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陝西省同鄉會

中文簡稱為“陝西同鄉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陝西省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陝西省同鄉會,簡稱陝西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是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澳門祖籍陝西人士或熱愛陝西與陝西有商業往來人士自願結合組成。其主要目的是以非盈利性方式,聯合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力量,圍繞澳門與陝西的商業發展進行友好交流,實現共同發展。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澳門地區及海內外對陝西地域有濃厚興趣的各界有識之士,發揮陝西文化,經濟資源優勢與澳門國際平台,促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為澳門建設服務,豐富澳門經濟的多元化。同時團結愛好和平、維護國家統一。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A座。

第二章

會務促進範圍

第六條——本會包括範圍:

(一)積極促進澳門與陝西的商業交流;

(二)舉辦國際性的陝西澳門商務聯誼活動;

(三)促進兩地文化活動;

(四)建立澳門陝西商業資訊網絡平台;

(五)創辦澳門陝西文化商務交流刊物;

(六)積極開展兩岸四地商業經濟協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15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常務理事中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衛生化驗師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cal and Health Laboratory Technologist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醫務衛生化驗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務衛生化驗師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cal and Health Laboratory Technologist Society”。

二、 宗旨:

i. 團結本澳醫務及衛生化驗人員,爭取合理權益。

ii. 促進同業交流,提升醫務及公共衛生水平。

iii. 發揮專業精神,服務社會。

三、 註冊:本會在澳門政府註冊為一非牟利團體。

四、 會址: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永聯台24號永聯大廈五樓K座。

第二章

會員

五、 會員資格:本會分成三種會員:

i. 普通會員:凡具化學、生物、醫藥相關學系、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專業之本科學士學位者。

ii. 學生會員:凡就讀與上述i中之學系學生。

iii. 名譽會員:凡熱心醫務及公共衛生事業之各界社會人士。

iv. 凡符合以上三者皆可申請加入本會,並且通過理監事會半數以上會員同意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 會員權利:

i.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ii.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及被選權。

iii.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

iv.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v. 會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vi. 會員有退出本會之權利。

七、 會員義務:

i.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義務。

ii.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義務。

iii.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iv. 會員不得作出損害本會或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

v. 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

vi. 會員得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

八、 處分:會員若作出嚴重損害本會的聲譽或利益等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情況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本會會籍。

第三章

組織

本會核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組織:

九、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所組成,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構。

i. 權力:制定或修改之會章、選舉或罷免理監事、決定本會性質及發展方向的權利。

ii. 召集:

a. 會員大會是由半數以上的理監事會員同意下。

b. 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提出。

c. 每年最少自動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d. 由會員大會主席(監事長)於會議最少八日之前、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在召集通知書上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iii. 合法人數:

a. 出席的人數達本會會員一半以上。

b. 或在大會開始後1小時,出席人數達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且超過半數理監事會員出席。

均視為合法人數,大會得以進行。

c. 會員可通過具簽署之授權書以使會議得以進行,並進行表決。

iv. 會員大會人員:

a. 監事長為會員大會主席。

b. 秘書或其他人員:由監事會秘書等人員充任。

若監事長等因事不克出席會議,則由監事會其他人員依次遞補。

v. 議案:

a. 由理事或監事會提出。

b. 由出席會員提出,但需得到十分之一以上與會者同意。

vi. 議案表決:需超過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議案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同一事件有超過一個議案,則以獲較多數支持者通過,但仍需符合過半數要求。在票數相同時,大會主席可作決定性一票。(註:會員若因事未能出席會議,可通過具簽署之授權書,視為與會會員作表決)

vii. 授權書:當會員因故未能出席大會,其受託人可通過授權書在大會中的議案投票。投票的形式有二;在既定的議案中,對其個人意向的選擇記錄在授權書上、或授權與另一會員(需寫明其姓名),全權代表作出表決。授權書上需具有授權者之簽名、日期。

十、 理事會:

i. 職能:理事會是本會各項活動之執行機構,對外代表本會。

ii. 歸責:理事會之各項事務由監事會監督下進行、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iii. 產生: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理事長一名及秘書兩名。(註: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

iv. 理事會人員:成員三名其中一人為理事長,設有理事長一名及秘書兩名。

v. 職務之確立:理事長及秘書之職務直接由會員大會選出。

vi. 理事會內各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對內專責本會組織、內務及各部門間之協調工作。統籌,推動本會之各項活動。

b. 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往來書信、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事務工作。負責本會一切財務工作。向會員徵收會費、統籌安排各項收支、處理本會銀行賬目。定期向會員大會、理事會提交財務報告。在理事長缺席時,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之職務。

vii. 任期:理事會首屆任期為一年,以後每屆任期二年。各理事會成員可以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首屆除外)。

viii.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須超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或表決,須獲出席者半數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在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作決定性一票。若理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依上述授權書形式表決。

ix. 權利:

a. 理事會可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職權。

b.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聘任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會員或顧問等職務。

c.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規章,接受會員的入會申請。

十一、監事會:

i. 職能:監事會是監督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制定會員大會議程,並主持會員大會。

ii. 歸責: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iii. 產生: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註:第一屆監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

iv. 監事會人員:成員三名。

v. 監事會內各成員的職責:

a. 監事長:對內主持會員大會,監督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秘書:負責監事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往來書信及財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事務工作。

c. 在監事長缺席時,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之職務。

vi. 任期:監事會首屆任期為一年,以後每屆任期二年。監事會成員可以連任。

vii.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須超過半數監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監事會內提案或表決,須獲出席者半數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在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作決定性一票。若監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依上述授權書形式表決。

監事會乃一監督機關,需得到理事長同意,才可對外發表意見,代表本會。

註:各會員、理監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得到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十二、本會的經費來源有兩種:向會員收取會費,接受其他機構資助或捐款。

i. 會員收費:

a. 入會會費。

b. 會員年費。

c. 各項活動所需之報名費,按活動之需要而釐定金額。

ii. 外界資助:

本會可接受其他團體機關之不附帶條件的資助或捐贈。資助之接受需經理監事會同意,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註:二零一零年之入會費及年費均為澳門幣一百圓整。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遺產協會

中文簡稱為“文遺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Patrimóni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CPM”

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al Heritag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H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文化遺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澳門文化遺產協會,簡稱為“文遺會”;

二、葡文──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Património de Macau,簡稱為“ACPM”;

三、英文——Macao Cultural Heritage Association,簡稱為“MCHA”。

第二條——會址:

一、中文——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1號高雅花園13樓A座;

二、葡文——Av. do Ouvidor Arriaga, n.º 51, Kou Nga Gdn. 13-andar-A, Macau。

第三條——宗旨:

一、提升公眾對文化遺產的關注;

二、鼓勵公眾參與並發表意見;

三、通過融合社會各界資源,加深公眾對文化遺產的認知;及

四、提升民族優越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一、初級會員——凡對文化遺產感興趣者;及

二、資深會員——凡對文化遺產有專業研究或成為初級會員達一年且積極參與本會舉行之活動,並得會員大會確認。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二、遵守會章。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二、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及

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只適用於資深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資深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選舉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由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二名(其中一名副主席兼任會員大會秘書)所領導主持。

二、權限: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及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三、常年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四、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全體會員之四分三人,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過半數作取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五人組成,成員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權限: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編制工作計劃及財務表;

c)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及

d)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三、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及下設若干委員會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

四、定期召開會議,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人組成,成員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責任權限: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及

b)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二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惟屬財務事項之文件,則可由會長、理事長及財務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捐助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及

三、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可通過聘請或邀請專業人士及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影意志(澳門)電影協會

中文簡稱為“影意志(澳門)”

英文名稱為“Ieng I Chi (Macau) Film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Ieng I Chi (Macau)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協會命名中文為“影意志(澳門)電影協會”,中文簡稱為“影意志(澳門)”,英文為“Ieng I Chi (Macau) Film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eng I Chi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中心第3期11樓X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甲)推廣本地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欣賞活動;

乙)提高本地人士欣賞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能力;

丙)鼓勵本地人士製作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作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愛好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人士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十天通知。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秘書/財政壹名及常務理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室內設計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igners de Interio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Interior Designer Association Macao”

英文簡稱為“IDAM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室內設計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室內設計師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esigners de Interi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Interior Designer Association Macao”,英文簡稱:“IDAM”(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樓P105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提供交流平台給從事室內設計及對室內設計有心之士,為本地區室內設計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室內設計技術水平。同時反映會員願望,團結業界,加強政府與行業間之溝通。促進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室內設計組織之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目標

一、組織各類室內設計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公民對室內設計的認識;

二、促進官、民及從事室內設計專業人士之溝通,反映意見及建議;

三、開展學術交流研究,提高澳門室內設計專業水平;

四、推動與其他類似目標之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普通會員——凡具有室內設計,建築學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具有五年從事室內設計工作經驗(對於修讀學士以上學位課程之時間可等同於從事室內設計工作經驗時間)或大專畢業生從事室內設計工作五年或以上者,且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本會創會會員將不受本條限制;

二、資深會員——凡入會滿五年之普通會員,可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本人過去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室內設計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的人士,經十名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四、特邀會員——凡接受本會理事會邀請之人士,均可成為特邀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六歲或以上,持有澳門居留權,正修讀室內設計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課程(於本地或外地大專院校),在已完成首年課程,並繼續修讀餘下課程的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申請時須附上首年課程之學業成績單),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六、準會員——學生會員在完成室內設計類之學士學位課程,須向本會提交學位證書副本,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現有的一切設備及福利;

二、所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成為本會會員大會執委,理事會,監事會和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四、榮譽會員、特邀會員、準會員及學生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可被邀成為本會所屬室內設計專業組織之成員。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必須遵守澳門的現行有關法律及本會章程,決議及各種守則,維護本會聲譽;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除榮譽會員及特邀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納理事會所訂立的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但完成理事會所訂之繳費責任者除外;

四、協助監事會審查本會各項工作;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b)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三會員之贊同。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固定資產之使用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會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雲霓文化藝術傳播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章程

雲霓文化藝術傳播協會

Yun Yi Arts & Cultural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雲霓文化藝術傳播協會”。英文為“Yun Yi Arts & Cultural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推廣、贊助有關文化藝術活動,及與各地區及國家文化藝術界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一號東曦閣10樓B座。經理事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其他的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工作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理事會確認即可。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最高指導人,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長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秘書及財政;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及監事會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上的重大支持及指導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財政來源

第十四條——本團的財政來源包括:

一、團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安檢排爆技術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安檢排爆技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安檢排爆技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specção Segurança e Tecnologias de Disposição de Artilharia Explosivos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Inspection and Explosive Ordnance Dispos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組織為一非牟利社團,為配合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重點加強培訓本地企業的安檢及排爆處理專業技術和認知。

宗旨: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支持一國兩制,團結本地相關之中小企業。為鼓勵、推動國際安檢與排爆處理的技術知識交流,維持及改善國際安檢與排爆處理技術標準的專業道德。透過會議、研討會、論壇、展覽與培訓課程,使會員或非會員獲得世界安全檢測及爆炸品處理的識別技術,提升會員的專業技術標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39號5樓E及F座。

電話:28329954、傳真:28329957。

第二章

會員入會資格

第四條——凡從事安檢及排爆的相關中小企業,商品代理,貨品生產商及專業技術人士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過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接納,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創會會員、個人

(1) 凡於本會正式成立前入會者,為創會會員或創會公司、創會企業等;

(2) 凡屬本會會員,須每年繳納會費。

第六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承認本會章程,由本會會員介紹及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 凡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享受本會福利,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權;(三)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利。

(2) 會員應盡之義務:(一)承認、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二)按章繳納會費;(三)積極協助發展會務。

(3) 如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之前所繳納之任何款項概不發還。如欠交會費或其他費用逾兩年,期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過審議、通過、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方針大計。

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等。

換屆年度選舉本會領導機構(第一屆領導機構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九條——如有超過半數會員聯署要求,或會長、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凡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通知,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則順延半小時開會,如出席之會員表決超逾半數,則大會及其所作出之決議亦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職權如下:(一)召開、主持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二)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大會,對內領導及監督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2)本會副會長設五人或以上,協助會長工作。

(3)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卸任後為永遠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長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或會長負責,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審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開展會務工作;

(2) 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並可設立總務、財務、聯絡、福利、康樂、公關、協調、拓展部等。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部委若干人,負責有關工作。以上各職位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互選出任,理事會每兩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4) 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可聘請若干會員協助理事會工作;

(5) 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和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有關工作。常務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6)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視乎須要邀請監事會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監察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協助及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2)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下設稽核、審議部門;

(4) 監事會每季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開和主持。

第十四條——會長及理事長可按實際需要,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榮譽職銜

(1)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等職務,並於會員大會追認。

(2)凡本會正副會長及理監事離任者,可由理事會議授予榮譽職銜,以表彰其對本會之貢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須交入會基金費澳門幣壹佰元,年費澳門幣壹佰元正。

(2) 會員及熱心人士和機構的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正式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或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cinc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秘魯商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catorz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日舉行之澳門秘魯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加上第十四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加上第十四條,上述條款如下: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1.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通過資產負債表;

b)修改章程;

c)解散社團;

d)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副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本會創辦人羅掌權(Lo, Lucas)先生、羅掌雄(Lo, João Baptista)先生及羅掌仁(Lo, Paulo Cheong Ian)先生共同指定。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3.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四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quatr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澳門秘魯歸國華僑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ez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日舉行之澳門秘魯歸國華僑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加上第十五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加上第十五條,上述條款如下: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副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會長必須是秘魯歸僑或僑眷。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3.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四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quatr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娛樂服務同業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quinz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舉行之澳門娛樂服務同業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一條,更改後有關之條款如下: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娛樂服務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a Indústria d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he Businessmen of Macao Entertainment Industry」。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歸僑總會

簡稱“僑總”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歸僑總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江子威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2009年12月31日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09年度

損益表

2009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總經理
賴維穎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儘管受金融海嘯影響,宏利澳門於二零零九年成績依然驕人,新造業務上升百分之十九,而保費總額亦達八仟六佰萬澳門元。

在產品及服務方面,我們亦不停改良及推出創新產品、優化內部運作程序,以提升服務質素。

宏利有完善配套及培訓,協助經銷團隊招攬人才,共同成為最專業的理財隊伍,為客戶達至理財目標。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審計報告

致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及國際核數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包括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其他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審計報告一併閱讀。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九年度

會計 總經理
容景文 王建國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管理層: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貴分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九月九日

業務發展簡報

二零零九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在上級公司的領導和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地完成了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全年實現保費收入1.9億元,實現稅前利潤2,745萬元。

我們在澳門已有21年的經營歷史,公司自成立以來,本著“穩健、誠信、高效、創新”的企業精神,謹慎的理財投資策略、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立足澳門,與時並進、勤奮創業、銳意進取,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9

Contabilista, Director-Geral/Gerente,
Lo Kwok Chung Poon Chi Fai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é membro subsidiário do grupo financeiro «ING», sendo este grupo uma instituição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com grande potencialidade, o qual assegur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designadamente, serviços bancários, de investimento, de seguro e de previdência em mais de 40 países e territórios a uma população de mais 85 milhões de clientes espalhados por todo o mundo. Graças à grande experiência da sociedade-mãe em matéria financeira a nível mundial e à sua forte potencialidade,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tem conseguido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o sector de seguro de vida. No ano de 2009, a receita proveniente do prémio de seguro totalizou cento e oitenta e três milhões, quinhentas e vinte mil patacas, tendo sido registada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e 10%, se se comparar com a receita arrecadada no ano de 2008. A fim de se adequar à ideia de diversificação e melhor qualidade de produtos concebida por esta Sociedade, decidiu-se lançar no mercado vários planos de seguro de vida com características de poupança e de gestão de riqueza, prevendo-se que a flexibilidade e elasticidade desses planos venham ao encontro da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O ano de 2010 é um ano importante para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que testemunha juntamente com os habitantes de Macau a mudança e expansão drástica da economia alcançada pel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a primeira dezena de anos do seu estabelecimento. Nesses primeiros 10 anos, tem-se registado a subida progressiva das actividades por esta Sociedade asseguradas. Pelo sucesso alcançado,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aproveita a oportunidade para apresentar os seus sincer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arceiros, representantes de venda e trabalhadores que têm dado o seu apoio a esta Sociedade ao longo dos ano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continua a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dedicadamente, tendo sempre em mente a qualidade do serviço e a primazia dos clientes como objectivo principal da Sociedade. Na área de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a Sociedade vai intensificar os cursos de formação, no intuito de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e dos representantes de venda para que os clientes possam ter acesso aos serviços mais personalizados e a uma equipa de trabalhadores com profissionalismo. Além das actividades já mencionada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esforça-se por alargar os canais de venda, a fim de consolidar ainda mais o mercado que possui.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tem sempre observado o princípio de «Quem tira benefícios da Sociedade, deva retribuir à Sociedade», pondo em prática a sua responsabilidade social pelo seu reforço de colaboração com as associações de beneficência e caridade locais, além de incentivar o seu pessoal e os clientes à participação nas diversas campanhas das actividades de caridade e à inscrição como voluntários nessas actividades.

No futuro, esta Sociedade esforçar-se-á por oferecer produtos mais diversificados com vista a dar satisfação à nossa equipa de representantes especializados. Estamos totalmente confiantes que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poderá enfrentar na companhia da população de Macau o desafio futuro e servirá a comunidade de Macau por outros 10 anos.

Em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10.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té Dezembro 31, 2009)
Presidente — Cheong Chee Meng
Vice-Presidente — Wylie, Robert John
Administrador — Yong, Lennard Peng-Kuang
Administrador — Poon Chi Fai
Administrador — Yeung Wing Wah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Kam Chun - auditor
Secretário — Nuno de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V. 176,599,800 99,99989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s contas d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foram elaboradas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estabelecidas no Regime de Control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ora vigente em Macau, tendo a mesma conta sido auditada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rnst & Young». No parecer deste Fiscal Único, essas contas findas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09 reflectem, por forma suficiente, real e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sa Sociedade e o resultado do exercício apurado na referida data.

O Fiscal Único, Leong Kam Chun.

Em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10.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0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Junho de 201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09, a demonstração de rendimento integral,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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