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護林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12。

澳門護林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護林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ção de Florest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為通過開展愛護森林教育,培養本澳市民珍惜森林資源,參與維護森林環境活動,促進森林樹木健康生長。

第三條——本會的性質為不牟利民間團體,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規範。

第四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95號利業大廈十四樓w座。經理事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1. 凡認同本會宗旨,有意參與護林工作的人士均可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接納者,得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加入護林會擔任榮譽職務、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和本會的任何活動;

2. 根據章程的規定,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的規章、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員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理事會可按照受損害程度作出懲戒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2.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所作出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1. 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構,其權限為:管理本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理事組成,總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3.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1. 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3.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會費和其他活動的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可以接受社會人士及相關機構資助及捐贈,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光遠堂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12。

光遠堂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定名

中文名稱為“光遠堂慈善會”,簡稱 “光遠堂”(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Kuong Un Tong Charity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Kuong Un Tong。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大廟腳巷3號地下。經理事會决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社團法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其宗旨:秉承創辦人的意願,及集結社會熱心人士各方的力量;推展、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務,和支持佛教信仰,及在身、 心、靈建設的各類活動;以及為社會上有需要之人士作出協助,和提供各類人道支援及服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1. 凡年齡在18歲以上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熱心參與本會會務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

2.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本會之入會申請書、繳交所需費用;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3.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因應本條的規定,第一屆會員大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

4. 本會可通過理事會,經會長簽發聘書,可邀請各方傑出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服務和福利。

2. 資深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則只有選舉之權。

3. 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須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定之會費;如拖欠18個月逾期會費,將自動終止其會員資格及會籍。

4.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5.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亦可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必須以書面提前14日,以掛號信之方式通知會員,和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之職責;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 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和會員守則。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會議和作出決議,如遇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4. 會員大會的決議,除《民法典》另有規定除外,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便為有效。

5. 理、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6.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7.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如會長出缺時,由常務副會長接替。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理事在會內的工作,均屬義務和不受薪。

2.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 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一名。

3. 理事會及所有理事的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4.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會職權:

(1) 負責管理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及决策日常會務,主持一切內部會務工作會議,恊助會長代表本會對外的相關工作和事務;副理事長則協助理事長上列相關工作。

(3) 常務理事:協助處理本會內部會務的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理事會工作報告、 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列席成員在會議中無表决權。 可定期檢查本會財務帳目,並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五章

附則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資助、 籌募和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其目標上。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濠江蘭亭書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Lan Ting de Hou Kong, Macau”

英文名稱為“Lan Ting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of Hou Kong,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濠江蘭亭書法協會

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會名:澳門濠江蘭亭書法協會(中文);

Lan Ting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of Hou Kong, Macao(英文);

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Lan Ting de Hou Kong, Macau(葡文)。

第二條——會址:澳門亞馬喇馬路5號(濠江中學內)。

第三條——宗旨:積極探討書法教育,提高師生、特別是青少年對中國書法藝術的認識和書寫水準;舉辦講座、比賽、展覽等活動,加強書法研究;進行本澳中學、書法界與內地中學、書法界的學術交流,共同提高、促進本校及本澳書法活動的開展,積極傳承中華書法文化。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校愛好書法且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人須繳交近照二張,書法近作一張,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年費一佰元;三、永遠會員則一次性繳交會費伍佰元。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名譽有損害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三、召開會員大會;四、聯絡會員,設計、組織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須超過半數,方得通過決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第二十條——由會員每年繳交會費一佰元,永遠會員一次性繳交會費伍佰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英姿飛揚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Voador Heroic Esporte Clube”

英文名稱為“Heroic Flying Sport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英姿飛揚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英姿飛揚體育會”;葡文名稱為“Voador Heroic Esporte Clube”;英文名稱為“Heroic Flying Sports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大埔街19-21號泉亮花園第二座6樓N座。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旨在弘揚愛國愛澳精神;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監事會由最少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二、監察會務活動。

第十條——一、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山東省工商聯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山東省工商聯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省工商聯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十樓1008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與山東省工業界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山東省工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兩位理事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消。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若干人,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會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龍珠健身秧歌舞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龍珠健身秧歌舞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名稱為:澳門龍珠健身秧歌舞蹈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發揚祖國傳統文化,積極響應特區政府提倡的「發展大眾體育,增強市民體質,共建和諧健康社區」。培養對秧歌、腰鼓、舞蹈有興趣的學習者。在推廣秧歌、腰鼓、舞蹈運動發展的過程中,真正讓中老年朋友們體驗到“我運動、我健康、我快樂、我幸福”,並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條——會址:澳門騎士馬路268號栢麗花園金閩閣8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的中老年朋友,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之各項康樂文化活動。

3. 遵守會章及決議。

4.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5. 繳納會費。

6. 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3.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1.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任期為兩年。

2.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財務等成員組成。

3. 監事會由監事長及監事組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本會設會長1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2.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 制定或修改會章。

b. 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4. 每年應至少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一次。最少須提前8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 會員大會主要內容包括報告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並由出席會員進行審議。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選出,成員人數為五名或以上。本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秘書1人,財務1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c.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1人和兩名監事。

2.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中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社會贊助及會費。本會接受會員捐助。本會所有收入只限於所規定之活動及日常正當之必須支付,在未有會議通過之前,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修章:

本章程如有因環境改變或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成員提出修改。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大會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才能通過,經理事會討論,再由出席大會之成員確認通過執行。如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才能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心理專業學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Psicologico Profissional Sociedade”

英文名稱為“Macao Psychological Professional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心理專業學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Psicologico Profissional Sociedade”

英文名稱為“Macao Psychological Professional Society”

第一章

會名、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心理專業學會”。

葡文名稱:“Macau Psicologico Profissional Sociedade”。

英文名稱:“Macao Psychological Professional Society”。

第二條——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

澳門氹仔南京街597號濠庭都會第六座18層B室。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澳門任一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宗旨:

1. 集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心理學各個領域的業內人士,推動心理學實踐,改善心理學的專業訓練標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心理學各個專業領域進行合作。

2. 通過舉辦專業會議、學術交流和社區接觸,協調心理學各個領域在澳門的工作與教育。

3. 提高澳門社區對心理學實踐的認識,為有需要的群體提供社區服務和專業訓練的機會,以及與其他專業健康護理團體進行溝通。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會員級別:

a. 專業會員需持有認可大學所頒授的心理學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b. 學生會員需持有認可大學所頒授的心理學學士學位;

c. 附屬會員需在心理學服務領域有相關工作經驗,或者持有心理學學士或碩士以外的學歷。

2. 會員要求:

會員必須同意遵守組織章程和宗旨。會員申請需經會員大會審核。

3. 專業會員和學生會員的會員權利:

a. 會員可選舉與被選舉權;

b. 會員可參加組織會議;

c. 會員可享有社團所提供的服務與教授;

d. 會員可參與決定及建議社團的發展;

e. 會員如損害社團名譽(無論是在專業領域的不當行為還是在非專業領域的犯罪行為),或者不遵守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第七條——理事會內設理事長一人,理事會秘書一人,理事若干名而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人數需為單數,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八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最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信內需指出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票數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修章:

修改章程之決議需出席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贊同,方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

本會之解散決議需全體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通過,方視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三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會展產業聯合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會展產業聯合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會展產業聯合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eder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英文簡稱為“MFCACEI”。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致力推動澳門會展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

2. 以會展項目作為橋樑,推動澳門會展產業與國際接軌,從而提升本澳展會品質,建構會展產業商貿交流平台;

3. 積極與鄰近會展城市構建合作機制,發展多樣合作模式,透過引進專業性會展項目至澳門,提升澳門會展旅遊的城市形象;

4. 維護業界權益,提升會展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第三條——本會發展理念:

1. 透過尋找合適組展公司作為合作夥伴,引進專業會議展覽來澳舉辦,為本澳會展產業打造專業的交流平臺;

2. 立足澳門,向珠三角區域、“9+2”區域、大中華區域及其他國際都會推廣及建立合作關係,於區域內合作舉辦專業性會展項目,藉此協助本澳會展產業走向專業化、科學化、全面化、系統化,從而提升本澳之綜合競爭力,推動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酒店21樓全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執照之企業、商號,成立滿18個月,經本商號會員一人介紹,繳納入會會費後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至兩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凡從事會展行業相關之人士、教育培訓工作人員、以及有興趣人士等,承認本會理念,經會員介紹、理監事審批,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個人會員除外;

2.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3. 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4.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監事會發出書面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監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決議;

2.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信譽與利益的行為;

4. 依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5. 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章程的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定工作計劃,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3. 理事會可邀請商界及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職務以及顧問等。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3. 監事會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由商號會員組成,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及熱心人士捐助。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資源協會

Associação dos Recursos Culturais de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2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二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化資源協會

Associação dos Recursos Culturai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資源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Recursos Culturais de Macau”,葡文簡稱“A.R.C.M.”,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Resourc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C.R.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11樓M座。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

a)通過研究澳門文化的生態環境,以及開展族群、信仰、語言等多元文化現象的研究,推動澳門文化政策的制訂與完善及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劃;

b)通過研究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發揮文化的社會功能;

c)搶救澳門特有的文化遺產,延續澳門獨特文化的傳承;

d)配合政府及社會需要,開展文化現象的調查,促進相關調查人員的培訓及推動文化資源的運用;及

e)開展學術活動,出版與文化研究相關的學術刊物及學術著作,舉辦各類型的文化展覽,增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區之間在文化研究上的學術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 a)項、第 b)項和第 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九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及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一至兩名。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的資深同業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學術顧問、榮譽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h)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i)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j)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l)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m)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Ou Kong Si San Kit Yee Tong” de Artes Marciais Chinesa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12。

澳港柿山結義堂國術健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港柿山結義堂國術健身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Ou Kong Si San Kit Yee Tong”de Artes Marciais Chinesas”。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秉承先師李福伍遺訓,推廣中國武術、龍獅運動,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11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空氣優化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Melhoramento da Qualidade do A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ir Improve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九條第三款: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大會主席召集及主持,並須八天前以書面召集,並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第九條第四款:特別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監事會聯議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經八個工作日列明目的及議程討論事項,以書面召集並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井圓佛會(簡稱:東井圓)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Budista Tung Cheng Yuen”

英文名稱為“Tung Cheng 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之宗教及慈善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醫療、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廟、精舍、佛塔、禪修中心等;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會與其他宗教及慈善團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佛教法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編輯、出版發行及印刷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刊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毛織毛紡廠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ustriais de Tecelagem e Fiação de Lã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Knitting and Spinning Industry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紡織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紡織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Têxtil de Macau,英文為:Macao Textile Merchan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MA”;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71號金華閣六樓A座,是自置永久會所。該永久會所得由理事會通過推派二名代表辦理一切法律事宜。倘認為有必要及適合時,需要將現址遷移或轉讓,必須得到當屆會長,正、副理事長,監事長總人數之四分之三通過,將意見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得到全體理、監事四分之三人數議決通過,並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條——本會限由第二章所指之會員組成。

第三條——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

第四條——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組織,除根據本章程規定外,不得將之解散。

第五條——澳門紡織商會之宗旨如下:

1. 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業界,堅持愛國愛澳;

2. 促進澳門經濟繁榮,謀求紡織行業發展;

3. 維護業界合理權益,推動開拓創新;

4. 對於政府諮詢及制定有關法規及行政措施,提供意見;

5. 會員請求合法援助時,予以支持;會員有疑問時,得提出及徵詢意見。

第二章

入會及退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

1. 企業會員;

i. 凡持有本地區政府發給營業執照的,從事紡織業有關事務的企業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ii.凡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澳門企業持有股份的境外企業,且從事紡織有關業務之企業,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iii. 符合上述二款條例任一規定,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得成為企業會員。

2. 個人會員;

凡屬澳門居民,對本行業具有貢獻,屬行業資深專業人士,企業之管理層或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凡加入本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有本會會員介紹。

1. 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得成為會員。

2. 任何入會申請倘被拒絕時,負責介紹之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1. 經當地政府法院宣告決定性破產者。

2. 被宣判犯不名譽罪行者。

3. 欠繳會費達六個月,經書面通知,於接受通知書七日內不負責理妥者。

4. 違反本會章程而被執行開除會籍之處分者。

附款一、除因一至三款事情,致被取消資格時,應由理事會執行外,所有會員被開除會籍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附款二、倘因違犯三款之規定,致被開除之會員,一經繳交所欠會費,即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倘欲退會時,應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至通知日止之會費。

附款、倘因不遵守本條規定之會員,而欲重新入會時,必須清繳過去所欠會費。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得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3. 按照本章程十九條二款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受本會章程所指定之利益,及理事會所授予之合法權益;

5. 有關本會事宜得提出質詢;

6. 出席本會組織之活動;

7. 對於會務有關事宜,得要求舉辦相關活動;

8. 認為對本會或業界有利者,得提出備忘錄,指導及建議;

9. 得查閱本會文件及冊籍;

10. 得請求借用本會會所召開債權人或同級會議,或對於其本人有關之會議或討論會,但以不違背本會宗旨方可;

11. 接受會員證書,會員認別證及本會一切出版物及章程;

附款、任何本會之企業會員司理人,均得享受本條之規定,但選舉及被選舉 權則只限指定之代表一人享受。

12. 介紹同業參加本會;

13. 介紹外來賓客到會址參觀,並得在來賓冊上留名紀念。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出席會員大會;

3. 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一切議決案;

4. 除具有合法之理由外,不得拒絕本會選派之任何職務;

5. 對有利本會事宜,應盡量提供意見,並促進本會會務之發展;

6. 必須每月準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三條——澳門紡織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係由全體會員合法集會舉行之。

第十四條——開會時大會主席由會長兼任。

第十五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告,得提前8天以掛號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程序。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應依召集書之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舉行,並須有半數會員及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得開會。

1.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2. 如討論有關修改章程或解散本會事宜,則分別須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及四分之三全體會員投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禁止討論與會議程序無關事項,倘有任何該等事項之決議,概作無效。

附款、在討論事項前,預時以便提出及討論任何會議程序以外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處理下列事項:

1. 討論及表決上年度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收支賬目及會員提出之書面議案。

2. 得選舉理、監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 會長或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得召集之。

2. 有過半數會員用書面申請,得召開會員大會,但須說明開會目的。

附款: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如申請人不足半數申請時,不得舉行。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2. 通過理事會所提出之授予本會名譽和榮譽職銜;

3. 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會務有關事項;

4. 討論及表決任何上訴事宜;

5. 通過由理事會提出之內部會務運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議案,係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取決,至選舉及有關獎懲事宜則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不少於十一人,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1.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常務理事不少於二人,理事不少於二人,財政不少於一人。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不少於二人。

3.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二屆。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會最低限度須有理、監事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理、監事會每二個月舉行平常聯席會議一次,如會長,理事長認為對會務有必要時,或由理事三人具有充分理由申請,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之議案,須有出席理、監事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討論與其他機構有關之重要事項,應請該機構負責人列席,以備諮詢。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所選出之理、監事會成員,應於該選舉會議結束後進行安排就職儀式。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

1. 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保管本會經費;

2. 核准會員入會,退會,開除會籍或暫停會員資格;

3. 按照本會章程所賦予之權處分違章會員;

4. 編記工作,僱用人員及決定僱員薪金;

5. 組織推廣有關會務活動;

6. 外間各種活動須有本會代表參加,得由理事會委派之;

7. 訂定內部細則;

8. 記錄會務工作報告;

9. 代表本會辦理法院內外事務;

10. 提出每年工作報告與決算,並編造下年度預算冊。

第二十八條——會長和副會長之職權:

1. 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執行工作;

2. 對內策劃各項會議。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之職權:

1. 協助會長主持理事會開會;

2. 指導辦理本會事務;

3. 辦理理事會各項決議案;

4. 辦理會員大會有關事務。

第三十條——副理事長之職權,當理事長缺席時,代表執行工作。

第三十一條——財政之職權:

1. 保管本會經費,財產及一切有價值物件;

2. 處理本會所有賬簿;

3. 負責收支款項;

4. 簽署收據、支票、發票及其他有關本會財政及經濟活動文件。

第三十二條——榮譽職位:

1. 凡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即以個人名義為本會聘用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榮譽、名譽職務。

2. 各榮譽、名譽職務的人數不限,如被選為理、監事,其榮譽職銜仍屬保留。

3. 各榮譽職務者職責如下:

i. 列席理、監事會議;

ii. 參與制訂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

iii. 協助及監督本會各項會務之開展。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1. 得審查本會之賬目;

2. 得隨時查點本會之有價值物件;

3. 對上年度年結之審查意見,及理事會徵詢所得意見,得用書面提出;

4. 得審閱本會文件與冊籍。

第五章

收入與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會收入:

1. 每月會費;

2. 捐款或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上條所指之收入得以作為維持本會會址與職員薪金及協助會務發展之用。

第六章

違章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如有會員違背章程,得受申斥,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附款:上述之處分應由理事會執行,但被開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改及決定。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內,未列明之事項,則按照澳門現行民法典及有關法例、法規之規定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Ministério Global Jesus

Nosso Grande Pastor,

e em inglês Jesus Our Great Shepherd Global Ministries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JOG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doze barra ASS barra M2, sob o número cento e sei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Extinção e destino dos bens)

Um. Mantém.

Dois. Cada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que foram adquiridos pela Associação à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devem constar inscritos numeradamente no livro de Actas, tais bens são abrangidos e protegidos por Lei do Território de Macau.

Três.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à Assembleia Geral, após saldar e liquidar todas as dívidas da Associação, cabe à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que restarem, que por ventura foram adquiridos através da Associação ou através de doações voluntária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色城市建設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社團章程

上述簽署人聲明:

根據綠色城巿協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及第十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綠色城市建設協會”英文名稱為“Green C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G.C.C.A.”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em cator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sob o número um, a fls.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a declaraçã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s de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os 238-286, Edifício Kin Heng Long Plaza, 21.º andar, em Macau.

社團之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大藥房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harmac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21樓,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凝聚澳門所有藥物業企業主,推動互相交流和團結;

b)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及發展任何其他有助其活動;及

c)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所代表業界的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從事藥物業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3.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及一名大會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百分之二十(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及八名理事。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就此允許理事長認證及開設本會的必備簿冊。

3.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Pedro Branc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Pedro Branc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彌陀蓮舍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的章程,該《章程修改文件》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12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15頁至第21背頁(文件編號3),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彌陀蓮舍」,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英文名稱為“Amitabha Charitabl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慈善團體,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消防隊巷達昌大廈第二座5-G號地庫A座及5號地庫B座及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78-K及178-L號東方麗都大廈地下C座。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

a)弘傳佛教的真實道理,實踐慈悲喜捨的佛教精神,服務社會及眾生,促進會員及各界人士的互助精神;及

b)聯絡、關懷、探訪及援助貧病老弱,為臨終病人助念、施棺殯殮,以及協助家屬辦理死者的後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及願意實踐佛教慈悲喜捨、平等無私、互敬互愛互助精神之有心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 (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三. 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需得到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及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用本會所提供的各種設備和福利及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及

e)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過半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九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連續兩次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以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以及副理事長及副財務長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十五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的資深同業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學術顧問、榮譽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h)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i)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b)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及

c)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二十九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譚志清
會計主管
朱瑩

業務報告概要

2011年,交通銀行澳門分行繼續貫徹總行提出的“走國際化、綜合化道路,建設以財富管理為特色的一流公眾持股銀行集團”的發展戰略。堅持將加強內部管理、防範風險、開拓市場、健全隊伍做為分行發展的主要工作。依託總行境內外資源優勢,積極拓展澳門本地市場和與內地分行的業務聯動,使得分行在過去一年中,業績得到進一步提升,資產規模增長;利潤增長。

在此,交通銀行澳門分行向一直以來給予大力支持和關心的澳門社會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謝!

2012年,交通銀行澳門分行將繼續貫徹總行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將“發展管理並重,穩中求進,穩健發展”為工作主線,進一步提升業務和服務功能,加強與澳門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澳門的經濟建設及社會公益活動,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

總經理
譚志清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賬項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一年度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邱顯斌 
會計
羅美玉

業務報告概要

2011年度本分行各項業務均有顯著的成長,資產品質良好,放款方面較上一年度成長81%,存款方面則成長12%,稅後盈利達澳門幣1,433萬元,藉此感謝所有往來客戶的支持與全體同仁的努力與付出。

展望新年度的到來,本分行將落實新通路、新貨幣及新市場的行動主軸,持續強化服務品質,為促進澳門地區繁榮貢獻心力。

澳門分行經理

邱顯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總公司賬項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行長
劉大國
會計主管
鄺銘漢
本銀行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德記置業有限公司 98.00%
大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76.66%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38.10%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8.58%
大豐(香港)財務有限公司 35.00%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仝寅謹將本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報告書及已審核之賬項呈覽。

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一一年,全球金融體系受美國及歐洲債務危機拖累,經濟顯著放緩,歐美各國經濟疲軟,亞洲地區情況相對較好。本澳方面,受惠於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大環境下,以及本地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亮麗態勢,各個領域皆錄得理想增幅。但良好的經濟表現同時激化了銀行同業之間的競爭,成本增加以及人力資源短缺等因素均為銀行經營帶來困擾。面對年內出現的各種經營困難,本行適時調整策略,積極開拓業務和提升服務水平,在全行員工的共同努力下,本行去年的整體業務表現仍然達到預期的目標。二零一一年底,客戶存款年末餘額較上年增加46.26億元(澳門元,下同),增幅12%;放款年末餘額較上年增加42.69億元,增幅16.8%;全年稅後盈利4.11億元;股東資金回報率7.96%。能夠取得上述的成績,是與全行員工的辛勤努力和廣大客戶、同業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分不開的。在此,本行謹向所有關心和支持大豐銀行發展的社會各界朋友,表示最誠摯的感謝。

展望二零一二年,全球經濟增長將會出現放緩,而隨著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的落實及相關經貿合作的進一步開展,以及中央政府對澳門的關懷和支持,將繼續為澳門未來帶來良好商機,也將為本地銀行業帶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本行將積極貫徹植根澳門為本,跨區域發展為目標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更優質、靈活方便的金融產品。

二零一二年是大豐銀行成立七十週年的歷史性時刻,從細小的銀號發展到現時稍具規模的本地銀行,本行的成長與澳門發展一直緊密相聯,伴隨著澳門社會經濟的歷程走過不平凡的七十載。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讓我們繼往開來,配合澳門經濟成長和融入珠三角區域化發展的需要,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優質高效的銀行服務,回饋社會各界對本行的支持和厚愛。

業績及分配

  (澳門元)
稅前溢利 446,797,229.98
稅項準備 35,500,000.00
稅後溢利 411,297,229.98
上年滾存 440,721,567.04
可供分配金額 852,018,797.02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撥入儲備金 41,200,000.00
擬派股息 70,000,000.00
盈餘滾存 740,818,797.02
  852,018,797.02

主要股東

根據本行股東登記冊紀錄,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超過本行股本百分之十之股東如下:

中國銀行

何賢家族

主要機關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陳瓊
副主席: 中國銀行
秘書: 陳劍平(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離任)
  趙耀華(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委任)
董事會:
董事長: 何厚鏜
副董事長: 葉一新
常務董事: 何厚鏗
  劉大國
  蕭伍根(又名陸永根)(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離任)
  徐繼昌(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改任)

董事:

何厚榮
  葉兆佳(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委任)
  傅日光
  何敬麟
  馬秀立
  房延敏
監事會:  
主席: 何楚盈
委員: 王麗杰
  容永恩
公司秘書: 陳劍平(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離任)
  趙耀華(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委任)

董事長
何厚鏜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法律及大豐銀行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事會應對銀行之營運及管理進行監察,並就董事會所呈交的年度財務報表、利潤分配建議及報告發表意見。

於二零一一年期間,監事會履行職責,對銀行進行了必要的監察工作,並審閱了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經審核年度賬目後所發表之無保留意見核數師報告。

本會意見認為,銀行之賬目已清楚地顯示銀行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及公允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營業結果,董事會呈交之年度財務報表、利潤分配建議及報告適合在股東大會通過。

監事會主席
何楚盈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豐銀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備註:“其他儲備”項目內包含一筆按照金融管理局第18/93-AMCM號公告規定而增撥之各項風險備用金,金額為澳門幣1,148,000元。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Chan Tat Kong
會計負責人
Lio Kuok Keong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帳冊編製

業務報告之概要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011年全球經濟放緩。歐元區主權債務危機加劇,引致金融動盪,加上多個經濟體系通脹加快,因而阻慢了全球經濟復甦的步伐。然而,澳門經濟在2011年錄得強勁的增長,較上一年實際增長超過20%,強勁的經濟增長是由於澳門的服務性行業、個人消費和私人投資的 飊升,其中博彩業務的毛收入及旅客消費總額上升,導致服務出口增加。反觀澳門的商品出口行業卻持續呆滯,而我行貸款業務組合以貿易融資為主,與澳門貿易有關之製造業及進口/出口貿易等行業息息相關,故我行各類融資貸款之增長,受到一定的影響。

我行本年全年的稅後利潤為澳門幣1,649,192元,相對往年,略為下降,年內貸款組合增長7%,而總體淨利息收入只增加1%,由於同業競爭激烈,帶來較高存款利息成本。其他經營收入微升3%,主要來自服務費收入、佣金收入和銀行大廈租金收入等。儘管通脹持續,因我行實施有效的成本控制,以減低各項費用增加,故經營費用總額較往年只略增2%。

2011年年底我行總資產為澳門幣三億八仟五百萬元,較上年底減少5%。然而,貸款和墊款總額增長7%,我行一向嚴守審慎的風險管理政策,資產質量保持在一個非常穩健的水平。不良貸款比率佔總貸款約0.56%,減值撥備亦已充分提撥,本行的資本充足比率於2011年底為85%,處於充足水平。

展望未來,儘管世界經濟復甦存在不明朗的因素,預期澳門經濟前景仍然穩定繁榮。到訪澳門的旅客和消費者預期會日益增加,從而改善澳門就業市場,由於工資和薪金上升,以及財富積累等因素,將繼續加速私人投資和個人消費開支的增長,各項積極因素將持續推動澳門經濟的進一步增長。在這充滿商機的經濟前景下,加上本行得到母公司的大力支持,我行將會重新定位,通過擴充資本和增加客戶基礎,提高員工的效率,發展更廣泛的銀行產品及增值服務以及擴大在澳門地區的業務,實行積極的市場營銷和增加業務推廣力度,以配合我行的業務擴展計劃。

於此我們藉此機會感謝我行客戶的支持和惠顧,和表達對員工辛勤工作和奉獻精神的謝意。

李聯偉
董事會主席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監事會意見書

監事會於二零一一年一直緊密跟進銀行的業務及與董事會維持經常的接觸,獲得了較佳的資訊及合作,足以讓監事會履行其職責。

在省覽分析了呈遞的文件後,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能清楚及真實反映了銀行之資產、經濟及財務狀況。

基此,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所提交的財務報告可由股東大會審批。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監事會主席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
Winwise Holdings Ltd. (於香港成立)
Discovery Planet Ltd. (於香港成立)
公司機構據位人
股東大會
主席: Albert Saychuan Cheok
秘書: 侯達光
監事會
主席: 陳念良
成員: 崔世昌
  梁乃洲
董事局
董事長: 李聯偉
董事: 陳達港
  何文
  馬志文(於2011年12月1日委任)
  鄭世滄(於2011年12月1日委任)
執行委員會
主席: 陳達港
委員: 李聯偉
  何文(於2011年11月30日辭任)
  馬志文(於2011年12月1日委任)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於澳門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總經理
Ye Yi-Xin
會計主任
Leong Iok Kit

業務發展簡報

二零一一年,歐債危機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動蕩,經濟復蘇步伐放緩。但在中國經濟平穩發展帶動下,澳門主要行業穩步發展,經濟保持了較快增長,銀行業儘管面對複雜多變的外在環境,整體仍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

二零一一年,本行秉承“根植澳門,服務澳門”的經營宗旨,配合特區政府“落實科學施政,規劃發展藍圖”的施政重點,支持澳門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圍繞“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的經營理念,採取積極務實的經營策略,創新產品,致力為客戶提供優質和高效的金融服務。年內,本行推出中銀中小企便利貸款,積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升級流動銀行服務,為客戶提供又一方便快捷服務渠道;大力推進個人和跨境結算人民幣業務,首次發行人民幣存款證,代理銷售澳門第一隻人民幣基金,促使人民幣業務漸趨多元化,以滿足客戶需求。在廣大客戶和市民的支持下,經過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二零一一年取得較理想的經營業績,存款、放款、總資產以及利潤均實現雙位數增長,資產質量保持較佳水平。

本行在努力為客戶提供優質全面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同時,亦積極倡導環保,參與社會,回饋社會。承諾將本行發行的“開開心心”熊貓卡和鏡湖慈善卡的部份收益用作保育熊貓和慈善公益事業;中銀慈善基金、中銀青協及全行員工透過不同的方式,捐助及參與多項公益事業,弘揚愛心,關愛社會,發揚了中銀的“銀行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的企業精神。

二零一二年,本行將繼續秉承“根植澳門,服務澳門”的經營宗旨,致力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優質的金融產品和更高效的銀行服務。積極配合特區政府,推進經濟適度多元,努力維護澳門經濟金融秩序長期穩定。二零一二年中國銀行成立100周年,本行將以此為契機,站在新的起點上,堅持創新發展、轉型發展,在變化的外部經濟環境中捕捉商機,加強內控,強化風險防範意識,深化穩健經營,加強員工隊伍建設,紮實做好各項工作,努力實現經營目標。

總經理 葉一新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入及虧損確認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銀行代表
鄭廣滿
財務主管
黃慧敏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務報告概要

本行於2011年錄得盈利為澳門幣四仟一佰萬圓,較去年下跌16%;其中淨利息收入為澳門幣六仟一佰萬圓,增長15%;其他營業收入為澳門幣二仟八佰萬圓,下跌25%。貸款總額達澳門幣三十三億五仟萬圓,增加28%;客戶存款為澳門幣二十一億圓,下跌12%;資產淨值為澳門幣四十三億二仟萬圓,增加13%。

亞洲經濟發展的步伐無可避免受全球經濟放緩的影響,在這環境中尋求業務增長充滿挑戰。然而,亞洲市場的經濟基礎強勁,增加市場份額的機遇持續存在,這些利好因素使我們保持樂觀態度。

星展集團擁有雄厚的資本和流動資金,這不但有助我們繼續擴大市場份額,還能協助我們實現成為亞洲新世代之首選銀行的目標。

星展集團不僅是位處亞洲,我們就是亞洲。

作為一家亞洲銀行,我們以亞洲精神經營銀行業務而感到自豪。我們對亞洲精神的定義涵蓋了五條支柱:致力培養亞洲伙伴之間的關係、具備洞悉亞洲的獨特能力、提供亞洲式的服務、積極採納並領導創新思維,以及提供通暢無阻的亞洲連繫。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 附註: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114,386,829元的一般風險備用金。銀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銀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遞延稅項澳門幣15,598,206)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財務總監
盧保康

財務參與目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之名稱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本公司主要組織:  
董事會  
馮鈺斌先生 主席
王家華先生 董事
馮鈺聲先生 董事
何志偉先生 董事
李德濂先生 董事
阮少智先生 董事
梁超華先生 董事
監事會  
羅蕙貞小姐 主席
謝孝衍先生 監事
黃循球先生 監事
   
   
股東會委員會  
郭文章先生 主席
李德濂先生 副主席
阮少智先生 秘書
何志偉先生 秘書
馮鈺聲先生 副秘書
梁超華先生 副秘書

業務報告之概要

隨著國家經濟高速增長,使澳門的博彩及旅遊業得以受惠,澳門本地生產總值於二零一一年實質增長20.7%。由此帶動下,本行雖然面對充滿挑戰的競爭環境,業績於二零一一年仍錄得穩健增長,股東應佔溢利達澳門幣二億四千五百萬元,較二零一零年之澳門幣二億二千二百萬元增加10.4%。總資產為澳門幣二百一十七億七千萬元,股東資金為澳門幣十八億四千九百萬元,與二零一零年比較,分別增加6.7%及15.4%。平均資產回報率及平均股東資金回報率分別為1.2%及14.2%。

業務方面,本行成功推出多款深受客戶歡迎的儲蓄存款計劃,使本行年內之存款增長10.3%。雖然年內有多項建築及項目貸款到期清償,但強勁之按揭貸款需求仍令本行之貸款總額錄得3%的增長至澳門幣一百三十七億元。本行繼續保持其一貫提供具效率及優質服務的信譽,努力滿足客戶對樓宇按揭貸款的各項需求,致使本行之個人按揭貸款業務取得11%之增長。本地就業市場蓬勃及家庭收入上升,本行把握居民對消費品殷切需求的商機,成功推出多款深受客戶歡迎的汽車及私人貸款計劃,使該等貸款增長33%。另外,有賴本行一向謹守審慎的信貸原則,本行之信貸組合質素仍非常穩健,於二零一一年底時之不良貸款佔總貸款比率維持在相對較低的0.18%。

非利息收入方面,受惠於上半年物業市場活躍的交投量,與貸款相關的佣金收入錄得36%之升幅。另一方面,香港股票市場於年度內由於比較波動而影響非機構投資者的入市意欲,證券佣金收入較去年溫和減少。本行繼續優化證券投資服務,並於二零一一年度內成為本澳首先推出智能手機應用程式交易平台的銀行。信用卡業務收益錄得20%的增長,本行繼上年推出首張創新客戶自選設計之My Style信用卡後,於本年亦再推出兩款廣受歡迎的主題信用卡。於二零一二年,本行計劃引進首張櫃員晶片卡及與其他戰略夥伴合作為卡務邁進另一新紀元。

樓市方面,在經濟快速增長以及低利率之因素下,推動物業價格於上半年不斷攀升。於第二季這現象已促使政府採取進一步措施以遏止投機活動,其中針對短期物業轉賣活動之特別印花稅已於六月十四日正式生效。此外,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升溫,經濟疲弱,致市場氣氛亦同受到打擊。因此樓市的交投量於下半年明顯萎縮。而對樓價最直接的影響,可能在於政府對供應方面的政策,其中以將於年底前逐漸落成的19,000個公屋單位尤甚。

本行現有總行及分行數目為十二間。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底,澳門永亨銀行共聘用四百五十三名員工,而永亨集團則共聘用三千四百零七名員工。

母公司香港永亨銀行於二零零七年於國內成立全資附屬之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於深圳設立總部,提供全面人民幣服務。永亨中國現時之分/支行網絡已擴展至十三個,包括六間分行及七間支行。位於北京之新分行已於八月開幕,為華北客戶提供服務。繼於佛山開設首間異地支行取得理想成績後,於惠州開設的第二間異地支行預計將於二零一二年開幕。本行繼續積極推廣其綜合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予企業銀行客戶,包括人民幣出入口貿易結算以及貿易融資。隨著更多客戶透過集團橫跨中國、香港及澳門之完善綜合銀行服務網絡而獲益,預期將為本行之人民幣業務帶來更多商機。

本行作為一家基礎穩固並紮根於澳門之金融機構,一向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具強烈之使命感,並竭力確保其為銀行日常運作之一部份。透過本行專責的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和屬下的工作團隊,負責執行及推動有關的工作和目標,積極履行其管治、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於二零一一年,本行的義工服務隊隊員人數為一百一十一人,總服務時數達1,703小時,成效令人滿意。年內,本行贊助澳門奧比斯舉辦首次「大專學生網上籌款比賽」,與本澳七間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讓大學生在籌款之餘亦協助宣揚救盲訊息。而為支持澳門明愛開展「明糧坊短期食物補助計劃」,本行以象徵式的租金,租出名下三個地舖物業,作為明糧坊及義賣捐贈物資的服務站,以支援低收入或有緊急短期性食物援助的需要者。展望將來,本行將繼續投放資源和努力於社區,為創建和諧共融的社區貢獻綿力。

展望未來,經營環境於二零一二年仍然充滿挑戰。歐洲揮之不去的債務危機和美國緩慢的經濟復甦步伐都減少當地對進口中國貨品的需求,從而令中國經濟增長有所放緩。而由於澳門近年的經濟增長很大程度來自大陸旅客的消費,中國經濟增長放緩也將影響澳門經濟。然而,澳門在國家新的十二五規劃下將與珠三角作進一步融合而帶來機遇,港珠澳大橋及珠三角城際鐵路的興建,以及橫琴島的開發,也為澳門未來的發展在交通、土地資源等各方面提供了優厚的條件。預期澳門的經濟也會在此大環境下平穩發展。

於二零一二年,永亨銀行集團慶祝其75週年紀念,本人在此對全體同事的努力不懈表示由衷的感謝。而本人亦代表董事會仝人,向廣大客戶一直以來的支持及指導謹致謝意。

董事會主席
馮鈺斌 謹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賬目及損益計算表乃係依照本澳銀行法例而編製並經聘請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依本會意見,該等報表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及公正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之全年溢利。

監事會主席
羅蕙貞 謹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財務管理副
總經理
Ho Mei Leng, Virginia
代董事會
Lung-Man Chiu (John Chiu)
Sou-Chao Chan, Kenneth
Alick Yuk-Fai Chiu

二零一一年業務概覽

由於受到金融風暴的後遺及歐債危機的不明朗因素影響,二零一一年全球經濟增長持續放緩,加上歐元區成員國經濟疲弱的壓力加劇,消費指數及投資者信心下降,需求遞減,以致金融業持續增長的前景黯淡。

二零一一年澳門經濟繼續在博彩及旅遊業的帶動下,錄得全年增長率為百分之二十一,主要原因是博彩收入和旅客消費大幅增加,從而推動出入口貨值上升,吸納不少外來投資者,致使本地各行業受惠於此。

基於本地金融業市場競爭激烈,導致成本上漲,造成本行淨息差收窄,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行錄得淨收益為澳門幣七仟二百萬元,較去年增長百分之十二,資產淨值則由去年的澳門幣一百一十九億元,升至今年澳門幣一百二十九億元,升幅為百分之八,而放款及存款均分別增長百分之九及百分之五。

展望來年,全球經濟仍會處於不穩定的狀況,但相信抱著以客為本與及不斷尋求創新的精神,澳門商業銀行必能克服一切困難,為顧客提供更多的優質服務和產品,達致雙贏的目標。

澳門商業銀行監事會意見

致各位澳門商業銀行股東:

根據澳門商法典有關法例及澳門商業銀行的公司章程,澳門商業銀行監事會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董事會所呈交的二零一一年財務報表和利潤分配建議發表意見。

本監事會審核了本行在二零一一年的運作和管理。我們的職責包括監督本行的管理、檢核和跟進帳目記錄、核實資產、分析會計準則及其對年終業績的影響、審核本行年度帳目及執行其他法律規定和本行公司章程要求的工作。

本會分析了董事會在年內編制及本行定期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帳目資料,及進行了一切本監事會認為必須的工序,包括審核本行內部稽查部之報告及獨立核數師之報告和意見。

本會審核了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編制的獨立核數師報告,此報告對本行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報表發表了毫無保留的意見。

本會搜集了所有本會認為對審核程序必須的資料和解釋。基於所作的工作結果,本會報告如下:

(一)本行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表正確地反映了本行之財務狀況,並符合澳門商法典、澳門會計準則和本行公司章程之有關規條;

(二)本行董事會根據澳門會計準則用於編制財務報表之某些關鍵性估計標準,及運用本行會計準則過程中所作之判定,均符合本行之實際情況;

(三)本行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表無須任何修訂。

意見

本會認為本行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表,及本行董事會所提交之不向股東們發放紅利的建議,應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舉行之股東周年會議上通過。

澳門商業銀行監事會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Fernando Manuel(主席)
Anderson, Roderick Stuart(副主席)
Yuen Leung Kui Kennith(會員)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機構名稱   百分率
  -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ah Sing Bank, Limited 702,000 78%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DSB BCM (1), Limited 99,000 11%
DSB BCM (2), Limited 99,000 11%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歐安利 主席  
廖澤雲 秘書  
馬有禮 秘書  
監事會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主席  
Anderson, Roderick Stuart 副主席  
Yuen Leung Kui Kennith 監事  
     
董事會    
David Shou-Yeh Wong 主席  
Hon-Hing Wong (Derek Wong) 成員  
Gary Pak-Ling Wang 成員  
Harold Tsu-Hing Wong 成員  
Lung-Man Chiu (John Chiu) 成員  
Sou-Chao Chan (Kenneth Chan) 成員  
Alick Yuk-Fai Chiu 成員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會計主管
Maria Clara Fong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報告之概要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著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集團在澳門發展全面的銀行業務,並延續作為本澳兩間代理發行具有法定流通力紙幣的銀行之一。

2011年,利率仍處於歷史性低位的環境;在服務出口及加上投資和私人消費開支的帶動下,本澳經濟繼續取得驕人成績,並錄得20.7%的實質增長。

本澳處於全球博彩業的龍頭位置,經濟表現極之依賴外部因素,其中訪澳旅客大部份是來自中國大陸,因此中國經濟增長的預期放緩,將對本澳構成影響。

儘管如此,博彩旅遊業以及相關行業的經濟活動持續穩步增長,顯示這行業的發展勢頭極之良好,而博彩業毛收入在2011年錄得了41.9%的增長,此升幅主要源於旅澳遊客增長了12.2%及人均消費上升了6.5%所致。

在2011年底,失業率下降至2.1%,形成了幾乎全民就業的情況。

2011年的投資錄得14.5%的增長,其中設備投資的比重較建造業投資為大。

在本地經濟良好發展的環境下,銀行業受惠於澳門經濟的強勁擴展;雖則競爭日趨激烈,但業務的盈利能力即時顯現。

受惠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經濟正面的環境,本行業務錄得良好增長,儘管整體銀行業競爭加劇,以致客戶存款及個人信貸如房屋貸款等的息差均受影響。

在2011年,本行業務增長了約13.2%,客戶存款升幅較信貸方面略為優勝,分別錄得13.3%和13%的增長。2011年的貸存比率約為52%,與2010年的水平相若。

由於一般準備金及特定準備金撥備顯著增加及淨利息收入減少,純利錄得12.8%的跌幅。淨利息收益錄得8.5%的跌幅 (由於激烈競爭引致之利息支出高於利息收入之百分率),而5.2%的營運收入增長恰好局部緩解了上述情況以致淨營運收入減少了3.4%。

為了充分利用澳門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機遇,本行於去年第四季對業務發展策略進行了檢討,通過了一個目前尚在執行中的改造程序,合共11大類並細分為48項。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此感謝所有客戶對本行的信任及所有合作人士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奉獻,並感謝我們的股東——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的支持及展示之信任。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向澳門特區政府,尤其對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支持和合作致謝。

行政委員會主席
郭冠樑

2012年3月22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意見書

列位股東: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三十二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一年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賬目及年度報告交予獨任監事發出意見書。此外,亦補充地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Deloitte Touche Tohmatsu)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營業年度賬目所編制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交予獨任監事。

獨任監事在整年內跟進了銀行的業務,並定期與董事會保持聯繫,且在要求下均獲得董事會的即時及適當的合作及解釋。

經審閱交予本獨任監事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獨任監事作了適當考慮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於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業務結果,且符合銀行業的會計原則。

綜合所述,獨任監事決定同意通過:

1. 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

2. 董事會年度報告

澳門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名單
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 97.13%

監管組織及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    
  主席: 華年達
  副主席: 廖澤雲
董事會    
  主席: 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代表
    Rodolfo Vasco Castro Gomes Mascarenhas Lavrador
  副主席: 郭冠樑從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度士至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董事: 蘇鈺龍
    António Luís Neto
    簡焯坤
    賈思道
    靳政豐從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執行委員會    
  主席: 郭冠樑從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度士至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委員: 簡焯坤
    靳政豐從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賈思道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秘書 高美莉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活動摘要

2011年是澳電首年依照延長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框架運作,很榮幸澳電歷史翻開新一頁,並且順利過渡。

澳電的整體營運成效非常理想,但由於2011年是首年實施延長批給合同的條款,准許利潤下調至9.5%,因此最終純利只有澳門幣4.79億元,較2010年及2009年分別下降了7%和15%。

2011年的耗電量刷新紀錄,總電度達4,002吉瓦時,較2010年增長5.1%,而售電收入則達澳門幣47.34億元,比2010年高出8.1%。用電高峰輕微增長,達725兆瓦,比2010年上升4.9%。

澳電於2011年的供電可靠程度維持優良表現,平均服務供應指數為99.9995%1,達到世界標準的卓越水平。而營運效率多年來不斷提升。2011年的員工平均產電量為5.52吉瓦時,較2010年上升2%。

一次能源價格於2011年維持升勢,並且屢創新高,平均油價較2010年上升36%,全年大部分時間油價均高於每桶100美元。由於天然氣於2011年6月起暫停輸澳,因此澳電需更倚重燃油發電,並不得不增加輸入電力的比例,佔全澳電力需求的79%。然而,隨著人民幣不斷升值,日間和夜間的輸電成本分別上升5%及4%。

儘管如此,澳電竭盡所能維持穩定電費價格。在澳門特區政府支持下,澳電藉著調低電力收費調整系數,讓A組客戶(主要為以低壓電網供電的住宅及商業客戶,佔客戶總數逾99%)於2011年全年均享有電費折扣優惠。

澳電於2011年投資逾澳門幣6.9億元2來完善和發展本地基建設施,較盈利大幅高出44%,當中逾澳門幣4.3億元投資於輸配電的基建設施。與廣東電網第二個220千伏聯網項目──蓮花聯網、220千伏電纜骨幹聯網以及220千伏蓮花變電站等核心工程預計於2012年中投入運作。澳電亦積極支持澳門大學橫琴島新校區項目。

澳電的客戶總數錄得2%的溫和增長,由2010年的220,151增至2011年的224,796,為讓客戶享用更全面及個人化的網上服務管理電力賬戶,澳電於其網站www.cem-macau.com推出全新的網上服務中心平台。

______
1
因澳電責任而造成的供電中斷。
2
包含第三方投資,而外幣計價則不算在內。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意見書

各位股東:

董事會按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e項之規定,提交二零一一年度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利潤分配建議書,以供本監事會發表意見。而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有關賬目,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及現金流動表;及遵循延長專營合約附件II的事項之核數報告書亦一併遞交。

在整年間,監事會一直注意公司之業務,並與執行委員會及董事會保持聯繫,以及經常獲其提供充份的解釋和合作。

經審查及分析被提交之文件後,監事會證實該等文件充分且適當地反映了公司的財產及經濟狀況。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董事會年報顯示,公司財政穩健,擁有良好的技術水平,不斷提升運作效率及客戶服務之質素,並擴大對外合作。

獨立核數師亦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所提交的意見得到監事會恰當審議,報告指出所提交之賬目報告文件,均遵照澳門財務報告準則,並真實及充份地證明公司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全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報告同時指出需依據延長專營合約附件II的管制計劃的準備金已適當撥備。

有鑒於此,監事會建議通過:

1. 二零一一年度之財務報表;

2. 董事會之報告書;

3. 董事會利潤分配建議書。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謝思訓
(主席)
Fernando Reisinho
(成員)
李志端
(成員)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計算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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