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意產業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12。

澳門創意產業青年會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為澳門創意產業青年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e Indústrias Criativas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Creativity Industry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南京街,111號花城-利豐大廈四樓M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澳門地區之青年文化創意事業之發展及專業素質的提升,積極培養青年人的文化創意思想,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成長,致力打造澳門青年人的創意產業發展平臺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致力推動會務的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丙)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至三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和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財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由十一至二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三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會選出常務理事五至十一人。推進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事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至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務狀況及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丁)監察活動并編制年度報告。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本會章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電動摩托車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2。

澳門環保電動摩托車商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電動摩托車商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嘉翠麗大廈第二期155-159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三)致力推廣促進及發展本澳市民使用環保電動摩托車輛意識。

(四)加強電動車摩托車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

(五)推廣安全駕駛意識,遵守道路法典。

第二條

(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二)申請者,須填寫會員申請表並附上相片資料,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對本會的各項事宜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三)就本會會務及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持及宣揚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及發展會務。

(二)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參加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四)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一)會員若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會員資格將自動被中止。

(二)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之刑事罪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一切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三)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或大會指定期間內繳納會費,否則本會有權暫時終止其行使會員之任何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一)每屆之任期為兩年,於會員大會中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其中設有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任期均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之成員。

c)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建議的追加預算。

d)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帳目報告。

e)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於開會前8天,用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函件內容須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等。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同意方為有效。

解散本會之決議:如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三人以上 (總人數必須是單數)。

(二)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人員兩名及其餘為理事。

(三)凡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觸犯法例,對本會榮譽有損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通告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管理、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2。

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龍多元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Dragon Multi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關心社會、服務社群、造福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嚴格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愛國華僑同鄉及團體,在澳門推廣及舉辦國際間華人、華商文化論壇、文化展覽會、世界華商多元文化洽談會,積極參與促進中華民族間友誼。抓住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機遇,為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繁榮富強及澳門旅遊娛樂文化發展而奮鬥。維護大眾的權益和會員福利,積極參與舉辦多元文化的交流活動,依據國家“十二五”文化產業指導思想開展工作,全心全意為澳門旅遊娛樂文化產業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消滅時,由理事會提出消滅的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撥歸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理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Fisi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Physiological Society”

英文簡稱為“MP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生理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生理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Fisi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hysiological Society及英文簡稱為:MPS,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澳門地區生理學科研、教育和科學普及的發展,促進本澳人群生理功能評鑒,推動全民生理健康水準的提升,特別是加強青少年生理健康知識教育普及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建立,加強澳門生理科學與國際、區際的交流和合作,增進澳門市民體質,促進澳門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由澳門及其他地區的生理科學工作者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自願組成。

第四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第一座5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承認及接受本會章程的個人,經申請並得到理事會批核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類型)。名譽會員: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經本理事會審議及表決後,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功能會員享有以下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權利。名譽會員只享有以下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權利:

(一)功能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分享相關資訊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會務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繳納本會會費,會員於入會時須繳納三年會費,或一次性繳納十年會費,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九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和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聘任及罷免工作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和職權: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若干人,由會員選舉之,成員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其他成員,則屬具有分別管理不同事務的理事。

(二)理事長負責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的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三)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四)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審定會員之資格;協助會長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以及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結算;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的會員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及稽核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長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副監事長的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監事長一職。

(四)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和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議的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掛號信形式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絕對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則應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

(三)理事會、監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監事會議分別在有過半數理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法律規範: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九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開大學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Nankai em Macau”

葡文簡稱為“AAAUNM”

英文名稱為“The Nanka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

英文簡稱為“NUA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南開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南開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Nankai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NM,英文名稱為The Nanka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NUAAM。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組織,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宗旨:

發揚南開傳統,為澳門特區服務。

第三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哥英布拉街S/N濠庭都會第13座-昇濠軒24樓F。

(二)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南開大學學習、工作過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得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承擔本會會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一)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例行會議;

(二)基於理事會或逾四分之一會員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可委任領導架構成員或會員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位;

(五)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必要時罷免相關領導架構成員;

(六)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政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包括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標準。

第十六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解散的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菩提顯密林佛教中心

英文名稱為“Jang Chub Do Ngag Ling Buddhist Centre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全文)

菩提顯密林佛教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菩提顯密林佛教中心”,英文名稱為“Jang Chub Do Ngag Ling Buddhist Centre”(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新美工業大廈一樓A座。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護持三寶,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材培訓等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類別

凡有志弘揚佛法,護持三寶,均可參與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第八條

開除會籍

有下列情形,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大會之召集書,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當中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倘決議涉及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會議四分之三的成員同意。而解散本中心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四分之三之成員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選出三人、五人、七人或九人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運作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與推行中心、處理會員大會事情。理事長有代表本中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長號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ombone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o Trombone Association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長號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長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ombon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Trombon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1、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413號嘉應花園第二座20/S;

2、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澳門任一地方。

第三條——性質: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音樂團體,以推廣澳門長號音樂和團結澳門長號演奏者為宗旨。透過各類音樂演出及活動,促進本會成員、海內外長號及各式音樂團體之間的學習及交流。服務澳門社會,培養澳門音樂人才,從而提高澳門音樂文化之水平。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義務及會費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

1、凡對長號音樂或藝術表演有興趣,贊同本會會章,且同意遵守本會內部規章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之會員。

2、申請入會後須經理事會同意,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並可對本會之運作提出批評、建議、讚許及質詢。

2、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

3、擁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演出、活動及交流等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以及按時繳交會費。

2、尊重及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觀摩、演出及交流等活動。

4、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費:

會費之付款方式及金額由會員大會訂定。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的管理機關有: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以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與秘書,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責任

(一)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

(三)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組成

會員大會的組成如下: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相推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4、出缺

如遇主席職位出缺,則由副主席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十一條——理事會:

1、權力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之全權執行機構,對本會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領導並執行。

2、責任

(一)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二)理事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工作;

(三)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秘書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4、出缺

如遇理事長職位出缺,則由副理事長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十二條——監事會:

1、權力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責任

(一)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並提出有關質詢;

(二)負責審議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組成

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4、出缺

如遇監事長職位出缺,則由副監事長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會員大會主席訂定。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情況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理事長、監事長、會員大會主席聯合提議;

2、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出席及投票數超過出席者三分之二,始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定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監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1、會費;

2、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3、來自本團音樂會或其他活動的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若有需要,則由會員大會負責修改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復古電單車會

英文名稱為“Retro Motocycle Society of Macao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復古電單車會

英文名稱為“Retro Motocycle Society of Macao”

澳門復古電單車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復古電單車會;

英文:Retro Motocycle Society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號C順豐樓地下C。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主要為推廣復古電單車和改裝電單車,為喜愛電單車的人提供一個交流和分享的平台,並且加強市民對電單車行車安全的意識。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資訊;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活動;

凡入會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例會及有關活動;

遵守會章;

執行決議。

第六條——入會資格: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擁有有效的電單車駕駛執照,對改裝電單車有興趣,均可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最少一個會員推薦,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方准入會。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掌有最高決策權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選出理事會成員三人及監事會成員三人;

D)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或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必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通知書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E)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職務。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須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獲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須全體社員四分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航俱樂部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lub of Macao Civil Av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航俱樂部章程

中文名稱:澳門民航俱樂部。

葡文名稱:Clube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

英文名稱:Club of Macao Civil Aviation。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民航俱樂部。

葡文名稱:Clube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

英文名稱:Club of Macao Civil Av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民航員工組織體育活動。

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民航員工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民航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60號花城-利厚大廈12樓A座。

會員的入會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民航工作者,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會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臨時召開。

經費:

第十三條——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消滅:

(1)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種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于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4號A座保怡中心三樓。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本著民主自治精神,謹遵「明德、博學、尚行」之校訓;

(二)促進同學與大學間的溝通和瞭解,並培養健康向上的學術風氣;

(三)培養與發展關於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的活動,並藉此促進與各地高校學生會的學習交流活動;

(四)培養同學的團結精神及對澳門城市大學之歸屬感;

(五)培養同學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同學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提供同學福利,保障同學應有的權益;

(六)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一、凡澳門城市大學之學生,於澳門城市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凡已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中止。

第七條

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八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四)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五)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 符合附屬組織的會員資格可申請成為其會員;

(七)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紀律程序

一、凡違反上條第四款規定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或人士提起紀律程序: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二、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暫時中止會籍;

(三)罷免會籍。

三、紀律程序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

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

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唯主席及副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應不少於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五、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六、如出席者對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其要求必須得到出席者四分之一或以上贊同,並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許可權:

(一)議決不屬於理事會及監事會許可權的事宜;

(二) 修改及解釋章程;

(三) 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四)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五)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 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七) 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會員大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八)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許可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會員大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九名且總數為單數的理事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二名副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二名副財務長及各部部長若干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編訂各部人員名單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三、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在各部門設副部長一至二名,並從幹事中甄選擔任,決定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只可連任一次。

五、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十五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三)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 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六)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七)處理及監察附屬組織之行政及財政運作;

(八)批准領導機關、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九)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十)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許可權。

第四節

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性質及權限

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負責統籌本會日常文書往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組成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副秘書長協助領導,理事會按工作需要,聘請義務或全職秘書若干名處理秘書處工作。

二、全職秘書服務及薪酬福利由理事會訂定。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組成及任期

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及監事二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六條

會議召集及其運作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十五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督本會理事會及附屬組織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三)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四)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五)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六節

顧問

第二十八條

顧問

一、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二、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可享有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所載明之權利,唯需遵守第九條所載明之義務。

第七節

附屬組織

第二十九條

性質

附屬組織為隸屬於本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會員大會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第三十條

組成

附屬組織架構只設單一管理機關,其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八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三十一條

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一、任何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二、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產生

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出缺

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其對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或由其對應之上級成員臨時兼任有關職務。

第三十四條

辭職

一、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會員大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第三十三條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產生新人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委任。

二、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二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止。

第三十五條

免職

一、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免除職務後之補選,根據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方法,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六條

財政運作原則

一、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二、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十七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三十八條

機關解散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可解散應屆機關。

二、倘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半數或以上離職或出缺,或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同時離職時,則其機關自動解散。

第三十九條

成立原則

一、當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出缺或被解散時,應分別成立相應的臨時機關。

二、臨時機關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條

產生及存續期

一、臨時機關成員的提名程序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唯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二、臨時機關存續期不得超過一年,其成員亦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附屬組織職務。當新的機關成員產生並就任後臨時機關自動解散。

第四十一條

組織及權限

一、臨時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代主席、代副主席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二、臨時理事會由代理事長、代副理事長、代秘書長、代財務長各一名及代理事三名組成。

三、臨時監事會由代監事長、代副監事長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臨時機關須維持其機關的正常運作,具有其機關相應的權限。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澳門城市大學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二、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會員大會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可修改。

三、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四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四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娛博文創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娛博文創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Entretenimento, Jogo, Cultura e Criatividade de Macau

Macao Entertainment and Gaming Culture and Creativity Promoting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娛博文創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Entretenimento, Jogo, Cultura e Criativ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Entertainment and Gaming Culture and Creativity Promot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2)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39號中央廣場5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1)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支持一國兩制,團結本地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間的溝通與聯繫,為配合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化,重點加強推廣娛樂及博彩相關之文化創作元素、透過展覽、講座、匯演培育文創產業發展,推動青年對開展娛博文化藝術健康發展,整合創意資源和匯聚創意人才,擴展文化傳承創新。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從事娛樂及博彩的相關中小企業及從業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過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接納,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

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其職能如下:

(1)經過審議、通過、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方針大計。

(2)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等。

(3)換屆年度選舉本會領導機構(第一屆領導機構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八條——如有超過半數會員聯署要求,或會長、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凡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通知,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則順延半小時開會,如出席之會員表決超逾半數,則大會及其所作出之決議亦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職權如下:(一)召開、主持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二)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大會,對內領導及監督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2)本會副會長設三人或以上,協助會長工作。

(3)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卸任後為永遠會長。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或會長負責,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審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開展會務工作;

(2)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並可設立總務、財務、聯絡、福利、康樂、公關、協調、拓展部等。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部委若干人,負責有關工作。以上各職位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互選出任,理事會每叁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4)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可聘請若干會員協助理事會工作;

(5)正副理事長,秘書和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有關工作。常務理事會每兩月最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6)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視乎須要邀請監事會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是監察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協助及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2)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下設稽核、審議部門;

(4)監事會每季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按實際需要,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榮譽職銜

(1)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等職務,並於會員大會追認。

(2)凡本會正副會長及理監事離任者,可由理事會議授予榮譽職銜,以表彰其對本會之貢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須交入會基金費澳門幣壹仟元,年費澳門幣陸佰元正。

(2)會員及熱心人士和機構的贊助。

第五章

法律規範

第十六條——本會如須修改章程,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且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如須解散,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且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或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陝西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陝西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澳門陝西商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01-135號,黑沙環第六街148-176號,威雄工業大廈,12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本澳陝商及有意往陝西發展之商戶,聯絡兄弟社團,服務社會大眾,關心祖國發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

b)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規章及決議;

b)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及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三章

會員架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的組成: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 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及監事會合同超過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 應超過半數以上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要求;

d) 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推選副會長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 推選會務機構成員;

b) 指定本會活動方針;

c)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出席人數不足,於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或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 管理日常會務及財務;

b) 制定內部規章;

c) 招收會員;

d)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e) 委任本會代表;

f) 委任本會名譽職務;

g) 實施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或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副監事長中推選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務;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職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理、監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效。

第四章

本會資產

第十七條——一、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外來贊助、捐贈等方式給予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澳門道學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12。

澳門世界道學研究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界道學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Research Institute of World Taoism。(以下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P、Q、R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武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2。

澳門武術總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名稱

第一條

a)中文:澳門武術總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總會);

b)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Wushu de Macau;

c)英文:Wush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WGAM)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東望洋街塔石體育館(B2層)Pavilhão Polidesportivo Tap Seac, Rua de Ferreira do Amaral, Macau,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總辦事處: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4樓

公司資本:MOP$10,000,000

澳門商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146

股東常會

召集書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一一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一一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日起,有關條文所規定的資訊材料已置於公司總辦事處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資訊材料主要指帳目文件及董事會遞交的建議。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股東大會主席 Dr. José Pedro Poiares Cobra Ferreira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經理
黃承志 李年勝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