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華人心身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2011。

華人心身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稱為『華人心身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Medicina Psicossomática dos Chineses』,及英文名稱為『Chinese Psychosomatic Medicin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雅廉訪里6號A,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醫學和心理學的專業人才,在本澳及華人地區推廣和進一步從科學角度瞭解和整合生理,心理,行為及社會因素在人類健康和疾病中相關現象;並推動心身醫學在醫療及教育上應用。同時促進相關研究,交換心得,推廣服務,及建立與國際性相關組織之聯繫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推動及促進華人心身醫學之學術水平,服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三、舉辦心身醫學的學術交流及專業培訓。

四、推廣心身醫學之服務及健康教育。

五、參與社會工作,協助做好澳門居民心身健康之保健工作,為保障市民心身健康作出貢獻。

六、與國際間相關組織之聯繫,共同為促進華人心身健康而努力。

七、研究華人對心身醫學之各種觀點,並出版研究結果及相關刊物。

第二章

會員、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普通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心理學、醫學(中/西醫學)、護理學等醫療相關專業系畢業,或從事心身醫學等相關的醫療保健、教育或研究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名譽會員: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普通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和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根據章程規定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對本會會務作出查詢、建議及意見;

五、退會。

第七條——普通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維護及宣傳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不作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度會費。

第八條——名譽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所邀請的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

二、名譽會員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會員資格的終止和喪失如下:

一、連續三年未繳會費或停會四年未復會者,其會員資格將會自動終止。

二、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刑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須得到絕對多數出席該會議,並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表決通過;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

二、會員大會是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以及秘書長一人,任期為三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三、平常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

四、平常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由理事會在開會前十個工作日以信件通知會員召開。

五、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五分之一會員、或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集,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本會的會務方針及發展計劃;

三、選舉會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四、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八、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選舉及決議:

一、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的成員總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成員是由會員大會具選舉權的會員選出,其任期為三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三、理事會的決議應由多數贊成才可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四、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管理及代表本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三、審批新會員的入會申請;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委員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政府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資助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錦添花粵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4/2011。

澳門錦添花粵劇團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錦添花粵劇團”,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造繩巷7號信志大廈第二期一樓A。

c)宗旨:開展粵劇藝術交流及演出活動。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頌新聲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5/2011。

澳門頌新聲粵劇曲藝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頌新聲粵劇曲藝會”,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造繩巷7號信志大廈第二期一樓A。

c)宗旨:開展粵劇藝術交流及演出活動。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長一名, 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3/2011。

澳門粵劇團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粵劇團”,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麻子街87號亨來大廈5樓A座;

c)宗旨:開展粵劇藝術交流及演出活動。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長一名, 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b)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洋酒商會

葡文名稱為“Vinhos e Bebidas Espirituosas de Macau Comerciantes Câmara de Comércio”

英文名稱為“Macao Wine and Spirits Merchant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洋酒商會

Vinhos e Bebidas Espirituosas de Macau Comerciantes Câmara de Comércio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澳門洋酒商會

葡文:Vinhos e Bebidas Espirituosas de Macau Comerciantes Câmara de Comércio

英文:Macao Wine and Spirits Mercha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6號栢蕙花園地下N座(Av. Cons. Fer. Almeida n.º 126, Edf, Pak Wai Garden r/c «N», Macau)。

第三條——宗旨

為團結與聯絡居住澳門的經營洋酒企業及經營洋酒管理高級人士,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經營洋酒業界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經營洋酒業界人士聯繫,促進本澳產業多元化發展,為澳門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其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居澳經營洋酒企業及經營洋酒管理高級人士,持有效身份證,年滿十八歲者經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須繳納會員費及入會基金,每叁年繳交一次(具體事項由理事會另協商決定)。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 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的職務;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

(3) 自願退會者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常務理事會,退回會員證、徽章、選任證書。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之決議;

(2) 依期繳納會員費;

(3)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活動,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的社會聲譽。

第八條——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 欠繳會員費超過六個月者;

(2) 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壞本會聲譽或損害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領導架構

第九條——本會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

(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組織領導成員產生為止。

第十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多數者當選。

第十一條——普通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監事會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成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選舉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利與職責: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主持每屆會員大會並選舉產生: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其他領導架構成員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3)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協助會長工作;

(4) 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5)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可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由常務理事、理事及各部門,總人數單數組成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權利與職責

(1) 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與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會務活動;

(2) 如有特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3) 領導及制定本會活動,處理行政工作;

(4) 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的組成與權利

(1) 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由總人數單數組成;

(2)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

(3) 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4)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5) 決定聘任有關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名譽、顧問職務;

(6) 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有關決議以絕對多數票贊同通過。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由總人數單數組成。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權利與職責:

(1) 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3)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五章

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根據本會發展的需要可設分層及附屬機構,須由會長、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福食堂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福食堂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名稱為“福食堂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15樓,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向本地區各階層人士推廣多元美食及飲食文化。

第四條——凡有意參與推廣及加深認識飲食文化的合法居澳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包括: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享有投票權和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的權利;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推動會務發展;

(3)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和審查帳目。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餘決議須乎合本澳法律要求方能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3)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2)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年費、合法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可由理事會制定內部工作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的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修改及按本地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英文名稱“Macau Hotel Tourism,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i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15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是與世界各地同類組織、酒店旅遊、餐飲業投資者及從業員聯絡,搭建一個互動交流的平台,設立酒店旅遊及餐飲業培訓中心,增進本澳該些行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以下三種:

1. 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

3. 名譽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必須為合法團體,即其具有獲本特區政府核准的章程、總址設在本澳、具當然組成的管理機關,申請加入本會且被接納者,須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在規定限期內繳付由本會所訂的會費,不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2. 遵守本身團體、本會章程及本會內部規章;

3. 尊重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本會理事機關所決事宜;

4. 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大會之投票權;

5. 在任何情況下均與本會合作,促進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七條——(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周歲的合資格居澳人士,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及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

第八條——(名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由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確認,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及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為任職於組織機關的所有參選人將以一份整體名單參選,由本會團體會員提名;可有超過一份名單參選,但參選名單應以規定大小紙張及列明各參選人全名及參選職位以提交參選。所有參選之名單,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集日前五天內呈交本會,逾期作廢。

第十一條——所有組織機關的成員共同履行三年一任的任期,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如組織機關出現空缺時,大會主席有權提升一名人選填補空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填補上述空缺接任人的任期為任期餘下的日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當主席因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任或由大會主席提名一位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後執行其事務直至該任期屆滿。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團體會員派出代表一名,並須出示該團體之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本會的發展方向及計劃;

2. 選舉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3. 審議組織機關的行為,通過或拒絕接受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及帳目;

4. 討論及表決本會章程的修改;

5. 議決本會的解散。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四分之三團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只要有多於半數團體會員出席,則議會視為有效;而第一次召集團體會員不足半數時必須進行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是在第一次召集後半小時作出,得以任何數目的出席團體會員開會和決議有效。

第十七條——章程的修改建議只可在會員大會上討論或表決,所有章程的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其他事項則按照出席團體會員過半數票來決定,當有需要時主席團主席則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以及最少兩名最多二十名理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

5. 訂定入會費,年度會費及各項活動之收費金額;

6. 名譽會員之確認;

7.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及購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暫停會籍,永遠終止會籍,譴責和警告等處分;

10. 討論及表決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11.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12. 制定和解釋所有處罰規則的最終決策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少於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會議,不應視為有效的會議。會議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常設秘書及多個小組,以臨時限期與理事會訂立協議來執行職務,又可給予由理事會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而訂定的薪酬;理事會為配合與世界各地之開展的活動工作,可委任對外工作小組處理對外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行政管理行為給予意見並將之在本會報告書中發表。會議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資金的組成:

1. 各會員之會費及年費;

2. 在各項活動中之報名費;

3. 法律許可的任何合法收益。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務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二十六條——解散只可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議決,最少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方為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城市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城市學會",英文為“Institute for Macau City",英文簡稱為“IMC”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及亞洲從事城市問題研究的學者以及專業人士,開展澳門及亞洲城市管理與發展相關問題的研究,舉辦國際、亞洲、澳門城市管理與發展問題之會議、展覽以及活動,研發及出版城市管理與發展的指標體系與專業書刊,開展城市管理與發展相關領域的專業培訓、專業評比、專業認證,提升澳門及亞洲城市研究領域專業人員之素質,促進亞洲城市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7地段139號華寶花園1座28樓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澳門以及亞洲城市發展問題研究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主席、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主席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八)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 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Federação Ásia Pacífico dos Designers de Macau

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所訂定之合同,葉紹文(5509-4801-2429)(Ip Sio Man)及周戰輝(0719-2069-6540)(Chao Chin Fai),設立一個名為澳門亞太設計師聯盟、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Ásia Pacífico dos Designer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ia Pacific Designers Federation的不牟利性社團,並受下列章程約束: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亞太設計師聯盟”、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Ásia Pacífico dos Designer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ia Pacific Designers Feder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美基街15-A號二樓,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促進不同國家、地區設計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亞太地區建築與室內設計水準;

b)推廣原創設計理念,傳播先進設計文化;

c)提升設計水準和職業操守,發現和提携優秀設計師,鼓勵原創設計;

d)積極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文化遺產造福人類,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進步;

e)廣泛開展學術活動,促進亞太地區設計產業的發展與繁榮;及

f)為所在國家和地區的規劃發展提供設計咨詢幫助,提升當地設計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從事設計業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例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 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 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 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 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 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大會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 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 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就此允許理事長認證及開設本會的必備簿冊。

3.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或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羅寶樹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善明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6/2011。

善明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善明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及英文名為“Sin Meng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一樓A。

2. 經本會理事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1. 關懷老人、幼兒、兒童及婦女;

2. 向患病者、傷殘人士、窮困人士、單親家庭、災難受害或其他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輔導及服務;

3. 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第五條

(工作列舉)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尤其會推行以下工作:

1. 探訪老人院、幼兒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2. 向有需要人士或機構提供協助,包括物質、金錢或任何形式協助;

3. 安排講座、會議以及進行各項社會活動使社會大眾關注澳門的慈善工作。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1. 本會會員有三種: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

2. 對本會會務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各名譽及榮譽會員,但各名譽及榮譽會員均沒有投票權;

3.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4.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 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 支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及發表任何的言論;

5. 禁止會員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

第十條

(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 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4. 若因發生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十一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列舉)

會員大會尤其擁有以下權限: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的許可。

第十四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會;

2. 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1.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並設主席團主席一名、主席團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及秘書一名;

2. 上款的據位人均由出席代表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3.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席團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 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5. 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計劃及舉辦本會每年度的慈善活動,作出預算,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

3.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6.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7. 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以上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予簿冊內,以供查閱;

6.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第二十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候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第八章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則)

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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