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晉江湖美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10。

澳門晉江湖美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晉江湖美同鄉會”,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92號利添閣24樓R。是由祖籍為晉江湖美的澳門人自願組成的群眾性聯誼團體。

二、本會屬民間公益性鬆散型組織,其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互助,共同發展,回報家鄉,展現形象。

三、“湖美”所在地為: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又稱:湖尾。

第二章

任務

四、加強祖籍晉江湖美的澳門人同鄉之間的聯絡聯誼,促進交流,增進瞭解,加強團結,互愛互助,同謀發展。

五、從生活和工作中關心每位同鄉,提供會所讓同鄉進行業務交流及舉行各種娛樂活動,使其解除後顧之憂,更好的工作。

六、聯誼會將定期組織各項有益工作和身心健康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

七、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八、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 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十、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且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 得召開特別會議。

十一、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三)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十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十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認命。

十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三)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十五、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十六、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帳目;

(四)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會員

十七、凡祖籍晉江湖美的及熱心於為本會做奉獻,竭誠為本會發展著想的任何人士,本著自願的原則,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均可成為本會 會員。

十八、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和批評權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十九、會員有遵紀守法、執行決議、承辦本會委託事務、及遵守本章程和其他規定的義務。

二十、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經費

二十一、本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及社會的捐款和贊助。經費的使用必須基於本會之目的,並應本著勤儉節約的辦事原則,建立合法有效地財務監督機制,並對財務狀況不定 期進行公開。

二十二、本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三、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以後若需修改,則自新的章程通過之日起,舊的章程同時廢止。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裝飾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bras de Decor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建築裝飾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澳門建築裝飾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bras de Decor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遵照中國建築裝飾協會提議在澳門組建的建築裝飾行業的組織,是由本澳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的公司、商號、建築裝飾藝術創作室以及行業 專業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非牟利團體,協會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團結本澳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商號和社會團體,提高澳門建築裝飾行業素質,提倡適合澳門發展建設的建築裝飾行業要求之 行規行約、技術標準和工程品質標準,為建築裝飾企業和相關行業的商號或管理人員服務。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A、S、T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澳從事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室內外裝飾設計、建築裝飾產品生產與經營之企業、科研、技術開發、資訊情報、教育等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 意照章繳納會費的,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凡在澳門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的商號、工廠等的僱主、董事、經理、股東或企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教授、科研人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照章繳納會 費的,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根據會務需要,協會亦可聘請名譽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派會員代表人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權和章程規定享有的權利;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決定退會。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履行協會決議;

(三)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四)遵守行規行約;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本協會的團體會員代表人,可以是會員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會員的法定代表人委託其他人員出任。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可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協會章程或破壞本協會行為;

(二)觸犯刑事案或影響本會聲譽;

(三)停業或轉業;

(四)依法宣告破產;

(五)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協會勸告拒不改正者。

第三章

任務

第十二條——協會的任務:

(一)維護同業會員正當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加強業界間的交流,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為會員提供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訊息 ,拓展行業商機,促進本澳建築裝飾行業的發展;

(二)組織國際國內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和友好往來、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推廣應用環保建築裝飾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舉辦專業展覽,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開發與培訓,不斷提高行業素質;提高本澳建築裝飾工程品質和技術;

(四)組織全澳建築裝飾工程品質獎評選,向國家推薦本澳建築裝飾工程優秀獎專案;

(五)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修改協會章程。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票數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選舉,也可採用通訊方式舉行。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五)吸收新會員。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十五人組成,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十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或四人,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決定聘任。 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下設總務、財務、福利、聯絡、高新技術推廣、稽核等部門,由全體常務 理事互選分任各項職務。

第十九條——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以兩屆為限;特殊情況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延長一屆。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 理日常事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人組成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二人,監事三人。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 均無須補選。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經費開支:

(一)為實現協會任務開展活動的開支;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保險、福利費用等;

(三)協會辦公設施所需費用及差旅費、辦公費等開支;

(四)其他正當開支。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經費收入和支出均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署登記和報中國建築裝飾協會備案。章程解釋權歸澳門建築裝飾協會。

第二十七條——澳門建築裝飾協會的終止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中國建築裝飾協會備案,並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署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內部規章。本會設內部規章,制定本會各級組織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以及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 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二十九條——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主教朝聖服務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天主教朝聖服務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天主教朝聖服務協會。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3號聯邦大廈10樓D座。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宗旨是透過朝聖活動讓大眾認識天主教會的歷史和文物。

第四條

目標

1. 推動朝聖活動,以開展大眾對天主教歷史文化及建築的認識;

2. 促進了解天主教會在澳門社會發展中的角色及功能。

第五條

組織架構,職能及條件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5.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秘書代之。

6.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授予被選會員職務。

7.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及處理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8.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書面通知會員召開。

9. 任何人均不得在本會中擔任超過一席的職位。

10. 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職位連選得連任。

11. 理事會: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財政及秘書各一名。理事會負責推動會務、釐定財政預算及聘請員工等事項。理事會會議每年 最少召開兩次。

1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13. 財政: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給理事會及監事會,在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

14. 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15.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

16. 監事會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審核財政帳目;監督本會工作。

17. 本會設指導神師一位,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經教區主教核准及任命,任期為兩年。其職責為指導本會在教會精神及規例下推行會務。

第六條

財政收支

1. 本會的收入包括:私人或機構之捐贈;本身財產之收益;合法服務取得之捐獻。

2.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3. 所有支出應由理事長及財政聯合簽名。

第七條

解散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全體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全體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按照天主教教律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負責處理本會之資產及負債。

第八條

附則

1.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教區主教核准後方可生效。

2. 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得經會員大會修訂,並經教區主教核准後方可生效。

3. 本會會員大會按照規章程序而決議解散,須經教區主教核准後方可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炎黃文化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ustria da Cultura Chinesa Yan Huang”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Industries of Chinese Culture Yan Hu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炎黃文化產業協會

章程

Associação de Industria da Cultura Chinesa Yan Huang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中華炎黃文化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ustria da Cultura Chinesa Yan Huang”,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Industries of Chinese Culture Yan Huang”,本會乃非牟利 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通過澳門——中西文化的交匯平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振興民族精神,聯繫海內外中華炎黃子孫,挖掘、整理、展示、宣傳民族民俗文化,共謀 澳門文化市場的繁榮,立足澳門廣泛開展中華文化產業的交流促進活動。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十一樓BC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辦事處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 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 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四)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主席團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五人。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 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五人。每屆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理事會議決 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人過半數票,但必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八條——監事會:(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五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舉措。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會費收入;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歷奇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1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歷奇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歷奇會”,英文名為“Macau Adventure Club”,是一個不牟利體育社團。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法人之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濠景都會芊濠軒34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歷奇運動,並參與官方或民間所舉辦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二章

第四條

會員

一、 凡對歷奇運動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會員的權利︰

a. 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b. 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三、 會員的義務︰

a.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 遵守章程的規定;

c. 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

d. 支持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四、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者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架構及任期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書記一人。會員大會每年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 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但提出此要求 的會員必須年滿十八歲。

二、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最少四分之三出席的會員的贊同票;

b.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舉結果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c. 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d.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書記一人所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c.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及紀律管理等。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提供有關意見。

二、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三、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書記一人所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召開及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而有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的

權限轉移

如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會員大會副主席、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第四章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當代之聲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2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當代之聲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之聲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Voz Contemporâne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Contemporary Voice of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6樓T座。

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立足澳門,向世界推廣中華文化與澳門四百年中西交融文化。

二、發揮澳門的特殊優勢,舉辦多元化文化交流活動。

三、繁榮澳門文化市場經濟,培養及壯大澳門文化產業從業人員。

四、打造“澳門製造”文化作品,通過葡語系國家向世界推廣。

五、引進國內著名影視頒獎典禮到澳門,提升澳門的綜合知名度。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的必要條件:

一、 志願加入本協會。

二、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三、 熱愛及熱心于文化事業。

四、 願意履行本協會會員義務。

第五條──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二、對協會內職務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自由申請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開除會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一、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者。

二、 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四章

組織架構、職權、運作和會徽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財務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 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文化部、財務部、康樂部、婦女部、外聯部,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 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本會的簽名方式

第十六條──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3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資源綜合利用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Utilização Sintético de Recurso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Association”。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 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人士及同業間之團結及聯繫、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提高業界專業水平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3G。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榮譽會長、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c)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 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 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九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許可權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依法審議通過。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濠江中央獅子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10。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Lions Clube de Macau Central», em inglês «Lions Club Macau Central» e em chinês “濠江中央獅子會”,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º 16, edifício Kam Loi, 3.º andar.

Artigo quarto

A admissão far-se-á mediante a apresentação de um sócio e o preenchimento d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firmado pelo pretendente, dependendo a mesma da sua aprovação, por 2/3 dos votos da Direcção.

Artigo oitav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eleita anualmente,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de membros efectivos, com um mínimo de nove, eleitos anu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um presidente e três vice-presidente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O período fiscal tem início no dia um de Julho e termina no dia trinta de Junho do ano seguinte.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帳戶名稱 餘額
借方 貸方
現金

銀行結存

應收賬款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總公司之欠款

關連公司之欠款

固定資產

其他資產

銀行透支

銀行貸款

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稅項

股本

儲備

保留溢利/(損失)

總收入

總支出

14,469,013.53

97,193.14

3,183,735.74

206,424.73

5,340,549.83

--

1,501,692.08

--

--

--

22,304,007.96

2,494,601.09

總額

24,798,609.05

24,798,609.05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林志鴻 羅美玉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正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江子威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郵政儲金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趙鎮昌、溫美蓮、財政局代表 李 李嘉琪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高潤發 尉德君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Shen Xiaoqi Chen Xiao Ling, Emma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Shen Xiaoqi Chen Xiao Ling, Emma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Shen Xiaoqi Chen Xiao Ling, Emma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1 de Março de 2010

Administrador,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anco SZE Eric Leung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Kan Cheok Lam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nthony Lau Carolina Vong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rles Kwan Tracy Cheung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0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備註:“其他儲備”項目內包含一筆按照金融管理局第18/93-AMCM號公告規定而增撥之各項風險備用金,金額為澳門幣1,148,000元。

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會計負責人
Chan Tat Kong Lio Kuok Keong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於澳門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帳冊編製

澳門幣

業務報告之概要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由美國次按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令環球經濟於二零零九年上半年急速下滑。經濟危機迅速擴散,全球股市暴跌,致使全球經濟步入衰退。澳門亦難倖免。在二零零九年 ,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第一季及第二季分別收縮12%及15.3%。隨着多國政府採取貨幣寬鬆政策,全球經濟於二零零九年下半年開始穩定。澳門經濟展現快速恢復能力,生產總值 在第三季錄得8.2%的強勁增長。相信在旅遊博彩和本地消費等龍頭行業帶領下,澳門已走出全球金融海嘯的陰霾。然而,本澳出口表現繼續疲弱,全年出口貨值下跌52%,這現 象反映歐、美等地區經濟距離復甦階段尚遠。

在此期間,面對經濟不明朗的環境,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調整業務發展策略,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控制風險。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行 各項業務維持穩定,錄得股東應佔溢利1,351,324澳門元。

展望未來,我們預計二零一零年上半年澳門經濟可錄得單位數字的增長。宏觀方面,預期隨着各央行逐步退市和利率逐步回昇,市場上寬鬆資金的局面將受影響。市場上對加息 的預期,將引致資產價格變動的憂慮,影響業界加強對風險的管理。我行在這些不明朗因素下,將着力加強信貸、利率和匯率風險管理及改善經營效率,加強內部監控以保持資產質量 的穩定,通過完善公司管治來增強持續發展的能力,以利爭取策略性的業務增長。

董事會主席
李聯偉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
Winwise Holdings Ltd. (於香港成立)
Discovery Planet Ltd. (於香港成立)

公司機構據位人
股東大會
主席:Albert Saychuan Cheok
秘書:侯達光

監事會
主席:陳念良
成員:崔世昌
梁乃洲

董事局
董事長:李聯偉
董事:陳達港
何文

執行委員會
主席:陳達港
委員:何文
李聯偉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監事會於二零零九年一直緊密跟進銀行的業務及與董事會維持經常的接觸,獲得了較佳的資訊及合作,足以讓監事會履行其職責。

在省覽分析了呈遞的文件後,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能清楚及真實反映了銀行之資產、經濟及財務狀況。

基此,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所提交的財務報告可由股東大會審批。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監事會主席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 ,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 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於澳門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九年度

澳門幣

總經理 會計
林志鴻 羅美玉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09年度本分行各項業務均能穩健成長,存款方面較上一年度增長27%,放款方面持平,稅後盈利達澳門幣2,049萬元,在此衷心感謝所有員工的努力及往來客戶的 支持。

展望未來,本分行將繼續維持良好服務品質,以客為尊,提供更多元化之金融服務。

澳門分行 總經理
林志鴻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 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總公司賬項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 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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