞罰;

7)擬定修訂總會章程及一般規例的建議,呈交予會員大會或著令執行;

8)為總會活動擬定所需的規例,聽取仲裁委員會、監事會、技術、培訓、裁判和紀律部的意見,若內容涉及上述部門的權限;

9)管理總會的資金和帳目;

10)配合可運用的資金,經監事會的贊同後,以撥款、捐款或貸款形式幫助體育會,而這些體育會必須對有關款項之歸還作保證;

11)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建議會員大會表決收取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賽事的報名費用的金額;

12)組成教練、裁判及其他的隊伍;

13)透過理事會委任的輔助委員會,贊助或組辦教練及裁判課程;

14)透過座談會、文件、影片或其他方式,推動對提昇棒球運動及運動員體能、技術或士氣有利的觀念之宣傳;

15)在上級及總會和體育會管理機關的要求下,作出所有的解釋和合作;

16)登記新體育會;

17)經聽取技術部的意見,委任名譽代表隊的挑選人;

18)在其全權責任內,委任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

19)為總會申請加入項目聯合會,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隊伍或澳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國家、地區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其技術和體能訓練;

20)向有關機構及人士提供其應知道,與其有關的上訴的文件,不能影響待決卷宗的文件之秘密性;

21)在所有行為和與其他有關機構聯繫時,代表總會整體或委任理事會多名人員為代表,並執行所有法律賦予的職務;

22)當認為有需要時,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將有關事宜交其議決;

23)解決在進行社團活動時,可能出現的事件,以及本章程或規例內沒有規範的事件;

24)為官方賽事委任技術代表;

25)挑選及委任總會代表參加聯會大會和會議,及委任代表參加A.G.B.M.C. (C.M.B.G.A.)所推動的賽事,而這些代表應在有關活動結束後三日內提交報告;若活動在外地舉行,則代表返澳後三日內遞交報告;

26)每年在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定及發出下年度預算案。

第二十三條——由A.G.B.M.C.(C.M.B.G.A.)會員大會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解釋理事會的行為。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條——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二十六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若在主席或大多數委員的要求,又或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的記帳簿和帳目;

3)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提意見;

4)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頒佈,包括對理事會行政財政管理活動和帳目的意見;

5)當有關其審判權或權限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四章

輔助部

A. 技術部

第三十條——技術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委員,其餘二人由技術部主席指定。

第三十一條——賦予技術部以下權限:

1)在賽事上,對技術規例的理解或運用有異議時,技術部可對此作出裁決。

2)擬定和更改賽事規例草案。

3)向理事會建議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和運動員教練,又或A.G.B.M.C.(C.M.B.G.A.)的代表隊。

4)建議舉辦教練課程。

5)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6)每年向A.G.B.M.C.(C.M.B.G.A.)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的資料。

B. 裁判部

第三十二條——裁判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委員,其餘兩名成員則由裁判部主席指定。

第三十三條——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最少每星期召開一次會議,並可因應需要,召開多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賦予裁判部

1)管理由A.G.B.M.C.(C.M.B.G.A.)及其屬會舉辦之年度賽事的裁判活動。

2)每年向A.G.B.M.C.(C.M.B.G.A.)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的資料。

3)在技術上領導和統一裁判員的工作,建議召開技術會議及舉辦培訓課程。

4)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5)委任有關人員為A.G.B.M.C.(C.M.B.G.A.)年度賽事作裁判,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6)對聘用和提升裁判員以及其工作進行規範及監察。

7)如發生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在賽事進行時違反現行紀律規章的事件,須為有關事件草擬報告。

8)向仲裁委員會提供所有認為有需要的解釋,以便該委員會能對其提交的上訴作出適當的審定。

第五章

本會基金

第三十五條——總會基金由以下組成:

1)屬會的會費;

2)體育會參加賽事和官方比賽的報名費;

3)在其管轄範疇內所舉辦的棒球賽事的淨收益之百分比;

4)來自總會舉辦棒球賽事之收入;

5)來自罰款及視為不合理的上訴的款項;

6)給予總會的贈予或資助;

7)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六章

在聯會的代表

第三十六條——A.G.B.M.C.(C.M.B.G.A.)參加聯會大會或任何會議的代表由總會理事挑選。

獨一條——這些代表應符合總會理事會的規定,經常考慮總會及本澳的最佳及合法利益。

第七章

紀律懲戒權限

第三十七條——A.G.B.M.C.(C.M.B.G.A.)的管理機關和屬會的管理機關的紀律懲戒權限,在內部等級,延伸至其成員,以及所有在這個項目的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人士。

第三十八條——在棒球項目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尊重上級機構的合法議決,或推動違反紀律的行為,又或損害棒球運動或整體體育運動的良好名聲,將被處以下列懲罰:

1)警誡;

2)口頭或書面申誡;

3)罰款澳門幣五百元至五千元;

4)終止活動至一年;

5)終止活動一至三年;

6)永久終止活動。

第八章

過渡期

第三十九條——總會為選舉管理機關而舉行首次會員大會常規會議是在本章程刊登後三個月內舉行,會議工作是由籌組委員會組織,並由這個委員會的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十條——被選的機關成員,由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負責人授予其有關職務的權力。

第九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犯罪學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riminology”

英文簡稱為“MS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犯罪學學會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顧問
第六節 會刊
第七節 附屬組織
第八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犯罪學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riminology」,簡稱「MSC」,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于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邨亨利樓19樓AT座。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術團體。

第四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澳門犯罪學的發展,增進國際,區際犯罪學學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五條——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從事犯罪學教學,研究,正在或受過相關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或職業與犯罪學密切相關,並對犯罪學相關研究持興趣者。

(二)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批准。

第七條——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八條——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四)列席領導機關及委員會的平常會議;

(五)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六)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符合附屬組織的會員資格可申請成為其會員;

(八)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六)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紀律程式

(一)凡違反上條第五款規定之會員,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勸其退會。

(二)紀律程式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員若干,主席團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3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應至少提前8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倘召集會議時間已逾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視為會員大會的第二次召集會議時間,並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領導機構成員,唯首任領導機構成員由發起人會議產生;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宜。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組成及任期

(一)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財務長一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理事會並可設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門事項。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並任命產生。秘書長,財務長由會長任命;

(二)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得由會長簽署委任;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九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認為必要時召集,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由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四)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五)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六)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七)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

(八)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九)處理及監察附屬組織之行政及財政運作;

(十)批准領導機關,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十一)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理事會之決議經由會長簽署發布。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第二十二條——組成及任期

(一)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及監事若干,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會議召集及其運作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三)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

(四)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五節

顧問

第二十五條——顧問

(一)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及其它名譽職務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二)名譽會長,顧問及其它名譽職務任職者等可享有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載明之權利。惟需遵守第九條所載明之義務,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第六節

附屬組織

第二十六條——性質

附屬組織為隸屬於本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會員大會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第二十七條——組成

附屬組織架構只設單一管理機關。其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七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二十八條——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任何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第二十九條——產生

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條——出缺

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其對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或由其對應之上級成員臨時兼任有關職務。

第三十一條——辭職

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理事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第三十一條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由理事會產生新人選。

第三十二條——免職

(一)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會長及監事會主席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免除職務後之補選,根據上條所指的方法,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三條——財政運作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旨在推進會務的其他捐助;

(二)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會財務由理事會管理,財務長具體負責。會長,秘書長和財務長三人中的兩人連署,可簽發支票。

第三十四條——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解散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四分之三通過;

(三)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四)監事會一致通過;

(五)佔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通過修改章程須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七條——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三十八條——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三十九條——會旗及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會徽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樣式見附件。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社區環保推廣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區環保推廣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名稱為“社區環保推廣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大馬路267號百利新邨二座五樓O。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努力向本地區各社區及各階層人士推廣環保對本地區的益處。

第四條——凡有意參與推動環保的本地居民、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包括: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享有投票權和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的權利;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事業。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包括: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發展;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總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和審查帳目。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6)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可由理事會制定內部工作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的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修改及按本地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í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經濟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經濟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國際經濟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Macao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Exchange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

英文簡稱:M.I.E.E.A.。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是在平等互惠基礎上由澳門各行業的企業家、工業家自願結合組成的。主要圍繞發展澳門與國際的經濟交流、研討、展覽、會議等進行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的非謀利社團組織。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共同促進澳門的建設與發展,共同完成振興澳門經濟之事業。

第三條——會址: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協助發展本會會務的意願。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只適用於團體會員);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所有團體會員組成,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本會各管理機關成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會務方向;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團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會議。如需決議問題,則需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過半數之團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機關,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及最少兩名最多10名委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財務開支。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一人為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í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教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佛教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一)名稱、會址:本會之中文定名為:“澳門佛教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定名為“Macau Buddhism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406室。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A.傳播佛教文化,豐富精神生活。B.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凝聚澳門各界,大力推動、弘揚佛教文化。C.出版及刊登對達致其宗旨有益的期刊及刊物。D.本會將與性質相同或其他職業的組織和社團加強聯繫,加入國家或國際間性質相同的組織。E.作為澳門業內代表及維護所有與其職業有關的利益。

(三)本會之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四)會員大會權限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五)會員大會:A.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理事會:A.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續連任。B.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九人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C.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D.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E.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財務總監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F.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七)理事會成員職責:A.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C.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D.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E.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八)監事會: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秘書;任期二年,可連續連任。

(九)監事會職責:A.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B.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十)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十一)會員之資格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十二)會員之權利義務: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B.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C.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D.入會自由,退會自由。E.準時繳交會費。

(十三)經費及運作:A.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B.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情教育(澳門)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情教育(澳門)協會章程

(一)名稱、會址:本會之中文定名為:“國情教育(澳門)協會”,英文定名為“National Conditions Education Association (Macau)”。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406室。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A.凝聚澳門各界青年,大力推動國情知識在澳門特區之普及、教育。B.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培養廣大澳門青年“愛國愛澳”的精神,使愛國主義精神在澳門特區不斷發揚光大。C.出版及刊登對達致其宗旨有益的期刊及刊物。D.本會將與性質相同或其他職業的組織和社團加強聯繫,加入國家或國際間性質相同的組織。E.作為澳門青年之代表及維護所有與其職業有關的利益。

(三)本會之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四)會員大會權限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五)會員大會:A.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理事會:A.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續連任。B.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九人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C.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D.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E.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財務總監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F.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七)理事會成員職責:A.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C.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D.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E.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繋等會務。

(八)監事會: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秘書;任期二年,可連續連任。

(九)監事會職責:A.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B.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十)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十一)會員之資格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十二)會員之權利義務: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B.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C.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D.入會自由,退會自由。E.準時繳交會費。

(十三)經費及運作:A.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B.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德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Meng Tak”

英文名稱為“Meng Tak Charity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明德慈善會二零零九第一次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三章第九條第三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等若干人,人數為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Chinesa dos Profissionais de Medicina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全部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Associação Chinesa dos Profissionais de Medicina de Macau”,中文名為“澳門中華醫學會”,英文名為“Macau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33號光輝大廈L座二樓,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其宗旨如下:

1)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團結澳門高等醫學專業人士;

3)通過舉辦學術交流活動來提高會員及業界之醫學科學水平、服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4)參與社會工作,協助做好澳門居民之醫療保健工作,為保障市民健康作出貢獻;

5)關注政府各項醫療衛生政策及法例;

6)爭取及維護會員業務及專業上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壹、凡在澳門合法居留者,不論國籍,在五年或五年以上學制之高等醫學院臨床醫學系或衛生系畢業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按以下方式,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

1)會員:在澳門居住的執業醫生或在澳門居住並從事醫學研究或教學的科研人士;

2)榮譽會員:對澳門中華醫學會或澳門醫學界有傑出貢獻之會員,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獲聘為本會之名譽會長,以促進會務發展。

叁、申請成為普通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兩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後得註冊成為普通會員。

肆、普通會員之入會基金於入會時一次過繳付,會費每年繳付一次,入會基金及會費之金額及繳費期限均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及各項社會活動;

3)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會務工作;

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之各項決議;

3)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壹、會員如違反會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通過理事會議決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口頭申戒;

2)書面譴責;

3)停止會籍至最長一年;

4)開除會籍。

貳、除口頭申戒及書面譴責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3)及/或4)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退會:

1)本會會員以自願參加為原則,會員可隨時具函知會理事會要求辦理退會手續。

2)會員如無適當理由而停止繳付會費二年者,作自願退會論。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1)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以組閣形式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3)會長只可連任一屆,其他管理機關之成員均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壹、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貳、普通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由超過三分一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對外交流之各項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通過及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5)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6)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7)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所組成,其人數必定為單數。

第十五條——正副理事長、秘書長聯同理事組成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一切工作。

第十六條——理事會可因應工作需要而設立各種不同部門,以利工作之開展。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討論和開展一切會務工作。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決議由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3)召開會員大會;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6)按第七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九條——理事會可適當地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同業先進、資深會員為本會顧問,以促進會務之發展,名單由理事會擬定及通過後聘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委員若干名所組成,其人數必定為單數。監事會每半年由監事長召開會議一次。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會務工作;

2)定期審核會計帳目;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

1)會員於入會時一次過繳交的入會基金及按規定每年繳納的會費。

2)會員及熱心人士或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將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或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討論修改之。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東盟國際商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vint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更改章程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舉行之東盟國際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在章程中更改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及在章程中更改第一條,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東盟國際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Internacional de ASEAN de Macau”,簡寫為“ACIAM”;

英文名為“Macao ASE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寫為“MAICC”。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江子威

郵 政 儲 金 局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代會計主任
羅庇士、劉惠明、温美蓮、江麗莉 李嘉琪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帳戶名稱 餘額
借方 貸方

現金

   

銀行結存

3,398,368.47  

應收賬款

5,073,236.03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總公司之欠款

38,398,600.94  

關連公司之欠款

   

固定資產

   

其他資產

   

銀行透支

   

銀行貸款

   

應付賬款

  10,248,477.37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1,310,699.94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3,000,000.00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稅項

  646,591.00

股本

   

儲備

   

保留溢利/(損失)

  30,562,646.95

總收入

  5,117,218.00

總支出

4,015,427.82  
總額 50,885,633.26 50,885,633.26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戴耀權 余景豪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Gerente Geral e CFO,
Yu Hong Chen Xiao Ling, Emma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Yu Hong Chen Xiao Ling, Emma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Yu Hong Chen Xiao Ling, Emma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rles Kwan Tracy Cheung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Kan Cheok Lam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9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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