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文化形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15。

澳門中華文化形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形象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Cultural Ima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藝術、中國形象為使命,秉承“愛我中華,世界一家”為理念,加強國際文化學習、交流,共同進步,以“傳播、傳承、傳遞”為協會宗旨,傳承華夏五千年靈魂文化,傳播新舊時代藝術夢想,傳遞人文經濟交流信息。將中華文化美學與國際城市形象相融交織,推動中華文化藝術經濟交流,打造全球華人美麗中國夢。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並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閩南青年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6/2015。

澳門閩南青年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閩南青年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Minn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innan Youth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一、廣泛聯絡居澳閩南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

二、愛國愛澳,引導青年健康積極地參與社會事務,與本澳和各地青年團體展開經濟、文化、體育和工商業等的聯繫和交流;

三、加強與海內外青年之間的聯繫與團結;

四、建立與各地青年交流的平台。

五、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作出貢獻。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福建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15。

澳門福建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Fujian Cultu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ujian Culture Stud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一、傳承、研究及弘揚福建優秀文化;

二、愛國愛澳,推廣和發展福建文化活動;

三、促進澳門非博彩元素;

四、建立與各地交流福建文化的平台。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山民眾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9/2015。

澳門中山民眾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民眾同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Zhongshan Minzhong Communal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是以澳門中山民眾籍鄉親為主體在澳門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團結鄉親,聯絡鄉情,造福桑梓為辦會宗旨,是中山市民眾鎮溝通聯絡澳門鄉親的橋樑,是聯繫鄉誼、服務鄉親的平台,是凝聚愛國愛澳力量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兩地繁榮穩定,促進中山澳門合作,以及推動澳門和中山發展的積極力量,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廣泛聯繫澳門中山民眾鄉親,積極支持和配合澳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64號B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量子共振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70/2015。

『澳門量子共振協會』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澳門量子共振協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屬於社會服務的長期公益慈善組織。

2. 本會中文命名為“澳門量子共振協會”。

3. 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鮑公馬路西望洋花園第十六座地庫1A,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轉往至澳門其它地方。

第二條

(宗旨)

聯繫及團結量子共振學員,透過研究各種能量及健康關係的知識交流及應用,推動及普及加強人體能量的健康知識及正確健康生活觀,從而增強個人體質,保健養生,服務社會,造福社群。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美國量子共振初階修業證書,經一名本會會員推薦,可申請成為會員,經審核和批准後可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章程內的法則及內部規章;積極支持和執行本會組織的決議;

(二)積極維護協會的權益;

(三)接受及盡心執行被選舉或被委派之職務;

(四)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按程度作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第三章

協會組織

第七條

(概述)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若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並至少要提前八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執行,於正式會議前即席推選擔任。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主席及理事長對外代表“澳門量子共振協會”。

二、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且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制定和執行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察本會的賬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一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五章

解散

第十二條

(解散)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禮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大會,並應因此而委任由至少三位正式會員組成的清算委員會。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何金銘詠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何金銘詠春協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何金銘詠春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Ho Kam Ming Wing Chu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HKM。

第二條——地址:

澳門罅些喇提督馬路14號祐順工業大廈十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a)推廣何金銘詠春,共同將其發揚到世界各地區,以達到提高水準與促進社會發展為目的。

b)結合各地文化,通過傳統和現代教學及練習,深入普及運動推廣讓大眾既能擁有寶貴的健康身體,也更能充實豐富的精神生活和高尚的人生哲理。

c)積極推廣休閒體育運動發展和文化水準,增進市民身心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d)代表屬會的利益。

e)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成為會員的資格:凡品行端正,皆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職位,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一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通過方可。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

a)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帳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復旦大學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復旦大學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復旦大學澳門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為“復旦澳生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e Estudante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Fudan”(葡文簡稱為“M.U.F.”),英文名稱為“Macao Students’Union of Fudan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M.U.F.”),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是一個非牟利性質的青年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新街41號建富新邨樂富閣4樓AJ。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團結中國復旦大學澳門學生;

(二)宣傳澳門文化;

(三)促進澳滬交流。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符合入會資格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申請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一)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其為中國復旦大學就讀學生。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 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九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社團之解散)

解散本社團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歐國際工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歐國際工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歐國際工商協會”,英文名為“China Europ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EIBA”,葡文為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e Comércio China-Europa”。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馬路泉福工業大廈6F,可按需要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本澳以外設立分會和開辦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具以下宗旨:

增進中國各城市及地區會員與歐洲各國地區會員之商務交流及合作,開拓市場,推動行業發展提高自身競爭優勢,及提倡合法正確以造福國家和社會為原則之行業規範。

第三條——目的

本會的目標:

a)促進澳門及中國企業與葡萄牙及歐洲企業之相互合作交流;

b)組辦澳門及中國企業與葡萄牙及歐洲各國企業之行業論壇;

c)創立電子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之聯繫;

d)創立業內信息數據庫平台以共享資源;

e)推動業內培訓並致力提高有關人員水平;

f)進行定期研討交流謀求行業持續穩健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a)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全資格會員,和附屬會員。

b)從事合法經營並達到相當規模之個人,企業(公司),合夥公司,社會團體,不論國籍和註冊地,均可符合成為會員資格。

c)名譽會員為本會特邀之知名企業或團體,參與各類活動但不參與社團日常運作。

d)全資格會員為合資格之各行業團體及個人,具有選舉及被選之權利。

e)附屬會員,被定義為不符合全資格會員之類別。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附屬會員滿三年及每年出席不少於兩次重大活動者可選擇轉為全資格會員。

第五條——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核理事會工作和監事會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秘書若干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任期三年。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會長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指定。理事會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會長和監事長除本身所有之一票,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或開辦有關籌款活動。倘有款項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勉智實驗室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勉智實驗室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勉智實驗室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 Laboratório Minchee”,英文名為“Minchee Lab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1. 在澳門推廣構築實驗室(fabrication laboratory)之概念,方法,程序和精神;

2. 為大眾舉辦相關活動;

3. 為本地創作者,藝術家,自造者和企業提供設施和服務;

4. 參與有關教育,數位構築或藝術及設計領域之科技研究項目;

5. 開發有關嶄新科技,教育和民生方面的項目及產品原型設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是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百合苑7C,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四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獨立非營利的組織。

第二章

組織

第一則

架構

第五條

組成

1.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 任期為三年,由每個行政年度的第一天開始,並可連任。

第二則

會員大會

第六條

性質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七條

組成

會員大會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

第八條

權責

1. 進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

2. 通過決議或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或條款;

3. 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決定解散本會;

5. 審議理事會建議修改的內部規則及條款。

第三則

理事會

第九條

性質

理事會負責策劃及執行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案。

第十條

組成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名成員在會員大會中選舉出來,並可連任。理事會包括:

1. 理事長一名;

2. 副理事長一名;

3. 秘書長一名。

第十一條

權責

理事會權責包括: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訂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以及就任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案;

4. 編寫內部規則及條例;

5. 計劃、組織及協調本會一切的活動和外部邀請;

6. 審議會員入會及退會之申請;

7. 履行一切法律、會章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權限。

第四則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性質

監事會為理事會以外的一個監察實體。

第十三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名成員在會員大會中選舉出來,並可連任。監事會包括:

1. 監事長一名;

2. 副監事長一名;

3. 秘書長一名。

第十四條

權責

監事會的權責是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和財務狀況。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支持本會宗旨和組織章程的人仕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六條

會費

會費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審查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可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4. 可享有法律、會章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權限;

5. 經理事會委任可代表本會執行特定活動。

第十八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緊密合作;

3. 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損壞本會名聲及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個人,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損款;

3)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4)資金或其他利息。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法人存續期

第二十條

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於會員大會會議上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法人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於會員大會會議上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兩岸四地牛樟芝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兩岸四地牛樟芝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兩岸四地牛樟芝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dustry Association of Niu Zhang Zhi between Four Regions of the Strait。”

(二)本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M座。

第二條——性質

(一)本會是一學術性、行業性團體組織,由從事牛樟芝產業科技工作者與產業相關人士組成。是牛樟芝產業學科技與兩岸四地牛樟芝產業與各界之間溝通橋樑,也是發展澳門及兩岸四地各地牛樟芝產業科技事業與經濟的重要推動力量;

(二)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宗旨

(一)貫徹“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的方針,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二)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產業從業人員及牛樟芝愛好者,促進牛樟芝業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推廣;

(三)促進牛樟芝產業科技人才的交流和成長;

(四)支持慈善及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有關的學科領域上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願申請入會,具體條件如下:

(1)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2)定居外地並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人員;

(3)凡與本會學科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與產業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本會友好,並願意參與本會活動、交往與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二)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三)會員須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但已繳交之會費不作退還。

(五)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如有關會員不接受該項決議,可向監事會作出上訴,監事會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五條——本會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或特別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會章;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及監事;

(五)舉行學術活動,通過提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根據候選名單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用不記名投票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點算之結果須以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目通過方為生效。

(二)會員大會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四)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平常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五)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包含召開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出席會議時以簽署形式作確認。

第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也可授權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並負責籌措協會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需有二分之一或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或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五)理事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理、監事聯席會議兼具理事會及監事會職能及權限,以及負責審批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八)首任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產生,於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之。

(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適合人士擔任創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銜。

(十)本會理事長(可兼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提交並組織實施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4)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組成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若干名成員,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主持監事會工作。成員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三)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四章

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一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倘若入不敷支或有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將來解散或延長存續期之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如有未規範的內容,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備案及於政府公佈刊登後始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武夷山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武夷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世界武夷山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Wuyishan no Mundo”,英文名稱“Wuyish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in the World”。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維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世界各國與澳門及中國大陸武夷山商業的經貿往來,促進武夷山企業與澳門及全世界的經濟發展及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與武夷山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M。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人、工商企業及商會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日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內須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作會議記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和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中國茶文化國際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中國茶文化國際交流協會

章程

(一)會名、宗旨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中國茶文化國際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ea Cultural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 in the World”。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推廣本地區與中國內地及各國中國茶文化、研究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及各國中國茶茶藝、促進交流、增進友誼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M。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愛好茶藝,遵守本會規章,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設會長、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2. 理事及監事會議於定期召開,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茶藝交流活動。

(五)經費

14.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夢想成真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夢想成真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夢想成真慈善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Sonhos Verdadeiros de Macau”。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

第二條——宗旨:本會以助學扶貧慈善為目標。屬不牟利之團體。

第三條——會員

a)加入:凡對本會宗旨認同者,願遵守本會章程,若申請加入,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b)退出:會員退出須一個月前來函,通知本會理事會。

c)開除:凡會員日常言行蓄意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決議,可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a)可享用本會所有的設施;

b)可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領導機關。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務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之規定;

c)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方式:

理事會由十五人組成。其中九人由會長委任,其餘六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七名組成。理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任期為三年。

理事會之職能:

a)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關,負責管理(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等)。

b)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方式: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組成。監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監事會之職能: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任期為三年。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主要財政源於會費,會員個人捐贈和資助。

第十一條——修章程序: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章程有不盡善之處,可經會員大會修章通過。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足球機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足球機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足球機運動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如下:

1. 團結足球愛好者及熱愛遊戲運動愛好者,促進會員之間的友好交流,提高青年對自身的積極態度;

2. 能透過多元化的活動,發揚足球機運動,增強體育鍛煉的多樣性及強健體魄,同時給予青年學習和展現所長的機會;

3. 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廣泛聯合澳門各界多方面的力量,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及紐帶作用,促進青年對社會及未來各方面的發展;

4. 指導本運動項目俱樂部建設和後備人才培養,為造就社會未來各方面的棟樑,致力提高青年的知識和潛力;

5. 本會承諾將創造一個良好學習空間,積極提高青年對社會晉升的未來。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天神巷國華戲院商場2樓H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應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維科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三維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三維科技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3D Tecn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3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澳門居民提供一個三維科技研究、交流及諮詢平台,以進行三維建模、快速成型、逆向工程等相關技術的研究,使其在教育、建築、醫療等行業中普及,並融入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第三條──會址:澳門草堆橫巷1號藝賢閣1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予會員證。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活動方針;審查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並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帳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研究及促進會務進度。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並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四)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山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山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山岳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山協”,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Alpin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AA”,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友成大廈第二座三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以發展健行及山岳運動,提高市民保護山林意識及登山技巧,安全健行與登山,有助增進市民健康,推動發展山岳活動,以促進國際交流。本章程所指之山岳運動活動範圍包括郊野公園、健康徑及山岳地區之登山、健行、攀登、攀岩、溯溪、生態旅遊、戶外體驗等及其衍生之相關活動。

第二章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三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擁護本會章程之人士或團體,均可透過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被選舉權須經理事推薦並通過才生效;

c. 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d.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會員責任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c. 繳交會費及其他負擔。

第六條——會籍期限

會籍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條——會員守則

a.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未經理事會通過,不可引用本會名稱或會徽作宣傳用途;

b. 若退出本會(不論是自動放棄或被取消會籍),其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回,亦不得取走任何屬於本會的物件;

c. 會籍不得轉讓與其他人士。

第八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成員負責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e. 解散社團或延長社團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 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c. 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秘書需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理事。會議法定人數是全體理事的半數。為配合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亦可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經費及會徽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a. 會費;

b.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c. 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會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執行,若有遺漏之處,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隨緣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隨緣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隨緣藝苑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OI UN NGAI UN de Macau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街14-14A亨昌大廈2樓A。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星韻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星韻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星韻藝苑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eng Wan Ngai Un de Macau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華巷17號文華大廈2樓A。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愛國教育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愛國教育慈善會

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愛國教育慈善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愕街17號富華大廈1樓。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推動中華愛國教育意識,提高中華民族素質基礎,推廣各項文化曲藝事項,服務澳門及中國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中華文化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養老協會(澳門)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中國養老協會(澳門)”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養老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養老協會(澳門)”,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在期限,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AF座,為實現宗旨,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 弘揚中華民族“愛老敬老”美德為使命,以弘揚社會責任,追求卓越服務,以愛心、善心幫助老年人安度晚年為宗旨;

二. 實現、建立、建設、維護、提高、管理養老機構,為能夠照顧更多的老年群體並提供支援;

三. 提供有益於社會的各種形式的非牟利性社會福利服務及救助;

四. 提高全社會對“愛老敬老”的認識;

五. 為家庭和諧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凡社會各界成年人士,品德良好,均可申請入會。

二. 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

三. 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三. 參與本會所籌辦之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二. 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三. 按理事會決議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月費。

四. 可根據個人意願提出退會,但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理事會審核及備案。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和喪失

一. 會員三個月或超過三個月不繳交會費。

二. 做出有損本會利益及聲譽之行為。

三. 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之罪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四. 自動退會。

第三章

第八條

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可以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批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及若干名秘書,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二)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三)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和若干名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及入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補助或捐贈。

第五章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第十四條

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第十五條

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uidados de Saúde e de Vida Chung Va de Macau

澳門中華養生保健協會

Macau Chung Va Life &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com a abreviatura «MCVLHC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ítui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中華養生保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養生保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idados de Saúde e de Vida Chung 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ung Va Life &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簡稱“MCVLHCA”,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所管轄。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民國大馬路80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研究、推廣及舉辦有關古今中華養生保健活動,包括國粹養生、運動養生、飲食養生、心理養生及自助保健養生等。

(二)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年滿十八週歲,對推廣中華養生保健和相關活動有興趣人士,只要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有關入會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除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外,尚有: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尚應:

(一)遵守大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二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取消有關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召集,其職權包括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及罷免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及核准理、監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2. 正副會長及秘書長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應於會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以通知各會員。通知內容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2. 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之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及全年工作概況、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以及舉辦各項有關活動。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主持處理工作。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2. 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之職權包括審核本會財務賬目、監察理事會工作,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導致本會承擔責任之文件須由會長及理事長聯合簽署方為有效;會長及理事長可將其權力分別授予副會長及副理事長;

2. 一般之文書申請或交收則只需任何壹位理事簽署即可。

第四章

經費、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自所舉辦活動的收入、各方熱心人士之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四條

(解散及財產處理)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六章

(附則)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2.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精神科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精神科醫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該會修改章程第二條之會址,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氹仔大連街142號花城利偉大廈16樓R室。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âmara de Comércio Europeia em Macau

澳門歐洲商會

Macau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abreviadamente «MECC»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mediante aditamento de um parágrafo 2 ao artigo 8.º, alterado o parágrafo 7 do artigo 9.º, alterado o parágrafo 4 do artigo 10.º e aditado um parágrafo 8 ao artigo 10.º, todos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da Câmara de Comércio Europeia em Macau

Pelo presente, e ao abrigo do disposto no artigo 157.º do Código Civil, Franklin Willemyns e Ho, Weng Cheong (何, 榮祥 0149 2837 4382), respectivamente, Presidente e Vice-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âmara de Comércio Europeia em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歐洲商會” e em inglês «Macau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ou abreviadamente «MECC», constituída em 7 de Junho de 2013 e registada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sob o n.º 592, certifica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publicados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úmero 25 a 19 de Junho de 2013 em virtude d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e 15 de Janeiro de 2014.

Mais alteraram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nomeadamente, aditando um parágrafo dois ao artigo oitavo, alterando o artigo nono (parágrafo sete), alterando o artigo décimo (parágrafo quarto), aditando um parágrafo oitavo ao artigo décimo, que passam doravante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8.º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

2. A Associação poderá ainda nomear um ou mais Presidentes Honorários, conforme for decidido pelo Conselho Geral.

Artigo 9.º

Conselho Geral

(...)

7. O Conselho Geral deverá ser dirigido pela Mesa do Conselho Geral, inclui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ice-Secretário — a serem eleitos na primeira reunião do Conselho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2 (dois) anos. A Presidência da Mesa do Conselho Geral roda alfabeticamente entre os representantes designados dos Membros Câmaras de Comércio, por país (considerando o nome do país na língua inglesa), todos os dois anos e o Vice-Presidente deverá ser nomeado como Presidente para o subsequente mandato de dois anos.

(...)

Artigo 10.º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4.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incluirá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xecutivo, trê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5. Nas reuniõe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rão participar Observadores Convidados, ainda que sem direito de voto, nomeadamente o titular do cargo de «Head of Office»/Chefe de Representação do 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a União Europeia em Hong Kong e Macau.

(...)

8.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endo um deles necessariamente o Presidente ou o Vice-Presidente Executivo.

(...)»

Sendo estas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da MECC aprovadas em 15 de Janeiro de 2014 pela Assembleia Geral da MECC, os signatários, devidamente mandatados pela mesma deliberação, pela presente procedem à outorga deste instrumen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que será arquivado em Cartório Notarial e posteriormente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Franklin Willemyns.

Vice-Presidente, Ho, Weng Cheong.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bril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Vida de Lazer Cultural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1 de Abril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5-B, foi alterado o artigo 4.º, n.os 1, 2 e 3 d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四條——宗旨:

1. 推廣生活休閒文化,團結和凝聚雪茄、葡萄酒及其他文化休閒活動愛好者,推動交流和文化發展。

2. 以實踐及互動文流形式,促進生活文化,豐富其精神生活,激發藝術對生活的真正意義,並從音樂及藝術中宣傳良好而正確的社會訊息、提高個人文化和生活素質,提升澳門文化形象及影響力,宣傳澳門本土文化特色,擴大國際國內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作為宗旨。

3.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流行音樂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5. — A Notária, Ana Soares.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Eddie Tam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u Ieong Iu Kong Chan Chung Wai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林克威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任
侯偉榮 程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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