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商業地產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13。

澳門商業地產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商業地產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Imóveis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ommercial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積極組織舉辦商業地產論壇,推動兩岸四地商業地產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首次召集之大會需有半數會員出席才得作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社團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遊戲研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8/2013。

澳門遊戲研創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遊戲研創協會";

本會會址:澳門高園街10-12號粵華花園5樓L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遊戲研究與創作的發展進步,加強遊戲原創和相關信息的交流;

二、維護遊戲平等自由的創作和發表權利以及作品的著作權;

三、為會員作品的傳播和獲得廣泛社會認知創造各種機會和條件。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愛好遊戲研究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八條

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人數若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綠色科研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9/2013。

澳門綠色科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綠色科研協會”;

本會會址:澳門高園街10-12號粵華花園5樓L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環境產業及科技發展,促進建設澳門綠色低碳城市;

二、舉辦澳門環境保護等教育及培訓課程,向社會推廣環保知識及科技;

三、以綠色能源、中水回用、水淨化及資源再生等環境科技為學術研究主題;

四、為政府環保決策及環保企業業務提供科學依據;

五、推動澳門科研工作進程,優化澳門科技領域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熱心於環境科技學術研究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八條

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人數若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動漫文化藝術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0/2013。

澳門動漫文化藝術創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動漫文化藝術創作協會”。

第二條

宗旨

透過舉辦及參與各方面的活動,為本澳動漫創作愛好者建立完善的互助及交流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定為澳門祐漢永添街22號永添新邨第二期7樓AH。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四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組織;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全面行使會員之職責。每年召開例會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理事長召集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會員大會選出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制定、修改會章及通過各項決議。

第五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2)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3)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召集會員大會;

(5)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且總數為單數的理事所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政狀況和帳目,提出改善財政狀況之建議;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且不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

凡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3)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4)享用本會提供的設施、服務及福利。

第九條

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協助開展會務工作;

(3)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動;

(4)繳交會費。

第十條

退會

如有違反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一條

財政

(1)本會所有財政支出及收入均由財務管理,各項開支須經理事會審批,並通知各會員;

(2)本會所有財政收入源於會員會費、社會捐款及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

修改本會會章,需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解釋

本會理事會有權對本章程作出一切解釋。

第十四條

解散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實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藝術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13。

中華藝術研究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中文為:中華藝術研究會,英文為:Chinese Art Stud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東方明珠街60號海名居地下AE舖。

第三條——宗旨:本會以推廣中華藝術研究、中華藝術研究的方法和理論,促進中華藝術研究交流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任。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d)解散法人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共管理研究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公共管理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共管理研究學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一)推動及研究公共行政改革,促進不同公共部門和團體互相學習和交流;

(二)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及學術水平,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三)保障及爭取會員應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里7號海天大廈1樓C座。

(二)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凡曾就讀澳門特區政府所舉辦的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課程;

(二)或居於澳門並且具有公共管理專業人士,證實在本澳或外地具有最少五年公共管理經驗者,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亦不得濫用本會名義;

(五)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和意見前,必須獲得理事會的同意,才可發佈。

第七條——紀律程序及紀律處分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會員義務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將作出紀律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決議,並由會員大會作出確認,關係人亦可向會員大會提出聲明異議;

(三)紀律處分依違犯及重犯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資格及權利(以兩年為限)以及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組織架構

(一)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領導機構;

(二)各機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且任期都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職務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充分行使其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得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三)主席團成員包括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一名、委員二名,大會秘書可由其中一位副主席兼任;首屆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委員會推選產生;

(四)會員大會應

1. 決定會務方針、制定或修改會章、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每年召開至少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六至十名;首屆理事會成員由籌備委員會推選產生,此後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的職責為: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3. 理事會按本會宗旨,組織學術研討,交流合作,以推動公共行政管理研究。

(四)理事會平常會議定期舉行,過半數成員出席有關會議即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首屆監事會成員由籌備委員會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的職責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監事報告。

第四章

榮譽職銜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通過,可邀請具相關資歷的社會人士或學者成為本會顧問或會長,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入會費、會費、捐贈、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章程之修改可由理事會提出草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隨時補充或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本會之解散

第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解散提議,由會員大會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1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港歷史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istória e Cultura Portuári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H.C.P.M.”

英文名稱為“History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of Port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H.C.A.P.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海港歷史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海港歷史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istória e Cultura Portuár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H.C.P.M.”,英文名稱為“History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of Port of Macau”,英文簡稱為“H.C.A.P.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

(一)致力研究並推廣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流港口,四百多年來所累積的獨特地區文化和歷史;

(二)對澳門地理環境、人文風貌進行適時的記錄。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搜集與本澳港口有關的歷史資料(包括口述歷史、民間史料等),構建以澳門海港歷史文化為主的資料庫。

(二)聯合有志於保留和傳承澳門傳統歷史及文化的人士,為支持特區政府施政方針出一分力。

(三)與本澳文化團體或政府機構合作,增加市民和遊客對本澳獨特的人文地理的認識。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區媽閣街5號友鴻大廈地下AB鋪,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及協助本會策劃的項目研究及文化推廣活動;

(四)有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經會長或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賢達及對本澳本土文化有深厚認識的人士為名譽會長、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贊同;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決議延長社團之存續期或解散社團,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8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巴打聯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巴打聯”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Badas”

英文名稱為“Badas Sport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巴打聯體育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巴打聯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巴打聯”,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Badas”,及英文名稱為“Badas Sports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如意巷如意樓26B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推廣體育活動,培養及提高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及團體精神;鼓勵並推薦會員參與賽事;舉辦交流活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所須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入會表格、手續及會費由理事會擬定。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5)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章程;

3)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5)按時繳交會費;

6)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一、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告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

3)開除會籍。

二、除書面告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被處以本條第一款2)項及/或3)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上訴。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機關。

二、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三、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四、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參選名單必須是管理機關成員的整體名單,每一份參選名單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提名,所有候選名單必須清楚列明各參選人全名,並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集書在報章上刊登之日起計算,七天內呈交理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可由本條第五款所指的實體召集。

三、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五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由理事會將有關召集書刊登於最少一份本澳報章上。

四、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五、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的要求召開。

六、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為總人數的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以第二次召集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不論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合法人數為理事會成員的一半以上。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本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年度財務及工作報告;

6)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7)起草章程的修改案;

8)按本章程第七條的規定,執行處分;

9)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五節

榮譽和名譽職位

第十六條——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相同。

二、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任何形式的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三分之一的會員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提出,再由會員大會審議,並須由會員大會以高於四分之三的出席人數贊成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解釋及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8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善明會青年委員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善明會青年委員會社團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善明會青年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mité de Juventude Sin Meng”,英文名稱為“Sin Meng Youth Committee”,及英文簡稱為“SMYC”(以下簡稱“本會”),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新口岸巴黎街224號南岸花園第二座一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為善明會轄下的一個非牟利社團,如善明會解散,本會亦需要解散。而且所有以本會名義舉辦或參與的對外活動,必須先得善明會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為:

• 增加青少年對社會時事的關注,並從中進行分析,討論;

• 對青少年作出任何形式的輔導工作,幫助其發展和投入社會;

• 舉辦青少年活動,灌輸正面訊息。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 政府資助;

• 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六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

需同意遵守本會會章,決議及宗旨,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或擁有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之善明會會員/陽光少年,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使用本會之設施;

•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 維護本會的聲譽;

•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活動及發表任何代表本會的言論。

第十條

退出及除名

•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破壞本會聲譽者,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 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之權限;

• 若因發生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上述第二款所規定之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一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上款的據位人由出席代表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

• 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通知會員,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I.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II.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III.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三條

理事會

•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至少五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間互選產生;

• 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 理事會會議應製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I.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II.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III.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IV.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V.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VI.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VII. 訂定年費和年度預算的金額;

VIII.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IX.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 理事長的權限為:

I. 對外代表本會;

II.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III.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IV.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以及約束性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以上理事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有關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予第三者負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

•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 監事會之權限為:

I.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II.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III.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IV.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候補規定

第十五條

候補法律

•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唐國際中華古文化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Chinesa Antiga Da Tang Internac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hinese Ancient Culture Exchange Da Tang Internation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大唐國際中華古文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唐國際中華古文化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Chinesa Antiga Da Tang Internacional”,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hinese Ancient Culture Exchange Da Tang Internationa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國際中國古文化交流、組織各種中華古文化展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9號友邦廣場19樓1905-1906室。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據位人或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方能通過。

第十二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Junho de 201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13。

社團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十九座地下AA舖。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娛樂設備廠商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Gaming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MGEM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2樓1209室,經會長同意可更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8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手鈴協會:簡稱(澳鈴)

英文名稱為“Macao Handbells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M. H. 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之修改文件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手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手鈴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鈴”,英文為“Macao Handbell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澳推廣及發展手鈴音樂。娛樂大衆,提高巿民的文化素質,泓揚團體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新駿成花園8樓C,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 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熱心於手鈴文化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本會分有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創會會員為本會首屆組織架構之人士。首屆任期完結後,普通會員亦可擔任組織架構內之職務。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各項活動。

2、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3、遵守會章及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4、不得損害本會聲譽,按時交會費。

5、無故不交會費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有: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如有需要本會會邀請本澳或海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一職,人數不限,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以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與秘書,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責任

(一)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

(三)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組成

會員大會的組成如下: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相推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出缺

如遇主席職位出缺,則由副主席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八條

(理事會)

1、權力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之全權執行機構,對本會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領導並執行。

2、責任

(一)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二)理事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三)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秘書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出缺

如遇理事長職位出缺,則由副理事長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九條

(監事會)

1、權力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責任

(一)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並提出有關質詢;

(二)負責審議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組成

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出缺

如遇監事長職位出缺,則由副監事長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會員大會主席訂定,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情況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理事長、監事長、會員大會主席聯合提議;

2、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上述臨時會員大會會議表決事項,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及投票數超過出席者三分之二,始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定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監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

1、會費;

2、捐贈;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之範圍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財產處理

第十六條——如運作費用許可,各創會會員可退回購買樂器的資金。

第十七條——如創會會員退會,則不退回樂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若有需要,則由會員大會負責修改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1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損益表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資產負債表

2012年12月31日

會計主任 總經理
鄭繼光  陳國光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二零一二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二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保費收入與去年相若,而承保業績則較去年下跌14%。營業支出比去年上升13%。本公司相信憑著鞏固目前的業務來源,再結合新的業務合作伙伴,將有助本公司未來的發展。

  總經理
   陳國光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帳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前稱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

損益表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

會計 首席執行官——澳門分行
馮綺瑩  馬竹豪

二零一二年業務報告撮要

澳門友邦保險在2012年於各個主要業務指標均取得卓越成績。2012年集團推出嶄新的AIA營運哲學與宗旨,以「做正確的事」、「以正確的方式」及「用合適的人」三大營運哲學配合12項營運宗旨,引領公司成為亞太區傑出的壽險公司的願景。

展望2013年澳門友邦保險將繼續「以客為尊」,因應客戶的需求度身制訂最合適的產品和市場策略,並繼續專注發展AIA Premier Agency優質業務團隊及培育更多百萬圓桌會(MDRT)精英,以配合公司未來的發展。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前稱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首席執行官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會計 總裁
王健民 鄭文禮

二零一二年度營業表

二零一二年度損益表

二零一二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2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達澳門幣3.66億元,較2011年增長達10%。

為滿足客戶對保障的殷切需求,以及推動業務發展,去年,美國萬通亞洲推出全新「至全面意外傷亡保障計劃」及「住院醫療多重保」,以及免費提升全線嚴重疾病保障計劃的承保疾病範圍。風險管理業務新造業務保費錄得超過32%增長。於財富管理業務方面,美國萬通亞洲為「財智之選」系列新增了17款極具實力的環球投資選擇;而針對退休市場的年金儲蓄計劃的新造業務保費更錄得56%增長。

展望2013 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以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5,08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500》「全美5大互惠壽險公司」之一4。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2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3年4月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5大互惠壽險公司」乃按2012年5月21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2011年度收入排名榜計算。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


ASIA INSURANCE CO., LTD.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2 (Ramos gerais)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Presidente: Bernard Chan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Sucursal de Macau Gerente Geral: Vong Pak Vai Auditor: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a actividade de 2012

A economia de Macau em 2012 com o apoio do Governo Central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manteve um crescimento contínuo e a solicitação dos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aumentou, devido ao lançamento de novos projectos de construção de infra-estruturas e de outras obras. Ao mesmo tempo, o aumento do lucro líquido e da exploração deste ano deve-se ao cumprimento rigoroso e prudente do princípio adoptado pela nossa Companhia na verificação das contas.

A exploração respeitante ao exercício de 2012 atingiu um montante de MOP$ 149 000 000,00, um aumento de 17% comparativamente ao ano anterior e 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é de MOP$ 22 000 000,00, significando um acréscimo de 22%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A nossa Companhia está muito confiante no cresciment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nos próximos anos, tendo em atenção a boa reputação que usufrui,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elevada qualidade, o desenvolvimento de forma continuada e a expansão da nossa actividade.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dministradore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2,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rmas de Auditoria Internacional.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6 de Maio de 2013,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6 de Maio de 2013.


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度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二年度損益表

會計 經理
(簽名見原文)  (簽名見原文)

2012年澳門業務概況

AXA集團作為保險業的世界翹楚,竭誠為全球超過57個國家的1.02億名客戶1提供財富保障及管理服務。AXA集團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高度評級,包括標準普爾評級(A+)2、穆迪評級(Aa3)3及惠譽國際評級(AA-)4,彰顯其雄厚的財資實力。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管理的資產為114,205億港元5

AXA安盛積極拓展多元化的銷售渠道,旨在為更多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財及保障服務。我們多元化的銷售渠道,方便客戶與我們專業且經驗豐富的理財顧問聯繫,進行全面的理財分析,並度身制定合適的保險、投資及退休規劃方案。我們的理財顧問秉承時刻關注、堅定可靠及細心體貼的服務精神,提供專業的意見及服務,以協助客戶面對人生不同階段的需要。AXA安盛澳門分行2012年全年毛保費為澳門元4.71億元。

1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2 截至2013年5月22日

3 截至2013年4月30日

4 截至2013年5月3日

5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以1歐羅兌10.2335港元計算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帳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損益表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翁貝斯 莫劍華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業務報告之概要

業績

截至2012年12月31日為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本分行),錄得營運收益合共10,213,442澳門元,稅後盈利為1,734,706澳門元。

業務回顧

因仍然受全球金融風暴及歐洲多國負債問題,減弱了市場及投資者對投資股票的信心。本分行在2012年除了基本之港股經紀業務外,其他之金融產品經紀業務如股票期權及股票掛鈎產品亦有所減少,故本分行於2012年的營運收益比去年下跌百分之三十一,而稅後盈利亦下跌近百分之四十八。

業務發展

展望2013年,澳門分行將繼續走進社區,積極舉辦及參與各類大小型投資座談會及財富管理資訊活動,以延續培訓及推動本地理財顧問及經紀專業化。透過專業投資知識及我們完善的產品平台,本分行將繼續發展和開拓股票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產品服務。

新鴻基金融集團作為具領導地位的金融中介機構,我們致力實現本集團的核心價值 —「卓越、誠信、謹慎、專業、創新」。作為集團旗下的澳門分行,我們必循著同一路徑向澳門的投資者提供最優質的財富管理服務。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二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2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2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s Gerais)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s Gerais)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2,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Maio de 2013,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co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O fundamento da nossa opinião com reservas reside no facto da Sucursal: (1) não ter adoptado métodos actuariais para um registo histórico a três anos com vista ao desenvolvimento de estimativas para a provisão para sinistros a liquidar a qual ficou, assim, abaixo do intervalo indicado de estimativas razoáveis; e (2) não ter reconhecido um proveito relativo a comissões através do regime contabilístico do acréscimo. Como resultado destes desvios às Normas de Relato Financeiro promulgadas pel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 lucro antes de imposto, a provisão para imposto complementar de rendimentos, o lucro do exercício e a conta da sede, seriam reduzidos para aproximadamente MOP$1 877 987, MOP$225 358, MOP$1 652,629 e MOP$1 652 629, respectivament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Maio de 2013.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2

Não obstante um enquadramento internacional desfavorável em 2012, em que a economia mundial evidenciou um abrandamento do ritmo de crescimento económico, a economia de Macau continuou a mostrar sinais de grande vitalidade com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e 9,9% do seu produto interno bruto, estimulada pelo crescimento sustentado das indústrias do jogo e do turismo, bem como das demais actividades conexas.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registou, em 2012, um significativo acréscimo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não-vida de 35,9% atingindo um montante de 1.7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de prémios brutos. Por seu turno, o volume de prémios brutos dest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cifrou-se em 137 milhões de patacas, correspondente a um expressivo acréscimo de 71% face ao ano anterior. Mantendo a quinta posição no ranking não-vida das seguradoras locais, esta sucursal viu a sua quota de mercado passar de 6,6% em finais de 2011 para 8,3% em 2012.

O crescimento do volume de negócios conjugado com a constante atenção ao equilíbrio da exploração técnica, permitiu que esta sucursal registasse um resultado líquido positivo de 11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12, traduzindo-se num aumento de 26,5%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Por último, 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em Macau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aos 21 de Junho de 2013.

Director-geral,

Paulo Barbosa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度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損益表

二零一二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會計 經理
Alvinos Micromatis 趙汝華

二零一二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二零一二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八佰五十三萬一仟九佰五十四元五分;

在各保險業務中,火險和醫療險是分行的主要業務來源。

本分行在本年度錄得稅後盈利為澳門幣一佰三十六萬零九佰三十四元八角一分。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2年12月31日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2年度

損益表

2012年度

會計 經總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二年增長依然強勁,傳統人壽保險新造業務上升百分之四十三,總保費超過壹億陸仟萬澳門元。

隨著業務發展,本公司亦增聘人手,以加強本地支援,包括法例規管、經銷培訓、招募、促銷及獎勵。

宏利亦為環保出力,提供電子保單周年報告以供客戶選擇。

此外,我們亦積極研究拓展公積金服務,為配合澳門長遠政策做好準備。

宏利澳門定必繼續努力,為澳門市民提供全方位保險、投資及退休服務。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及《國際核數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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