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興文雅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14。

興文雅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法人住所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興文雅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動藝術收藏發展、提升澳門收藏藝術水平、加強和推進收藏藝術人士的聯誼和對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祐適工業大廈6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收藏有一定水平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2至3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方能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音樂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14。

澳門青年音樂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音樂推廣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Mus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ovem Promoção Música de Macau”;

英文簡稱為“MYMPA”。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澳門夜呣街6-8號權發大廈2樓A。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主要的目的是集合一些音樂專業的人士和對音樂有熱誠的人士,透過本會作為平台定期舉辦不同的音樂活動,推動本澳的音樂文化。

二、本會將定期舉辦不同的音樂活動,包括音樂表演排練、音樂會、音樂課程和工作坊等,為本澳青少年提供不同音樂表演的機會。

三、本會將定期與外地的音樂團體作交流和合作,從而提高本澳青少年在音樂方面的視野。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主要分為:創會會員、基本會員及學生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成立時之籌委會成員及第一屆的組織成員。

二、基本會員:凡對音樂有興趣者,且年滿18歲或以上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基本會員。創會會員則除外。

三、學生會員:凡對音樂有興趣的學生,且未滿18歲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當年滿18歲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晉升為基本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年滿十八歲之會員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按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必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四、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做出的一切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和秘書等職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及召開,並至少提前十五天以書面通知或掛號信形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五天以書面通知或以掛號信形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活出彩虹兒童及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14。

澳門活出彩虹兒童及青年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訂中文名為“澳門活出彩虹兒童及青年會”,英文名為“The Macau Children & Youth Association of Rainbow Life”,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路環新黑沙馬路海蘭花園第4區金香樓6樓C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一、宣揚耶穌基督救世的福音,教授聖經真理及以基督的愛服務社群;

二、教導兒童及青年愛人、愛己、發展健全優秀的身心靈並成為耶穌基督的忠心門徒;

三、與澳門基督教會合作,共同策劃及推動事務和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年滿18週歲或以上,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

二、相信耶穌基督,並已接受洗禮,由兩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批准同意。

第四條

會員責任及權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繳交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准有助發展組織之負擔;

四、可參與本會之活動,並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五、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

第五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若會員行為不檢或行為與聖經原則相違背,本會有權開除其會籍,但須獲得理事會同意。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成員為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二、 由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兼任理事會成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議決召集。

四、 會員大會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並選舉下一屆的理事會理事。

五、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並負責計劃,推動和處理本會事務;

二、理事會理事之數目按本會所需增減,由五名或以上人士組成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活動;

二、定期核實由財政所提交的帳目,並對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財政報告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名正式會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在會員大會的年度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權限

第九條

權限之職能

下列職位確保本會日常工作的推動:

一、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和推動理事履行其義務。

二、秘書:負責本會一切文書工作、會議記錄、文件和檔案存檔的工作。

三、財政:負責管理一切本會的財政活動(收支款項),並定期向理事會滙報。

第五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利息、籌募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本會章程若有遺漏,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遺漏之事項,由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Be-1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Be-1體育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會名、宗旨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Be-1體育會(英文名:Be One Sport Club)。本會宗旨是推廣及參與合法的體育運動,藉此將運動普及至大眾化,達致康盛的人生。

本會之住所在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9號二樓。

第二條

(會員分類)

會員分以下兩類:

1. 個人會員:是以個人之身份加入。

2.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提名,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第三條

(入會資格)

所有的個人,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登記註冊,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自由參加由本會組織之活動。

2)有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3)有投票權利。

4)可向本會提供消息及意見。

5)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但須事前要書面之通知。

6)維護本會之名譽,促進本會的會務和發展。

7)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第五條

(組織機構)

本會設以下三個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會員每年召開大會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會員可提出召開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 時間、 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a)會員大會之召集。

b)籌募經費。

c)決議在法律或章程內其他未有規範之事宜。

第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政壹名及理事壹名所組成,共有成員是五名。

理事會之權限為:

a)執行會務。

b)提交年度報告。

c)以法人身份代表本會。

d)組織活動,編制年度預算及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名,及監事貳名組成,共有成員是三名。

監事會之權限為:

a)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會中賬目,行政及財產。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第九條

(選舉及運作)

一)機構之選舉以不記名形式投票由選舉直接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投票以當時出席之會員人數為有效人數,多於四分三之贊成票便為有效之選舉及決議。

二)如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或有三分一之會員要求召集大會時,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五)所有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者,理事會議決後可暫停或 開除會其籍。

第十條

(財政)

一)本會的主要財政經費來源是捐獻和資助,由名譽會員等捐出。

二)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三)本會之盈餘資金可作儲存。

第十一條

(本會之會徽)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皇家太極拳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國皇家太極拳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皇家太極拳學會”,中文簡稱為“皇家太極”。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承傳、發揚、推廣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瑰寶太極拳,用科學的觀點、方法闡述太極拳的核心價值、及其豐富多彩的形體動作和內涵的陰陽哲學理念。研究發揚太極哲學思維應用於自然界和人體醫學、養生、經商、企業管理、家庭生活方面的深奧道理。教授推廣普及太極拳有氧運動,增強市民的身體素質。皇家太極學會致力於更好地研究推廣一代宗師楊露禪當年在清朝皇府所創立的皇家府內派太極拳及其精神文化體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為澳門新口岸長崎街金豐大廈第一座四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薈心跆拳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薈心跆拳道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薈心跆拳道”,英文名稱為“Macau Gathered Hearts Taekwondo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跆拳道運動及聯繫會員。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2J豪光大廈1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教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體育教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 d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Physical Teacher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體育教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 d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PEFM”。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Physical Teach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PT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體育教師,推廣各項體育活動,達致全民運動,並且提供平台予各會員之間,以致與本澳以外的體育教師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街1-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5樓D1,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具有以下資格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持有體育教育或等同專業的專科學位或以上的人士;

(二)實際在教育機構從事或曾從事體育教育的人士。

二、對本澳體育或教育具特殊貢獻之人士得獲邀請成為特邀會員。

第五條——正式會員及特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正式會員及特邀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根據章程選-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議決章程之修改;決定會務方針;議決本會之解散;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兩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唯總數目不多於3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兩名及監事若干名,唯總數目不多於1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及審核理事會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並具有效力。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秘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要求經會員大會會長作出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長及/或理事長共同或獨立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客多媒體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會名、地址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客多媒體創作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logger Multimedia Creation Association”。

2.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6樓B座。

3. 本會的宗旨:為組織對多媒體創作有興趣人仕,以創造更多澳門本地多媒體創作活動為目的,從而推動本澳各行各業發展。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任何對活動籌劃有興趣的人,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 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組織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八日並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員大會有權議決及修改章程和規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理事會設3人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以及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設3位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各界人士的捐助。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國紅豆藝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南國紅豆藝苑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國紅豆藝苑”。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學習、研究、收藏、展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品,讓澳門居民更多的了解國粹,並與國內相關團體進行交流,增進互相了解,提高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街1號E興亞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天然芳香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天然芳香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天然芳香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Natural Aromatic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M.NAIA”。

(二)本會會址:澳門墨山巷31號A祐康大厦4樓B。

第二條——性質

(一)本會是一學術性、行業性團體組織,由從事芳香產業(包括芳香種植,芳香產品加工,芳香產業研究,芳香養生,芳香醫療保健,芳香產業教育及芳香產業貿易和再生醫學)科技工作者與產業相關人士組成。是芳香產業學科技與產業與各界之間溝通橋樑,也是發展澳門及各地芳香產業科技事業與經濟的重要推動力量;

(二)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宗旨

(一)貫徹“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的方針,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二)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產業從業人員及芳香愛好者,促進芳香產業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推廣;

(三)促進芳香產業科技人才的交流和成長;

(四)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美化、綠化與香化環境作出貢獻;

(五)支持慈善及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有關的學科領域上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願申請入會,具體條件如下:

(1)香草種植企業、天然芳香生產企業,從事芳香療法、精油研究、各大院校、中醫藥院校、SPA養生等方面從業者、研究者與愛好者;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4)定居外地並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人員;

(5)凡與本會學科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與產業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本會友好,並願意參與本會活動、交往與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二)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三)會員須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但已繳交之會費不作退還。

(五)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如有關會員不接受該項決議,可向監事會作出上訴,監事會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五條——本會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或特別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會章;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及監事;

(五)舉行學術活動,通過提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根據候選名單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用不記名投票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點算之結果須以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目通過方為生效。

(二)會員大會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

(四)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平常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五)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包含召開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出席會議時以簽署形式作確認。

第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也可授權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並負責籌措協會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需有二分之一或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或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五)理事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八)理、監事聯席會議兼具理事會及監事會職能及權限,以及負責審批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九)首任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產生,於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之。

(十)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適合人士擔任創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銜。

(十一)本會將來解散或延長存續期之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才生效。

(十一)本會理事長(可兼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提交並組織實施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4)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組成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若干名成員,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主持監事會工作。成員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三)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四章

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一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倘若入不敷支或有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如有未規範的內容,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備案及於政府公佈刊登後始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茅台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outai — Macau

Macau Association of Moutai Cultur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4,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na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茅台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茅台文化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outai — Macau”,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of Moutai Culture”。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2樓。

2. 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1. 以酒會友,團結各地的茅台愛好者,推動有利社會公益的聯誼活動。

2. 品味茅台,弘揚中國傳統酒文化。

3. 開展有利於社會和諧統一、及提升生活情趣的活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凡不屬本會其他機關的法定或章程規定職責的所有事項,均由會員大會決議。

2. 會員大會特別有權選舉或透過協商方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通過財務報告,修改本會章程,以及解散本會。

3. 每年必須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特別是為通過財務報告。

4.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會長在召集書內訂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如在會議召集書中所定之會議時間出席人數達會員人數的一半,會員大會即可舉行,否則,於超過召集書所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其決議按法律規定有效。

第六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負責召集、主持及領導會員大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以及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設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在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由其代行職務。

2.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2. 理事會負責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以及編製財政預算和財務報告。

3. 理事會根據會務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

4. 理事長統籌並領導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5. 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總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2. 監事會執行法律及會員大會賦予的職責。

第九條

任期

本會機關據位人之每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會長與副會長同意通過邀請入會。填寫入會表格,同時繳納相應入會費方可取得會員資格。原則上會員人數不超過一百人,經會長與副會長同意通過,可增加人數。

1.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2.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內部規章規範,相關規章由理事會建議,經會長與理事會同意批准後生效。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會費、各種資助、捐贈及其他收益。

第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三條

議決所需的法定人數

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陸豐商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que, em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foi constituída por este Cartório,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stante do Maço n.º 1/2014/ASS, arquivada como documento n.º 7, de fls. 35 a 40,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em anexo:

澳門陸豐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陸豐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道咩卑利士街50號福如大廈2樓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與潮州市和汕尾市工業界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潮州市和汕尾市工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期,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或登報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海豐商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que, em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foi constituída por este Cartório,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stante do Maço n.º 1/2014/ASS, arquivada como documento n.º 6, de fls. 29 a 34,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em anexo:

澳門海豐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豐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道咩卑利士街50號福如大廈2樓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與潮州市和汕尾市工業界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潮州市和汕尾市工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期,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或登報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紅海灣商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que, em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foi constituída por este Cartório,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stante do Maço n.º 1/2014/ASS, arquivada como documento n.º 5, de fls. 23 a 28,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em anexo:

澳門紅海灣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紅海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道咩卑利士街50號福如大廈2樓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與潮州市和汕尾市工業界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潮州市和汕尾市工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期,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或登報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雁翔游泳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 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4。

澳門雁翔游泳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創藝術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14。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件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實施。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帝聯誼文化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程文本如下:

關帝警察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職責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關帝警察文化協會”,(舊名:關帝聯誼文化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e Policial Kuan Tai”,英文名稱為“Kuan Tai Police Culture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二、會址設於澳門江沙路里二十號福景閣二樓,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的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關注及研究警察文化;

(二)促進澳門與各地或與相關機構的警察文化交流;

(三)提高會員的專業和學術水平,開展與警察文化相關的各類型活動;

(四)籌辦各種體育、聯誼活動以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

(五)舉辦專題講座、研討會、培訓活動、課程等以提升會員的專業知識並能充實工餘生活;

(六)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和團結。

第二章

會員、其義務和權利

第三條

會員種類

一、會員分為下列種類:

(一)一般會員;

(二)名譽會員;

(三)名譽會長。

二、司法警察局所有的現職人員、退休人員及因收取公積金而脫離公職的工作人員得申請成為一般會員。

三、司法警察局所有的現職人員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會員後,須按時繳納會員費。

四、關帝聯誼文化體育會的會員自動轉入成為本會的會員。

五、在非脫離公職的情況下,司法警察局的工作人員自離職後,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六、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為曾向本會提供重要服務的人士,其資格由會員大會核准。

七、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獲豁免會費,並享有與本會管理機關成員相同的福利及榮譽。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權:

(一)享受由本會根據章程給予的福利;

(二)出席和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出席和參與會員大會及表決;

(四)經選舉及被委任成為本會管理機關成員;

(五)按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

(六)為改善本會的運作或福利,根據本章程規定提出建議或投訴。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的義務:

(一)繳交會費及其他須承擔的費用;

(二)遵守本章程、內部規章的規定,以及由本會管理機關作出的決議;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四)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五)支持、參與及協助本會的工作;

(六)對因其過錯或過失而造成本會動產及用具的損壞及損失負責;

(七)提供關於其本人的準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二、會員身份獲審核通過後翌月開始繳交會費。

第三章

處分

第六條

處分種類

一、會員作出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按情況的嚴重程度,實施下列處分:

(一)口頭勸告;

(二)書面勸告;

(三)暫停行使權利三個月至六個月;

(四)暫停行使權利六個月至一年;或

(五)開除會籍。

二、理事會有權實施(一)、(二)、(三)及(四)項所指的處分。

三、應理事會提出具適當理由的建議,會員大會有權實施(五)項所指的處分。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情況下開除會籍:

(一)遲交會費或任何其他應支付的款項超過六十日,經理事會通知於十天內繳交而仍不繳交;

(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

(三)作出妨礙本會運作的行為;

(四)未經理事會預先同意,為本會接收捐贈;

(五)嚴重侮辱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顧問或會員;

(六)因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而引致其不能維持與本會的關係。

二、按(一)項被開除的會員,在繳交引致其被開除的會費或其他應支付的項款後,可向理事會提出重新入會的申請。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八條

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選舉與任期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透過為選舉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

第十條

選舉程序

一、各管理機關的選舉以不記名投票及多數票表決方式進行。

二、選舉方式得以組別形式或個人形式進行,以組別優先。

三、選舉一經確認,由會員大會會長訂定日期及時間進行管理機關成員的就任儀式。

四、須將選舉結果向本澳的有關實體報告。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三、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

一、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一名會長;

(二)一名副會長;

(三)一名秘書;

(四)二名委員。

二、會長負責領導及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出席官方活動或私人活動,並須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三、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其擔任職務。

四、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以審議及通過所結束年度的管理報告及帳目,以及於三年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進行新任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經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只能議決會議議程內所列出的事項。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且將一份通知書的副本張貼於本會會址或透過本澳報章公開召集。

五、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過半數享有投票權的現行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按會議召開的目的而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由出席且享有投票權的現行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各成員簽署。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選舉、選任及解任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二)經理事會建議,委任社會知名人士、技術人員或顧問,以參與本會工作;

(三)訂定會員會費的金額及因會員去世的捐獻金額;

(四)通過及修改本會的章程與內部規章;

(五)審議理事會的報告與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六)按其權限處罰會員;

(七)公佈名譽會員和名譽會長。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

(一)一名理事長;

(二)兩名副理事長;

(三)一名秘書;

(四)一名司庫;

(五)兩名理事。

二、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當理事長缺席時由年資較長或較早就任的副理事長代替。

三、理事會秘書指導並負責本會辦事處及檔案室的一切文書處理。

四、理事會司庫記錄本會的財政活動,看管及負責一切屬於本會的有價物並支付已批准的開支。

五、理事會理事協助理事會其他成員的工作,以及當他們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可在有需要時召開會議。

二、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的活動,促進會員參與體育活動並提高會員的文化知識;

(二)遵守並執行本章程的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接納新會員、就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人選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四)聘用及辭退本會僱員,以及訂定其薪酬;

(五)按其權限向會員實施處分,又或向會員大會提出有關處分種類的建議,並說明理由;

(六)在管理年度期末製作該年度的報告和帳目,並連同監事會的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與澳門體育發展局和文化局合作;

(八)就活動計劃和有關預算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活動的監督機關。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的成員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

(一)一名監事長;

(二)一名副監事長;

(三)一名秘書;

(四)兩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關注會員是否遵守本章程和內部規章的規定;

(二)定期檢查司庫部的帳目及記帳;

(三)當認為有需要時,召集會員大會;

(四)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財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財產的收益;

(三)以本會名義進行的各類活動的收入;

(四)各界人士、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贈予、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的一切開支須經理事會核准,超過$500.00(澳門幣伍佰圓)的開支須獲監事會同意後才可作出。

第八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解散

本會因下列任一原因而解散:

(一)因法院作出的裁判;

(二)經為此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所作出之決議,且獲全體有效會員中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

清算

一、本會解散後,會員大會決定本會財產的歸屬處理。

二、如會員大會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則將本會的財產贈予本澳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會慶日

每年農曆五月十三日定為本會會慶日。

第二十八條

補充法例

本章程未有明確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本澳現行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解釋

就有關本章程和其他內部規章之應用方面產生疑問,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三十條

廢止

廢止刊登於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的《關帝聯誼文化體育會章程》。

第三十一條

生效

本章程自刋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當天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會章及會徽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林中學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定名)“英林中學澳門校友會。”

第五條(組織)第(1)款: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到時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票。

第六條(附則)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提前最少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並主持會議,並指定會議日期、地點、及議題。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條(會址)澳門拱形馬路124號 岐關新村第5座1樓J室,電話:28519575,傳真:28535457。

第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小城實驗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小城實驗劇團”,葡文為“Grupo de Teatro Experimental de“Pequena Cidade””,葡文簡稱為“Teatro PC”,是一非牟利劇團。本會聯絡地址暫設於澳門慕拉士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9樓A座。其宗旨是推廣澳門戲劇藝術、提昇表演者的藝術素質與技巧。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文化創意產品研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新街167號裕華大廈第二座六樓A。

第九條第三款第一項——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集特別會議。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振華聲粵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163號遠洋嘉園17樓F。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午十二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一三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委任二零一四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 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帳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審議及表決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

三、審議及表決有關贖回沒有投票權優先股(B股),股票序 2,500,001 — 3,000,000 之事宜;

四、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

五、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由鄭岩代表)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逸園狗會一樓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10號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十五分正在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香港二廳內舉行。

會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2013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委任二零一四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三、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何超雄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4,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4-31/3/2017;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14.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INDUSTRIAL—TRANSFORMAÇÃO DE MÁRMORES E GRANITO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Industrial Transformação de Mármores e Granito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4, pelas do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4-31/3/2017;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14. — Pelo Conselho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Lai Pou, secretária.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4, pelas nove horas e me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14.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4,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4-31/3/2016;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14.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東週年大會

召集通告

茲訂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9樓會議室,舉行本行2014年度之股東週年大會,討論下列事宜:

1. 通過董事會及監事會提交之2013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 溢利分配及盈餘運用;

3. 股息;

4. 推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主席團成員;

5. 聘任核數師;及

6. 其它事項。

承董事會命

張建洪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一、 省覽二零一三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 審議二零一三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之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二零一四至二零一六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其他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一、省覽二零一三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審議二零一三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之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其他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edifício «Ocean Tower», 4.º andar, sito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388, Taipa, Macau, no dia 20 de Março de 2014, pelas 12,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13,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Eleição de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3.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14.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訂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三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訂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公司總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三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平常股東大會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六時,假座本公司位於本澳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討論及表決2013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政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選舉公司機關。

(4)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澳門保益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股東周年大會

通告

按照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假得勝馬路2-4號本公司召開股東周年大會,商討下列事項:

(一)通過董事會所編制的報告,結算與賬目以及監事會對上年度的意見書。

(二)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

股東大會主席 楊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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