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至尊文化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2/2013。

澳門至尊文化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至尊文化音樂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青洲鴨涌巷,S/N信簾花園6樓G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拍賣行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13。

澳門拍賣行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拍賣行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a Indústria de Leil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of Auction Industry”。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拍賣行業從業員,提升行業服務水平和專業知識,與國內外同業者和藝術品愛好者進行交流,推廣藝術品收藏和歷史文物的保護教育,宣揚中國及世界各地源遠流長的歷史文化”。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保博士街17-A號皇子商業大廈7樓全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九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主席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半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指出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與葡語國家商業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Intercâmbio Comercial entre a China e Países Lusófonos”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China-Lusophone Countries Commercial Exchang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與葡語國家商業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Intercâmbio Comercial entre a China e Países Lusófonos

Association for China-Lusophone Countries Commercial Exchange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業交流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para Intercâmbio Comercial entre a China e Países Lusófonos”,英文為“Association for China-Lusophone Countries Commercial Exchange”。本會的宗旨:促進與葡語系國家的商業交流、合作,推動經貿發展。

2.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191號澳門工業中心14樓G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3. 凡熱心於推動與葡語國家的商業交流、合作,推動經貿發展的人士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四章

會議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1. 根據《民法典》第161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12. 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第六章

附則

1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喜歌劇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ómica Internacion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omic Opera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喜歌劇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喜歌劇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ómic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omic Opera Association”。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號富德花園2樓G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它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

1)豐富本地市場;

2)輸出澳門製作;

3)盤活人才資源。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主席於開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通過;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三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決議須經多數票作出,若票數相等時,主席的一票具決定性作用。

4)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對喜歌劇事業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對喜歌劇事業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的法人,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對喜歌劇事業有深入認識和研究的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1)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通過。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本會重大事宜須經理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兩人共同簽署才具約束力,但日常會務僅需理事會一名成員簽署即具效力。

第五章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年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小手拉大手協會

中文簡稱為“小手拉大手”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ãos Dad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Hand in Hand Society”

英文簡稱為“Hand in Han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小手拉大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小手拉大手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ãos Dadas de Macau”,英文為“Macau Hand in Hand Society”,中文簡稱為”小手拉大手"及英文簡稱為“Hand in Hand”。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水手斜巷8號怡豐大廈1樓B座。

第三條——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的慈善組織,其宗旨為:

1. 合眾人之心,以行動關懷弱勢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幫助其克服所面臨經濟等方面的困難;

2. 協助弱勢兒童接受教育的機會;

3. 推廣長幼結伴行善的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

凡有興趣關懷弱勢未成年兒童,並樂於行善者,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2. 學生會員

凡在學學生而認同本會宗旨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均可成為附屬會員。均可申請入會。

3. 團體會員

凡長幼結伴並認同本會宗旨,以書面申請,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4.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6.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4. 會員大會評審及表決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於有必要時選舉理、監事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務。

5.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如果決議是關於解散協會,要求所有正式會員票數的四分之三通過方可。

6. 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第一次召集時需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作出決議;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7. 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8.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聘任。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人數為單數。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2. 理事會須執行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之決定,積極開展會務,包括負責本會之運作,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理事會須在任期屆滿時,將一切會費、物資等移交下屆理事。

4.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共三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2. 監事會有權監察和審核理事會工作和賬目並向會員公佈。

3. 監事會會議一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

1.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私人和公共機構之捐獻及贊助。

2.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3. 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部記賬,編制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4.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三條——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凡超過一年不交會費或對本會有不利行為者,會員大會保留開除其會籍之權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愛鄰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愛鄰會

NeighbourCare Fellowship of Macau

Associação Cuidados dos Vizinh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愛鄰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idados dos Vizinh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NeighbourCare Fellowship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社區活動,增加鄰里之間的感情,發揮互助互勉的精神及舉辦學術討論會、組織交流活動、培訓課程等學術活動;促進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灣圍海灣花園海皇閣5樓AA。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架構圖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戒煙保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13。

戒煙保健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戒煙保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Abstenção do Fumo e Protecção da Saúde”,英文名稱為“Smoking Abstention & Good Heal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87號遜儀大廈二樓B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以保健為中心,戒煙為號召”,宣傳煙草禍害,提供戒煙保健知識。積極推動反吸煙活動,全面保障人民健康。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發揚社區互助精神。推動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事業,為構建中國、澳門社會安定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無限期組織。

第四條——入會資格:

一)任何市民願意為本會福利事業服務,遵守本會宗旨,由兩位會員介紹申請批准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但凡從事煙草業或相關行業者除外;

二)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通過會員推薦並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認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為本會會務及活動作貢獻者,豁免繳交會費,故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的各項職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為本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三)繳交年費。

第七條——紀律:

對於違反章程或做出有損本會名聲事情的會員,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將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書面檢查;

三)開除。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成員若干名組成,但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及主持,須最少十日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解散本會的議案須由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通過;

五)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半數,倘於通知指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七)會員大會的權限:

a)通過和修改章程;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核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長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b)任免、管理及訂定轄下青年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之功能;

c)理事會一年舉行一次會議;

d)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e)理事會可召集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管理本會的財產。

二)屬下各委員會之領導由理事會委任,其領導及成員可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理事會亦可為各委員會聘任專業或顧問人員及名譽會員協助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於年度對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作評議。

第十二條——經費及運用: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政府、公營機構、企業、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其它合法收入。但不接受從事與煙草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決議。

二)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四條——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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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歐漢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13。

歐漢琛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歐漢琛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u Hon Sam”,英文名稱為“Au Hon Sam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87號遜儀大廈二樓A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是為廣大市民提供多元化服務,並以關懷樂助人群、扶貧助弱,以不分國界幫助一切需要之人士為服務宗旨。積極推動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事業。為構建中國、澳門社會安定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無限期組織。

第四條——入會資格:

一)任何市民願意為本會福利事業服務,遵守本會宗旨,由兩位會員介紹申請批准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二)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通過會員推薦並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認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為本會會務及活動作貢獻者,豁免繳交會費,故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的各項職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為本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三)繳交年費。

第七條——紀律:

對於違反章程或做出有損本會名聲事情的會員,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將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書面檢查;

三)開除。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成員若干名組成,但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及主持,須最少十日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解散本會的議案須由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通過;

五)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半數,倘於通知指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七)會員大會的權限:

a)通過和修改章程;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核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長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b)任免、管理及訂定轄下青年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之功能;

c)理事會一年舉行一次會議;

d)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e)理事會可召集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管理本會的財產。

二)屬下各委員會之領導由理事會委任,其領導及成員可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理事會亦可為各委員會聘任專業或顧問人員及名譽會員協助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於年度對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作評議。

第十二條——經費及運用: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政府、公營機構、企業、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決議。

二)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四條——會徽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浸信宣道會差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vangélica Baptist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浸信宣道會差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目的

第一條

名稱

本差會之名稱為“澳門浸信宣道會差會”,其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vangélica Baptista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差會之會址為澳門海邊馬路91號海富花園11樓K,會員大會可決議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以及在其他地方、地區或者國家開立分會和任何形式的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本差會之宗旨為:

a)藉著耶穌基督的愛去協助建立世界和平及社會的穩定繁榮;

b)藉著傳統純正的基督教信仰去協助發展澳門的基督教教會;

c)藉著有道德的教育來培養澳門未來的接班人;

d)提高澳門人的道德品格和文化質素;

e)帶給人們愛心、希望和安慰。

二、本差會為一個本地組織,其附屬於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該會之辦事處設於美國Littleton, Colorado。

三、本差會可參加在本澳、其他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之其他宗教組織或與之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隸屬於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之基督徒宣教士具備資格成為本差會之會員,但須經理事會之通過,並履行本章程之規定。

二、本差會之會員須在本差會之方針上於澳門傳揚福音,特別是通過在宣教、社工、文化及教育的事工上。

第五條

會員之接納及解除會員資格

一、會員之接納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並根據該人在宣教、社工、文化、教育及佈道事工方面作出決定。 

二、倘會員停止履行接納會員之條件,則理事會可決議解除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差會之所有會員均有權投票選出及被選出擔任本差會機關成員之職務。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差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全體差會之所有合法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以分析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報告、財政報告以及任免各機關之成員。

四、 特別會員大會於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適宜時召開。

第九條

通知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以書面召開,召集通知書至少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如首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三、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致理事會主席之信函,該信函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四、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或代表會員出席的委託人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能

會員大會之職能為:

a) 制定本差會之方針;

b) 每年透過選舉任免各機關之成員;

c) 通過及修改本差會之章程;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報告、財政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組成

一、本差會由理事會負責會務,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位、不多於七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包括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司庫。

二、理事會之成員每年由會員大會從本差會之會員中選出,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能

理事會之職能為:

a)計劃及監督本差會的活動;

b)服從及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c)採納新會員之加入;

d)取得、租賃、管理、處分、轉讓、抵押或質押任何本差會之動產;

e)租賃或管理任何本差會之不動產;

f)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條件;

g)執行任何非授予其他機關之任務以履行本差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十三條

理事會主席的權限

一、理事會主席有責任監督理事會在財務、財產及人力資源之管理。

二、理事會主席的權限為:

a)向各機關提出建議;

b)執行本差會之日常管理工作;

c)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差會;

d)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差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e)聯同秘書——司庫簽署會議記錄;

f)簽署買賣合同及其公證書、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勞動合同並可訂定有關合同之金額及條件;

g)支付及收取價金、簽發收據;

h)代表本差會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副主席的權限

理事會副主席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會主席管理本差會之事務;

b)在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會主席一職。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分別為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監事。

二、 監事會之成員每年由會員大會從下述人員中選出,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a)本差會會員;

b)其他基督教差會組織;

c)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第十六條

職能

監事會之職責為:

a)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b)審查本差會之年度帳目;

c)為會員大會就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財政報告發出意見書,以及作出本差會是否按照本章程履行其宗旨的評估報告。

第五節

經費及財產

第十七條

捐贈及奉獻

一、 為執行本差會之活動,本差會可接受一切與本差會性質相容之捐贈及奉獻為本差會經費來源。

二、 所有向本差會作出之捐贈及奉獻均屬於本差會之財產。

第十八條

財產

一、 本差會之財產由本差會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所組成。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差會可取得、處分、轉讓或令本差會之不動產附上負擔。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九條

規定

一、 本差會之解散取決於至少五分之四出席會員於為此目的而舉行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二、 在解散過程中,本差會之財產及有價物經清算有關責任後將撥歸位於美國Littleton, Colorado之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或其他位於本澳或以外地方之機構或教會。會員大員並須為此指定有關之受益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物醫學工程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生物醫學工程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生物醫學工程學會”大會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的決議,修改該會章程第一章第三條,第三章第五條及第四章第十七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暫設於澳門區華利街七號慧華閣十樓B座單位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經理事會決議同意,會址可作搬遷。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並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以生物醫學工程研究為職業者,或其職業與生物醫學工程有密切關係者;

二、受過生物醫學工程專業相關高等教育者;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可連任。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更正

春田教育協進會

因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證明書內容有誤,現根據存檔於本公證署第3/2013號之文件,更正如下:

將以下之原文部份內容:

“澳門春田教育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 “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更正為:

“春田教育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 “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郵 政 儲 金 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劉惠明、趙鎮昌、李玉嬋、李貝濤 李嘉琪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黄振鈞 陳子君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3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3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hen Xiaoqi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3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3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Kan Cheok Lam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Rectificação)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s Gerais)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s Gerais)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2,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Maio de 2013,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co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O fundamento da nossa opinião com reservas reside no facto da Sucursal: (1) não ter adoptado métodos actuariais para um registo histórico a três anos com vista ao desenvolvimento de estimativas para a provisão para sinistros a liquidar a qual ficou, assim, abaixo do intervalo indicado de estimativas razoáveis; e (2) não ter reconhecido um proveito relativo a comissões através do regime contabilístico do acréscimo. Como resultado destes desvios às Normas de Relato Financeiro promulgadas pel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 lucro antes do imposto, a provisão para o imposto complementar de rendimentos, o lucro do exercício e a conta da sede, seriam reduzidos em aproximadamente MOP1 877 987, MOP225 358, MOP1 652 629 e MOP1 652 629, respectivament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Maio d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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