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安全駕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1/2011。

澳門安全駕駛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安全駕駛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ndução com Segurança de Macau”,英文為“Macau Safety Driving Association”,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中心16樓1605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宣傳安全駕駛知識,促進駕駛者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推動澳門文明駕車禮儀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澳門居民凡對推廣安全駕駛知識有興趣者,認同本會章程及遵守本會章程之駕駛者,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負責制訂修改會章,選舉及解任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決定本會今後工作計劃和方向,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會長負責領導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每屆會員大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推動活動,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每屆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一)監事會成員若干名,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會員大會、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可增免監事會個別成員。

(三)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熱心人士贊助、捐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藥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MI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醫藥產業協會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醫藥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MIA”。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弘揚中醫藥傳統文化,積極推進中醫藥事業的繼承和創新,促進中醫藥行業的規範和發展,提升中醫藥在澳門社會發展中的貢獻度,加速中醫藥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二)搭建兩岸四地中醫藥界的溝通橋樑,加強粵港澳臺地區中醫藥行業的交流和合作。

(三)舉辦關於中醫藥產業的會議、展覽、研討、人才培訓和招商活動,出版本會刊物,提升本會知名度和凝聚力。

(四)為中醫藥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人們用藥需求。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7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從事中醫藥產業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根據需要邀請德高望重、享有社會名望的人士出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半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七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e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香蘭禪佛學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s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香蘭禪佛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1. 本會稱為香蘭禪佛學會。

2.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荷蘭園馬忌士街38號。

3. 本會宗旨是研習及弘揚佛法及修行。

4. 本會為非牟利宗教團體,所有會員均為義務性質,所有收入作常務經費或慈善用途。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

入會申請

1. 所有信奉佛教有意皈依本會最高導師之任何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 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由理事會全權決定接納與否,理事會拒絕接納入會申請無需依據任何理由或作出任何解釋。

第三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四條

會員義務

1. 服從最高導師之訓示,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4. 尊重本會導師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條

會費及會籍

1. 會費由每年一月份繳交,如有特別原因延交會費,須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逾期交費三個月,即每年之四月份仍未繳交者作自動放棄會籍,重新入會須遞交申請表;

2. 自動退會者可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

3. 年會費由理事會規定;

4. 若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將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任期為二年,可連選及連任;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權力外還可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人數至少三人,且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及連任。

2. 理事會每季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過半數出席。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及財務報告、內部規章。

3. 理事會的職能為: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管理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審核及接納會員之申請;規定會費。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人數至少三人,且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若干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及連任。

2.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須過半數出席。負責監察理事會運作、財務及提出建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際名優品牌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lavrada a folhas dezoito e seguintes do livro número cento e quarenta e nove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iu Jimin, Chen, Cuiyin, Cai, Yawen e Ieong Si Lok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名優品牌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amous Brand Association”,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號-225號南光大廈13樓L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

第三條——宗旨為促進和推廣國際名優品牌,使其讓整個社會了解。其中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覽、知識講座、培訓課程、討論會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單位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培訓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國際名優品牌協會有興趣人士,需由其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會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决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召集書必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日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限會議;在會員大會會議上,若有超過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二條——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3.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0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para os Estudos da Administração Social”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Associação para os Estudos da Administração Social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para os Estudos da Administração Social», em português, “社會管理學會”, em chinês, e «Association for Social Administration Studies», em inglês, e te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República n.º 40, Edifício «Fu Keng», 4.º andar «A».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a pesquisa sobre a prestação do bem-estar na China e em Hong Kong e Macau através do estudo de como o bem-estar pode ser promovido e melhorado nos sectores público, privado e informal, bem como nas áreas do voluntariado e da ajuda mútua.

Artigo terceiro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Elegerem e serem eleitos para qualquer cargo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em nas assembleias gerais;

c) Requererem a convocação das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d) Participarem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e) Gozarem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quart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em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em pontualmente a quota anual; e

c) Contribuírem,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sex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sempre que esta assim entender e, em qualquer caso, uma vez em cada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Três.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Quatro. A assembleia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Cinc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t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sétimo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Dois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necessariamente escolhidos de entre os fundadores, enquanto existirem associados com tal qualidade.

Três. Os fundadores podem renunciar ao direito previsto no número anterior, mas tal renúncia só é válida por um mandato.

Quarto. Compete à direcção gerir a associação,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ou designar quem por ela o faç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Artigo oitav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a direcção,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Artigo nono

Um.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é feit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mediante proposta assinada por um associad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air a qualquer momento da associação mas só podem ser excluídos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caso de falta grave ou saída definitiva dos mesmos de Macau.

Três. Os associados obrigam-se ao pagamento de uma jóia inicial e de uma quota anual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s quais constituem o património social da associação.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穩定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澳門人壽穩定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澳門人壽」,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萬元,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澳門人壽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公司機構;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花旗銀行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五十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澳門人壽須於每星期(由星期一至星期五)及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澳門人壽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澳門人壽可在下列情況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澳門人壽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澳門人壽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8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而其餘的20-40%將投資在股票中。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澳門人壽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澳門人壽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澳門人壽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澳門人壽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澳門人壽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澳門人壽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澳門人壽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澳門人壽可決定解散及清算本基金,但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2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3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澳門人壽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澳門人壽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

在不損害當仲裁庭成立時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澳門人壽均衡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澳門人壽」,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萬元,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澳門人壽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公司機構;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花旗銀行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五十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澳門人壽須於每星期(由星期一至星期五)及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澳門人壽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澳門人壽可在下列情況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澳門人壽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澳門人壽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股票及債券的比例為平衡的,基金資產約40-60%將投資在股票中,而其餘的40-6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澳門人壽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澳門人壽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澳門人壽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澳門人壽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澳門人壽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澳門人壽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澳門人壽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澳門人壽可決定解散及清算本基金,但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2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3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澳門人壽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澳門人壽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

在不損害當仲裁庭成立時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澳門人壽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澳門人壽」,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萬元,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澳門人壽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公司機構;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花旗銀行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五十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澳門人壽須於每星期(由星期一至星期五)及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澳門人壽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澳門人壽可在下列情況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澳門人壽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澳門人壽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70%將投資在股票中,而其餘的30-4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澳門人壽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澳門人壽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澳門人壽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澳門人壽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澳門人壽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澳門人壽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澳門人壽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澳門人壽可決定解散及清算本基金,但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2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3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澳門人壽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澳門人壽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

在不損害當仲裁庭成立時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騰龍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澳門人壽騰龍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澳門人壽」,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萬元,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澳門人壽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公司機構;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花旗銀行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五十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澳門人壽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澳門人壽須於每星期(由星期一至星期五)及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澳門人壽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澳門人壽可在下列情況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澳門人壽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澳門人壽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並優先投資於一些在中國有重大投資的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70%將投資在股票市場,而其餘的30-4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澳門人壽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澳門人壽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澳門人壽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澳門人壽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澳門人壽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澳門人壽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澳門人壽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澳門人壽可決定解散及清算本基金,但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在此情況下,澳門人壽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2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澳門人壽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3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澳門人壽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澳門人壽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

在不損害當仲裁庭成立時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ASIA INSURANCE CO., LTD.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0 (Ramos gerais)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Presidente: Bernard Chan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Gerente: Vong Pak Vai Auditor: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0

A economia de Macau, em 2010, com o apoio do Governo Central da RPC, manteve o crescimento continuado e a solicitação de seguros aumentou devido ao lançamento de novos projectos de construção de infra-estruturas e obras públicas. Ao mesmo tempo, o aumento do lucro líquido do movimento comercial deste ano se deve ao princípio de avaliação e prudência adoptado pela nossa Companhia.

O movimento comercial de 2010 atingiu o montante de Mop$117 000 000,00, representando um aumento de 14%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e 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é de Mop$14 000 000,00, traduzindo um aumento de 94%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A nossa Companhia está muito confiante no cresciment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nos próximos anos, baseando na nossa boa reputação, óptimos serviços prestados e o desenvolvimento continuado na expansã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dministradore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rmas de Auditoria Internacional.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2 de Maio de 201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2 de Maio de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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