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創業投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華創業投資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創業投資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協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協會地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協會地址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轉往至其它地址及增加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由「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監督管理成立,並且為一非牟利性質的機構。本協會堅持“廉潔公正、客觀務實、科學高效”的守則,通過協會作為一個中立和公正的平臺,聯絡世界各地,特別是大中華區的初創企業和創投基金,進行交流,合作和配對;同時為澳門的初創企業引入資金,知識產權和各類人才,發展澳門的創投事業,為實現澳門的產業多元化作貢獻。其宗旨如下:

一、積極與國內及港澳臺的初創企業以及有關的機構合作,為大中華地區提供資訊以瞭解、技術、資源、產權或機會,經協會的綜合處理,整理為可產業化和投資的產品或項目。

二、秉承“科學、公正、務實、高效”的工作方針及“和諧協調,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對此類產品或項目作前期的協同合作分析。

三、在此基礎上作獨立的盡職調查,然後推薦給本協會的會員和其他創投基金。

四、積極與國內及港澳臺的創投基金以及有關的機構合作,為其提供可投資的產品或項目的資訊。

五、協助大中華區內的初創企業、有興趣合作的企業和創投基金之間的配對,加速資訊、資源、機會或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實現澳門的產業多元化。

六、為澳門的創投產業規範和從業的標準和專業守則作研究和探討,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七、定期為初創企業和創投基金舉辦研討會,論壇和會議展覽,進行交流,合作和配對。

第四條

功能及服務範圍

為了加強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本協會在首屆運作期間,將以分工合作的形式,把主要功能分配予核心始創會員專責執行。功能及服務範圍包括:

一、在兩岸四地,分區進行本會服務的推廣,並按會章吸收各類別的會員。

二、在澳門綜合處理會員服務,項目整合和一切溝通工作。

三、在澳門及大陸與政府部門溝通及合作。

四、建立金融,知識產權和不動資產的項目交易平台。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孵化初創企業、知識產權交易公司、產權交易公司和創投基金的法人和相關機構,以及與上述行業有關係和貢獻,或出資人的自然人,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規則,皆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退出本會。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3. 繳納會費。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協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大會主席、秘書及委員所組成。大會主席及秘書均由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而主席團委員由會員大會推選會員產生。大會主席團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須為單數,每三年選舉一次,可以連任。

二、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主持,每年舉行大會會議一次;特別大會則由大會主席或至少四分三之理事要求而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大會之職權範圍

1. 推薦選舉及委任主席團委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訂定本協會行為之指引及指導,決議所有有關事項,依章程所定義而權屬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項除外;

3. 制訂、修改及通過本協會的章程;

4. 批准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員;

5. 評議、通過或拒絕理事會關於上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6. 評核及審批理事會本年度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7. 批准理事會履行借貸、負擔或出讓本協會的不動產。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是本協會的的行政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之會員組成,包括理事長、秘書及理事,理事會人數不少於三人,並須為單數,三年選舉一次,可以連任;理事會主席卸任後經大會半數通過可成為榮譽主席。

二、理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審批後可召集舉行。

三、理事會之職權範圍

1. 執行組織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2. 向大會提議修改組織章程,管理審批規章、報告、帳目、活動計劃及預算;

3. 推廣及支援本協會之活動、分配理事會成員之職務、管理財產、處理收支、安排人員以確保本協會之會務可正常執行;

4. 構成本協會責任的文件,必須由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但一般文書可由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是一個監察本協會之行政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之會員組成,包括監事長、秘書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不少於三人,並須為單數,三年選舉一次,可連任一次或以上。

二、監事會之召開

監事會每半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可由監事長在具有合理解釋下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的職權範圍

1. 監察理事會實施之行政行為;

2. 對理事會之報告書及帳目結算作出意見書;

3. 嚴格審查會計帳目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十一條

經費開支

本協會的支出是由日常及特別經費支付。協會經費開支必須專為貫徹本協會宗旨之用,不能直接或間接以紅利及獎金方式或任何其他票據發給協會成員。

第十二條

日常經費

日常經費為:本身的資產收益、銀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務的收費、其他收益及其他方式的投資。

第十三條

特別經費

特別經費為:本協會所接受的任何資助;及本協會所接受的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組織章程之修改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為此目的召開之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票。

第十五條

解散

本協會可依法解散。其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多於四分三的全體會員贊成方可通過,並應因此而委任由至少三位正式會員組成的清算委員會。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方文化國際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東方文化國際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東方文化國際交流協會(中文簡稱:東方文化);

葡文:Oriental Cultura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Internacional;

英文:Oriental Culture Exchang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OCEI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愛國愛澳文化藝術團體,堅決擁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以團結全球華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及中華民族復興,推動兩岸四地文化藝術交流,帶動本澳影視、戲劇、音樂、書畫、美術、文化以及藝術產業發展,豐富本澳居民文化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飛南第街24號百德大厦B座14樓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之人士,不分性別、年齡、文化、地籍,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新入會會員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幣300元正。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康樂、福利、文化藝術等活動的權利。會員須自覺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本會會章和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履行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會員間團結互助之義務。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有自動退會的權利,但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凡本會會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法律、法規,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如有違法受法律制裁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並可視需要設置:影視戲劇部、音文部、文學部、策劃部以及財務等工作部門,以利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務或藝術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資金來源:1、會員費,2、社會熱心人士資助,3、基金會等機構資助,4、文化活動有賞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尹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尹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尹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Apelido YIN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酒潭巷37號同麗樓地下B舖。經理事會建議,監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澳門尹氏宗親;促進宗親互助合作、發揚宗親優良傳統、維護宗親核心價值;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社會公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會員

(一)正式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在澳尹氏宗親,年滿十八歲,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

(二)通訊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在澳尹氏宗親的親屬,年滿十八歲,均可申請入會,成為通訊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5)退出本會。

(二)通訊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損害本會聲譽。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勸戒、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當屆如需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理事長召集。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或以簽收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通知全體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進展;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七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同意後,可敦聘各地尹氏宗親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守護澳人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守護澳人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守護澳人”,中文簡稱為“守澳”,英文名稱為“Macanese Protector”,英文簡稱為“MP”。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澳門人,關心時事,推動社會公民成長。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大馬路27號利達新邨第二座16樓Z。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且不會作出對本會聲譽受損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第七條——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選出及罷免會員大員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研究及制訂本會的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隨時召集會議,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的立場。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一)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社會熱心人士和各公私營實體之贊助。

(二)本會只接受無附帶任何條件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莞商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莞商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莞商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各社團及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財神商業中心FBC8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經商的東莞籍商人,或在東莞經商的商人不拘性別,自願加入本會者,須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鳳崗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七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棠下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本會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11-13號南方花園第十二座地下C舖。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午十一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議決公司帳目上任意性公積金的運用以及對「損益彙積」負值的彌補;

二、議決公司2014年度盈餘運用;

三、議決公司向三名股東償還貸款;

四、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四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四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會計 總裁
王健民 鄭文禮

二零一四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4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新造業務保費(年化保費及躉繳保費)達澳門幣2億元,增長逾三成,而總保費收入則高達澳門幣5.4億元。

去年,風險管理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均取得理想增長,增長率分別高達47%及24%,當中尤以年金產品及具保費回贈特色的保障計劃錄得理想的增長。此外,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不斷積極擴展營業部,去年專業顧問人數增加超過三成至457人。

展望2015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包括推出全新的「目標必達終身年金保」及「目標必達教育基金儲蓄保」,提供更佳的長線回報。為配合市民對健康保障的殷切需求,亦會推出更全面的疾病保障計劃。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6,51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全美5大壽險公司」4及「全球最受欣羨公司」5之一。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4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5年5月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5大壽險公司」乃按2014年6月16日《FORTUNE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2013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

5. 「全球最受欣羨的公司」乃按2014年度《財富》「最受欣羨公司」調查中「人壽及健康保險行業」組別的結果計算,調查根據九項企業的全球成功關鍵因素作評估,包括財務實力、長期投資價值、員工管理、社會責任、資產使用、管理水平、產品/服務品質、創新和全球競爭力。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撮要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的專營權契約之規定及條款運作。專營權契約始於一九七八年,其現時的專營期已於期後被修訂及獲延續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正在準備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賽馬專營權契約的續約。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本期虧損 $ (51,246,551)
累積虧損 $ (3,824,806,139)
轉入下年度 $ (3,876,052,690)
(乙)股本 $ 3,000,000,000
累積虧損 $ (3,876,052,690)
股東權益 $ (876,052,690)
(丙)資產總額 $ 165,874,877
負債總額 $ 1,041,927,567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董事局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梁安琪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一四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一四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鍾欣餘
委員:莊秋艮
委員: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代表 莫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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