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九澳聖若瑟學校校友會

中文簡稱為“九澳聖若瑟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ão José de Ká Hó”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九澳聖若瑟學校校友會”,中文簡稱為“九澳聖若瑟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ão José de Ká Hó。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九澳村聖母馬路1151號;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熱愛母校、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團結各屆校友、並以愛國愛澳的精神,熱心服務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於母校畢業或肆業或曾任職於母校之教職員工,願意遵守會章,皆可申請成為會員;倘若違反第六條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所有活動;

d)可享有本會所設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b)繳交會費;

c)不得作出對本會聲譽有損之任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領導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領導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二年,由就職當日起計,並可連任一次。

第九條——會員大會

a)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

b)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

c)選舉領導機關內之所有成員;

d)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

e)每年必須依法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全體會員亦得提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決議之通過——一般決議須得到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修改本章程須得到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本會之解散須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條——理事會

a)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理事若干、財務長一名和秘書長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b)為最高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每季度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d)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e)審批及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和監事若干,總人數須為單數;

b) 為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管理組織之運作、查核本會帳目;

c) 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財務經費

a)會員會費及年費;

b)經理事會通過可向熱心人士、政府和團體等募集;

c)學校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後如有資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母校處理。

第十四條——邀請加入

a)母校校長為當然永遠榮譽會長;

b)可邀請社會人士成為榮譽職位,以指導會務發展;

c)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均按澳門現行之相關法律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出版產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Industrial Publica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Publishing Industri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出版產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出版產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Industrial Public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ublishing Industri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94號高美士大廈13M。

第三條——澳門出版產業商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發展澳門本土出版物產業為目的。促進澳門出版產業蓬勃發展,使其走向國際化,並提升澳門出版產業的知名度;協調業界內的共融溝通,發揮業內人士的專業精神。本會秉持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進一步提升本土文化產業界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勤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七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兩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暫不設會費。但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它: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六章

修訂及細節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療服務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醫療服務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中文)澳門醫療服務商會;

(英文)The Macao Commercial Chamber of Medical Service。

二、宗旨:

1. 加強與澳門政府的聯繫和合作,致力提高本澳醫療服務的質素;

2. 加強與國際同類型組織的交流,提昇本澳醫療服務的水平;

3. 團結本澳從事私營醫療服務的機構和人士;維護本澳從事私營醫療服務的機構和人士的權益。

三、本會無限期存在的非牟利團體。

四、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外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可接受任何形式的捐款。

五、本會會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厦第三座地下A鋪。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六、資格:

1. 凡取得澳門政府發給牌照的綜合診所、護理中心、治療中心、康復中心、臨床分析實驗及放射實驗室;認同本會的宗旨,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成為公司會員。

2. 凡取得澳門政府發給牌照,從事私營醫療服務的人士,認同本會的宗旨,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成為個人會員。

七、權利:

1. 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2.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3.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的權利;

4.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八、義務:

1.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

4. 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九、處分:

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十、組織包括:1. 會員大會;2. 理事會;3. 監事會。

十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性質及本會方針,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全體會員,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再次召開會議,均為合法會議;

3. 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十二、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定;

3.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吸納新會員,招聘職員;

4.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5.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

8. 當理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理事長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十三、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可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4. 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5. 當監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長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第四章

附則

十四、本會可設內部章程。

十五、名譽職務:

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十六、本會印章: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紅藍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0。

澳門紅藍體育會修改章程

第三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等職位。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三名、財政一名及理事最少五名等職位。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及監事最少五名等職位。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六條——技術委員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委員最少五名等職位。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0。

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之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由三位成員所組成,由一位理事長,兩位委員。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aprovada na reunião conjunta do Conselho de Curadores e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Fundação Dr. Stanley H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Medicina», realizada em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mesma,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何鴻燊博士醫療拓展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性質)

何鴻燊博士醫療拓展基金會,葡文名稱Fundação Dr. Stanley H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Medicina,及英文名稱為Dr. Stanley Ho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是以社會利益為宗旨之私法人,受本章程規範,凡本章程未載明者,皆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及存續期)

一、 基金會之住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9樓;同時,基金會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信託委員會認為適宜實現基金會宗旨的地方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 基金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一、 基金會之宗旨為促進、發展及資助社會公益、教育、學術、經濟、慈善、文化、康樂、體育、科學及技術研究方面的活動,從而提升上述領域的學問及活動的質素,尤其在提升澳門或中國其他地區的醫療服務質素方面,資助醫療工作人員及其專業領域內的技術、科技及人員培訓的活動。

二、 在實現本身宗旨時,基金會可與任何與基金會活動有關的機構結成合作伙伴關係及舉辦學術交流及研究,以及給予資助、獎學金或獎金。

第二章

基金會財產之設立及其制度

第四條

(財產)

一、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基金會捐贈款項總額澳門幣一千萬元。於基金會創立時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捐贈現金澳門幣二佰萬元作為本身之啟動基金以及在基金會成立後每一個年度捐贈不少於澳門幣二佰萬元,直至總捐贈額達至澳門幣一千萬元止。

二、 除上款所指之捐贈款額外,基金會的財產由以下組成:

a)自然人或法人,不論是公共實體或私人機構給予的任何津貼、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以及基金會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之一切財產,在該等情況下,有關之條件和負擔須符合基金會之宗旨;

b)基金會以本身財產作投資而獲得的收益;

c)基金會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物品,動產或不動產。

第五條

(財政自主)

一、 基金會享有財政自主權。

二、 為達至本身宗旨,基金會得:

a)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或對其設定負擔;

b)接受任何贈與、遺產、遺贈或贈金,但須符合本章程第四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

c)磋商及訂立借款合同和提供擔保,使基金會之財產可增值及達至基金會之宗旨;

d)以本身之資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進行投資。

三、 基金會消滅時,其財產由信託委員會成員認為對達至基金會創立宗旨較合適的方式處理。

第三章

組織與運作

第六條

(基金會之機關)

基金會設有下述機關:

a)信託委員會;

b)行政委員會;

c)監事會;

d)諮詢委員會。

第七條

(信託委員會)

一、 信託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至少七名成員組成,且以二十一名成員為上限;從被認定在基金會的管理及活動領域方面具能力、才幹和能勝任的人士中挑選。

二、 信託委員會成員須由該機關從永久主席指派的人士中任命。當永久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從永久副主席指派的人士中任命。當永久主席及永久副主席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信託委員會成員則由該機關從未經預先指派的人士中任命。

三、 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而委任將在放棄任命或無合理解釋而連續缺席會議三次或無合理解釋而間斷缺席會議六次的情況下終止,但不影響適用本條第五款的規定。

四、 任何信託委員會成員之除名,必須在有關委員不堪當擔任此職、犯有嚴重過失或明顯無興趣任職情況下,經信託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並最少有三分之二票數贊成方可。

五、 何鴻燊博士是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而禤永明先生則是信託委員會永久副主席。

六、 在將來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及永久副主席將由該機關任命,但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七、 若何鴻燊博士因故不能履行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之職務,禤永明先生將自動出任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之職務,並可指定新任信託委員會永久副主席之人選。

八、 若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暫時因故不能視事,其職能將由永久副主席行使,直至引起永久主席不能視事的事宜終止為止。

九、 信託委員會成員身故、因故不能視事、終止或中止委任、被除名或放棄任命而出現的空缺,將由符合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資格之人士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填補,但本條第七款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十、信託委員會成員執行其職務是不收取報酬的,但得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而相關金額則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訂定。

第八條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a)確保維護基金會之宗旨,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策略及實現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b)通過本身之內部規章;

c)通過翌年之年度工作計畫和財政預算,以及各補充預算;

d)通過上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委任核數師審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f)接收由行政委員會提交的活動報告及相關資料,以及對行政委員會之運作及活動作出指示;

g)批准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h)批准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基金會財產之不動產或對該不動產設定負擔;

i)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事項表示意見。

第九條

(信託委員會之運作)

一、 信託委員會應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二、 特別會議得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應行政委員會的要求下,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召集舉行。

三、 信託委員會會議在至少有多數在職成員出席時方得舉行;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明文規定外,信託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永久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四、 信託委員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五、 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或基金會以外之人士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但非信託委員會成員無投票權。

六、 在永久主席或永久副主席投贊同票,及其餘所有信託委員會成員均投贊同票的情況下,信託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第十條

永久主席及永久副主席

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的職權可隨時由永久副主席行使,但必須經永久主席追認,若永久主席於十四天內並未就永久副主席作出之行為明示追認或明示不追認,則視為該等行為已獲永久主席追認;上述規定,對職權行使時永久主席在場的情況不予適用,永久主席參與信託委員會會議則屬上指的情況。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

一、 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 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任永久主席。

三、 行政委員會永久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永久副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及永久副主席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四、 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不影響適用下款的規定。

五、 禤永明先生是行政委員會永久主席。

六、 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七、 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之決定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八、 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代任人之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之任期。

九、 行政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訂定之報酬及福利。

第十二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一、 行政委員會有權限管理基金會,特別在以下各方面:

a)訂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通過各項運作規則,尤其有關人員、其聘任及報酬方面的規則;

b)作出管理基金會財產所必要或適宜之所有管理行為;

c)對履行基金會職責所需之開支及基金會運作所必要之開支給予許可;

d)與同基金會宗旨相符之有關機構或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e)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加與基金會宗旨相符之具體活動或項目;

f)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在該等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如屬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須事先獲信託委員會之許可;

g)編製年度計劃、預算及補充預算,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h)編製工作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i)按第五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經信託委員會許可,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

j)按照信託委員會之指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進行投資,使基金會之資產增值及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k)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使基金會之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適時得到準確完整之反映;

l)委託受任人或受權人,並授予必需之權力;

m)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會,並在獲信託委員會許可之情況下,提起訴訟、和解、捨棄請求、撤回訴訟或接受仲裁。

二、 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永久主席之權限,永久主席得將該權限授予其他委員。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 行政委員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兩次;特別會議得由行政委員會永久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多數成員的要求下,由行政委員會永久主席召集舉行。

二、 行政委員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三、 行政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永久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在全體行政委員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行政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五、 基金會須對行政委員會永久主席或任何二名委員之簽名負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

二、 監事會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從被認定具才幹及有能力履行監事職能之人士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永久副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及永久副主席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三、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四、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任何一名成員的要求下,由監事會主席召集舉行。

五、 監事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六、 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七、 在全體監事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監事會方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八、 監事會成員之報酬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訂定。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權限)

一、 監事會有權限:

a)審查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b)定期查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c)請求行政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之一切協助;

d)應信託委員會請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 為履行上款所述之職責,監事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之任何文件。

三、 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如有關文件列為保密,監事會各成員負有保密之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之後果負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監察程序)

一、 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有不正常之情況,應知會信託委員會及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二、 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行政委員會須應信託委員會之要求在三十日內作出解釋。信託委員會得視情形作出相關的約束性指引。

第十七條

(諮詢委員會)

一、 諮詢委員會為輔助信託委員會的諮詢機構,並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所訂定的成員人數組成。

二、 諮詢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永久副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及永久副主席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三、 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四、 諮詢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代任人之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之任期。

第十八條

(諮詢委員會的權限)

一、 諮詢委員會有權限向信託委員會發出口頭或書面意見。

二、 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不具約束力。

第十九條

(諮詢委員會之運作)

一、 諮詢委員會得不經任何手續召開會議,或應任何成員之召集而召開會議,而就每次會議應編製議事錄。

二、 諮詢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三、 在全體諮詢委員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諮詢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第四章

章程之修改、基金會之變更及消滅

第二十條

(章程之修改、基金會之變更及消滅)

一、 關於本章程之修改及基金會之變更或消滅的決議必須在信託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分別舉行的會議上作出,而在上述的每一個會議上若三分之二的出席成員投贊同票,該決議則被視為獲通過。

二、 基金會消滅時,基金會之財產根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理。

私人公證員 沙雁期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十條之規定,豁免有關刊登費用)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ong Kam Kuan Kong Meng Hon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會計主管
趙龍文 何美玲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Betty Chan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Iun Fok-Wo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Presidente,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Shirley Lei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ão Magalhães Domingos Joaquim Florêncio

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enry Brockman Lao Kam Ia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Kwong, Tat Tak Teddy Wong Sio Ch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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