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舞蹈天地藝術中心

中文簡稱為“澳門舞蹈天地”

英文名稱為“Macau Dancing World Arts Center”

英文簡稱為“M.D.W.A.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舞蹈天地藝術中心

章程

(一)總則

1.本會中文名定名為“澳門舞蹈天地藝術中心”;中文簡稱:“澳門舞蹈天地”;英文為“Macau Dancing World Arts Center”;英文簡稱:“M.D.W.A.C.”。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舞蹈愛好者的舞蹈潛能,增加他們的舞蹈交流平台,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6樓K。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舞蹈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14.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時間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5.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經費

17.本會經費來源: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佩佩音樂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佩佩音樂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笫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佩佩音樂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橋群隊街10號輝安大廈5樓B座。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民族音樂、粵劇曲藝人士,利用業餘時間推廣粵劇曲藝文化,推動廣東粵劇曲藝事業發展,娛樂本澳市民為宗旨。

第四條——凡對中華民族音樂愛好者、粵劇曲藝愛好者、粵劇戲劇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決策和修訂本會一切的會務,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會務運作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則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策,籌辦本會所有活動,負責本會日常會務。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曲務一名,常務理事一名,共五名成員,任期三年。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如果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一切會務運作,審核本會財務賬目。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委員兩名。任期為三年。

第十條——為加強本會會務發展,需要敦請社會賢達、藝術界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批評和建議權。有權享受本會所辦的福利,和參與本會所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與決議,積極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為本會服務之義務。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各項活動經費由會員分擔,來源於入會基金和月費,熱心人士贊助、捐獻及其他贊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和每月月費。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決議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劍道煉心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Kendo Renshinka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劍道煉心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劍道煉心會

英文:Macau Kendo Renshinka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如意廣場金景花園銀海閣4樓G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劍道發展,普及本澳人士對劍道知識及教育,引進及推廣劍道運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會員須填妥表格,並經理事會通過才可入會。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凡入會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及繳納會費。但凡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六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任期為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且其中一人為主席(理事長),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且其中一人為主席(監事長)。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須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通過,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才能通過生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博籃球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文博籃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博籃球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聯繫各地籃球愛好者、籃球運動者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體育運動的交流平台,聚集世界各地籃球的愛好者相互交流、相互研習、弘揚籃球運動的精神、促進澳門籃球運動的發展,提升澳門籃球運動員的水平及技術,豐富澳門市民的休閒生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三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日常工作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8樓C-G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啟廸心靈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啟廸心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為「啟廸心靈協會」。

第二條

宗旨

(一)推廣身心靈健康;

(二)舉辦相關講座及課程;

(三)透過各類型活動擴闊思維、啟迪靈感;

(四)與不同地區的團體/導師交流。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地址:澳門提督馬路19號新都成花園11樓B座。

(二)如需更改會址,須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淮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如遇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各界人士贊助及贈與;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及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章釋義及法律規範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3頁與存放於本署“201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Promoção de Jogo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ez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Promoção de Jogo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treze.

澳門博彩中介商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中介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Promoção de Jogo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Gaming Promoter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燒灰爐街2號A地下,透過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

1)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治澳;

2)推動澳門博彩中介業務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

3)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4)作為會員與政府、博彩承批公司的互動橋樑,為澳門博彩中介業務的發展集思廣益。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中介人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法人會員:

1)創會會員:參與且訂立本會設立文件的會員;

2)個人會員: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中介人活動的自然人,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3)法人會員:依法在澳門經營博彩中介人業務的法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每一企業會員可委派一名代表人,如代表人變更時,該企業會員應呈函理事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法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兩名創會會員舉薦又或經會長或副會長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1)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第一款1)項所指之權利,及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屬接納並正式入會後六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但首屆的組織選舉除外。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經法院宣佈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又或已停止從事博彩管理或中介人業務者;

3)會員資格喪失者,尤其是被澳門當局終止博彩管理准照或博彩中介人准照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1)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時,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1)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企業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個人會員可投一票。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單數人員組成。

二、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按序的副會長三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1)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核數師和其他顧問;

7)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或撥款;

8)管理、取得或處置本會財產,又或對之設定負擔;

9)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會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的權限是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會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賬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

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之機構,尤其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及文書工作,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二十八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1)入會費;

2)周年會費;

3)會員或非會員的公、私實體捐款、資助或贈與;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2)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4)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Notarial, em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經濟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7/2013。

澳門經濟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經濟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Económic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Economic Association”。

第六章

其他及最後條文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蔬菜批發商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8/2013。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最高權力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25人以內組成: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維持不變)

6. (維持不變)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全體會員組成(除正、副會長及理事會成員外),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日常工作由常務監事團負責,常務監事團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監事團由監事會內部競選經全體會員表決產生,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全部收支項目,對理事會行政之得失給予各類建議和意見,常務監事團成員離職或辭職時由監事會成員競選遞補之。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聲樂苑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Jin Sheng Yue Yuan’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一街,12祐漢新邨萬壽樓2樓(226)。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搬遷,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移本澳任何地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中國澳門龍舟總會”大會在2012年11月24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十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一名第一秘書及一名第二秘書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á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um primeiro-secretário e um segundo--secretário, todos eleitos em reunião plenária da mesma Assembleia.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幼稚園)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

家長教師會(幼稚園)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幼稚園)大會在2012年11月17日第三次全體幹事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七章,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嘉諾撒聖心中學家長教師會(幼稚園)”,英文名稱為“Sacred Heart Canossian College Macau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 (Kindergarte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75號嘉諾撒聖心中學學校內。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以內組成主席團。

第七章

會徽及會章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及會章如下: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蓮藝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l Lótu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3號第1號文件第1至4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蓮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蓮藝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Lótu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otus Cultu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三樓301-302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蓮藝文化及藝術活動,推廣對蓮花之研究及認識,同時,在會員之間傳遞與蓮花的精神相連的美善、正義及團結,為澳門及中國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入會)

本會的創始人可以成為會員,除此之外,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並且須獲會員大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擔任本會之任何職務;

4)協助及參與本會所組織之活動;

5)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利益;

6)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第五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組織之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被選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者須履行其職責;

4)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組成及會議)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在必要的情況下,理事會可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召開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

2)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大會之會員數目三分之二的贊成票,而有關該會之解散則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審議理事會之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5)通過活動計劃及年度預算;

6)批准本會對行政管理機構成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所實施之事實提起訴訟。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條——(組成及會議)

1)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及一名秘書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2)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根據情況自行決定,由理事長召集。

3)理事會之決議由簡單多數票決定。

4)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本會之對外代表由理事長或任何二名副理事長負責,代表人並可約束本會,但不影響會員大會以其他方式議決;

3)計劃發展會務;

4)推薦新會員;

5)負責本會日常之管理運作;

6)向會員大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7)向會員大會呈交活動計劃及年度預算。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工作;

2)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3)對理事會之活動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其他本會呈交之事項發表意見書;

4)定期檢查財務帳目;

5)參加會員大會及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管理財務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1)年度會費;

2)財產及服務收入以及銀行存款利息;

3)會員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之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1)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得由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3) 在本會會章未有列舉之規定將受《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與正本相符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青年工商聯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inta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treze,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dos artigos 10.º e 1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華青年工商聯會

章程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培正同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2/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培正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 “澳門培正同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Escola Pui Ching, Macau;英文名稱:Pui Ching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在澳門高士德馬路七號培正中學(以下簡稱“母校”)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聯絡校友及同學感情,開展彼此活動,關注及協助母校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組織

本會組織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產生方式

各組織委員之選舉每隔三年於會員大會舉行,獲最高票之三十五人連同母校派出的教職員代表一人、中學畢業班學生代表一人,為新一屆之組織委員,再互選分工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委員。

第六條

組織委員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委員均屬義務性質,且不得兼任本會內不同組織之工作。

第七條

任期

本會各組織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而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位最多可連任一屆(即連續任期上限為六年)。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享有法律及章程所定之權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各一名。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 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會議首次召集後,倘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會員大會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可進行會議及決議,但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九名,內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十至十四名,理事若干名,分設各部,包括秘書處、財務、康樂、總務及公關等。

二、理事會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會務執行及工作開展等,尤其具有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各部視乎本身工作之需要,可另聘同學為部委協助工作之進行;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邀請學長及母校行政人員、老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六)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須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得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二名;

二、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監督本會之工作;

(三)檢舉違章之會員;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組織委員之代任

當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或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可由當事人分別委任的會員大會副主席、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代其執行職務。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

凡曾在澳門培正中學畢業或肄業之同學,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十六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會員如有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之下列行為,經理事會會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名譽嚴重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科處處罰者。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為:

(一)對會務提出建議;

(二)選舉及被選舉本會各組織委員;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進行決議;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二、澳門培正中學在任或離休教職員可以培社名義參加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第十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的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組織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加本會舉辦或推動之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費收入;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倘有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最後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在修章前透過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解釋或澄清。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照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徽

本會採用之會徽為: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u Ieong Iu Kong Kong Meng Hon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
江耀輝 副總經理
黃捷君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Kwong, Tat Tak Teddy Wong Sio Cheo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hen Xiaoqi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Leong Iok Kit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lin Chan Betty Chan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Kan Cheok Lam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Lok Chung 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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