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休閒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8/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1、中文:“澳門休閒文化協會”。

2、葡文名:“Associação Cultura de Lazer de Macau”。

3、英文名:“Association Leisure Culture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轎夫巷13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促進及推廣澳門休閒文化發展,加強與世界各地休閒文化交流。發掘及研究澳門休閒元素,向澳門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及建議,協建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本會會員推介及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按時繳交會費;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有會員大會投票權;

2、有本會領導機關成員選舉和被選舉權;

3、有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4、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5、有退出本會的權利和自由。

第七條——紀律處分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處以口頭警告、書面申誡、中止會籍的處分,而科處開除會籍之處分則需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領導機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權限及解散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全體會議;

2、會員大會領導層成員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

3、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4、會員大會領導層可主動、或應理事會及監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審議由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該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7、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以理事會決議的方式,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3、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4、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內部規章,並給予會員大會備案。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開展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撰寫意見書;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十二條——其他職位

為了推進會務,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備案,可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開辦活動和課程的收入,還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書法藝術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9/2014。

澳門青年書法藝術教育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書法藝術教育協會”,葡文名為“Sociedade da Juventude de Macau para a Educação em Arte Caligráfico”,葡文簡稱為“SJMEAC”,英文名為“Macao Youth Society for Education in Calligraphic Art”,英文簡稱為“MYSE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弘揚中華民族書法藝術,積極推廣和發展校園書法藝術教育;藉舉辦書法講座、工作坊、作品展覽、對外參訪等活動,培養青年人,尤其學生對中國書法的愛好,提升市民的書法藝術知識和書法創作水平,加強澳門與鄰近地區的書法藝術交流,推動書法藝術文化在澳門的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捐贈、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其它收入。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添街22號永添新邨2座4樓AP。經理事會決議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領導架構以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如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以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

第九條——按會務的需要,理事會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應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凡熱愛書法,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的本澳人士,填寫會員申請表,連同完整書法近作(半年內)一幅,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創會會員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有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本會會務和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有參加會員大會和表決的權利,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繳交會費,參與本會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者,經由三名監察機構成員聯署向理事會提出譴責動議,經理事會通過後,發出書面勸誡。如行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開除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霎哈嘉瑜伽(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霎哈嘉瑜伽(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修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霎哈嘉瑜伽(澳門)協會”,中文簡稱為“霎哈嘉瑜伽”,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ahaja Yoga (Macau)”,葡文簡稱為“Sahaja Yoga”,英文名稱為“Sahaja Yoga (Macau) Association,簡稱為“Sahaja Yoga”。

第二條

宗旨

分享自1970年Sahaja Yoga——(霎哈嘉瑜伽)始創人Shri Mataji Nirmala Devi(錫呂.瑪塔吉.涅瑪娜.德維女士)所創立的霎哈嘉瑜伽靜坐;
此霎哈嘉瑜伽是國際性的非牟利慈善組織,此霎哈嘉瑜伽已有超過80個國家的人練習。本會是免費公開講座教授及分享Shri Mataji Nirmala Devi
(錫呂.瑪塔吉.涅瑪娜.德維女士)所創立的霎哈嘉瑜伽靜坐及當中的好處,及霎哈嘉瑜伽的靜坐方法,例如:帶來有助平衡身心及減壓等等的好處,並給更多有需要或有興趣的人士參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北街5-33號台山平民大厦C座8樓815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成為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受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本會內有分為一般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練習者只是練習者的身份並不等同會員;與本會的會員是有分別,本會同時設有會員。 

會員只有兩種:正式的普通會員、及資深會員這兩種。

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為一般有興趣及經常參與學習本會靜坐班的人士,但同時必須遵守與會員一樣的會則和各章程的守則,以確保會內的安全及保安理由;當練習者經常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靜坐班一段長時間後,方可向理事會申請加入為正式的普通會員;但是,正式的普通會員之申請方法:須於本會登記姓名及其私人資料於本會的正式會員紀錄內,最終需要由理事會考慮批核此申請後,方可成為正式的普通會員,才受本會認可成為正式的普通會員。

資深會員必須得到理事長及理事會考慮批核此申請後,於本會登記姓名及其私人資料於本會的正式會員紀錄內,方可成為資深會員,才受本會認可成為資深會員。為保障個人資料保密,本會的正式會員紀錄,只可受理事會內的成員保留及翻閱。

第五條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可享有由本會的理事會批准,而參加所舉辦的一般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但其活動的負責人必須只為理事會,或受理事會特別委任的工作人員,理事會可以決定該特別委任的工作人員的工作範疇及時間之長久,以及不時檢查此工作人員的工作和其工作報告,同時保留免除其職位的權利,以確保所有舉辦的一般活動均符合本會的宗旨、會則及品質。

(二)會員須遵守本會宗旨、會則、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決議的義務。

(三)正式的普通會員同時可享受本會舉辦一般活動和福利的權利,可參與會員大會,但在會員大會內,正式的普通會員並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資深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於會員大會內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以提交本會設定之指定名單方式,可以有權競選理事會及監事會職務、及擁有對指定之選舉名單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若當選為本會工作人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六)出席定期本會舉辦的會議,提出意見或建議,協助不斷改善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但最終的決定權會歸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內的成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會員大會將一切的行政交由理事會負責及執行所有決定,以及監管所有日常的運作。會員大會的主持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

(二)會員大會負責保持本會會務方針為本會章程內第二條的宗旨,免費公開講座教授及分享Shri Mataji Nirmala Devi(錫呂.瑪塔吉.涅瑪娜.德維女士)所創立的霎哈嘉瑜伽靜坐及當中的好處,及霎哈嘉瑜伽的靜坐方法。同時,為保持所有開設的靜坐班及活動有隱定及良好的質素保證,會交由理事會作有關一切的安排及決定。

(三)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因為不是會員,所以必須得理事會批准及受邀請方可參加該次會員大會的會議,但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在會員大會內並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於會員大會內,正式的普通會員並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五)於會員大會內,資深會員則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法,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召集書方式召集,及隨後需於會議當日簽到。此會員大會內所有出席的參加者,必須持有本會所發出該次之召集書,方可出席;如沒有出示該次之召集書,則會被拒絕參與該次會議,以確保會議之當日的保安安排。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本出席會員大會內的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否決本會的決議,須獲本出席會員大會內的成員四分之三之反對票。

(八)會員大會的權限可對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其所負責的工作,如社團內各機關成員未能履行所屬的權限,會員大會將會對該機關的成員作出三次的書面勸喻作實,但為公平起見,每次的會員大會內只可作一次的書面勸喻,而該書面勸喻的次數將會於每屆任期更新一次。

(九)會只大會將會每年通過一次資產負債表。

(十)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成員提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的行政管理機構,理事會是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並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已商議的決定和管理法人。理事會有權要求所有參與本會任何活動者遵守會則及本會章程,以保護本會的宗旨、本會章程、以免損害及危害本會權益及聲譽和保持本會的運作;理事會有權批准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成為正式的普通會員及成為資深會員與否;及可經商議後,決定會否除去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會員之身份、及資深會員之身份、及其所負責的工作;或會否恢復其已除去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或會員之身份、或資深會員之身份、或其所負責的工作。

(二)理事會內有三名成員,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秘書長。理事會內的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以理事會內之成員不記名選舉得出。

(三)理事長及副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d)召集和主持緊急理事會會議,以及時保回本會權益及聲譽。

(四)秘書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五)對外文件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簽署,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授權秘書長代其簽署普通文件;但每份文件必須有理事會內兩名成員簽署。

(六)理事會負責保管及管理本會的所有財務及財政、日常開支及收支、及本會的一切運作。

(七)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理事會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八)理事會會議將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員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每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九)理事會必須為所有活動的負責人,或受理事會特別委任的工作人員,理事會可以決定該特別委任的工作人員的工作範疇及時間之長久,以及不時檢查此工作人員的工作和其工作報告,同時保留免除其職位的權利,以確保所有舉辦的一般活動均乎合本會的宗旨、會則及品質;同時,會員可參加一般活動和福利的權利,理事會有權決定那些會員合適參加特別活動及其人數的多寡,以確保保安理由及活動乎合本會的宗旨、會則及品質。

(十)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如任何於本會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成為會員期間觸犯法例或刑事法例者;或未獲經理事會批准之下,不論在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海外,以本會之名或名義,或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名義舉辦或進行之公開或非公開活動、或集會、或募捐、或一切狂熱等行為者,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會員除名,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其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本會的一切活動及場地。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以及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

(十一)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如發現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如有分化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之間的行為、或分化理事會、或監事會之間的行為,或分化本會內的任何人,使本會的行政受影響、或影響本會的運作、或影響會議、或影響會議決定後的行動,本會一律被視為違反本會的宗旨、違犯本會章程、損害及危害本會權益及聲譽,有關一等人士,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除名,並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本會的一切活動及場地。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以及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

(十二)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會員除名,並有權中止其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本會一切的活動及場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如發現本會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或資深會員,不論在澳門內、或澳門境外,或在外海,參與或舉辦有關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任何活動,或集會,或募捐,該人等一律於事前必需通知理事會,並必需得到理事會批准,方可參與以上或舉辦其任何活動,如該人等事前未得到本會的理事會批准,一律被視為違反本會的宗旨、違犯本會章程、損害及危害本會權益及聲譽,有關一等人士,即被視為自動放棄本會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會員之身份、及資深會員之身份,本會將不會再視有關人等為本會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及資深會員,該人等不再屬於本會;而且本會將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的一切活動及場地。

(十三)於本會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或資深會員,不論在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海外的本會的活動或有關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活動內,如私自售賣或兜售有關或非有關的任何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或作私自自組生意,本會將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並且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或會員之身份除名,並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的一切活動及場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因為本會必需保障本會或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活動,只是非牟利組織社團、及安排靜坐班的場地、或其學習靜坐班的場地,及所售賣有關的任何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確保全部所取得的收益或捐款全數以作本會經費之用。除得到理事會之批准,方可以本會名義或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名義於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海外售賣有關的任何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所負責的財政收支運作。

(二)監事會內三名成員,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會員。監事會內的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並以提交本會設定之指定名單方式,以會員大會內之資深會員及理事會之成員於指定之選舉名單中以不記名選舉得出。

(三)每月的日常財政收支表,每三個月一次查閱後,必須同時要有一名監事會成員及一名理事會會員簽署作實,以確保其透明度。

(四)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是非牟利組織社團,本會經費及收益來源是由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或其他機構、或各界人士的捐款、或捐贈、或贊助、或資助、或其他非經常性收益而來。

(二)透過本會活動,或售賣有關本會之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或本會的書籍等等,全部所取得的收益或捐款、或贊助、或資助均全數以作本會經費及運作之用。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處分

第十一條

處分

(一)如有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違反本會的宗旨或違犯本會章程或損害及危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經獲得不少於理事會內四分之三的贊成票,商議決定通過將有關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除名,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理事會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資格取消。

(二)於本會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成為會員期間如觸犯法例或刑事法例者;或未獲經理事會批准之下,不論在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海外,以本會之名或名義,或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名義舉辦或進行之公開或非公開活動、或集會、或募捐、或一切狂熱等行為者,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會員除名,並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本會的一切活動及場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以及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

(三)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如有分化練習者或會員之間的行為、或分化理事會、或監事會之間的行為,或分化本會內的任何人,使其本會的行政受影響、或影響會議、或影響會議決定後的行動,或影響的本會運作,本會一律被視為違反本會的宗旨、違犯本會章程、損害及危害本會權益及聲譽,有關一等人士,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除名,並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本會的一切活動及場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以及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

(四)本會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或資深會員,如在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在外海,參與或舉辦有關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任何活動,或集會、或募捐,該人等一律於事前必需通知理事會,並必需得到理事會批准,方可參與以上或舉辦其任何活動,如該人等事前未得到本會的理事會批准,一律被視為違反本會的宗旨、違犯本會章程、損害及危害本會權益及聲譽,有關一等人士,即被視為自動放棄本會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會員之身份及資深會員之身份,本會將不會再視有關人等為本會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及資深會員,該人等不再屬於本會;另外,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會員除名,並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的一切活動及場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而且本會將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

(五)於本會任何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或會員或資深會員,不論在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海外的本會活動、或有關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活動內,如私自售賣或兜售有關或非有關的任何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或作私自自組生意,本會將保留一切法律上追究的權利,並且理事會有權即時舉行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內的成員商議後,可即時決定並通過將有關人等的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或會員之身份除名,並有權中止其學習靜坐班的練習者之身份、及會員之身份,及將其資深會員的資格取消,並有權即時要求有關人等離開有關的一切活動及場地;以及時保回本會的權益及聲譽,除名後該會員的任期亦宣告終止,因為本會必需保障本會及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及霎哈嘉(Sahaja)的活動,只是非牟利組織社團,及安排靜坐班的場地,或其學習的靜坐班場地,所以須保障所售賣有關的任何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確保全部所取得的收益或捐款全數均以作本會經費之用。除得到理事會之批准,方可以本會名義或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或霎哈嘉(Sahaja)的名義於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或海外售賣有關的任何貨品、或食品、或用品、或物品。

第六章

備註

第十二條

其他

(一)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章程及會則並沒有適當條文以供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七章

會徽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梁昌和堂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梁昌和堂聯合會章程

前言

本會原中文名稱為“梁昌和堂”,乃由先輩等人,於上世紀共商成立,屬團結家族和聯誼組織;現各家族成員,為了使本堂得以持續和發展,並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重新將本堂定名:中文名稱為“梁昌和堂聯合會”,簡稱“梁昌和堂”,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Leong Cheong Wo Tong”,設立成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定名

中文名稱:“梁昌和堂聯合會”,中文簡稱“梁昌和堂”(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Leong Cheong Wo Tong。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十月初五日街85A2字樓。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其宗旨:秉承先輩原創辦人的意願,集結家族成員各方的力量;推展團結思想,發揮家族互助互愛精神,並參與社會公益相關等事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1. 凡家族成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熱心參與本家族服務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

2. 凡家族成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本會之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繳交所需費用,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3.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因應本條的規定,第一屆會員大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

4. 本會可通過理事會,經會長簽發聘書,可邀請家族成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資深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則只有選舉之權。

3. 擁有自願退會權;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須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定之會費;如拖欠18個月逾期會費,將自動終止其會員資格及會籍。

3.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亦可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必須以書面提前14日,以掛號信之方式通知會員,和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之職責;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和會員守則。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4. 會員大會的決議,除《民法典》另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便為有效。

5. 理、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6.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7.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如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接替。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理事在會內的工作,均屬義務和不受薪。

2.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一名。

3. 理事會及所有理事的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4.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會職權:

(1)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及決策日常會務,主持一切內部會務工作會議,協助會長代表本會的對外工作和事務;副理事長則協助理事長上列相關工作。

(2)常務理事:協助處理本會內部會務的工作。

(3)執行管理本會日常工作,代表本會處理政府、銀行的相關一切法律手續,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若有需要,可由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列席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可定期檢查本會財務帳目,並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及可接受政府和本家族人士的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目標上。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色有機種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綠色有機種植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定名

中文名稱:“澳門綠色有機種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Verde e Planta Orgân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Green & Organic Pla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路環船人街壹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其宗旨:推廣綠色環保生態,有機、無公害種植,保護大自然。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1. 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熱心參與本會服務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

2.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本會之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繳交所需費用,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3.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因應本條的規定,第一屆會員大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

4. 本會可通過理事會,經會長簽發聘書,可邀請各方傑出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資深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則只有選舉之權。

3. 擁有自願退會權;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須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定之會費;如拖欠18個月逾期會費,將自動終止其會員資格及會籍。

3.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亦可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必須以書面提前14日,以掛號信之方式通知會員,和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之職責;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和會員守則。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4. 會員大會的決議,除《民法典》另有規定除外,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便為有效。

5. 理、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6.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7.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如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接替。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理事在會內的工作,均屬義務和不受薪。

2.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一名。

3. 理事會及所有理事的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4.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會職權:

(1)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及決策日常會務,主持一切內部會務工作會議,協助會長代表本會的對外工作和事務;副理事長則協助理事長上列相關工作。

(2)常務理事:協助處理本會內部會務的工作。

(3)執行管理本會日常工作,代表本會處理政府、銀行的相關一切法律手續,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若有需要,可由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列席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可定期檢查本會財務帳目,並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1.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捐贈;籌募和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目標上。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展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展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展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ong Chi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ong Chi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進一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打造創意經濟,尤以通過教育、知識及支持以激活本澳居民創業從而刺激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及發展進程,同時構建文化創意產業利益相關者的網絡。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56號至尊花城第一座麗鑽閣7樓C。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户外活動推廣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户外活動推廣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户外活動推廣會”,英文名稱為“Macau Outdoor Activitie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推動户外活動以促進本澳市民及旅客對運動的興趣,同時建立健康的生活態度,推動户外活動以提供新興的旅遊項目及拓展非博彩活動來招待旅客,推動户外活動以拓展與户外活動有關的經濟機會來推動經濟適度多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56號至尊花城第一座麗鑽閣7樓C。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貨幣文化信息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貨幣文化信息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貨幣文化信息學會”,英文名稱為“Monetary Culture Information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開展貨幣史料與貨幣文化的收集、整合、研究、探討和促進世界各國貨幣文化的融合,以達致資源應用;

(二)凝聚對貨幣文化有興趣的社會人士和貨幣文化界的精英人才,建立貨幣文化的交流平臺,共同建設貨幣文化事業;

(三)出版貨幣文化題材的書籍、刊物、設立貨幣文化的專業網站,在傳統模式和網絡模式上進行社會互動,值此吸收和推廣各國間的貨幣文化,促進貨幣文化事業的發展,推廣和傳承貨幣文化;

(四)開展和參加國際間的交流和研討活動,從貨幣文化角度認識世界,融入世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62號中星商場(聚龍軒酒樓)一樓V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長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國樂團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天國樂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天國樂團”。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世界音樂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樂圍中福花園3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能訓練中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與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體能訓練中心”,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438號華峰閣4樓F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願意遵守會章,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均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領導架構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本會職責範圍之事項,有權作出決議。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

二、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d)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務。

c)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d)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贊助和公共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本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北京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北京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北京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equim Comer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eiji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北京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本會地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馬六甲街172號國際中心第11座2樓D室。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涉及澳門與北京經商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各項服務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發展研究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教育發展研究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發展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DRA”。

第二條——宗旨

學會之宗旨是開展澳門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與各地教育行業的學者專家及組織進行交流,舉辦學術活動,出版有關教育的信息資料,提升澳門教育研究之整體素質,促進澳門教育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馬喇土腰58號,信智花園11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擁有碩士或以上學歷;學士學歷者須擁有多年教育經驗;必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討會、學術交流及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繳納會費。

第三章

機構組織

第七條——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本會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次。其他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最少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一、審核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一、執行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由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監事若干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審核財務帳目;

三、提交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五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資深專家、學者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第十六條——召集之方式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運作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政府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五二零文娛會

Clube Cultural e Recreativo 520 Macau

Macau 520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Club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五二零文娛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五二零文娛會",葡文為“Clube Cultural e Recreativo 520 Macau",英文為“Macau 520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Club"。

第二條——本會為無存續期之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開展各項文化及康樂活動,同時推廣和發展各類體育運動、參與各項體育賽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氹仔地堡街嘉業閣4樓N,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者,經理事會批准,均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私人公證 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âmara d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Investimento em Moedas e Metais Precioso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7 de Junho de 2014, lavrada a folhas 102 e seguintes do livro n.º 180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ong, Ip Seng, Chan, Meng Fai e Chan, Lai Wan,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錢幣——貴金屬投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oins — Precious Metals Investment Chamber of Commerce”,葡文“Câmara d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Investimento em Moedas e Metais Preciosos”,住所位於澳門主教山西望洋巷193號西望洋花園第十三座A地下;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

第三條——宗旨為帶出貴金屬的歷史和價值文化,是兼屬於觀賞性及投資性質的產品,可從不同貴金屬產品中研究及分析其相應的歷史文化,為對貴金屬產品有興趣的人士提供一個交流平台,同時歡迎對貴金屬有一定認知的人士參與。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需由其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會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决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召集書必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日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限會議;在會員大會會議上,若有超過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二條——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3.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析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ó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汕尾市總商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汕尾市總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汕尾市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道咩卑利士街50號福如大廈2樓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工商業界與中國內地工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中國地區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1. 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或領導層成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若干名為代表。

2. 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商號會員。

3. 個人會員:凡僱主、董事、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股東;或高級職員,或經會長推薦的任何人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期,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登報方式、傳真方式、電子郵件方式或電話訊息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桂林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1. 中文名稱:「澳門廣西桂林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Guangxi Gveilinz de Macau。

3. 英文名稱:Macau Guangxi Gveilinz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徽

圖案顏色以墨綠色為主,文字顏色為黑色。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樓C座。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桂林鄉親及關心桂林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桂林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

(四)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五)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人數為單數,連選可連任。

(六)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桂林鄉親及其他人士,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由會員介紹申請成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及澳門身份證影印本壹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拳擊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拳擊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de Macau

Macau Boxing Gener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拳擊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Boxing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五樓A。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拳擊運動,並在拳擊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拳擊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叁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三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十二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委員兩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兩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拳擊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福音動員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位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盈翠山莊第一座一樓A室,理事會得以決議更改會址。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石油業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石油業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石油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ustriais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分別如下:

澳門石油業商會

Associação dos Industriais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石油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ustriais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不以謀利為目的的組織,宗旨如下:

1. 團結同業,保障石油產品穩定供應及安全營運。

2. 聯繫其他社團及行業,促進業務及技術交流,解決困難。

3.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辦好會員福利及康樂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內港10號碼頭1樓,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普通會員為持有經營石油產品牌照之法人,榮譽會員為在本澳從事石油產品業務之人士,自然人及法人均可。

2. 上述人士若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3. 入會者須經本會之一位會員介紹,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方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普通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的權利。榮譽會員除選舉權外,享有普通會員之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費由會員大會訂定。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本會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會務。

第十條——本會管理行政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公關部、財務部、工程技術部、康樂部、福利部,成員由理事會在會員或非會員之間選任。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每次會員大會會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原則最少每年召開兩次,如因會務需要可隨時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成員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能開會,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314頁的年報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更正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二零一三年度

經過冗長而複雜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談判而引起某程度上難以預測的不明朗因素,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有線”)的業務在二零一三年不但遭受到影響,還要面對收費電視與免費電視競爭的局面。

中級法院的判決以及先前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在訴訟程序及司法行動上還給澳門有線一個公道。

儘管面對各項的困難與挑戰,但憑藉員工自身的專業技能、公司良好的商譽及優質服務,直至2013年,累積虧損減至約澳門幣一億六仟萬元。透過股東大會追認及完成股東注資澳門幣一億一仟萬元,使資產淨值符合法定的基本要求。

了解到市民對立法會議會情況的關注,澳門有線是首家主動進行直播立法會全體會議的傳媒,並且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及讚賞,同時亦為議員、市民提供了溝通平台。

預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的續期獲批准,政府將公布未來電信市場開放,澳門有線將視乎實際競爭條件,加大對“三網融合”的發展及其投資、購置新設備、優化和擴大其光纖網絡服務的覆蓋範圍。我們深信,澳門有線的加入將會提升電信發展及相關服務的質素。

感謝全體股東在艱難環境下給予理解的支持,凝聚及提昇了員工的士氣,更有效地履行其職務。

董事會
主席:林潤垣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Basilio代表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本會認為財務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因此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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