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心理暨精神健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12。

澳門心理暨精神健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心理暨精神健康協會」,簡稱「澳心協」;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Saúde Psicológica e Psiquiátrica de Macau」,簡稱「ASPPM」;

英文名為「Macau Psychological and Psychiatric Health Association」,簡稱「MPPHA」。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服務團體。

第三條——宗旨:

(1)讓澳門社會大眾了解個人精神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向政府當局提供有關澳門心理治療方面的政策與建議,促進政府關注重視個人心理健康的教育工作。

(2)進行澳門心理治療方面的研究工作,培訓心理及專業人員,舉辦有關之公眾教育講座與研討會。

(3)協助會員解決各種生活中所面臨的各種困境。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5樓47室。倘若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的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力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1)一般會員

凡完成與心理治療相關的大專或以上水平的專業課程等人士,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一般會員。

(2)學生會員

凡就讀與心理治療相關的大專或以上水平的專業課程等人士,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學生會員。

相關心理治療課程包括:社會工作、心理學、醫科、輔導、婚姻與家庭治療、人力資源、僱員支援服務等。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本會會員大會,討論本會事務;

(2)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均享有發言權;衹有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2)為「澳門心理暨精神健康協會」作出努力與貢獻;

(3)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須由理事會作出決定,給予以下處分:

i. 口頭警告;

ii. 書面譴責;

iii. 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集: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作出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 、地點和議程;

(2)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1)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2)執行所有決議;

(3)領導及主持本會的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按時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一名監事長。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管理行為;

(2)定期查核帳目及司庫簿記的記帳;

(3)對理事會的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政府資助及各方面熱心人士捐助贈與或公共實體之贊助作各項活動的開支。

第二十條——會員需於每年需繳交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若有遺漏之處,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於會員大會中提出,並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於會員大會中提出,並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苗游泳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eng Mio de Nat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eng Mio Swimm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苗游泳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eng Mio de Nat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eng Mio Swimm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苗游泳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eng Mio de Nat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eng Mio Swimming Association of Macao”。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會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仔堆巷美居廣場第一期O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培訓會員游泳運動,強身健體,推廣本澳市民游泳活動;

2)舉辦各類康樂體育活動;

3)熱愛祖國、熱愛體育、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董,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會員大會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或以上副會長、一名秘書。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 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4)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召集所有會員,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理事會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即主席)、一名或以上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組成,其中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四條——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組成,其中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務;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2)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精品咖啡推廣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Specialty Coffe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精品咖啡推廣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Specialty Coffee Promotion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至122號永堅工業大廈3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咖啡文化推廣及學術交流,以促進友誼,提高本澳在咖啡文化領域的知名度。

職能

1. 推動咖啡文化事業及教育的發展;

2. 培養和發掘咖啡愛好者新生力量;

3. 推廣及促進咖啡藝術鑑賞的興趣;

4. 加強咖啡藝術與外界合作與交流;

5. 協助咖啡藝術文化業界資源共享;

6. 主辦,協辦相關展覽、活動、課程、工作坊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2.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3.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2. 遵守會章;

3. 執行決議;

4. 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

凡對咖啡活動有興趣者,熱心推動本澳咖啡文化發展的人士均可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秘書為受薪員工。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選舉各機構成員,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 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七人以上的單數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半數以上理事會 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主席、名譽會長。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 面意見。

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修訂

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倘若法定人數不足,會 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取決原則。但有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之通知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

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療科學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cal Scie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MS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醫療科學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cal Scie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SPA”。

二、宗旨:

i. 促進及推動衛生、醫學及科技之專業發展、提升技能及服務質素;

ii. 進行衛生、醫學及科技研究;

iii. 促進同業交流,提升醫務、公共衛生及科技水平;

iv. 發揮專業精神,服務社會。

三、註冊:本會在澳門政府註冊為一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商業大馬路南灣湖圍10-A地段南灣半島1/E。

第二章

會員

五、會員資格:本會分成二種會員:

i. 普通會員:凡具化學、生物、醫學、藥劑、護理、公共衛生、科學技術或其他相關專業之本科學士學位者。

ii. 名譽會員:凡熱心醫務、衛生及科學技術事業之各界社會人士。

iii. 凡符合以上二者皆可申請加入本會,並且通過理事會半數以上會員同意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會員權利:

i.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ii.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iii.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

iv.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v. 會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vi. 會員有退出本會之權利。

七、會員義務:

i.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義務。

ii.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義務。

iii.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iv. 會員不得作出損害本會或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

v. 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

vi. 會員得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

八、處分:會員若作出嚴重損害本會的聲譽或利益等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情況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本會會籍。

第三章

組織

本會轄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組織:

九、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所組成,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構。

i. 權力:制定或修改之會章、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發展方向的權利。

ii. 召集:

a. 會員大會是由半數以上的理監事會員同意下。

b. 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提出。

c. 每年最少自動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d. 由會員大會主席於會議最少八日之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在召集通知書上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iii. 合法人數:

a. 出席的人數達本會會員一半以上。

b. 或在大會開始後1小時,出席人數達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且超過半數理監事會員出席。均視為合法人數,大會得以進行。

c. 會員可通過具簽署之授權書以使會議得以進行,並進行表決。

iv. 會員大會人員:

a.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

b. 若會員大會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會議,則由理事會其他人員依次遞補。

v. 議案:

a. 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

b. 由出席會員提出,但需得到十分之一以上與會者同意。

vi. 議案表決:需超過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議案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同一事件有超過一個議案,則以獲較多數支持者通過,但仍需符合過半數要求。 在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可作決定性一票。(註:會員若因事未能出席會議,可通過具簽署之授權書,視為與會會員作表決。)

vii. 授權書:當會員因故未能出席大會,其受託人可通過授權書在大會中的議案投票。投票的形式有二:一、在既定的議案中,對其個人意向的選擇記錄在授權書上;二 、或授權與另一會員(需寫明其姓名),全權代表作出表決。授權書上需具有授權者之簽名、日期。

viii. 修改會章須由法定會員出席人數(一半全體會員)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通過決議。

ix. 解散本會、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通過決議。

十、理事會:

i. 職能:理事會是本會各項活動之執行機構,對外代表本會。制定會員大會議程,並主持會員大會。

ii. 歸責:理事會之各項事務由監事會監督下進行、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iii. 產生: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等。(註: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

iv. 理事會人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v. 職務之確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之職務直接由會員大會確立。

vi. 理事會內各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對內專責本會組織、內務及各部門間之協調工作。統籌,推動本 會之各項活動。

b. 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時,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之職務。

c. 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往來書信、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事務工作。

vii. 任期: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各理事會成員可以連任。

viii.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須超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或表決,須獲出席者半數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在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作決定性 一票。若理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依上述授權書形式表決。

ix. 權利:

a. 理事會可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職權。

b.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聘任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會員或顧問等職務。

c.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規章,接受會員的入會申請。

十一、監事會:

i. 職能:監事會是監督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ii. 歸責: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iii. 產生: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等。(註:第一屆監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

iv. 監事會人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v. 監事會內各成員的職責:

a. 監事長:對內主持監事會,監督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在監事長缺席時,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之職務。

c. 秘書:負責監事會議記錄、處理監事會文件。

vi. 任期:監事會首屆任期為三年,以後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可以連任。

vii.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須超過半數監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監事會內提案或表決,須獲出席者半數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在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作決定 性一票。若監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依上述授權書形式表決。監事會乃一監督機關,需得到理事長同意,才可對外發表意見,代表本會。

註:各會員、理監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得到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十二、本會的經費來源有兩種:

i. 會員收費:

a. 入會會費。

b. 會員年費。

c. 各項活動所需之報名費,按活動之需要而釐定金額。

ii. 外界資助:本會可接受其他團體機關之不附帶條件的資助或捐贈。資助之接受需經理監事會同意,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日本國際交流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aponesa de Intercâmbio Internacional”

葡文簡稱為“AJII”

英文名稱為“Japanes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英文簡稱為“JAI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日本國際交流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社團名稱為“日本國際交流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Japonesa de Intercâmbio Internacional”,葡文簡 稱為“AJII”,英文為“Japanes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英文簡稱為“JAIE”。

第二條——住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2樓A,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為建立一個弘揚日本文化、藝術、語言及促進兩地間友好交流的平台,通過介紹及舉辦各種活動及服務、並積極與日本及各地之相關機構進行交流,藉此共同推 進本澳的文化水平和國際視野。

第四條——本社團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二章

組織

會員大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一)制定及修改章程、會務方針;(二)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與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或以上。

第七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選舉形式為不記名投票,得票最高者當選,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會員大會成員共 同制定。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聯合決議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若有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 會。會員大會召開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最高之行政管理執行機關,負責:(一)管理法人;(二)提交年度管理報告;(三)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 外;(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成員總人數規定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且為推進會務,理事會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理事會 下設學術、出版、康樂、福利、財務、旅遊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選舉形式為不記名投票,得票最高者當選,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會員大會成員共同制定。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最高之監察機關,負責:(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二)監督審閱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賬目,以及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三)履行法律 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成員總人數規定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或以上。

第十四條——監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選舉形式為不記名投票,得票最高者當選,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會員大會成員共同制定。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凡對日本文化有興趣之團體(如本澳之註冊學校)或人士,並願意遵守本社團章程,皆可申請成為會員。如會員未能履行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一)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社團的會員大會;(二)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三)參加本會活動;(四)享有本會所設之 福利。

第十七條——會員的義務:(一)維護本社團的聲譽,促進本社團的進步和發展;(二)遵守本社團所有章程的規定及權力機關的決議;(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的決 議;(四)會員被選為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五)按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內部規章: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的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章程之解釋權: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工人團結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S/N福德新邨福寧樓6座1樓C。

第三條——本會宗旨

A、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尊嚴。

B、團結澳門工人和市民、提高愛國愛澳意識、關心社會、發展倡議團結及和諧建設澳門。

C、維護工人市民合理權益,爭取澳門工人的就業及轉業保障。

D、平衡協調勞資權益,監管不合法、不合理待遇和違法僱傭關係。

E、團結社會各階層和社團,加深溝通,立足澳門面向祖國,共建和諧繁榮澳門。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第五條——凡澳門工人或市民,無論就業,待業,自由職業之人士不分行業或職業,年滿18周歲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B、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B、按時繳納會費;

C、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或行動。

第八條——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決定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決議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C、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則可由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的會議代之。

D、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會員大會制定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須以法律規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會員大會之召集(每年至少一次,至少提前十五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另按需要分設秘書、財務、總務、聯絡等若干人員,經理事會互選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C、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之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

D、理事會為集體領導,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工作,因應工作進行討論及決議;理事長對內指導理事會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理事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溝通,其他任何成員未經理事會會議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E、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底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對作出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理事會成員,經理事會全體成員四分之三投票通過,可即時暫停其理事身份,理事會須制訂能罷免提案交會員大會 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十一條——監事會

A、監事會是本會常設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B、監事會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稽查等職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C、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於十五天前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有過半數監事聯署要求,監事長也須召集會議;

D、監事會負責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各監事成員均可列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條件的各社團社會熱心人士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職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永和同鄉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23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永和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 澳門永和同鄉會 ”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Weng Wo de Macau”

英文名為“Weng Wo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 永和(晉江巿)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A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3)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 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2)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開及議決方式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在其缺勤時由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2)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 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3)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4)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措施。

(3)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崇仁文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12。

澳門崇仁文教會

本會會章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5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Ngok W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12。

樂韻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Ngok Wan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樂韻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Ngok Wan”。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g San Leong Tou em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Chong Sán Leong Tou T’ong Heong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山良都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g San Leong Tou em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良都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g San Leong Tou em Macau”葡文簡稱為“LT”。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及社群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為澳門河邊新街83-85號均明閣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於本澳之良都籍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不論年齡、性別、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員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義務。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附半身一寸半正面相片兩張,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成為會員。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2. 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 可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按章繳交基金及會費。

2.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3. 介紹鄉親入會及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活動。

第四章

行政管理架構

第九條——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2. 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 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的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度會務方針。

4. 有效會議: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並根據實 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總務部、秘書、財務、福利、青年、宣傳聯絡部、婦女部)等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由全體理事委任會員擔任。

2. 理事會的運作:

(1)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3)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3. 理事會的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5)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6)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7)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的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監事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第五章

本會運作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之會費:永久會員200元,非永久會員每年40元,會員每年繳納基金20元;

2.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4. 本會財務管理專款專用,必須時須通過財務審批,任何人不得挪用,財務人員設財長一人,理財兩人,由理事財務擔任;

5. 出售本會不動產必須經大會表決。

第十五條——附則

1. 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須經理事長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2.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穗協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為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9樓C-D。

第三章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 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會員大會應依通告所指定日期時間舉行,會員大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絕對多 數取決,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章

第八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告,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第三章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 報告、財務報告。理事會會議應依通告所指定日期時間舉行,理事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取決。

第三章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監事會會議應依通告所指定日期時間舉行,監事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取決。

第三章

第十一條——本會之組織架構每屆任期為兩年,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連任一次。

第三章

第十二條——設立財務部,財務長一名,財務長可自選會員組成財務部。

第三章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五章

第十五條——凡欲成為本會之會員,必須填寫有關的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核准後通過。

第五章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章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及部門。

第五章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 開 會 議 通 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午十一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特別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正 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議決增加公司資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二.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