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中醫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中醫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中醫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中醫聯”,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Docto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創造中醫藥師在國際間的交流平臺,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經驗在國際的傳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566號寰宇天下第三座15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申請成為會員需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

(二)具有澳門或其他國家/地區政府發出的有效的中醫師/中藥師執業資格證。

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若會員違反會章和決議,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會員資格。若會員拖欠會費將喪失會員權利,拖欠會費累計超過一年,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發展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發展研究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DRA”。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秉持嚴謹的科學與專業精神,配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以加速澳門發展為主題的各種學術活動,促進澳門的民主、人權與永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A座,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澳門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半數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意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意青年協會章程

澳門創意青年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青年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以青少年為服務對象的非牟利團體,希望能透過讓年輕人參加不同類型的活動及課程,並讓他們參與如音樂、設計、電影、電台、舞蹈及動畫等創作,培訓出具本澳創意的年輕創作人。

本會希望其後可以找到一個合適的會址,為澳門12-32歲青少年,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他們自我創作、多元發展的空間。並希望可以與澳門政府以及各地不同的私營機構接洽,設立一系列的培訓以及實習的機會。汲取足夠經驗後,希望會獲推薦至各大與創作有關的媒體公司、團體等擔任全職創作人。以協助澳門的年青人發揮創意,尋找出路。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9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於澳門並對創意文化有興趣之12-32歲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課程之權利。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相關入會申請書,附交1吋半正面近照2張、澳門身份證影印本1張,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費

(一)入會費為MOP$50元,每年繳交1次,累計繳交10年後可轉為永久會員,或凡一次性繳付MOP$500元會費者則為永久會員。

(二)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活動費用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贊助;

3.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長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中樂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Instrumental Music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8/D;

2. 為實現宗旨,本會會址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旨在推廣中國民族管弦樂藝術(下稱“中樂”),及推動本澳中樂普及化,培養和發掘本澳中樂人才,促進澳門的中樂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推廣中樂之熱心人士、對中樂演奏有興趣或有意學習中國樂器者和參予樂團演出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1.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決議;

2. 協助本會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3. 出席及參與各種排練及演出活動;

4. 按時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會員如無合理原因下,逾期半年不支付年費,視作退會處理。

第八條——如會員作出違反本會宗旨或義務之行為,經理事會審議後,即可單方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榮譽、名譽職位

第九條——本會設立下列榮譽及名譽職位:

1. 榮譽會長一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

2. 名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3. 名譽音樂總監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十條——理事會有權對第九條所載之職位之任期提出動議,有關動議亦將交由會員大會投票議決。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無限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另秘書一職則由會員大會主席任命;

b)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c)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d)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f)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 會員大會的運作:

a)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c)會員大會決議應由秘書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理事會之組成: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無限連選連任。

2. 理事會之職權:

a)貫徹本會宗旨、推動及執行會務工作;

b)聘請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音樂總監及顧問以促進本會宗旨;

c)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d)執行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e)審議會員資格,調整會費;

f)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之組成: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無限連選連任。

2. 監事會之職權:

a)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五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

2. 符合本會宗旨的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人士之贊助或捐贈;

3.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類收益。

第十六條——本會的一切設備及樂器等,均為本會財產。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贈予慈善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中原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台灣中原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中原大學澳門校友會,簡稱“中原澳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ristã Chung Yuan de Taiwan em Macau”,英文“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wan Chung Yuan Christian University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增進中原大學在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母校溝通的橋樑,及澳門與台灣之間的學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群隊街七號地下。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曾在台灣中原大學就讀,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四)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會”;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Postgraduat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CUMP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ós-graduação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維護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的權益,推動良好的校園學術文化氛圍,促進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之全面發展。

第三條

宗旨

推動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之間的學術交流、文化交流;增強與澳門本地各界、國內外相關機構和友好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第四條

地址

本會位於澳門新口岸洗星海大馬路81-121號金龍中心四樓。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資格

1. 在澳門城市大學就讀的研究生均可加入本會。

2. 凡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終止。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和福利。

3. 對本會活動的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4.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制度。

2. 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3.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促進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相互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做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若干組成,總數必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3. 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為一年,只可選擇連任一年。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最少八天之前以掛號信通知會員,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本會對內對外日常事務,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財務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及各部部長若干組成,總數必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3.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只可選擇連任一年。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及申訴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運作與財務的合理運用,並受理意見、建議及投訴。

2.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秘書若干組成,總數必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3.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只可選擇連任一年。

第十二條

產生、辭職及免職

1. 本會的領導機關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2. 本會領導層成員辭職須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審批處理。

3. 本會領導層成員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碰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三條

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籌得(如贊助、會費等)。

第十四條

用途

1. 本會之經費及其他行政文具屬於本社財產,其他單位不得侵佔。

2. 本會之全部經費及日常行政用品必須用於本會集體活動,不得為私人侵佔和挪用。

3. 本會財務管理須嚴謹真實;財務管理人員交接時須逐條明晰,確保內容完整。

第十五條

運作

1.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2. 本會年度財政實行每屆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生效

本章程自正式公佈之日起對全體會員生效。

第十七條

釋義及修訂

1.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會所有。

2. 澳門城市大學研究生會保留對本章程作出修訂的權利;修訂後的章程將第一時間公佈予全體會員。

第十八條

修改章程

如本會需要修改章程,需要出席的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解散本會的權利

如需解散本會,需要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原音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原音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原音音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nplugged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U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原音樂器(不插電樂器)的演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具有私法人地位之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以無限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會務。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為:澳門賈伯樂提督街78號萌苑S/L座。

第六條

目標

本會目標如下:

一、普及原音樂器的演奏,讓更多人認識和參與;

二、為本澳音樂藝人提供表演空間;

三、與世界各地來澳的音樂藝人、團體和組織舉辦表演和交流;

四、推動和舉辦音樂的學術交流及研討;

五、舉辦和參與藝術、文化、社交或其他性質相關的活動,尤其是慶典和節日之慶祝活動。

第七條

加入

凡本澳音樂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援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一、修改章程,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四、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由五至九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召開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之會員組成,若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七條

財政和財產

一、本會的支出應限於收入以內。

二、本會擁有自身的財產,來源包括捐贈、津貼和捐款。而所有在本會成立時被目錄並用於執行會務,以及在日後以任何方式獲得的物資和資金均屬本會財產。

第十八條

解散

本會之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

補充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意影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創意影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意影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Creative Film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及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ilme e Televisão Criativa de Joven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影視藝術創作為媒介,開展澳門與中國內地、港、台及海外青年創意文化交流;出版影視文化作品、刊物和書籍。同時促進澳門影視電影藝術的發展,推動文化的傳播與進步。

第三條

地址

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永亨花城第五座利茂大廈20AC-AD。

二、 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凡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熱心於影視電影藝術事業的人才,經申請後由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5. 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3.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大會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本會日常會務。以上各職位由各理事之間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有:

1. 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2.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3.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4. 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5. 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一、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由各監事之間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1. 監察日常會務運作與財政支出;

2. 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

一、本會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政府機構資助、社會捐贈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六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列出之事宜遵照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八條

其他

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四分之三贊成通過修正。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投資移民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投資移民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投資移民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Titulares de Residencia por Invest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Friendship of Holder of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

﹝1﹞加強投資居澳人士之連繫、互助與聯誼,促進各地與澳門的經貿合作與交流。

﹝2﹞提供會員各種工商稅務法令及醫療、子女就學、居留等資訊服務。

﹝3﹞促進與當地政府及社會文化之交流。

﹝4﹞加強與當地各工商團體之交流,以促進增長民間情感。

﹝5﹞為兩岸三地擴大交流,互惠互利,共創三贏之平臺。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1樓1106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2﹞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壹張,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有關法例規定辦理。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Kam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睡眠質素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睡眠質素學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睡眠質素學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號,祐適工業大廈10樓。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促進睡眠健康及睡眠科學為議題的專業及社區教育,並推動研究相關議題。喚醒大眾及社區人士對睡眠健康為生活及社區帶來之影響的認知。致力成為澳門及泛亞太平洋地區具代表性之睡眠健康及睡眠科學研究學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本澳居民之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課程。

2.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員大會秘書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1. 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通知書內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2. 召開首次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理、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多於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3. 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首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出席人數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理、監事會成員或全體會員之半數,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4. 除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外,會議內所有表決事項,必須有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5.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及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5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對睡眠健康及睡眠科學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解釋權及有關所衍生之決策權交由理事會負責。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盛裝舞步騎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盛裝舞步騎術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會址

1. 本會定名為盛裝舞步騎術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馬術運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永誠街423號萬暉花園5樓D座,得理事會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運動及支持參與馬術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法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英林青年聯合會”

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Ying Lin de Macau, com a abreviatura «FJYLM»

Ying Lin Youth Federation of Macau, com a abreviatura «YLYF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英林青年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英林青年聯合會。

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Ying Lin de Macau,葡文簡稱為:FJYLM。

英文名為:Ying Lin Youth Feder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YLYF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AC,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愛鄉、為廣泛聯絡居澳晉江巿英林鎮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會員:須年齡介乎18-45歲之間的居澳晉江巿英林鎮青年,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

二、會員: 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的設立,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的設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Yunnan Grande China de Macau, com a abreviatura «ACYGCM»

澳門雲南大中華區商會

Yunnan Greater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com a abreviatura «YGCCC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雲南大中華區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雲南大中華區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Yunnan Grande Chin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 ACYGCM。

英文名為:Yunnan Greater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英文簡稱為: YGCCC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1樓AC,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條——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中國大陸、澳門、大中華區等各地工商界人士,愛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雲南省的工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會員:居澳門、大中華區的雲南籍、投資於雲南省、業務或其他原因,而與雲南省產生關係或聯繫,不論籍貫及居地的經營企業、商號、工廠的負責人(如董事、股東、經理、高級職員)及從事工商工作年滿十八歲者的工商界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四種。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的設立,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的設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工商策略研究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5 de Abril de 2014, sob o número dois, a folhas 8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4,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華工商策略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工商策略研究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Estudos Estra­tégicos de Empresários Chines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及發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基礎相符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理念,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開展澳門工商策略之研究。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促進與外地之工商業聯繫。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5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可邀請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一切未訂明事項由會員大會決定之,及按現行法例規範之。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spectáculos de Ópera Chinesa U Lok Chi Ia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娛樂之友劇藝會,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pectáculos de Ópera Chinesa U Lok Chi Ia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中文地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67-69號松柏新村P座三樓。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任期三年。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慈幼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慈幼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慈幼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Instituto Salesian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十六號慈幼中學內。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為使澳門慈幼學校的同學於離校後,維持聯繫,繼續發揚鮑思高之教育精神,實行互助互愛。『忠於鮑聖,合乎時代』。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推廣社區活動,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以及參與本澳綜合體育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澳門慈幼學校接受教育,品德良好,願遵守本會規章者,得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繳交彩色半身近照兩張及手續費,得成為本會有效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具選舉權、被選舉權、提議、及罷免等權利。

乙: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各項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應協助辦理會務,並贊助本會經費;

乙:必須遵守本會之章程,服從理事會之各項決議案。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人數必須為單數,分設秘書處、財務、文康、會員發展、福利、社區事務等部,各部設部長1名,部委若干名,由理事互選充任。各部得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及理事中選出常務理事共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有給職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核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需要可由過半數理、監事成員或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至少過半數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1)接受贊助本會經費。

(2)會員須一次過繳納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的《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o Instituto Aberto da Universidade da Ásia Orient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terceir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Francisco X. Pereira 110, Edif. Yuet Wah Plaza, 14.º andar F.

Artigo novo Assembleia Geral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elo presidente e pelos vice-presidentes considerados necessários, sendo o total sempre em número ímpar.

Quatro. O mandato do presidente é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 até ao limite de seis anos.

Artigo décimo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elo presidente e pelos vice-presidentes e vogais considerados necessários, sendo o total sempre em número ímpar.

Dois. O mandato do presidente é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 até ao limite de seis anos. Os mandatos dos vice-presidentes e dos vogais são de três anos, podendo os seus elementos ser reeleitos sucessivamente.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elo presidente e pelos vice-presidentes e vogais considerados necessários, sendo o total sempre em número ímpar.

Dois. O mandato do presidente é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 até ao limite de seis anos. Os mandatos dos vice-presidentes e dos vogais são de três anos, podendo os seus elementos ser reeleitos sucessivamente.

Capítulo V

Artigo décimo quarto Receitas

Três. Qualquer receitas legítima.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龍飛武術學會

Instituto de Artes Marciais Long Fei de Macau

澳門龍飛武術學會

Ou Mun Long Fei Mou Sut Ho V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11.º, 12.º e 13.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primeiro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Coronel Mesquita, n.º 50, Edifício Industrial San Mei, 11.º andar «A».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Doi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ão presididas pel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Doi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dois tesoureiros e dez vogai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is.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e dois vogai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陳曉陽 黃偉岸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Eddie Tam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smond Wong Sio Mei Ngan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tty Chan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會計主管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報告之概要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著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集團在澳門持續開展商業銀行業務。作為澳門其中一家發鈔銀行,肩負著為澳門增加流通貨幣的任務。

2013年,澳門經濟一如去年保持了快速增長,增長幅度達11.9%。年度經濟增長主要由出口服務、投資、私人消費支出以及持續極低息環境所帶動。

中國經濟放緩對澳門產生了負面影響,由於澳門作為世界博彩業之都,同時會展業及零售業重要性增加,難免受外圍因素影響,其中包括訪澳遊客的數量,而他們大部份來自中國。

然而,博彩與旅遊業以及其它相關行業如會展業及零售業等一起穩健增長。2013年全年博彩總收入上升18.6%,主要原因是旅客數目上升了4.4%,當中來自中國大陸的旅客增加了10%,人均消費則增長了6.6%。

另一方面,2013年的個人消費及政府開支均增長了6.3%。

2013年底,本澳失業率維持去年水平,錄得1.8%,勞動力市場幾乎處於“全民就業”狀態;這反映工資有向上的壓力,以及公司請人困難。雖然通漲率為5.5%,但近期有些產業放慢增長。

2013年本澳投資增長為4.7%。以私人投資為主。

受惠於旅客消費增長,出口商品錄得11.4%增幅,而出口服務業則增長了12%。

在此有利的經濟環境下,雖然銀行業務面對更激烈的競爭而影響了盈利能力,但整體銀行業仍受惠於本澳經濟蓬勃發展。其中大型銀行尋找其市場佔有率直接影響了盈利下降。

雖然上述銀行競爭加劇影響了本行的毛利、存款增長及私人貸款發放,但受惠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經濟環境,大西洋銀行營業額仍取得強勁增幅。

2013年,大西洋銀行的營業額增長了26.5%,客戶存款及貸款分別比去年上升了33.4%及11.5%。

憑藉年度的營業額增加,大西洋銀行在2013年的淨利息收益表現出色並增長了20.6%。

淨佣金收益增長為11.7%。

整體員工成本比去年增加了10%;第三者服務及供應支出亦增加了9.8%。此兩項費用支出增加的主因是新增了4家分行,至該年度末本行共有18家分行,令總員工人數增添了23人。

至於折舊費用則增加了2.8%,主要來自新增分行器具設置。

需要強調的是,本行逾期放款比率從0.8%降至0.3%。

本行純利達澳門幣4.026億澳門元,比去年增長了23.1%。

為了充份利用澳門經濟發展帶來的商機,去年本行經策略性審查持續並進行了改革,此項改革正延續並將在未來幾年產生重大影響。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籍此衷心感謝所有客戶對本行的信任及所有合作人士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奉獻,並感謝我們的股東-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的支持和展示之信任。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感謝澳門特區政府,特別感謝澳門金融管理局給予的所有支持和合作。

澳門,2014年3月11日

郭冠樑執行委員會主席

獨任監事意見書

列位股東: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三十二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己將有關二零一三年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賬目及年度報告交予獨任監事發出意見書。此外,亦補充地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Deloitte Touche Tohmatsu)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營業年度賬目所編制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交予獨任監事。

獨任監事在整年內跟進了銀行的業務,並定期與董事會保持聯繫,且在要求下均獲得董事會的即時及適當的合作及解釋。

經審閱交予本獨任監事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獨任監事作了適當考慮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於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業務結果,且符合銀行業的會計原則。

綜合所述,獨任監事決定同意通過:

1. 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

2. 董事會年度報告

澳門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名單

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 99.425%

監管組織及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
主席 華年達
副主席 廖澤雲
董事會
主席 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代表
Rodolfo Vasco Castro Gomes Mascarenhas Lavrador
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Nuno Maria Pinto de Magalhães Fernandes Thomaz
從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
副主席 郭冠樑
董事 蘇鈺龍
簡焯坤
靳政豐
António Luís Neto
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Alberto Manuel Sarmento Azevedo Soares
從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起
謝思訓
從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起
執行委員會
主席 郭冠樑
委員 簡焯坤
靳政豐
獨任監事 崔世昌
秘書 高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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