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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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御景灣業主委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1。

御景灣業主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採用之名稱為“御景灣業主委員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御景灣第四座35樓C座。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存續期

本會不具備確定之存續期,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御景灣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均可申請成為業主委員會會員。

二、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章程所定之會員權利及承擔義務。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委員會舉辦的活動;

D. 享受會員福利;

E.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作出之決定。

B. 向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三、處分:若會員不遵守法律之規定,本會章程之規定,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定,或作出有損業主委員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由理事會以法律途徑追討責任。

第五條

組織架構

一、業主委員會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當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如任期屆滿時新一屆成員仍未選出,則保留職務直至新一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業主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通過互選產生主席團,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二名常務副會長組成。

三、任期為三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御景灣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授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議召集書”中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主席團許可權

一、負責召開全體會員大會及繕立會議紀錄。

二、主席團成員當然成為理事會成員。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成員當然成為理事會成員。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其他職位可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任期為三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之會議,議決是以出席之多數票作出,並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會成員必須是御景灣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授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第九條

理事會許可權

一、負責召開日常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預備及提交賬目,並編制每年度之收支預算。

四、確保本章程之執行。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

三、任期為三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御景灣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的業主同住的親屬。

第十一條

監事會許可權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正常運作及列席理事會的日常會議。

二、分析開支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並向大會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財政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補充制度

一、本章程所有未提及的部分將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解散及延長存續期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崇新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1。

澳門崇新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崇新聯合總會,簡稱崇新總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União Geral das Song San de Macau。

英文名稱:Song San General Un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地址:澳門提督馬路55號永寶閣一樓B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 秉持崇尚創新的精神,團結屬下各社團組織共同參與社會事務,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及辦好文化、教育、康樂、體育、福利等事業,並為社會各階層人士提供適切的支援和協助,以及推動家庭和諧健康發展;

B. 開展各項社區活動,以提升幼兒、青少年、婦女、長者及弱勢人士的全人發展,透過鼓勵參與,發掘個人潛能及能力;

C. 致力推動社會企業,為弱勢社群開創更多就業及培訓機會,以達致可持續發展及促進社會共融目標,建立和諧的社會。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本澳的社團或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 會長出席及主持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替。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組織相應的委員會,並得聘有受薪人員。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需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修改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的决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入、政府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决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予以規範及解決。

第十六條——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四驅越野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四驅越野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四驅越野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何林里4A興業大廈地下,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由愛好汽車越野運動的人自發組成的和諧團體。以愛國愛澳,團結協助,克服困難,勇於挑戰自我極限,關注公益事業,傳播愛心和越野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

活動範圍

一、宣傳普及汽車越野運動文化知識,介紹汽車越野運動動態。

二、組織汽車越野活動。

三、組織參加汽車越野比賽。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會員為有獨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能夠獨立應對突發事件。所有的成員均愛好越野運動,熱愛大自然;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與管理

一、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二、會費標準:理事會成員每年2000元澳門幣會費;普通會員每年500元澳門幣。

三、本會每年組織訂製4套常服發放不再收取費用;

四、本會組織的活動,會員免費提供就餐,非會員需支付相關費用;住宿費用自理。

五、每年年終向會員公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可因應實際情況而制定內部規章。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文化及經貿交流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Chinesa e as Trocas Económicas e Promover e Comerciais”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and Economic and Trade Promote Exchang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華文化及經貿交流促進會”。

葡文:“Associação da Cultura Chinesa e as Trocas Económicas e Promover e Comerciais”。

英文:“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and Economic and Trade Promote Exchange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L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

一、 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宣傳推廣澳門與中國內地的經濟文化交流,增加澳門企業走出澳門、與內地企業開展更多合作的機會,並引進國內企業投資澳門,以此提升澳門企業的競爭力,促進澳門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期限的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討論及投票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議決本會的解散;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方為有效。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會員。

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申請

一、凡從事企業營運及其相關業務之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或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企業營運,尤其從事國內相關業務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企業營運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境外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所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文藝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Cultura e Arte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JCAM”

英文名稱為“Youth Cul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年文藝協會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文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Cultura e Art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Youth Cul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Macao,葡文簡稱AJCAM。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7號瓊苑大廈地下A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青年文化藝術社團。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展及推廣澳門文化藝術活動,發掘市民文化藝術興趣,舉辦各類活動,推動青年文化藝術活動及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會員

會員須填妥表格,經理事會通過才可入會。

第六條

義務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八條

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大會主席一人並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召集書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附有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若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

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及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會費、熱心人士捐獻或贊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作出解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並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

本會解散

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展濤曲藝會

中文簡稱為“展濤”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in Tou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OCCTM”

英文名稱為“Chin Tou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CTCO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展濤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in Tou de Macau

Chin Tou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章程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展濤曲藝會;中文簡稱為展濤;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in Tou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OCCTM及英文名稱為Chin Tou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TCOAM。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312號海明灣畔第2座5樓G室。

第三條——從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四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研習及推廣中國傳統藝術、粵劇及曲藝;加強本地與外地藝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舉辦各類粵劇及曲藝交流活動;熱愛祖國;關心社群及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1)可出席會員大會。

2)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可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

4)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7)按時繳交會費。

8)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七條——決議案:

所有會議之議案,經出席之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之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4)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非常會議可由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三分一之會員申請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工作計劃。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務報告書。

第九條——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容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組成。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制定的方針,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定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關的職權。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監事會職權: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2)查核本會的賬目和財務報告。

3)監察本會活動編制的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經費之來源:

1)本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各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月費。

2)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及贊助。

經費之運用:

1)任何會員不可以運用經費作私人用途。

2)本會一切經費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之名稱及會徽:

1)本會之名稱及會徽號需經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受法律保障;

2)任何人或機構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名稱或徽號,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

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區行政改革研究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da Reforma Administração de RAEM”

葡文簡稱為“AERAR”

英文名稱為“Macao SAR Administration Reform Stud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SAR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特區行政改革研究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特區行政改革研究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Estudo da Reforma Administração de RAEM”,葡文簡稱為“AERAR”,英文名稱“Macao SAR Administration Reform Stud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ARSA”。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處於不同區域並且熱心於研究澳門特區行政改革的人士和團體,通過開展各種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建立長期的聯絡機制,促進不同區域間的人士和團體互相學習和交流,充分發揮澳門的平台角色,弘揚一國兩制的精神。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民間專業學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亞利雅架街64號信利大廈2樓A座。有需要時可在本澳以外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凡有志於研究行政改革理論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財政收支和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機關所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法律要求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贊助、捐贈及會務活動或向外提供服務之收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名人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名人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名人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

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5號美的閣樓B。

會員的權利 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會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臨時召開。

經費:

第十三條——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消滅:

(1)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條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e Desporto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鮮魚行文化體育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e Desporto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鮮魚行文化體育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e Desporto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9號南益工業大廈11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文化和體育運動;舉辦各項文化教育、康體及公益活動。

第四條——本會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附屬文化康樂團體,負責推廣文化和體育運動;舉辦各項文化教育、康體及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從事鮮魚業之人士及註冊之商販及其家屬成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及相關費用;

3. 維護本會名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但會員大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或簽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會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會長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署任或代任之。

第十二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

1. 會費之收入;

2.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Fraternidade dos Industriais e Comercial de Hu Bei de Yi Cha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湖北宜昌工商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湖北宜昌工商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raternidade dos Industriais e Comercial de Hu Bei de Yi Chang de Macau”;

英文名為“Hu Bei Yi Cha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raternity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湖北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9樓G及H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Fraternidade dos Industriais e Comercial de Hu Bei de Huang P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湖北黃陂工商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湖北黃陂工商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raternidade dos Industriais e Comercial de Hu Bei de Huang Po de Macau”;

英文名為“Hu Bei Huang P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raternity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湖北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9樓G及H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o or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2011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quatro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視障人士協會

第一條

宗旨

1. 名稱:中文“澳門視障人士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Deficientes Visuais de Macau”。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發揮自助互助的精神,鼓勵積極人生。

3. 推動以平等為原則,共融為基礎,團結視障人士,爭取在教育,工作及在社會待遇上享有平等參與之機會。

4. 增進及改善本會視障會員在社會上之福利。

5. 聯絡海外視障人士及有關團體,互相交流及溝通。

6. 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海洋工業大廈第II期5樓A座。

第二條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和理念,按照本會規定,願意遵守會章者,經以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可由會員大會審批成為會員,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2.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第三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並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三至九人,永遠是單數,副理事長1人,財政1人,人數必須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監事1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即年會;

(2)經理事會議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五條

修改章程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六條

會經費與資源

1. 社會贊助和會費,或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2. 依法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或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及贈與。

第七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經濟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1。

澳門經濟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經濟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Economi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Economic Association”。

第六章

其他及最後條文

增加條文: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聖鮑思高慈幼協進會/慈幼協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operadores Salesianos/Cooperadores Salesianos”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alesian Cooperatores/Salesian Cooperators”

拼音名稱為“Seng Pao Si Kou Chi Iao Hip Chon Vui/Chi Iao Hip Chon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聖鮑思高慈幼協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聖鮑思高慈幼協進會/慈幼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operadores Salesianos/Cooperadores Salesianos”;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alesian Cooperatores/Salesian Cooperators”,拼音名稱為 “Seng Pao Si Kou Chi Iao Hip Chon Vui/Chi Iao Hip Chon Vui”,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十六號慈幼中學。

第三條

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以鮑思高慈幼會之預防教育法(即宗教、理智、仁愛)及聖鮑思高神父之理念,作為會員之生活基礎;

3. 為會員提供各類服務,協助全人發展,使成為良好之公民;

4. 藉著多種有效途徑,以理論及實際行動協助會員,實踐本會精神及服務青少年;

5. 與任何符合本會宗旨之人士或機構合作。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天主教教徒,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退會

1. 一經入會成為永久會員,須以書面通知退會;

2. 除非嚴重違規,則由理事會開會表決,過半數通過後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有議決權;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之活動,享有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規;

2. 參與本會之活動,積極作出貢獻;

3. 執行被選或被委任職位之工作;

4. 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

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各組織成員數目須為單數。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之組成:

1.1. 會員大會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之機構;

1.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等;由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兼任;

1.3. 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工作;

1.4. 副會長及秘書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則由副會長兼任。

2.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2.1. 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

2.2.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大會會長、任何領導機構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要求召開;

2.3.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申請,必須清楚列明處理之事項;

2.4.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表決議案,如經兩次依法召集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可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出席之會議代行;

2.6. 會議規則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

3. 會員大會之職權:

3.1. 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2. 審議及通過報告及帳目;

3.3. 審議通過理事會定出之會費;

3.4. 行使紀律處分之最終決策權;

3.5. 審議通過經理事會建議及監事會贊成轉讓本會之不動產;

3.6.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3.7. 通過及修改章程;

3.8. 審議其他領導機構之任何建議。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秘書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之職權:

2.1. 理事長職權:

a)代表本會;

b)主持理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

2.2. 理事會職位由理事互選產生;

2.3. 理事長可隨時召開會議;

2.4. 理事會策劃及領導本會之工作及活動;

2.5.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或以上,候選人由鮑思高慈幼會(Salesianos de Dom Bosco)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2. 監事會職權:

2.1. 監督理事會之一切工作及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況;

2.2. 審查本會之帳目及報告作出意見;

2.3.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1. 會費、銀行存款利息;

2. 公共或熱心人士之捐助;

3. 由本會提供服務之收入。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

1. 章程只可在特定會員大會修改;

2.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解散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並委出清算人及訂定對財產之處理辦法。

第七章

第十五條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i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ezes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Peixe Fresco de Macau,拼音名稱為:Ou Mun Sin U Hong Chong Wui。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40號合發大廈一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1. 促進商人、商販及其他從事鮮魚業人士的聯絡、團結和互助精神;

2. 維護同業之合法權益、及爭取應有之合理權利;

3. 致力發展文化、體育運動、及舉辦各項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鮮魚業之人士及註冊之商販及其家屬成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及相關費用;

3. 維護本會名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但會員大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或簽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會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會長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署任或代任之。

第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本會物業

第十二條——屬本會名下的物業,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達80%以上同意,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後,才可以轉讓。

第五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

1. 會費之收入;

2.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2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與會法定人數不足,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不論出席的會員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將於三十分鐘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

澳門,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董事局:區秉光,梁文耀,劉永誠


私 人 公 證 員

公 告

私人公證員之替代

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之規定,茲通告司徒民義私人公證員接受替代包偉鋒私人公證員履行其私人公證員的職務,這些職務涉及因法律規定及其性質需要,只能由被代替的公證員執行,例如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類似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替代公證員 司徒民義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0

Patacas

Contabilista,
Lo Kwok Chung, Raymond

Director-geral/Gerente,
Wong Leung Kwong, Peter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0)

Presidente — Henricus Hermanus Maria de Jong
Vice-presidente — Yong, Lennard Peng-kuang
Administrador-delegado — Wong Leung Kwong Peter
Administrador — Willem Auke Hekstra
Administrador — Poon Chi Fai
Administrador — Yeung Wing Wah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Kam Chun — auditor (até 21 de Junho de 2011)
Membro — Leong Ngan Peng — auditor (a partir de 22 de Junho de 2011)
Secretário — Nuno da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V.

176 599 800

99,99989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é membro subsidiário do grupo financeiro «ING», sendo este grupo uma instituição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com grande potencialidade, o qual assegur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designadamente serviços bancários, de investimento, de seguro e de previdência em mais de 40 países e territórios a uma população de mais de 85 milhões de clientes espalhados por todo o mundo. Graças à grande experiência da sociedade-mãe em matéria financeira a nível mundial e à sua forte potencialidade,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tem conseguido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o sector de seguro de vida. No ano de 2010, a receita proveniente do prémio de seguro totalizou duzentos e vinte e um milhões, quinhentas e cinquenta e seis mil patacas, tendo sido registada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e 21%, se se comparar com a receita arrecadada no ano de 2009. A fim de se adequar à ideia de diversificação e melhor qualidade de produtos concebida por esta Sociedade, decidiu-se lançar no mercado vários planos de seguro de vida com características de poupança e de gestão de riqueza, prevendo-se que a flexibilidade e elasticidade desses planos venham ao encontro da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continua a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dedicadamente, tendo sempre em mente a qualidade do serviço e a primazia dos clientes como objectivo principal da Sociedade. Na área de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a Sociedade vai intensificar os cursos de formação, no intuito de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e dos representantes de venda para que os clientes possam ter acesso aos serviços mais personalizados e a uma equipa de trabalhadores com profissionalismo. Além das actividades já mencionada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esforça-se por alargar os canais de venda, a fim de consolidar ainda mais o mercado que possui.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tem sempre observado o princípio de «Quem tira benefícios da Sociedade, deva retribuir à Sociedade», pondo em prática a sua responsabilidade social pelo seu reforço de colaboração com as associações de beneficência e caridade locais, além de incentivar o seu pessoal e os clientes à participação nas diversas campanhas das actividades de caridade e à inscrição como voluntários nessas actividades.

No futuro, esta Sociedade esforçar-se-á por oferecer produtos mais diversificados com vista a dar satisfação à nossa equipa de representantes especializados. Estamos totalmente confiantes que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poderá enfrentar na companhia da população de Macau o desafio futuro e servirá a comunidade de Macau por outros 10 anos.

Em Macau, aos 24 de Junho de 2011.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s contas d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foram elaboradas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estabelecidas no Regime de Control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ora vigente em Macau, tendo a mesma conta sido auditada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rnst & Young». No parecer deste Fiscal Único, essas contas findas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10 reflectem, por forma suficiente, real e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sa Sociedade e o resultado de exercício apurado na referida data.

O Fiscal Único, Leong Ngan Peng.

Em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11.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4 de Junho de 201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a demonstração de rendimento integral,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4 de Junho de 2011.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零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零年度

澳門幣

會計
Alvinos Micromatis
經理
趙汝華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
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

所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二零一零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一零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一億二仟零八十八萬九仟一佰零五元五角三分

本年度錄得營業虧損為澳門幣一仟一佰七十二萬六仟四佰九十六元五角四分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一零年度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
Alvinos Micromatis
經理
趙汝華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
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

所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二零一零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二零一零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九百四十二萬二仟五佰三十一元二分;在各保險業務中,火險和醫療險是分行的主要業務來源

本分行在本年度錄得稅後盈利為澳門幣二百六十八萬四仟一佰七十四元七角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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