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斯巴達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4/2010。

斯巴達體育會

章程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斯巴達體育會”,英文名:Spartans Sports Club。

2. 宗旨:本會以促進球類運動發展,發揚友愛精神,增進友誼,以球會友。

3. 會址: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60號裕華大廈第11座17樓A。

4. 會員: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5. 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繳交會費,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 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

6. 權利: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參加本會的活動。

7. 理事會:本會理事會為日常行政機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理事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

8. 任期:本會之主席,副主席,理監事均為本會之永久性會員,其它會員職務可由主席,副主席,理監事及其他會員推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9.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有權參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於開會兩星期前,以書面分別通告。

10. 監事會:本會監事會成員組成之數目永遠為單數,最少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

11. 經費: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12.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13. 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蔡李佛武術家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10。

中國澳門蔡李佛武術家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蔡李佛武術家聯合會”;簡稱“澳門蔡李佛聯會”,英文為“Cai Li Fo Wu Shu Master Federated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56號永興大廈一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加強本澳及海外蔡李佛武術家的聯繫,推廣和發展蔡李佛武術運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一切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

第四條——凡愛好蔡李佛武術運動者,認同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或團體,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第壹季度(1∼3月)定期召開壹次,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 少提前十天通知,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壹常務委員會主持,由5人或以上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9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理事長一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5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監事長一人、主席、副主席、秘書、監事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1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臺師大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acional Normal d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NNTM”;英文名稱為“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NTNU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增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母校溝通的橋樑,並關垂澳門教育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陳樂巷13號裕興樓3樓,該地址的葡文名稱為Travessa de Chan Loc, n.º 13, 2.º andar, Edifício U Hang.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中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七人,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兩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不得連任,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而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 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

(一) 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及代表校友會機構,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 副理事長負責輔助理事長工作;

(三) 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

(四) 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財政,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

(五) 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但其中一人由剛卸任之理事長根據本條第六款之規定出任。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 稽核財政收支;

(二) 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 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凡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畢業且為澳門居民,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讀,但未畢業之澳門居民,亦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三、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十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 會長。

第八條

入會手續

填妥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九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 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 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者。

第十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 建議興革事項;

(三) 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四) 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 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代表校友會;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四、訂定校友會之政策;

五、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六、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七、議決校友會機構的撤銷及校友會的解散;

八、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九、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票作出,法律要求其他多數票表決的情況除外;

十、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二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二十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須於會議前向會議主席作書面通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

(二) 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 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 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最後規定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歐亞同盟高爾夫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Golfe Ao A

Ao A Union Golf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處第1/2010/Ass檔案組內,編號為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歐亞同盟高爾夫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Golfe Ao A

Ao A Union Golf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歐亞同盟高爾夫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Golfe Ao A”,英文名稱為“Ao A Union Golf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5樓C座。

第三條——1. 宏揚愛國愛澳思想;

2. 發揚體育精神,強身健體;

3. 謀取會員福利,增強會員間之友誼;

4. 加強與歐洲亞洲華人高爾夫球協會之聯系;

5. 加強與其他體育社團之聯系。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對高爾夫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且願意接受本會之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益及應盡之義務。

第二條——會員之權益:

1. 可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第三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如期繳納會員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

第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所組成(但會員大會成員必須為單數),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或簽 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但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四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一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之經費。

第二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三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歐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氹仔中葡學校家校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3/2010。

氹仔中葡學校家校協進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會以“氹仔中葡學校家校協進會”為中文名稱,簡稱“氹仔中葡家校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Colabor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Relação entre a Escola e os Pais e da Escola Luso-Chinesa da Taipa”,簡稱“ACDREPELCT”。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巴波沙總督前地氹仔中葡學校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及籌款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 ;維護家長、學生、教師和職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氹仔中葡學校的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現任職或曾任職於該校的教師及職員,願意遵守會章且繳交會費的,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遵從通過會員大會或委員會代表作出的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三、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或通告召集;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由監事會或理事會主持;

d. 會員大會之召開合法人數不少於半數會員,如遇人數不足時,會議必須推遲半小時後重新召開,屆時會議之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多名理事等;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f. 正、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教學會議;

g. 如遇理事會成員因辭職或其他理由致使職位懸空,理事會可委任其他成員填補該職位直至召開會員大會時再進行重選。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d. 如遇監事會成員因辭職或其他理由致使職位懸空,監事會可另行委任其他成員填補該職位直至召開會員大會時再進行重選。

四、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其他基金及資助。

第十三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理事長及財務簽證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老師或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專業澳門班同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38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專業澳門班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華南師範大學中文專業澳門班同學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em Macau do Curso de Especialidade da Língua Chinesa da Universidade Normal «South Chin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維護會員合理權益、增進會員情誼、加強會員與母校聯繫、關心母校發展,以及關注澳門中文水平的提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85號建興龍廣場業餘進修中心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就讀或現讀於華南師範大學中文專業澳門班(包括單科課程),並贊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

1. 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澳門幣三百元者;

2. 普通會員:凡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陸拾元者。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提出建議和批評;

4. 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永遠會員除外)。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名譽及損害本會利益者,本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擁有制定本會之方針、政策、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等權力;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召集,每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遇人數不足,可於召集書上指定時間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得召 開會議;

3. 遇必要時,得經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由十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組成,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二人,財政二人及理事若干人。並設學術、康樂和聯絡等部門,由當選者互選充任。除理事長的任期不得超越兩屆外,其他當 選者連選連任同一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務進行;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需要監事長可召開特別會議;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監事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秘書及稽核等若干人。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遇出缺,得由會員大會選舉中未獲選者按得票多寡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為推進會務,可聘請顧問襄助會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方能正式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as alterações ao Estatuto da sociedade denominada 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nas línguas portuguesa e chinesa, nos termos constante em anexo.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種類、名稱、住所、存續期及所營事業

第一條

(種類及名稱)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Airport Company Limited”。

第二條

(住所)

一、本公司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4至5樓。

二、經董事會議決,本公司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之其他地點設立分公司、代表處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代表。

三、董事會亦獲准議決將公司住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其他地點。

第三條

(存續期)

本公司之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所營事業)

一、本公司專營事業是以批給制度興建及經營澳門國際機場,以及直接或間接與機場航空交通有關且在批給區域內進行之所有服務。

二、專營有關業務不妨礙本公司在其他公司出資,不論有關公司之種類、性質或所營事業為何。

第二章

公司資本、股份、債券及其他融資方式

第五條

(資本)

全數認購並以現金繳付之公司資本為澳門幣肆拾億叁仟叁佰肆拾肆萬貳仟玖百圓,分為肆仟零叁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玖股,每股面值澳門幣壹佰圓。

第六條

(股份)

一、所有股份均為記名股。

二、設有一股、十股、五十股、一百股、五百股、一千股及一萬股之股單;董事會認為適宜或經請求時,得簽發臨時或確定性之股單。

三、因股份之登記、替代、轉換、分割或集中之費用,均由請求作出有關行為之股東負擔。

第七條

(股份之移轉)

一、股東之間可自由將股份移轉。

二、將股份移轉予第三人不會對本公司產生效力,而承購人亦無權作出有關登記,但事先遵守以下規定者除外。

三、將股份移轉予第三人時,本公司有第一優先權,股東有第二優先權。

四、為著上款規定之效力:

a)欲將任何股份移轉予第三人之股東,應預先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而董事會則簽發收據,指明股份數量及承購人之身份資料,以及移轉條款,尤其是支付價格、形式及期 限;

b)本公司在三十日內議決是否行使優先權;

c)如本公司不欲行使優先權,須以雙掛號信通知所有股東,以便股東於收信日起計二十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權;

d)當本公司或任何股東聲明欲行使優先權時,股份價值將根據經股東會最近通過之資產負債表之金額訂定;如在a項所指通知日期有經董事會最近通過且預先取得監事會之贊 同意見之管理資產負債表,則根據後者訂定股份價值;

e)如欲行使優先權之股東多於一名時,則按各股東在該日以其名義登記之公司資本所佔百分比分配股份;

f)如公司及股東均無意行使優先權,且在向政府作出有關通知之日起計十日內,政府亦沒有提出反對,則得將股份自由轉讓或讓與,而董事會須向作出轉讓之股東簽發一份聲 明,以證明該等事實;

g)如政府提出反對,應於四十五日內指定一名供選擇之承購人或由政府認購有關股份;如未指定任何承購人,則視為由政府按d項之規定計算之價值承購有關股份;

h)但在任何情況下,股份之所有權及轉讓,僅在適當簿冊內作出登記後及自登記日起,方對本公司產生效力。

第八條

(增加資本時之優先權)

在增加公司資本時,股東有優先權根據以其名義登記之股份比例,認購新股及分配未被認購之股份。

第九條

(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之發行)

經監事會事先同意,由董事會提出建議,並由股東會議決後,本公司得在內外資本市場,尤其是在證券交易所發行獲許可之債券及其他同類性質之債務證券。

第十條

(股款之繳付)

一、遲延繳付所認購股份面值之股東,將獲董事會以雙掛號信通知在九十日內繳付有關金額及在作出繳付前所欠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如遲延繳付之認購者不在指定期間內繳付拖欠本公司之款項,其所認購之股份及為繳付股款而支出之款項將歸本公司所有。

三、除按上款規定行事外,董事會亦得選擇透過司法途徑要求遲延繳付之認購者繳付所欠款項及第一款所指之遲延利息。

四、遲延繳付之股東處於遲延狀況時,不得行使遲延部份涉及之公司權利,包括出席股東會及在會上投票之權利,以及分配利潤之權利。

第十一條

(自有股份之取得)

本公司得根據《商法典》之規定取得自有股份及由本公司發行之其他債務證券,並以有關股份及債務證券實現對公司利益屬適當之業務。

第十二條

(優先股)

根據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所定之條件,得發行優先股。

第三章

公司機關

A)股東會

第十三條

(出席股東會之權利)

一、每一萬股相當於股東會之一票,但只有在舉行會議最少十日前已以其名義登記股份之股東,方獲認可行使投票權。

二、具由投票權之股東得由其他股東代理出席股東會;為此,委託人須簽署一封致股東會主席團主席之信函,作為意定代理之文書,並指明代理人之身份。

三、第一款規定以外之股東,得組合一起以達至該款規定之股份數量,並由當中任何一位組合者代理出席股東會;為此,必須在舉行會議最少三日前將經全體組合者簽署並指明 股東代理人之身份之函件送達公司住所,以便股東會主席團主席知悉有關事件。

四、不具投票權之股東得列席股東會,並參加議程所列事項之討論。

五、經股東會主席團主席召集,公司機關成員應列席股東會之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平常會議)

股東會應於每一營業年度結束後首三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以便:

a)就前一營業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董事會報告書及監事會意見書進行議決;

b)就盈餘之運用進行議決;

c)就董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空缺進行選舉;

d)就召集大會討論之其他事項進行議決。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召集)

一、在不影響第二十七條g項之情況下,股東會之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由股東會主席團主席或應行使主席職能者召集,但如其不召集會議而法律規定應舉行會議時,董事會、監 事會或要求舉行會議之股東得直接召集股東會。

二、股東會根據法定方式及期限,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中葡雙語之通告,以及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刊登通告作出召集。

三、通告可列明如未能舉行第一次召集之會議時須作第二次召集舉行之會議日期,而兩者之間須最少相隔十五日。

四、得在舉行會議最少十五日前向所有股東寄發掛號信,以代替刊登第二款所指召集書。

五、股東會經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代表公司資本額半數之股東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而經第二次召集時,則不論出席者所代表之份額多寡均可舉行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特別會議)

股東會特別會議經其股東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又或應董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代表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請求而召集時舉行。

第十七條

(股東會主席團之選舉)

股東會每三年從各股東或其他人之中選出一名主席及三名副主席,而股東會主席團秘書之職務應由本公司之秘書擔任。

B)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

一、本公司之管理由一董事會負責;董事會根據股東會之決議由九名或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視乎董事會由九名或十一名成員組成,四名或五名董事由政府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一條委任;其餘之董事由股東會選出,彼等得為股東或非股東,任期 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董事會主席由政府在其委任之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

四、董事會在其成員中選出最多三名副主席;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副主席按年齡順序由最年長者優先代任主席職務。

五、股東會得指定最多三名候補董事;如無任何相關決議,則當中最年長者具有優先權。

六、董事會得議決將公司事務之平常管理權,授予具有本章程及有關決議規定之權限之一名常務董事或一個執行委員會。

七、各董事根據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權限)

一、董事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公司,並具有管理公司事務之最廣泛之權限,尤其是:

a)以任何方式取得、轉讓公司之動產、不動產或權利,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b)議決本公司可參與組成或加入其他公司、企業、經濟利益集團或其他形式之團體,認購其資本或接受利益,以及與其他實體合作或合夥,尤其是根據本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之 規定為之;

c)設定借貸、取得或提供融資,以及進行經法律或本章程批准作出之信貸活動;

d)簽訂承攬合同,以及提供財貨或勞務,尤其是財務或技術顧問服務合同,或與第三實體建立長期關係之合同,但經營一般預算所包括者除外;

e)通過投資計劃、業務計劃、預算及資產負債表;

f)經執行委員會建議,通過發展計劃及有關計劃之必要更改;

g)經執行委員會建議,通過年度工作方案、有關預算及必要之更改;

h)經執行委員會建議,通過該委員會成員之工作範疇安排;

i)指定在其他公司、集團或任何形式之團體擔任職位者;

j)執行法律或本章程規定,又或經股東會賦予之其他職責。

二、上款b項至h項所指權限不得作授權。

第二十條

(董事會之會議)

一、董事會根據其訂定之期間在公司住所舉行平常會議,以及在主席或任何兩位成員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二、召集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且應指明議事日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寄發,但在十分緊急之情況下除外。

三、各董事得致函知會主席,又或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位人,表明由另一位董事代理其出席會議,但每一函件僅可使用一次。

四、董事會僅在大多數成員或有關代理人出席時方得進行議決;所有決議必須載入會議紀錄內,並須經大多數成員表決;票數相同時主席或其代位人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

一、設有一執行委員會,由董事會之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三名由政府指定之政府董事,以及兩名由董事會選出之成員。

二、執行委員會主席由政府指定之其中一名政府董事擔任。

三、如執行委員會之一名經選舉產生之成員終止職務或長期不能視事,董事會須委任另一名董事作替代,直至被替代人獲委任之三年任期屆滿為止。

四、執行委員會之投票出現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之權限)

一、執行委員會除具有董事會授予之其他職責外,有權限管理公司之平常事務及作出與公司所營事業有關而按本章程不屬於其他公司機關專屬權限之所有行為,尤其是:

a)管理及監管澳門國際機場基礎設施之興建工程,以及確保有關工作在各方面之協調及執行情況,並作出決定;

b)將第十九條f項及g項所指計劃、方案及預算,以及相關之更改,送交董事會通過;

c)編製本公司之年度報告書,並經董事會將之送交股東會平常會議審理;

d)建立本公司之技術及行政組織,以及通過內部運作規定,尤其是關於人員及其報酬之規定;

e)就購置設備及原料、進行工程、提供服務,以及其他一般經營預算所包括之任何事務,簽訂合同及作出有關行為;

f)取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動產、不動產或權利,以及在其上設定負擔;但不動產之轉讓或設定負擔之價值超過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時,必須經董事會批准;

g)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公司作為原告或被告,提起任何訴訟及在任何訴訟中進行答辯、和解或撤回訴訟,以及參與任何仲裁;

h)設定受託人,以便其作出執行委員會職責及權限範圍以內之任何行為,尤其是執行認為適當之管理權力;受託人得為本公司以外之人士;

i)經監事會建議,為本公司聘請核數師。

二、執行委員會尚得將上款賦予之某一項或數項權力授予其成員,並在會議紀錄內註明行使有關授權之限制及條件。

三、經執行委員會建議,董事會對該委員會之工作範疇進行安排,並將工作分配予該委員會各成員。

四、本條賦予執行委員會之權力不排除董事會對有關事宜作出決議之權限。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

執行委員會最少每十五日舉行一次會議,有關會議適用本章程對董事會會議之規定,但關於召集時間之規定除外;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須於會議前四十八小時召集,但明顯緊急之 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所受約束)

一、本公司受下列法律行為約束:

a)由大多數董事作出或經其追認之法律行為;

b)在執行委員會權限範圍內,由該委員會之兩名成員作出之法律行為;

c)由一名或多名受託人在其受託範圍內作出之法律行為。

二、對於純屬日常工作之事務,僅需執行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或為有關目的而設定之受權人簽名即可,但簽訂、修改及解除合同,以及任何涉及簽署支票、匯票及本票或其他涉 及債務承擔之情況除外。

C)秘書

第二十五條

(秘書)

本公司之文書及行政工作,由董事會在其成員或公司職員中指定之一名秘書負責,亦得由公司為有關目的而聘請之一名律師負責;在不影響其他法定權限及董事會特別賦予之權 限之情況下,秘書尤其具有以下權限:

a)證實由法律要求之譯本之譯者所作之譯本係忠於原文之聲明;

b)在股東會、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上擔任秘書,並簽署有關會議紀錄;

c)證實在有關文件上之簽名係由股東或董事本人在其面前所簽署者;

d)確保股東會出席名單之填寫及簽名;

e)促進須登記行為之登記及須公佈行為之公佈;

f)證實摘自公司簿冊之副本或轉錄本為真實、完整及適時;

g)保存、更新及整理公司簿冊;

h)確保供股東及第三人查閱之簿冊最少在每一工作天辦公時間內有兩小時在登記中指定之保存地點內供查閱;

i)確保將公司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及關於負擔及擔保之登記簿冊中之有效紀錄之副本在法定期間內送交或寄發予有權獲得並已要求有關副本者。

D)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公司事務,並具有法定及本章程所定之職責。

二、監事會由股東會選出之三名成員組成,股東會同時指定監事會主席,當中最少一名成員須為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

三、監事會之其他成員應為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四、作為監事會成員之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不得為公司股東。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除具有法定或本章程訂定之職責外,具有以下權限:

a)監察公司之管理;

b)監管對法律及本章程之遵守情況;

c)查核簿冊、會計紀錄及有關依據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d)在其認為適宜時,以適當方式查核現金賬目之情況,以及屬公司所有或公司接受作擔保物、保管物或其他用途之財產或有價物之存量;

e)證明董事會每年提交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準確性及正確性,並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董事會之年度報告書發表意見;

f)查核公司財產是否經妥善評估;

g)在股東會主席團有責任但沒有召開會議時,召集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及在主席主動或應其中一名成員請求而召集時舉行特別大會。

二、決議取決於大多數票;對決議表示不同意之成員,應將有關理由載入會議紀錄內。

三、就每次會議須制作會議紀錄,並由所有出席之成員簽名;會議紀錄應載明已通過之決議,以及關於其成員在前次會議後作出之查核、監察、其他措施及有關結果之簡明報告 。

第四章

公司營業年度、賬目及結餘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年度)

本公司之營業年度與曆年相同,賬目及資產負債表之結算日定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條

(結餘之分配)

經董事會建議並由股東會通過之年度淨結餘,按以下方式分配:

a)設定法定公積金;

b)設定股東會通過之其他公積金;

c)向股東分派股息。

第五章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一、公司按法定情況及規定解散。

二、公司按法律規定及本章程之規定,以及股東會之決議進行清算。

三、除非股東會有相反決議,清算將由董事會指定之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為政府董事,並由其擔任主席。

第六章

一般及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薪俸委員會)

一、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收取之報酬,由經股東會指定之三名股東組成之委員會每三年訂定一次。

二、如決議不獲一致通過,須經隨後舉行之第一次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追認,但不影響有關決議之臨時效力。

第三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之居所)

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成員,以及董事會之大多數成員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永久居所或住所。

第三十四條

(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之適用)

在批給合同有效期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中為有關目的而被視為本章程之組成部份之規定,完全繼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批給合同之優先)

本章程之規定與批給合同所訂定者相抵觸時,在批給合同有效期內,以該合同所訂定者為準;違反批給合同之公司機關決議為無效且不生任何效力。

第三十六條

(仲裁條款)

一、本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各股東之間在解釋及執行本章程時產生之問題,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並協議定出擔任主席之第三名 仲裁員,如無任何協定,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法官指定。

二、仲裁庭根據衡平原則解決問題;對於仲裁庭之判決不得提起上訴。

三、就公司決議之爭執及中止有關決議之保全措施不受第一款規定約束。

私人公證員 Adelino Correi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茶業商會(簡稱:ACCM)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há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em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ASS-2010-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um d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ssinalada em epígrafe, consistindo a alteração no seguinte:

第二章

第四條——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及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 報告。

第六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七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及本會在法庭內外由 理事長代表。

第八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私人公證員 高願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Notária, Elisa Co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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