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10。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期限-宗旨

第一條——本會為非營利性社團。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英文名為“FIABCI — The International Real Estate Federation-China Macau Chapter”。

葡文名稱為“FIABCI — Federation Internacional da Propriedade Real-Macau de China Capítulo”,葡文簡稱“FIABCI-Macau”。

本會為世界不動產聯盟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區性分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0樓BC室。可依據本會理事會的決議,遷至澳門轄區內的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不設定存續期限。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

——維護個人和團體會員在世界範圍內的職業利益;

——提供進入國際房地產市場和獲得商業機會的直接途徑;

——為同業開拓市場,尋找新的投資發展空間,推動本地社會經濟穩步發展;

——通過知識、資訊和商機共用,提高房地產行業的參與者活動品質和效率;

——協助不同國家之間的房地產專業人士的文化和培訓交流。

為了實現上述宗旨,本會特別從事於:

——組織公共活動、推介活動、會議和研討會,出版刊物;

——維護與本會的目標和活動相關或者潛在相關的任何金融、商業等合作夥伴的支持;

——為會員或者其他機構開展任何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研究、調查或調研,或者提供服務、推介商品;

——總之,採取任何支援或促進以上事務實現的行動。

本會以世界不動產聯盟分配的地理區域的代表身份,有權力批准第六條規定的各種類別加入聯盟。

提高不動產行業會員數量是本會的義務。

本會有權依據世界不動產聯盟會員大會的規定以世界不動產聯盟的名義收取會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獲世界不動產聯盟之授權批准各種類別的會員加入世界不動產聯盟。

第六條——本會包括以下會員類別:

——主要會員:從事房地產行業、為房地產行業提供服務、或與房地產相關的團體;

——常規會員: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個人或公司;

——學術機構會員:與不動產有關的學術機構;

——名譽會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

第七條——本會入會方式 :

申請人向理事會遞交入會申請信,由理事會審查及做出批准與否決定。一個月內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介紹新會員入會;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推薦與被推薦權。

第九條——會員應承擔如下義務:

——遵守章程、履行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每個會員必須支付會員大會設定的會費。未按規定支付會費並且在收到書面通知兩個月內仍未支付,會員將被除名。

第十條——本會會員的資格在下述情況下喪失:

——退會。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

——理事會宣佈除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第一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應當為單數。

會員大會的會長和第一副會長可以兼任本會的理事長和第一副理事長。

會員大會設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由會長任命。

第十四條——會長、第一副會長權力:在各種民事活動中代表本會。代表本會出庭訴訟,有權代表理事會處理各項會務重要事宜和活動。

會長和第一副會長代表本會負責在銀行開立本會賬戶。

會長在職責之內可以將部分權力委派給其他人,不論是否為理事會成員。

會長空缺或者不能勝任,由第一副會長接替,直到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對涉及本會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包括但不限於:

制定、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

協商推薦會長、第一副會長和副會長;

協商推薦理事會成員;

就理事會報告、會計帳目、會費和理事會的財政預算提案進行審核和裁決。

第十六條——年度會員大會召集通知書須於會前一個月發出,列明會議日程。

法定人數:第一次召集時,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或者代理出席,會員大會的決議方有效。出席人數不足進行第二次召集時,沒有法定人數限制。

多數原則:實行出席或者代理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原則。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繳清會費的主要會員和常規會員參加。每個會員都有一個投票或推薦權。

其他類別的會員可以出席會議但是沒有投票推薦權。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執行機關。

理事會成員總數應為單數,組成如下:

——理事長一名;

——第一副理事長一名;

——副理事長若干名;

——理事若干名;

——司庫一名。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主要會員和常規會員協商推薦產生,三年一屆。

理事長、第一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在理事會內部協商推薦產生。

司庫由理事長和第一副理事長提名,報請會長和第一副會長同意後任命。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員基於下列原因結束任期:

——任期結束;

——辭職;

——喪失會員資格;

任何理事會會員凡沒有正當理由缺席三次以上會議者,視為已辭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有權力對以下事項報請會長和第一副會長同意後做出決議:

——本會正常運行必要的行政和管理;

——決定所有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項;

——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

——決定接受和使用捐贈;

——對會員進行批准和除名;

——可以授權對現行章程暫時部分廢除;

——有權在任何時候根據需要成立工作組;

——遞交每年的財政預算供會員大會審批;

——有權為了本會宗旨借入資金,為達到此目的,可以對本會的財產實施抵押。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第一副會長和各位副會長以及秘書長均為理事會當然成員,並有投票權。

司庫負責本會帳戶運作,執行所有款項的支付,為年度會員大會準備財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報請會長和第一副會長同意後,理事會議可以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者占多數的理事會成員請求下召開。

理事會決議只有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才有效。

理事會議依據出席或代理出席會員簡單多數原則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會長的投票為決定票。

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以內,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貳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查核法人之財產。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六章

財務和會計條款

第二十八條——必須製作每年度的收支平衡表和收入報表都並且遞交會員大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交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公共或私人贊助;

——所擁有的財產性收益;

——符合本會宗旨提供服務或推介產品獲得的特別收入;

——捐贈;

——生效的法律和法規不禁止的其他所有收入來源。

第三十條——本會內部的義務和職責都是志願性質的,沒有報酬。

第七章

結算-清盤

第三十一條——如果本會進行清盤,特別會員大會應當任命一名或者數名清算人負責清算。

清算人應當獲授權處理資產和履行債務,特別是:

——代表本會出庭訴訟;

——採取必需的或者有益的行動;

——就任何以清算為目的的合同進行談判;

——處理所有以清算為目的的事務。

第三十二條——清算結束時,特別會員大會依據生效的法律法規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會員在退出本會、本會清盤或者清算時不能對財產主張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修訂須由會員大會提議,在會員大會上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表決通過才能修改。

本會章程的任何修訂確立之前都必須獲得世界不動產聯盟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對於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世界不動產聯盟的某個機構之間的爭端,在提起法律訴訟之前都應當提交到與會員關係密切的世界不動產聯盟官方機構。

第三十五條——有關章程實際應用的進一步解釋說明,在內部規章中做出規定。

理事會可以隨時修改或者增加內部規章。

內部規章與章程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本會的所有會員都必須遵守。

第三十六條——世界不動產聯盟頒佈的職業道德準則作為附件,其條文對所有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世界不動產聯盟禁止任何歧視,包括基於宗教、種族、性別和國籍的歧視。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視為自動接受本章程,遵守內部規章和職業道德準則。因此,這些規定對本會每一個會員都具有約束力,除非其與本地理區域內的生效法律相衝突。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時代桌球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時代桌球會”

英文名稱為“Age Snooker Sport Club”

英文簡稱為“ASS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時代桌球體育會

第一條——名稱

一、定名:本會定名為“時代桌球體育會”,中文簡稱“時代桌球會”。

二、英文名稱“Age Snooker Sport Club”;

英文簡稱:“ASSC”。

三、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391-G號怡山,怡海2樓A至I座。

四、會員:本會是由新時代桌球體育會自發組成的,推廣桌球以及其它各項運動。運動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宗旨: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桌球會友;切磋球技;強身健體;以體育精神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會員權利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C)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會所設施之福利。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會章;

B)執行決議;

C)團結各地球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第五條——組織

A)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定召開,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理、監事會必須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B)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不少於3人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成員互相選舉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下設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各部成員由理事會互相選舉產生,任期兩年,由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以單數為限)。

C)監事會由不少於3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相推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兩人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人數以單數為限)。

D)理、監事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經費

A)所有會員繳交入會費叁拾圓正。

B)歡迎各球友,名譽會長,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第七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文教交流”(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Troca de Cultura e Educ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TCEM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Exchange”,英文簡稱為“MIACEE”。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是凝聚文化教育界特別是高等教育界的學者和有志青年共同開展各種學術研究和文化交流,以促進本澳文化教育的持續提升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亞威羅街115號金利達花園第四座27樓Y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名譽會長的邀請由理事會提名,獲得會長、副會長的同意後發出。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工作。

四、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檢驗醫學專業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檢驗醫學專業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中文名稱為:澳門檢驗醫學專業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Laboratory Medical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LMPL;

本會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76號B地下。

第二條

期限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

宗旨

社團宗旨為:

a)本會屬非牟利機構;

b)促進及提高檢驗醫學專業服務的水平;

c)團結檢驗醫學專業人員;

d)爭取檢驗醫學專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及制定業界的守則;

e)與其他組織、團體建立關係,以作檢驗醫學專業內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f)加入檢驗醫學專業的國家或國際性組織。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

組織架構

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職能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本會一切對外的事務,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副會長在會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4)正、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叁年。

5)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除涉及下款第d)項、e)及f)項要求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

7)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監事會的意見書,審核及通過報告及每年帳目;

d)選舉及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e)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f)決議解散本會;

g)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投票通過開除會籍處分;

h)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i)通過內部規章。

第六條

理事會職能

1)理事會由五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本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一至兩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理事若干,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會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4)理事會的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處理好本會會務;

c)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決議會員的加入,以及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議對會員的處分;

d)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召集會員大會;

f)制定內部規章;

g)議定會費。

5)理事長的職權為:

a)協調本會活動;

b)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分配予理事會其他成員,為此可組成委員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6)理事會成員有權限協理其他理事會成員的工作及在其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秘書負責所有秘書處的服務,檔案及文件檔。財政負責財政交易的記帳,保管和負責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產,保存收益及支付已批准的支出。

第七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一或三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審核財政帳目及帳簿會計;

c)對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任何其他由理事會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資格

1)會員分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

2)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3)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在澳門從事檢驗醫學專業人員,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b)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

c)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d)維護本會專業聲譽;

e)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

f)接受經選舉或提名的職位;

g)每年繳交會費及履行其他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參加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c)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享有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合法地給予的福利;

e)收取本會刊物及章程;

f)建議新的會員。

第十一條

處分

1)適用於會員的處分為: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開除會籍。

2)對作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會員,由理事會決議,實施開除會籍的處分。

3)對違反本會規章、內部規章、本會的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實施警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4)上款所指的開除會籍處分需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其他處分只需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

1)紀律委員會由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的二或四名專業人士出席。

2)紀律委員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紀律委員會作出對會員實施處分的建議。

第十三條

欠款

1)擬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理事會及繳清至通知日的會費。

2)欠交會費一百八十日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但可向理事會要求及繳交欠款,以被再接納入會。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會員會費、會員或其他實體捐助,用於支付會址維修,人員支出及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費用。

2)未得理事會批准,禁止會員進行任何以本會名義的募捐。

第十五條

財產處理

本會財產的售賣或轉移必須獲得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學影像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醫學影像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學影像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Medical Imaging,英文簡稱:MAMI;

本會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76號B地下。

第二條

期限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

宗旨

社團宗旨為:

a)本會屬非牟利機構;

b)促進及提高醫學影像服務的水平;

c)團結醫學影像人員;

d)爭取醫學影像人員的合法權益及制定業界的守則;

e)與其他組織、團體建立關係,以作醫學影像專業內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f)加入醫學影像專業的國家或國際性組織。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

組織架構

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職能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本會一切對外的事務,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副會長在會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4)正、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叁年。

5)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除涉及下款第d)項、e)及f)項要求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

7)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監事會的意見書審核及通過報告及每年帳目;

d)選舉及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e)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f)決議解散本會;

g)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投票通過開除會籍處分;

h)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i)通過內部規章。

第六條

理事會職能

1)理事會由五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本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一至兩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理事若干,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會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4)理事會的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處理好本會會務;

c)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決議會員的加入,以及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議對會員的處分;

d)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召集會員大會;

f)制定內部規章;

g)議定會費。

5)理事長的職權為:

a)協調本會活動。

b)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分配予理事會其他成員,為此可組成委員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6)理事會成員有權限協理其他理事會成員的工作及在其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秘書負責所有秘書處的服務,檔案及文件檔。財政負責財政交易的記帳,保管和負責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產,保存收益及支付已批准的支出。

第七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一或三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審核財政帳目及帳簿會計;

c)對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任何其他由理事會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資格

1)會員分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

2)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3)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在澳門從事醫學影像人員,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b)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

c)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d)維護本會專業聲譽;

e)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

f)接受經選舉或提名的職位;

g)每年繳交會費及履行其他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參加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c)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享有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合法地給予的福利;

e)收取本會刊物及章程;

f)建議新的會員。

第十一條

處分

1)適用於會員的處分為: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開除會籍。

2)對作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會員,由理事會決議,實施開除會籍的處分。

3)對違反本會規章、內部規章、本會的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實施警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4)上款所指的開除會籍處分需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其他處分只需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

1)紀律委員會由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的二或四名專業人士出席。

2)紀律委員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紀律委員會作出對會員實施處分的建議。

第十三條

欠款

1)擬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理事會及繳清至通知日的會費。

2)欠交會費一百八十日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但可向理事會要求及繳交欠款,以被再接納入會。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會員會費、會員或其他實體捐助,用於支付會址維修,人員支出及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費用。

2)未得理事會批准,禁止會員進行任何以本會名義的募捐。

第十五條

財產處理

本會財產的售賣或轉移必須獲得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化驗所人員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醫務化驗所人員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務化驗所人員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Personne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Laboratory,英文簡稱:MPAML;

本會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76號B地下。

第二條

期限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

宗旨

社團宗旨為:

a)本會屬非牟利機構;

b)促進及提高醫務化驗服務的水平;

c)團結醫務化驗人員;

d)爭取醫務化驗人員的合法權益及制定業界的守則;

e) 與其他組織、團體建立關係,以作醫務化驗專業內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

組織架構

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職能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本會一切對外的事務,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副會長在會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4)正、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叁年。

5)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除涉及下款第d)項、e)及f)項要求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

7)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監事會的意見書,審核及通過報告及每年帳目;

d)選舉及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e)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f)決議解散本會;

g)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投票通過開除會籍處分;

h)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i)通過內部規章。

第六條

理事會職能

1)理事會由五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本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一至兩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理事若干,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會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4)理事會的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處理好本會會務;

c)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決議會員的加入,以及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議對會員的處分;

d)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召集會員大會;

f)制定內部規章;

g)議定會費。

5)理事長的職權為:

a)協調本會活動;

b)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分配予理事會其他成員,為此可組成委員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6)理事會成員有權限協理其他理事會成員的工作及在其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秘書負責所有秘書處的服務,檔案及文件檔。財政負責財政交易的記帳,保管和負責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產,保存收益及支付已批准的支出。

第七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一或三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審核財政帳目及帳簿會計;

c)對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任何其他由理事會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資格

1)會員分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

2)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3)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在澳門從事醫務化驗的從業人員,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b)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

c)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d)維護本會專業聲譽;

e)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

f)接受經選舉或提名的職位;

g)每年繳交會費及履行其他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參加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c)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享有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合法地給予的福利;

e)收取本會刊物及章程;

f)建議新的會員。

第十一條

處分

1)適用於會員的處分為: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開除會籍。

2)對作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會員,由理事會決議,實施開除會籍的處分。

3)對違反本會規章、內部規章、本會的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實施警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4)上款所指的開除會籍處分需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其他處分只需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

1)紀律委員會由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的二或四名專業人士出席。

2)紀律委員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紀律委員會作出對會員實施處分的建議。

第十三條

欠款

1)擬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理事會及繳清至通知日的會費。

2)欠交會費一百八十日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但可向理事會要求及繳交欠款,以被再接納入會。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會員會費、會員或其他實體捐助,用於支付會址維修,人員支出及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費用。

2)未得理事會批准,禁止會員進行任何以本會名義的募捐。

第十五條

財產處理

本會財產的售賣或轉移必須獲得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日本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日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日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Japo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The Japan Society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促進中國大陸、澳門與日本之間的民間友好往來以及文化交流;

2)為中國大陸、澳門及日本社會發展貢獻;

3)團結各友好社團,為構建一個和諧、發展穩定的美好社會而奮鬥。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洋花園荷花苑4樓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日本籍人士、澳門居民、非澳門居民,及在澳門依法設立之法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至少四分之三成員決議批准後,均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法人會員。

三、個人會員設有婦女部,而個人會員之家庭成員亦可與有關個人會員合併登記為一個家庭會員,每個家庭會員之投票權為一票。

四、本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會之社會人士或法人為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但該等人士或法人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

2)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參加、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不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5)繳交會費。

第七條——一、以下情況視會員退會:

1)親身申請退會;

2)法人會員處於破產又或已停業者。

二、任何會員如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並繳清所欠本會之一切款項。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積欠會費或做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因應有關情節對該會員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九條——為擴大本會發展,理事會可根據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聘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又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書畫藝術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10。

澳門書畫藝術聯誼會之修改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澳門書畫藝術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Artes, Pintura e Caligraf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rt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地址: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6座26樓AB座。

第二條——維持不變。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保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10。

澳門保健協會之修改章程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寰宇天下第一座9樓D。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八達新邨委員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區神父街201號八達新村A4兆發樓地下FA室。

第八條——2)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理事會員或四分三會員聯名要求,會議亦需召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Tailând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utorgada em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8.º, 12.º e 15.º d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constante em anexo.

會議錄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召開了澳門泰國商會(以下簡稱為“本商會”)的全體會員大會,會議地點為本商會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9樓,會議按照法律規定及會章召集,出席大會者有創會會員何榮祥、Rui José da Cunha及莊桂蓮。

會議日程為:

——修改本商會章程部份條文。

大會選舉何榮祥先生為本次會議之主席,莊桂蓮女士為本次會議之秘書。

會議開始,經討論議事日程中事項後,與會者一致決議如下:

——修改本商會章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其新條文如下:

第八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領導,主席團成員包括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一名,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不少於三名,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組成)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三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及司庫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組成及運作)

1. 諮詢委員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委員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委任,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2. 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三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大會。

由於無其他事項需討論決議,會議就此結束並繕立本會議記錄,並由主席及秘書簽署作實。

主席:何榮祥

秘書:莊桂蓮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inta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Zhao Lu.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茲提述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銀行」)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公佈之召開特別股東大會之通告(「通告」)中文版本。

本銀行謹此澄清因手文之誤,通告中標題,文中舉行會議之地點及召開會議之類別出現錯誤。本銀行謹此澄清,上述錯誤乃由於編制通告中文版本時之無心之失所引致。正確的內容應為如下: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通告

茲訂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於澳門新馬路六十一號中央廣場二十樓會議室,舉行特別股東大會。」

承董事會命

董事總經理

張建洪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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