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心理應用及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0/2015。

澳門心理應用及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心理應用及發展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e de Desenvolvimento Psicológi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PM”,及英文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Psychological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MAPAD”,會址位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第二街38號牡丹苑7樓F,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人實體,其宗旨是在澳門地區推廣有關心理學的應用及研究,並聯絡澳門地區以外的心理學會以進行文化及學術研究的交流。

第三條——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條——本會之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之入會費、每年度之會費、以及公共機關、私人機構、會員或其他任何實體的捐贈或資助。

第三章

會員、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1-凡具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認同本會宗旨並聲明接受及履行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2-心理學專業人士優先入會;

3-有突出優勢符合社團需求的專業性人才,經理事會核准,亦可入會;

4-會員分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a)普通會員須繳交會費;

b)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但須得理事會投票通過。

第六條——普通會員之權利如下:

1-出席會員大會及具表決權;

2-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享受本會給予之各種福利;

5-根據章程規定提出召開會員大會;

6-對本會之活動作出建議及意見。

第七條——普通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2-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度會費;

3-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本會所邀請的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但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

本會領導機構

第九條——本會之領導機構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1-會員大會由所有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具最高權力,須得到絕對多數出席該會議,並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表決通過;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

2-會員大會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及秘書二人,其由所有會員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若由理事會、五分之一會員、或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集,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十個工作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此通知應明確指出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程式。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決定本會的會務方針及活動計劃;

2-制訂及修改本會規章;

3-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4-核准每年會費及入會費;

5-討論並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

6-決定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7-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組成、選舉及決議:

1-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多人、財政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的總成員數為單數。

2-理事會的成員是由會員大會具選舉權的會員選出,其任期為三年,最多的連任一次。

3-理事會的決定應由多數贊成才可通過。

第十三條——1-理事會的職權:

a)管理及代表本會;

b)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c)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以及活動計劃及預算,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e)核准新會員之申請並交由會員大會確認。

2-理事長的職權:

a)代表理事會;

b)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召集並主持有關會議;

c)行使由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所賦予的權力。

3-副理事長的權限為協助理事長執行其職權及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予以替代。

4-財政的權限為對本會的物料管理、處理來往帳目。

5-理事的權限為協助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委員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第五章

會務顧問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曾任本會領導機構之成員,經理事會發出邀請後得成為會務顧問。

第十六條——具有心理學碩士以上學歷者,經理事會發出邀請可以擔任專業顧問,其中在心理學界具有突出成就者,經理事會發出邀請可以擔任高級專業顧問。

第十七條——會務顧問和專業顧問得列席理事會議提供意見,但無投票權。

第六章

會徽

第十八條——下圖為本會所使用的會徽:

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太極梅花螳螂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太極梅花螳螂拳協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6號利嘉閣17樓L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中國國術文化,團結世界各地熱愛中華武術的社團及組織,提昇會員的知識和加強之間的聯繫,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愛國愛澳,為在澳門推廣及傳承太極梅花螳螂拳的技藝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太極梅花螳螂拳有興趣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三章

經費

第七條——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或得到理事會同意接受的其他合法資助。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對外代表本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其他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3)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4)只有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况;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澳工商聯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粵澳工商聯會」;

葡文名稱:Guangdong e Macau Federação da Indústria e Comércio;

英文名稱:Guangdong and Macao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愛國愛澳工商界,維護粵澳兩地工商界合法權益,做好工商服務、產業推動工作,積極推動有利於深化粵澳合作的產業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為粵澳兩地經濟持續繁榮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D3段SIM工業大廈二樓,在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個人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卅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商號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設文康聯絡部、工商事務部、區域合作部、策略研究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第十六條——(一)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八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第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黃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黃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黃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pelidos W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WONG Clansmen i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團結黃氏宗親,弘揚祖德,加強與海內外各地黃氏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黃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發揚愛國愛鄉,關心社會,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為澳門和家鄉宗親的繁榮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黃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黃氏宗親具法人資格的社團,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每名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出席會員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經費及其他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黃氏宗親友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黃氏宗親友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黃氏宗親友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Apelidos WONG no Mundo”,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WONG Clansmen in Worldwide”(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團結海內外黃氏宗親,加強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互助互愛,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傳播華夏優秀思想文化,共同為振興中華民族作出努力。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

一、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黃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黃氏宗親具法人資格的社團,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三、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 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 每名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出席會員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經費及其他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 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 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三、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武術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武術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中文定名為“亞洲武術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亞武聯”,英文譯名為“Wushu Federation of Asia”,由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武術協會組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推動亞洲的武術運動,通過比賽和交流加強相互間的友誼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J、K、L座。

第二章

會員和會友

第四條

會員

(一)每個國家或地區只能有一個統一的、有代表性的武術團體成為亞洲武術聯合會的會員或會友。

(二)經該國家或地區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武術團體方可成為亞洲武術聯合會會員。申請入會的團體必須經理事會審查同意,由會員大會批准。

第五條

會友

(一)未被該國家或地區奧委會承認,但得到該國家或地區最高體育當局認可的、有代表性的武術團體才能成為亞洲武術聯合會的會友。

(二)會友可參加亞洲武術聯合會舉辦的活動,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會員可參加亞洲武術聯合會舉辦的活動及賽事並在召開會員大會時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義務:推動該國家武術運動發展從而使武術在亞洲地區得以發揚和傳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各會員協會可派兩至三名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協會只有一票表決權,會友可派同等名額的代表列席大會,但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通常在舉行亞洲錦標賽期間召開,由本會會長主持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領導權。

(二)理事會之權限為管理社團,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由3人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本會會長任命。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會會由3人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三)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核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在必要時,審查總會賬目。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上訴

如對本會所作出之決定不服,可提上訴:

(一)上訴期限:如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自上訴人被通知決定或被視為知悉決定或所起訴的事實起計,十天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

(二)上訴人須於提出上訴的同時,交付上訴費,上訴得直與否,上訴費將不獲發還;上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會費和特別條款

(一)各會員協會申請入會時應先向亞武聯繳納兩百美元入會費。會員每年繳納一百五十美元,會友繳納一百美元的會費。入會費和會費金額的變動由會員大會確定。

(二)入會費和會費用於開展亞武聯的一般活動。

(三)如有必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徵收特別費用。

(四)每年6月30日以前入會的交全年會費。每年6月30日以後入會的交年度的50%會費。

(五)每年會費應在12月31日前交亞武聯。

(六)不按規定日期向亞武聯繳納會費的協會,將自動停止參加亞武聯的活動,不能參加會員大會的選舉,也不能參加錦標賽,直至付清會費才能恢復活動。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友繳交之會費;

(二)會員會友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三)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第十四條

支出

(一)亞武聯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二)費用開支手續要按亞武聯財務制度辦理。

第五章

錦標賽

第十五條

亞洲武術錦標賽

(一)亞洲武術錦標賽每兩年舉行一次,在偶數年舉辦,如遇亞運會有武術比賽時則不再另行舉辦錦標賽。屆數按正式亞洲錦標賽的屆數排列。

(二)錦標賽的地點最遲在賽前兩年由會員大會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有關會員決定。

(三)提出申請舉辦錦標賽的會員協會,必須於會員大會前提交書面申請和計劃概述,並保證允許所有會員協會參賽。

(四)由會員大會決定的錦標賽舉辦協會,因故不能如期舉辦,須在一年前通知理事會,可由下一屆舉辦協會替補。

第十六條

亞洲青少年武術錦標賽

(一)亞洲青少年武術錦標賽每兩年舉行一次,在奇數年舉辦。

(二)錦標賽的地點最遲在賽前兩年由會員大會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有關會員決定。

(三)提出申請舉辦錦標賽的會員協會,必須於會員大會前提交書面申請和計劃概述,並保證允許所有會員協會參賽。

(四)由會員大會決定的錦標賽舉辦協會,因故不能如期舉辦,須在一年前通知理事會,可由下一屆舉辦協會替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

工作語言

本會的正式工作語言為漢語和英語。

第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

(一)章程修改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有效。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處理,並報告會員大會。

(二)本會之解散,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層社企組織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基層社企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中文名稱為“澳門基層社企組織”,英文名稱為“Macao Grassroots Social Enterprises Organization”,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de Empresas Sociais para a Camada Desfavorecid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組織)。

第二條——本組織地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41A雅儀樓地下,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往任何地方辦公。

第三條——本組織宗旨:

1、愛國愛澳,支持一國兩制,團結社群,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結聚澳門基層市民共建和諧社會,推動澳門特區經濟可持續多元發展,共創繁榮穩定。

3、積極關注澳門特區基層市民,弱勢社群,貧困家庭等給予援助和支持,解決其生活所需。

4、團結基層百姓,發揮互助互愛精神,支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透過舉辦慈善活動幫助有需要人士。

5、本組織助基層市民減降生活壓力,抗通脹、保民生、助維穩、利和統。

6、推動基層百姓多聯繫祖國貧困社區之間的交流互動,同舟共濟,守望相助。

第四條——本組織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年滿十八周歲,有興趣投入服務社會基層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組織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組織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可享受本組織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必需遵守本組織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2、必需按時繳交會費;

3、不得作出損害本組織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本組織會員如嚴重破壞本組織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則可由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的會議代之。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長召開。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組織的行政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各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若干名;

2、當中以會長一人為理事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組織,對內指導理事會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理事長負責對外代表本組織推廣其宗旨,加強對外的聯誼與交流;

3、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其他專責委員會,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4、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兩名監事;

3、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組織發表任何意見;

4、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組織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條件的捐款和相關機構的資助及募集。

第十三條——為推動會務,因此本組織將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擔任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行政顧問等。

第十四條——本組織各項經費由會費、捐獻及募集,贊助撥充。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乳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本組織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乳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lândula Mamá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reas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組織”。

(2)本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燒灰爐街18-24號峰景花園11樓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本組織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慈善組織,本會之宗旨是:

1. 關注乳房健康,推廣乳腺健康教育,增加公眾對乳房的認識,瞭解早期檢查乳癌的重要性。

2. 通過相關團體組織或和其他有共同目標的國際組織,提高預防及治療乳房疾病的醫療水平。

3. 透過相關的資料數據,進行有關乳腺疾病的研究。

4. 關注澳門腫瘤流行病學。

5. 推廣癌症早期篩查的重要性。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組織章程大綱簽署的發起人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皆可申請入會,經本組織審核後,即成為本組織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組織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組織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終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組織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組織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書內標示明顯之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組織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及慈善團體等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組織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在本組織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月光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月光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月光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UT KUONG”,英文名稱為“UT KUONG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林光達醫生及陳月芳女士名義行善積福,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蓮莖巷26號新洲大廈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為林光達醫生及陳月芳女士宗親,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的士聯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的士聯盟協會

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Taxista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的士聯盟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Taxistas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13號佑華大廈地下E舖,本會亦可根據將來業務發展需要,通過理事會之相關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愛國愛澳、團結本澳的士職工、提升的士服務、促進社會繁榮及維護職工權益;

(二)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主張關心和參與社會事務;

(三)定期舉辦各類大中小型的福利、文娛康樂等活動;

(四)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永久性居民,現職的士司機或團體會員,承認與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商討,一經批准後可履行入會手續,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可被指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之會務作出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如屬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會章;

(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三)按時繳交月費。

第六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如有發現嚴重破壞本會聲譽,一經調查屬實後,有權終止其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與修改章程;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務方針及終止相關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分別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會員,或以書面方式通知,召集書內容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在必要的情況下,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人數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四)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則以當時出席人數作準,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之行政機構,負責管理及執行日常會務之工作;

(二)理事會總人數須由單數成員組成,並經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四)每屆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之進展,查核本會賬目及相關之財務運作,監查年度活動並製定報告回報;

(二)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會長,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員成員,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第三方給予的贊助;

(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及社會機構的贊助。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

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一)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訂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二)通過內部規章,可設立澳門的士事務部等有關部門具體開展各項會務。

第十五條

章程之修改及闡釋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會章之闡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勁爆音樂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勁爆音樂藝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勁爆音樂藝術協會”;

英文名稱為“Bomb Music and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7-9號豐裕大廈7樓A座。

第三條——宗旨:

促進本澳音樂藝術發展,並達至向青少年及社會大眾推廣藝術的使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藝術感興趣,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理事長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同善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9/2015。

同善堂之修改章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機構

第五條——本會設有以下組織機構:

A)會員大會;

B)值理會;

C)監事會。

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值理會主席、監事會監事長只能連任壹屆。

第三節

值理會

第九條——組成

一、值理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由不少於三十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由本機構成員互選出一名主席、不少於六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及若干名值理;

二、值理會之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完全權利的會員中選出。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組成

一、監事會成員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由本機構成員互選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監事;

二、監事會之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完全權利的會員之中選出。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總辦事處: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4樓

公司資本:MOP$10,000,000澳門商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146

股東常會

召集書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一四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一四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日起,有關條文所規定的資訊材料已置於公司總辦事處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資訊材料主要指帳目文件及董事會遞交的建議。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股東大會主席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諮詢會主席及社員大會秘書審議;

2. 由理事會主席作二零一四年度中心工作情況報告;

3. 由理事會副主席作二零一四年度中心財務狀況報告;

4. 聽取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5.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四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平常股東大會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五時三十分,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討論及表決2014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選舉公司機關;

(4)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Edifício «Ocean Tower», 4.º andar, sito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388, Taipa, Macau, no dia 26 de Março de 2015, pelas 16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14,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15.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三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審議及表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

三、審議及表決有關贖回沒有投票權優先股(B股),股票序號3,000,001 — 3,500,000之事宜;

四、選舉公司機關成員;

五、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由鄭岩代表)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書

根據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3053號,164頁,第C8簿冊,現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正在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9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委員會之意見。

(二)改選董事會成員事宜。

(三)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註:上述召集書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刊登於澳門日報及Macau Hoje。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書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20621(SO)號,現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在本公司辦事處,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3樓A-B座,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獨任監事之意見書。

(二)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以上第(一)項議決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已於本召集日起存放於上述之本公司辦事處,各股東可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到來查閱。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註:上述召集書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刊登於澳門日報及Macau Hoje。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一四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賬目》和《盈餘運用建議書》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 委任二零一五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三.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

盧景昭 股東大會會主席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一)早上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部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4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討論一個新普通股東的加入申請;

第3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逸園狗會一樓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10號。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十五分正在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會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2014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委任二零一五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三、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何超雄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15,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5.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COMPANHIA DA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15,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5.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15,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5-31/3/2017;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5.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

敬啟者: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訂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公司總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四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

敬啟者: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訂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表決通過二零一四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召集書

股東周年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氹仔馬場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67 (SO).

根據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章程第14條及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召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股東周年常會。會議定於2015年3月30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會議的議程如下:

一、 對董事會有關2014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 選舉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之公司管理機關成員;

三、 委任2015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四、 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官樂怡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