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何氏文化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何氏文化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Mundial da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Ho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何氏文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ndial da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Ho”,英文名稱為“Ho’s World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5樓A座59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聯繫本澳地區及世界各地之何氏宗族對文化發展有志之人士,彼此增進友誼,促進對文化發展的參與和貢獻;並向社會提供文化資訊,引進各地文化活動,組織文化互動,通過旅遊參觀訪問學習,加強本澳與各地文化人士聯繫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本澳及各地區的文化發展活動。

第四條

組織機構

1)本會由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所組成。

2)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可能超過75歲。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4)會員大會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能

1)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同意通過。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並須經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會員同意後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聘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和特邀嘉賓。

6)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理事會之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須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及安排會務活動,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可進行議決事宜,另議決需取得過半數的出席成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5)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票數,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八條

理事會之職能

1)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招募新會員,做好審批會員的申請。

4)堅守合情、合理、合法、實事求事、客觀公平的原則。

5)議決對犯規會員終止會籍事宜。

6)推廣宣傳工作,將本會的宗旨廣泛宣傳,從而吸引更多合資格人士加入。

7)在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文件及合同時,必須由一位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常務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則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簽名方式。

8)行使對本會會章之解釋權。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須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每次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可進行議決事宜,另議決需取得過半數的出席成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2)監督及審議理事會之執行情況、財務支出、帳目報告及財務預算的審核。

3)就監督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

1)個人會員:任何人士,不分性別,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會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2)團體會員:於世界各地承認及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的社會團體,不分國籍,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之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一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及內部規則,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十六條

財務制度

經費一定要用在本會的宗旨內容的範圍,必須堅持審慎理財的原則,量入為出,每年的支付費用不得超過資產(資金)總額的50%。所支付的費用在資產(資金)總額的10%以下,由理事長審批;11%-20%由會長審批,21%-30%由會長及理、監事長審批,方能使用,並依照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社團消滅後之財產

解散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同時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潮福音樂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潮福音樂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為:Music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 Chaozhou and Fujian;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oca Musical de Macau, Chaozhou e Fujian。

第二條

住所

(一)社團住所位於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39號海棠閣地下D座。

(二)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社團住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藝術專業團體,以促進本澳與中國內地在音樂及樂器演奏上的交流,提高本澳古典樂器教師及學生對古典樂器演奏藝術的知識,從而提升及發揚澳門音樂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

活動範圍

(一)交流活動;

(二)舉辦音樂及樂器培訓活動;

(三)舉辦各類型樂器演奏會及比賽;

(四)舉辦與音樂藝術有關之活動。

第五條

組織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通過社團資產負債表;

d)審議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e)通過本會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理事會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f)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之,若理事會應召集會員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多數通過,方可召集。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之情況應在一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由別人代表出席之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會議之人之姓名。

(八)出席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之人,應於會員大會開始前在上款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九)會員大會會議之決議,均須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可通過,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在會員本人、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之人、會員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社團之間有利益衝突之事宜上,會員不得為其本人親自投票或透過代表投票,亦不得代表另一會員投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對會員大會負責,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理事會之權限為:

a)策劃會務,開展工作;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

d)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e)決定接受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

f)有關財務收支及經費籌募。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但臨時理事會會議之召開,可由任一理事會成員召集。

(四)理事會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理事會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
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二)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
務。

(四)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監事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但臨時監事會會議之召開,可由任一監事會成員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監事會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經費

(一)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津貼、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二)會員會費: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拾圓正,其後每年年
費為澳門幣拾圓正。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條

附則

(一)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會
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
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和光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和光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和光協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Avanço Wo Kuong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Wo Kuong Advanc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目前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32-235號南光大廈12字樓。

第三條——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1. 愛國愛澳,共同維護澳門社會繁榮穩定和促進自身事業的發展;

2. 發揮協會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積極推動協會與政府、海內外各行業、各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交流,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3. 通過組織會員開展境內外各種考察交流及學術研討活動,進一步提升會員的個人素質和業務專業知識水平;

4. 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團結互助,相互促進、遵守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致力為維護澳門社會穩定及企業發展,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企業員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 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基本會員除享有選舉權及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3)通過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4)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會長1位及副會長6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本會決策。會長及副會長負責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各項工作計劃,出席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位,副理事長6位;秘書長1位,副秘書長2位;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總結與財務預算、結算。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主席團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在主席團同意下召開理監事及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會務。正、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十四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名會員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其中1人為監事長。

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將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名譽會長、專職顧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九條——財務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賬目接受註冊核數師監察,並須將財務開支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2款(1)項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2.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二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三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好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美好粵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好粵劇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開展粵劇曲藝文化藝術交流,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戲曲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台山平民新邨B座18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統文化觀光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傳統文化觀光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Tradicional e Turismo de Macau

Association of Macao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ouris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傳統文化觀光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Tradicional 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o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ourism。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5-39號華寶商業中心12樓F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1. 弘揚澳門傳統文化觀光行業;

2. 促進澳門傳統文化觀光發展以及國內外的交流;

3. 整合並弘揚澳門本土傳統文化,形成澳門傳統文化的品牌;

4. 愛國愛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澳門傳統文化,觀光旅遊之人士及研究歷史、民間傳統之人士及其家屬成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及相關費用;

3. 維護本會名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但會員大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大會的主持;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長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署任或代任之。

第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本會物業

第十三條——屬本會名下的物業,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達80%以上同意,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後,才可以轉讓。

第五章

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

1. 會費之收入;

2.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3. 接受政府或商業機構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協保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協保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協保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協保”,葡文為“Clube Desporti- vo Hip Pou”,葡文簡稱為“C.D.H.P.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足球及保齡球會友,增進友誼,強身健體。藉著參加比賽切磋球技,推廣一切有關足球及保齡球之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

會徽

以下附圖是本會之會徽。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飛勒前地16-18 號湖景花園19 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業工人福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第四款——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台商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五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對會長負責,以上各職均由會長提出,經理事會同意後,得為本會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但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一條——4. 行使會長所提之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設監事三人或以上,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任期二年。

第十四條——1. 由監事互選之,監事長任期二年。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三十四條——1. 本會組織機關據位人及會員,每年應繳納之年費金額由該屆理事會決議之,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之用。

第三十四條——2. 繳納會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全額繳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逾期三個月不繳者,得終止其組織機關據位人或會員資格。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發洋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發揚體育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5/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該基金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

章程修改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葡文名稱為 “Fundação Henry Fok”,英文名稱為 “Henry Fok Foundation”(以下簡稱 “本基金會”),聲明修改本基金會章程第四章信託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如下:

第四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之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人數不超過31人,任期三年,其中三至九人為創立人之親屬,其餘成員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由教育、醫療、體育、文化及其他界別之社會人士組成。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澳門。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澳門霍英東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Henry Fok”,英文名稱為“Henry Fok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係一個按民法成立的財團(基金會),其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利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C、D座,為貫徹其宗旨,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以不牟利為宗旨,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醫療、體育、文化及其他公益事業。

第五條

活動

為達至本身宗旨,基金會得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以任何方式對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包括財務出資;

(二)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基金會本身之宗旨;

(三)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使本身財產增值以達至本身之宗旨;

(四)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之投資。

第二章

財產、資源、本金

第六條

財產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獲創立人霍英東先生撥歸的港幣貳仟萬圓正及透過霍英東先生其創立的在香港注冊之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捐贈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股票貳萬貳仟陸佰伍拾陸股,每股之票面價值為澳門幣壹仟圓正。

(二)本基金會履行職責時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創會時獲撥歸之財產;

(二)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分派的股息或其他利潤;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地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的任何捐贈;

(四)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獲得之收益;

(五)基金會以無償、有償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資產。

第八條

資源的分配

每一年度的預算內,應將可動用之款項平均分成兩份,一份用於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另一份則用於內地和其他地區舉行或進行的任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或項目的經費。

第九條

本金

本章程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財產為本基金會成立時的本金:

(一)上述之本金不得列入本基金會之年度開支預算內,而年度開支只能由本基金會所擁有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分派的股息及資產投資所產生之收益來支付。

(二)基於重大理由及經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及三分之二在職委員贊成,行政委員會得將上述之部份本基金會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信託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三、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由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之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人數不超過31人,任期三年,其中三至九人為創立人之親屬,其餘成員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由教育、醫療、體育、文化及其他界別之社會人士組成。

二、原經創立人委任之親屬當為永久委員,新增的親屬委員由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決議選任。

三、第一款所指之社會人士由信託委員推介,由行政委員會提名,然後由信託委員會決議選任。

四、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推介,然後由每一屆的信託委員會決議選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的連任

一、為了確保信託委員會運作的持續性,每一屆信託委員會之一半成員將獲連任成為下一屆信託委員,另一半成員將按照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委任或選任的新成員出任,但不妨礙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為了執行上一款的規定,第一屆信託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屆滿90天前,將以抽簽方式決定需離任一半成員名單,從第二屆開始,則無需抽簽,由已獲連任一屆的成員離任。

三、信託委員會之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任期的終止

一、信託委員會亦得以成員犯嚴重錯誤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的任期。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議決填補。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四、信託委員會成員不能以本基金會名義進行與本身業務有關之活動。

第十四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其主席召集,並可應其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屬平常會議,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日作出;而特別會議,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八日作出,並需附同需審議的重要文件的副本。

三、信託委員如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委員或非委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說明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及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信託委員會主席。

四、須至少有過半數在職的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則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五、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列席其會議,以使其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成員無投票權。

第十五條

信託委員會的權限

一、信託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二)確保維護及落實本基金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內部規章;

(三)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行政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設立其他諮詢小組,並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

(五)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及免職;

(六)修改章程及變更或消滅(結束)本基金會;

(七)委任或辭退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八)對接受捐贈給予許可;

(九)對本基金會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給予許可;

(十)就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十一)決定將本基金會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及

(十二)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二、就上款(六)及(九)項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再經三分之二在職成員的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約束方式

除一般日常管理行為,由任何兩名行政委員聯署簽名外,其他行為必須經信託委員會批準,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或其任何兩名成員聯署簽名後,方可約束本基金會。

第五章

行政委員會

第十七條

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七人,由信託委員會委任,信託委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任期三年,可續任。

三、行政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行政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續任。

四、副主席於主席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

五、行政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六、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七、行政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通過,若票數相同,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此外,主席認為有關議案違背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八、主席行使上款所指的否決權利時,有關決議須經信託委員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為管理本基金會,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一)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

(三)對請求提供資助的法人及自然人審批資助;

(四)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五)對履行本基金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其運作所需的開支給予許可;

(六)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予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具體活動及項目;

(七)編製本基金會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八)編製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九)聘請、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受薪員工;

(十)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基金會最新的財產及財政狀況;及

(十一)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為主席。

三、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經主席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五、監事會成員職務為無償性。

六、信託委員會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二)定期核對會計帳目及記錄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三)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四)如監事會認為本基金會財務狀況有不正常之情況,有義務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及

(五)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二十一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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